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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一
自然資源是人類的重要財富,它的開發與利用對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礦產資源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質基礎。然而,全球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資源得到保護和合理利用變得更加必要。因此,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成為了當今社會不可避免的重要議題。
保護礦產資源不僅有利于地球的生態環境,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各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自然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資源的稀缺性不斷增強,因此破壞自然環境和過度開采對礦產資源的保護是非常危險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
第三段:制定保護措施及其必要性。
采取有效措施對礦產資源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至關重要。首先,應該遵循資源保護原則,重視環境保護,嚴格控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其次,應該加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建立資源外交機制,實現更加合理的資源分配。最后,應該加強科技創新,發展新興技術,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和利用的技術水平。
第四段:個人心得。
我認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是每個人的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節約使用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積極參與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公益活動。同時,我們也要深入了解礦產資源的價值和重要性,了解資源的稀缺性,從而妥善利用每一份資源。
第五段:結論。
在資源有限的今天,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不僅是一項經濟和科技問題,更是一項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使命。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從小做起,通過自身的意識和行動來保護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構建美好環境而努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二
近些年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也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我曾經參與過一次礦產資源盜采的調查工作,深切感受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通過這次經歷,我逐漸意識到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是對國家利益的公然侵犯。礦產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財富,如果被盜采,將導致國家經濟受損。而盜采者所獲取的利益卻是迅速獲得財富的手段,借此大肆牟利。因此,打擊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對維護國家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盜采行為不僅違法亂紀,而且對自然環境形成了不可逆轉的影響。礦產資源的盜采往往伴隨著采礦過程中的大量爆破、挖掘和挖掘廢渣處理等活動,這些活動將嚴重破壞地表和地下的生態環境。因此,打擊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
再次,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公平的行為。盜采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礦產資源,使得合法采礦企業面臨惡劣的競爭環境。合法企業需要遵守各種法規和環保要求,而盜采者可以不受限制地開采,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這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會導致合法企業的利益受損,也會對正常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最后,打擊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政府、企業和公眾共同合作,才能形成對盜采行為的強大力量。政府需要加強法律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并加強執法力度。企業需要加強內部管理,遵守相關法規,并積極參與社會責任的履行。公眾需要提高環保意識,不購買盜采礦產資源所生產的產品,從而降低盜采行為的利潤空間。
總而言之,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對國家利益、環境和市場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壞。打擊盜采行為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共同參與。對于我個人來說,這次參與調查盜采行為的經歷讓我深切意識到了盜采行為的危害性,并加深了我對環保意識的認識。作為一個公民,我將繼續關注和參與到打擊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行動中,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環境做出自己的貢獻。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三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對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長,國家礦產資源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義之財,濫用權力,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給國家和環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我在這個領域有著多年的從業經驗,通過親身參與和見證,我深刻體會到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危害之大、影響之深遠。以下是我對這一問題的心得體會。
首先,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危害巨大。國家礦產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財富,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盜采礦產資源不僅會導致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造成資源枯竭,還會給國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同時,盜采行為還會破壞社會秩序,引發社會問題。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自身利益,不顧他人利益,甚至會通過暴力手段來竊取國家礦產資源,給當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
其次,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對環境造成的破壞不可逆轉。礦產資源大部分位于自然環境中,而盜采行為往往會破壞生態環境,導致生物滅絕、土地沙化、水體污染等問題。一些盜采行為不僅無視環保法律法規,還會傾倒有毒廢料和化學品,嚴重污染水源和土壤。這些破壞對當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而修復環境所需要的成本又是巨大的。
再者,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影響國家形象和國際合作。盜采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的聲譽,也破壞了國際間的合作與信任。國際社會對盜采行為持強烈譴責態度,對于這些行為往往采取制裁措施,給國家帶來了很大的外交壓力。同時,盜采行為還會引發國家間的爭端和糾紛,對于國際關系的穩定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最后,防止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需要多方合作。單一的國家力量并不足以解決這一問題,要想有效地防止盜采行為,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政府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力度,加大對盜采活動的打擊力度。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推行可持續發展,加強內部監管。社會各方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大眾環保意識和法制意識,從而形成全社會共同推動抵制盜采行為的力量。
總而言之,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給國家和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我們需要深刻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共同努力防治盜采行為,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只有通過多方合作,才能實現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實現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確保人民的福祉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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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煤炭等礦產市場價格的暴漲,在利益的驅動下,凡地下有煤資源的村寨,一些不法分子不分白天黑夜,男女老少,大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部分地區出現了“耗子洞、老板礦、后門井、關系礦” 致使一些地方礦業秩序極度混亂。
生態環境遭到嚴懲破壞。
對此,我局配合當地政府多次組織礦業秩序專項整治活動, 如: 采取了一些非常有力的打擊措施。
專業隊伍晝夜巡查;設哨卡;部門聯防等。
20xx年 7 月份以來,共炸毀填埋私開非法小煤窯坑口 8 個;沒收非法開采工具 20 余件;查處非法采礦人員 9 名;查扣運輸非法煤產品車輛 2 輛;收繳罰款 0.15 萬元。
打擊取諦私開礦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煤炭市場暴利等多方面因素,轄區內私開礦屢禁不止,死灰復燃現象嚴重,私挖濫采現象時有發現。
作為一名基層國土資源局干部,上述現象令我痛心不已,通過總結多年來礦政管理經驗,仔細分析當前社會經濟狀況。
認為徹底取諦私開礦勢在必行,但必須認真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
一、各級領導應充分重視,提高認識。
領導被比作“火車頭” ,“火車全憑車頭帶” 領導重視與否,直接關系著下屬和群眾的態度,領導如果能親臨現場,身先士卒,將極大地鼓舞執法者的士氣,起到表率作用。
地方政府領導應打消私開礦的發展能繁榮地方經濟的錯誤思想,要堅定取締私開礦時刻不能放松的決心,還應深刻認識到取締私開礦需要全社會參與,需要全民參戰,決非個別部門可以解決的問題。
二、各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明確責任。
在“打非”專項整治活動中,我縣政府組織成立了由公檢法、國土資源、安監、環保、鄉鎮、電力等部門組成的專項領導組,但在部門聯合執法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方面協調不夠完善,單一部門難以形成強有力的打擊力度。
使得部分村民頂風作案、屢教不改、氣焰十分囂張,因此我認為:綜合協調各執法、執紀部門,使之成為渾然一體的執法整體,優勢互補共同努力,在強大的執法力量面前,私開礦自然無讓處藏身,否之,加大執法力度永遠是一句空話。
三、廣泛發動群眾,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任何事情,都應該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工作才能順利開展,我們在取締私開礦的同時,還應大搞普法宣傳,實地以案說法,使廣大干、群充分學習好《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深刻領會其實質精神,用法律來約束自己,同時鼓勵群眾監督。
參與制止私挖濫采行動,積極舉報違法事實,爭取讓村民在政策感召下,主動拆除設備,填實井口。
四、保證力度,執法到位,加強責任追究制。
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我們執法執紀工作的疲軟,使得私挖濫采行為猖獗,屢禁不止,如果不能確保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到位,就不能期望取得實效,對那些頂風作案,民憤甚大,屢教不改的私開礦礦主必須嚴懲不怠,情節嚴重者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那些“后門井、關系礦”更不能有庇護之心,否則將功虧一潰。
對我們執法隊伍中出現和欺報、瞞報,通風報信者同樣要深追細究,不能姑息。
我相信,在如此密不通風的恢恢法網當中,私開礦必將徹底滅絕。
但是,要實現礦業秩序的長治久安,絕非易事,除了抓好關鍵環節,還應從這幾方面努力:1、建立縣、鄉、村環環緊扣的查處私開礦工作機制;2、對已發現的私開礦深挖細追,追究責任,并建立坑口監護責任制,但重在落實;3、整頓礦產品流通領域,徹底鏟除私開礦生存的土壤;4、堅持即時取締和搞好防范相結合,嚴防死灰復燃。
市地處長江中下游鐵銅等多金屬成礦帶西部,境內礦產資源豐富,現已探明鐵礦儲量*億噸,居全省第二位。
近年來,礦產品走俏,價格持續上漲,礦產資源稅收成為我市地方稅收的增長點和新亮點。
*市地稅局立足實際,不斷強化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條“政府護稅、部門協稅、稅務管稅”的綜合治稅模式,取得顯著成效,資源稅收入不斷攀升,20*年實現*萬元,同比增長*%,今年元至*月實現*萬元,同比增長*%,全年可望達到*萬元。
一、明察動向正視問題深入基層摸實情隨著各種經濟成分介入生產資料市場程度的加深,使得稅收征管的難度越來越大。
就我市礦產行業而言,私營、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大量涌入礦石采掘業,激活了*的礦石市場,也給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課題。
自去年上半年起,我們先后組織了市、區兩級課題組,深入到相關鄉鎮、企業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對礦石市場和稅收現狀的真實把握,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一)涉礦稅收格局變了礦山有聯合礦山和獨立礦山之分。
在我市聯合礦山均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武鋼、鄂鋼所有,如武鋼程潮鐵礦、鄂鋼汀荷鐵礦等,而獨立礦山多為民間資本經營,從收入上看,20*年以前聯合礦山的資源稅占據絕對份額,以20*年為例,我局征收聯合礦山資源稅近2000萬元,而獨立礦山資源稅收入不到400萬元。
財稅[20*]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下發后,自20*年*月*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以來,20*年聯合礦山僅征收資源稅1000萬元。
從20*年開始,獨立礦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長態勢,到今年,聯合礦山的稅收退居次席,在元至*月實現的資源稅收入中,獨立礦山提供1700萬元,而聯合礦山則為772萬元,從稅負上看,20*年以前,獨立礦山平均綜合稅負為9.6元/t,今年平均綜合稅負為34.2元/t,是原來的3.5倍。
民間資本的活躍性、礦山行業的趨利性、稅收結構的可變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體現。
(二)涉礦企業分工細了由于從事礦產行業投資大、風險大,加之礦石價格曾長時間在低價位徘徊,幾年前,涉足礦產行業的投資者數量不多,投產的企業也多是自采自選自賣,社會化程度不高,而現在,礦產行業的專業化程度提高了,產業鏈拉長了。
采礦、選礦、運輸、購銷都有了明確的分工。
以我市礦業大鎮汀祖鎮為例,礦山、選廠、球團廠、煉鐵廠、運輸車隊、購銷公司等一應俱全,數量近百家。
(三)涉礦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經濟成分多樣,經營渠道寬泛,既有采礦主采礦直接銷售的,也有選礦主單純選礦銷售的';既有采礦后連續選礦再銷售的,也有專門從事礦石買賣的。
結算方式靈活,現金交易頻繁,加上一些業主納稅意識淡薄,認為少交稅就是多賺錢,偷稅是本事,繳稅是無能,不少人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手段偷逃稅款,這些都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二、順勢而動建言獻策力促政府出實招礦產行業的蓬勃發展,征管工作難度的加大,使我們認識到,一個行業的興旺,如果不能給百姓帶來更大的實惠,不能給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而只是讓極少數人一夜暴富,是極不正常的。
同時也認識到,僅靠稅務部門一己之力是遠不能達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礦石的生產經營走上合法經營軌道。
(一)一紙建議起波瀾20*年上半年,我們通過對全市礦產行業進行為期半個月的調查研究,形成了一萬多字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對我市礦產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稅收征管現狀進行了詳盡的剖析,痛陳無序的礦山開采“害了百姓、富了礦主,窮了政府”,建議市政府盡快出臺過硬的措施和辦法。
這份報告一交到政府就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市長謝松保親自在報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長隨即召開了有國土資源、稅務、礦產部門、有關區、鄉鎮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顯決心20*年*月,*市政府、鄂城區政府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涉礦企業管理的通知》。
在文件中,對強化安全生產、減輕環境污染、遏制地質災害、加強稅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許多具體、剛性的規定。
在加強稅收征管方面,對資源稅的申報、繳納、違章處罰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可以說,這兩份文件,凝聚了地稅人的心血和汗水,也顯示了各級政府加大治理礦產行業的決心。
文件的出臺,直接促進了我市礦業生產經營秩序的好轉,我市資源稅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視、部門配合的良好環境中保持了快速發展的勢頭。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為進一步落實市、區兩個文件精神,20*年*月,鄂城區及所屬礦山較多的汀祖鎮、澤林鎮都成立了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區、鎮兩級三套“礦管辦”領導成員中,分別有地稅分局局長、地稅所所長參加,“礦管辦”代表政府行使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具有權威性。
機構成立后,加強資源稅管理成為“礦管辦”的一項重要內容,“礦管辦”并將20*年*月定為“涉礦稅收宣傳整頓月”。
在活動月中,我們大張旗鼓開展了上街搞咨詢、下礦送稅法、業主稅收知識講座等活動,并對少數阻撓執法、公然抗稅的典型堅決予以打擊,從而凈化了礦區的納稅環境。
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協稅護稅見實效地方稅收離不開政府的重視支持,也離不開各部門的通力協作,爭取部門協稅護稅,是地稅機關的傳統做法。
我市資源稅征管面對的是特殊的礦產行業,此行業,地下地面、礦內礦外、又采又選、又買又賣,情況非常復雜,單靠稅務機關,特別是對人員不多、力量不足的農村稅務所來說,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顯然是不現實的,尋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選擇。
(一)專班鎮守堵去路在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我們一方面要給納稅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門。
在納稅意識沒有根本提高,納稅環境沒有徹底改善的地區,有必要采取過硬措施,甚至是土辦法。
在礦區,偷稅的最大隱患來自于偷運礦石,要制止這種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上路設卡。
稅務部門沒有這個職權,但在我們的積極建議下,汀祖、澤林鎮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組(有權嗎?)。
在汀祖鎮,對所有礦石進出必經的8個路口全部設立了運礦車輛檢查站,實行24小時值班,每個檢查站都配有鎮干部,磅站統一計量,稅務統一征稅,規定所有出入境的運礦車輛必須到站卡過磅計量領取磅單,否則視為非法偷運礦石,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為防止工作人員徇私及舞弊,同時規定,對疏于管理、擅自脫崗、私自放車、違規打折,導致稅收流失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二)代扣代繳截來路從礦石到產品過程中,收購礦產品是重要環節。
從我市收購應稅礦產品的品種看,主要為鐵礦石,從其來路看,既有市內的,也有大量市外的,為加強收購環節的資源稅管理,我們出臺了《*市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凡在我市境內收購資源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幾年來,我們經過審核批準,先后給36家企業和單位辦理了扣繳義務人登記手續,為便于統一管理,我們將收購大戶鄂鋼、程潮鐵礦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主管機關確定為西城分局,由該局集中管理,按稅源所屬關系將扣繳稅款收入劃轉各征收單位。
《辦法》還對扣繳適用單位稅額、扣繳義務發生時間、違章處理辦法、提取經費比例進行了明確,方便了代扣代繳企業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繳企業的積極性。
幾年來,全市代扣代繳資源稅957萬元,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部門協作連財路對礦產行業的管理,就各職能部門來說,既有分工也有協作,在協作方面既有規范礦業秩序,促進和諧發展的行政目標,又有收取稅費的利益目標。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五
近年來,礦產資源的盜采問題愈演愈烈,給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嚴重的危害。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對于盜采礦產資源的問題也有著自己的思考和心得體會。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不僅違法違規,還損害了自然環境和社會秩序,給社會帶來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首先,盜采礦產資源背后的原因是貪欲和利益驅使。盜采者看中的只有眼前的利益,而對于長遠的發展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沒有任何考慮。然而,礦產資源作為國家的重要財富,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后代子孫的衣食父母。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樹立起審慎、理智和長遠的利益觀念,從自身做起,拒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其次,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嚴重破壞了自然環境。礦產資源的開采需要拆除山脈,破壞地表紋理,排放大量工業廢料和污染物。這些惡劣的環境影響不僅破壞了生態平衡,還污染了空氣、土壤和水源,威脅著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我們應該強調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觀念,采取科學、環保的方式進行礦產資源的開采,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同時確保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盜采礦產資源問題嚴重危害了社會的穩定。盜采行為涉及的利益鏈條極其龐大,其中存在著嚴重的黑惡勢力和權力之爭。盜采礦產資源的背后往往隱藏著黑惡勢力的勾結和爭奪,不僅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還導致了社會的不穩定和沖突。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依法治國,加大力度打擊盜采行為,同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從源頭上杜絕問題的發生。
此外,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也給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礦產資源被盜采意味著國家財產的流失,這不僅直接損害了國家的利益,也阻礙了國家的經濟發展。盜采礦產資源的問題實質上是制度和管理的問題,我們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規范和監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機制,保護國家財富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盜采礦產資源的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更關系到我們后代子孫的未來。每個人都有責任為保護礦產資源作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拒絕貪欲和利益的驅使,珍惜自然環境,弘揚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加強規范和監管,打擊盜采行為,為我們美好的家園貢獻一份力量。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六
礦產資源是地球的珍貴財富,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然而,人類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和不當使用,給環境帶來了極大危害和破壞。因此,保護礦產資源已成為當今全球性的重要任務。在此,本人分享幾個保護礦產資源的體會:
一、意識深化。保護礦產資源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全民共同努力才能走向成功。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增強保護礦產資源的意識,從自己做起,不浪費,不亂扔,減少浪費和破壞。同時,還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二、科學利用。在保護礦產資源這一方面,要注意科學利用資源。我們應當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積極探索高效利用礦產資源的方法和技術,推廣綠色、低碳、環保型的礦產資源開采和利用方式,同時采取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節約資源等措施,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并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三、合理開發。保護礦產資源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合理開發。我們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資源狀況,制定科學的資源開發方案,并實施嚴格的資源管理與保護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污染,同時可以適當限制開采量,保證資源得到充分保護和合理利用。
四、新增利用。保護礦產資源不僅是資源的保護,還包括利用。我們可以研發更多清潔、高效礦產資源利用技術,鼓勵創新,融合新興科技,開拓新的利用領域,緩解資源短缺的壓力,實現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五、法規規范。我們還應該加強對礦產資源保護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的法規制度,建立資源界定、開采、利用、保護等方面的監管機制,合理分配資源,平衡各方利益。同時,也需要嚴格懲治違法開采、破壞礦產資源環境等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合法、合理開發的水平。
綜上所述,保護礦產資源是一項長期而必須的任務,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雖然目前的資源狀況比較嚴峻,但只要全民共同努力,從日常生活的點滴做起,積極探索新的資源利用方式,加強法規規范和企業自律,才能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七
近年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作為一個有著豐富礦產資源的國家,我們深感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為了深入了解并解決這個問題,我特意進行了一番調查研究,并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我發現盜采國家礦產資源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不僅是因為盜采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資源所有權,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會對國家經濟造成巨大損失。礦產資源是國家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盜采資源會直接導致國家經濟衰退,危及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盜采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背后往往有一系列黑暗交易。調查中我發現,盜采者會將盜采的礦石私自銷售給個別企業或個體,這些企業或個體在不具備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購買礦石,從而獲得了非法利益。這些礦石往往被非法運往國外,最終進入國際市場,進一步剝削了我們國家的資源。因此,除了加強國內監管,我們還應該與國際社會合作,打擊跨國礦產資源盜竊活動。
同時,我還發現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與監管不力密不可分。調查中我發現,一些采礦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了環境保護和采礦合規手續,導致了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環境的嚴重破壞。應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監管,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此外,政府在解決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中起著重要作用。調查中我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在盜采問題上各自為政,對礦產資源缺乏統一規劃和綜合管理,導致問題的長期存在和擴大化。政府要加強對采礦企業的監管,建立健全的資源管理機制,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和協調,共同推動礦產資源開發的規范與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認為要解決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不僅需要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努力,還需要全民的參與和社會的關注。政府要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公眾對盜采問題的認識和關注度,增強社會監督力量。同時,我們每個人也應該有責任拒絕購買非法盜采的礦石,從源頭上減少盜采行為的市場需求。只有全社會合力,才能真正解決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
綜上所述,盜采國家礦產資源不僅是一個違法行為,更是對國家財富和可持續發展的嚴重威脅。政府、企業和個人在解決這個問題中都有各自的責任和作用。只有通過加強監管,打擊黑暗交易,加強資源管理,提高社會關注和參與度,才能真正解決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問題,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八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的《法國商法典》、18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性行為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九
中國國土資源部首份《中國礦產資源報告》顯示,目前中國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為36%,鐵、石油、天然氣等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許多礦種勘探尚處于早期階段。
顯示,中國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為36%,其中鐵、鋁土礦查明率分別為27%和19%,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新一輪全國油氣資源評價表明,中國石油地質探明率為26%,勘探處于中期階段;天然氣探明率為15%,勘探處于早期階段。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張洪濤3日在此間說,“十一五”期間,全國地質勘察投入3708億元,新發現礦產地2839處,多數重要礦產查明資源儲量有新的增長。石油、天然氣、煤、鐵、銅、鋁、鉛、鋅和金等重要礦產勘查取得重大進展。目前中國已成為礦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煤炭、鋼、十種有色金屬、水泥等產量和消費量均居世界第一。自到,中國煤炭產量從25.3億噸增至32.4億噸,增長28%;原油從1.85億噸增至2.03億噸,增長10%;天然氣從586億立方米增至968億立方米,增長65%;鐵礦石從5.9億噸增至10.7億噸,增長82%,以最終實現利民利得財富的開發。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總的回采率僅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個百分點。對共、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的僅有1/3,其采、選綜合回收率及綜合利用率也分別只有30%,而西方礦業發達國家從有色金屬的選冶過程中回收利用的有價元素已達70多種,副產品價值占總產品價值的30%以上,其選冶綜合回收利用率已達80%以上。
(1)我國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現狀。目前有色金屬行業70%以上共、伴生有價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種,特別是包頭稀土礦、攀枝花釩鈦磁鐵礦、金川鎳礦等3個大型共生礦床,最近幾年在選冶技術與產品利用方面都獲得了多項技術成果,創造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我國已有一部分冶金企業綜合利用率達到或超過70%。很多采選聯合企業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回收體系。綜合回收的黃金產量現在已占總產量的1/4~1/3,銀、鉑族金屬和稀散元素幾乎100%都是綜合回收的,近3/4的硫酸原料是從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綜合回收的。黑色金屬的綜合利用率為30%~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業等行業其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不足30%。
(2)我國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程度低。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棄物回收利用率為69%,鋼鐵高爐渣回收率為85%,選礦尾礦為2%。煤矸石為17%,在日本,粉煤灰已基本上被利用。而我國目前的利用率僅為21%左右。廢舊金屬資源的二次利用率也很低,在每年新增總量中不到5%,而法國已超過30%,美國為25%~30%。
(3)尾礦的綜合利用。尾礦是礦石經磨礦后進行選別,在當時條件下將有用礦物選出后,不宜再分選回收利用的礦山固體廢料。它具有量大、集中、顆粒小的特點。由于我國伴生礦多,有的礦床中共(伴)生的有用組分價值大大超過了主礦產的價值,再加之我國選礦回收率低,這些共(伴)生礦物和有價元素的很大部分進入了尾礦之中,開發利用尾礦具有很大的經濟效益。我國對尾礦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荒地筑壩堆存,并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來進行維護管理。我國每年要花費10多億元用于堆放尾礦,現有的尾礦已占地3000km2,這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
第七條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
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審查批準、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
全國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
(五)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價格,給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在沒有農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但是,勘查作業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后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特定礦種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四條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布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分為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并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礦產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并聯合書面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公告,并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采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
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
(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后,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準。
第三十四條關閉礦山報告批準后,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并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六條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第五章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于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并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個體采礦者可以采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能源礦產。
煤、煤成氣、石煤、油頁巖、石油、天然氣、油砂、天然瀝青、鈾、釷、地熱。
(二)金屬礦產。
鐵、錳、鉻、釩、鈦;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三)非金屬礦產。
金剛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水晶)、剛玉、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云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堿、方解石、冰洲石、菱鎂礦、螢石(普通螢石、光學螢石)、寶石、黃玉、玉石、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赭石、顏料黃土)、石灰巖(電石用灰巖、制堿用灰巖、化肥用灰巖、熔劑用灰巖、玻璃用灰巖、水泥用灰巖、建筑石料用灰巖、制灰用灰巖、飾面用灰巖)、泥灰巖、白堊、含鉀巖石、白云巖(冶金用白云巖、化肥用白云巖、玻璃用白云巖、建筑用白云巖)、石英巖(冶金用石英巖、玻璃用石英巖、化肥用石英巖)、砂巖(冶金用砂巖、玻璃用砂巖、水泥配料用砂巖、磚瓦用砂巖、化肥用砂巖、鑄型用砂巖、陶瓷用砂巖)、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磚瓦用砂)、脈石英(冶金用脈石英、玻璃用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巖、硅藻土、頁巖(陶粒頁巖、磚瓦用頁巖、水泥配料用頁巖)、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橄欖巖(化肥用橄欖巖、建筑用橄欖巖)、蛇紋巖(化肥用蛇紋巖、熔劑用蛇紋巖、飾面用蛇紋巖)、玄武巖(鑄石用玄武巖、巖棉用玄武巖)、輝綠巖(水泥用輝綠巖、鑄石用輝綠巖、飾面用輝綠巖、建筑用輝綠巖)、安山巖(飾面用安山巖、建筑用安山巖、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巖)、閃長巖(水泥混合材用閃長玢巖、建筑用閃長巖)、花崗巖(建筑用花崗巖、飾面用花崗巖)、麥飯石、珍珠巖、黑曜巖、松脂巖、浮石、粗面巖(水泥用粗面巖、鑄石用粗面巖)、霞石正長巖、凝灰巖(玻璃用凝灰巖、水泥用凝灰巖、建筑用凝灰巖)、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巖(飾面用大理巖、建筑用大理巖、水泥用大理巖、玻璃用大理巖)、板巖(飾面用板巖、水泥配料用板巖)、片麻巖、角閃巖、泥炭、礦鹽(湖鹽、巖鹽、天然鹵水)、鎂鹽、碘、溴、砷。
(四)水氣礦產。
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一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二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于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并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個體采礦者可以采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三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
第七條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
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審查批準、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
全國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
(五)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價格,給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在沒有農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但是,勘查作業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后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特定礦種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四條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布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分為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并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礦產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并聯合書面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公告,并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采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
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
(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后,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準。
第三十四條關閉礦山報告批準后,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并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六條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第五章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于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并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個體采礦者可以采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四
第四十四條 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五
中國國土資源部首份《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1)》顯示,目前中國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為36%,鐵、石油、天然氣等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許多礦種勘探尚處于早期階段。
顯示,中國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率平均為36%,其中鐵、鋁土礦查明率分別為27%和19%,待查明礦產資源潛力巨大。新一輪全國油氣資源評價表明,中國石油地質探明率為26%,勘探處于中期階段;天然氣探明率為15%,勘探處于早期階段。
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張洪濤3日在此間說,“十一五”期間,全國地質勘察投入3708億元,新發現礦產地2839處,多數重要礦產查明資源儲量有新的增長。石油、天然氣、煤、鐵、銅、鋁、鉛、鋅和金等重要礦產勘查取得重大進展。
目前中國已成為礦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煤炭、鋼、十種有色金屬、水泥等產量和消費量均居世界第一。自2006年到2010年,中國煤炭產量從25.3億噸增至32.4億噸,增長28%;原油從1.85億噸增至2.03億噸,增長10%;天然氣從586億立方米增至968億立方米,增長65%;鐵礦石從5.9億噸增至10.7億噸,增長82%,以最終實現利民利得財富的開發。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總的回采率僅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個百分點。對共、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的僅有1/3,其采、選綜合回收率及綜合利用率也分別只有30%,而西方礦業發達國家從有色金屬的選冶過程中回收利用的有價元素已達70多種,副產品價值占總產品價值的30%以上,其選冶綜合回收利用率已達80%以上。
(1)我國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現狀。目前有色金屬行業70%以上共、伴生有價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種,特別是包頭稀土礦、攀枝花釩鈦磁鐵礦、金川鎳礦等3個大型共生礦床,最近幾年在選冶技術與產品利用方面都獲得了多項技術成果,創造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我國已有一部分冶金企業綜合利用率達到或超過70%。很多采選聯合企業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回收體系。綜合回收的黃金產量現在已占總產量的1/4~1/3,銀、鉑族金屬和稀散元素幾乎100%都是綜合回收的,近3/4的硫酸原料是從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綜合回收的。黑色金屬的綜合利用率為30%~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業等行業其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不足30%。
(2)我國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程度低。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棄物回收利用率為69%,鋼鐵高爐渣回收率為85%,選礦尾礦為2%。煤矸石為17%,在日本,粉煤灰已基本上被利用。而我國目前的利用率僅為21%左右。廢舊金屬資源的二次利用率也很低,在每年新增總量中不到5%,而法國已超過30%,美國為25%~30%。
(3)尾礦的綜合利用。尾礦是礦石經磨礦后進行選別,在當時條件下將有用礦物選出后,不宜再分選回收利用的礦山固體廢料。它具有量大、集中、顆粒小的特點。由于我國伴生礦多,有的礦床中共(伴)生的有用組分價值大大超過了主礦產的價值,再加之我國選礦回收率低,這些共(伴)生礦物和有價元素的很大部分進入了尾礦之中,開發利用尾礦具有很大的經濟效益。我國對尾礦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荒地筑壩堆存,并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來進行維護管理。我國每年要花費10多億元用于堆放尾礦,現有的尾礦已占地3000km2,這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
根據連山區人大常委會20xx年經濟辦工作安排,結合省、市人大工作部署,6月7日,區人大經濟辦在11副主任的帶領下,與省人大常委會11副主任、市人大11副主任及省市環城委相關人員,在區政府相關領導的陪同下對我區的《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研。調研過程中首先對11蘭家溝坑口和11的第四煤礦、11煤礦進行實地查看。然后,聽取了111副區長關于我區《礦產資源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匯報,又分別聽取了111書記111和111黨委書記111關于本鄉鎮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情況的匯報。省礦產資源廳廳長又針對相關的疑難問題作了解答。最后省人大11副主任針對我區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實際提出了幾點寶貴意見。通過一天來的調查研究,省市區人大初步了解了我區《礦產資源法》貫徹執行的實際情況。從調查情況來看,我區在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中,可以說是有經驗、有問題;有成績、有不足。因為目前全國礦業開發秩序相對混亂,我區也無疑例外,也存在一定問題,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加大力度,著手于礦業的治理整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以后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奠定了基礎。下面,我代表經濟辦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連山區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現查明礦種達30多種,已開發利用的20余種。全區甲類礦山84家,乙類礦山76家,現以楊鋼為中心的具有采、選、冶等綜合能力的鉬業生產基地,以11為中心的煤炭生產基地已基本形成,非金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近郊鄉鎮也初具規模。
11是以鉬資源為主導產業的鄉鎮,已有20多年的采選歷史。現有礦山企業31個(127個坑口)。其中鎮礦山企業4個(50個坑口);村屬礦山企業27個(77個坑口)。選礦企業82戶,其中集體選礦企業8戶;個體選礦企業74戶;冶煉企業10戶,其中集體冶煉企業2戶,個體冶煉企業8戶。實現全口徑稅收2、26億元。
111主以煤炭和石灰石為主,煤礦7對,5對集體煤礦,2對股份制。實行雙經濟模式即:生產領域實行計劃經濟,經營領域實行市場經濟。并以三條安全線為保障即:1、有嚴密的組織制度;2、購置現代化開采設備;3、責、權、利統一。同時,鎮政府還組建了礦山安全監察隊,高薪聘請4名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煤炭開采方面的技術指導與監察。
二、認真貫徹《礦產資源法》,保護和開發礦產資源。
1、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成立了法規股,由專人負責礦法宣傳工作,結合本地區特點,用利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專題講座(秘書網網址:)及專題報道,組織宣傳車到礦區宣傳,張貼宣傳標語等形式廣泛宣傳礦法及配套法規。
2、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成立了法律培訓領導小組,制訂了法律培訓規劃和執法責任制。
3、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保護開發礦產資源。市、區、鄉三級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經常進行排查整頓。先后清查出97個有生產行為或準備生產的廢棄違法坑口,全面給予查封,并對33個坑口進行了爆破崩堵,拆除違法變壓器兩臺,用電線路數千米,查封非法采出的礦石10余噸。
在整頓中礦山未按開發利用方案設計施工的,對其下了停產整改令,并處以罰款,并重新做了方案進行合開采。對鋼屯中學興發等4家越界開采行為的礦山,在越界處實施了封堵,并依法給予罰款。到20末,在整頓中沒收礦業違法所得848萬元,罰款49萬元,計897萬元。
對于楊鋼地區礦業諸多問題,市區兩級政府也十分重視,決定對其進行優化整合,現全部礦山于年2月8日停產至今。
三、存在的問題:
1、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規劃存在布局不合理情況,按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離,表現在礦點過小、過密,勘查區和采礦區過近。
2、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過程中,(秘書網網址:)承包、無證采礦、不按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等違法問題,時有發生。
3、礦山生態環境破壞情況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老礦區,特別是原國營礦山所在地,例如楊杖子嶺前、松樹卯、蘭家溝、蛤蟆山煤礦外圍。
4、礦業權一級市場雖全面建設,但二級市場進展不通暢,因此非法轉讓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但調查核定十分困難。
5、礦產資源補償費,按應收盡收存在差距,主要原因,小規模礦山不設帳,難以查實。
6、目前,正處楊鋼地區鉬業治理整頓的.關鍵時期,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偷盜礦問題相當嚴重。其中包括偷設備、偷電纜、偷礦石等現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真做好防盜工作,為重新恢復生產做好準備。
四、為使我區能深入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我們在此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加強礦山開采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礦山資源優化整合的關鍵時期,在楊鋼地區出現了盜背礦石、偷盜電纜、偷鑿礦柱現象的發生,此問題應該引起地礦局、安全局、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一定要在這治理整頓的非常時期,保護好設備設施,確保整改后的正常使用。
2、認真貫徹《礦產資源法》,在認識上要提高,力度上要加強。要用法律來規范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目前出現問題原因是多方面,其中也有歷史沿革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對法律深入學習的不夠。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把短期突擊宣傳和平時利用各種新聞媒介的廣泛持久宣傳結合起來,把平時利用新聞媒介的廣泛持久宣傳和抓住典型違法事例進行新聞曝光的重點突出宣傳結合起來。
3、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礦山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預防為主、防治綜合”的方針,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就是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而不能在利益的驅動下,過量開采、盲目開采,亂開采,要有長期的發展規劃,而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要有可持續發展的眼光,立足長遠、著眼于保護生態環境,應該在合理開發,保護生態環境上做文章。要進一步加強礦山“三廢”治理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廢氣排放,重點治理礦山有毒有害污染物,加強廢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不能一再擴大,提高綜合利用率。
礦產資源法的心得體會(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九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
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審查批準、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