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心得可以幫助我們回顧所學知識,加深理解并提高應用能力。這里整理了一些經典的培訓心得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一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后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二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后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三
通過此次培訓,我深刻意識到企業管理滲透到法律服務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溝通的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受到影響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是多樣化的,如何通過在日常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尋找企業管理與法律防范相結合的契合點,才能真正滿足顧問單位的實際需要,解決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從微觀的角度出發,按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
(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如果能主動的參與到其中為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才能讓顧問單位看到法律顧問在其中的價值。
從宏觀的角度考慮,我們也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運營模式,判斷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有的企業是采取連鎖加盟經營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搶注、品牌延伸、與加盟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等特有的法律風險;或者我們從顧問單位企業規模的大小去判斷,規模大的企業通常具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在人力資源這一塊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規模小的企業為了企業發展可能會在企業融資這一塊存在更多的融資風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其經營模式固有的法律風險制定一套有針對性適用于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其次,做好企業法律顧問也要從企業的發展角度出發為企業提前做好商標注冊、看好財務報表、做好行業分析報告、查詢關聯企業工商檔案信息、企業管理隱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防范培訓講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為企業提供法律增值服務。
最后,我認識到了法律服務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法律顧問服務如何體現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過訴訟幫企業挽回實實在在的經濟損失之外,平時服務過程當中,書面化的'工作報告、每個年度的工作報告是十分必要的,這樣不僅能體現律師對工作嚴謹負責的精神,更能成為你提高法律顧問服務費用的一個事實根據。
綜上所述,在過去,企業法律顧問或許只是幫企業審審合同,代理訴訟糾紛,企業家們根本體會不到法律顧問在企業發展過程當中的價值,為了減少經營成本,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會盡可能減少法律顧問方面的預算。作為法律顧問的服務者,如果能提升服務理念,提高法律顧問的附加值,體現在企業法律顧問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我深信,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將贏得企業家們的信賴與支持!法律顧問服務市場也將迎來充滿希望的春天。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四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五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了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愿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么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簽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新員工報到后,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后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匯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于新制定并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后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簽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于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復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后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后,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么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于被動地位。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批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于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并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后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了解后,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后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后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經了解后,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么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于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法律并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調入檔案,對于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于勞動爭議。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六
今年以來,金融案件頻發,涉案金額和數量均雙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樣性、隱蔽性、分散性,銀行從業人員牽涉民間借貸、企業騙貸、中小銀行票據大案、外資銀行員工違規買賣外匯、銀行人員私下收取傭金、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等案件層出不窮。歸根結底只有兩點,那就是由于有章不循和監管不力而造成的.。學法、懂法、守法,時刻繃緊風險這根弦,是走好人生每一步棋的最基本保證,否則在大是大非面前終究會迷失自我。
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銀行業從業人員個人來說,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是人人必備的必修課。通過對職業道德相關內部制度的學習,我們深知自身必須具備的素養:
一是誠信,人無信不立。不僅對客戶、對經手的每一筆業務,對同事,對監管部門,誠信是最基本的準則,恪守誠信也是每一位國行人的工作信條。
二是合規守法,合規操作,防范風險,對客戶資金安全負責,對銀行合規經營負責,也是對國家,對人民負責。
三是專業精神。每一位銀行從業人員都應熟悉本職工作,扎實掌握本崗位業務技能,從而高效準確的為客戶服務,提升綜合業務素質。
在柜面工作中,每天最直接的和大量資金的往來打交道,更需要過硬的思想素質和更嚴格的職業準則。時刻謹記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勤勉盡職、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等準則。對客戶,除了利用自身業務技能為其準確高效的辦理業務外,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同時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遇到利益沖突時,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把操守指引落實到日常工作每一個細節。
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應樹立感恩的理念:感謝客戶給銀行帶來的.利潤、效益和業務發展機會,感謝客戶與我結緣,讓我獲得為他服務的機會,使我獲得建功立業創收的機會;同時,也應感謝銀行為員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務平臺。只有樹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戶心態,才能真正從內心深處做好規范化文明服務,才能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為客戶服務,才能真正地服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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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七
我非常有幸參加了共青團旬陽縣委旬陽縣少先隊輔導員培訓班。一天的培訓,緊鑼密鼓,安排得滿滿當當,但我們這些參加學習的輔導員不但不覺得累,反而樂在其中。近百名來自全縣各中小學的少先隊輔導員參加了這為期一天的培訓。一天的學習培訓是短暫的,但一天的學習、收獲卻是永久的,通過這次學習,讓所有的輔導員不僅學到了知識,鍛煉了能力,還相互交流了經驗、增進了友誼,可以說實現了“雙豐收”。
開班典禮上,旬陽縣團委書記王澤棟同志主持會議,教體局領導作重要講話,少先隊總輔導員王芳通知做培訓要求。這是旬陽縣第一次這么大規模的培訓,所以每個人的心都平靜不下來,帶著無比的激情,開始了少先隊輔導員的培訓。
學習的內容是豐富多彩的,我們從陳欣老師的最基本的少先隊的禮儀和規范學起,到少先隊活動課的設計,學習的知識很多,輔導員們都很珍惜這次學習的機會,上課前總會早早到達會場,等候培訓的開始。陳老師生動有趣的上課總會令人感覺到時間的飛逝,時不時引起一陣陣愉悅的笑聲。他的語言樸素易懂、風趣活潑,平易近人而充滿無窮的人格魅力。從他講課的神態、表情和語言中無一不表達了一位老少先隊工作者對少年兒童的關心,對少先隊工作的熱愛,對新一代少先隊輔導員的期望。笑聲、掌聲充滿著培訓會場,整個會場真的可以說是歡樂的海洋、求知的樂園。
在上課階段,分成了四組進行訓練。在訓練中每個人都認真對待,力爭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現出來,所有的隊員團結一致。
課后大家相互交流展示了自己學校學生的少先隊工作亮點,陳老師還對我們日常的少先隊工作以及隊課的設計提出了一些建議和看法,她介紹的少先隊工作先進經驗,很多出色的方面都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家在學習中收獲甚多。
通過一天的學習,讓每位輔導員都受益匪淺。對于一個對少先隊工作很陌生的我而言,真是一次完善自我的好機會。我想:在今后的少先隊工作中,首先要做到勤于學習,生命不息,學習不止,與時俱進,把握少先隊工作的方向,更好地服務于廣大的少先隊員;其次要有開拓創新精神,學習借鑒其他學校的成功經驗。并始終具有使命意識和責任意識,甘于奉獻,把自己的工作和培養合格的接班人聯系在一起,在火熱的活動中創造無悔的青春。
回想這為期一天的培訓,有些舍不得,有些留戀那些歡聲笑語的培訓時光,我們學習著,并快樂著!感謝共青團旬陽縣委給予大家這樣一個學習的機會,希望培訓班里所有的同仁在培訓結束后都能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出亮點,做出成績,共同推動少先隊工作更快更好的發展,讓火紅的紅領巾事業放射出更加奪目的光彩!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八
培訓開始,刑老師給我們簡要介紹了合同法的歷史來源,激起了我學習合同法的興趣,之后,刑老師又結合日常生活案例,通俗易懂的闡述了十幾種合同的內容及書寫形式。
合同法的定義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工作中,起草一個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八項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制定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是市場經濟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是調整和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一系列行為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人們生產、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產經營、一個國家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濟交往,都離不開合同法。合同法在規范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在社會主義體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地位。
這次培訓通過合同案例闡述合同的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我初步了解了生活中經常用到的合同形式及內容規范,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夠合理利用合同法,保護自己和公司的利益。通過這次培訓,我認識到,我們日常生活中,比如購買商品,買家與賣家在進行交易時,就是運用口頭合同。
20xx年4月8日,供應部全體員工參加了由公司組織的“合同法實務培訓”。此次培訓由內蒙古鹿城律師事務所的老師主講,主要講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及實務問題。
作為一名供應部業務人員,通過這次培訓讓我從合同簽訂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結合相應事例系統地學習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業中所處的重要位置,要增強企業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把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的風險降到最低。
結合培訓的內容,我認為在以后的合同簽訂工作方面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審查方面。
1、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簽約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2、認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合同交易事項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體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文件簽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簽訂方面。
1、爭取合同起草權。
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方可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考慮合同中的每一條款,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2、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盡可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交易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實現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條款是否明確、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內容的實現,是否存在由對方單方控制的風險;履行相應義務后,確認是否能取得相應證據;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一般條款。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嚴格依合同約定履行,并注意主體的一致性。
2、對方的履行及時檢驗。
3、我方的履行保留證據,要求對方及時確認。
4、根據履行需要及時的通知、告知、協助。
5、合同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確認。
6、對方發生違約時應及時主張權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辯權。
7、遇有特別事件或重要事實協商解決之同時,保存證據。
8、必要時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因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專業人員,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
五、增強合同管理意識。
1、風險意識:認識到合同事務中存在風險,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識:依據法律處理合同事務,保護自身合同權益。
3、合同意識:重視合同的簽定,并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事務,保障合同權益。
4、證據意識:在處理合同事務的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防止發生爭議時,有關重要事實無法證明。
5、時效意識:及時、盡快的行使合同權利。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鑒于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通過對財務知識和合同法的學習,使我在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在財務工作中,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項會計制度,嚴格維護財經紀律,按照規章制度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直接關系到單位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作為財務人員,要樹立“增收節支”的思想,有“省的就是掙的”觀念。加強財務管理。就是要認真學習,不斷開創新的工作方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工作上要解除固有思維的束縛,突破盲從的思維惰性,大膽實踐,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對于管理上存在的軟肋,要敢于講原則、堅持原則,努力在工作中謀求管理創新發展。扎實做好財務基礎工作。
切實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晰。
在日常工作中應與各部門多交流,讓大家明白財務工作實質、工作流程,這樣才能做好財務工作。要進一步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在具體的工作中堅持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兢兢業業地做好各項工作,樹立強烈的時間觀念、效率觀念、質量觀念,今天能辦的事不拖到明天。同時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保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以熱忱飽滿的精神狀態,真正做好本職工作。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獲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九
為了推進法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引領全校師生牢固樹立“珍愛生命,安全第一”意識,使廣大青少年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確保師生生命健康安全,順利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推動創建平安和諧校園工作,我校開展了第二屆“關愛明天,普法先行”法律知識競賽活動,總結如下:
我校高度重視“關愛明天,普法先行”法律知識競賽活動,首先成立了競賽活動領導小組,各部門均有分工,各負其責,精心組織。校團委利用團課舉辦一次普法講座,各班利用班會時間學習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讀本》并把這些知識通過“青春之聲”廣播、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學生的法制觀念較大提高,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立廣大學生的自覺行動,人人爭做義務法律宣傳員。4月份,我們邀請了我校法制副校長樂橋派出所教導員陳鎮到校做了法制報告,陳教導員講得精彩、富于哲理、通俗易懂;學生聽得認真,記得詳細,理解得也比較透徹,是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師生受益匪淺。其次,我校精心組織了七、八年級全員參加《小學生法律知識競賽》活動,參賽率達到100%,由于同學們對相關法律知識了解的比較深入,答題順利。最后,對參加本次活動獲獎的同學進行表彰。
通過法律競賽活動,使全體學生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學校也有紀律。幫助學生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掌握了與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識別能力,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學會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愉快的生活,健康的成長,做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十
培訓開始,刑老師給我們簡要介紹了合同法的歷史來源,激起了我學習合同法的興趣,之后,刑老師又結合日常生活案例,通俗易懂的闡述了十幾種合同的內容及書寫形式。
合同法的定義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工作中,起草一個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八項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制定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是市場經濟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是調整和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一系列行為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人們生產、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產經營、一個國家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濟交往,都離不開合同法。合同法在規范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在社會主義體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地位。
這次培訓通過合同案例闡述合同的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我初步了解了生活中經常用到的合同形式及內容規范,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夠合理利用合同法,保護自己和公司的利益。通過這次培訓,我認識到,我們日常生活中,比如購買商品,買家與賣家在進行交易時,就是運用口頭合同。
感謝公司領導給我們提供這樣好的學習機會,我將會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并希望能隨著公司的不斷壯大而逐步成長。
20xx年4月8日,供應部全體員工參加了由公司組織的“合同法實務培訓”。此次培訓由內蒙古鹿城律師事務所的老師主講,主要講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及實務問題。
作為一名供應部業務人員,通過這次培訓讓我從合同簽訂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結合相應事例系統地學習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業中所處的重要位置,要增強企業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把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的風險降到最低。
結合培訓的內容,我認為在以后的合同簽訂工作方面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審查方面。
1、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簽約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2、認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合同交易事項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體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文件簽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簽訂方面。
1、爭取合同起草權。
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方可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考慮合同中的每一條款,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2、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盡可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交易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實現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條款是否明確、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內容的實現,是否存在由對方單方控制的風險;履行相應義務后,確認是否能取得相應證據;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一般條款。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嚴格依合同約定履行,并注意主體的一致性。
2、對方的履行及時檢驗。
3、我方的履行保留證據,要求對方及時確認。
4、根據履行需要及時的通知、告知、協助。
5、合同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確認。
6、對方發生違約時應及時主張權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辯權。
7、遇有特別事件或重要事實協商解決之同時,保存證據。
8、必要時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因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專業人員,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
五、增強合同管理意識。
1、風險意識:認識到合同事務中存在風險,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識:依據法律處理合同事務,保護自身合同權益。
3、合同意識:重視合同的簽定,并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事務,保障合同權益。
4、證據意識:在處理合同事務的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防止發生爭議時,有關重要事實無法證明。
5、時效意識:及時、盡快的行使合同權利。
這次培訓雖然時間有限,但是讓我受益匪淺,讓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時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風險防范,提高法律意識,降低風險,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務公司。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十一
講座中,唐助理先由合同的基本含義和五大原則講起,因為這方面是涉及我們日常工作最多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學習,熟悉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則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公司是資產經營類企業,公司主營業務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相當多而廣,我部門擔負著整個公司的文件收發、流轉以及對各種文件的文字修改把關工作,學習掌握相應實用的法律知識,對于我部門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法律意識,并把所學到掌握的法律知識正確運用到各項工作當中,尤其是當涉及法律合同文書方面的工作時,首先能夠從法律上嚴格審核論證、規范操作。
二、充分認識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強化企業法制建設的工作理念。
唐助理在講座中以理論結合實際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風格,給大家進行了詳細詳實的講解,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在企業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大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素質、牢固樹立企業法制建設理念的必要性。樹立法制建設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場競爭,法律先行”的理念;二是“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三是“加強企業法制工作同樣可以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守法誠信是企業第一生命,依法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才能切實維護好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作為一種重要的制度資源對企業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實踐證明,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需要人、財、物的投入,但更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提高企業員工的法律素質、思想意識和工作理念,是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需要。
通過這次的法律知識講座,使我部門人員達到了提高認識、開闊視野、拓寬知識、增強能力的目的。并將把學習到的相關法律知識正確的運用到今后的各項實際工作當中,以較強的法制觀念帶動工作上的高效率、高質量。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十二
xx年7月20日至24日,我有幸參加了全省檢察機關法律適用和檢委會業務研修班的培訓,短短五天,讓我遠離工作的繁雜,重新回歸校園的單純,重溫“學習—吃飯—睡覺”三點一線的簡單生活,輕松愜意,充實滿足。通過參訓,我更加明白,作為一名青年檢察干警,任何能力都要認真學習、深入領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點點滴滴的提高,更需要自我鞭策砥礪前行。
“自偵案件的新問題與刑事檢察理論研究新領域”,作為培訓的開門第一堂課,由山東政法學院楊曉靜教授親自授課,通過對“禁止強迫自證其罪與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的關系論證,我學會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另一門技巧與藝術,那就是“鼓勵”與“激勵”。另外,楊教授重點講授的“幽靈抗辯”的存在與處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錯案責任追究中的錯案標準等課題,深入淺出,解疑答惑。“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只有不斷學習,獲取最新的業務知識和工作技巧,才能保持一名檢察人員的高水準業務能力。
高檢院研究室法律應用研究處宋丹副處長為我們講授了刑法適用的相關問題,并就學員較為關注的“盜竊罪”、“行賄罪”兩個罪名做了詳細的解讀。此外,我們還集中學習了“刑事訴訟機制轉型下的偵查取證與證據裁判”、“檢委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等相關課題,使我受益匪淺。
如果說前期的業務理論學習是鋪墊的話,具有針對性的實訓課程就是實打實的“大練兵”了。本次的實訓分為精品調研報告分析、案例論辯和模擬調研報告三個部分。7月22日上午的精品調研報告分析可謂耳目一新、令人難忘,123名學員分成八個小組,我們小組代表臨沂、淄博兩市院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環節纏訴鬧訪現象的分析與對策研究》進行分析。小組組長將我們8個人進行分工,首先每人就該調研報告形成1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統一交給羅莊區院研究室樊主任匯總成篇,因為白天需要上課,只能把工作放在晚上,匯報的前一天晚上小組成員集體通了一遍稿子,定稿后才能制作ppt,一直到凌晨1點多才收工完成,可能是個人素養,可能是工作態度,也可能是內心信念……竟然沒有一個人喊累喊困。雖然第二天上午在臺上只有短短10幾分鐘的匯報,但得到省院領導和其他地市學員的贊賞,覺得一切都很值得。這樣的團隊力量和團隊精神讓我讓我感動,激勵我前行。
當然,辯論賽也是唇槍舌戰,令人振奮,學員們就省院研究室岳主任精心準備的兩個案例展開論辯,該兩個案例均是經省院撿委會研究討論過的真實案例,較為復雜。這樣的案例辯論,對于提升我們的專業技能具有極強的推進作用。在模擬調研報告中,我們小組也是充分配合,專門制作ppt展示匯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首先,學無止境,貴在堅持。通過培訓,讓我意識到,身處在檢察崗位上,不僅需要扎實的理論基礎做鋪墊,也要不斷地堅持學習。新的形勢下,不斷涌現出新的理論、新的業務,這都要求我們對學習不能懈怠,把學習的精神帶到工作中去,不斷推動自己向更高層次邁進。
其次,結業是終點,也是合作和友誼的起點。在培訓中結識的全省各個地市和縣區的同仁,通過為期五天的朝夕相處,互相學習,共同合作,增進的不僅是感情的溝通,更重要的是相關檢察業務知識的交流,我們的友誼也在合作中更加堅固。
最后,實踐出真知。對于個人來說,通過培訓得到的進步,使得在綜合部門的我對業務知識有了一定的提高,我會將學習到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用到實際工作,提高進步,努力成長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檢察官,不負自己的青春年華!
總而言之,學習容易,堅持不易,且學且珍惜。
合同法法律培訓心得(通用13篇)篇十三
通過對財務知識和合同法的學習,使我在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在財務工作中,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項會計制度,嚴格維護財經紀律,按照規章制度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直接關系到單位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作為財務人員,要樹立“增收節支”的思想,有“省的就是掙的”觀念。加強財務管理。就是要認真學習,不斷開創新的工作方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工作上要解除固有思維的束縛,突破盲從的思維惰性,大膽實踐,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對于管理上存在的軟肋,要敢于講原則、堅持原則,努力在工作中謀求管理創新發展。扎實做好財務基礎工作。
切實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晰。
在日常工作中應與各部門多交流,讓大家明白財務工作實質、工作流程,這樣才能做好財務工作。要進一步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在具體的工作中堅持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兢兢業業地做好各項工作,樹立強烈的時間觀念、效率觀念、質量觀念,今天能辦的事不拖到明天。同時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保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以熱忱飽滿的精神狀態,真正做好本職工作。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獲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
通過學習,學會了自我剖析,自我批評,向群眾學習,在聯系群眾中提高學習力,向領導學習,在觀察中提高學習力,學習領導的政治觀念、大局意識、思維方式和領導藝術,我決心在今后的工作和學習中,從簡單的事情做起,從細微之處入手,以扎扎實實的工作作風去工作,改變以往的心浮氣躁,淺嘗輒止的毛玻工作有了失誤,及時進行自我反省,不斷鞭策自己,真正把小事做細,把大事做好,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