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違約行為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雙方應謹慎履行合同義務。好的合同協議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準確表達各類業務合作的內容和條件。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一
甲方(單位):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_____身份證號: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____ 元(大寫:________ )。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 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見證人:
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二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乙方于年 月日 發生工傷事故達成一次性處理協議如下:
1、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費、今后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整,此款于本協議書簽訂時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與此同時,甲、乙雙方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勞動關系并行解除。
2、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20%的違約金。
3、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乙方自愿放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仲裁、訴訟權利。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4、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雙方自愿恪守本協議,承諾今后互不相涉。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三
用人單位:xxx勞動者:姓名:xxx,身份證號:xxx,電話: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xx年xx月xx日xx時左右,xxx在xx,做xxxxxx工作時,發生xxxxx。xxxx年xx月xx日經西安市人社局認定,勞動者的此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
第二條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用為:xx;。
(2)誤工費(含醫療期間及出院之后的康復期)為:xx;。
(4)前述費用計人民幣:xxxxx。
對于前款約定的補償款,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全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領取該補償款,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領取,若委托他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自xx年xx月xx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勞動者應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條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補償請求,若勞動者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同意由將已經收取的前述補償費用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六條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補償為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在取得補償款后,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執三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本協議于xx年xx月xx日簽訂于甲方辦公室。
用人單位(蓋章):xxx勞動者(簽字):
經辦人(簽字):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工人):xxx,男,xx歲,身份證號:
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吉利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xxx乙方簽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五
乙方________系甲方雇用的木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時許,乙方在地處______市______南北干道的______商住樓建設工地務工時,從1米7高的腳手架上跌落在地受傷。乙方當即被送入______市中醫院治療,現傷已基本痊愈。甲方支付了乙方住院期間的一切醫療費用。現甲、乙雙方經反復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甲方已經支付乙方的治療費由甲方承擔,不得要求乙方返還,也不得作為本次協議書約定支付費用的抵扣項目。
甲方除支付乙方從本協議生效之日以前的醫療費用以外(已經支付),還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傷殘賠償金(即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續治療費(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手術費用)、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一切因此次工傷保險待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整)。此款在本協議生效時,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取得追償權,乙方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乙方。
本協議生效之后,甲方與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關系全部解決。乙方不得向甲方或者相關單位提出任何要求。
本協議系雙方自愿達成,無任何欺詐脅迫,雙方簽字(蓋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六
乙方:劉貴迎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爭議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現就乙方工傷保險待遇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系乙方的員工,乙方在2013年3月22號工作過程中遭遇傷害,導致右眼失明,構成工傷,根據相關標準,乙方的傷殘等級最高可構成七級傷殘。雙方同意在未完成傷殘等級鑒定前進行和解。
二、乙方七級傷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及殘疾器具費、二次手術費用等各項工傷賠償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由甲方支付乙方的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整(145000元),由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支付至乙方帳號(戶名劉貴迎,開戶行:中國郵儲銀行,帳號:622***83976)。
三、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拾萬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四、雙方無其他爭議,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醫保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工傷保險經辦事務。
第六條(監督)。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二章。
第七條(基金來源和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繳費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第九條(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第十條(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
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支付范圍)。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存入本市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經辦機構經費)。
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工傷排除)。
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認定申請)。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但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第二十條(調查核實和舉證責任)。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法律文書。
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認定程序)。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工傷認定決定載明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者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認定結論;。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六)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加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告知義務)。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鑒定機構)。
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社保經辦機構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和區、縣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受市鑒定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鑒定等具體事務。
區、縣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委員會依法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
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區、縣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鑒定程序)。
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書面告知辦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再次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市鑒定委員會對職業病人員申請再次鑒定的,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
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九條(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三十條(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
鑒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鑒定費用)。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
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四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
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準)。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
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條(致殘一至四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致殘五至六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六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準,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八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九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并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準并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定)。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規定)。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按照規定在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并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
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應參保未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爭議處理)。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爭議,適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單位和個人對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人工資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關于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并根據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八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乙方在甲方承包修建的受傷。該起事故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受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現經甲、乙雙方的自愿協商,達成如下賠償協議,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協議,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2、甲方一次性給乙方支付工傷賠償金元,該費用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工傷保險規定的法定支付項目和解除勞動關系的各項法定支付項目。
3、在協議簽訂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以上款項,甲方不得拖欠。
4、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應撤回在**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關系確認糾紛一案的仲裁申請,若不撤回申請,視為乙方違約。
5、甲方支付賠償款后,乙方也不得再次要求賠償,更不得無理取鬧干擾甲方的生產和生活,否則乙方的行為視為違約,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本協議簽訂后,甲、乙方應積極履行本協議,若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為;在乙方違約時,還應退還已經收取的工傷賠償金。
7、本協議在簽訂時,甲乙雙方對協議內容已知曉。甲方支付的工傷賠償款為最終的一次性賠償。
8、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協議生效,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九
甲方(單位): 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歲,住xx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月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
寫: ),余款人民幣元(大寫: )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時間:時間:
見證人: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 受傷。
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 元、醫院收據 元、生活補助 元、 元、交通費 元,共計 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什么時候領結婚證。
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工傷期間、交通食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本協議簽訂后的后續治療中發生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整;該款于本協議簽訂 日內一次性付清。
交通事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后,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于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后互不相擾。
六、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各項權利。
七、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于甲乙雙方的自愿,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留存兩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20xx年x月x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一
乙方:
乙方系甲方工人,因年 月 日在下班回宿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為解決乙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以下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共計人民幣 元。
三、乙方收到上述各項費用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協議簽訂后,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工傷理賠事宜,為乙方提供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乙方自行向社保基金進行理賠。
六、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七、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
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
八、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九、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二
(20__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__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承接事宜,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負責聯系并落實以為甲方開拓市場名義,承接____-大雄寶殿施工事宜,并負責最終促成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負責按承包合同施工,需按約定支付給乙方工程咨詢費。
a)本工程造價約元人民幣,甲方需支付給乙方總造價的____________%咨詢費。咨詢費部分所涉及的各項稅費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b)甲方需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乙方上述費用,合同簽訂后即立馬報銷乙方前期該項目開展所產生的差旅住宿等費用。
c)甲方在簽訂合同后進場拿到第一筆預付款后,支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____________%。
d)剩余部分在第二筆預付款后全部結清。
e)甲方在與建設方簽訂協議后即全權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安全,人員安全,工程進度,及材料設備的安全及常規維護,如有意外與乙方無關)。
f)甲方在工程建設中應嚴格按照建設部相關標準來對該工程等項目進行合理施工,不能有偷工減料事情發生,如有違背建設形象的事情所產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對此負任何責任)。
三、協議終止。
本協議簽字生效后,如果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乙方仍未協助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合同,本協議自動終止。
四、本協議一式份,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甲、乙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經雙方平等協商,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就乙方培訓支付問題特達成如下協議,作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一、甲、乙雙方重申乙方的服務期限自
二、甲方在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月支付乙方月工資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收取每月培訓費用200元。
三、在服務期限內,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為其安排的工作崗位,嚴格履行該崗位的工作職責,履行雙方簽訂的服務的期限。在甲、乙方履行服務期限屆滿的基礎上,甲方一次性返還培訓費用。
四、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解除或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甲方將不返還培訓費用,并應當按照我國勞動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六、本協議作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勞動合同》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對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五
乙方:xx。
因集團公司規模不斷擴大,為加強管理、整合資源,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共同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務、設施。
1、保安執勤:甲方為乙方提供保安執勤服務,并確保在協議期內廠區內無重大安全事故及財產損失發生。
2、員工班車:甲方為乙方提供員工班車服務,并確保人員安全。
3、網絡維護:甲方為乙方提供日常網絡維護服務,包括:
(1)erp服務、郵件系統服務、文件共享、internet服務。
(2)確保網絡安全及暢通。
(3)客戶端電腦的維護當乙方報修時甲方需及時排除故障,并保障在協議期內乙方網絡的正常運行。
4、室內綠化及維護: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內綠化維護服務,以保持乙方室內環境的美觀。
二、費用分攤內容及方式(以下價格均為不含稅價)。
1、保安執勤費用:
2、員工班車費用:
3、網絡維護費用:
4、室內綠化及維護費用:
三、費用支付時間及方式費用支付時間:每半年一次,定于每年6月、12月。
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收據,乙方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戶。
四、其他事項。
1、甲方應及時為乙方提供各項服務,并確保相關設施的.完善。
2、乙方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力,甲方應認真聽取乙方的訴求,并及時解決相關問題。
3、乙方應遵照協議規定按時按額繳納相關分攤費用。
五、合同日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為止,合同期為xx年。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代表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代表簽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六
能否有效地減輕工作帶來的壓力是體現領導者領導藝術的一項重要指標,也是維持領導者心身健康的重要環節。
不善減壓的領導事無巨細一把抓,自己體累,屬下心累,到頭來大多費力不討好。而善于減壓的領導善抓大事,放大權,并勇于與屬下分享權力,進退與共。在這方面,三國時代的吳主孫權堪稱表率。他的做法對許多被壓力弄得煩惱不堪的企業領導者都具有借鑒意義。
孫權活得長與善于卸載壓力有關。
孫權19歲時接過父兄開創的基業,至71歲時去世,其間主政52年,超過三國時期任何一位統領人物。而與曹操、劉備相比,孫權的國勢最微,生存壓力也最大,但他能夠延年益壽,穩握江山,且看他是如何分解壓力的`。
孫權的領導方式一大特點是絕少親赴前線帶兵打仗,而是交給屬下去完成使命。這當中突出的有周瑜指揮的赤壁之役,呂蒙指揮的荊州之役和陸遜指揮的彝陵之役,這三役都是決定東吳命運的大戰,可孫權卻完全放心屬下在前線御敵作戰。
表面看起來,孫權的用人妙在知人善任,用人不疑。但細細琢磨,孫權的長處在于他善于卸載壓力,并通過“恩壓”、“信壓”和“彈壓”這三種壓力來驅動屬下處心積慮為他分擔憂愁。
恩壓:用恩惠調動屬下積極性。
具體地說,“恩壓”就是用大恩大惠來調動屬下的積極性,令他們忠心耿耿為上司效勞。史書記載:“孫權善撫將士,能得臣下死力,將士都愿以身事主。”凌統早死,其子尚幼,孫權便將其幼子領入宮中撫養,愛如己子。呂蒙患病,孫權將其安置在內殿就近治療,不惜重金懸賞以求名醫名藥。其間孫權常來探視,又恐呂蒙傷神勞累,就在墻壁上穿一小洞,隨時看望。
孫權恩寵屬下是為了讓他們感到被尊重,被愛護。按照美國心理學家格拉澤的觀點“愛與被愛是人類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對它的充分滿足會極大地增強一個人的自尊自信”,孫權以此恩壓屬下,是為了極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成就動機和報恩意圖。
信壓:用充分信任激發屬下的責任感。
“信壓”就是用充分信任來召喚屬下的責任感,令他們全心全意地為上司分擔憂愁。例如,彝陵之役時有人告發諸葛瑾里通蜀漢,孫權堅定地說:“我與諸葛子瑜,可謂神交,外人流言不能間構。”陸遜坐鎮荊州抵御蜀軍,孫權復刻了一枚自己的大印交給他,委任他全權處理與蜀漢交往之事。
在上述事例中,孫權恩信屬下,用人不疑,不但會給屬下以更大的鼓勵,也會給屬下以更多的權威。美國心理學家羅杰斯說過:“無條件地肯定會無限地激發一個人的潛能。”可以說,諸葛瑾與陸遜之所以能為東吳開創盛業,與孫權的充分信壓是分不開的。
彈壓:用不安全感令屬下不斷努力。
“彈壓”就是指對屬下適當設置不安全感,令他們免生驕傲情緒,并不斷努力表現自己。例如,孫權對老臣張昭一向保持距離,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用他為丞相,盡管張昭一直是眾望所歸,也是東吳最大的氏族。一次兩人發生爭執,孫權干脆說:“吳國士人莫不入宮則拜我,出宮則拜君,我之敬君亦算到家了,要是這樣一再當眾折辱我,我倒有點擔心萬一失計怎么辦?”一句話說得張昭良久無言。后來,孫權見老臣張昭一再反對自己與公孫淵結盟,并稱病不朝,就命人將他家門口用土堵上,其不滿之意盡在其中。
在這里,孫權對張昭保持適當距離,令他不因自己是三朝元老就可以自命不凡,倚老賣老。心理學研究表明,焦慮過大會使人精神崩潰,焦慮過小會使人無動于衷,焦慮適中會使人不斷努力。孫權彈壓張昭,就是為了推動他不安于現狀,不自我陶醉。
不善于分憂,必將成為工作狂。
縱論三國奠基人物用人之術,曹操對屬下是“彈壓”有余,“信壓”不足,每到關鍵時刻便“寧可我負天下人,毋寧天下人負我”,如此行事自我中心,何以取信天下士子,難怪他會中周瑜“蔣干盜書”的計謀;劉備對屬下則是“恩壓”有余,“彈壓”不足,如此用人過分同感,何以使屬下產生危機感,難怪他不能阻止關羽蔑視東吳將士,導致“大意失荊州”;孫權則是“恩壓”、“信壓”、“彈壓”三壓并使,樣樣皆通,每臨大事必知人善任,勇舉新人,如此善撫將士,恩信眾臣,難怪他會屢屢化險為夷,最終壽過古稀。
由此看來,領導藝術也是一門減壓藝術,領導者要懂得有效地分派壓力,分攤憂慮,切忌“把所有問題都自己扛”。這當中尤其要注意恩威并施,用人不疑,那樣方可使屬下冷暖自知,盡心竭力。相反,領導者若不懂得卸載壓力,不善大膽與人分憂,必將陷入工作狂的泥潭當中不可自拔。諸葛亮與司馬師雖然聰明絕頂,卻都積勞成疾,出師未捷身先死,就足可以說明問題了。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身份證號:
乙方于20xx年05月18日在甲方無紡布車間發生左手指壓傷的工傷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費共計1700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柒仟圓整)一次性結清。
2、付款期限:甲方應在20xx年8月31日之前通過現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項。
3、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20%的違約金。
4、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5、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雙方自愿恪守本協議,承諾今后互不相涉。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見證人:
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工傷費用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八
甲方:黃,男,xx歲,住,身份證號:。
乙方:黃,男,xx歲,住,身份證號:。
乙方于x年11月17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xx元(大寫: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xx元(大寫:)。
3、本協議簽訂后xx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xx元(大寫:)。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9、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并放棄再提起仲裁及民事訴訟的權力。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工地。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時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