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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

時間:2025-06-28 作者:琉璃

勞動合同是用雇傭勞動者和接受雇傭的勞動者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一種書面合同。接下來是一些勞動合同的案例分析,通過分析了解合同背后的法律原則和實務要點。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一

勞動合同法是什么時候實行的呢?實行的時候又是什么情況呢?勞動合同模板是怎么樣的呢?下面隨小編看看相關內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個月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路 號 .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門(或崗位)擔任 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 元;

(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 )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及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___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實行計件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者合同文本已領簽字: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三

勞動合同法由施行到現在,有著許許多多的案例,那么有哪些案例可以參考參考的呢,下面請看案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日修訂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

案例1: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核心內容:偽造大型企業任職高管的虛假履歷,居然成功地應聘成高職,月薪高達4萬多元。

事發后被辭退,該員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沒有道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該案件的法律依據。

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小洋入職一家私營公司任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洋的月薪為4萬多元,試用期3個月,期滿后調至5萬多元,到職前需提交畢業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若偽造資料,則不錄用。

小洋在提交給私營公司的應聘材料中稱自己畢業于有名的某某師范大學,曾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行政總裁秘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等職位,并提交了某某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關離職證明。

兩個月后,私營公司意外發現小洋上述離職證明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竟然全部是偽造的。

5月1日,私營公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向小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除了被私營公司辭退外,小洋因使用偽造的離職證明和學歷證明文件,還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辭退后,小洋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私營公司向其支付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賠償金4萬多元,補繳社保費1元等。

仲裁部門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駁回小洋的申訴請求。

小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私營公司,稱該廠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及加班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私營公司支付其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4萬多元。

私營公司辯稱,小洋偽造離職證明、學歷證明應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無效。

考慮到小洋確實在廠里工作過,該廠已向其支付了4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書中有約定偽造畢業證等資料者不錄用,勞動合同中也有若小洋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使合同無效的,該廠可以解除合同等約定,可見小洋的學歷及其工作經驗是其應聘私營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的重要條件。

法院認為,小洋偽造材料應聘,已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聘書及勞動合同依法應屬無效。

小洋雖應聘職位為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但其重要資料均屬偽造,實際并不具備該任職條件。

法院表示,小洋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可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程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平均數367元計算,共為82多元。

由于私營公司已向小洋支付了4萬多元工資,遠超出其應得工資數額。

故法院對小洋的工資及加班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洋請求私營公司4萬多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勞動者若以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堅辭不賠。

本案主審法官稱,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以理直氣壯地辭退勞動者,并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已工作了一段時間,那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案中,由于私營公司的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只有一個,而小洋實際上并不具備該任職資格,故本案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小洋的應得在職期間工資為宜。

袁某是某外資企業高薪錄用的高級技工,公司任命他為生產設備部經理,且與他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設備部經理;合同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袁某提出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上未經乙方(袁某)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內不得任意調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條款,公司對此條款沒有異議,雙方便在合同上簽字。

一年后,公司在對袁某進行年度考核時發現袁某雖然技術過硬,但是不擅長管理,聯系到平時也經常有員工反映袁某在人際交往溝通方面有所欠缺,公司覺得袁某不太適合部門經理的職位。

于是,在未與袁某協商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將其崗位變更為生產設備部主管。

公司將決定通知書發給袁某,要求他簽字確認。

袁某向公司提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應經得他本人的同意,現在公司擅自單方面調動崗位,屬于無效行為。

袁某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約定,恢復其部門經理的崗位。

公司則認為,袁某進公司時接受過《員工手冊》內容的培訓,而且也簽字表示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變更其崗位完全屬于合法。

等條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就存在一定意義上的附屬關系,即勞動者需要服從企業的指揮、安排與監督。

企業制定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就是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的一種方式,法律法規也賦予企業這種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勞動者就負有遵章守紀的義務。

然而,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雖然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它并不能變更或者代替合同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的內容。

《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只是對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不明確的內容起到一個補充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下簽訂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只是企業單方面行使管理權的表現。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應該比勞動合同低一些。

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解決了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之間法律優先權的問題。

顯然,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例中,袁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須經其本人同意,因此即使公司《員工手冊》是依法制定的,但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就應當優先執行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些規章制度的內容經過幾次修訂后比勞動合同的約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規章制度執行顯使企業管理更加順暢。

此時,當《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有沖突或不一致時,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遵照規章制度內容執行,應當先征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同意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也應當不要忘了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免今后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何永強)。

案例3: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履行后,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四

勞動合同法由施行到現在,有著許許多多的案例,那么有哪些案例可以參考參考的呢,下面請看案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內容:偽造大型企業任職高管的虛假履歷,居然成功地應聘成高職,月薪高達4萬多元。

事發后被辭退,該員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沒有道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該案件的法律依據。

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小洋入職一家私營公司任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洋的月薪為4萬多元,試用期3個月,期滿后調至5萬多元,到職前需提交畢業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若偽造資料,則不錄用。

小洋在提交給私營公司的應聘材料中稱自己畢業于有名的某某師范大學,曾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行政總裁秘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等職位,并提交了某某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關離職證明。

兩個月后,私營公司意外發現小洋上述離職證明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竟然全部是偽造的。

5月1日,私營公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向小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除了被私營公司辭退外,小洋因使用偽造的離職證明和學歷證明文件,還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辭退后,小洋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私營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賠償金4萬多元,補繳社保費1元等。

仲裁部門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駁回小洋的申訴請求。

小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私營公司,稱該廠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及加班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私營公司支付其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4萬多元。

私營公司辯稱,小洋偽造離職證明、學歷證明應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無效。

考慮到小洋確實在廠里工作過,該廠已向其支付了4萬多元。

作假欺詐勞動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書中有約定偽造畢業證等資料者不錄用,勞動合同中也有若小洋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使合同無效的,該廠可以解除合同等約定,可見小洋的學歷及其工作經驗是其應聘私營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的重要條件。

法院認為,小洋偽造材料應聘,已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聘書及勞動合同依法應屬無效。

小洋雖應聘職位為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但其重要資料均屬偽造,實際并不具備該任職條件。

法院表示,小洋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可參照2013年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程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平均數367元計算,共為82多元。

由于私營公司已向小洋支付了4萬多元工資,遠超出其應得工資數額。

故法院對小洋的工資及加班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洋請求私營公司4萬多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勞動者若以假資料應聘 用人單位可堅辭不賠

本案主審法官稱,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以理直氣壯地辭退勞動者,并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已工作了一段時間,那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案中,由于私營公司的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只有一個,而小洋實際上并不具備該任職資格,故本案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小洋的應得在職期間工資為宜。

袁某是某外資企業高薪錄用的高級技工,公司任命他為生產設備部經理,且與他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設備部經理;合同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袁某提出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上未經乙方(袁某)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內不得任意調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條款,公司對此條款沒有異議,雙方便在合同上簽字。

一年后,公司在對袁某進行年度考核時發現袁某雖然技術過硬,但是不擅長管理,聯系到平時也經常有員工反映袁某在人際交往溝通方面有所欠缺,公司覺得袁某不太適合部門經理的職位。

于是,在未與袁某協商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將其崗位變更為生產設備部主管。

公司將決定通知書發給袁某,要求他簽字確認。

袁某向公司提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應經得他本人的同意,現在公司擅自單方面調動崗位,屬于無效行為。

袁某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約定,恢復其部門經理的崗位。

公司則認為,袁某進公司時接受過《員工手冊》內容的培訓,而且也簽字表示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變更其崗位完全屬于合法。

等條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就存在一定意義上的附屬關系,即勞動者需要服從企業的指揮、安排與監督。

企業制定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就是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的一種方式,法律法規也賦予企業這種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勞動者就負有遵章守紀的義務。

然而,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雖然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它并不能變更或者代替合同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的內容。

《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只是對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不明確的內容起到一個補充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下簽訂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只是企業單方面行使管理權的表現。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應該比勞動合同低一些。

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解決了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之間法律優先權的問題。

顯然,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例中,袁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須經其本人同意,因此即使公司《員工手冊》是依法制定的,但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就應當優先執行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些規章制度的內容經過幾次修訂后比勞動合同的約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規章制度執行顯使企業管理更加順暢。

此時,當《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有沖突或不一致時,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遵照規章制度內容執行,應當先征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同意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也應當不要忘了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免今后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何永強)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履行后,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五

勞動合同的施行已經在2008年就開始施行了,那么具體內容有什么呢?下面讓我們看看相關內容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月1日起施行。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路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門(或崗位)擔任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元;。

(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及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___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實行計件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年月日。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九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十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法律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即:因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利的,該方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條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向勞動者作出書面通知。未提前作出書面通知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應按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對“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而引發勞動爭議。為此,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對40條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和說明。

在《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釋為: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用人單位對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負有舉證責任,且應以勞動合同或工作考核標準作為證明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受相應法律后果。

至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則屬于一種彈性描述,目的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該項的適用不能違背情勢變更原則。同時該項所述的“客觀情況”,除不包括40條1、2項所舉情況外,也不包括勞動合同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中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及合同法第33、34條中所列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或者企業合并、分立等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注意第40條的'使用條件。在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無過失性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十一

明確了經濟補償金與兩倍賠償金的關系《》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款條例。

一、重疊適用,即在支付了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后,用人單位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二、替代適用,即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為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筆者以為,重疊適用會扭曲經濟補償金的市場價格,而替代適用的辦法可以盡量避免勞動者為追求高額補償纏訴的問題,也可以對用人單位施以懲戒。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關鍵是“工資”應該包含那些內容。實踐中,有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的,也有按照“崗位工資”計算的,還有按照所有收入打包為七折計算的。

1、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此項表述關鍵在于“貨幣性收入”。換句話說,只要是花錢的,都可算工資。

2、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在劃定定終止條件的時候,拋棄了《勞動法》到達退休年齡可以依法終止的提法,而是采取了新的表述“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種新的表述實際上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實嚴重脫節,由此引發了兩個重大社會問題:一是,有些勞動者不愿意退休,于是不配合辦理社保退休手續,以至于造成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事實,這樣用人單位就不能采取法定終止的辦法;二是,社會保障存在城鄉差別、地域差別,很多勞動者并沒有獲得或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是不是這些勞動者就可以一直在用人單位干下去?這會造成新的就業歧視。

為此,《實施條例》對《》的表述進行了變相糾正,重新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條相對于《》,表面上看是相互沖突的,按照立法法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實質上,《》還授權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實施條例》屬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有權作出新的規定,應當說還是符合立法法的。

盡管《實施條例》有上述“六大亮點”,但是筆者以為這部《實施條例》仍存在很多不足。敬請關注下期文章:《實施條例》的八大不足。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使用提示:

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

法規示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使用提示:

1、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當事人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

2、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使用提示: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下列方式中任選一種: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使用提示:

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范的工資單及簽收形式,作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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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十三

法律是以人的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社會規范。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只能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凡是勞動合同關系都應當且只能由《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行為是勞動關系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勞動者的首要義務是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和做好本職工作;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就是勞動合同關系。

由于勞動合同關系所指向的是勞動合同行為,所以,勞動合同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雙方約定的勞動行為,提供勞動條件,這些勞動條件既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備和勞動工具,也包括勞動保護裝置和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勞動合同法施行(通用14篇)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___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2.本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按下列第____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息兩天。

(2)甲方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必須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元。

2.乙方相對應的崗位(工種)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3.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4.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甲方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八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3、4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甲方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條第6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2.乙方在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合同時,甲方可按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下達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4.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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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作文是經過反復修改和打磨的,它能夠在細節和用詞上達到至臻完美的境界。請大家仔細閱讀下方的優秀作文范文,相信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寫作的靈感和啟發。我的課余生活豐
夢想不只是虛幻的遙遠目標,它也是我們實現個人價值和人生意義的開始。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夢想實現故事,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他們的經驗和教訓。到了20xx年,我漸漸
每篇優秀作文都承載著作者的內心感受和對世界的獨到觀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一些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我打六月的微光走來。又繼續以一種靜默
讀后感是讀者對作者的心靈碰撞和思想交流的一種方式,它能夠激發我們對文學作品和人生的思考。下面是一些優秀的讀后感范文摘錄,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素材。
公司的成功與否取決于其戰略規劃、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能力。小編搜集了一些重點行業的公司總結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的思路。各位員工,同事:大家好!伴
總結范文可以用來幫助我們回顧和總結自己的學習或工作經驗,提升自我認知和成長。看看這些總結范文,或許能給你一些寫作上的靈感和啟發。20xx年4月是全國第xx個愛國
優秀作文不僅要表達清晰,還要具備豐富的語言表達能力,使讀者產生共鳴和思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天,我和媽媽去樓下散步,走著走著
發言稿的結構可以采用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的組織形式,保持條理清晰。掌握好發言稿的寫作技巧對于提高演講的質量和效果非常重要,下面是一些成功的演講家的發言經驗分享
在計劃書中,我們需要詳細描述要實現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所需的資源和時間安排。可以從以下范文中找到一些有關目標、計劃和措施的靈感和啟示,幫助你更好地編寫計劃書。
轉專業申請書是一種書面材料,用于申請轉入不同專業的學生。它可以展示申請者的學習成績、興趣愛好和個人經歷,幫助招生委員會了解申請者的適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下是一些
優秀作文往往能夠引起讀者共鳴,喚起他們內心深處的共鳴和思考。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幾篇優秀作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參考。寫下關于自己的作文,讓更多人了解
家長會是學校與家長之間交流和溝通的重要環節,有利于促進學校與家庭的合作與共同發展。接下來是一些家長會的好處和重要性,希望能激發大家參與家長會的熱情。
在新的學期開始之前,我們需要準備一個學期計劃,以規劃好未來幾個月的學習和生活。下面是一份經過精心設計的學期計劃,可以作為參考和借鑒。短暫的暑假已經過去,迎來了一
比賽可以推動個人和團隊學習進步,激發潛能,提高技能水平。下面是一些成功選手分享的比賽總結,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啟示和借鑒。“進了,進了”。隨著一聲一聲的歡呼聲,比賽
辯論可以促進交流和討論的活躍,培養我們團隊合作和合理爭論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國內外著名辯論者的演講和辯論實錄,希望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新的觀點和見解。"叮鈴鈴”,上
通過書面的策劃書,可以更好地與各方溝通和協調,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以下范文展示了策劃書中的核心內容,包括目標設定、執行計劃、預算安排等。二、針對人群:北二外在校
我認為你應該更加主動地與他人溝通,以便更好地了解對方的需求。在學習中,我們可以提出改進教學方法和培養創新意識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1、提高認識,加強領
優秀作文能夠在短短的篇幅內展示出作者的想象力和創作才華。我們來看看一些優秀作文的寫作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3、說來你不信,我的職業就是放火,
事跡材料可以用來鼓勵和激勵他人,也可以作為評價和選拔人才的參考依據。請大家靜心閱讀以下這些事跡材料,它們或許能給你帶來一些啟發和思考。春季,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
培訓心得體會的撰寫是一個對自身成長和進步的自我審視和評估。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些寫作培訓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去年的12月31日,我們項目
范文范本可以啟發我們的思維,提供新的觀點和思路,幫助我們更好地表達自己的意思。接下來將為大家展示一些優秀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對大家的寫作提供啟示。摘要:幼兒教師要
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清思路,提升自己的思維能力。接下來是一些寫得非常有思考深度的心得體會,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和學習。領導所講的話每一句都有道理的,他是我
辭職報告是在一段時間內對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成果、經驗和收獲進行總結和概括的一種形式。如果不知道如何寫一份完美的辭職報告,可以參考下面的辭職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
通過教學計劃,教師可以提前預判學生可能遇到的困難,制定有針對性的教學策略。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教學計劃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發和思路。《兩小兒辯日》是
優秀作文應該具備深度思考和獨立思維的能力,通過對于問題的分析和解決,給出獨特的見解和觀點。優秀作文是在寫作過程中充分展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觀點的。優秀作文通過生
優秀作文不僅僅是語言的好壞,更重要的是思想的深度和觀點的獨特性。通過閱讀以下范文,大家可以感受作者深刻的思想和對生活的獨特感悟。走進快樂農莊,頭上的太陽仿佛消失
月工作總結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評估,也是團隊合作和項目進展的檢視。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些優秀的月工作總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思考。我從來到物流中心擔任
檢討書的寫作過程需要耐心和細心,要全面客觀地反思自己的行為和思想。6.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寫出一份完美的檢討書,以下是一些成功者的檢討書分享,供大家參考學習。
優秀作文應該具有獨特的個性和鮮明的風格,讓讀者在閱讀中感受到作者的情感和思想。以下作文范文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是一座思想和文風的瑰寶之地。。一想到要去兵馬俑,世
在簽署合同協議之前,應該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確保合同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常見的合同協議范本,方便大家參考和使用。我們雙方愿意提請
合伙協議是商業合作的重要基礎,它不僅細化了雙方的合作內容,還規定了雙方的退出機制。在下面的鏈接中,您可以下載到一份優秀的合伙協議范文,供您參考。乙方:_____
公司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推動作用,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和經濟增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成功公司的經驗和案例,供大家學習借鑒。xx的員工們:大家好!流光紅了櫻桃
教學工作計劃既要注重整體規劃,也要靈活應對具體情況的變化。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教學工作計劃,我將全面提升教學質量,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使每位學生都能充分發展。
制定策劃方案需要團隊合作和有效的溝通,確保各方對計劃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你正在尋找一個完美的策劃方案,那么以下的范文會給你提供許多有用的參考和借鑒。肖紅廷(主任)
三分鐘,讓我們能夠在一段繁忙的日程中稍作停留,重新調整自己的狀態。接下來是一些關于三分鐘的優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尊敬的各位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晚上好
發言稿可以用于各種場合,如會議、論壇、演講比賽等,是有效傳遞信息和進行演講的重要工具。最后,希望你能夠充分利用這些范文,結合自己的特點和需求,寫出一份適合自己的
通過編寫大班教案,教師可以有計劃地引導學生的學習,提高他們的學習興趣和主動性。觀察實驗教案:通過觀察實驗,激發大班學生的好奇心和科學探索精神。1、訓練幼兒單腳跳
夢想是每個人內心深處的火花,它激勵著我們追逐自己的理想。以下是一些夢想實現的心得體會,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啟迪。在我小的時候,聽爸爸媽媽說:“舅舅考上了大學,在
優秀作文需要經過反復的修改和潤色,才能使文章更加出色和精彩。通過學習優秀作文,我們能夠發現和提高自己的不足之處,使自己的作文更上一層樓。1、要知道,昨天已經過去
教學工作計劃的制定需要結合教學內容、學生特點和教學資源等因素,合理安排各個環節。請大家積極參與教學工作計劃的編寫和分享,共同提升教育教學水平。1、感受家庭和友情
通過寫培訓心得體會,可以分享自己的學習經驗和教訓,對他人的學習有所啟發。閱讀這些培訓心得范文,讓我對個人的學習目標和計劃有了更明確和具體的設想,同時也對自己的學
生產活動不僅要追求效率和效益,還要注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借助信息技術和數據分析,以下是一些生產流程優化的實踐案例。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
作文是我們表達思想、抒發情感的一種方式,通過寫作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才華和思維能力。以下是一些著名作家的作文選集,讓我們一起感受他們的文學魅力。校園,是我們大家
進行策劃方案時,我們需要充分借鑒和學習過去的經驗和教訓。通過學習和參考他人的策劃方案,我們可以總結經驗并更好地提升自己的策劃能力。“七夕尋緣愛在唯美”——唯美絲
轉專業申請書是一種根據個人情況和對未來職業發展的認知而提交的書面材料。如果你正準備撰寫轉專業申請書,那么這些范文應該對你有所幫助。尊敬的領導:您好,首先非常感謝
個人簡歷需要定期更新和修改,以使其與個人成長和職業發展保持一致,并與求職目標相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個人簡歷模板,希望能夠給大家在編寫個人簡歷時提供一些
畢業典禮是學校為學生們舉辦的一場盛大慶典,展示他們在校期間的成績和成長。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是一些畢業典禮的經典致辭,分享給大家,希望能給予一些啟示和幫助。
在這個充滿挑戰和機遇的時代,我們需要發言稿來為我們的想法和行動提供支持和指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一些優秀發言稿范文,希望可以給你一些寫作上的啟發和參考。
撰寫發言稿時,我們需要結合具體的主題和目的,采用恰當的文字表達方式來達到預期的效果。通過閱讀這些優秀的發言稿,可以更好地理解演講技巧和表達能力對于成功的影響。
書,是人類進步的階梯;書,是人類知識的海洋;書,是開啟寶藏之門的鑰匙……古人云:“書猶藥也,善讀之可醫愚。”的確,讀一本好書就是在與一位高尚的`人交談。暢游于道
大班教案的編寫要注重課程整合,讓不同學科內容融入其中。推薦的大班教案范文包含了科學、藝術、語言等多個領域的教學內容,適合幼兒全面發展的需求。1、學習用手掌拓印出
月工作總結是對自己工作狀態和能力的一種自我剖析和反思,有助于增強自我認知和自我管理能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
月工作總結是對過去一個月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的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經過整理和歸納的月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些許寫作上的靈感和思路
審計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審計對象的業務過程和內部控制,以識別潛在的風險和問題。我們整理了一些審計常見的錯誤和失誤,希望能提醒大家在審計過程中注意避免。全縣法治宣傳教
教學計劃應該能夠充分考慮學生的發展需要和能力水平,促進學生成長和發展。我們在教學計劃的編寫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問題,可以通過參考范文來尋找解決方案。2、用說明文的
寫作是一個不斷學習和提高的過程,需要不斷反思和修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借鑒和提高。我的學校在褚河,這里是我學習、快樂成
承包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規定承包方與委托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下承包合同范文只是作為參考,具體的合同條款需要根據雙方的協商和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通過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想要寫一份引人注目的月工作總結嗎?不妨參考一下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這些范文,或許能給你帶來一
廣播稿的語言要貼近聽眾,運用一些親切的詞語和表達方式,增強溝通效果。以下是一些備受贊譽的廣播稿范例,它們以獨特的方式引發聽眾的共鳴。在廣播站鍛煉的學生,我們廣播
在編寫策劃書時,應該注意語言簡潔、邏輯清晰、條理性強,以便于他人理解和參考。閱讀一些成功案例的策劃書,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撰寫策劃書的技巧。
通過制定教學工作計劃,教師可以有效地組織教學資源,提高教學效果。在下面的范文中,我們將展示一些實用的教學工作計劃,供大家參考和使用。教學內容:人教版數學二年級(
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陳述和隱瞞重要事實。在租賃合同的撰寫過程中,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的解答和相關建議,供大家參考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優秀作文是以思想深邃、觀點獨特、結構合理、表達生動為特點的一種文學表現形式。以下是一些知名作家的優秀作文摘抄,可以讓我們感受到優秀作文的力量和魅力。
今天的活動將為我們帶來無盡的歡樂和收獲,我衷心地希望大家能度過一個愉快的時光。這些總結范文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和成功人士,非常值得一讀。女1: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
應急預案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預案的完備性和執行的嚴密性。下面是一些應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和步驟,供大家參考和借鑒。為預防因電梯發生人身意外事故,避免給商場造成損失
作文要注意思路的連貫和條理性,邏輯清晰,避免內容的散漫和跳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秀作文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能有所啟發和幫助。時光匆匆流走,心里的話很
活動策劃需要對活動的執行過程進行監控和評估,以不斷改進和提高活動的質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活動策劃的實用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參考學習。20xx年4月26日
通過寫心得體會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總結和提煉知識,形成自己的獨特見解和觀點。以下是來自各界人士的心得體會,其中融入了不少寶貴的人生經驗和勵志力量。駱駝祥子心得體會要
10.寫讀后感不僅可以幫助讀者總結和回顧自己的閱讀體驗,還可以加深對書籍中所表達的思想和觀點的理解。接下來,請大家和我一起讀一讀這些優秀的讀后感范文,發現書中的
演講稿范文的內容應該結合具體的場合和聽眾需求,以實現最佳的溝通效果。下面是一些激勵人心的演講稿范文,讓我們一起受到啟發和激勵。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大家下午好
優秀作文具有極高的審美價值和表達能力,我們應該積極培養寫作能力,爭取寫出更多的優秀作文。接下來是一些優秀作文的案例,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靈感和思考。
一篇優秀的作文應該具備良好的結構,包括引言、正文和總結三個部分,以使內容更加有條理和完整。請大家閱讀以下這些優秀作文范文,相信會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和啟發。
優秀的作文不僅僅在詞句的運用上達到了爐火純青的境地,更重要的是思想的深度和觸動人心的力量。以下是一些優秀作文片段的選取,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參考和指導。
通過寫檢討書,我們可以反思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作出相應調整。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寫檢討書的經典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期中考試的成績相應地出來
發言稿是為了在重大場合或會議中能夠清晰、有序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而準備的一種書面材料,它要求我們用語言的力量打動聽眾并獲得共鳴。最后,希望大家能夠通過閱讀這些
培訓心得體會是對培訓收獲和感悟的總結和記錄,能夠激發自己的學習動力和熱情。培訓心得體會是我們在培訓過程中所獲得的經驗和感悟的總結。通過寫培訓心得體會,可以將自己
合同協議的簽訂是合作雙方的共同意愿,經過雙方的充分商議和協商達成。下面是一些優秀的合同協議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如何編寫合同協議。甲、乙雙方經協商,就的處理達成
一個月的工作總結是對自己工作表現的一種客觀評價,可以讓我們及時發現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在下面的范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優秀的月工作總結是如何通過清晰的結構和精彩
范文可以幫助我們糾正寫作中的常見錯誤,提高寫作的準確性和規范性。想要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不妨參考一下以下范文范本,它們或許能給你一些新的思路和觀點。
在現代社會,個人簡歷已成為評估一個人能力和素質的重要依據之一。面對寫作個人簡歷時的困惑,可以通過查看以下簡歷范文來獲取靈感和思路。性別:女。出生年月:1988年
讀后感是讀者在閱讀完一本書或者一篇文章之后所產生的個人感想和體會,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所讀內容。讀后感對于提高閱讀理解和思辨能力非常有幫助,也是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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