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簽署需要雙方充分溝通和理解,確保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性。所附合同協議范文是根據市場實踐總結整理的,供大家在起草合同時參考。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一
教室里出現了一只懶蛤蟆,女孩子們驚叫,男孩子們歡跳,亂得就像一鍋粥一樣。突然,林旭排眾而出,抬起腳,狠狠地向癩蛤蟆踩了下去,一下、兩下、三下??,然后大搖大擺地返回隊伍,朝著我咧嘴一下。教室里在一陣鴉雀無聲后,頓時集體爆發驚呼:陳林旭踩死了懶蛤蟆!作為老師,我也被眼前的情景震撼了,我一下子束手無策,只覺得心底有點發寒。
據家訪了解,林旭家中經營著一家小飯店,只有一個服務員,父親既是老板也是廚師,從早上經營到深夜。父親在家時一般都在睡覺休息,母親也在飯店中幫忙,有空的時候就外出打麻將,家中一般只有奶奶和他兩人。奶奶負責照顧料理他的生活,家庭經濟收入一般。林旭的父母都只有初中文化,平時只要林旭犯錯誤或有什么不順心的事就會用粗暴的方式來教育孩子,把孩子打一頓來解決問題。奶奶卻對林旭非常溺愛,基本是百依百順。在這樣一個家庭中,林旭缺少來自精神上的溫暖。
就這次發生的情況,我決定和林旭的父母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在此之前,我也作了很多思考。
一、追溯行為發生的本源。
事實上,在了解孩子的家庭情況后,出現這樣的問題,多半是源自對父親行為的模仿。家庭環境中父母的行為方式是幼兒模仿的主要對象,正是因為父親有愛動手的習慣,孩子就也很快地表現出這樣的行為特點。當孩子表現出錯誤傾向時,家長沒有去尋找孩子出現問題的緣因,而是將孩子痛打一頓以解決問題,這樣的辦法并不有效。父親沒有讓孩子“心服口服”時,以暴力解決了問題,由暴力產生的不滿情緒就會儲積下來,它像洪水猛獸,必須找到發泄的途徑,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正確的疏導,就會造成孩子心靈的扭曲,最終產生過激行為。孩子在受到父親粗暴地行為影響一下,也會產生“你打我,我打貓”的行為,因此和同伴發生矛盾時,首先采取的就是暴力手段。
而在幼兒園里,林旭在做錯一些事情后,貌似在老師的引導下跟同伴道了歉,實際上,在孩子下一次依舊發生同樣的錯誤的情況可以看出,孩子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過和林旭的談話,他也說:老師讓我道歉我就道歉,反正又沒有關系。在這里,老師也犯下了一個錯,沒有幫助孩子建立正確的是非觀,簡單的把老師的是非標準,加在了孩子的身上,孩子依舊沒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孩子會覺得:老師認為你錯了,你就錯了,而做錯了事情,也只需要道歉就夠了,長此以往,會出現更嚴重的后果。
二、制定糾正行為的措施。
(一)糾正家長的角色定位。
不做“法官”,學做“律師”。因為文化層次的關系,我跟林旭的父母打了比方,家長在在家庭中不是法官而是律師。在家庭教育中,家長不是法官,不是來判斷孩子是否有罪的,而是一個律師,要在孩子的的孩子的立場上來考慮問題,多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孩子本身的內心世界是豐富多彩的,當孩子出現錯誤時,不要立刻的對他定罪,放下作為父母的架子,平等地對待孩子,呵護孩子的自尊,維護孩子的權利,成為其信賴和尊敬的朋友。
(二)停止家長的暴力行為。
讓家長知道自己的行為時孩子的鏡子,當家長因為孩子某些錯誤的行為,進行體罰以后,孩子自然而然覺得動手攻擊時一種正常的行為。在孩子無法對父母的權威進行挑戰時,孩子會產生,“你打我,我打貓”的心態,而去攻擊其他他能夠攻擊的對象。
(三)豐富家長的教育方式。
考慮到孩子家長沒有更好的應對策略,我給家長提供了幾條教育建議。1.孩子反抗時,不要讓自己的高壓方式升級。
2用一種冷處理的方式來對付孩子的暴力行為——孩子關在他們的房間里,讓他們自己平靜下來。
3.監控孩子表現不好的行為,建立一套分數體系:孩子做得好,便可得到好分數、獎勵或某些特許;表現不好,就得不到這些獎勵。家長可以和孩子制定行為規則,讓孩子參與規則的討論。
4.以積極熱情的方式對孩子表現出的親善行為予以鼓勵。積極鼓勵的態度會強化孩子的良好行為,使孩子表現出積極、關心的情感。
同時我也告訴家長小孩這樣的性格不是一兩天養成的,讓他在短期內完全改變,那是不可能的。目前,他的情緒穩定多了,臉上的那淡漠的表情減少了了,笑容也漸漸地增多了,和一部分同學的關系也還不錯,我想,這是幼兒園家庭合力的結果。
三.結論與反思。
通過個案,我意識到家庭內不正確的教育手段必然促使孩子對愛的情感的缺乏,缺少家庭溫暖,一味溺愛,讓他對愛的情感的麻木不仁,亦抑制了其對周圍人產生愛,容易滋長狂妄自大、唯我獨尊的心理,加劇對孩子心靈的傷害。林旭家庭教育的惡性循環,加重了孩子仇視學校、老師、同伴的心理。家庭因孩子的問題失去了往日的歡樂,從溺愛到打罵,對一個心智還不成熟,分辨能力不強的孩子來說,心理的不適應是顯而易見的,導致孩子問題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于是只能通過不恰當的方法宣泄內心的不滿。任何一個學生的心理偏差以至于最終的行為偏差都可能從家庭的教養方式和家庭人際關系中找到某些直接或間接的根源。同時我也深刻地體會到在對待一些特殊幼兒時,我的經驗是多么地匱乏。但是我也知道,當我下一次面對這樣的鏡頭時,我不會讓震驚遲緩我的行為,我肯定會立刻將他擁進我的懷里,先給他一點溫暖。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二
激勵孩子“殺敵立功”
教孩子最好不要強迫他做這做那,孩子容易反感。有一次,我利用豆子、鈕扣、硬幣和豌豆等跟孩子玩數數游戲,我發現孩子從此對數學產生了興趣。孩子愛提問,我不打擊他的積極性,教孩子將一些字組成詞語,教他們會用字典等工具書。
我在家里做到不在孩子面前說臟話,不抽煙、喝酒和打牌等。小孩學習的時候,我堅持不看電視,就讀報紙,寫教案,批改學生作業,在孩子的心中樹立“終身學習”的信念。(家長:李傳杰)讓女兒承擔自己惹的“禍”
女兒李小夢4歲時,有一回,朋友出差,把她4歲的女兒詩晨托我照顧。我讓孩子們到衛生間洗手,過一會,聽到衛生間傳來了哭聲,詩晨跑來告狀,說林源往她身上澆水。我把她們帶回房間,問明了情況之后,我先讓詩晨脫下濕漉漉的衣服,又讓女兒脫下自己的襯衫。我拿起詩晨的濕衣服給自己女兒穿上,讓詩晨穿自己女兒的衣服,然后叫她們坐到地毯上,聽我講故事。講完故事之后,我問女兒,穿著濕衣服冷不冷,舒服不舒服。女兒一個勁地搖頭。我對女兒說,你想一想,詩晨穿著這樣的衣服會是什么感覺呢?女兒難為情地低下了頭。事后女兒主動向詩晨道歉,并拿出自己最心愛的玩具和詩晨玩。(家長:李果)。
裝無知讓女兒當老師。
在女兒上幼兒園時,為了調動女兒的學習積極性,我一直裝作不懂字,讓她每天用學到的字和故事回來教我,從中檢查她的進步情況。發現她記錯、“教”錯的時候,也不會批評她,照樣裝不懂,假裝撥電話問老師,然后說老師糾正了,告訴女兒正確的知識。通過這種方式,女兒對學習有了很濃的興趣,對學校和書本有了感情,每天興致勃勃地帶著知識回來“教”媽媽,學習效果很佳。(家長:趙進前)。
讓孩子自己去“說情”
達自己的想法,再通過老師找到合適的解決途徑。于是對她說:“媽媽認識老師,如果我去找老師,老師肯定會為你調座,但如果你上中學、大學、甚至工作時,遇到類似的情況也讓媽媽去解決嗎?你想想,不讓媽媽幫忙,誰還能幫你解決?”后來,李欣自己去找了老師,老師通過教育她的同桌,并未調座,順利解決了此事。(家長:李淑蘭)。
宋營小學。
2013.5。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三
李先生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代理業務,原本以為金錢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費,風險不大,沒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稱是湖北振興實業總公司業務經理打來的“合作”電話,委托他作為其公司“拳頭產品”———高分子凈化膜華南地區總代理,并隨后寄來了詳細資料,包括產品介紹說明書、可供產品目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高分子凈化膜銷售補充說明書等。
李先生看其手續齊全,便在專業網站上發布了相關信息,幾天后便有了“回音”,廣東某養殖戶來電說急需4000米高分子凈化膜,金額共計27萬元。
李先生一算,可賺幾萬元的代理費,這可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于是馬上和上家聯系。
上家很爽快,答應把一批去汕頭的貨調往廣州,但需立即支付貨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對方立即派人送來了上萬元的訂金,表示實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幫忙先提貨,事后會加付提貨費。
因為不想放棄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幫著提貨并墊付了貨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變了:下家表示暫時不需要這批貨了,而上家的“負責人”怎么也聯系不上,“餡餅”變成了“陷阱”。
點評一:
這是一個“連當詐騙”的典型案例,行騙對象以從事代理、中介、咨詢等業務的創業者為主。
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來的“好事”,那就要千萬小心了。
對付這種騙術,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然后冷靜地考察上下家。
對于上家,要對廠家實力、供貨能力、產品質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別要抓住一些細枝末節的專業問題,看看其能否對答如流。
對于下家,如果碰到那種接幾十萬元的大單子時毫不猶豫的“爽快人”,則要睜大眼睛了。
網絡詐騙:便捷,行騙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了30年的“老供銷”了,最近在某著名電子商務網站上開了個賬戶,開始網上創業。
一次,王先生在網上看到一則信息,某位有著“高資信度”標志的客商低價批量提供優質黃沙,經驗老道的王先生并未急著下手,而是通過工商部門了解供貨商的情況。
在確認供貨商的“身份”后,王先生便從下家那里預收了30%的貨款,按照網上提供的賬號匯了過去,可他等的黃沙船卻遲遲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貨,一急之下他只好親自前去催貨。
到那里后王先生發現,那家企業確實存在,不過只做鋼鐵貿易,不搞建材,而且從未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至于網上的那家企業,是行騙者盜用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后虛構的。
最后,由于不熟悉電子商務,“老法師”王先生賠了下家客戶幾十萬元。
點評二:
電子商務雖然有著快捷、便利的特點,但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風險更大。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來移花接木,借用正規企業的名號行騙,不少創業者由于不熟悉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和特點而上當受騙。
其實,網絡只是交易的一種媒介,通過網絡獲得商業信息后,必須進行網下的考察。
【案例1】房屋面積差異的處理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處理原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 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介個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于支持。
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話,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為此,本案中,面積誤差比已超過3%,并且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王某可以主張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上述規定返還購房款。
【案例2】代人買賣房,合同有無效?
2008年4月,李某通過中介購房,并與徐某簽訂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產權人受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并返還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徐某以自己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違反《合同法》第403條“關于"隱名代理”之規定,無論徐某對相對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在實施該代理行為前后,均不影響其委托代理關系成立。
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對第三人張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張某可直接選定委托人主張其相應的合同權利。
為此,本案李某認為徐某故意隱瞞爭議房屋權屬狀況,且在未披露其與房屋產權人就該套房屋存在代理關系情況下即以自己作為出賣方與張某訂約,該行為已對李某構成欺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案涉合同應認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銷合同并返還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賣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癥。
夫兄趙某持李某身份證件,以抵債為由,將李某名下公房以7萬元低價售予張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趙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書面授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頭授權,故應認定趙某無權代理李某處分案涉房屋。
即便張某與李某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趙某亦無權以李某名義將房屋處分給張某用以抵債,故合同無效。
張某明知房屋產權人系李某,僅憑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趙某取得處分該房代理權,況張某實際并未支付合理對價,故不能認定張某善意。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某應將案涉房屋歸還李某。
【案例4】定金條款表述與適用
2007年3月,王某與李某約定,前者以37.6萬元購買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條一張。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收條雖載明了房屋產權證號及房屋總價款,但未對房屋面積、四至界址、房屋價款及房屋交付時間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時間等主要條款形成書面約定。
故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李某已訂立房屋買賣協議。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訂約定金。
王某可選擇訂立合同或放棄定金,李某也可選擇訂立合同或雙倍返還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絕與王某訂立合同,而與案外人訂立買賣合同并收受全部購房款,構成締約違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故對王某提出的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繼履行的訴訟請求,法院很有可能會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5】2010年4月,項某通過房產中介購買鄒某房屋,先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準的,買受人自行籌齊剩余房款,以現金支付給出賣人",居間服務費7.05萬元.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首先,要看居間是否完成?房產中介為買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務,促成買方與賣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中介已履行了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約定的義務,故有權收取相關居間費用.
2.居間費用.買方在其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方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買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賣方.買方并不在限購之列,只是貸款手續更加嚴格.買方雖未能順利獲得貸款。
但買方承諾其自行籌集房款支付給賣方,且買方在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確認,買方應向房產中介支付全部居間弓間報酬.此后,買方又為房產中介出具欠條,稱其拖欠房產中介居間服務費.買方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買方與賣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產中介支付居間費的義務.
【案例6】土地出讓金,該哪萬補交?
2008年 10月,鮑某將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證(黃證)以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陳某,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合同"特別告知" 中載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案涉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
簽約時,陳某作為買受人已閱看過該商鋪產權證,而該類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與出讓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在顏色上即有明明顯區另氏故,陳某應預見到該類"黃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可能與"綠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有區別,且該份合同又作了特別告知.
從系爭商鋪買賣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雙方已就系爭商鋪完成了實物交付,陳某已獲取了該商鋪的使用收益權能,現為最終取得該商鋪的完全產權,而要求鮑某協助辦理該商鋪產權之過戶登記手續,在有明確約定情況下,故由作為買受人的陳某承擔并無不當.
【案例7】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全款須到位,還是先交房?
2009年 12月,王某以總價款60萬元購買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關于尾款支付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支付尾款1萬元、關于交房約定"茅某于 2010年2月5日前騰出系爭房屋并通知王某進行驗收交接,王某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茅某將房屋鑰匙交付給王某作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簽約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萬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張以茅某逾期炙房應付違約金、未結清物業費抗辯.
答: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夏輝律師意見:合同明確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王某支付給茅某購房尾款1萬元",現雙方確認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約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訴請應予支持.
王某稱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諸多違約行為及收取約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況,即使屬實,與本案亦非同一法律關系,故不能成為王某拒絕向茅某支付購房尾款之理由.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四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為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著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采取拆分報價忽悠業主
為了賺錢,裝修公司總會絞盡腦汁,采取拆分報價的方式。本來很簡單的一個衣櫥,只要報出總價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裝修公司則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隨后加在一起。這樣一來就比總體報價高出了許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氣呵成地把家裝中墻面、衣櫥、儲物柜等所有的油漆刷下來,但若拆開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第二、第三遍,墻面要連刷三四遍。
3、合同中的裝飾材料往往含糊其辭
有些合同里,裝修公司對材料寫得含糊其辭,實際裝修時,可能用假冒偽劣的材料。當業主追究時,裝修公司便拿出當初的合同,稱業主沒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業主要求使用高品質、環保的裝修材料,裝修公司便會要求加價。有的裝修公司還在合同中注明,裝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沒貨時,乙方裝修公司可臨時更換相同型號的材料。但這個“同”,是同質量的還是同類材料的,卻沒寫明。
4、虛報建材損耗
談到裝飾公司給業主報的損耗,裝修的損耗遠沒有裝飾公司說的那么高。各類工藝正常的損耗:800mm×800mm地磚損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墻磚損耗在百分之五乳膠漆的損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損耗在百分之五。
裝修合同是裝修業主也裝修公司洽談之后對裝修業務的下定,是作為日后裝修業主驗收維權的憑證。因此有什么要求或者協商的相關事項都需要在裝修合同中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真憑實據才是對業主利益最好的保護。簽訂裝修合同前提是簽裝修合同時心中不能再有疑問,要把一切的疑問都解決在簽合同之前,并把所有的條款都寫在合同之上,否者簽合同時的疑問很可能就會變成裝修后的遺憾。
5、預算測量動手腳
在每一筆裝修訂單中,大概有10%到20%利潤是通過虛報面積拿到的。大多數情況下,丈量裝修面積的工作由裝修工完成,就算業主拿好紙筆在一邊記錄,但是裝修工測量時手勢的變動是不易察覺的。本來25厘米的長度很可能變成28厘米。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費就全進了裝飾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后交納35%,完工后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后期出了什么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制作結束;廚衛墻、地磚、吊頂結束;墻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五
申訴人:張三。
被訴人:a公司。
案由:終止勞動合同糾紛。
仲裁請求:1、裁決撤銷被訴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2、裁決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裁決被訴人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案情簡介:
張三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較好,于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5月1日至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認”。
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6月1日起至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5月31日。
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訂三年,只同意續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簡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區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
協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六
父母的愛像雄渾偉岸的山谷,像輕波蕩滌的小船,像柔和的春風,像溫暖的搖籃,孩子在父母的愛中茁壯成長。
我的女兒今年9歲了,她在同齡人中也許不是學業上表現最優秀的,但她聰明、健康、善良,性格開朗,和她相處過的人都覺得這孩子特別懂事。也許這和我們教育孩子的理念有著很大的關系。
從懷孕時起,我們就開始為孩子的出生、成長做好各項準備。科學育兒的書籍必不可少,聽聽專家、學者的建議,大有稗益。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有關胎教、營養、喂養等方面按照專家建議去做,平時飲食起居都要圍繞孩子重新進行安排。從孩子兩歲多開始,我就開始抽時間帶孩子去登山,女兒出生以來,所做過的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值以內,從小很少生病,一直到孩子讀小學,因為沒有時常在我身邊才中斷了這一運動,導致近一年身體差了許多,我想隨著孩子的年齡增長,我應該做的是讓孩子養成自己或是和小伙伴們一起鍛煉的習慣,才能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有一個健康的體魄,就為她將來學習、工作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天下父母望子成龍,其心之切惟天可表。智力投資,不惜重金。我在這方面的投資金錢花費很少,在我看來,現在的孩子本身壓力就較大,即使是學校老師的要求她也需要努力才能達到,如果作為家長的我們還給她做過多的安排,那她的童年也許除了學習就還是學習了,還何來快樂一說呢?但是不過多的施加壓力不等于放手不管,我們也在盡可能的引導孩子接觸更多的領域。我們很少給孩子買高檔玩具、用具、樂器,除了學校開辦的一些特長班之外,沒有上過其他班,也沒有請過家教。但因為我和孩子爸爸本身就是老師,也有一些自己的愛好,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就在引導孩子發展多方面的愛好,比如閱讀、畫畫、手工、書法、英語等。
女兒出生后接觸最多的就是書,從女兒兩三個月起,我就選一些兒歌、故事、古詩念給她聽,有時放錄音帶,其中包括了少兒英語的錄音帶。到一歲時,她就能與大人合作背兒歌,由她背每句的最后一個字。到一歲半時,大人說上句,她背下句。以后就逐步過渡到自己背誦。2歲時,女兒就能用清晰的語言模仿錄音機里的語調繪聲繪色地向人們復述故事。還能背許多兒歌、古詩。女兒兩歲多,每天抱本小畫書看得如醉如癡,還不時讓大人給“念念”。借著她的讀書興趣,我就開始教她認字,我從圖書館找來一些舊卡片,寫上字,再把這些字組成詞、句子或兒歌,用玩卡片游戲的方式教她認字,果然很有效果。經過兩個假期的突擊,4歲的女兒不需要大人“念”書了,開始自己“讀”書了。后來我又教會了她查字典,她的閱讀速度也越來越快。在小學一、二年級,她把大部分時間都用來讀書,說到買禮物首先就會要求買書,涉獵的書籍有許多古今中外的名著、少兒讀物、科普讀物、少兒雜志、報刊等。很多人都評價女兒詞匯豐富、記憶力好、理解能力強、語言表達能力強等。我想,這也許是從小培養的結果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而6歲以前尤其是3歲以前又是開發孩子智力的關鍵時期,父母的愛心耕耘,將使孩子終生受益。
育人如同種樹,只澆水施肥,不剪枝修理,就會枝權縱橫,將來無法成為棟梁之才。孩子不僅要有聰慧的頭腦、淵博的知識、出眾的才能,還要有高尚的人品、美麗的情操和良好的習慣,簡而言之,除了智商的培養情商也許更為重要。
做人先要有“愛心”。培養孩子的愛心要從小做起,從小事抓起。比如在家要孝敬老人,體貼大人;出門要愛護、幫助比自己小的孩子,乘車讓座,給病、殘人捐款,贊助希望工程等。點滴小事,匯成溪流,養成了孩子關心他人、愛護他人的好品德。我和孩子的爸爸都是山區教師,每到假期我都會帶孩子去進行貧困生家訪,一方面讓孩子融入幫助貧困孩子的公益事業中,一方面也讓她更加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
人是自私的動物。私心太重,欲望難填;公心為上,胸懷坦蕩。“公心”也要從小培養。一兩歲的孩子往往愛捂緊自己的口袋,拒絕把食品玩具分給別人,而看到別人的東西就信手抓來,占為己有。這就是孩子最基本的私心。我時時注意糾正孩子的做法,平常有了好吃的東西總是讓她分給大人或小朋友吃,有了新玩具就叫小朋友一起玩兒,讓她學會分享,對班集體的事情也要主動分擔,大人也注重言傳身教,平時關心集體,多做公益好事。記得2008年汶川地震,剛三歲的女兒自己主動提出要捐出自己的零花錢給災區人民,那一刻我是多么的驚喜!
培養孩子的一顆“平常心”,這方面的教育常常被許多家長所忽視。在我們小的時候,家里孩子多,家長工作忙,經常是自己照顧自己,甚至還要照顧弟妹,從來沒有產生過大家都要圍著我轉為我服務的優越感。可現在都是獨生子女,全家嬌慣,成了名副其實的小皇帝、小公主。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就有意識地培養孩子的一顆平常心。女兒從小就知道不能“惟我獨尊”。到商場不能見什么要什么,不能亂花錢,就是實在喜歡的東西,聽家長說明不買的理由后,也不堅持要買。在家里干家務,人人有份,她每天負責收拾桌椅碗筷、倒垃圾等,隨著年齡的增長逐步增加。每件新衣服要愛護,穿小之后要送給其他需要的人。每次吃東西要先給家里年老的人吃,犯了錯誤要罰站、寫檢查,有時還要吃點皮肉之苦等。以上是我們幾年來在和女兒的相處中采取的一些做法,這些方法和做法包含了父母對孩子深厚的愛和無限的期望,“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孩子的成長道路是漫長而又短暫的,父母是孩子成長的見證人,千萬莫缺席!我想等我們用辛勤的耕耘迎來收獲的季節時,那將是天下父母最自豪、最幸福的時刻。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七
與家長進一步溝通后我回家自己做了一份輔導計劃并與家長達成了一致,和家長一起配合,希望給孩子能有一些幫助。和大多數的大學生家教一樣,我也是先和這個男孩子打成一片,嘗試與他談論其感興趣的話題,比如籃球和小說。我發現他的內心并不排斥我這種比他大六七歲的人,反而和我很要好。這也方便讓我展開進一步的教學。
4.與我:經常電話交流,保持聯系并且向往大學生活。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八
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
”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
”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
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
”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
”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
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甲多年在外國留學打工,后在國內買了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甲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乙,并已交付房屋,約定一個月后辦過戶手續,逾期支付違約金。
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后,表示堅決反對,甲根據物權法規定提起訴訟要求乙歸還房產,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
乙因此損失了部分房屋裝修、搬家等費用,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評價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對不能依約辦理登記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3)乙對甲父享有哪些權利?甲父應對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
(3)乙可以對甲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甲父應對乙房屋裝修、搬家等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而房價上漲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因為房價上漲是市場價格波動的結果,不能列入預見利益損失)。
4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
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
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
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
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
(1)用所學的合同法的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
(2)為什么?
答題要點:
(1)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該案涉及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中債務相互抵銷的法律規定。
抵銷,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負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2)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1999年11月陳某將自己的電腦借與王某使用。
同年12月,王某將該電腦以市場價賣予張某。
張某在買該電腦時并不知道該電腦并不為王某所有。
陳某在得知這一情形后告知張某,該電腦為其所有,并要求張某將電腦返還給他,張某表示不同意。
兩人因此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根據張某的要求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問:該電腦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應如何處理。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我國合同屬于債權,善意取得制度屬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沒有合同物權也以發生變動。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九
20xx年8月1日,大學畢業生田宇成功應聘到通天紅酒有限公責任公司成為了一名紅酒銷售員,公司與田宇約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資,并按銷售業績決定提成,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三個月,田宇遲遲未得到工資。20xx年10月31日,銷售業績只能剛好達到公司最低標準的田宇想到了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職至今拖欠的工資。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以田宇銷售業績不佳為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款。田宇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通天紅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二、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通天紅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銷售業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田宇的銷售業績雖然不能拔得翹楚,但是也達到了公司對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的最低標準,因此,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足額支付田宇入職以來拖欠的所有工資。
其次,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辦案中,田宇入職三個月以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并未約定試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田宇支付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形下,即便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超過一月未滿一年的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用工的,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
老師,您好,對于課上觀看的買房合同案例,在此簡要說說我的感想。
案例中,房主們購房并居住后不久,房子自己“長大”了,開發商要求各位房主補交多出來的面積的錢,但房主們據理力爭,拒絕交這筆錢,并且根據合同找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調查的過程中,人們發現房子的面積有過三次測量,并且每次測量的數據不一樣,第二次測量有公攤面積的影響,第三次測量的數據疑點重重,并且測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此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其下面的工作人員則明確指出他們“一把手”很“霸道”,很多事情都喜歡一個人說了算,在第二次測量中,公攤面積本不能放入人民居住房面積中的,但他們的一把手卻一拍即定,將其算入住房面積,對于這里,一部分工作人員透露他們的一把手與該棟住房樓的老板有著不淺的交情,這極可能有權錢交易的成分在里面,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根據視頻提供的可信信息,以及我對房地產買賣商品房合同方面的了解,售房合同應該對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有所規定,對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結構、層高、層數、面積應該做出了明確的約定,購房人應該仔細的核對相關內容,特別重視有關于建筑面積的內容,一般來說,現在如果我們購買的是期房,現在的面積只是一個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只是開發商和房地產管理機構通過對圖紙做一個預測繪得出的一個面積。視頻中房主和開發商的矛盾就出現在房子的面積上。還有,在建筑面積中包括兩個部分,也就是說我們在合同中簽的建筑面積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套內的建筑面積,一個是分攤的公用面積。套內的建筑面積相當于地毯面積加上套內的墻體面積以及陽臺的面積。按照現行的公攤面積的規定,第一部分包括這個樓的大堂、電梯、消防控制室、電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建筑用房。分攤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內與公用建筑面積之間,分隔墻以及外墻,外立面墻體投影的一半,倉庫,作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等。分攤的第三部分,即為多棟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比如說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等。在這個視頻中,公攤面積主要是樓層中用來通風的那一層,應該屬于上述中的分攤第二部分。根據一般習慣,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附件里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明,應有說明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準的,并有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的章,也就是說分攤面積已經在房管局備案。視頻中,開發商在測繪機構第二次測量時,將公攤面積(樓層中部的通風層)納入套內的建筑面積,以此為借口,要求房主們補交“多出來”的面積。這個已經違反了合同里的部分條款,并觸犯了有關的法律,而樓主們就是通過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政府有關部門也積極配合調查,積極維護公民們的權力。
一葉即可知春,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得到了飛速發展,各種新型的民事合同也逐漸增多。視頻中的合同只是滄海一粟,面對各種各樣的合同,我們應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來確定合同的有效與無效,處理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問題。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一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術總監,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術副總裁,季某經過網上視屏面試,北京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發出offer,通知其國慶后即來北京上班報到。
季某為此很高興,請親朋好友多次聚會,花費上萬元。
國慶后季某剛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該職位已經有更合適的人員。
季某大為光火,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本人觀點: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季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二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二,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談一下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2、勞動者有過錯的。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四
表達,輸入輸出一樣重要。
怎么輸入?
多讀書,拓寬你的知識面,豐富你的詞匯,讓你的儲備充足起來。
學名嘴,多看看多模仿你喜歡的名嘴節目,他們可以教會你很多東西。
勤背誦,把你看到的聽到的一些經典句子,經典故事等等內容背下來。
怎么輸出?
寫作,既然輸入了,那么每天就根據你的輸入寫個幾百字,寫作很能鍛煉一個人的表達能力。我有一個老鄉,他自己每天堅持寫1000字,已經快3個月了,他現在口才的進步是非常明顯的。
錄音,你可以就一個話題,講個兩分鐘,錄下來,然后自己聽一下到底講得怎么樣,剛開始可能會有點惡心自己的聲音和表達,正因為如此,你才會不斷地去糾正改善。久而久之就好了。
出去,走出去吧,一逮到機會就發表講話,聽人說:‘’在戰爭中學習戰爭,在游泳中學習游泳。‘’我說:“在講話中學習講話。”實際生活中的那種氛圍,會讓你感覺緊張,而這種緊張會促使你努力提升自己。
真的,你要重視這個問題!
戴爾?卡耐基曾總結道:“一個人的成功,15%靠技術知識,85%靠口才藝術。”
當然,這個說法未免太過武斷。但是,口才確實太重要了!
那些口才好的人,往往討人歡喜,人緣不錯,銷售能力好,春風得意,連泡妞都占盡優勢。
那些口才不好的人,默默無聞,沒有存在感,一到需要發言的時候就痛苦得要死,臉憋得跟豬肝似的。
大學時候班上很多人參加公務員考試,那些口才好的同學過了筆試以后,面試相當輕松。而那些嘴笨的同學,還得花一大筆錢去參加什么面試班,在之后的競爭中還未必干得過其他人。
總之,口才好,好處多多。口才差,壞處一大堆。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五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家教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六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