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任務。行政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挑戰是不可避免的,以下是一些應對建議,供大家參考。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一
近年來,中國法律體系的不斷改革和發展,深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探討。在我個人深入了解中國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我獲得了一些深刻的體會和心得。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中國法律體系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我深刻認識到中國法律體系的本質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體系。這一體系是中國法律治理的基石,保證了法律制度的健康運行。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司法權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權由國務院及其各級行政機關行使。這三個權力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有效避免了濫用職權和專制統治的現象。
其次,我認識到我國法律體系在制定法律方面的突出特點是強調民主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中國法律的立案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通過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征詢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強調民主和廣泛參與。這種制定法律的方式使得法律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增強了法律的可行性和實效性。
此外,我還深入理解到中國法律體系在司法方面的特點是注重公正和法律適用。中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獨立公正的審判機關,確保司法活動能夠真實、公正地進行。中國法律體系注重法律適用,依法審判,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保證法律的公正性,中國的法官必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道德操守,遵守法律規范,確保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者,我也發現中國法律體系在實施這一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盡管我國法律制度在理論上是健全和完善的,但在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挑戰。一方面,法治觀念還沒有廣泛深入人心,有些公民對法律的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的遵守和尊重有所欠缺。另一方面,一些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存在著不公正的問題,司法活動的延誤和濫用職權的現象不容忽視。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中國法律體系,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我深刻認識到中國法律體系在改革和發展中取得的成就和進展。中國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凝聚了全國人民的智慧和努力。中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為社會治理和法治建設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伴隨著中國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法律體系也在與時俱進,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
綜上所述,中國法律體系的解讀使我獲得了許多寶貴的體會和心得。中國法律體系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離,民主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公正和法律適用的強調,以及在實施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挑戰,都給了我深思和思考的空間。我對中國法律體系充滿信心,并期待著中國法律體系的更加完善和進一步發展。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二
近年來,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農村改革的深化,建設鄉村法律體系已經成為一項重要任務。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我有幸參與到這一工作中,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通過對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實踐,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對鄉村發展的重要作用,也意識到了建設鄉村法律體系的挑戰和必要性。
第一段:法律對鄉村發展的重要作用。
鄉村法律體系對鄉村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鄉村法律體系能夠為鄉村的發展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在鄉村中,存在著土地、資源、環境等諸多問題,如果缺乏法律的規制和約束,將很難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造成一系列的糾紛和矛盾。其次,鄉村法律體系能夠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意識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次,鄉村法律體系能夠為鄉村治理提供依據和保障,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機制和法規體系,可以有效地規范鄉村的行為,提升鄉村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然而,鄉村法律體系建設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首先,鄉村地區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相對薄弱,鄉村居民普遍對法律的了解欠缺,法律素質較低。其次,鄉村法律服務體系不完善,服務能力和效果有待提高。再次,鄉村法律規定和制度相對欠缺,無法很好地適應鄉村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因此,建設鄉村法律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為鄉村社會的規范運行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鄉村法律體系建設應當遵循一些原則和路徑。首先,注重鄉村法律建設的實效性和針對性,法律應當能夠解決鄉村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其次,注重鄉村法律服務的全面性和普惠性,法律服務應當覆蓋到每一個鄉村居民,讓每個人都能夠享受到法律的保護。再次,注重鄉村法律制度的創新性和靈活性,法律制度應當能夠適應鄉村的特點和發展需求,不斷創新和完善。
建設鄉村法律體系需要重點關注一些方面,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首先,應當加強對鄉村居民的法律教育和宣傳,提升他們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其次,應當加強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效果。再次,應當加強鄉村法律制度建設,健全鄉村法規和制度,完善鄉村法律體系的框架和機制。此外,應當加強司法保障,完善鄉村法律司法體系,提升鄉村法律維權能力。
展望未來,建設鄉村法律體系仍然面臨著一些挑戰,但也充滿了希望。我們可以通過加強鄉村法律教育和宣傳來提高鄉村居民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進一步完善鄉村法律服務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加強鄉村法律維權保障體系的建設,推動鄉村法治建設邁上新的臺階。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建設鄉村法律體系將會得到更好的發展,為鄉村振興和農村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三
隨著現代航空業的迅速發展,民航法律體系也變得越來越龐大復雜。作為保障航空安全和維護航空秩序的重要法律,民航法律不僅要求保護乘客和航空公司的權益,還要求制定嚴格的安全規定和航空運營標準。在我學習和研究民航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民航法律體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和總結。
首先,民航法律體系的核心是航空安全。航空安全是民航法律體系的關鍵目標和首要原則。航空運輸過程中涉及到的飛機、設備、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和要求。民航法律體系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確保航空公司和相關人員履行其安全責任。我認為,航空安全是整個民航法律體系的靈魂,只有確保了航空安全,才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航空業的持續發展。
其次,民航法律體系的發展需要與國際規范和標準接軌。由于航空業的全球化特點,各國之間的航空往來日益頻繁,必須制定和采用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來確保航空安全和運營的一致性。我在研究民航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了解到,我國已經成為了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并且積極參與國際航空條約和協議的制定和執行。這種與國際接軌的做法對于民航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并有利于我國航空業在國際舞臺上的競爭。
第三,民航法律體系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保護乘客和航空公司權益的同時,民航法律體系也要求平衡各方的利益。例如,航空公司也需要根據經營成本和市場需求來制定票價和航班計劃,以保證經營效益和航空運輸的正常進行。同時,乘客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遵守安全規定和秩序。民航法律體系通過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持各方的合作和諧,從而推動航空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民航法律體系的執行需要強化監管和處罰。在我國民航法律體系中,不僅規定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還設立了相應的監管機構和法律責任。這些監管機構負責監督和檢查航空公司和相關人員的行為,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和懲戒。我認為,加強監管和處罰是推動民航法律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重要保障。
最后,民航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和更新。隨著航空業的不斷發展和技術的日新月異,現有的民航法律體系必須適應新形勢和新需求。例如,無人機的出現對現有的航空監管和安全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民航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和更新,引入新的法規和標準,以保持對航空運輸的有效監管。
綜上所述,民航法律體系的發展和運行對于航空業的安全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必須認識到民航法律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并不斷加強對民航法律體系的研究和學習,以提高航空運輸的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只有通過不斷的努力和創新,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民航法律體系,為航空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四
民航法律體系是指為了規范和保障民航行業發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規的集合。這個體系主要包括憲法、航空法、民航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涉及民航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在這一法律體系中制定適用于民航行業各個方面的法律和規章,可以確保民航行業的有序發展,保護乘客權益,維護國家安全。
民航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于民航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律的存在使得民航行業具備了有章可循的發展路徑。通過規范民航行業的各個環節,如航空運輸、安全檢查、乘客權益保護等,法律可以為行業提供一個明確的指導框架。其次,民航法律體系有利于保護乘客的權益。在民航法律體系的保障下,乘客可以享受到安全、便利的航空運輸服務,并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此外,民航法律體系還有助于維護國家安全。通過對民航行業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了航空運輸的正常進行,防止了一些潛在的安全風險,維護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盡管民航法律體系在維護航空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和法律制定的滯后性,一些新興問題和變革往往超出了法律的范疇。例如,航空無人機的興起、航空電子商務的發展等都對現有的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其次,民航法律體系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值得關注。尤其是在一些非法經營、壟斷等方面,法律的監督和制裁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航法律體系,提出以下建議。首先,應加強對民航新興問題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來解決現有法律體系無法涵蓋的問題。其次,應強化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懲處力度,提高行業的法治水平。此外,還可以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在法律與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上加大國際合作力度,推動國際民航法律體系的一體化發展。
第五段:結論。
民航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于維護民航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乘客權益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在不斷發展的民航行業中,法律需要與時俱進,適應新興問題的挑戰,同時也需要加強執行力度,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通過全面推進民航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可以為民航行業營造更好的發展環境,推動民航事業的全面發展。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五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建設基層法律體系已成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的重要一環。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我深切體會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分享我的心得體會,以期對今后的基層法律體系建設有更深入的思考和實踐。
首先,基層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強化法律意識。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而法律意識的存在與否直接影響著整個法治社會的運行。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我們需要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培養,讓他們深刻認識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只有全社會都能樹立起正確認識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才能夠形成強大而穩定的基層法律體系。
其次,基層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注重法律服務。對于廣大群眾來說,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法律服務質量的提升。基層法律體系建設應該以提高法律服務能力為重點,通過建設更多的法律服務站點,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讓廣大群眾感受到法律的溫暖和力量。同時,還需要加強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和服務水平,確保他們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為群眾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三,基層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弱勢群體由于經濟、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面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中,我們應該加強對這些群體的法律援助力度,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基層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第四,基層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法律的普及和宣傳對于提高全民法治素質和增強法律意識至關重要。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中,我們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如舉辦法律講座、開展法律宣傳活動等,向廣大群眾普及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同時,還應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促進他們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健康的法律意識。
最后,基層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促進執法公正。執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也是基層法律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我們應該從多個方面加強執法的監督和制約,確保執法公正。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素養;建立健全的執法監督機制,依法懲治執法失職和濫用職權行為;加強群眾參與,讓群眾對執法行為有監督和評價的權利,形成執法公正的有效機制。
綜上所述,建設基層法律體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至關重要。在基層法律體系建設中,我們需要注重法律意識的強化,加強法律服務和援助工作,加強法律宣傳教育,促進執法公正。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夠構建起穩定、公正、高效的基層法律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六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鄉村建設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一環。而建設鄉村法律體系則是保障鄉村發展的基礎。近日,我參加了一次有關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研討會,通過與專家學者的交流與學習,我深深感受到了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下是我對于這次研討會的心得與體會。
首先,建設鄉村法律體系的重要性不可忽視。鄉村是我國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的主要場所,也是我國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承載區。在鄉村振興的進程中,鄉村法律體系應當起到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發展的作用。鄉村法律體系以法律法規為基礎,涵蓋了土地、環境保護、農村產業等多個方面,可以有效解決農村土地使用糾紛、鄉村環境污染等問題,為鄉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是鄉村發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時代的要求。
其次,建設鄉村法律體系需要充分發揮地方特色和自主性。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要因地制宜、因時而進,不能一刀切、大而全。由于不同地方的資源稟賦、經濟條件等存在差異,各地在建設鄉村法律體系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比如,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一些以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導的地區需要加強對土地承包和流轉的法律規范,而一些資源匱乏地區則需要注重土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實施鄉村法律體系時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注重與當地實際相結合,推動鄉村法律體系與鄉村發展相適應、相互促進。
再次,建設鄉村法律體系需要加強鄉村居民的法治意識和參與度。法律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但鄉村居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養相對較低,這就需要通過教育、宣傳等方式,提高鄉村居民的法律素養和法治意識。同時,要加強鄉村居民對鄉村法律體系的參與。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應當充分調動鄉村居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鄉村居民與法律體系之間的良性互動。可以通過成立法律服務站、開展鄉村法治教育、加強農民代表大會等途徑,讓鄉村居民參與到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中來,使鄉村法律體系更加接地氣、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建設鄉村法律體系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鄉村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農村土地、農村環境、鄉村產權等多個方面的問題。要推進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就必須健全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在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應當完善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解讀工作,及時修訂和完善不適應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鄉村法律體系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對于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推進具有重要意義。在建設鄉村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地方特色和自主性,加強鄉村居民的法治意識和參與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通過不斷努力,我們相信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將為鄉村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作出積極貢獻。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同為鄉村法律體系建設而奮斗!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七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變革,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日益重要。作為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我有幸參加了一次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實踐活動。通過這次實踐,我深刻體會到了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其中的挑戰。下面,我將從實踐中獲得的體會和思考進行總結,探討如何更好地建設鄉村法律體系。
首先,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切實解決農村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農村社會的發展與城市社會有著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建設鄉村法律體系時需要著重考慮農村的特殊性和實際需求。在我們的實踐活動中,我們深入了解了當地農民的痛點和困難,與他們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訪談,以了解他們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需求。通過與農民的溝通,我們發現農民對土地權益保護、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十分關注。因此,建設鄉村法律體系需要將這些問題納入重點考慮范圍,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解決。
其次,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需要注重與鄉村實際相結合。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不應空泛地停留在理論層面,而應注重實踐和實際操作。我們在實踐活動中發現,很多農民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在建設鄉村法律體系時需要加強對鄉村居民的法律教育。我們利用各種渠道,包括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編寫法律宣傳資料等方式,向鄉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只有將法律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才能確保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更加貼近實際需求。
再次,鄉村法律體系建設需要加強對農村人民的法律保障。在我們的實踐活動中,我們發現農民在維權過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也缺乏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建設鄉村法律體系時應注重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救濟機制。在我們的實踐活動中,我們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服務。通過這個平臺,我們能夠及時解決農民在生產、勞動、土地等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增強他們的法律保障感。
最后,鄉村法律體系建設需要加強與其他領域的融合與協同。鄉村發展是一個綜合性的過程,涉及農業、農村經濟、農村治理等多個領域。因此,在鄉村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應加強與其他領域的協同配合。例如,在我們的實踐活動中,我們積極與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合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農村發展的法律政策和制度。通過與其他領域的融合和協同,我們能夠更好地解決鄉村法律體系建設中的各種問題,促進農村的整體發展。
總之,鄉村法律體系的建設是農村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的基石。在我們的實踐活動中,我深刻認識到了鄉村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其中的挑戰。通過切實解決農村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與鄉村實際相結合,加強對農村人民的法律保障,以及與其他領域的融合與協同,我們能夠更好地建設起一套符合鄉村發展需求的法律體系,為鄉村的發展和穩定做出積極的貢獻。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八
學生學習法律專業的話,就業前景還是非常樂觀的,并且學生們并不用擔心就業的問題。
德國民法典在特定體系中是唯一的:
在德國民法中,制定了總則部分規定民法總則,所以內容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和法律行為制度,分則的每一部分都會有一個小分則,規定這個分則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德國民法典最重要的理論貢獻是成功確立了法律行為的重要制度。從債權中提取出來的法律行為,非常適合于旅途中產生法律效力的一切表意行為。法律行為體系主要包括行為人的能力、效率和條件等。
在德國的民法典中,突出了對權力行使的限制,如財產中的用益物權和其他權利以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德國法律研究者的首選工作是律師、法官或檢察官。一般來說律師是由一種自由職業。不過法律研究者也可以成為公證人進入管理或經濟界(如銀行、保險、大型工商業企業)作經濟咨詢或在各種協會里工作。
法律研究者的首選工作是律師、法官或檢察官。一般來說,律師是一種自由職業.不過,法律研究者也可以成為公證人,進入管理或經濟界(如銀行、保險、大型工商業企業),作經濟咨詢,或在各種協會里工作。
綜合性大學專業設置學習年限:國家考試(statsexamen)絕大多數需要9個學期,個別有8個學期的;學習6個學期考試合格可獲學士學位(bachelor).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九
計178166293245882建筑業92177122146537金融保險業71897545280信息傳輸電信88796567299移動36464763192小計124125112130491住宿、餐飲業住宿578525餐飲2816251988小計33233324113文化體育業543416租賃業326213其他服務業68705056244房地產業55571128滯納金、罰款12519從上列兩表來看,我縣營業稅分經濟類型來看主要來源于國有企業和個體經濟兩大部分,20xx年6月底前我縣營業稅收入664萬元,其中:國有企業入庫295萬元,主要來源于建筑業和金融保險業及鐵路運輸;個體經營入庫209萬元,主要來源于公路運輸和其他服務業。從營業稅增長情況來看,國有企業和個體經濟增幅明顯,同上年相比國有企業上半年增長了118,個體經濟上半年增長了47,說明了國有企業在營業稅收入中占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個體經濟也在蓬勃的發展,增勢良好。同時表明國有經濟和個體經濟存在著巨大的潛力,將成為我縣營業稅收入的主要來源;營業稅收入分稅目來看,我縣營業稅主要來源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金融保險業及通信業,今年上半年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225萬元,建筑業征收營業稅146萬元,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45萬元,通信業征收營業稅130萬元。幾年來,我局的營業稅收入主要來源于這幾個稅目,因此我縣營業稅管理還要從以上幾個行業加強管理、做到應收盡收,使營業稅征收管理提高一個更高的層次。三、改進和完善營業稅征管的建議通過以上資料分析,我縣營業稅管理的薄弱環節主要存在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通運輸業管理,以票控稅管理面狹窄存在漏洞;二是租賃業關系復雜、設計面廣,稅收征管難以到位;三是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不確定,隱蔽性強,稅收漏洞比較大。鑒于上述情況,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抓起:1、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應當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明確交通征費部門法律監督地位,每月憑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證辦理車輛交費手續,明確無完稅憑證給予辦理相關手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在強大的社會網絡監督下運行,確保營業稅應收盡收。2、房屋租賃稅收應當明確由承租方代扣代繳稅款,必須按協議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在該行業管理中,每年要確定一個專門的時間開展專項檢查,建立租賃業數據庫,租賃業底冊每年要在核查后進行變更、調整,各級稅務機關掌握數據要上下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從而進一步堵住房屋租賃業的漏洞。3、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由于這類納稅人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稅業務發生時,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私下協議,而購買方只要對方出具與所有權有關的手續,而不要求賣方出具發票,有一部分手續要到房管、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到公證處公證,應向有關部門宣傳政策、規定,要求在辦理變更和公證時提供稅務部門的`完稅憑證或者證明,否則不予辦理,稅務部門應加強檢查,對無完稅憑證給予辦理手續者予以處罰,并追繳稅款。我縣營業稅管理幾年來發展勢頭是良好的,也取得了比較大的成績,對促進地方稅收的全面完成和增強我縣財政實力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我縣的營業稅管理也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薄弱環節,在今后的稅收征管工作中,我們要全力抓好營業稅的主要征收點,更不能忽視征管工作中的難點和弱點,群策群力,把我縣的營業稅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更高的水平。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十
2012年司法考試《法理學》基本概念分析。法理學這門課程,是法學各專業的共同基礎課,如果把法學這門學科比作一幢高樓大廈,那么法理學就是構筑這幢大廈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穩,整幢大樓就會倒塌。因而,法理學的學習在整個司考復習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學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分值比例雖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為主,短期內很難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學中闡述的原理、原則貫穿于各部門法中,具有指導意義,同時也是答論述題的內在邏輯“紅線”。
在司考復習中,法理學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學難就難在它的理論性強上,教材內容往往沒有對這些概念進行專門解釋,由于司法考試更注重檢測考生對法律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正因為如此該部分的試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較多,易為混淆的知識點也很繁雜,故對廣大考生,法理學考試內容復習難度較大,總令人覺得無從把握。
根據法理學這門學科的'特質,要學好法理學,從而在考試中獲取好的成績,需要特別注重下列諸端:
這是近幾年司法考試題目的新趨勢,不是從概念到概念,而是在個案中考察對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謂“客觀題的主觀化”,這就要求我們復習的時候要著重理解,有些同學總結的“一個概念、一個個案”的復習方法值得推薦,就是在復習教材的時候把概念具體化,重視教材里所舉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舉一些例子來幫助理解。因為司考有了重視實踐這樣的特點,所以第二章法的運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立法的內容,要結合《立法法》來復習,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這兩部分也是雷打不動的重點。
其二,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
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體”是司法考試客觀題中的常規考察重點,學法網司考題庫里面這個章節大量基本概念的考察題都出自這個部分,例如法的價值、法的要素、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法律責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內容,這是無論哪一年考試都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其三,將案例引入復習環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在英美法系國家,某種意義上而言,學習法律就是學習一個個的判例,這無不說明具體案例對于學習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學復習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讓考生觀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法律如何從抽象走向具體,或從具體走向抽象;案例分析還可以引導考生思考法律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發生作用的,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有何關系等等。法律|教育|網此外,經驗總結認為將案例引入法理學復習中來還有助于加強考生對問題的理解,培養考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高質量地完成司考目標。
另外,學習法理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分析問題,也要善于運用部門法的知識來論證、升華法理學的原理,或者運用法理學的知識來理解部門法。
總之,學好法理學,塑造自身法學基礎理論修養,是司法資格考試考生必備的基本功之一。對于法理學的融通掌握,不僅直接匯及該部分的試題,而且對于其他部門法的理解、掌握和相應的試題作答,都大有益處。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十一
一些課程也有本地入學人數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每學期的限制都會根據特定課程的大學入學名額的供求情況而變化。最好的辦法是,一旦你選定了你感興趣的機構,給他們的國際辦公室發一封電子郵件,要求他們闡明有關nc限制的條件。他們幾乎每天回答這個問題,會給你一個清晰的相關分類的。
這些課程具有的強競爭性,使得德國的大學增加了一些額外的標準,如面試、考試或提交動機信等等。只要申請出現任何情況,最好獲取信息的地方,就是大學的國際辦公室。
給國際學生的:
1.盡早申請(至少在截止日期前六周)
2.申請盡可能多的課程和大學來增加你被錄取的機會。
3.選擇受歡迎程度一般的德國城市來增加你的錄取機會。
4.要有耐心。你可能要等兩個月才能收到大學的回復。
5.再次申請。如果冬季學期的申請不成功,為什么不重新申請夏季學期呢?
6.從人群中脫穎而出‘在德國,大學的位置是很有競爭力的,所以要確保你找到你獨特的賣點,并通過申請來引導它。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十二
藝術、音樂和電影大學提倡獨立學習的方式,尤其是創造性的學習方法。可能需要學生參加一個能力測試來證明你在你選擇的領域的藝術天賦。課程涵蓋從美術、時裝設計、電影、器樂到平面設計等所有藝術方面的內容。
首先要注意的是,申請德國大學的過程因院校而異。小編在下面提供了一些申請指導方針,旨在幫助身為國際生的中國學生進行德國大學申請。在申請過程中,訪問大學網站,或聯系大學的國際辦公室以了解申請的具體信息,截止日期和申請進程,都是十分基本的操作。
舉些例子,你可以問國際辦公室以下問題:
我需要滿足哪些課程要求?
我要把申請表寄到哪里?
申請截止日期是什么時候?
我應該附上什么文件?
一旦你完成了所有這些,下面是一些可以幫助你順利通過申請過程的信息。
什么時候申請德國大學?
許多德國大學提供一年兩次的申請機會,課程在冬季或夏季開始。知道這些課程的申請日期是很重要的,這樣你就可以在截止日期內申請。
德國人很守時,這不是無中生有。提前申請可以確保你的申請及時被查看到,你也會有更好的機會被錄取。德國大學在海外學生中人氣飆升,尤其是在大多數課程不需要學費的情況下。“早起的鳥兒有蟲吃”,流傳下來的話自然有它的道理。
德國大學的冬季學期安排?
德國大學的冬季學期通常從9月到2月或10月到3月。申請截止日期通常在7月15日左右,但小編建議同學們在5月左右完成申請。
德國大學的夏季學期安排?
大多數德國大學的夏季學期將從4月持續到9月,應用科學大學的夏季學期將從3月持續到8月。截止日期通常在1月15日左右,小編還是建議同學們在12月完成申請,以防萬一。
注:以上是德國每個學期的截止日期,所以還是要和你申請的學校仔細核對每門課程的申請截止日期。
申請德國大學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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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科目和學歷水平的概述翻譯(英文)
護照照片一張。
護照復印件(個人信息及身份證照片)。
英語水平證明。
錄取人數限制(ncrestrictions)。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十三
電子商務是21世紀信息化社會貿易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交易方式突飛猛進的變化,打破了由傳統稅收法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及相關問題的平衡狀態,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盲點,已經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
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在立法過程中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過程中,只有進行充分的國際協調,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稅收法律的有效性。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不僅可以消除關稅壁壘、避免跨國所得和重復征稅,而且可以促進各國互相變換有關信息,攜手解決國際稅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逐步實現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的緊密配合,以及各國在稅制總體上的協調一致。在電子商務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大背景下,我國應積極參加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德國法律體系: 探討行政主體概念(專業14篇)篇十四
法律推理是審判活動中的思維活動,同時也是受到法律約束和調整的法律活動,必須遵從一定的規則。
1、在審判活動中進行法律推理時必須受到現行法律的約束,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但是,我們在審判活動中運用法律推理時,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規則,另一方面也在進行價值判斷。
2、在審判活動中,為了使法律推理正當,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責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責任維護法律,判決應當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根據與法律不一致的個人觀點來判決,培養法律感覺,明確了解法律價值的內容和法律價值體系的結構,依據作為技術使用的法律概念和邏輯,對每一個價值判斷進行合理化作業,使每個判決都既具有創造性——解決本案的特殊問題,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目的,與其他判決相一致。
3、在審判活動中運用法律推理時,同時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與規則,來防止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觀主義和專斷:其一,遵守推理的邏輯規則;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確推理所依據的種類以及它們之間的效力等級關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一定程度的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