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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為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校長辦公室作為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務聯系、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一)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及數據庫采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四)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匯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并按規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采購合同時,經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審核后,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類型的不同審批權限,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托。
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校或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序: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簽。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批程序按科技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是: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執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準、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本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并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的;
(三)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后處理問題上,由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并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保障本單位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單位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或協議。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本單位合同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本單位辦公室對本單位所有合同進行專門管理,本單位內部承辦部門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的職責:
(一)負責擬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標準合同文本;
(三)參與本單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五)監督、檢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參與處理合同糾紛、合同爭議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合同的保管、歸檔工作;
(八)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五條 承辦部門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二)負責所承辦合同的談判;
(三)負責按照本單位標準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五)按時向本單位辦公室提交與合同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單位章程等文件規定能夠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章,同時加蓋本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授權簽章的,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簽訂合同,超越權限范圍所簽訂合同無效。
第七條 嚴格履行合同審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辦部門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單位辦公室審核,辦公室審核通過后交由分管領導審批,最后交由本單位法人代表批準。特別重大的合同由局黨組大會批準。
第三章 合同編制與審核
第八條 本單位根據對市場情況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九條 在正式簽訂合同前,應先對合同對方進行資格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
(一)對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二)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三)對方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
(四)對方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
對審查未通過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第十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一般由本單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單位可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
由對方起草合同協議的,本單位承辦部門和辦公室應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合同條款內容準確反映本單位訴求。
本單位也可選用國家或行業示范合同文本,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實行合同會審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組織召集有合同條款涉及的部門人員參加,對合同進行會審,其審核要點是:
(一)經濟性。合同協議內容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簽約方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具備簽約資格;資金來源合法,擔保方式可靠,擔保資產權屬明確。
(三)嚴密性。合同協議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附加條件適當、合法;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合同協議有關附件齊備,手續完備。
(四)合法性。合同協議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協議訂立的程序符
合規定,會審意見齊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及結算方式合法,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
第十二條 本單位對外招標合同,簽約人員不得更改合同的條款和內容。
第四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十三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協議,除即時清結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后辦理補簽手續。
第十四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購合同外,一般應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單位辦公室存檔,一份由本單位財務部據以辦理結算,一份由承辦部門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條 經本單位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本單位辦公室蓋章和編號,統一登記管理。未經審核或手續不全的合同、協議,辦公室應當拒絕蓋章。
第十六條 對于重要合同協議,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于確需企業先行簽字并蓋章,然后寄送對方簽字并蓋章的,應當在合同協議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根據規定有些合同需要經過批準、登記、公證后才能生效的,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凡涉及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合同,有關知情人應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本單位應積極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合同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本單位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
第十九條 已經訂立的合同,如果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本單位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必要時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條 本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中如對方發生違約情形,應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違約情形,合同承辦部門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并與合同對方進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合同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合同管理檔案,對已簽訂的合同要逐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并裝訂成冊。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完畢,合同承辦人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有關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會審記錄、審批文件、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變更等與合同有關的資料),交給本單位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已執行完畢的合同要注明“存檔”標記,并注明日期,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保管期限為長期保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第四條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六條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十一條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一、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是: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運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二、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三、學校可根據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系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并根據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四、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一、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是: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運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二、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三、學校可根據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系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并根據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四、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保障本單位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單位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或協議。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本單位合同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本單位辦公室對本單位所有合同進行專門管理,本單位內部承辦部門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的職責:
(一)負責擬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標準合同文本;
(三)參與本單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五)監督、檢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參與處理合同糾紛、合同爭議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合同的保管、歸檔工作;
(八)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五條 承辦部門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二)負責所承辦合同的談判;
(三)負責按照本單位標準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五)按時向本單位辦公室提交與合同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單位章程等文件規定能夠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章,同時加蓋本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授權簽章的,被授權人應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簽訂合同,超越權限范圍所簽訂合同無效。
第七條 嚴格履行合同審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辦部門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單位辦公室審核,辦公室審核通過后交由分管領導審批,最后交由本單位法人代表批準。特別重大的合同由局黨組大會批準。
第三章 合同編制與審核
第八條 本單位根據對市場情況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九條 在正式簽訂合同前,應先對合同對方進行資格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
(一)對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二)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三)對方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
(四)對方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
對審查未通過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第十條 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一般由本單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單位可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
由對方起草合同協議的,本單位承辦部門和辦公室應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合同條款內容準確反映本單位訴求。
本單位也可選用國家或行業示范合同文本,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實行合同會審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組織召集有合同條款涉及的部門人員參加,對合同進行會審,其審核要點是:
(一)經濟性。合同協議內容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簽約方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具備簽約資格;資金來源合法,擔保方式可靠,擔保資產權屬明確。
(三)嚴密性。合同協議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附加條件適當、合法;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合同協議有關附件齊備,手續完備。
(四)合法性。合同協議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協議訂立的程序符
合規定,會審意見齊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及結算方式合法,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
第十二條 本單位對外招標合同,簽約人員不得更改合同的條款和內容。
第四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十三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協議,除即時清結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后辦理補簽手續。
第十四條 本單位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購合同外,一般應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單位辦公室存檔,一份由本單位財務部據以辦理結算,一份由承辦部門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條 經本單位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本單位辦公室蓋章和編號,統一登記管理。未經審核或手續不全的合同、協議,辦公室應當拒絕蓋章。
第十六條 對于重要合同協議,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于確需企業先行簽字并蓋章,然后寄送對方簽字并蓋章的,應當在合同協議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根據規定有些合同需要經過批準、登記、公證后才能生效的,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凡涉及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合同,有關知情人應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本單位應積極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合同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本單位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
第十九條 已經訂立的合同,如果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本單位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總經理報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必要時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條 本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中如對方發生違約情形,應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違約情形,合同承辦部門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并與合同對方進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合同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合同管理檔案,對已簽訂的合同要逐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并裝訂成冊。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完畢,合同承辦人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有關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會審記錄、審批文件、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變更等與合同有關的資料),交給本單位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已執行完畢的合同要注明“存檔”標記,并注明日期,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保管期限為長期保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