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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院長。
申請事項:
1、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2、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3、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關系,對其參與度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法院依法核準。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xx年xx月xx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xx年xx月xx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v^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v^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v^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v^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v^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v^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v^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醫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姓名:
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請人之子______(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____月____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月____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____月____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區衛生局。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六
省和各級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醫療衛生單位,要本著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與有關部門配合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發生。對已發生的事故,要認真鑒定正確處理,既要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醫院工作秩序和社會安定。對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和有關問題,請各地報省衛生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v^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院(包括企業廠礦或高等院校醫院、部隊醫院對地方開放部分)、療養院、防治院(所)、婦幼保健院(所、站)、門診部;鄉(鎮)、街道衛生院、醫務所(室)、保健站、村衛生所(室)以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醫務人員按工作制度,操作規程檢查治療,仍發生以下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1、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按規定作了檢查治療,仍發生意外變化的;
5、使用前經檢查的醫療器械在操作中突然發生非人為的難以避免的故障或臨時停電等意外的。
(三)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猝死、栓塞、心跳驟停、內臟血管自發破裂、自殺等。
(四)發生以下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1、在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劑量的治療中發生的毒副反應;
2、手術中按操作規程進行,而術后發生腸粘連、出血、破潰、繼發性感染等;
4、肝葉大部分切除后發生的出血、膽漏、肝昏迷等。
(五)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
第五條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鑒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例如:
2、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擅離職守,工作失職,以致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的;
6、麻醉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用錯^v^或用藥過量的;
9、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12、醫院管理工作人員,包括后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工作失職,不履行職責,借故推諉,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拖延時間直接造成嚴重后果的。
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技術過失是指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限制為主要原因導致診療護理失誤所致的事故。
由于責任和技術兩種原因共同造成的醫療事故,應依據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
第七條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成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標準,按^v^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八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可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九條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立即將病員的病歷及各種原始資料指派專人妥善保管,直至定性結案為止。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受托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受訴的法院、檢察院需要查閱原件時,憑介紹信經醫院院長簽字予以就地調閱,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準調閱、復制、抄錄。
在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之前,上級醫師正常修改病歷及搶救危重病員的追朔補記均不屬涂改、偽造病歷。但其原始字跡應能夠辨認,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對現場實物封存至整個處理工作結束,以備檢驗。
第十條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規定時間和管理辦法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具體上報時間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廳制定。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當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行醫”者的事故,不屬于本《細則》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一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為查明原因,必須進行尸體檢驗,但尸檢需經死者家屬同意。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死者家屬都可主動提出尸檢要求。
尸檢由省衛生廳指定的福建醫學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經省衛生廳或各地(市)衛生局審核批準的醫院進行。必要時可請當地法醫參加。尸檢夏秋季節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冬春季節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拖延尸檢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尸體檢驗費一般由醫療單位支付。檢驗尸體的運送費和保管費的支付以鑒定結論而定,若鑒定結論為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支付,否則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支付。
尸檢的收費標準:按三周歲以下的每具四十元,超過三周歲的每具七十元。
第十二條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或當事醫務人員均可在接到鑒定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省、地(市)、縣(市、區)分別成立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縣和縣以上醫療單位可成立醫療事故鑒定小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和醫療事故鑒定小組應由有臨床經驗、有權威、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藥(護、技)師以上醫務人員和有一定業務水平及管理水平的衛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組成。省級鑒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以及內、外、兒、婦、五官、中醫等學科專業鑒定組組成;地(市)級鑒定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人組成;縣(市、區)級鑒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人數由單位自定。根據需要可臨時邀請有關學科專業人員參加鑒定。省級鑒定委員會可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派一至二名法醫參加。
鑒定委員會人選,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的地(市)、縣(市、區)鑒定委員會應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宜兼任。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由隸屬的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各級鑒定委員會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地(市)、縣(市、區)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三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所屬向地方開放的醫院,診治地方病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該醫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同級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本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應及時認真地向當事醫務人員、病員或病員家屬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情況。查清事實真相,認真分析原因,明確事故性質,作出正確判斷,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對有爭議或難以作出明確結論的,應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提請鑒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報請縣(市、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接受和答復手續。申請技術鑒定時,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必須填寫申請書,并辦理有關手續。申請鑒定均應逐級進行,不得越級。
第十六條鑒定委員會接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委托和醫療單位或病員及家屬提出醫療事故(事件)進行技術鑒定的申請后,應當做好調查研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包括病歷、x光片、各種檢查報告、發生事故(事件)醫療單位的調查報告及鑒定意見、病員及病員家屬的書面申請材料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如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責成醫療單位補充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到會陳述事實經過,回答詢問和提供有關材料,然后慎重作出鑒定。
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的時間從接到申請書起,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醫療事故鑒定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參加鑒定的成員不得少于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需臨時聘請參加鑒定的有關專業人員由鑒定委員會決定,并有表決權。
鑒定委員會在鑒定過程中,對是否屬醫療事故,以及醫療事故的類別,等級判定意見難以一致時,不應匆忙作出結論,應進一步調查、觀察、核實后,再作鑒定結論。仍有不同意見時,可由參加鑒定的成員表決,以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的意見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出。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負有解釋的義務,不能擅自解釋和泄露鑒定過程及情況。鑒定結論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鑒定報告書,通知申請(委托)鑒定的單位、個人、醫療單位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十八條非鑒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鑒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成員中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回避權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對鑒定委員會成員進行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違者,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縣(市、區)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一百五十元,地(市)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二百元,省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三百元。鑒定費由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雙方均按上述規定預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的一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兩個以上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應由病員及其家屬申訴或病員最終診療的醫療單位負責承辦,有關醫療單位應主動協助鑒定和善后處理。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補償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需有鄉、街道人民政府的證明),或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最高不超過三千元;死者生前系家庭非主要勞動力,最高不超過二千五百元;死者系未參加工作的青少年、兒童及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含六十歲)最高不超過二千元;死者系不滿三周歲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評為甲等的最高不超過二千五百元;評為乙等的最高不超過一千五百元。
三級醫療事故:評為甲等的最高不超過一千元;評為乙等的最高不超過六百元。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及合格的衛生員發生醫療事故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集體所有制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參照上述事故級別的補償標準減半執行。
第二十三條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或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的支出,醫療單位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增列“處理醫療事故補助費”一節科目。村辦衛生所(室)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負擔;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開業醫務人員本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在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醫療事故發生后與搶救或補救措施無直接關系的醫療費用,以及自通知病員(包括產婦遺留的活嬰)出院日期起的住院費用,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后,尸體應一律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醫院太平間的時間,夏秋季節不得超過二天,冬春季節不得超過三天。逾期不處理的,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v^門備案,醫療單位有權決定送火葬場,火化后的骨灰應通知家屬領回。尸體送往火化處理的一切費用,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六條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自接到出院通知一周之內,其家屬或所在單位,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對無理糾纏、拒不出院,經勸說無效者,醫療單位有權按出院處理;活嬰可按棄嬰處理;對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的,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醫療單位不負責病員或其家屬的遷移戶口、調配房屋和工作安置,也不負責遺屬撫養費。
第二十八條醫療單位的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損壞公物、毆打辱罵醫務人員、聚眾鬧事,以及用其他方式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違者由醫療單位所在地的^v^門按照《^v^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醫療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偶爾發生醫療事故,并能認識錯誤,改進工作的責任事故的責任者,可從輕處分;對工作一貫不負責,事故情節嚴重,認識態度不好的責任事故的責任者,應從重處分。
第三十條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本人能認識錯誤,改進工作的,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堅持錯誤的,也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給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吊銷其開業執照。
對未經所在醫療單位同意或認可,私自從事業余的有償的診療護理活動發生醫療事故,其善后處理由本人負責。并由其所在醫療單位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研究生、進修人員發生的醫療技術事故,一般由主管醫師承擔責任;如屬責任事故,應由責任者負責;實習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帶教老師負責。進修人員發生醫療事故應停止進修。接受進修學習單位應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轉交派出單位處理。研究生、進修人員、實習生發生醫療事故所支付給病員或家屬的補償費,由接受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醫療事故處理中,有意拖延、阻撓、包庇、弄虛作假等行為的醫療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應給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挽回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可由醫療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在本《細則》公布之日前,已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處理。
福建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任殷鳳峙(福建醫學院教授、主任醫師)。
副主任富德馨(協和醫院內科主任醫師)。
沈云英(福建醫學院病理科教授)。
葉孝禮(省立醫院兒科主任醫師、教授)。
夏美瓊(省婦幼保健院婦產科主任醫師、教授)。
俞長榮(福建中醫學院教授、主任醫師)。
滕學武(省衛生廳醫政處處長)。
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滕學武(兼)。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七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縣(區)衛生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八
身份證號:住址:
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
單位負責人:地址:
聯系方式: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入院時的診斷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車的面包車撞倒,造成申請人面部外傷,左上肢腕關節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護車送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拍片子、各項化驗,診療結束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骨科住院治療,門診住院號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檢驗的生化檢驗報告單上明確顯示,申請人的肌酐cre的檢驗結果為675h、尿素氮bun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腎功能檢測指標為肌酐(cre)正常參考范圍: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參考范圍:2.6~8.3mmol/l.血尿素氮與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參考范圍:15~24:1.很顯然,申請人的肌酐值已經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況下不能使用藥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十多天的時間持續使用該藥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點造成申請人休克。被申請人組織內科醫生進行會診,會診后就給申請人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家屬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療單簽字,并告知申請人家屬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申請人無奈只好轉到山大醫院進行治療。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請人轉院時的檢查結果顯示,除了入院時的受傷情況后還多了一項,腎功能不全。
被申請人不當的治療方案、錯誤使用藥物,造成申請人的病情嚴重惡化,現申請人向貴院提起申請,要求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的受托人:
聯系方式: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九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醫院: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____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____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_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_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申請人:
日期: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
編號:
醫療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
醫療機構地址郵政編碼。
機構代碼。
鑒定。
申請。
代理人姓名與醫療機構關系職業。
職務。
性別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年齡通訊地址。
患者姓名病案號就診科室。
委托鑒定事由(簡要診治經過,請求鑒定理由):
代理人簽名:
日期:年月日
注明:此表由醫療機構填寫。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一
被申請人:____醫院,地址: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_______,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xx市衛生局醫學會醫療技術鑒定辦公室。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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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二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醫院。
一、請求對**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申請人之妻**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三
申請人:張三住址:******。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醫院。
一、請求對**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四
申請人:
性別:女民族:漢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醫院院長聯系電話: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d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d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五
一、請求對南康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朱啟英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20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20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六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xxx醫院。
一、請求對xx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xx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20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七
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xx_(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