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是保障公平、公正、公開的重要手段。規章制度的執行需要兼顧公平與靈活性,給予員工在實際操作中的合理調整空間。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一
第七條 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測)、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階段性招標,或對勘察(測)、設計分別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整體建筑物人為分割進行招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勘察(測)設計的招標范圍(含發包初步方案)、招標方式(公開或邀請招標、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等內容,同時必須報送勘察(測)設計招標所需的各類基礎資料。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二)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已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及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勘察(測)設計應當公開招標。國家及地方重點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以及綜合性強的重大專題研究等前期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經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二)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三)公開招標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測)設計的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向招標監督與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四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四)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如進行資格預審,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及費用;
(五)投標報名開始時間、截止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規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在預審結束后1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三)上級審批、審查、評估等有關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設計合同主要條款;
(六)設計基礎資料供應方式;
(七)設計成品審查方式;
(八)組織現場查勘的時間和地點;
(九)投標起止日期及開標地點;
(十)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十一)投標報價要求;
(十二)評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于收到投標邀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是否參加投標。未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的,視為拒絕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七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自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二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水利勘察(測)設計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勘察(測)設計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是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工作等;招標活動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的承包方的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勘察(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第三條中規定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項目審批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或緊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應受工程所屬部門或所在地區的影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三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的地點。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四十六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但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總數的1/3。
第五十條 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勘察(測)、設計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1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一般可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相關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技術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采用綜合評標法的,應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評標時分別打分,然后按照技術標評分占40%權重、商務標評分占60%權重評定最終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條 建議綜合評標法評分標準如下:
(一)技術標評標標準:
1、技術方案的合理性占技術標總分的40%~50%。
2、技術創新占技術標總分的20%~30%。
3、質量保證體系占技術標總分的10%~20%。
4、項目進度安排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5、其他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二)商務標評標標準:
1、投標人業績和資信占商務標總分的25%~30%。
2、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業績與資歷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3、人力資源配備及服務方式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4、投標人財務狀況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5、投標報價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6、其他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封閉的環境中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七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在評標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九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六十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做為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測)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十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十三)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有2/3以上委員簽字;對評標報告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有權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并署名,與評標報告一并報招標人。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3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書后,該中標人即為本工程的總體承擔單位。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測)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測)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1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后7個工作日內,逐一返還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中標結果;
(八)未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七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五)根據第六十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第七十一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生本辦法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可根據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權限,報經有關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直接發包。
第七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依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第七十三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四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
合同。
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19年1月5日起執行。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五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大學網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1月5日起執行。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六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 當招標人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投標人須按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有關資質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主要機構組成;
(四)主要人員、財務、設備狀況;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企業近3年主要業績;
(七)其他能證明履約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蓋單位印章的復印件,招標人審驗后退回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有資格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由技術文件和商務文件組成,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勘察(測)設計投標文件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商務文件。
1、法人代表資格證明、與投標項目相關的資質證明;
3、費用報價及計算書;
4、近10年承擔的國內(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前期或勘察(測)設計項目;
5、近10年獲獎情況;
(二)技術文件。
1、對工程的認識;
2、勘察(測)設計工作大綱;
3、總進度計劃;
4、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措施;
5、組織管理;
6、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想。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中的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以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投標人除按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外,可以根據項目和自身情況,同時提交有關修改設計、技術、合同條件的建議方案以及選擇性報價,供招標人選用。除招標人要求外,投標人在技術文件中不得指定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
第四十條 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裝封套、附件按要求加蓋投標人所在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標人身份的文字、標志和符號,但應在投標須知中提出明確要求。
第四十一條 2個以上勘察(測)設計單位可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并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項目的標。
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七
1、為加強和改進學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工作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2、自籌資金基建工程項目是指學校利用專項資金、年度公用經費、歷年結余資金,對學校校舍與配套教育教學設施進行維修、改造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基建項目”)。
3、基建項目的管理原則:科學決策原則。建設資金、建設項目、施工隊伍應嚴格執行學校的“三重一大”制度;計劃管理原則。已確定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計劃的時間、內容、投資組織實施,做好項目的安全控制;質量第一原則。參與管理的部門應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確保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
4、基建項目由法人負責制,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總務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歸檔負責。
5、總務處負責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承擔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的職責,同時負責安全、環保等的監管。操作流程如下:項目資金申報;項目設計和工程預算;基建中心辦理工程報建;簽訂合同;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和歸檔;資金核算與支付管理。
6、基建項目投資總額嚴格按教育局規定的額度等級報送教育局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實施。基建項目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門規定流程上報項目申請、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項目可行性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請基建中心相關人員認證安全建設標準。
7、總務處負責編制基建年度計劃后報校長室,根據學校有關“三重一大”制度規定在校務會議上通報后,報教育局相關部門審核確定。經教育局審核批準后,學校按基建計劃實施。總務處應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基建年度投資預算。
8、達到教育局規定額度的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報建程序,接受基建中心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前期手續,做到合法施工、規范施工。
9、總務部門嚴格執行工程進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明確建設項目安全責任人,明確參建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加強項目的合同管理,基建項目完成及時組織驗收。嚴格執行項目審計規定,未經審計不得進行工程款項的結算。
10、建立起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的長效機制,督促參與基建項目實施的部門和人員,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定,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是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中
“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必須在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編制之前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
凡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開工在建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補做安全衛生預評價;幾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已經竣工投產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對其安全衛生現狀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由建設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具有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為了從設計源頭上加強和規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的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負責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技術審查工作和安全衛生竣工驗收評價工作。
第六條水電水利行業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專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規定,仍執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電規辦[20xx]0026號文)。
第七條在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中將安全衛生作為強制性實施的專題審查項目。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向國家(省人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下列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
2、屬于國家核設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工程);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工程);
4、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建設項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務本規定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務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九
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傷亡、設備故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創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實施。工程部監督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如下管理:
1、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2、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3、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4、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5、進行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6、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7、現場安全標志齊全、醒目
8、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9、按規定上報工傷事故
10、完善現場安全設施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2、按規定進行現場圍檔
3、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
4、施工現場按要求進行地面硬化、排水、綠化等處理措施
5、按規定標準為工人提供現場住宿設施
6、完善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設施
7、建立綜合治理制度并貫徹執行
8、完善施工現場標牌
9、完善生產工人各種生活設施
10、健全保健急救人員和器材
在遇到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工程部及監理單位應及時根據現場情況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避免事態擴大。有關情況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向總經理提交處理報告。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工程建設項目采購與招投標活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州蘇大學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設備、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服務;以及與項目配套的線路、管道、綠化及各種設備設施的施工和安裝。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工作在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工程建設類招投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招投標工作小組)全面負責,后勤管理處負責招投標活動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其中部分實驗室改造項目(實驗室家具、通風、潔凈等)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采購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論證與審批。
(一)基本建設項目須經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后勤管理處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二)維修改造項目按預算金額分類論證審批。
5.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采購方式分為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和詢價等。招標活動的組織形式分為有形建設市場委托代理招標和學校組織招標。
第六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下的,可直接確定供應商。
第七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通過談判或詢價方式進行采購。
第八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以招標等方式進行采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組織招標: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州蘇市(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實施招標采購:
1.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及以上的;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
3.與施工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
第九條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以協議服務為主要形式。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無法進州蘇市(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公開招標的,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后,可由學校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 有形市場委托代理公開招標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委托手續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標程序一般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
(二)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
(三)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并備案;
(四)招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并備案;
(五)招標人組織投標預備會或澄清答疑;
(六)投標人送達標書、開標;
(七)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
(八)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
(九)中標結果公示;
(十)招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一)合同備案。
上述程序當中的具體要求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招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投標工作小組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邀請函;
2. 投標須知;
3. 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4. 開標時間、地點和方式;
5. 投標人的有關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提供詳細的工程量清單;
8. 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性條款;
9. 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等;
11. 是否全部響應招標文件所有內容等承諾性說明;
12. 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方式要求;
13. 投標文件編制格式要求,可隨附投標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評標的依據、標準、方法和定標原則。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并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
1.招標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內容:報名資格條件;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要求投標人提供有資格證明、資信狀況文件、擬派項目經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情況及其近五年來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業績情況材料。
2.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內容: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至報名申請日應當不少于3個工作日,報名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三)組織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組織進行。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超過9個的,可采用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投標人。
(四)發售招標文件。
(五)踏勘現場與招標答疑。根據項目情況需要現場勘踏的,可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如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遞交,招投標工作小組將答疑文件以書面形式給投標人。答疑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六)招投標工作小組接受投標文件。
(七)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由項目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項目合同估算價較大的,一般應7人及以上,須有校外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八)開標。開標由招投標工作小組主持。開標時,由學校紀監審辦公室工作人員檢查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九)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編制評標報告。
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區間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應當重新招標。
(十)定標。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由招投標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布中標公示。
(十二)簽訂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設項目學校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采用談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六)根據項目情況,發布中標公示或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七)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采用詢價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制定并發布詢價公告(文件);
(三)確定成交單位;
(四)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 協議服務商的確定。
(二)協議服務商一般不超過5家;
(三)協議服務商的協議服務期一般為1年。
第十六條學校紀監審辦公室負責對招標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接受并處理招標采購活動中的相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凡必須招標而不招標或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更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學校將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須組織驗收并按相關規定審計。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一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熱源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2023年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二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xx年1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