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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一
根據目前勞動法律的規定及司法現狀,在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并不針對訴前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文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與否、案件實體裁決結果是否合法等均不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所要審查的對象,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依然是勞動爭議雙方爭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也只就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是否應予支持進行法律評判,而對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和裁決結果是否合法不予審查、不予法律評判。
勞動仲裁雖是法定的訴前前置程序,但該程序設置的本意在于使勞動爭議化解在訴前的仲裁階段,而仲裁后的訴訟程序是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結果時設置的救濟程序。仲裁程序只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但其裁決結果對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故當事人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后,即可依法訴至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綜上,本案原告已經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現其訴至貴院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本案并不存在訴訟程序上的法律障礙。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決案件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代理人: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的雙倍工資________________元(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的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共計_____________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___元。進入公司后,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簽為由推脫,之后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__________年______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并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后,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復,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_______________》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v^》之規定,特依法提起,請予支持!
_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三
住所地:水城縣______________村。
負責人:______(辦公室主任)電話:________________,0858——______________仲裁請求:
一、裁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解除勞動關系。
二、1、停工留薪工資4個月×元/月=元。
2、住院期護理費29天×104元/天=3016元。
3、住院期伙食補助費29天×10元/天=290元。
4、傷殘補助金11個月×元/月=元。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元/月=元。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元/月=元。
共計:元。
事實和理由:
一、因申請人不能提供原工資相關證據,故上述第一、四項請求原工資標準只能按六盤水市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
二、申請人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在被申請人單位井下工作面工作時不慎掉入溜子將手指打傷,當天送到六盤水市________治療,出院時該院診斷證明書為:
1、右手示中指中節指骨骨折;
2、右手示中指血管神經肌腱損傷;
3、右手環指末節指體缺失;
4、右手環指皮膚軟組織挫裂傷。住院____天,康復期____天,經被申請人申請: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水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水勞工傷認字【________】第______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申請人為工傷,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六盤水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__級傷殘。
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上述請求,希望給予支持。
敬禮!
____縣勞動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四
用人單位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銷售部負責人:手機號:
申訴事由:
本人在x年xx月xx日進入x公司工作,職務為,月工資x元,用人單位在x年xx月xx日無理由辭退我,在該公司工作的x月期間,該公司未給我簽勞動合同,也未給本人買社會保險(當時公司錄用我工作約定是沒有試用期也答應給買社保的),現本人要求按照國家新勞動法合同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1.要求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單月工資*)元。
2.要求該單位補交xx個月的社會保險。
3.要求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單月工資*2)元。
提供證據:
本人提供xx銀行(公司代辦的銀行工資卡)卡折對賬單。
(提供工資條等,不涉及保密協議的證明文件,如打卡,簽到等)工作介紹人:
由于公司發工資是通過銀行發放,向公司索要工資條,公司不給。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有考勤記錄——此用人單位掌握管理,需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已不能自行收集,現申請仲裁委員會參照《^v^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幫助我收集公司發放本人的工資記錄和本人的考勤記錄,以證明本人與該公司存在實事勞動關系而要求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
時間: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對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__________,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_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證據目錄。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4、__________。
注:根據當事人的使勁情況,將事實和理由填充到上面,此外還要針對對方提出的仲裁請求的項目是什么來進行有目的性的回答。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六
xx年2月以來,被答辯人曾兩次沒有任何理由,就擅自離崗礦工數星期。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被答辯人稱因答辯人無故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毫無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一直以來,答辯人關心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遇到困難的時候,答辯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幫助。如今被答辯人的做法,實在令答辯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鑒于被答辯人的所作所為,給答辯人聲譽造成了影響,經濟上帶來了損失,答辯人將另案對被答辯人提起訴訟,追究被答辯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仲裁請求。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七
答辯人:xxxx建設設計有限公司(被申請人)。
地址:xx市xx區青年廣場a棟x層e座。
法定代表人:嚴xx。
職務:總經理。
尊敬的江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收到貴會的江勞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號的開庭通知,現針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答辯如下:
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點是客觀存在的,但被申請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銷,故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請人所說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請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首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未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另xx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武中法『xxxx』第87號)第18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然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的工資。
2、即使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的本質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用人單位已經發放的工資就是這種價值的體現,而另外一倍工資(雙倍工資差額),并不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價值體現,因此不屬于工資,屬于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關于時效起算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既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那么就應該適用這一規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過仲裁時效,況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對此階段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請求事項應依法駁回。
第三、對于申請人要求支付10個月每月按35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的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總計4年4個月,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也是4。5個月工資。
2、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遠沒有3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經濟補償早已過了勞動仲裁一年的仲裁時效。
4、申請人在職期間,在工作過程吃回扣,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并涉嫌違法,為此申請人肆意曠工、擅自離職,而非公司原因導致其離職,公司念及舊情暫時保留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申請人更無權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繳納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者支付社會保險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時間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補繳或者賠償也僅限于此期間。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應該有行政機關處理而非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的范圍。
3、此請求事項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終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江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建設設計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八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于x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x年6月22日,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補償要求,于是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年6月23日到x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x年6月27日依據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x年6月29日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x年3月8日,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要求支付x年5月到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九
答辯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________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______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________的補償要求,于是________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______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據________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________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________集團職工手冊》第____章第_____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_____天、一月中累計曠工______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______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________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________無故連續曠工_____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________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______元,故________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______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________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________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
申請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請人:c,男,漢族,
被答辯人c訴答辯人a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1、被答辯人的月平均工資為1317元,而非被答辯人主張的1600元。
c2010年5月22日入職a公司擔任普工,至2011年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個月,9個月的工資分別為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資應當為1317元。上述事實有c簽名確認的工資單證明。
2、被答辯人主張傷殘津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依據上述法規可知發放傷殘津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6級工傷;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3、在“難以安排工作的”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中第2和第3個條件是遞進的關系,必須要先滿足第2個條件才能適用第3個條件。針對本案,c發生法工傷后已經單方面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況下依然拒絕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張明顯沒有事實的依據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3、被答辯人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724元沒有依據。
如上第2點所述,c在發生事故以后就已經單方面宣布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因此在發生事故以后a公司與c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c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沒有事實依據。
4、被答辯人主張的護理費沒有事實依據。
c并未舉證證明其發生了護理服務的事實,亦沒有舉證證明2120元護理費產生的依據,而事實上c的病歷中亦沒有醫生需要護理的建議,因此c的此項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請求仲裁庭查明事實,依法裁決。
答辯人:a公司2011年x月2x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一
答辯人: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住址:聯系電話:
申請人訴我(單位)爭議一案,答辯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主張的事實及申請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予以確認的項目:
(一)基本事實部分,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請答辯人寫明對申請書中“基本事實”部分予以確認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五項第3點,等等。)。
(二)加班工資調查表,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中的加班天數,第三項中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等等。)。
(三)基本事實之工傷待遇相關情況,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2《工傷待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三項第3點,等等。)。
二、不予確認的項目。
(一)基本事實部分,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請答辯人寫明對申請書中“基本事實”部分不予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不予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四項第3點,等等。)。
(二)加班工資請求計算明細,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不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的加班天數,第三項中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等等。)。
(三)基本事實之工傷待遇相關情況,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2《工傷待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不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三項第3點,等等。)。
三、答辯內容(請針對不予確認的事實,說明不予確認的理由)。
附:1.答辯書副本份;。
2.有關證據份,共頁。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是,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沒有依據。被答辯人自x年5月起在答辯人處工作,并簽定了勞動合同。x年5月份起,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x年3月25日被答辯人發生工傷事故,答辨人積極為其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工資照常發放。現被答辯人自愿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答辯人無需對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0xx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67235元,于法無據。被答辯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答辯人即日起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另外,因答辯人已為被答辯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被答辯人所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辯人于今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答辯人也無需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仲裁庭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此致
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餐飲限公司。
x年3月12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三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x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xxx0年x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x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x月23日到xxx0年x月2x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xxx0年x月2x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
《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x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xxx0年x月2x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xxx0年x月2x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鑒于xxx0年3月x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辯人:xx市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x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答辯人:黃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50xxxxxxxxxxxxx。
答辯人于xxx2年x月11日收到貴會受理的南勞仲通字(xxx2)1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黃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450xx.05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x5天,每周工作5x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xx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統一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試用期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社保金’。
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xx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xxx元月—1xx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以及用工單位(邕寧區信用社)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黃xx訴稱的一年3x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x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x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管員同時上班。
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0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x小時工作制執行。
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xx區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
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被答辯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依法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
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xxx0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
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xxx0年2月1x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xx0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xxx—1xx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被答辯人了。
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
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x43x.50元和賠償失業金損失4xxx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
xxx2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x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金損失責任。
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
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
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xx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
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
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解除。
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
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定、持續的狀態。
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本案中,答辯人自xxx0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年期限。
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對本案中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辯人認為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黃xx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
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金損失,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答辯人:xx市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四
被答辯人(申請人):某某。
答辯人因與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仲裁一案(案號:),依據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
申請人申請稱:x9年7月14日,申請人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五萬元定金。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2——銀行轉賬單,x9年7月14日給被申請人付款的是“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根本就不是簽訂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請人秦柱玉。
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合同的甲方(購車單位)為秦柱玉,身份證號x2;乙方為被申請人。故按約申請人即秦柱玉應支付本合同的定(訂)金。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如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自愿代為申請人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應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請人未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義務;其次,如申請人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實為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行為,應當告知被申請人并征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而申請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請人有以上事實。
直到我司于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達的仲裁資料及申請人的證據,仍然沒有看到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替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由申請人舉證。現申請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其仲裁請求應予駁回。
二、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向我司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該5萬元的法律性質待定,故本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進行處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沒有收到過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證明,證實其支付的5萬元是替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在銀行轉賬單上也無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該款是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申請人應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書面證明來我司開具定金收據,以確認該款的性質。雙方在購車合同上對5萬元款項也約定不明,一處是寫“定金”,一處是寫“訂金”(見合同第8~9行),因此,在僅有壹份第三人銀行進賬單,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由于申請人秦柱玉主張的5萬元系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所支付,該款的法律性質待定,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具有利害關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廣州市太平潤財貨運站為本案第三人。
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第二條約定:“顧客在繳納定金后,交車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則本合同作廢,本公司可自行處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還”。根據以上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前提是申請人支付全部貨款即305800元,而申請人并沒有履行交付全部貨款的義務,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可以拒絕向申請人履行交貨的義務。
四、申請人主張律師費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此致
廣州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年月日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五
答辯人:x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貴委所受理的廈集勞仲案第001號王某某訴x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案件,貴委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
1、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1)被答辯人未在大陸合法就業。被答辯人系臺灣同胞,適用我國《就業規定》[1]第四條之規定“我國對臺港澳地區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但本案的事實上,被答辯人除了有于x6年9月20日向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的x6年9月1日至x7年8月31日的《就業證》,且該《就業證》已于x7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無其他的就業證,則意味著在x7年9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止,被答辯人在大陸的就業狀態均屬于非法就業,被答辯人并不具有就業的資格。根據《確立通知》[2]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參照適用廣東《適用勞動法律指導意見》[3]的十八條及北京《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4]第十五條之規定,均確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則可以確定被答辯人無法與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至多就是勞務關系。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定,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我國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雇主與雇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未規定雇用單位需要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之規定。
2、被答辯人并非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第二條之規定,在我國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只是能是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就是說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而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更非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圍。根據《勞動人事仲裁規則》的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6],仲裁委員會應當以被答辯人未辦理《就業證》,非勞動法律關系,非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以受理,撤銷案件。
3、從責任分配的層面看,被答辯人本身對未辦理就業證有過錯,且積極參與該行為的實施。
作為答辯人所聘請的高層管理人員被答辯人有使用公章的權限,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外籍人員辦理《就業證》等事宜,有充分的決定權。同時,其本人也是積極地代表了答辯人實施了該侵權行為,不可能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二、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地區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與貴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糾紛是沖突矛盾的。
被答辯人的重復訴訟違背了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被答辯人已經在中國臺灣地區提起了對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給付薪資等勞動訴訟主張。這與貴委所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訴求基礎是一致的,但訴求事由卻是相矛盾的,訴請事項是一致的。被答辯人在就同一時間的同一事項同時向兩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要求給付薪金及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賠償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辯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事項不成立。
(1)被答辯人的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7]第7條規定的情形。按被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證實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曾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情形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的情形,不能適用該規定。
(2)“時間段計算”與法律不合。根據《勞動合同法》[8]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寬限期”內該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超一個月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11月的雙倍的工資,過一年后視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無限期的24個月底支付雙倍工資。
(3)從責任分配角度來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被答辯人。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給貴委的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于x6年9月15日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中的第一條“乙方的工種崗位為:廠務部經理”,及答辯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簽(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證實被答辯人屬于“臺干”身份的事實,確認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管理層成員,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提交的這份書面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其有權決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力證。從這個層面來講,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作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層被答辯人的責任,是其處心積地慮“釣魚式”地將答辯人陷于違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辯人申請事項已超一年的仲裁時效。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結合本案的事實,被答辯人在其申請事實與理由中陳述其入職時間為x3年8月1日,而并非x8年2月1日。自此,答辯人因未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而應支付懲罰性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退一步說,按答辯人的邏輯及提供的證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自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點x8年2月1日的一年內,即至x9年1月31日止,不管距離其申請立案受理的時點“x1年1月4日”還是貴委所受理的時點“x1年3月9日”,都已經遠超過1年得仲裁時效。且如前述,作為答辯人所雇請的管理人員積極地參與了該行為的實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
(5)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被答辯人所要求的“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不應得到支持。
2、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240000元不應當得到支持。
(1)被答辯人的應享有的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僅為6個月,而非24個月。根據《醫療期規定》[9]第3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根據《貫徹通知》[10]的第2條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具體延長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根據上述法規之規定,并結合事實,被答辯人實際在答辯人的工作年限為6年6個月;且其并沒有取得有效的延長醫療期的合法手續。所以,被答辯人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6個月。
(2)被答辯人可得的醫療期的月工資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據《貫徹意見》[11]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x區x9年至x0年3月份的最低工資標準700元,則被答辯人所能主張的醫療工資為560元/月(700*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實上,答辯人已經及時支付了病假工資。因顧念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已工作多年,答辯人已實際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資,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聯絡單”中“按相關規定已支付6個月醫療期的病假工資……”證實答辯人已經認可了答辯人支付六個月病假工資的事實。且答辯人也多次派人慰問,且組織了公司里的員工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實在證據6“銀行賬戶明細”、證據7支付憑證及支付憑單均有體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240000元的醫療期工資是毫無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辯人不應當存在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及補償金的義務。
(1)如前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對象;僅有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補償金請求權基礎。
(2)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存在解除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知,主張賠償金的前提是單位違法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但事實上,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從證據的證明力看,被答辯人提供證據4“聯絡單”試圖證明答辯人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從其內容看,答辯人僅是咨詢其是否如期復職,“若您無法如期復職……是否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而并非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而事實上,則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而其依法能享有的醫療期已屆滿,已不能享有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被答辯人并未能如期回單位復職嚴重影響到了單位的運營。
(3)退一步講,若存在勞動關系,僅為事實勞動關系。答辯人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賠償金或補償金。
第一,依據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提前結束合同,故其中勢必存在約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導致了其未與答辯人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事實勞動關系,并沒有約定明確期限(如前所述,事實上并未形成勞動關系,僅為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第二,《勞動合同法》第48條對于賠償金適用條件說得很清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第三,對于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已主張二倍工資,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會使被答辯人獲得過多非勞動性收入。第四,被答辯人至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要求單位在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違法解除。因此被答辯人的請求不當,不應得到支持。
(4)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12]之規定,“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該復函一則明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合法終止,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說法;二則明確區分了“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與“新勞動合同期滿”的界限。從而否決了被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的”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基礎。
綜上所述,不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結合事實和法律,被答辯人都沒有權利向答辯人請求賠償金及補償金。
4、答辯人不存在支付醫療補助金義務。
(1)誠如上述,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地區提出的基于患職業病的賠償訴訟請求與其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補助金的申請事項與是自相矛盾,此處被答辯人是不能自圓其說。
(2)醫療補助金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醫療期滿后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用于繼續治療的醫療補助金。可見,這個醫療補助金的前提:一、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二、勞動者確有需要繼續治療。
(2)誠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辯人并未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而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影響答辯人的公司的運營。退一步說,如前述,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并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
(3)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說明其存在繼續治療的需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適用《經濟補償辦法》[13]的第6條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4]第22條規定的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條件。
5、答辯人并不存在為被答辯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1)誠如上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僅存在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勞動關系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退一步講,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基于社會保險的唯一性,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而被答辯人在x3年10月1日至x6年10月1日期間一直由中國臺灣地區公司為其投中國臺灣地區當地的社會保險;而于x6年10月后,被答辯人自行加保于中國臺灣地區臺北縣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職業工會。意味著在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的時段x3年10月1日至x6年12月31日及x9年1月1日至x0年3月31日的內,被答辯人都有在中國臺灣地區參與保險,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存在被答辯人獲得額外過多的非勞動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根據《就業規定》之規定,被答辯人因為未辦理有效的就業證,直接導致其在大陸非法就業,與答辯人無法形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請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得雙倍工資,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工資,醫療補助金,補繳社會保險的訴求基礎。二、因被答辯人已在中國臺灣提起基于其與在大陸提起的訴請同樣時段內其與中國臺灣地區的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糾紛的訴訟,有重復訴訟之嫌,妄圖獲取多重利益。三、其所主張的各項申請事項都不得事實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不應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應當由仲裁庭撤銷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公司。
實用申請人仲裁答辯狀(通用16篇)篇十六
答辯人:建設設計有限公司(被申請人)。
地址:xx市xx區青年廣場a棟x層e座。
法定代表人:嚴。
職務:總經理。
尊敬的江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收到貴會的江勞人仲通字()第0915-1-2號的開庭通知,現針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答辯如下:
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點是客觀存在的,但被申請人是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銷,故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是:x年7月19日---x年11月28日,而非申請人所說的x年6月至x年6月。
第二、申請人提出的x年2月至x年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首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未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另xx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武中法『』第87號)第18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然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的工資。
2、即使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年2月至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的本質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用人單位已經發放的工資就是這種價值的體現,而另外一倍工資(雙倍工資差額),并不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價值體現,因此不屬于工資,屬于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關于時效起算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既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那么就應該適用這一規定,故x年2月至x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截止x年12月已過仲裁時效,況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對此階段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請求事項應依法駁回。
第三、對于申請人要求支付10個月每月按35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的時間是x年7月19日---x年11月28日,總計4年4個月,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也是4.5個月工資。
2、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遠沒有3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3、x年6月要求支付x年11月28日之前的經濟補償早已過了勞動仲裁一年的仲裁時效。
4、申請人在職期間,在工作過程吃回扣,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并涉嫌違法,為此申請人肆意曠工、擅自離職,而非公司原因導致其離職,公司念及舊情暫時保留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申請人更無權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繳納x年7月至x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者支付社會保險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時間是:x年7月19日---x年11月28日,即使補繳或者賠償也僅限于此期間。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應該有行政機關處理而非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的范圍。
3、此請求事項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終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江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建設設計有限公司。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