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經歷了很多事情,現在是時候寫一份自查報告,好好總結一下了。下面給出一些備受好評的自查報告范文,希望可以為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借鑒和啟發。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一
為了貫徹上級《關于立即開展危險化學藥品及再生資源回收安全檢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藥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危險、劇毒藥品的采購。
危險、劇毒藥品的采購由學校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其他中學教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在做計劃時,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劇毒等藥品的一次采購量。申購計劃應由教研組組長審核,報請學校領導批準。
二、危險、劇毒藥品的管理與使用。
1、學校應建立危險、劇毒藥品帳冊,從購進、入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作好記錄,做到帳物、帳帳相符。
2、學校應將危險、劇毒藥品與普通藥品分開存放。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劇毒藥品要作經常性檢查。藥品柜、櫥門上應貼上櫥簽,藥品容器上應有標簽,所有標簽均應寫明藥品的類別、名稱、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標簽應保持字跡清晰。確保藥品容器的密封性。
3、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劇毒化學藥品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和劇毒品,做到人離門鎖。
4、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劇毒藥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及劇毒藥品領用單”,交教研組長批準后,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
5、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廢棄危險、劇毒藥品的處置。
實驗后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校化學教師定期安全處理和銷毀。在處理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四、檢查情況。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專門的柜子存放并加鎖。
3、危險化學品有專柜,柜上有兩把鎖。
4、有藥品使用登記記錄。
5、實驗室有兩把鎖。
6、儀器室有急救箱。
五、存在的問題。
1、過期藥品還在保存。
2、儀器室藥品不全。
六、改進。
學校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過期藥品,我們將與相關部門聯系,予以處理。
為了配合鎮中心校期末工作檢查,我校將仔細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進,為廣大師生營造一個安全、祥和的生活學習的環境。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二
xxx安監局:
根據《xx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集中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監察執法行動的通知》(xxxxx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中心領導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檢查行動,制定了檢查方案,成立了檢查領導小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險化學品,故對照表1逐一進行深入細致的自查,嚴格落實制度措施,現將我中心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1、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宣傳學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備案證》手續。
3、中心無證照不全、超許可范圍或過期現象發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
5、中心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均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6、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三同時”要求報批。
7、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不存在未按正規設計、未審查通過就使用的現象發生。
8、中心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執行領導值班帶班制度。
9、中心嚴格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開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險化學品庫房設置有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滲漏等安全設備、設施,并進行監控、維護,保證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三違”行為。
13、中心對臨時用電等危險性作業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開展風險分析,落實過程監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對涉及15類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即儲存場所未與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對液氨等液化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的充裝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18、中心檢驗人員能正確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有檔案、采取定期檢測、監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按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20、中心為檢驗從業人員提供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21、中心嚴格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落實責任追究制。
22、中心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行為。
對于本次自查,中心領導特別強調要按照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東區安監發[xxxx]25號文件要求,逐項落實,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過本次自查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保障我中心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三
(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四
自接到縣局有關通知后,我校由校長牽頭、實驗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共同參與,對照縣局有關工作要求和管理標準,對學校化學實驗室進行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自查自糾工作,現就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首先,章xx校長明確了實驗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和分工,落實了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實驗室危化品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章操作,規范管理,增強安全意識,更好地為教學服務。
其次,工作小組檢查了危化品儲存和有關的防護設備,做到藥品儲存狀態良好,防護設備正常。
第三,工作小組檢查了實驗室危化品管理使用情況。我校管理制度完善并已上墻;各種使用記錄基本齊全,藥品存放有序,“四賬四簽”齊備,賬物相符;實行“專人專柜”“雙人雙鎖”;配有廢棄物收集桶,分固體和液體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記。學校屬地派出所于20xx年9月對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進行了一次安全檢查,對學校的安全管理給予了肯定和表揚。
第四,學校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多次對師生進行危化品安全管理使用培訓,并制定了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師生安全。最后,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1、學校沒有專兼職化學教師,現有化學教師還是從校外聘請的臨時人員,作為化學實驗室管理員在危化品管理方面還經驗不足。因此學校將向上級部門積極爭取化學教師的人員配備,提高化學實驗室管理水平。
2、以前實驗室過期和廢棄物處理不夠規范,今后將聯系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置。
我校將繼續認真排查,努力改進,不斷提升實驗室安全管理水平,為廣大師生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生活學習的環境。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五
市安監局:
一、認真部署。按照工作部署,我局于5月2日印發了《莆田市糧食局關于開展糧食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實施方案》(莆糧檢〔xx〕73號),在接到市安監局莆市安監〔xx〕64號后,我局立即以莆糧檢〔xx〕135號進行轉發,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領導小組,并在市局安全生產專題工作會議上進行再動員部署,強調各相關單位要將有限空間作業治理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常抓不懈,努力提升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本質安全水平;要求各相關單位全面開展專項治理自檢自查,將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位置、數量及重點部位進行表明和統計,完善健全企業基礎臺賬。
二、嚴格自查。按照工作方案,我局全面加強專項治理的自糾工作,堅持將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與“百日行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相結合,與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結合,以糧油倉儲安全為治理的重點工作內容,以庫點糧倉和保管作業為重點工作對象,認真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底數和安全管理現狀排查自糾。通過深化排查,我市糧食企業涉及有限空間作業范圍及危險源,主要是熏蒸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缺氧或磷化鋁中毒,出入庫機械輸送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粉塵爆炸等。各相關單位陸續建立了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落實了糧食熏蒸備案制度、保管員持證上崗制度。但還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作業人員缺乏先進的檢測監控儀器,保管員安全意識、操作技能和企業應急預案還需進一步提高完善等。
三、規范行為。各相關單位依法設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充實了安全管理員,基本建立了熏蒸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先通風、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實施了化學熏蒸審批制度。市局為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知識,還選送11名保管員參加省舉辦的中級糧油保管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并組織系統內員工82人參加市安協安全知識培訓,且重申建立健全糧食熏蒸作業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專項治理落到實處。針對上述企業存在的問題,市局專門下發了8份隱患整改通知書、3份督查情況通報,同時指導相關經營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了安全生產技術保障體系。整改率達100%。檢查發現,絕大部分企業能夠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工作狀況良好。
四、確保安全。為了切實加強轄區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嚴防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緊緊抓住安全工作不放松,把安全當作事關企業生存發展、地方安全穩定的頭等大事來抓,真正做到了安全工作與其他工作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同時檢查,切實做好本次危險化學品安全大檢查工作。
針對檢查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并記錄在案,做到有檢查、有落實、有整改、有復查,使各項安全工作層層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環環相扣,不出空檔,不留死角,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堅持領導帶班制度,加強值班人員落實到位,并堅持24小時不間斷巡查制度。在大門口、庫區四角、設立警標志、增加照明燈、安裝監控探頭,確保安全。
通過以上具體措施,增加了各相關單位安全防范能力,確保了糧食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工作安全生產、政治穩定和治安安定。
通過開展這次危險化學品安全大檢查工作,排除了安全隱患,做到了安全防盜、防火、防爆。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差距。我們將以這次檢查為動力,在今后工作中,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上級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確保糧食系統全體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六
為了貫徹xx市教育局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
儀器室、實驗室各種制度齊全,均上墻公示。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學校為了加強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科學儀器室、科學實驗室由辦公室主管,檢查組督促。
1、學校應建立危險、劇毒藥品帳冊,從購進、入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物、帳帳相符。
2、學校應將危險品(建立專門的.櫥柜)。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品要作經常性檢查。
3、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和劇x品,做到人離門鎖。
4、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劇毒藥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及劇毒藥品領用單”,獲批后,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領用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課教師繳還實驗室,并在原領用單上注明繳還藥品的數量。使用危險化學藥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化學危險、劇毒藥品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試驗后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校教師定期安全處理或銷毀。在處理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專門的柜子存放并加鎖。
4、實驗室、儀器室均有鎖。
5、既往危化品的領用記錄,未與普通藥品領用分開單獨登記,今后需單獨登記,獨立存檔。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八
為了貫徹四川省教育廳《關于開展中小學危險化學藥品安全檢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于20xx年8月31日對化學保管室所儲化學危險藥品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我校化學藥品共有6類,其中危險化學品有5類14個品種,分別鋇鹽2個品種,銀鹽1個品種,強氧化劑2種,強酸2種,強堿2種,易燃單質2種,易燃有機物3種。一般的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化學藥品采購、運輸手續齊全。
1、易燃品、易爆品沒有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沒有加雙鎖,沒有雙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沒有雙人管理。
3、沒有藥品使用登記記錄。
4、化學實驗廢液處理沒有記錄。
5、室內沒有配滅火器、沙袋等應急物品。
6、應急醫藥品種和數量過少。
7、綜合保管室門窗存在關閉不嚴等安全隱患。
8、部分實驗儲存柜變形。
1、馬上配齊滅火器、沙袋等應急物品,修訂完善實驗事故應急預案。采購相應的應急藥品,對綜合保管室門窗、實驗儲存柜進行維修。
2、完善化學儀器室、實驗室的各種制度,且上墻公示。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3、建立使用藥品記錄、廢液處理記錄。
4、克服困難,加大實驗室投入,堅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做到“四無一保”,落實“五雙”管理制度。
5、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學校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化學儀器室、化學實驗室由青格勒老師具體負責,教導處主管,檢查小組督促。
6、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組織師生開展化學藥品安全專項教育和培訓,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確保化學教師和實驗員全面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知識。
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將繼續高度重視包括化學危險品安全在內的各項安全工作管理,不絲毫懈怠,安全警鐘長鳴!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九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生產的最終產品、中間產品(以下統稱為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化學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四)以“現場供氣”模式生產空氣化工產品;
(五)生產中直接放空的氣體為危險化學品。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總部)以外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負責產品涉及劇毒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按《關于印發〈江蘇省安全監管系統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接方案〉的通知》(蘇安監〔20xx〕238號),一般企業中除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省直管縣試點縣(市)實施。
受委托的.市、縣(市)安監局(以下簡稱受委托部門)以省安監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受委托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
負責受理、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省、市、縣(市)安監局統稱為審查部門。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應當本著服務企業、便捷高效的原則,為本轄區內生產企業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有關政策、程序、申請材料符合性和網上申報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
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級安監局統一轉報至市安監局,也可由生產企業自行報送。縣級安監局接收生產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應認真清點、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縣級安監局向市安監局轉報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制作報送材料清單,注明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應建立咨詢服務工作臺帳,將開展咨詢服務的情況、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等登記留存。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應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網上同步申報。審查部門受理、審查過程中出具的許可文書由“系統”生成。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附電子光盤,下同),并對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
(二)發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文件復制件和責任制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稅務部門專用發票復制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九)有效期內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救援人員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的清單;
(十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三)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新建生產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市安監局收到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轉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申請材料登記表》。
審查部門接收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后,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申請企業不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查部門出具的以上許可文書,應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審查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審查,逐項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記錄表》。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應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指派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現場核查意見書》由核查人員簽字,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并蓋章。
受委托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一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加蓋本單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安監局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僅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應提交隸屬關系變更的證明材料,報省安監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未發生改建,僅對主要生產工藝進行變更或在原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變更(含新增)產品的,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進行專門的安全評價,在變更實施前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評價報告。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如變更后企業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重新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以上兩款變更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產品品種變化的,還應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的證明文件。
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經審查部門審查合格后,省安監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符合企業現狀的文件、資料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生產企業的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四)當地安監部門出具的企業3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分別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許可范圍”載明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生產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按一個企業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許可范圍”中分別注明該生產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及對應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個生產企業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名稱的,只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決定變更、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頒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變更后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注明變更日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生產企業應在遺失、損毀后及時向省安監局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證明,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所著事項不變。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發現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未被批準延期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省安監局對安全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同時,還應對生產企業是否符合《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逐一進行專門評價,分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意見。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安全評價機構應在安全評價報告結論中,對生產企業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發證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臺帳。
省安監局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頒發、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產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企業有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行為,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實施辦法》等的規定依法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蘇安監〔20xx〕138號)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現已對我公司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烏海市廣納煤焦化有限公司是隸屬于內蒙古廣納煤業集團的大型控股企業,公司位于烏海市海勃灣區千里山工業園北區,總占地面積191520平米(288畝);東臨鄂爾多斯市,西接阿拉善盟,北靠巴彥淖爾市,南與寧夏石嘴山市毗鄰,本地區礦產資源豐富具有發展能源、建材、化工冶金工業的獨特優勢。煤炭產業是烏海市工業經濟的支柱產業,其中煤炭資源以優質焦煤為主,工業利用價值很高。
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注冊資金5000萬,總投資8.98億元。20xx年3月1日破土動工建設,歷時11個月,20xx年1月26日開始裝煤投產,創造了焦化行業當年建設當年投產的建設奇跡,受到了烏海市政府與同行業的高度贊揚。公司采用jt5555d型2×55孔下噴雙聯火道廢氣循環型復熱式先進搗固煉焦工藝,應用自動化配煤系統,優化煤質的資源利用,發展節約型企業;煙塵治理采用爐頂側導煙技術配合地面除塵站工藝,可有效治理煙塵;剩余焦爐煤氣供給烏海市天宇化工高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烏海華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充分利用了剩余焦爐煤氣資源;污水處理采用先進的生物化學a/o工藝脫除污水中的酚氰,使cod、bod排放符合國家二級標準,滿足“清潔生產,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做到“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相結合。
公司建設有比較完善的配煤、煉焦和化產品回收系統,煤氣凈化處理能力為58000m/h。生產主要原料為洗精煤,產生的危險廢物有焦油渣和活性污泥兩種。
我單位環保手續齊全,已經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證件齊全,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依照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我單位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單位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儲存和處置等全過程,特別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等相關制度,使我單位的危險廢物從產生到利用都做到有制可依,從而強化了危險廢物的管理。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我單位的制度要求,我單位的危險廢物都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儲存,并且在儲存地點設置了明顯的警告標志,儲存場所也建設有防雨、防滲等設施。
由于我單位產生的焦油渣和活性污泥具有很高的粘結性,因此,所有產生的.廢物都送往備煤車間,配入煉焦煤中一起送往焦爐進行煉焦,因此沒有外售的情況,并且每次轉移危險廢物,轉移單位都做有出入庫臺賬,做到出入有憑證。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范,特別制定了符合本單位生產條件的各項應急預案,包括《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與危險廢物的生產利用相對應的《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在預案中,明確了危險廢物風險源的數目與分布,制定了因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處置程序,以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應急物質的儲存情況等。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我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每半年我們都會組織進行應急演練,在演練之前都會做好應急演練計劃,并且準備相應的應急器材,組織人員進行學習,并且在演練過程中進行拍照,組織員工進行觀看,并且提出問題,最后進行工作總結,解決演練過程中的問題,查找不足,進行改進。
對于我單位危險廢物的產生和儲存利用過程,我們會繼續加強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環保生產,所有的轉移和利用都會嚴格按照上級的有關標準執行,繼續做好自查工作,保證在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進行生產,達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雙豐收。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一
為了貫徹杭州市江干區區人民政府《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公司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公司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韋雁瀟。
成員:韋雁瀟、應風云。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為了加強對化學樣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化學樣品由韋雁瀟主管具體負責。
1、化學樣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無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4、有專業的化學容器材料。
5、辦公室有安全防盜鎖。
1、過期藥品還在保存。
2、樣品分類不是很明確。
公司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過期藥品,我們將與相關部門聯系,予以處理。樣品分類問題將在月底前整理完畢。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二
為了貫徹呼蘭區教育局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
儀器室、實驗室各種制度齊全。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學校為了加強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科學儀器室、科學實驗室由辦公室主管,檢查組督促。
1、學校應建立危險、劇毒藥品帳冊,從購進、入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物、帳帳相符。
2、學校應將危險品(建立專門的櫥柜)。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品要作經常性檢查。
3、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腐蝕性藥品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和劇毒品,做到人離門鎖。
4、使用危險化學藥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化學危險、劇毒藥品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如鉀、鈉)埋入土中;紅磷、硫粉、鎂條存放在鐵柜中。
3、易燃、易爆、酸性腐蝕品和堿性腐蝕品出入庫有登記。
4、危險化學品有專柜,柜上加鎖,雙人雙鎖。
5、實驗室、儀器室均有鎖并配有滅火器和沙箱。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三
為了貫徹杭州市江干區區人民政府《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公司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組織機構健全。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公司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韋雁瀟。
成員:韋雁瀟、應風云。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明確任務,責任到人。
為了加強對化學樣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化學樣品由韋雁瀟主管具體負責。
三、檢查情況。
1、化學樣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無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4、有專業的化學容器材料。
5、辦公室有安全防盜鎖。
五、存在的問題。
1、過期藥品還在保存。
2、樣品分類不是很明確。
六、改進。
公司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過期藥品,我們將與相關部門聯系,予以處理。樣品分類問題將在月底前整理完畢。
杭州亞特蘭帝貿易有限公司。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四
為了貫徹《宜賓市南溪區教育和體育局開展中小學危化學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檢查工作力度,我校成立了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化學品監督小組)。
組長:代宗平。
成員:彭露龍肖維項杰友王順欽。
領導小組分工明確,確保檢查工作徹底、沒有漏洞。
存在的問題:
1、易燃品、易爆品沒有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
3、沒有危險品購買、管理、領取制度。
4、沒有危險品廢棄物處理備案記錄。
1、易燃品、易爆品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
3、建立危險品購買、管理、領取制度且上墻公示。
3、建立使用廢液處理備案制度。
4、克服困難,加大實驗室投入,堅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學校對化學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
組織師生開展化學品安全專項教育和培訓,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確保任課教師和實驗員全面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知識。
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將繼續高度重視包括化學危險品安全在內的各項安全工作管理,不絲毫懈怠!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五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現已對我公司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3日,位于平泉縣南五十家子鎮工業園區,距平泉縣城30公里。廠區東側為潤豐公司選礦廠;南側為潤豐公司井下坑口門;西側挨著山梁;北側為同興鑄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名稱為,主要產品為硫酸(98%酸、92.5%酸),設計生產能力為40000噸/年,原輔材料為。具體情況如下:
我單位環保手續齊全,已經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證件齊全,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依照國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我單位的時機情況,針對我單位的危險廢物的使用和處置等過程,特別建立了危險廢物采購、使用、銷售臺賬,使我單位的危險廢物從使用到處置都做到有帳可依,從而強化了危險廢物的管理。
由于我單位使用釩觸媒帶有毒性,因此,因此在生產使用過程中是全密閉使用,將購進的釩觸媒全部加入全封閉式轉化器中,并且每次使用完畢將其銷售返回廠家處理,轉移過程都做有銷售臺賬、合同,做到出入有憑證。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范,特別制定了符合本單位生產條件的各項應急預案,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由于我公司在使用釩觸媒過程中是全封閉使用,無外排及長時間接觸現象存在,不需要建立《危險廢物應急預案》。
對于我單位危險廢物的使用和處置過程,我們會繼續加強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環保生產,所有的使用和銷售都會嚴格按照上級的有關標準執行,繼續做好自查工作,保證在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進行生產,達到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雙豐收。
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專業16篇)篇十六
為了貫徹落實《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衛生計生系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我科室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本科室危險物品的范圍主要是酒精等易爆液。
體。
三、設專庫保管,單獨存放,危險品倉庫門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門鎖,專人保管。存放地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倉庫內外,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酒精進入倉庫時,應進行嚴格的檢查。
四、各科室在領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專人負責,領用時寫明領用數量用量、領用時間、使用科室、領用人等。
五.加強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有干粉滅火器,加強防盜措施。
西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