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是組織中人力資源的重要部分,他們的能力和素質決定著組織的競爭力和發展潛力。通過閱讀這些范文,我們可以深入了解職工在工作中的角色和責任,為自己的職業發展找到更好的方向。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一
xxx:
本人工齡x年,根據xxx規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現本人需申請休假(時間x年x月x日-x月x日),請領導予以批準為盼!
申請人:xxx。
申請時間:xxxxx。
1、申請寫好后,先交自己的部門領導批,批了后由部門領導再交公司領導批,最后交考勤部門備查。
2、帶薪年休假是國家的規定,你的單位也有相應的'安排,你只要工作走得開,時間安排好,就可以休假。
3、寫申請很簡單,關鍵是你的單位有沒有明確帶薪休假的問題,如果還沒有說此事,你寫了也沒用,只會自尋煩惱。
國家規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單位領導: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滿年不滿年,年休假天的條件,申請從月日至月休假天,請予批準。申請人簽字:年月日單位領導審查意見:審查領......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希望能夠......
單位領導: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滿年不滿年,年休假天的條件,申請從月日至月休假天,請予批準。申請人簽字:年月日單位領導審查意見:審查領導......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占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并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三
尊敬的聯社領導:
我于____年參加信用社工作,由于父母及親人遠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每年享受回家與父母團聚的假期20天,特申請__20__年休假。時間從____年3月20日至____年4月9日。百善孝為先,懇請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四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為帶薪年休假寫一份。
申請書。
尊敬的優拓公司行政領導:
根據國家和公司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20xx年x月x日休假2天。8月休假3天。(具體時間將提前10天安排)。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領導:
本人于年月入職,已連續工作滿年,特申請休年月至年月帶薪假共天,休假日期分別為日;剩余年月至年月帶薪假及年月至年月帶薪假共天共計天。
申請人:申請日期:
申請部門領導:簽字日期:
人力資源部:簽字日期:
領導審批:簽字日期:
尊敬的院領導:
根據國家和醫院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休假10天。
休假期間,我的相關工作已經予以妥善安排,請給于批準為感!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五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明確的是: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其中的累計,不是只考慮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本人累計的工作年限。
相關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并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后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后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獲準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后,原則上續休剩余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余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4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并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后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后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后,原則上續休剩余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余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4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八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最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九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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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休假新規定是怎樣的?
中顧網律師解答: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國家公休假新的相關知識: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制定本條例。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不僅是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各種所有制企業員工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企業不能隨意地予以取消此權利或縮減此權利所含的內容。
企業應對: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有四個要點:其一是責任主體。應當給與員工年休假的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其三是法定性質。年休假權利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企業必須保障。其四是工資待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與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資。
企業應對:企業可以調整和改革現有年休假制度。國家法定標準是1年工齡以上的員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對于1年以內工齡的員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給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對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給予正常期間相同的工資,并非給予最低日工資或基本工資即可。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規解讀:本條中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應作如何理解是一個問題。按照通常的法律語詞學角度來看,“累計工作”應是指員工全部的工作年限,應該包含以前任職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這樣可能會有一個問題,會不會造成企業都不樂意錄用年紀較大、工齡較長的員工,因為他們的年休假相對比較多,會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關于這個問題的準備理解,我們還要看此后關于年休假制度國家和地方的具體執行辦法。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與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國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這也是已經規定了年休假制度企業的通例,此款不難理解。
企業應對:企業應該注意對“累計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體實施辦法出臺之前,對于員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員工全部工齡來計算。至于是否考慮漸進性設置,比如,對1年以上工齡員工,每連續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這些設置都是在國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屬于企業自主考量的范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出臺的主旨是維護員工的休假權利,背景是執行和落實相關立法中規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現行的休假體系中還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國家特別規定了年休假制度與相關休假制度之間的補充關系。
企業應對:年休假制度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所以企業必須遵守。而對于國家對年休假特別事項的規定,企業也應該注意掌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好這些年休假特別規定。比如,在帶薪事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以及相應的年休假期,綜合設置帶薪事假;又比如,在帶薪病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相應的年休假期以及國家法定醫療期,統籌設置帶薪病假;等等。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規解讀:本條主要是規定企業在執行國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權利范圍。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企業年休假的企業自主。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企業享有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年假的權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員工的想法適當合理安排。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選擇。主要有四層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靈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應當在當年休完;三是如果確因企業工作特點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個年度安排。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處理。主要有三層意思:一是企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條件有兩項:(1)確因工作需要及(2)員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應該支付相對應應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應對:作為企業而言,需要靈活處理員工的年休假。對于一般行業的單位而言,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年休假比較適宜。對于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等高體力勞動強度而言,最好實行強制年休假制度,因為年休假工資的'成本更高。對于知識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勞動強度行業而言,如果確實不能安排年休假,則應在員工同意的基礎上補發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法規解讀:此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利。這種權利被法律明確為一種依職權主動行使的權利。
此條第二款則明確規定了工會的維權職能。
企業應對:對于年休假制度,企業應當依法執行。另外,企業制定年休假具體制度應當征求工會制度,或納入職代會討論的事項。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項:一是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工作報酬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等額年休假工資的賠償金,即雙倍支付年休假工資;三是對拒付年休假工資、賠償金的單位按照不同屬別執行不同的法律責任,對國家機關等單位處理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對企業等單位而言則是由相關部門或員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企業應對:企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安排和調節員工的年休假,并通過專門的規章制度來予以明確。如果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安排年休假或強制取消年休假,或沒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特別是在受到相關部門責令通知后仍不執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資和賠償金對于企業而言,承擔這種法律責任的實際成本更高。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年休假爭議的處理方式。年休假爭議依據單位的類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由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
企業應對:企業如果在年休假事項方面與員工發生爭議,主要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渠道處理。如果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法院。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明確了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主體。目前對應的相關政府機構分別為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應對:企業在具體制定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的時候,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具體實施辦法來執行。在具體實施辦法沒有出臺之前,可以依據此條例進行原則性規定。
第十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條例實施的具體時間。
企業應對:本條例將與勞動合同法等重要勞動立法一起實施,企業需要全面調整企業休假福利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以迎接勞動合同法和條例下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和諧時代的到來。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十一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19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近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目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吁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19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17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著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范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里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修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十二
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人事部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而制定的帶薪年休假辦法,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pide;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
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pide;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優秀13篇)篇十三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供大家閱讀參考。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明確的是: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其中的累計,不是只考慮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本人累計的工作年限。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帶薪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安排。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處罰措施。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