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工作總結中,我們要注意記錄自己在工作中的亮點和成績,以便日后回顧和借鑒。接下來是一些經典的月工作總結案例,希望能夠為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參考。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一
今年以來,我鎮根據望政辦發[20xx]101號文件和全縣城鎮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鎮實際,按照鎮四屆黨代表大會提出的“打造邊陲商貿集鎮”的工作思路,鎮城鎮建設管理局辦公室外樹形象,內強素質,嚴格按照規劃執行,狠抓集鎮基礎設施建設和鎮容鎮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績。現簡納以下幾點匯報:
今年年初,我們對全鎮三個集鎮,特別是梅花嶺集鎮進行重點的摸底調查,其建成區總規模1.8平方公里,集鎮非農業人戶口1200人,農業戶口6256人,外來人口214人,建成區有企業7家,各級各部門42個,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總任務的89%,已安裝排水管道僅梅花嶺集鎮5200米,占總任務的96%,但由于集鎮沿路開發的歷史成因,臟、亂、差現象比較嚴重老百姓也有意見,針對這一問題,我們重拳出擊。首先在垃圾清掃上下大功夫,專門聘請兩名同志打掃,安排一輛垃圾運輸車將垃圾逐天拖往橋驛垃圾場,濾布僅此一項,鎮財政除住戶收取一點外還要注入資金達5.6萬元,徹底改變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尷尬局面,結束了亂停亂靠亂建亂掛的歷史。
為改變沿路建鎮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鎮黨委政府對城鎮建設專題研究,會議提出規劃先行,后分步建設的指示方針,我們專門請長沙市建設設計院的專家為城鎮的擴容提質和商貿小區,拿方案,做設計。總設計規模200畝,第一期工程為60畝,今年5月份啟動建設目前已啟動山地征收60畝土方,工程4.2萬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財政資金已達130.2萬元,目前還有幾項工程正在掃尾,它們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綠化樹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預計還需要建設資金36萬元,現已集納農民建房160戶,估計年底還有三十戶將開工建設。今年我們把以上項目積報上報。爭取上級納入“以獎代補”的項目之中,在工作過程中,得到了全集鎮人民的堅決擁護,他們拍手稱好的是徹底解決了集鎮的下水問題。三條下水設施鋪管建設,政府雖然管道鋪設長,壓濾機濾布耗資比較大,但能較好地保證居民的飲水安全。我們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級化糞池處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們的飲水問題。得以解決。今年又挖機井42口,政府多發一點錢,也是值得的,對郭亮、代公橋小型集鎮在村為主的基礎上,我們全面實施監管,防止了亂搭亂建,衛生堪憂的現象。
在整個施工當中,有五個工程隊,即三條下水各一個工程隊,綠化一個,土方硬化等一個,五個工程隊都具有相應資質,并了施工合同,能較好地按施工圖紙規范施工,作為政府專訂派出兩名干部專門監管工程質量和相關現場簽證,同時,還在集鎮的居民中選聘了兩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監督甲、乙雙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質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塊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無質量安全隱患,在農民建房的問題上,我們采取統一層高,統一外裝飾,統一排水,統一供電等多方措施,確保了建設高標準和高質量。
(一)年初計劃工程還有掃尾工任務,我們將抓緊實施,力爭古歷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項和報建工作還必須重新補課,盡快完善各種資料。
(三)鎮級財力十分緊張,年底的支付壓力特別大,還有待上級重點傾斜關照。
(四)辦內人員含主管領導僅四人,聯系城建、規劃國土、招商、環保及重點項目建設。人手不夠,業務不精也還有待調整和學習提高。
(五)探索集鎮管理的新模式還要進一步優化,根治了好臟、亂、差現象的任務還很艱巨。
雖取得點滴成績,這都離不開建設,城管、財政等縣直各部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存在的問題也將促使著我們真抓實干,盡快完成,讓領導放心,讓群眾滿意。明年我們將繼續以打造集鎮亮點為目標,啟動商貿小區的二期開發,狠抓周邊環境和鎮容鎮貌的治理,著力解決缺水、飲水難問題,開啟茶亭自來水廠的前期準備工作。我們相信,有鎮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關懷,茶亭城鎮化水平一定能邁上一個新臺階,為構建平安和諧茶亭作出新的貢獻。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二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2021年,在***黨委的正確領導和統一部署下,****以提升****管理水平為主線,以****綜合整治為抓手,鎖定各項重點目標任務、毫不松懈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全力以赴、落實責任、狠抓推進,確保了****的優化提升和各項重點工作的穩步推進。
一、加強黨建引領,不斷提升**隊伍素質。
***牢牢抓住黨建走前頭和堅持“圍繞業務抓黨建,抓好黨建促業務”兩大任務,堅持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嚴格按照中央和**、*、**黨委安排部署,制定黨史學習教育方案,圍繞學史明理、學史增信、學史崇德、學史力行總要求,采取讀書、開展交流研討等形式,組織全***黨員干部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黨史學習教育黨員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系統學習《論中國共產黨歷史》、《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關于中國共產黨歷史論述摘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問答》、《中國共產黨簡史》等學習資料,扎實開展“奮斗百年路,啟航新征程”講黨史、聽黨課、“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等活動,積極引導黨員干部學思踐悟、入腦入心上下功夫,在堅守初心、造福群眾上出實招,在勇擔使命、促進發展上求實效,引導黨員干部將初心融入血脈、把使命扛在肩上,以更加昂揚的精神狀態干事創業、為民服務,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地提高了****隊伍的整體素質,激發了全體人員創先爭優的內在動力,提高了科學發展意識、大局意識、法制意識和服務意識,在全**上下形成了努力工作、爭創一流的良好局面,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組織結構,**管理責任進一步落實。
堅決貫徹**、**、**黨委的決策部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職責分解落實。**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日積月累的經常性工作,其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通過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落實職責分工,層層壓實管理責任,并將****的各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資料。二是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考核。制定《*****》旨在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質,不斷改善***人居環境。三是堅持例會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每周定期由**向全***通報上周各項工作整體運行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有益于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建議。同時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會議精神,切實強化干部理論武裝,以此實現中心工作透明化、可視化管理。同時明確工作職責分工,以成文的形式發放至個人。對**管轄的范圍進行分塊,實行“定人、定崗、定責、定時”的“四定”原則。通過“周例會”制度這種全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曬成績、擺問題、查不足、促整改”成為常態,有力助推和檢驗了“領導帶頭、黨員先行、擔當盡職”等舉措執行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問題的反彈回潮和長期積累,隊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持續增強。
三、強化綜合整治,*****進一步提升。
為改善***、提升**,為***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一是全力推進*****工作。二是強勢推進****集中專項活動。三是全力抓好顯見性問題整治。四是進一步強化督查檢查。
四、抓重點攻難點,全面做好當前各項重點工作。
投入**萬元維修***維修水泥路面***,更換路沿石***;
投入***萬元維修檢查井**處。
五、突出收運處置,環衛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
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一是進一步夯實環衛硬件設施,新增垃圾壓縮轉運車**臺、購買分類垃圾桶**個,共計投入**萬元,及時將垃圾桶投放至全**個垃圾收集轉運點。二是全面清理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組織大量人力、物力及機械設備等,對全*****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開展了集中整治。三是深度做好**保潔和垃圾分類。探索實施了“戶分類、**收集、**轉運、**處理”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共轉運、處理垃圾****噸。各***保潔員全天候工作,做好日常保潔、路肩打草、碎磚亂石清理擺放、河湖堤岸的環境衛生等工作,真正實現以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帶動***凈起來、綠起來、美起來。
六、加強監管力度,提升“三供一業”服務水平。
聚焦**冬季供熱溫度不達標、物業管理不規范、垃圾清運不及時、保潔不到位等問題。一是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督導檢查等措施,有效提升**供水、供熱水平,共下達整改通知書**份,現已全部整改。二是會同***、**社區解決物業管理不規范,業主委員會作用發揮不充分,物業服務質量不高,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共開展監管檢查**次,查出安全隱患**處,已整改**次,組織員工安全培訓***人次,制作張貼井蓋。三是扎實做好***“三供一業”市場化運營調研工作,通過實地調研并召開專題會議,摸清底數、掌握實情、找準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七十六*“三供一業”市場化運營工作報告》,為調研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四是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落實監管部門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安全運營和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群眾利益不受侵害,推進公用事業和物業行業高質量發展。
七、落實各項措施、確保疫情防控萬無一失。
落實入*道路貨運信息采集登記,人、車、貨全面消殺和核酸檢測,確保做到不漏一人、一車、一貨,無縫隙、無盲區、無遺漏。切實為我*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輸入”第一道防線。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三
根據我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安吉縣“中國美麗鄉村”建設為契機,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從完善基礎設施,加強城鎮管理,提升環境質量,改善鎮容鎮貌等方面開展實施了小城鎮建設工作,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1、2號路延伸段建設:道路長190米(9號路至10號路段),寬24米,瀝青路面,投資93萬元。
2、城區內路燈安裝:2號路25盞,6號路16盞,7號路15盞,9號路14盞,廣場景觀燈及庭院燈27盞,總計97盞,投資83萬元。
3、政府前市政廣場建設:總面積約6000平方米,廣場內市政鋪裝及綠化種植,健身器材增設,投資85萬元。
4、城區綠化建設:其中2號路3200平方米,7號路700平方米,5號路下半段200平方米,休閑廣場綠化5000平方米,11省道沿線綠化全覆蓋,城區道路綠化等共計綠化面積22300平方米,投資291萬元。
5、村民休閑小廣場等節點建設:包括隔水小廣場,黃金壩小廣場,喇叭口小廣場,投資56萬元。
6、破舊、危房拆除:對109戶村民6500平方米破舊危房進行拆除,投資25萬元。
7、城中村道路硬化:對規劃區內村道進行硬化,共計28900平方米,其中主道路23800平方米,進戶道路5100平方米,投資180萬元。
8、完善垃圾收集系統:新建垃圾房15座,新增設垃圾箱46只,投資23萬元。
9、完善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對城鎮污水處理站進行提檔升級,新建化糞池10只,鋪設污水管道1350米,投資45萬元。
10、煙囪美化:對規劃區內所有企業的煙囪進行美化,投資20萬元。
11、街道人行道板鋪裝:完成2號路3200平方米人行道彩板的鋪裝,完成7號路400平方米,完成農民街500平方米,投資41萬元。
12、消防通道水泥路面澆筑:完成2號路、6號路已建成的所有商住樓后通道水泥路面澆筑,約3000平方米,投資18萬元。
13、廣告牌更換:對城區內410家店面廣告牌進行統一設計及更換,投資25萬元。
14、立面改造:對城區內房屋、圍墻共計18000平方米立面進行彩化,投資27萬元。
15、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建設日供水量4000噸的水廠一座,日供水量100~500噸的供水點13處,管網總長度473千米,總投資約1900萬元。
二、加快城鎮化及城鎮整體開發建設的推進。城鎮商住樓開發建設:的續建項目中,已完成富源商貿街的40間商住樓、供銷社區塊的商貿綜合市場的10間商住樓、2號路商住樓24間、7號路的20間商住樓,總計94間,建筑面積22560平方米;在建項目包括6號路的9間商住樓、2號路的16間商住樓、位于鎮政府南側依云西郡22間商住樓,共計47間,建筑面積11280平方米;即將開工的項目有:鎮政府南面依云西郡商住樓38間、2號路延伸段(7-8號路段)商住樓44間、新車站區塊11間,共計93間,建筑面積22320平方米。
共計開發建設234間,總建筑面積56160平方米。
三、挖掘城鎮建設新亮點,跨河北擴工程的啟動。為打造出基于杭垓優勢山水風光的精品休閑項目,我鎮將跨河北擴項目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來抓。項目選址于杭垓鎮西溪河道杭垓城鎮建成區段北岸,現已完成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的招投標工作,攔水景觀壩和安全堤岸的建設工程已正式啟動。總投資337萬元。西溪北岸地塊將由我鎮與投資商合作開發,整個基礎設施項目預計總投資2700萬元。
四、下步打算。
2、做好杭垓鎮總體規劃的管理實施工作,嚴格村鎮建設管理,以規劃為指導使杭垓社會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3、圍繞建設美麗鄉村,打造旅居小鎮為目標,繼續抓好小城鎮建設,提升小城鎮建設品位,完善各類服務設施功能。
通過鎮村齊心努力,我們在小城鎮建設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與縣委、縣政府對我們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對照建設標準還有差距。下一步我們將以“中國美麗鄉村”建設為契機,繼續抓好小城鎮環境改善、鎮容鎮貌整治,完善長效管理機制,使小城鎮建設與管理工作步入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軌道,力爭這項工作再上一層樓。
杭垓鎮規劃與建設辦公室。
20xx年12月。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四
1、扎實開展“綠城攻堅”五期工作:全區“綠城攻堅”活動(五期)共完成投資8.3億元,栽植各類苗木335萬余株,完成城區63個單位庭院的綠化提質。一是石江欄公園(二期)綠化工程已完成1000萬的投資,共栽植青楓20xx株,栽植紅楓6000株,栽植各類小苗、球類30萬余株,游道建設1800米,現正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二是鳳形山公園(二期)建設完成1000萬元的投資,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兩旁栽植紫薇、紅葉石楠等各類苗木20萬余株。三是對沙灘公園進行的全面的提質,區政府投入600余萬元,請專家現場指導,對沙灘公園內的高大喬木進行復壯,重新鋪設了優良的蘭引三號草皮,讓沙灘公園重新煥發生機。四是對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萬公路、107國道繞城主要干道重點提質改造,突出綠化精品,打造綠化亮點。五是區政府投資近4億元,對西河觀光廊道建設,對馬頭嶺、棲楓渡沿線河道進行綠化,彰顯景觀,建設成全國重要的城鄉一體的生態走廊,打造百里生態景觀帶。
2、開展最嚴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為期一年的最嚴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順利結束,共辦理案件100xx件,處罰金額449370元,開展文明勸導364022人次,切實加強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進一步提升市民素質,全區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極大改善。
3、做好自產自銷瓜果銷售工作:季節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間,蘇仙區免費為轄區內瓜農果農辦理自產自銷瓜果攤點胸牌300多個,對瓜農果農進行規范化管理。并根據季節和市場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統一部署,及時對自產自銷瓜果臨時銷售點進行重新調整和規范,保留蘇仙菜市場、東苑閣市場等必要的5個銷售點,按時按質的完成了20xx年自產自銷瓜果的銷售工作。
4、優化校園周邊環境。協助配合公安、環保部門做好考點周邊各類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蘇仙中學、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學校為重點開展調查摸底,針對經去年聯合整治后反彈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重拳出擊,逐一進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間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600余份,取締占道經營行為230余起,規范各類超門面占道經營300余處。
5、開通“蘇仙城管”微信公眾號:為提高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城管與市民群眾的信息溝通渠道,開通“蘇仙城管”微信公眾號,通過公眾號,使群眾在了解區城管局政策法規、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時,還可以對城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打造全市首批節水型公廁:對轄區主干道內9座公廁進行了維修更換所有老化管道,更換淘汰型水龍頭,對非節水型用水器具,統一更換為合格的節水器具,制作節水溫馨提示,張貼在公廁內顯著位置,提醒市民群眾節約用水,將9座公廁打造成郴州市首批節水型公廁,并已通過市水務辦驗收。
7、加強環衛作業精細化管理: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與要求,加強了我區環衛作業精細化管理,一是重新調整機械化作業車輛分工,增加作業次數,使機械化清掃率達到70%,路面見本色,路面塵土控制在5克/m2以內,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潔、定點保潔及區域保潔相結合的作業方式,并通過市環衛處購置快速保潔車輛xx臺,推行快速保潔和定點保潔相結合的辦法,使城區散落垃圾10分鐘內得到有效處理,路面塵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內,現已全面投入作業。
8、抓好燃氣安全生產工作。專門成立燃氣安全生產辦公室,重點對鄉鎮街道燃氣安全生產進行全面安全生產摸底排查,狠抓燃氣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追究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年,確保我區燃氣安全生產持續向好發展。
無
20xx年我局積極響應區委、區政府的號召,立足實情,搶抓機遇,把立項爭資作為重要工作來抓,以此推進我區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發展。今年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共1795.8萬元,其中:綠城攻堅項目經費xx00萬元;公廁垃圾站獎補資金(第一批)10萬元;公廁垃圾站獎補資金(第二批)20萬元;背街小巷改造資金xx萬元;城區市政設施維護資金140萬元;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資金110.58萬元。
(一)全面推進“綠城攻堅”(五期)。按照蘇仙區“綠城攻堅”(五期)活動方案,重點做好城市景觀大道、西河生態走廊和環城山地公園生態圈的建設,實現建設生態宜居的國際化、現代化山水名城。
(二)繼續實施精細化管理。全面落實城管系統的網格化管理,繼續推行精細化、常態化市容環境綜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確保城市管理進一步提質。
(三)大力開展城管執法工作。加大市容環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執法、善于執法、文明執法,尤其是要加強渣土執法力度,嚴管重罰,嚴厲杜絕渣土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四)切實加強城管聯動工作。繼續推行城管聯動,利用“數字城管”平臺牽頭,廣泛融合全區城管資源,完善交流信息網絡,相互通知,協同處置城市管理出現的問題,共同促進我區城管事業上臺階。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五
海北鎮地處京、津、唐腹地,205國道橫貫全境,地理位置優越,區位優勢明顯。轄區面積84.5平方公里,下轄20個行政村,人口2.67萬人,耕地面積65639畝。近年來,海北鎮政府大力發展民營企業和第三產業,形成了自行車零部件、休閑家俱、五金柜俱、散熱器片等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前景的優勢產業。xx年年全鎮完成社會總產值17.3798億元,工農業總產值14.4012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887元。海北鎮經過幾年的發展,初步形成了沿205國道兩側為重點的規劃建設發展格局,商業長廊已具規模,工業企業分片集中,基礎設施完備,鎮直所屬區域道路已基本硬化。按照蘆臺經濟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布局,海北鎮以“兩區一線”(兩區即工業園區和小海北農貿市場園區,一線即205國道兩側商業長廊)為著眼點,規劃了5平方公里的民營企業工業園區,工業項目依據目前的發展現狀逐步向工業園區內集中,工業園區的發展壯大帶動了小城鎮建設。同時,兩個建設(工業園區建設和城鄉一體化小城鎮建設)均做到了科學規劃、精心設計、嚴格施工、強化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六
我鎮是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重要落腳點。今年以來,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規劃。利用鄉鎮換屆之機,把海北鎮鎮直家屬區花苑小區住宅樓建設、海北鎮直家屬區兩橫兩縱道路亮化美化建設、小海北村和海北居委會合并工作寫入《政府的工作報告》,列入今后5年的政府工作。投資32萬元,請專業機構完成了10個行政村和鎮直家屬區的規劃工作,完成了張莊村村址整體搬遷的規劃工作。二是解決難點熱點問題。突出解決了嶺頭村10年來因無閑散地而未解決的宅基地問題。馬聰村12年來因村址周圍的土地屬第四居委會,限制了村址的發展,經鎮政府出面協商,與第四居委會置換土地問題。以上均在海北鎮城鄉一體化規劃范圍內。三是加大拆遷拆違,整治私搭亂建。對鎮直中心的18家(共計786平方米)違規違章臨時建筑進行了拆除,對205國道沿線的商業、餐飯業等網點進行了統一建設規劃。四是抓中心工業園區的發展。鼓勵企業向中心工業園區搬遷工作,今年又有兩家企業進行了入駐搬遷工作。
“三分建、七分管”,加強管理是我鎮全面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健康發展的關鍵。在鎮城鄉一體化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繼續落實城鎮建設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到建管并重。一是整治私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禽畜亂跑等現象。二是增加環衛基礎設施投入,加大環境整治力度,安排專業環衛人員,70%的村已經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其它村能夠做到定期清掃、清除垃圾。三是通過規劃建綠、植樹造林、種植花卉等措施,在全鎮范圍內進行綠化、美化環境,開展創建綠色家園活動。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全面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創建意識。五是加強環境建設,按照海北鎮區域總體規劃,對民營工業項目按功能分區合理布局。
(二)、強力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
xx年年我鎮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形成多元化融資體制,投入不斷檔,建設不停步。全鎮20個村不斷加快城鄉一體化小城鎮建設步伐,共計投入建設資金1656.104萬元。其中市、區以上單位財政投入682.29萬元,群眾個人投入415.2萬元,村集體投入558.614萬元。在各項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無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無質量、安全等事故的發生。
1、綠化工程:
6個村(花牛、領頭、桐城、大海北、張莊、小堼)投入資金8.6萬元,植速生楊19.8萬棵。其中張莊村植女貞等灌木7000棵,植龍爪槐1000棵。
2、硬化工程:
總投入788.36萬元——。
(1)、水泥路面:6個村(桐城、小堼、大海北、花牛、張莊、七里淀)和海北家屬區共投入資金503.76萬元,修水泥路面全長10.08公里,面積5.495萬平方米。其中,張莊村完成了6公里的入村路面和環村路面硬化工程,大海北村完成了3公里的入村路面硬化工程。另外,小堼等北5村出資113萬元,完成了入村路與205國道(7.61公里,面積3.805萬平方米)水泥路面翻修工程。
(2)、砌磚路面:5個村(大海北、小韓、大韓、張莊、張廣)共投入資金24.6萬元,修砌磚路面全長2410米,面積9840平方米。
3、凈化工程:
總投入382.418萬元——。
(1)、自來水改造工程:張廣村完成了自來水改造工程,另2個村(桐城、小堼)進行了補改和擴改,共投入資金31.958萬元。鎮直家屬區鋪設下水管道1500米,投資45.6萬元。
(2)、打機井:4個村(東董、花牛、張莊、東雙)共打飲水井和農業灌溉井5眼,投入資金28.3萬元。
(3)、公廁:大韓村建公廁2個,投入資金3.3萬元。
(4)、垃圾池:3個村(大韓、桐城、大海北)修建垃圾池8個,共投入資金5800元。
(5)、養殖小區建設:5個村(小海北、小堼、小韓、花牛、于辛)加強養殖小區規模建設,共投入資金269萬元。
(6)、全鎮清運垃圾共2.79萬立方米,環境衛生保潔支出費用3.68萬元。
4、亮化工程:
5個村(花牛、大韓、張莊、大海北、張廣)和鎮直家屬區共投入資金7.636萬元,在村內原有亮化的基礎上,對村內新建街道安裝高標準水銀路燈159盞。
5、兩室建設:
3個村總投入58萬元進行兩室建設。其中,西雙村投入資金25萬元,建辦公室17間;小堼村投入資金18萬元,建辦公室6間;張廣村投入資金15萬元,建辦公室6間。
6、文教基礎設施建設。
由于整合教育資源,從2010年起開始并校工作,成立中心學校,因此,今年教育基礎設施建設開始投入。完成中心學校教學樓工程建設,預算投資345萬元的張莊村中心小學教學樓工程,現已投資225萬元,已完成教學樓主體工程建設,建筑面積1960平方米。
7、工業園區建設。
投資72.09萬元,完成環海北鎮工業園區西側和北側道路(長948米)水泥路面硬化工程。
8、橋梁建設。
投資40萬元,重修三雙路與205國道連接鋼筋混凝土橋一座。投資42萬元,修建海北鎮工業園區西側與205國道連接鋼筋混凝土橋一座。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七
20xx年9月以來,我鎮黨委高度重視創先先爭優工作,認真按照縣委文件精神,積極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在借鑒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經驗的基礎上,認真研究、緊密安排,結合實際制定了鳳城鎮創先爭優活動方案,全鎮黨員干部按照“公開承諾、領導點評、群眾評議、評選表彰”要求,以“五亮五比五評”活動為主要載體,圍繞保障改善民生,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提高工作效能等任務,深入開展“下基層、解民憂,辦實事,促發展”、“聯鄉掛村幫戶”和“干群心連心,黨群一家親“等活動,團結和帶領全鎮黨員干部群眾組織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通過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全鎮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有了明顯的轉變,各種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干群關系進一步融洽,黨員干部素質得到了提升,為推進海西生態型工貿旅游強縣發揮了一定作用。現將創先爭優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統一思想、迅速行動,全面啟動創先爭優活動。
1、制定活動方案,創建活動載體。鎮黨委及時召開黨委會學習主要文件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鎮各單位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在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全鎮10領導掛居13個社區,68名干部下村聯戶5532戶群眾,發放6800張便民聯系服務卡,保證活動有序進行,取得實效。
一是大力推行“五亮”活動,展示黨員形象。在廣大黨員中開展“亮標準、亮身份、亮承諾、亮職責、亮流程”活動。通過佩戴黨徽、工作牌、服務卡、設立黨員公示欄、黨員先鋒崗、巾幗示范崗、工人先鋒號、青年文明號、公布業務流程等形式,引導廣大黨員多渠道亮身份、多方位樹形象,增強黨員意識,強化自我約束,接受群眾監督。結合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的行業特征和崗位實際,引導黨組織和黨員重點圍繞提高服務水平、惠及人民群眾作出公開承諾,采取崗位職責公示欄、辦公桌臺簽、電子顯示屏、網絡平臺等形式予以公開,自覺接受廣大服務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是積極開展“五比”活動,激發內在動力。各窗口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結合創先爭優主題活動與優化窗口服務,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讓服務對象和人民群眾滿意上。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和“黨員爭當學習先鋒”的要求,廣泛開展以“比技能、比作風、比業績、比創新、比廉潔”為主要內容的主題活動,教育引導黨員當表率、樹標桿,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服務技能,改進工作作風,積極推行陽光服務、微笑服務、規范服務、高效服務、廉潔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爭創群眾滿意窗口,打造更多社會知名度高、群眾信任度高的.優質服務品牌,特別是在城市建設項目推進、征地拆遷等工作上創一流成績。我鎮干部賴延祺(人大主席)、闕鑒榮(農業站副站長)、盧貴鋒(社區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等三位同志被縣委縣府評為征地拆遷先進個人縣勞模。
三是認真組織“五評”活動,提高群眾滿意度。以改進作風,提升群眾滿意度為目標,積極組織“個人自評、黨員互評、領導點評、民主測評、群眾評議”活動。各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組織和黨員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和崗位的要求,對照身邊的先進典型,認真開展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查找問題和不足,明確自身努力方向和爭創目標。深入開展領導點評和群眾評議活動,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意見,明確方向,點出動力,評出實效。結合行風評議、民主生活會,組織黨員、職工群眾和服務對象共同參與測評。采取聘請形象監督員、行風評議員、設置意見箱和推行網上投票、邀請“兩代表一委員”評議、開展社會滿意度調查等方式,認真組織開展群眾評議工作,注重做好群眾意貝的反饋和各項問題的整改,以實際效果取信于民。
2、強化責任、分類指導,深化黨群共建。各部門、各社區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加強領導和指導,明確領導責任、明確工作機構、明確工作人員。各部門、各社區根據實際,對“五亮五比五評”活動載體進行細化落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活動載體和工作要求。通過“聯鄉掛村幫戶”和“干群心連心、黨群一家親”等活動把工作重心的下移,建立領導干部聯系點,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單位窗口的實際情況,分類指導,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同時堅持黨內帶黨外、黨員帶群眾,共同推進“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注意發揮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中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的優勢和作用,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團員、婦女的積極性,立足本職崗位,爭創一流業績。
二、強化活動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活動實效。
1、強化紀律,督查到位。為在規范管理、提高服務效能上創先爭優。鎮黨委進一步健全服務網絡體系,豐富服務內容,改進服務方式,規范服務行為,按照“標準化、精細化、人性化、特色化.”要求,推進流程再造、建章立制,逐步實現服務和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同時注重運用信息化、網絡化等手段,切實提高辦事效率,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務。進一步強化監督,各個崗位的工作職責、各項業務的工作流程要向社會公布,實現陽光操作。全面推行公開承諾,切實兌現承諾事項,取得群眾信任。同時,注重輿論引導。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作用,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廣泛宣傳為民服務的好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使“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成為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群眾的自覺行動。
2、抓好學習教育,提升黨員素質。鎮黨委緊密結合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結合遠程教育,在廣大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干部、職工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培育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同時,結合行業、單位特點和員工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科學文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文明禮儀培訓,促進干部職工熟練掌握職業技能、遵守職業紀律、維護職業形象。堅持將群眾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作為衡量服務工作的標準,注重回應群眾的期盼與需求,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滿腔熱情地為群眾做實事、辦好事、解難事,讓人民群眾長期得實惠。自覺抵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糾正少數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存在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問題,對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受理、按時辦結、依法依規查處、認真反饋,努力創造“優秀業績、優秀崗位、優秀品牌”,讓組織放心、社會認可、群眾滿意。
三、存在的問題及努力方向。
總的看來,我鎮創先爭優活動現階段的工作務實創新、推進有力,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的環節,具體表現為:個別黨員干部認識還不到位,基層黨組織工作進展不夠平衡,在為基層和群眾服務的效能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我們將高度重視,嚴格按照上級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在總結活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創先爭優工作的長效機制。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八
廣西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九
企業管理(businessmanagement),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職能的總稱。mba、ceo12篇及emba等均為常見的企業管理教育。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最主要內容之一。
本專業為農村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能從事鄉鎮企業管理等工作的高等應用型專門人才。掌握本專業所需的基礎知識,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及分析、解決本專業實際問題和組織生產的初步能力。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政府關系、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其主要規定有: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
年初,街道成立了專門的小城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建城鎮排水管道長度800m。
對街道xx年年“7.17”洪災中恢復重建的部分房屋進行了驗收,并積極地為災民辦理房屋審批手續及確權。
(三)康居工程。
啟動并建設康居村2個,分別是新堰村和新勝村,其中,建設市級示范村1個,即新堰村。完善了廣場、籃球場、健身器材場地、綠化、公廁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集居點人行步道8公里。
規劃編制、小城鎮風貌設計建設工作嚴格按縣規劃局的要求執行。
新增城鎮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計劃的105%。
(六)其他工作。
1、加大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新完成3個市政基礎設施及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2、城鎮規劃管理、控制和保護嚴格按規劃執行,城鎮綜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鎮建筑造型及空間景觀美觀大方。
3、嚴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設項目全部按規定程序報批,新建工程項目的生活污水全部進行了凈化綜合治理,建設工程項目全部進行了竣工驗收備案和資料歸檔。各種統計報表和資料及時準確的按規定上報。
(一)總規及詳規。
璧城街道嚴格按照縣規劃局編制的規劃及要求執行。
(二)規劃管理。
1、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符合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執行。
2、在規劃區內,各項新、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全部向規劃局提出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報請規劃局對工程項目進行審批。
3、我街道嚴禁未經規劃局批準,在規劃區內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若確須搭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報請規劃局審批,并嚴禁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4、及時準確的上報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方面的報表和資料,并積極做好縣建委和規劃局交辦的各項工作。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一
近年來,我國城鎮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城市的建設與管理成為一項重要的任務。作為城鎮管理者,我深深地體悟到城鎮管理的重要性和難度。在長期的管理工作中,我總結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要強化法制觀念。城鎮管理工作伴隨著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管理者必須做到熟悉并且遵守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證城市管理的公平和有序。通過良好的法制觀念,我們可以樹立起法規與其他城鎮居民的高度一致,增加群眾對城鎮管理工作的認可度,使城市管理透明化,便于各層次的群眾參與。
其次,要注重公共設施建設。城鎮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設施。只有公共設施足夠完善,才能夠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質和幸福感。因此,在城鎮管理中,我們要不斷加大對公共設施建設的投入,確保道路暢通無阻,供水供電有保障,垃圾清運及時到位。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第三,要激發城市發展活力。城市管理的目標不僅僅是解決居民的日常生活問題,也要為城市發展提供動力。城市是一個經濟實體,我們要注重建設活力城市,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資本流入。為此,我們要積極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供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業來到我們的城市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增加就業機會。通過城市的高速發展,我們可以提高城市的綜合競爭力,吸引更多的資源和人才匯聚到城市。
第四,要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城市管理工作中,環境保護是一項重要內容。隨著城市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污染的危害越來越大。作為城鎮管理者,我們要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政策,加大環境治理的力度,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增加綠化覆蓋率。同時,建立健全環境監督機制,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保護好我們的城市環境,為人民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最后,要加強與居民的互動溝通。城市管理是與居民息息相關的工作,我們要注重與居民的互動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意見。通過開展居民參與城鎮管理的工作,可以增加居民的歸屬感和參與感。同時,我們要主動向居民傳遞城鎮管理的理念和政策,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城市發展和管理。只有實現政府與居民的良好互動,才能夠有效地解決城市管理中的各類問題。
總之,城鎮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想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管理者需要具備全面的素質和能力。通過加強法制意識,注重公共設施建設,激發城市發展活力,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強與居民的互動溝通,我們可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為城市的繁榮發展貢獻力量。我相信,在全體城鎮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城市將更加美麗宜居。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二
還在找城鎮燃氣的管理條例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
應急預案。
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
合同。
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三
創衛工作是一項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項任重道遠的“艱巨工程”,我們將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進一步鞏固成果,攻堅克難,努力實現創衛工作規范、優美、和諧。一起來看看以下兩篇創衛總結范文吧!
20xx年過去了,在這一年里,我們采取靈活多樣的工作形式,對靖江市電信公司衛生工作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檢查,此刻電信公司機關大院環境整潔美觀,工作條件良好,工作秩序井然,樹立了公司良好的形象,認真地完成了電信公司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具體做了以下工作:
一、統一認識,明確任務。
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本局的局規局紀,尊重客戶,服從調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努力完成電信公司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制度健全,操作規范。
靖江市電信分公司制定了衛生環境管理制度,使衛生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辦公區域無紙屑、無煙頭、無積塵、無污垢、無痰跡、無蛛網,門窗凈、桌椅凈、地面凈,各種用具擺放整齊;公共綠地無積水、無垃圾、無衛生死角。根據電信公司衛生環境管理制度,對電信機關大院內各單位進行定期(每月一次)巡視、檢查,各辦公區域和職責區內,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同時充分調動群眾的監督作用,做到有舉報,有通知,有整改,有效果。
衛生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今年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絕不會放松工作,明年我們將會繼續努力把衛生工作做得更好。
在市、區創衛辦的及教育指導中心的指導下,我校圍繞市政府建立“全國衛生城市”的目標,在學校領導的高度重視與正確領導下,從組織管理機構、資料收集整理到校園衛生,從創衛知識的宣傳、衛生知識的傳授到健康教育的教學管理,從學生的日常行為、個人衛生到教師辦公室、學生課室的環境,都有了好的變化。學校創衛工作進展順利,有成效,現將創衛工作總結如下:
一、組織機構健全學校領導重視。
學校領導對創衛工作十分重視,成立了“創衛工作領導小組”,由黎靜芬校長任小組長,愛衛、創衛全面工作、組織管理工作;職責分工明確,安排如下:總務主任戴廣添分管環境衛生與食堂衛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教導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及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導副主任愛衛、創衛宣傳工作;校醫分管學生疾病防治工作、健康教育課及教職工健康教育;高中低年級的級長分管學校環境衛生、學生個人衛生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1、充分利用學校宣傳陣地進行宣傳教育,包括每周的國旗下的講話、學校大堂的櫥窗、紅領巾廣播電視臺、課室的墻報、年級的墻報等,宣傳各種衛生常識,搞好學校的環境衛生,培養學生良好衛生總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尤其是紅領巾廣播電視臺發揮了重要宣傳教育及作用和及時的反饋作用。
2、印發健康知識和創衛宣傳資料。
3、開展創衛知識練習和比賽。為了加深全體學生對創衛知識的了解程度,學校進行了“創衛”及健康知識測試和知識競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舉行了“創衛”及健康知識。
手抄報。
比賽和征文比賽。各班認真組織同學們用心參賽,透過比賽,調動了學生學習健康知識的用心性,促進了學校健康教育的向前開展,同時亦豐富了紅領巾廣播電視臺的宣傳資料,讓“創衛”及健康知識學習宣傳活動搞得有聲有色。
三、抓好環境衛生加強健康教育。
1、學校的清潔區域大體可分為為教學樓內及教學樓外,全學校按這兩方面全部細分給15個班,每個班都負責必須區域,學校每學期都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環境衛生環境進行檢查評分,本學期進行了一次檢查評分,結果較好,體現了全校的師生都很重視學校的環境衛生工作,創造出一個優美的學習環境。
2、強化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習慣。我校健康教育課一向按照上級的標準開足、開滿課時,配有專職的教師上課。利用健康教育課和用心的教學手段向學生系統地傳授了衛生與健康知識。例如:三月份的流感作了預防的專題,四、五月份的兒童手足口病、紅眼病毒等,在健康課上作了預防滲透教育。除此之外,各校還用心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利用學校的宣傳陣地向師生宣傳衛生保健、防病治病、飲食飲水衛生等方面的知識。透過監督檢查,學生的個人衛生意識較高,養成了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我們把健康教育課當成健康教育宣傳的主渠道,把上課、宣傳、活動等結合在一齊,讓健康教育能從多層次、多角度、寬領域、面向學生進行教育。
3、加強學生飲食、飲水管理。要求各校安排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職責落實。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嚴格體檢,實行持健康證上崗的制度;食品進貨實行索證制度,并建立臺帳,嚴把進貨關;食品采取留樣制,并由總務主任負責食堂的衛生檢查和督促。食堂還配備了消毒殺菌設備,每一天對廚房設施和各種餐具進行消毒處理,確保師生的飲食、飲水衛生。
4、用心進行傳染病、常見病的防治工作。在傳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我們嚴格按上級文件精神工作,師生定期體檢,建立并執行學生晨檢制度,并作好狀況登記,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堅持以“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用心開展了常見病的防治工作,把預防齲齒,沙眼,視力不良當作了重點來抓。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四
20xx年為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根據中央、省、市、且有關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指導下,通過認真調查、研究、分析,結合我鄉實際,緊緊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現將20xx年我鄉新型城鎮化建工作總結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強化管理在我鄉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我們堅持高標準規劃,高起點建設,高質量要求,嚴格按照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實施。一是在政策上我們根據縣加快推進浙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出臺的有關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相關文件及指導精神,成立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領導小組,相關部門全力做好服務工作:二是依法狠抓建筑市場管理,注重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建筑質量及安全的監督:三是加強城鎮建管人員的業務技能學習,通過努力,我鄉的建筑隊伍已形成依法、照章、優質、安全的良好局面,建管人員的骨理素質得到明顯.提高。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我鄉的基礎設施均得到了加強和提高。
二、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我鄉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截止20xx年底我鄉共實行農村土坯房改造200多戶,累積完成楊家場等4各村聚居點配套設施建設,聚居點風貌打造已基本完成。新村的建設縮小我鄉城鄉差距,全面改善了農村居住環境。在新村建設中,鄉黨委政府嚴格按照新村建設標準,堅持高標準規劃,奮力培育新產業,改造新農居,培育新農民,塑造新只貌,全鄉面貌有了新的變化。
對沒有經過審批程序就建房的農戶教育和發停工道知,必須按照規劃建設。今年,通過努力,全面完成了年初縣鄉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使我鄉新型城鎮化建設更上新臺階。經過一年的努力,我鄉新型城鎮化建設形勢良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城鎮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