保險合同是一種雙方協商一致的文件,規定了雙方在保險期間內的權益和責任。為了給大家提供更全面的參考,我整理了一份詳細的保險合同范本供大家借鑒。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一
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而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產品開發才是其健康持續發展的核心要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產品開發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根本,也是業務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設計又是產品開發體系中的重要環節。本文分析了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中需要改進之處并提出相應的創新方向。
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條款中都是采用附屬保單的形式,即保障范圍和條件是單獨的,需要那一項就采用那一項,然后和其他的附屬保單及一些專門的條件事項組成一個完整的保單。例如按照保險責任來分國分為財產保險基本險、綜合險,相對應的是美國采用基本附屬保單(basicform)、責任范圍廣泛的附屬保單(broadform)和特殊附屬保單(specialform)。早在美國使用標準火險單時期,就有數以百計與之相配套的附屬保單和批單,以適應不同的保險財產特點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屬保單和批單在內容上都與標準火險單相銜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險合同格式標準化。例如,標準火險單、普通財產附屬保單、預防通貨膨脹批單與營業中斷附屬保單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種單證之間的內容重復。標準火險單不能單獨使用,它必須加上適當的附屬保單和批單。現代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分為單險種保單和一攬子保單兩大類。商業一攬子保單包括共同的保單聲明事項,條件事項、一份或多份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和適用的批單,以及補充的聲明事項和條件事項。上述這些單證之間在內容上仍然相互銜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作為承保的損失原因的特殊附屬保單、地震附屬保單、建筑商風險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建筑物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等內容。
現代保險業務出現綜合化趨勢,一攬子保險單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風險。一攬子保險單首先可以給企業的經營活動帶來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險帶來的巨大的重復成本,比如調查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周圍的環境風險等等,再次可以給企業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長期的友好的關系,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么大的客戶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險公司的品牌效應,通過優質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夠讓企業信賴自己的保險產品,讓其愿意并且專一購買自己的產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攬子綜合保險能夠有較低的保費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時能夠平攤風險,使得整體的賠付率變化幅度不會很大,這也方便保險公司預期風險制定比較合理的保費但是與專業化的'保單相比選擇哪一種就要看消費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單,而只關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會更偏向與選擇專一功能的保險,另外一攬子保險的保費總額很大,有時候超過企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專一的保險而不是綜合保險。。
美國財產保險業的私人、商業汽車保險單、房主保險單、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保險單的優點可供我國財產保險開發車險、家庭財產險、企業財產險借鑒。其中私人汽車保險單業除了車損險和責任險,還包括醫療費用給付條款、未保險駕駛人條款,后兩者是目前我國車險保單中空白的。美國的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險基本的保險責任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犯罪保險、鍋爐和機器保險四大部分,除了勞工險、汽車保險、保證保險等特殊險種,其余的保險范圍可以選擇,即加上適當附屬保單和批單。iso設計的美國的房主保險單(ho1-8),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動產、額外生活費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損失;第二部分提供個人責任保險和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保險。
以美國的火災保險單附屬保單為例。被保險人不愿意購買那些保額超過他們的建筑物市價的保險,而保險人擔心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也不想承保這樣保額的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商業財產險中有以下兩種批單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價值批單(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不包括存貨)。這些批單規定損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為基礎。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損的財產一樣的財產來置換受損財產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業或組織的動產的價值特別是待售商品的價值會發生巨大的波動(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財產保險不能對波動的價值提供滿意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超額投保支付了過多的保費或者就是不足額投保。申報價值附屬保單和旺季保險限額批單提供了解決價值波動問題的方案。在申報價值附屬保單(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定期申報投保的營業性動產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價值準確和及時,即使損失發生時的價值大于上次申報給保險人的價值,保險人也會全額賠償損失(受保額和免賠額限制)。旺季批單通常是在簽發保單時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險期中間加上去),保費是在保額增加的時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單適用于那些存貨價值浮動有規律的小型企業。
財產保險合同有一些國際通用條款,如代位求償權條款、重復保險條款、爭議處理條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險條款之外還應增補如下幾項通行條款:
被保險人的定義條款。被保險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為被保險人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在被保險人死亡、精神錯亂或破產情況下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接管人等屬于法定代表。因此,這些條款很有必要。
空房條款。當建筑物無人居住或未被占有連續超過一定天數后所發生的損失應予以除外不保。在這種情況下損失概率增加,部分損失容易成為全損。目前只有平安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已把它列入責任免除。但這一除外責任同樣適用于我國的企業財產保險。
保護受押人權益條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則,受押人對抵押財產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發放購置房地產的貸款,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擔保品。一旦作為擔保品的房地產遭受損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貸款的償還。保護受押人權益的辦法有多種,如由受押人購買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或由被保險人(抵押人)把保單轉讓給受押人等。在我國,針對個人購置商品住房,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抵押商品房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險種。在抵押商品房保險中,受押人通過保單上的批注優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賠款權利。事實上,只要在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置這一條款或批單,就毋須單獨開辦這類抵押商品房保險。如今,企業通過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來購置房地產也是屢見不鮮的,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在條款或合同中設置與前述的標準抵押條款類似的條款或批單。
估價條款。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的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中的估價條款仍規定保險財產價值估價是以實際價值為基礎,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如損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貨的存貨。玻璃、裝修。重要文件和記錄等。
鑒定(公估)條款。當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或賠款金額發生爭議時,就要使用鑒定(公估)條款。鑒定類似于仲裁程序,規定鑒定條款的目的是減少訴訟。
我國財產產品開發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準確、可分析的數據庫。這和我國財產保險業起步較晚,重發展速度、保險費收入增加分不開的,財產保險費率厘定由于其標的風險程度的差異,風險分級對數據庫的依賴性不言而喻。隨著中國財產保險競爭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場份額都是有限,鑒于財產保險標的風險差異大,建立同業的費率厘定組織和保單設計協會無論從整合行業資源還是促進市場競爭和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都是很重要的。在這方面,美國財產保險公司聯合建立費率厘定機構(iso、aais),保險公司向費率厘定局提供損失統計數據做為費率厘定局制定純保費和成本分析的基礎,費率厘定局做出純費率供報保險公司是用,同時提供的信度、風險分級、成本分攤供財險公司參考,大量原始數據的積累,使得精算預測準確性的提高。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二
摘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闡述了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以及保險利益的產生方式,同時對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說明,最后提出了適用于財產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完善策略。
(一)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財產進行投保的行為。確定保險利益原則,就限定了投保人僅可以自己的財產及其利益進行投保,有效地保護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二)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險的誘發。雖然保險法規定,以欺詐方式騙取保險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拒賠。正是保險利益的存在,確定了保險人給付的范圍,使得投保人實施的這種自害行為所能獲取的賠償與其所喪失的利益相等,從而有效地遏制了這種行為。
(三)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險責任范圍。通過確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可以確定保險金額,這樣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及時救助而導致的損失擴大,又可以做到保險賠償有依據,使保險合同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界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界定不明確,當前保險法沒有具體闡述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定義。通常情況下,財產合同保險中保險利益判斷標準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來闡述:第一,從形式上來講,保險利益主要體現的是利害關系;第二,從經濟學角度出發,保險利益表現的是一種經濟利益;第三,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利益屬于合法利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轉移在財產保險法中,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那么保險合同將會失效。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必須要確保保險利益,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有助于依據保險利益原則得到相應的賠償。但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訂立相關的保險合同,保險利益不明確,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雙方卻享有保險利益。按照相關的保險利益原則規定,財產保險利益能夠進行轉讓,但是對轉讓時間卻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因此導致發生糾紛的概率高。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定義首先要界定保險利益的性質,明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從而具體分析被保險人或者投保者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關系。對于保險利益范圍而言,在確定的過程中,主要的依據有四個:一是標的物,二是被保險人,三是賠償項目,四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上,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首先要確認投保財產保險利益,說明保險利益的合法性。其次,要掌握保險利益種類以及范圍,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第一,財產法律享有者;第二,保管者所保管財產;第三,占有者所占財產;第四,股東財產;第五,合同產生利益;第六,經營者對經營事業所期待的利益;七是財產保險標的其他相關利益。
(二)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規定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原則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險合訂立過程中,對于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言,首先要規定告知義務。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基于履行告知義務的基礎上可以承擔賠償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三)強化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首先,要明確保險轉讓定義。在我國保險法中規定,只有在完成物權占有轉移下才能進行標的物轉讓。在具體標的物轉移過程中,要以實體利益為核心標準,明確轉讓定義。其次,保險利益轉移手續繁復,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保險利益也會發生轉移,為了確保保險人利益,要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利益轉移狀況。再者,要掌握保險標的轉讓時間。標的物在轉移前,標的物所有人承擔風險。而標的物發生轉移時,風險也將會發生轉移,買受人承擔風險,因此要明確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四結語。
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于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的財產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制度,或多或少會有寫不足之處,需要在今后的實踐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證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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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三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產。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四)其他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項辦法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四
第一條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險單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內裝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裝;。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二)至第(四)項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保險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所銷售的商品;。
(五)煙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七)移動電話和便攜式電腦;。
(八)違章搭建的建筑或設施裝置;。
(九)被保險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財產;。
(十)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二)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
責任免除。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蟲蛀、鼠咬、霉爛、變質、自燃、自然損耗;。
(六)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七)不屬于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以及其他不屬于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期間。
第六條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檔,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一,并記載于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第七條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財產的總保險金額為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投保份數;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三)在保險責任期間,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增加,增加額為增加、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投保人減少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減少額為減少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人收取的年保險費總額為單份保險的年保險費乘以投保份數。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七)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亦可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六)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如被保險人不領取賠款,也作為自愿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附則。
第十一條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若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本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后,本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沖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三)保險條款;。
(四)投保單。
第十三條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保險人的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則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約定條款。
特別提示。
第一條本特別約定條款是華泰居安理財型家庭綜合保險(家庭版)的備選條款,投保人可在購買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果投保人同時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則基本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共同構成構成本保險的條款。
本特別約定條款只能和基本條款結合使用,單獨使用時不發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確定。
第二條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時,可以選擇繳納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為10000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為一份本保險應繳納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數。
第三條保障金應一次性繳納。
給付金的確定。
第四條在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后,不論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多少,不影響投保人領取給付金。
第五條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三年,則給付金為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五年,則給付金為11905元人民幣。
第六條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三年,則給付金為投保份數乘以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五年,則給付金為投保份數乘以11905元人民幣。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的確定。
第七條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應在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到本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數。
第八條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六)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給付金=退保份數x(10000+1000ox保險天數x0.009%一對應的手續費)。
給付金的領取。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的給付金只給付給投保人或其授權代表人。
第十條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須攜帶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領取給付金的,代理人代為領取時,除應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出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如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丟失,投保人應及時到保險人經營場所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手續辦理之前,如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責任。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注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該財產的保險。
保險財產項目。
保險金額。
特別約定。
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
其他保險財產。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保險費率:每千元元附加盜竊險:每千元元。
保險費:人民幣$。
自年月日時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承保記錄。
簽章登記會計復核。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五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系得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2.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后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六
第一條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房屋及室內裝潢;。
(二)室內財產:
1、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
第二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三)無線通訊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動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違章建筑、臨時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六)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本保險期間內,凡是被保險人自有、與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點范圍內的保險標的,由于下列基本責任或投保人選擇的特約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基本責任。
1、火災、爆炸;。
3、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二)特約責任(任選一種)。
1、盜搶責任:經公安部門確認的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入室搶劫的盜搶行為,三個月內未能破案或三個月內破案但未追回的損失。
2、管道破裂及水漬責任: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氣管道或暖氣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鄰居家漏水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四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宿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四)國家機關的行政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四)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的財產損失。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室內財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第九條保險金額每份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8000元,室內財產保險金額為20__元。投保人根據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及投保份數。投保多份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投資金、保險費、收益金、年收益率和給付金。
第十條每份保險對應的保險投資金為20__元。
第十一條投保每份保險的年保險費為12元。保險費由保險人從投資收益中獲得,投保人無需在交納保險投資金以外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年收益率是保險人用以計算保險合同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給投保人的固定投資回報折合每年的比率。收益金為年收益率與保險投資金及保險期間內保險年度數的乘積。
第十三條給付金是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給付金額。給付金包括滿期給付金和退保給付金。滿期給付金為保險投資金與收益金之和;退保給付金為退保時保險人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支付給投保人的金額。給付金不受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及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保險賠償的影響。
保險期間和保險年度。
第十四條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險合同收益一覽表》給出的選擇中確定一種,中途不得變更。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保險年度。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投資金。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投資金后生效。
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約通知書到達之日起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投保人確定多個被保險人的,應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確定的被保險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應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在本保險期間內,投保人變更被保險人的,應征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十九條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后,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在事故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下列約定優先適用:
(一)發生盜搶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期間每年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份1000元;。
(三)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的賠償,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份200元,如投保多份的為投保份數乘以200元,但無論投保多少份,每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賠償金額為20__元;同一地址的保險標的另有保險人相同條款承保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保險份數均合并計算。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以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并在賠款中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有關部門的證明以及證明實際損失情況的其他單證或證據。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有關責任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申請恢復保險金額,但須交納相應的保險費。無論當年度保險金額是否恢復,下一保險年度保險金額自動恢復。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存在,保險人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的,視為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退保和滿期給付。
第二十九條投保人在本保險合同期間屆滿后領取給付金,也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全部或部分按份退保領取相應的給付金。期滿前全部退保的,本保險合同解除;部分按份退保的,則相應減少保險投資金及對應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不享有領取給付金的權利。
第三十條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應提供保險單正本、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投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提供保險單正本、法人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件。
投保人申請提前領取的,還應提交給付金領取申請書。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人按《金牛保險合同收益一覽表》所列金額給付投保人給付金。逾期領取的,保險人僅按期滿日金額給付。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退保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支付給付金:
(一)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不足6個月的,每份給付金為每份保險投資金扣除200元手續費。
(二)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滿6個月不足12個月的,每份給付金為每份保險投資金扣除100元手續費。
(三)本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滿12個月不足約定保險期間的,每份給付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給付金=保險投資金+保險投資金×(利率×(承保天數-365)/365×80%)。
其中,"利率"是指人民銀行公布的適用于起保日的城鄉居民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正本遺失時,投保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之前,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由此導致的投保人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將保險單項下領受給付金的權利進行質押的,應向保險人辦理批注。否則,質押對保險人不發生效力。
已辦理質押批注的保險單,投保人退保、領取給付金或掛失時,除提交本條款第三十條約定的單證外,還應提供質權人同意的證明。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七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或是現有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此處只是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有的缺位規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展以來,商業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往來中出現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二)受益權的性質和基礎。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三種解釋:
(3)法律創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傳統理論受到了挑戰,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第二,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避商業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現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行《保險法》只是規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這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定。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每一法律制度的創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八
凡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_________、珍珠、鉆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帳冊、圖紙、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注明的地點由于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后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征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2.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4.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5.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于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10.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如被保險人拒絕采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保險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于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后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本申請書由投保人如實和盡可能詳盡地填寫并簽章后作為向承保人投保財產一切險的依據。本申請書為該財產一切險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投保人: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
建筑情形及周圍情況:_________。
保險財產使用性質:_________。
是否有警報系統或安全保衛系統:_________。
以往損失情況:_________。
費率:_________保險費:_________。
項目號。
保險財產名稱。
投保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如此處不夠請在背面填寫。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于___________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保險單號次:______。
特立本保險單。
明細表。
被保險人: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_個月自至中午12時正。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
保險財產占用性質: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費率:_________。
項目號。
保險財產名稱。
保險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如填寫不下,請另附清單。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
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于____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九
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企業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申請賠償。申請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當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等材料。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及時賠付。
在賠償處理中,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由于企業財產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企業財產保險的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全部損失。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意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相同的比例賠償。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一般按照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也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視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具體情況,按比例扣除。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在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恢復原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十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二、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行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投保人:____________投保單號: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地址:???。
開戶銀行:
電話:
銀行賬號:
聯系人:
財產坐落地址:________。
行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十一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元以上的服裝、床上用品、家俱;
(三)單件價值在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二)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沒收、征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本保險采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若保期不滿3周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第十二條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十二
代理人(乙方):
______。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并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1、保險險種及地域范圍。
險種名稱。
2、代理業務范圍:(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2)代理收取保險費;(3)未經甲方書面委托,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于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后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范圍及代理權限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并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并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后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零時起至。
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4)挪用侵占或貪污保險費;(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并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范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爭議處理: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補充修訂。
甲方:
______。
代表:
______。
(簽章)日期:
______。
乙方:
______。
代表:
______。
(簽章)日期:
______。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十三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系得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______;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2、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后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受到______的法律管轄。______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有(優質14篇)篇十四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并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xxx合同法》、《xxx保險法》及中國xxx關于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1、代理險種及地域范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范圍。
2、代理業務范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托,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于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后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依據中國xxx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范圍及代理權限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xxx的有關規定并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并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后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本合同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零時起至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占或貪污保險費;。
(5)被xxx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xxx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并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范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補充修訂。
甲方:
乙方: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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