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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二
負責人:馬xx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xx,女,漢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證號: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園區劉口鄉xx村小胡莊x號。
上訴人因趙xx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號民事判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xx在給被上訴人趙xx變更保單名字時,私自將被上訴人的保單退保,上訴人過于相信李xx,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致使李xx詐騙得逞,給被上訴人造成保險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造成其經濟損失,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上訴人根據退保程序為被上訴人辦理退保手續,嚴格審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單原件等在內所有材料。上述這些東西都是被上訴人基于對李曉敏的信任親自交由李xx,并讓其代為辦理的,不存在上訴人對李曉敏的信任,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
其次,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員李xx……,李xx系被告的業務員’這樣的事實認定,這樣的事實認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員是公司的正式勞動合同制員工,其在工作中的行為代表公司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業務人員根據《保險法》及李xx與上訴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屬于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并非工作人員,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其代替被上訴人退保的行為是接受了趙xx的委托,代理被上訴人處理保險合同相關事務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
第三,李xx的詐騙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導致其詐騙行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訴人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了李xx,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從另一方面講,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辦理的被上訴人的銀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這個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的親密關系,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雖然,被上訴人因李xx的詐騙行為經濟受到了損失,這個事實值得我們同情,但是被上訴人如果不是對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發展不可能會是這樣的結果。事實上,上訴人僅僅只是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斷,最終辦理了退保手續,上訴人在這起詐騙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及對李xx的信任,同樣也是受害者,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判決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更是嚴重有悖于法律的。
最后,在一審判決中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陳述退保手續中沒有其本人簽名,那么這個簽名是誰的,是李xx的嗎?如果是,上訴人承認公司在辦理退保手續的時候存在過錯,如果不是,這個簽名會是誰的,那么我公司在簽名人拿著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辦理與爭議合同相關的事宜,作出通過肉眼審核的業務存在什么樣的過錯。上訴人辦理業務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樣的,只要當事人拿著身份證(原件)、訴狀、案件材料,法院進行審核之后都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難道法院還會問,身份證是你本人的嗎,即便問了法院的工作人員是否能夠通過肉眼判斷身份證和持有身份證的人是否一致,有無法律規定除了身份證及相關材料之外,公民辦理行政許可時行政單位還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證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審法院依據什么樣的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存在過錯,又依據什么樣的法律認定上訴人舉證不利,在不知是誰拿著被上訴人的身份證、保單原件辦理退保手續,而上訴人進行正常退保手續后,一審法院還要求上訴人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證明辦理退保手續時是被上訴人其本人辦理的!
法院作出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一審法院在諸多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下,在退保手續到底是誰簽字的事實沒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實認定,顯然沒有任何說服力,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是極為不負責任的工作表現。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v^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合同定金的規定,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雙方所爭議合同中沒有針對定金的約定,上訴人也沒有向被上訴人繳納訂立合同的定金,一審法院為了上訴人能夠獲得更多所謂的損失賠償,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其中緣由我們沒辦法進行猜測,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公司也會竭盡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過各種途徑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
2、上訴人注意到,一審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外,同時適用了違約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利息的違約金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案,先不說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關于定金、違約金的約定,也不說上訴人是否存在違約,更不提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是誰的過錯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法律也規定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主張。而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起定金訴請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因所謂的違約同時承擔定金罰則和利息違約責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話,上訴人沒有辦法理解更無法解釋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詐騙行為已被司法機關認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導演的詐騙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被上訴人也是因為知道李xx的個人欺詐行為造成了自己的經濟損失,而最終拿起來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上訴人作為合同當事一方,作為一個企業嚴格按照被上訴人提供的退保程序辦理業務,這些手續不管被上訴人提供給了誰,是誰拿到上訴人處辦理,但對李xx的欺詐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情,也沒辦法知情,所以亦無過錯更不存在違約。被上訴人趙成霞所訴求的損失因李曉敏的行為所致,更確切的說是因為上訴人對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其所訴求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李xx承擔。被上訴人在法院審理李xx詐騙案件過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沒有提起表示已經放棄,但不能因為其對侵權人的權利放棄,或者因為侵權人沒有能力償還,其就有權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張權利,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屬于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所述,李xx的詐騙行為之所以得逞,是因為被上訴人讓其代為辦理‘變更名字’的事宜,并積極配合李xx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他人,在他人辦理保險合同的業務過程中沒有對其委托辦理的人產生絲毫懷疑,充分表現出對其委托代理人員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順利的拿著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將退保金額取現侵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進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審查后做出對爭議保險合同退保的處理,并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違約,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單位辦理許可業務一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錯誤的判決要求上訴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單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審核判斷,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不能因為被上訴人的損失確實存在,而胡亂的找個替罪羊代他人受過,看著好像是對所謂弱者的利益保護,實際上是踐踏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四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書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五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
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
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
”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六
結合兩份錄音材料,不僅能夠說明被上訴人對于系爭論文的署名順序存在非貢獻度之外的考慮方式,甚至能夠體現出被上訴人對于上訴人的虧欠,想通過其他論文的形式對上訴人進行補償。兩份錄音的內容,一定程度上能夠說明系爭論文署名順序的“協商”過程存在不公平、不對等,而上訴人是被犧牲的一方。
此外,判決書第四頁第六行中載明,被上訴人稱“實驗數據由x院所有,并由x院所述的x中心師生共享,并非本項目專用”,這一載明事實與2017年8月20日的電話錄音中被上訴人自述部分存在出入。上訴人認為,無論是判決書中載明的、還是電話錄音中被上訴人自稱的數據歸屬方式,都嚴重的有違x院規定和教育方針,不僅侵害了學生的科研成果,更是將學生用作為導師提供科研成果及論文署名權的生產工具,進行長期奴役。
該證據可以說明被上訴人來x院任職的時間比上訴人開展涉案課題研究的時間晚了近一年。
7,一審法院將上訴人提交的上訴人的《生物化學》書籍證據排除在判決依據之列。
如果經過筆記形成時間的鑒定,該證據可以證明在被上訴人來x院任職之前,上訴人已在《生物化學》書籍上做了與涉案論文有關的筆記,可以佐證涉案論文的實驗模型是上訴人提出的。
8,一審法院將上訴人提交的實驗數據排除在判決依據之列。
如果對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可以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來x院任職之前已結合上訴人設計的實驗模型開展了探索性實驗。
9,一審法院將被上訴人提交的《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為規范與管理辦法》,以及上訴人提交的《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為規范與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為規范承諾書》、《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研究生論文發表審批表》排除在判決依據之列。
涉案論文系被上訴人的證人趙xx投稿,那么按被上訴人所稱的公認的一般科研規范,趙xx須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現須被上訴人的證人趙xx舉證他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
二,關于在系爭論文草稿中出現在xxli和xliu右上角的“1”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七
被上訴人: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名族:x,住址:xxxxx。
電話xxx。
療費、殘疾鑒定費的判決。
醫療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鑒定費xx元,合計xx元。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xxx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一審中被上訴人指出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無經辦人簽字,上訴人請求回單位請經辦人簽字,遭到法官拒絕。上訴人從事庫房管理多年,有會計證、也提供了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職業分類應該屬于倉儲,法官為何將其歸于工資很低的服務行業。上訴人認為誤工費應依據誤工證明或相同相近行業工資標準進行賠付。按誤工證明誤工費為xx元,按相同相近行業誤工費為xx元.
二、一審判決中關于護理費xx元的判決錯誤。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一審確認護理費x元/天,不符法律規定護工費標準,應當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xx醫院護理費為130元到180元)。請求法院工作人員到xx醫院調查。法官判的是護理費還是護理補助費?為何與實際護理費差之千里。
上訴說明了上訴人在護理費方面已經做出退讓,其要求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被上訴人應賠付上訴人護理費xx元。
三、后續治療費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院證明上訴人出院需休息x個月,xx月復查,院外繼續治療,加強營養,說明了上訴人身體未完全康復,發生后續治療費的必然性。所以上訴人請求后續治療費共計xx元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要求的金額也非常合理。
四、殘疾鑒定費判決有誤。
殘疾鑒定機構是由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訴人去鑒定的,上訴人實際支付xx元(有發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責,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訴人都應該承擔本次鑒定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鑒定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年x月x日。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八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訴人:
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3、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訴人向xx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出讓人”)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地號為:
xx的住宅用地[x國用(20xx)第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后發現,出讓人在轉讓前將上述用地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興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訴人向廣州市規劃局xx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發現被上訴人未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廣州市規劃局花都分局隨即向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發函,要求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上訴人認為,其受讓后,有繼承履行出讓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也有義務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在興建建筑物時,即使合同未約定由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作為建設單位,被上訴人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達《關于催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的函》,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該函后,仍未辦理申報手續。
上訴人作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制止被上訴人在使用租賃土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實際妨害了上訴人的物權,為此上訴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拆除違章建筑,并承擔拆除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以合同沒有約定臨時建筑物建設規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事宜,以及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拆除為由,認定上訴人以侵權為由請求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因主張違約而產生的訴訟。第二,即使合同未約定規劃以及施工申報義務的歸屬,但按法律規定,應當由作為建設單位的`被上訴人履行。結合第一、第二點,原審法院以沒有合同依據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即無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只要建筑物是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原審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以拆除,應有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認定,并非司法審查的范圍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建設單位即被上訴人對該違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對x國用(20xx)第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并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筑物的費用以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九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一)首部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
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民事上訴狀。
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上訴用)。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于經濟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上訴。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一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二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
2、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人××、××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
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2、證人××,住址××,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事實;。
3、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4、證據××,由××出具,×份,證明××事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份。
[注意]。
1、此樣本適用案件范圍:
(1)公訴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單位的案件。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四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號民事裁定書,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五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6月22日作出的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月8日作出的(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
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
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六
原告:劉xx,女,xxx年9月12日生,漢族,xx市xx區七里溝村1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被告:宋xx,男,44歲,xx市xx區x溝村。
被告:李x,女,43歲,系宋xx之妻,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強烈要求法院從重依法追究被告人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二、判令二被告人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2月21日早晨8點左右原告及其母親發現自家門口于xxx年2月20日才修剪的桃樹枝條被人折斷許多,原告母親(69歲老人)就說了幾句,被告人宋xx卻出來就罵,語言極其惡毒,被告老婆同時出來幫罵,并揚言要用硫酸潑原告家6歲小孩,用刀砍原告母親的頭。原告聽到后找其理論,被告夫婦當即拿起木棍對被告進行毆打后,被宋xx嫂子當場拉開,結果被告宋xx趁原告不在意一把摟住原告后腰讓其妻子對原告用木棍進行毆打,毆打過后被告宋xx又用用拳頭猛擊原告眼部,造成原告人鼻子當場出血不止、眼眶當即青腫,而且從嘴里往外吐血不止,后檢查大腿部位也嚴重青腫。事后原告報警,經警方處理,原告被送往xx市中心醫院治療,在丈夫的護理下住院11天。原告住院期間,原告及原告母親一直本著“和睦近鄰、友善相處”的原則,愿意接受在派出所和居委會的調解下處理,但是被告不僅無視原告的傷害、也拒不接受派出所和居委會的多次調解,居然在事發后的第四天、居委會首次調解后的第二天也跑去住院。原告住院期間,派出所和居委會又組織兩次調解,被告依然態度惡劣、拒不接受調解。原告被打傷后遭受巨大精神壓力和身體傷害上的痛苦,原告出院時眼眶和大腿部位還青腫、頭部時有陣痛,出院后至今,精神時有恍惚、常在噩夢中醒來,體力嚴重不支,導致長時間不能從事體力勞動和接送孩子上學。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左眼眶內壁骨折;2、下肢軟組織挫傷。經xx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左眼為輕傷,下肢為輕微傷,并在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綜上所述,被告人宋xx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因時至今日二被告毫無悔改之意,拒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xx。
xxx年5月22日。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七
申訴人(謝俊芬)因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5日作出的(1991)峨法綏民字第102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0條、第208條規定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謝俊芬與被申訴人謝建清系親兄妹。
早在1988年5月被申訴人因對申訴人收入可觀的兩項生意及承載生意載體的財產萌生惡意,故意與申訴人發生事端,辱罵、毆打致其受傷后,強占了全部生意財產。
申訴人在1990年5月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返還財產、生意,兩次起訴歷時一年多,均被峨眉綏山法庭以“依據不足”為由裁定撤訴。
然后被申訴人勾結辦案人員實施了一系列罪惡陰謀。
主審法官趙均光欺騙誘導申訴人說:叫你母親做原告我們可以把財產判三分之二給你們,騙申訴人上當后,惡意把申訴人獨立經營變更為合伙經營發生糾紛起訴,要求申訴人的母親楊德芳為原告,變返還財產為合伙經營來重新起訴。
(申訴人當時不明白其中奧秘,便找了一個文化水平高的朋友劉志澤(可以調查)寫的起訴,是母親一個人為原告,(內容寫的是母女合伙與被告壓根扯不上關系)該訴狀于1991年6月交給主審法官。
同年的7月6日主審法官通知申訴人去立案,到庭之后主審法官拿著申訴人交的那份訴狀說:你這起訴狀不對,一是不能用便簽寫,二是你應當與你母親為共同原告。
他便帶申訴人去了旁邊徐君貴的辦公室,他給其人示意怎么寫后徐提筆一言不發的抄寫了申訴人的那份并且一字未變的制造了一份申訴人謝俊芬及母親楊德芳為共同原告,將返還財產的訴求變更為分割所謂“合伙財產”的訴求,申訴人看后簽字、捺印,隨即交了訴訟費立案(根本就不知道他們在前一天就偽造好了一份“起訴狀”)在案件審理中申訴人只參加了一次開庭審理,法庭根本就不可能宣讀偽造“起訴狀”給原告人聽,其余都沒有通知申訴人到庭參加,法院判決后沒有直接送達判決書給申訴人(已記不起母親是什么時間轉交的)申訴人看到此判決書后,發現判決內容如此荒唐,沒有勇氣仔細看完,不知道問題出在哪里,當時處于時間、金錢、生活的壓力,沒有精力及勇氣打二審,更沒有想到其中隱藏著罪惡。
直到12月10日此判決書生效近,因母親楊德芳意外受傷住院要求回家去取她寢室床下深藏的東西,意外發現有一包當年打官司的材料(正是1991年10月5日判決的那個案件),申訴人仔細看過以后才發現那份起訴狀不是法庭(趙均光法官)因立案要求讓徐君貴法官炮制的那份起訴狀,訴狀內容根本不相同,也不是徐君貴法官的筆跡。
該案法庭審理此案的訴訟起訴狀不是申訴人自己所寫,也不是為了立案需求有趙均光法官指示徐君貴法官所寫,而是不知緣由意外跑出來的一份起訴狀。
該起訴狀沒有兩原告的簽名、捺印而訴求內容完全顛覆了申訴人的意思……。
為了慎重,申訴人于12月19日去法院調取復印了存檔案卷,案卷里的起訴狀明顯的反應出辦案人員有違法犯罪之舉,案卷里起訴狀是復印件上面兩原告姓名處有兩枚十分清晰紅色的鮮指印卻不是兩原告的(已司法鑒定)而原件上是沒有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開庭筆錄內容大部分也都有偽造的痕跡,該案明顯存在重大陰謀。
于此,該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第一款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十三款的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納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關于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二、三、十款,及第二十二條以新證據提起再審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第二十三條再審案件應當依法作出新的裁判,申請抗訴、要求重新審理該案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顛倒黑白,歪曲事實。
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其所霸占的冰淇淋及汽車兩項生意的全部財產及原材料,但原審判決審判人員卻將申訴人起訴狀調包,另行捏造一份起訴狀,將訴訟請求惡意變更為:判令被告多占共同經營冰淇淋、汽車潤利款,(這是有浡常理,不合邏輯的請求)并將申訴人單獨經營的兩項生意說成是與被申訴人合伙經營,將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的借款說成是被申訴人的投資等等,其后,為配合其所捏造的訴狀,又偽造篡改庭審記錄,最后做出的一份看似天衣無縫,完全合法的判決書,而事實上完全在顛倒黑白,歪曲事實,嚴重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該判決程序違法,偽造證據,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該案在申訴人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傳喚下開庭審理,申訴人并沒有參加過被偽造了的這份起訴狀的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判決的根本就不是申訴人的起訴訴求,怎么談程序合法?審理判決合法?此案開庭審理及判決的依據何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而該案法官竟然在申訴人不到庭的情況下宣判。
這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
三、有新證據證明,原審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行為。
月10日此判決生效近二十年,因申訴人母親意外受傷住院后讓申訴人回家取她寢室床下深藏的東西,意外發現當年打官司的一包訴訟材料,正是申訴人1991年10月5日判決的那個案子。
但發現訴狀的請求及內容卻明顯與申請人當年向法院提交的那份不一致,申訴人帶著疑惑與不解,到法院查閱了當年案件的全部卷宗,發現原判決審判人員惡意篡改、偽造訴訟資料,枉法裁判,嚴重損害申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基本情況如下:
(1)起訴狀被調包。
經查閱卷宗,申請人發現,原判決所依據的訴狀并非申請人向法院遞交的那份起訴狀(當時是綏山法庭法官徐君貴寫的),而是不知緣由冒出來的一份起訴狀,經過幾番周折檢舉,現在才從大法官的“回復”中得知寫此起訴狀的是一位律師名叫劉長坤,申訴人從來就沒見過劉長坤,直到現在也不知道這人是誰?訴狀首頁兩原告姓名上的指印也并非是兩原告所捺,(是此人所為還是辦案人員所為?法院有責任查清楚)而訴求理由完全按照被申訴人的意愿所寫,這些偽造的訴訟材料有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為據。
(2)庭審記錄被篡改、偽造。
法院卷宗里的庭審記錄存在如下情形,1、同一次庭審記錄的騎縫章指印沒有覆蓋全部稿件紙張,指印在中頁突然斷裂,有的只有前半枚,有的只有后半枚,這表明自指印斷裂起,要么是前面要么是后面的庭審記錄被刻意篡改、偽造;2、有指印部分中兩申訴人的陳述與沒有指印的部分陳述完全不一致,互相矛盾,這表明沒有指印部分的庭審記錄是審判人員為了配合所作出的判決結果而惡意篡改的;3、同一次庭審記錄中使用了不同的稿紙,這也是原判決審判人員任意篡改庭審記錄的證據所在。
基于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原審判決審判人員惡意篡改、偽造訴訟資料,存在嚴重的舞弊及枉法裁判行為。
(3)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對《民事訴狀》上指印和署名的檢驗鑒定鑒定內容為: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訴狀》原件原告人楊德芳處指印是否楊德芳捺印、楊德芳署名是否是本人書寫;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訴狀》原件原告人謝俊芬處指印是否謝俊芬捺印、謝俊芬署名是否是本人署名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均為否定結論,反映兩者之間有本質差異。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存在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該案審判人員存在枉法裁判,顛倒黑白,歪曲事實,程序違法等;申訴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向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判決,對該案重新審理,并作出公正判決。
申訴人:謝xxx。
最優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匯總18篇)篇十八
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稱與住址或所在地址。關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問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起訴狀中要求寫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寫經常居住的地址。
2、正文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
(2)事實與理由。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
3、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起訴狀副本×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后由起訴人簽名蓋章,寫明起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