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條理的行動步驟。計劃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計劃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報告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計劃篇一
中國_貫徹落實_決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發通知,部署保險機構開展“加強內部管控、加強外部監管、遏制違規經營、遏制違法犯罪”(簡稱“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摸清保險機構內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分類處置,建立長效機制,防范化解風險,確保保險業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檢查重點包括公司治理及內控、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財務管理及償付能力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風險。本次專項檢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保險機構自查整改階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公司組織開展自查、抽查、處理整改和報告撰寫。第二階段是監管部門督導抽查階段。保險機構自查整改同時,監管部門督導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監管部門審核評估公司自查報告,進行重點檢查,并依法處理。
通知要求,各保險機構要堅持“全面自查、鼓勵自糾、強化責任”的總體原則,全面覆蓋各類、各級機構,不留死角,主動揭示存在的問題并認真整改,認真履職盡責,落實各項任務,確保取得預期成效。要加強組織領導,總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牽頭成立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盡快制定并實施自查工作方案,逐級督導抽查下級機構自查整改工作,匯總分析存在的問題,區分問題性質,從不同業務條線分別進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自查報告。
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中國_成立了保險機構“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部署、督促落實、重大政策研究、重大問題協調等工作,由中國_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包括中國_機關13個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稽查局,負責統籌檢查進度、協調檢查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等工作。
2.幫我寫一份自查報告
案件專項治理崗位自查報告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銀監會、省銀監局、市銀監分局關于加強防范操作風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的有關文件精神,根據東信聯發[2005]192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我社制定了具體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組織全體職工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學習。
通過學習,全社上下對這項工作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增強法紀觀念和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有效遏制案件高發的勢頭,確保我縣農村信用社安全、合規、穩健經營。
同時使廣大員工明確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認識到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危害性。根據實施的方案,在社領導的組織下,全社上下利用工余時間,再次認真地學習了我社制定的《**市**農村信用社會計、出納員與復核員崗位職責暫行辦法》、《**市**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違規處罰實施細則》、《**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市**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指標百分制考核辦法》、《**市**農村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操作規程》、《**市**農村信用社2005年度財務費用管理實施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干部職工勞動管理與違規處罰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通過學習,加深了對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印象,全社上下對照相關的條例,對一年以來的工作一一進行了回顧,目的在于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以便于及時補缺補漏,及時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社對自己的工作進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業務方面1、一年多來,在應經常向主任匯報會計、出納工作情況及內勤人員的思想、行為情況方面做得不夠好,不夠主動及時向主任提供這方面的信息。為使轄內的會計、出納工作日趨規范,能夠隨著業務的發展,按照新的業務操作流程和規范,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適宜的、統一的操作規范,以加強內部管理。
2、信用社的主辦會計,既是會計輔導員,又是二級稽查員,在抓好各項內控制度的落實的同時,能及時發現、解答和解決業務中碰到的疑難問題,做好事前輔導。能堅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會計輔導與檢查,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薄弱環節,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當事人積極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與整改,并及時向主任匯報發現的問題,取得領導的支持,以使各項制度的執行更加到位。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報告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計劃篇二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2.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3.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4.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一)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及前一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報告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計劃篇三
的資產損失負責,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意見》中各項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威懾力大,讓制度真正落在了實處。之前,類似的責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階較低、細化不夠;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紙上空轉”。在國企改革全面攻堅的背景下,這部意見的意義就在于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這也是國企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意見》進一步強化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長期以來,很多國企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決策約束失之于寬,存在權責不對等狀況,國企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卻可全身而退。近幾年,國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筆“買買買”,然而不少項目轉眼卻成了虧損黑洞,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投資打了水漂。還有一些國企,只關心負責人任期內的營收數字好不好看,不切實際追求規模,加劇產能過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業。虧損之后,許多決策者只要換家企業、換個崗位就可卸責,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崗位繼續發號施令。正是基于上述國企決策失范,違規經營、盲目投資、暗箱操作、轉移資產等問題頻發的嚴峻現狀,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國企決策的規范性勢在必行。
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是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前提和底線。此次明確建立投資決策的終身追責制度,更是把約束的目標直接對準了投資決策者這一責任主體,無疑給國有資產加上一把“保險鎖”。
在制度的約束下規范發展,國企才能真正做強做優做大。期待國企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進一步落實,倒逼新一輪國企改革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的正軌,讓國企在激勵中奮發前行,在約束下規范發展。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報告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計劃篇四
為確保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全面覆蓋,根據省政府_組織召開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會議要求,集團公司組織召開專項會議,傳達《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實追責工作體系建設相關事宜,并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工作辦公室,抽調人員組成專門機構,統籌開展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權屬企業及相關單位按照文件精神設置相應機構,設置專責部門和專職人員,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全覆蓋”的總體目標和“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要求,對責任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建立完善組織體系和專門制度,制定具體工作內容和任務,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地。
(一)組織體系方面。一是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加強工作領導,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處置建議,對重要問題線索進行掛牌督辦,統籌安排部署審議核查及處理實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責任追究職能部門。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作為責任追究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已明確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辦相關違規追責工作。三是明確建立協同配合體系。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成立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綜合管理、組織人事、財務、企管、監事會辦公室等各部門組成的違規經營核查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報告,并提供相關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評估體系。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充分發揮自身潛力的基礎上,擬與第三方中介機構合作,建立能有效對企業投資風險和資產損失進行科學評估的工作平臺。五是探索設立其他相關機制。在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結合實際嘗試建立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及容錯機制等工作機制。
(二)制度建設方面。一是制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規范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實現有章可循,集團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發了《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為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集團公司根據省政府_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三是強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集團公司規定權屬企業結合實際合理設置責任追究機構,配備責任追究工作人員。出臺專項制度,細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標準、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等,將責任追究工作層層壓緊壓實。
(三)加大追責力度方面。一是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集團公司下發專門通知,要求各權屬企業認真梳理各類投資項目,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情況。二是實行問題線索臺賬管理。建立xx鹽業集團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臺賬,對當前的問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情況,辦結后予以對賬銷號。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強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臺發布有關違規經營內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讓廣大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抓好經營投資風險教育預防。
工作的亮點:一是將責任追究嵌入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使該工作納入集團年度考核目標中,同時在起草的相關經營管理制度中加入違規責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下發到各權屬企業之后,第一時間要求各企業深入領會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自查,并對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整改。三是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結合實際設置監督追責職能部門和專門人員,負責其所屬企業追責工作,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追責工作人才資源庫,統籌調配資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問題:一是權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有待加強,需盡快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和細則。二是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參與此項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追責工作提供支撐。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_工作要求,盡快接入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并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信息系統。
1.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盡快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促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開展,做到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全覆蓋,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上下貫通,有效實施。
2.制度建設方面。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集團公司投資經營活動。同時從制度層面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既要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又要保護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為敢擔當、敢作為、敢負責的同志營造良好氛圍。
3.工作協調方面。堅持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動各方監督力量協作,提高監督效能。對于制度執行和工作推進中的有關情況,核查工作組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總結反饋,加強交流,取長補短。
4.建立長效機制。將責任追究情形和多發問題與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并購等業務逐一對應,不斷完善內控制度,提高預警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突出典型問責,通過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及時進行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報告 違規經營投資工作計劃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掌握各所出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推動企業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處置問題,有效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防范化解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
報告工作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一)實時報告。所出資企業本級及各級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的問題和線索。
(二)定期報告。所出資企業本級及各級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一)實時報告。主要包括:一是問題和線索來源,包括出資企業內部部門,出資人監管、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二是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事實情況、涉及企業和人員等;三是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出資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開展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實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二)定期報告。主要包括:一是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風險管理及內控體系建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工作體系建設情況;二是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問題線索來源、數量、主要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等情況;三是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或風險敞口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等情況。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所出資企業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責任追究報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確定牽頭部門,強化內部聯動,壓實報告責任。要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報告機制,規范報告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分級分層、有效銜接的報告體系。
(二)嚴格審核把關。各所出資企業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控報告質量,認真對照本通知要求,統一報告范圍、格式、標準,確保報告內容客觀準確、依據充分、要件齊全,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
(三)提高報告時效。對實時報告的問題線索,應于發現、獲悉或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_書面報告(模板見附件1)。定期報告為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書面報送市_(模板見附件2)。書面材料須以正式公文報送并加蓋企業公章。
(四)落實報告責任。市_將按照《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等違規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各所出資企業要加強對所屬子企業有關違規行為的追責問責,確保責任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