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和維護良好勞動關系的基礎。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范文,供您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一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計算、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支付補償問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二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解釋就在下面,歡迎大家閱讀!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1、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三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打勞動官司律師費大概多少錢。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到3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用人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碼:
勞動者姓名(乙方):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張家港市建設安全生產工程項目工資預留戶試行辦法》的精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
一、勞動紀律。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一、合同期限合同自月日起至月以完成項目(任務)為期限,該項目(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從事工作(工種),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約定為:每月元。或每工元。
(二)工資支付形式:
(三)工資支付時間: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拖欠、克扣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七、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章):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四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比如勞動合同未滿,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合同約定的行為。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是一種替代關系,只能適用其一,不能重復適用。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計算。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三、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單方、無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需要支付。)。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7)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賠償金的適用情形。
1、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之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五
律師為你解析: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2)、(4)、(5)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依據(1)、(2)、(3)、(4)、(5)條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對余下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按工作滿一年的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六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2、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3、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4、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1)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2)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5、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6、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九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禁止職工參與賭博,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亦有禁止賭博的約定,職工仍參與賭博并被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即構成對勞動制度和勞動合同之雙重違反。用人單位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違背勞動法律規定。
案情。
原告羅平于1978年8月到被告重慶市農商行奉節支行(原信用社)工作,先后分配到新政、金鳳、雙店、龍池、萬勝等分理處從事信貸業務。1月1日,原告與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簽訂《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勞動合同書》,合同中約定:乙方(原告)了解認同甲方所制定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等相關制度規定。同年3月,原告羅平被借調到農商行奉節支行風險管理部貸款核查組工作,主要職責為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后續核對。6月21日13時許,原告羅平在奉節縣永安鎮人和街雙扶公司“玉園賓館”999號房內與劉杰、吳世剛、馬從兵四人以打“軟綿綿麻將”的方式賭博(單注50元),被奉節縣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被該所作出奉公(永安)決字[]第50號《重慶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羅平500元的治安行政處罰,羅平于次日繳納罰款500元。207月4日,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行長張厚躍代表支行向職代會作《關于解除羅平同志勞動合同的報告》,與會31名代表在報告上簽名;2011年8月30日,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根據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行長與奉節支行行長張厚躍簽訂的《授權書》,依照《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工規定》等相關規定,作出《關于給予羅平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決定》,決定解除與羅平的勞動合同。2011年9月1日,原告羅平向奉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奉節勞仲案字(2011)第599號《仲裁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羅平的仲裁請求。1月5日,原告羅平向奉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奉節支行[2011]154號文件的決定,恢復原告的勞動關系并補償2011年9月后停發的工資。
裁判。
奉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雖然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原告羅平作為勞動者仍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羅平于2011年6月21日參與打麻將的賭博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罰款處罰,事實清楚,原告羅平的賭博行為違反了《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中禁止賭博的行業規定。原告羅平身為農商行職工,明知賭博系違法行為且為本單位規章制度所禁止,仍然為之,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農商行的上列勞動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該制度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銀行員工的處理程序和實體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按照重慶總行的授權,對羅平參與賭博行為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向工會代表報告處理意見,工會代表均簽名通過,工會無反對意見,并無不當,其解除與羅平的勞動合同關系亦不違法。據此,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解除與羅平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勞動制度合法,處理程序正確,故原告羅平要求撤銷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際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補發2011年9月后停發的工資的請求,因被告解除勞動合同不違法,其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本案中職工參與賭博并被治安處罰的行為性質分析。
本案原告羅平在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工作了30余年,作為該行的老職工非但沒能帶頭遵守工作制度和勞動紀律,反而參與賭博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其行為構成了對工作單位勞動制度及勞動合同的雙重違反。從被告單位的勞動制度看,《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五)項明文規定:“職工參與賭博、違規從事第二職業或中介業務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職工參與社會上賭博或與有信貸關系、工作上有直接利益或利害關系的客戶進行賭博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制度規定,既是為規范職工管理而制定,也是為保護職工免受紀律處分而設立。原告作為老職工明知而違反,從而導致了工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果。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看,20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勞動合同書》上明確約定:原告了解認同被告所制定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等制度規定,已表明原告羅平愿意接受該制度規定的約束,也明知一旦參與賭博將遭致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后果。但原告羅平卻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參與賭博并受到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因此,原告羅平作為老職工不但違反工作單位的勞動紀律,也違反了自己與工作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之約定,這種雙重違反導致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從法律規定方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除增加相關內容外,仍重申了《勞動法》的上列規定。這表明,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具有勞動法上的法律依據。
從勞動規章制度方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所貫徹執行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禁止員工賭博和從事第二職業規定》,制定程序符合上列法律規定,內容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寫入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該勞動制度既應成為被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依據,亦應成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之依據。
從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看,本案被告農商行奉節支行針對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參與賭博受到治安處罰的事實和性質,在重慶市農商總行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根據上列勞動制度規定,召開行長會議研究,向工會委員會報告處理意見,獲得工會委員全部簽名通過,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該工會無反對意見,然后向原告宣布,送達處理決定。這一處理過程,表明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慎重的,也是向原告負責任的,且處理程序正當合法,既獲得勞動仲裁的認可,也獲得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是值得其他用人單位學習和借鑒的。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
(一)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98號)的精神,“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賠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第五條關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應于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三)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有關精神:
6、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請示的發函》(勞辦發[1995]33號)精神:
8、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9、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五)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有關精神:
11、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一切經濟補償。
(七)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單位應給經濟補償情形。
所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若干問題意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一
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需要對其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金補償的。在哺乳期間同樣也是如此,那么,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怎么樣的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我們國家在勞動合同法、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計劃生育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上重點對三期婦女的權益進行特別保護,明確禁止在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有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發生。
但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哺乳期婦女并不是無條件的,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哺乳期女職工違反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并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仍可以與該哺乳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與哺乳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理應支付哺乳期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的賠償金年限。當然,哺乳期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確認解除行為違法,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女性哺乳期是指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我國勞動法對女性懷孕及哺乳期進行了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其應得的工資待遇,且不得隨意辭退該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的規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的相關情形。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可以的。
由于哺乳期內是禁止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故,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在哺乳期間,法律有對于女性員工的一些合理差別對待的特殊保護,需要對其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二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三
當勞動者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是可以獲得相應賠償的。那么,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工傷認定后,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四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熱門15篇)篇十五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系相對靈活和復雜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勞動合同法就代表著手上拿著堅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險阻、困難都可以迎刃而解。
a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結果:每滿1年工作年限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情況五:如果您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錄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結果:按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廢止日期后被錄用的,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b2這些情況得不到經濟補償。
情況二: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勞動報酬。
情況三:自動離職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沒有與用人。
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被用人單位按規定除名的。
情況四:因本人原因調動工作的。
c1這些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單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轉業軍人,專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的,其轉制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單位原招用在臨時性崗位工作的人員,如果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崗位上提供了正常勞動,并獲取了相應勞動報酬,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c這些不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1.勞動者過去已領取相應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年限;。
2.因破產、兼并等原因領取過一次性安置費的工作年限;。
3.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補償的工資標準這么算。
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工資計算標準,是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或者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d2這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收入,如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及稿費、講課費等。
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大家面對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勞資糾紛應該知道如何去維權自己的權利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