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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一
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業園。聯系電話:-。郵寄地址:xx省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鎮xx大道。聯系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縣三里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x年6月2日作出的()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x年1月5日委托鑒定結論作為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為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鑒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托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xx市藥業有限公司委托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鑒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托人系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設備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采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托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x年4月29日委托鑒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并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鑒定并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并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鑒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保存著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于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出具時間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為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且被申請人提供的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系單方委托單方提供數據材料形成。鑒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說明:“本次審核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說明鑒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系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鑒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鑒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鑒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為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于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托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并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二
(公民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于經濟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訴。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三
地址:x市工農路號xx室 電話:
被申訴人: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 職務:行長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系電話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號民事判決書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并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x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采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于x年5月30日,顯然屬于對勞動關系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說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x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后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說,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說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反之亦然。
這么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小學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里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于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
年 月 日
1、再審申請書。(幾個當事人就要交幾份,自身也算在內。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個,就要交三份。都必須是原件。)
2、一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3、二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4、再審生效裁判文書。(如果有的話就提交。一份,復印件即可。)
5、申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親自去辦,就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帶原件讓法官核對;如果是委托律師辦理,則當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法官核實律師證原件即可。)
6、營業執照。(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單位的情況。一份,復印件蓋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該證明寫法:“在我單位擔任職務,是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蓋上單位公章。)
8、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非法人單位的情況,比如合伙企業。一份,要求原件。內容與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相似。)
9、授權委托書。(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證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證或律師證復印件一份(律師證復印件蓋律所公章),并帶上身份證原件或者律師證原件,讓法官核實。)
11、律師事務所函。(適用于律師代理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盤。(提供再審申請書、一審裁判文書、二審裁判文書的電子文檔,要求word格式,一份,須制作成光盤。如果存在重審的情況,發回重審的裁定,重審判決書等也要制作成電子文檔。)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四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6月29日作出的(20__)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__)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__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__”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__與駕駛員陳__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__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__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__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__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__的財產利益。
陳__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__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五
再審申請人:程_,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原_,住_,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
地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徐_,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_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__年以前與被申請人_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__年以后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__年以前與被申請人_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__年4月起與_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并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_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采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于規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__]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__〕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20__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20__年以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v^《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_]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v^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__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__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代書人:
附件:1、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十勞仲[20__]裁字第43號)裁決書一份;
2、_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3、湖北省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4、湖北省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十民申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六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v^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此段的認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優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被上訴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709),此份證據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能和其相比證據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年3月至20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后變更為秦明(劉*),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可是我提交的這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民事再審上訴書格式篇八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男,漢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聯系電話:。
申請人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王某于20xx年7月1日起到申請人處從事沖壓工工作,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為750元/月。申請人為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王某于同年9月5日發生工傷事件,經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五級。
本案經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作出了瓊勞仲裁字[20xx]第227號仲裁裁決書。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申請人向王某支付護理費4333.3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099元、傷殘就業補助金25477.2元、工資5426及經濟補償金1356元,共計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11萬元。三、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該判決,上訴于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xx年12月23日作出了(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二、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三、變更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內,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為64875.07元,共計174875.07元;四、駁回上訴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上訴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現申請人不服上述一、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明確了職工因工傷而產生的損失只能通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標準進行處理,從而否定了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即排斥了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在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時,大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不能通過工傷保險轉移風險,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就會失去實際意義。因此,該規定完全符合創設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負擔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理應得到適用。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受傷的情形經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認定為工傷。根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就工傷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根據《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五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對于王某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受理。因此,二審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解釋》的相關規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另外,對于殘疾輔助器具費,二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不予支持。但對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二審卻排斥《工傷保險條例》及《解釋》12第1款的適用,依據《解釋》第18、25、28條規定予以支持。據此表明,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與《解釋》12第1款的規定相悖。
退一步講,即使適用《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來處理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競合問題,也應采取補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復賠償。本案中,王某是工傷傷殘五級且與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王某能夠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此處的“三金”是對王某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及生活來源部分喪失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其本質上與《解釋》規定的侵權法意義上的殘疾賠償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審判決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礎上又支持殘疾賠償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雙賠,這顯然與《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的補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審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駁回該訴訟請求。
二、二審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一)、關于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
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分屬不同法律法規調整,據此得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能等同于侵權法上的法醫學傷殘鑒定結論。理由有,其一,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因工致殘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而法醫學傷殘鑒定是對人身損害程度的等級鑒定。其二,依據的鑒定標準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等部門制定的標準,法醫學傷殘鑒定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來對人身器官損傷程度進行等級鑒定。其三,鑒定主體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法醫學傷殘鑒定結論是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根據《解釋》第25、28條規定,要求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前提是賠償權利人須證明其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可從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看,并沒有證明其傷殘等級為五級的法醫學鑒定結論。其提交的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海南省從業人員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表》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屬于工傷保險范疇,不能據此認定王某傷情為法醫學傷殘等級五級。另外,王某在一審時并沒有提交任何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證據,二審詢問過后,王某才提交戶口簿、東方公安局四更邊防派出所證明書,這顯然不是新的證據,法院依法不應采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者,從一、二審判決關于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說理內容看,其得出的賠償數額并沒有按照《解釋》第25、28條所規定的“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來計算,而是按一級傷殘或者死亡的標準進行計算。據此而得出的賠償數額顯然是錯誤的。
因此,二審法院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同于法醫學傷殘等級,并據此而不分傷殘等級地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中,并沒有證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所規定 “存在精神損害”及“傷害后果嚴重”的證據材料。另外,根據該解釋第10條規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賠償數額也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而從受訴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顯然過高。
因此,二審判決在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錯誤的。
一審時,申請人出示了聘用員工登記表、試用同意書、試用期滿考核表、員工培訓及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考核實施辦法、薪資結算表等證據,證明了王某在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850元/月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事實。另外,在勞動仲裁期間,為了查清王某的工資標準,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對申請人的一名員工陳某(與王某同一工種)做了一個調查筆錄,該筆錄證實了陳某在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是850元/月以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員工工資。但該委不準許申請人及代理律師復制,為此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提交了調取該筆錄的申請,但一審并沒有依法調取。在二審期間,申請人也依法申請二審法院調取,該院同樣沒有調取。而根據《勞動法》第46條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王某轉正后的工資標準為850元/月的事實。但二審法院卻斷章取義地以申請人出示的工資表沒有王某的簽名進而全盤否定了王某工資標準為850元/月的事實。從《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可知,申請人以1011元為基數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由地稅機關核定的,據此不能證明王某的的實際工資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工資標準為1011元/月并進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