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職責是工作的基石,它定義了我們在團隊和組織中的位置和作用。以下是一些關于崗位職責問題的常見解答,希望能夠解決大家的困惑。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一
20xx年,市教體局信訪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以關心群眾、促進穩定、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為目的,以控制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為重點,超前工作,標本兼治,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為教育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總的工作目標是:杜絕進京到省去青集體訪和重復個體訪,嚴格控制去青個體訪和越級信。把矛盾和問題消化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簽訂本責任書。
一、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強化信訪工作領導責任意識。穩定的環境是確保各單位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各學校主要領導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負總責,親自抓,發生重大的信訪問題,必須第一時間親臨現場,親自協調處理,確保穩定大局。
二、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在“治本”上下功夫。各級教育干部要嚴格按教育規律辦事,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做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精細化管理,關心師生生活,維護師生利益,切實踐行“做學生喜愛的老師,辦人民滿意的教育”工作理念。對群眾關心的晉級評優、學校收費、校園安全、崗位競聘等熱點問題,要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執行,從根本上減少產生信訪的源頭。
三、堅持關口前移,扎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學校負責人要總攬全局,對傾向性、苗頭性、全局性的信訪信息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提早了解,提前介入,盡快化解。對排查出的重點問題和重點人員,要逐一登記造冊,逐一分析,逐一制定工作措施,逐一把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從源頭上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及時排查,及時調處,按期結案,結服率達90%以上。杜絕進京到省去青集體訪和重復個體訪。
四、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校園穩定。一是堅持信息報送制度,每月30日前將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市教體局審檢室,重要信訪信息隨時報告。二是堅持領導包案制度,在節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由學校領導包案,并安排專人進行穩控。三是堅持重大活動期間值班制度。重大活動期間,各單位穩控責任人實行24小時值班,對重點穩控人員嚴看死守,確保不出問題。四是堅持重大活動期間信息零報告制度。對各單位穩控的人員情況,要每天報告信息,沒有異常情況報平安。
本責任書所規定的目標列入單位主要領導的考核,作為單位評先授獎的重要依據。因工作原因發生影響惡劣的重大信訪案件,將按照《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學校校長的責任,并對單位考核實行信訪工作一票否決。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中心校與學校各執一份。
××鎮××小學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20xx年2月。
校長(簽章):
20xx年2月。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二
穩定是發展的基礎,校園平安是搞好教育教學工作的保障,為保證我校平安校園創建工程落到實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有序推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工作秩序。根據縣教育局黨委維穩工作安排意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此責任書。
一、工作目標。
1、切實履行本校安全工作職責,督促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2、把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學校利用班會、少隊、團隊等活動,或大型的集會活動,對學生進行食品衛生、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識教育,確保在校學生安全法規、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100%.
3、切實抓好學校食品衛生和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師生群體性中毒事件的發生。
4、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嚴格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杜絕學校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發生。
5、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學校無重大火災責任事故、校舍坍塌責任事故和學生踩踏責任事故的發生。
6、整治好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7、完成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
二、獎懲辦法。
年底由中心學校進行年度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全工作獎懲依據。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的教師,由中心學校按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分別給予加分。如未切實履行好安全工作職責而造成事故的教師,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三、其它要求。
學校安全工作堅持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相關責任人如工作變動,接任者即為相應責任人。此責任書一式兩份,責任雙方各執一份。
學校負責人簽名:王守林。
教師簽名:
李嶺小學。
20xx年9月。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三
為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活動,提高和預防應對恐怖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及時、高效、妥善地處置投毒、爆炸、破壞、劫持人質、危害公共安全等恐怖暴力事件,保障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保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預案。
一、使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范圍大冶鎮金華礦業所屬各單位、施工單位項目部,特別是礦區內發生的恐怖分子為實現其政治、經濟等目的,利用投毒、爆炸、劫持人質等惡性暴力恐怖手段,給廣大職工和企業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重大危害,需要由礦反恐防范領導小組直接指揮處置的各類恐怖暴力事件。
二、處置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針對不同性質的事件采用制止、宣傳、保護、求援、疏散等方法,圍繞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這一中心,有條不紊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三、指揮體系。
一旦發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反恐防范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立即進入應戰狀態,迅速啟動預案。
1、領導指揮部。
總指揮:xxx成員:xxx領導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調度,負責日常事務,xxx任主任,xxx、xxx為副主任,電話:xxx。
2、指揮部職責。
(1)、指揮部領導小組在集團公司領導下,負責處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策;根據發生的恐怖案件情況,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決定;協調調動救援力量和資源;決定采取處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
(2)、負責反恐防范的宣傳和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工作。我標段項目部、各個施工營地及施工現場等場所遭受爆炸、縱火、投毒、武力挾持等恐怖襲擊事件。(3)、我標段項目部、各個施工營地及施工現場等場所遭受爆炸、縱火、投毒、武力挾持等恐怖襲擊事件。(4)、我標段的臨時配電室及輸變電線路等電力設施遭受的恐怖襲擊事件。
四、應急搶險。
(一)應急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設在事發地段附件,由礦長任總指揮,其他副礦長任副總指揮,相關科隊為成員。成立應急救援隊,配置---xxxxx為應急救援指揮車輛。
主要職責:
1、先期到達恐怖事件現場,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維護現場,疏散群眾。
2、迅速確認事件、信息來源,并對信息來源分析判斷,為公安部門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3、組織人員進行就近排查,發現可疑人員、物品迅速上報集團公司或附近公安部門。
(二)搶險救援組。
成立搶險隊,搶險隊設在通風隊,組。
長:xxx,副組長:xxx、xxx成員:通風隊全體人員。
主要職責:接到反恐防范領導小組通知后,按照指定地點迅速趕赴恐怖事件現場,立即投入搶險,實施救援,緊急調運搶險物資、設備、人員、車輛,組織人員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時處理和轉移,恢復供應,完成指揮部下達的其他命令。
(三)安全保衛組組。
長:xxx副組長:xxx。
成員:安全科全體人員。
職
責:負責封鎖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疏散職工,對現場周邊進行巡查,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向指揮部報告,防止破壞分子趁機再次破壞。
(四)后勤物資供應組。
組
長:xxx副組長:xxx、xxx。
成員:xxx、xxx、及機電隊全體成員。
職
責:負責組織救援所需的各種物資裝備、器材的調集、籌備、登記、發放。保障有關救援人員的日常生活需要,完成指揮部下達的其他命令。
(五)水、電、通訊聯絡組。
組
長:xxx副組長:xxx、xxx。
成員:供電通訊隊、供暖供水隊全體人員。
職
組
長:xxx副組長:xxx成員:生技科全體成員。
職
責:負責事故現場有關記錄,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件現場原貌保存救援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及現場救援遇到的障礙進行現場指導、地點勘察提供準確數字資料,完成指揮部下達的其他命令。
五、力量調動和先期處置。
(一)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力量。
1、指揮部領導小組的領導及相關單位的負責同志;
2、應急隊伍;
3、搶險隊伍。
(二)先期處置。
1、各相關單位應急隊伍出動:
2、指揮部領導小組的領導趕赴現場:
接到報告后,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和領導小組及相關單位領導要在最快時間內趕赴事故發生地,組建現場指揮部,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救援協助工件。
3、搶險隊伍趕赴現場:
現場指揮部判明情況后,立即啟動應急機制,調動各相關單位搶險分隊趕赴現場,展開搶修,實施救援。
4、嚴格保護事件現場: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件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件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服從政府及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救援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六、具體事件的處理辦法:
一旦發生暴力襲擊事件,立即報警,并向公司領導小組報告,在救援人員未趕到的情況下,現場人員要穩定群眾情緒,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必要時動員群眾幫助,避免產生恐慌,造成擁擠、踩踏等不必要損失和人員傷亡。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要把營救群眾的生命作為首要任務,并注意自身的保護,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具體事件的處理辦法如下:
(一)、暴力。
1、如沒有傷及人員的情況下,應以宣傳教育為主,不要用話語刺激對方,盡可能以平穩的心態緩和氣氛,勸說其放棄傷害他人及破壞正常秩序的行為。
2、如已傷及他人,應予立即制止,以搶救傷員為主,如情況繼續惡化應以武力制止。
3、注意觀察暴力組織者的行為、特征。條件許可的話,當。
即擒獲;不具備條件,也要想辦法接近、控制,等待公安、武警或其他隊員感到時再擒獲。
4、注意收集證據、保護證人。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
1、如發現易燃、易爆、危險品及管制刀具、槍械,立即向反恐應急指揮部匯報,同時采取隔離措施,仔細觀察盤問,疏散人員集中至安全地帶并保護好相關人員。
2、嚴禁人員進出,加強事故地點保衛、巡邏工作。
3、等待公安部門派人排爆并協助其工作。
4、對查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及管制刀具、槍械一律進行嚴格登記,對收繳的要造冊登記,妥善保管。
(三)、投毒。
1、如發現是郵寄毒品,應立即報告反恐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同時,集中所有可能接觸到毒品的人在某特定區域,加以保護,等待公安等有關部門前來檢查、檢驗,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據。
2、如發現是放置的毒品,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嚴禁他人進出,同時報告反恐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請求公安等相關部門前來解決。
3、如毒源蔓延,立即疏散人員至安全地點集中。并切斷毒源,嚴禁他人進入,如:水、煤氣及時關閉閥門,保持新鮮空氣流通。
4、如食物中毒同時應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并對廚房工作人員進行管控,對廚房及餐廳進行隔離管理,等待有關部門取樣化驗。
(四)、縱火。
1、立即進行撲救滅火,及時啟動防火、消防應急預案,同時撥打“119”報警電話,并立即向集團公司或就近求助,2、保護好現場,引導消防車進入著火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出。
3、如恐怖分子在現場或雖在逃但在可視范圍內,立即組織圍捕。
4、滅火后,保護好現場,統計損失。
(五)、綁架、挾持人質。
1、如犯罪嫌疑人在現場,應在第一時間向反恐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匯報,有條件的同時采取圍捕方式包圍。
2、正面宣傳教育對話,以情感化其放下兇器或釋放人質。
3、保護好現場,嚴禁無關人員進出。
4、如恐怖分子已離開現場,應保護好現場痕跡等證物、證人,等待公安部門前來偵破。
5、如恐怖分子已逃離現場但在可視范圍內,應立即追捕,同時首要考慮人質的安全,等待公安部門前來解決。
七、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一)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事件的消極影響,加強全礦的巡查;
(二)協助公安對事件進行偵破,查清事件的內幕;
(三)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八、預防措施。
(一)加強對全礦干部職工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全體干部職工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嚴格執行內保管理制度,嚴格不明真相的外來人員進入礦區域。
(三)對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可疑人員要逐一排查登記,耐心說服,盡力做好思想工作。
(四)嚴格食堂用品采購、食品操作人員管理等制度,嚴防有毒、有害食品進入食堂。
(五)嚴格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日常排查,防止發生危害。
嚴密保護全礦供水水源,防止投毒事件發生。
(六)嚴格執行值班和查宿舍制度,防止不法人員進入。
(七)對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當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記,耐心接待,盡力做好化解工作。
(八)有組織的針對恐怖襲擊手段進行反恐怖演練,教給廣大職工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九)使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并及時、準確地進行緊急報警。
九、具體要求。
(一)、健全組織,明確責任。各單位要對突發應急工作予以高度重視,根據各自實際設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按照要求組建應急分隊和搶險分隊,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詳細的應急工作處置預案。
(二)、顧全大局,嚴明紀律。各單位在處置突發性應急工作中,要無條件服從反恐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各小組要堅決服從命令,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全面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三)、加強聯絡,掌握動態。各單位要切實加強信息匯總上報工作,要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置,準確掌握活動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杜絕因信息上報不及時導致突發事件發生。
(四)、加強值班,確保穩定。各單位要加強值班,重點部位實行24小時值班。明確值班領導,堅持領導帶班制度,落實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堅持24小時在位。
(五)加強應急專門教育培訓。各單位要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處理專項培訓,提高職工應急處理能力。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四
為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責任,扎實推進我鎮創建國家衛生鎮各項工作深入開展。根據《xx鎮創建國家衛生鎮任務分解表》和《重點整治任務表》中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簽訂本目標責任書:
1、愛衛組織機構完善,經費落實,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總結,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位:在本單位有效開展健康教育、病媒控制、控煙及單位衛生等愛國衛生活動。
2、加強創衛工作領導,做到“一把手”親自抓,要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創衛氛圍營造好,信息上報及時。
3、按規定收集、整理、上報創衛工作臺帳資料。
4、加強內部管理,積極支持,配合全鎮創衛工作,自覺遵守各項衛生行為規范。
1、完成鎮黨委、政府與創衛領導小組交辦安排的各項工作。
2、健全各級愛衛會組織,各成員單位分工明確,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充分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工作。
3、健全健康教育組織網絡、鎮區主要街道、各村(社區)、各單位設置健康教育專欄,定期更新教育內容。職工和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均達到90%以上;基本技能掌握率達80%以上。
4、轄區內街道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準》要求,背街小巷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下水道無垃圾堵塞現象;兩側建筑物整潔美觀,無張貼涂寫、亂設攤點現象;廣告、牌匾設置規范,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等鎮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落實,車輛停放整齊;農貿市場劃行就市,分攤經營,秩序良好,基本無蠅;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無亂扔亂涂現象;無衛生死角,無殘垣斷壁、亂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違規飼養畜禽等現象;鎮區綠化覆蓋率達40%以上,路燈亮化率達95%以上。
5、鎮區住戶均享有衛生廁所,轄區內農戶無害化衛生廁所覆蓋率達80%,無露天糞坑。
6、環境質量指標、環境污染控制指標均達到規定要求,確保無重大污染事故發生。鎮區噪聲達標區覆蓋率達95%以上,生活污水處理率達90%。
7、開展轄區內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確保“除四害”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范圍內。
8、認真貫徹《食品安全法》,各類食品的'抽檢合格率達80%以上,個體熟食店做到亮證經營,在密閉條件下制作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率98%以上。
9、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積極開展計劃免疫工作,兒童免疫規劃疫苗全程接種率達100%,預防接種安全規范,安全接種率100%。
10、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樓道內不堆放雜物,無違章搭建,無非法小廣告。
11、村莊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潔,垃圾密閉存放,定期清理,柴草、雜物堆放整齊。無蚊蠅孽生的污水坑、糞坑。
1、各村(社區)、各單位負責人為目標任務第一責任人。創衛工作督辦組負責對各村(社區)、各單位目標任務進行跟蹤考核,對工作按時保質完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全鎮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跟蹤督查,直至整改落實到位。
2、國家衛生鎮創建工作的評比結果計入各單位年終綜合考評成績,并納入年終獎金發放指標。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簽訂雙方各執一份。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蓋章)(蓋章)。
簽字:xxx簽字:xxx。
20xx年x月x日。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五
為貫徹執行《xx運管處關于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通知》精神,避免和減少運輸裝卸過程引發的事故,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現由xx市速達運輸有限公司與各種掛靠車輛車主簽訂如下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
一、所有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車輛,必須按照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危險品貨物運輸,否則不得從事危險品貨物營運。
二、危險品運輸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級3130《汽車危險品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車輛技術等級要達到一級,罐體、耐壓和導靜電性能合格,gps安裝使用有效。
三、按照進行《營運證》年度檢驗,必須按照足額為限品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車輛維修必須具有危險動品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自個的維修企業進行定點維修、保養。
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及業務管理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持有《道路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五、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做到危運標志齊全。
六、在裝運危險品時,必須由符合危險品貨物的包裝要求,危險品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司乘人員嚴禁吸煙,車輛必須遠離明火和高溫場所。
七、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品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注明,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品貨物品名表》的危險品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品貨物鑒定表》。
八、不得運輸批準范圍以外的危險品,禁止使用活動罐體,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同事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品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車主簽字:xx市速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簽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六
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20xx年發生的7.5事件再一次證明了反恐維穩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嚴厲打擊和防范“三股勢力”對教育系統的影響和滲透。因此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縣教育文體局的反恐維穩精神,進一步明確責任,消除治安和安全隱患,全力維護學校的和諧穩定。烏魯木齊縣小渠子中學與全體教師簽訂目標責任書。
一、學校教師高度重視反恐維穩工作,切實擔負起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學校一切平安的政治責任。在學生中積極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團結教育,要充分認識反恐維穩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加強學校反恐維穩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按照烏魯木齊縣教育局反恐維穩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強學校維穩安保工作。
二、教師要加強學生的民族團結教育,進一步強化他們的思想認識,做到立場堅定,不信謠、不傳謠、不參加任何組織、任何形式、任何人組織的任何活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起到維穩安保模范帶頭作用。如發現學校學生參加非法活動,班主任將承擔全部責任。
三、教師全力做好學生上學、放學的安全工作,嚴格遵守小學上學、放學作息時間。學生上、放學期間,學校門衛實行“雙崗”制,各教師要認真做好學生疏散及校園周邊安全狀況的檢查工作,值班要有一名帶班領導在校門口進行疏導,做到疏散有序,責任到人。如出現安全事故,帶班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四、值班教師嚴格落實學校維穩安保和日常值班制度。堅持校領導帶班、教職工值班,明確維穩安保和值班人員的職責,嚴格學校大門不準任何車輛進入校園,對來訪人員要認真查明身份,做好登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五、實驗員要進一步做好危化物品和儀器設備的保管工作。對不用的危化物品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管或銷毀;對各種儀器設備要嚴格加強保管不得隨意處置或遺棄,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開展。
六、各班主任要加強學生對學校校園、交通、用電、用水、食品衛生、消防等安全的檢查工作,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安全。
七、教師、學生要做好傳染病預防工作,對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等傳染性疾病的防治情況以及重點防范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做好每日晨檢與午檢工作,防治疫情等傳染疾病的發生,確保學校一方平安。
八、認真做好20xx安保工作,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維穩反恐工作,為小渠子中學保駕護航。
九、本人向烏魯木齊縣小渠子中學承諾,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完成上述目標,如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失職、給全校穩定造成嚴重后果,本人自動辭職,接受處罰,并承擔法律責任。
簽訂單位:
烏魯木齊縣小渠子中學教師(簽字):
學校領導(簽字):
簽訂時間:20xx年一月。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七
為認真貫徹xxxxxx市委辦公廳、xxx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暑期期間重點目標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見》文件要求及總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強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實反恐工作責任,防止發生恐怖襲擊事件,確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萬無一失,特簽訂此責任書。
一、安保責任。
1、對站區實施封閉式管理,在出入口佇立明顯告知標志,設置警戒線。非本崗位及無關人員、車輛一律不準進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的,由單位值班領導和相關人員檢查登記,待查明情況請示批準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進入。
2、嚴格門禁制度,實行領導帶班,中層干部值班,門衛保持高度警惕,對出入人員、車輛嚴格檢查和登記。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檢查攜帶包裹,以防xxx和不該進入的人及車輛進入已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區域。
4、對外來務工人員加強管理,根據人員的變化,實行。
動態管理,對重點人員進行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無隱憂。
5、按照總公司與消防支隊簽訂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諾書》要求,扎扎實實開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現問題。
6、落實安全防范應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預案,層層簽訂反恐責任書;組建反恐隊伍,落實人員、物資,加強反恐培訓,組織反恐隊伍應急演練,提升應急防范和先期處置能力。
7、在上級暗訪中嚴格執行站封閉式管理規定,不得讓上級暗訪人員以各種理由、方式進入,不能出現上級遭到通報。
二、責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責任制,確定重點目標,責任到人,對發生以下問題以及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制度不落實等,導致發生事故造成影響的,將嚴格執行責任追究。
1、對上級的部署與要求落實不到位,工作出現遺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現脫崗或在崗未履行工作職責,失職、瀆職的;
3、對相關反恐工作標準、規定和工作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嚴格的;
4、因漏報、遲報相關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對上級反恐暗訪檢查遭到通報的;
6、對上級反恐督導檢查匯總發現重大問題或隱患的。
三、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站長與書記副站長各執一份。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站長(簽字):0一四年月。
書記、副站長(簽字):二0一四年月日。
二日篇二:反恐責任狀(表一)2鶴崗市反恐怖防范工作責任書(表一)。
為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反恐維穩工作,進一步明確任務、分解和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簽訂本責任書。
一、總體目標。
必須將做好安全保衛、反恐維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堅決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四個堅決防止發生”(即堅決防止發生暴力恐怖事件,堅決防止發生嚴重影響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堅決防止發生重大傷亡的惡性事件和事故,堅決防止發生規模型、群體性的社會安全事件)的總體要求和華誼集團提出的“五個不發生”(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發生重大環保事故、不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不發生恐怖襲擊事件、不發生重大治安和影響惡劣的事件)的總體目標,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責任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
1、各部門(車間)的負責人作為所轄部門安保反恐維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擔負起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把安保反恐維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投入更多的精力,親自組織研究,親自動員部署,親自協調解決問題,親自督促檢查。
2、圍繞安保反恐維穩工作目標,層層簽約,逐級落實部門和部門領導人責任制,使職責落實到部門,責任落實到專人。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八
為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落實應急預案,我校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實開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體師生參與反恐防范的意識。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學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領導小組,以校長為組長,各班班主任為成員的活動安全領導小組。小組制訂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確了分工和責任。
(一)加強安全教育,注重師生意識領域的防范。
結合本校實際,利用升旗儀式做以安全教育為主題的國旗下講話,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營造安全教育活動氛圍。充分利用校園內的宣傳欄、廣播對全校師生進行宣傳。組織各班以“反恐怖防范”為主題的手抄報并進行評比,利用課堂教學、主題班會、標語等多種方式對師生進行宣傳教育。通過宣傳,使廣大師生充分認識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安全隱患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
(三)構建管理網絡,及時發現和掌握相關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學校領導上班期間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并做好日常監控值班記錄。能做到及時發現和掌握相關信息,面對突發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校努力創造平安和諧的校園環境,高度重視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安全保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會繼續把師生的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貫徹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努力創建平安校園。
小街鄉中心小學。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對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做好《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宣傳,提高廣大職工干部及患者對《反恐怖主義法》的認識,進一步提升職工干部反恐意識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要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我院今后一個時期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加職工干部的反恐怖主義教育,為《反恐怖主義法》的施行營造良好的氛圍,努力構建和諧醫院。
二、工作內容。
(一)認真開展《反恐怖主義法》學習教育活動。1.我院黨委理論中心組帶頭學。組織召開黨委理論中心組專題學習《反恐怖主義法》擴大會,我院領導班子,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科室、部門負責人參加,我院黨委書記作中心發言,并對我院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工作進行部署。
2.我院邀請公安機關組織民警深入醫院開展“反恐一課”宣傳教育,結合反恐防恐對廣職工干部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干部的反恐安全意識,培訓職工干部面對暴力恐怖活動時,如何緊急避險、快速報警、迅即疏散、機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識。
3各科室、部門利用政治學習時間,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本科室、部門職工認真研讀《反恐怖主義法》,準確把握其基本精神。
4.組織一次反恐防暴演練,提高廣大職工干部在發生縱火、爆炸、槍擊、砍殺等恐怖襲擊時的避險自救能力。(時間安排:2016年—6月;負責部門:保衛處、行政辦公室、醫務科)。
1.在醫院內懸掛有關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的橫幅,在宣傳欄出版“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板報。
2.在我院急、門診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反恐主義”標語3.利用單位網站、微信、微博、qq群進行《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教育。及時上傳學習資料,做好學習筆記。
4.在對口幫扶村開展《反恐主義法》的宣傳。三、加強領導,務求實效。
我院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反恐怖主義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打贏反恐怖斗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一把手對此項工作要負總責,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確保學習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1、我院成立督導檢查組,不定期對單位職工干部學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做好相關學習筆記,督導檢查組不定期下科室檢查筆記情況。
烏什縣人民醫院年3月28日。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
為認真貫徹xxxxxx市委辦公廳、xxx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暑期期間重點目標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見》文件要求及總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強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實反恐工作責任,防止發生恐怖襲擊事件,確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萬無一失,特簽訂此責任書。
一、安保責任。
1、對站區實施封閉式管理,在出入口佇立明顯告知標志,設置警戒線。非本崗位及無關人員、車輛一律不準進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的,由單位值班領導和相關人員檢查登記,待查明情況請示批準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進入。
2、嚴格門禁制度,實行領導帶班,中層干部值班,門衛保持高度警惕,對出入人員、車輛嚴格檢查和登記。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檢查攜帶包裹,以防xxx和不該進入的人及車輛進入已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區域。
4、對外來務工人員加強管理,根據人員的變化,實行動態管理,對重點人員進行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無隱憂。
5、按照總公司與消防支隊簽訂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諾書》要求,扎扎實實開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現問題。
6、落實安全防范應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預案,層層簽訂反恐責任書;組建反恐隊伍,落實人員、物資,加強反恐培訓,組織反恐隊伍應急演練,提升應急防范和先期處置能力。
7、在上級暗訪中嚴格執行站封閉式管理規定,不得讓上級暗訪人員以各種理由、方式進入,不能出現上級遭到通報。
二、責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責任制,確定重點目標,責任到人,對發生以下問題以及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制度不落實等,導致發生事故造成影響的,將嚴格執行責任追究。
1、對上級的部署與要求落實不到位,工作出現遺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現脫崗或在崗未履行工作職責,失職、瀆職的;
3、對相關反恐工作標準、規定和工作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嚴格的;
4、因漏報、遲報相關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對上級反恐暗訪檢查遭到通報的;
6、對上級反恐督導檢查匯總發現重大問題或隱患的。
三、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站長與書記副站長各執一份。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站長(簽字):0一四年月。
書記、副站長(簽字):二0一四年月日。
為進一步明確反恐怖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實到位,根據xxx中央辦公廳、xxx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xxx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反恐怖防范督導檢查工作規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責任制》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主體。
學校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反恐怖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責任內容。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將反恐怖工作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擺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解決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分管領導要規劃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單位的落實。
2、根據本單位反恐怖工作職責,逐級落實責任制,將反恐防范工作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崗位,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組織開展反恐怖宣傳教育和相關知識、技能培訓,提高隊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關心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務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一
a.十章97條b.九章96條c.八章98條d.十章95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于哪一屆哪一次會議通過(a)。
a.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b.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c.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5.《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b)、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a.隱瞞b.協助c.抵抗6.《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國家設立(c),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
7.《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b),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義信息中心b.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c.反恐怖主義訊息中心。
8.《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a),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a.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b.檢查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c.監督制度和安全防護措施9.《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b),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a.安全檢查制度b.安全查驗制度c.安全監督制度。
13.《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b),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a.權力b.義務c.責任。
15.《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b)。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務。
a.檢查b.查驗c.核實。
19.《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b),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后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a.國家總體應急預案b.國家應對處置預案c.國家應急處置預案。
23.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c)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a.尊重b.保障c.尊重和保障。
27.《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c)。
a.積極配合b.如實報告c.如實提供。
30《反恐怖主義法》規定,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c)拘留。
a.五日以下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c.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4.《反恐怖主義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b)的恐怖活動。
a.較大社會危害b.重大社會危害c.特大社會危害。
3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a),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a.城鄉規劃b.經濟規劃c.環境規劃。
38.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c)。
a.安全檢查b.保衛工作c.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39.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b)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下罰款。
a.五萬一萬b.十萬一萬c.二十萬一萬。
43.《中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通過(abc)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a.暴力b.破壞c.恐嚇。
44.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abc)的原則。
a.防范為主b.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c.保持主動。
45.《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abc)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a.擾亂公共秩序b.侵犯人身財產c.妨害社會管理。
46.下列哪些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bc)a.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b.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c.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47.參與下列活動(abc)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c.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48.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abc)保護措施:
50.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abc)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c.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二
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對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做好《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宣傳,提高廣大師生對《反恐怖主義法》的認識,進一步提升師生反恐意識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要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學校今后一個時期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師生的反恐怖主義教育,為《反恐怖主義法》的施行營造良好的氛圍,努力構建和諧校園。
二、工作內容。
(一)認真開展《反恐怖主義法》學習教育活動。
1.學校黨委理論中心組帶頭學。組織召開黨委理論中心組專題學習《反恐怖主義法》擴大會,學校領導班子,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系(部)、處(室、中心)負責人參加,學校黨委書記作中心發言,并對學校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工作進行部署。(時間安排:2016年3月中旬;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
12.學校邀請公安機關組織民警深入學校開展“反恐一課”宣傳教育,結合反恐防恐對廣大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反恐安全意識,培訓師生面對暴力恐怖活動時,如何緊急避險、快速報警、迅即疏散、機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識。(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保衛處)。
3.各系(部)、各處(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學習時間,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本部門師生認真研讀《反恐怖主義法》,準確把握其基本精神。【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各系(部)、各處(室、中心)和各黨總支(支部)、學生工作處】。
4.組織一次反恐防暴演練,提高廣大師生在發生縱火、爆炸、槍擊、砍殺等恐怖襲擊時的避險自救能力。(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保衛處、黨委辦公室)。
1.在校園內懸掛有關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的橫幅,在宣傳櫥窗出版“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板報。(時間安排:2016年3月-12月;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
2.在學校廣播站開辟“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專欄,每天用5分鐘時間廣播《反恐怖主義法》的內容。(時間安排:2016年3月-5月;負責部門:團委)。
3.利用學校網站、微信、微博、qq群進行《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教育。及時上傳學習資料,報道學習活動(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各部門)。
三、加強領導,務求實效。
學校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反恐怖主義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打贏反恐怖斗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一把手對此項工作要負總責,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確保學習取得實效。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三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綜治辦、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相關文件精神,根據《福建省學校反恐怖防范暫行標準》以及漳教安2015(78)號文件要求,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以“積極預防、妥善應對、合理處置、確保穩定”為原則,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反恐工作的總體部署,以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為主線,以扼制影響教育教學順利進行的犯罪活動為重點,深化學校安全監管,加強校園反恐怖防范宣傳教育和演練,切實提高師生員工應急反應能力,確保學校安全與穩定。
二、機構設置及職責。
長:李永亮副組長:呂水旺。
組
員:陳友杭陳國城李曉月李阿田呂國棟。
組長職責。
1.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學校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研究部署反恐怖各項工作任務,積極預防恐怖事件的發生。
2.反恐怖防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呂水旺任反恐辦主任。負責收集、發布反恐工作信息,及時傳達領導小組工作指令,加強預警,檢查班級反恐防范措施的落實。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和工作方法,做好宣傳推廣。發生恐怖事件后,及時調度、協調各方積極處置,使恐怖事件造成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3.將反恐怖防范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學生有選擇反恐教育資料供各班選擇教育,指導各班開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對恐怖事件的預警意識,提高師生自救自護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實施步驟。
1.第一階段。
動員部署。
與市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制定學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反恐怖防范工作動員部署三個會議:領導小組會、全體教師會、家長會。宣傳發動全體師生員工積極參與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項活動之中。
2.第二階段全面推進。
(1)建立工作機制。建立學校反恐怖防范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落實相關工作負責人職責。
具體分工如下:
李永亮指揮反恐怖協調防范工作,督查措施的落實,制止恐怖事件等。
呂水旺督查措施的落實,協調。聯系安全部門、區反恐怖協調小組。制定應急預案,指揮反恐怖演練,制止恐怖事件等。
陳友杭協調各方積極處置,與公安、醫院聯系,指揮人員疏散,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阿田開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活動,組織安全演練,制止恐怖事件等。
陳國城負責收集、發布反恐工作信息,檢查安防設施,加強反恐裝備,督促門衛、食堂等重點部門工作,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曉月負責收集、發布反恐工作信息,做好宣傳工作,安排救護傷員,制止恐怖事件等。
年級組長組織開展教育活動、應急演練工作等。呂國棟對反恐工作全程檢查監督。
(2)加強技防措施,加裝監控設備,配備反恐器械。與派出所加強聯系,暢通應急報警渠道。
(3)學校實行上課時間全封閉管理,加強門衛登記檢查,對進入校園的人員嚴格登記,禁止其車輛進入學校。要求校內教師親自確認來訪人員身份后方可接待,防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校園。
(4)校園門衛人員24小時值班守衛,對重點要害部位日檢查,日記錄,對校園周邊可疑人員、車輛和物品提高警惕。(5)開展反恐怖防范宣傳教育活動。各班級要根據學生的特點開展反恐怖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增強師生員工的反恐意識。反恐教育要與日常課堂教學相結合、與校園宣傳陣地相結合、與日常德育活動相結合,與教師師德培訓相結合,盡力擴大教育面,提高教育的實效性。
(6)組織開展校園反恐怖防范演練。制定反恐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反恐演練,提高師生反恐防范的應急處置和規避危險的能力。
(7)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健全反恐怖工作臺帳,以備檢查。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摸底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調解和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反恐領導小組。
四、工作原則和要求。
1.加強領導、完善機構。將反恐怖防范工作納入學校議事日程,高度重視,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扎實開展校園反恐怖防范宣傳教育工作。
2.加強督導,抓好落實。學校反恐領導小組要按工作職責親自組織、參加學校的反恐怖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
3.建立機制,注重長效。要積極開展校園反恐怖防范宣傳教育系列活動,落實各項工作規劃,積累工作經驗,形成校園反恐怖防范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促進校園反恐怖教育經常化、制度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四
《反恐怖主義法》立足于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反恐怖主義的斗爭需要,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制機制,明確了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與法治、保障人權的關系。
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傳播,有利于動員、組織各有關方面和廣大人民群眾從源頭上防范恐怖活動犯罪,便于開展國際合作,本法最終確定用“反恐怖主義法”作為法律名稱。同時,規定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在法律中規定反恐怖主義的基本原則,對于宣示我國反恐怖主義的基本立場,指導各有關方面有效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法規定國家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采用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三)關于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本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決定的基礎上,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認定條件、認定機構、認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濟程序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四)關于工作機構與職責。
對反恐機構和職責進行明確。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五)關于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礎環節。恐怖事件一旦發生,往往會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點做好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基礎防范措施,包括宣傳教育、網絡安全管理、運輸寄遞貨物信息查驗、危險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義融資、城鄉規劃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極端主義。極端主義是當前我國恐怖主義的主要思想基礎。本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三是,重點目標保護,包括重點目標范圍、單位職責、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等。四是,國(邊)境管控與防范境外風險,包括邊防管理職責、出入境監管、境外利益保護、駐外機構內部安全防范等。
(六)關于情報信息與調查。
情報信息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關鍵環節。做好情報信息工作,并與安全防范形成良性互動,有利于將恐怖襲擊消除在發生之前和萌芽狀態,避免恐怖活動造成實際危害。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法對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作了規定,并規定了情報部門、基層情報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數據”研判應用、情報信息通報等內容。為加強對恐怖活動及嫌疑人員的調查和管控,本法還規定了技術偵察、調查、盤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對嫌疑人員的約束等措施。
(七)關于應對處置。
總結。
近年來應對處置恐怖事件的經驗教訓,本法對應對處置機制、措施和恢復社會秩序等作了規定。一是,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明確應對處置的指揮長負責制和先期指揮權。二是,制止和處置恐怖活動,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三是,規定了可以采取的各項應對處置措施,并對使用武器的條件、信息發布等作了規定。四是,為最大程度恢復社會秩序,降低并消除恐怖事件的影響,對恢復生產生活、查明真相、補償援助、優先重建、總結評估等作了規定。
(八)關于國際合作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必須并行推進國內國際兩條戰線,強化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本法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國際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刑事司法協助等內容,并對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作了規定。
此外,本法還對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五
為貫徹上級反恐防范工作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嚴格落實維護學校穩定工作責任,對照《洛陽市部分單位行業反恐怖安全防范規范》,深入排查學校不穩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隱患,創建和諧穩定的教育環境。
一、高度重視,加強反恐領導。
學校成立有校長為組長的反恐怖防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安全責任制,強化責任意識,實行責任追究。
二、廣泛宣傳,提高安全意識。
學校利用會議、廣播、宣傳櫥窗等形式進行廣泛的宣傳,并發動各班廣泛開展班隊活動、知識講座活動,全員參與。學校制定《安全工作管理責任制》、《西街小學反恐防范安全應急預案》等。
三、認真落實,維護校園穩定。
1.認真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要求學校保安人員、行政值班人員做好巡邏與監控值守,學校嚴格值勤制度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門衛管理,建;做好校園報警系統、監控系統的安全監控維護。
2.上好安全教育課。為了創建一個安全穩定的育人環境,學校堅持安全教育進課堂。
3.學校領導深入基層,廣泛聽取社會、家長、老師、學生的意見和建議。4.加強校領導值班制度。
5.加強上學放學階段安全防護工作。
學校反恐防范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因此,我校將繼續按上級有關要求,切實做好學校反恐防范工作,保障我校校園安全穩定。
西街小學。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六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報信息與調查第五章應對處置。
則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任何人宣揚、煽動、教唆、幫助、實施恐怖主義,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任何國家機關不向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政治妥協或者讓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宣傳、科技、外交、軍事等手段,充分調動一切力量和資源,嚴密防范和嚴厲懲治恐怖活動,查處取締一切恐怖活動組織,堅決反對和禁止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最大限度預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義危險和危害。
第四條國家設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實行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依靠、動員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各職能部門在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協調下,建立聯動配合機制,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以及人員。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依法懲治恐怖活動,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堅持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重在防范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傳播、恐怖活動組織的形成和擴大,力爭將恐怖活動消滅在預謀階段和行動之前。
第八條任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恐怖活動犯罪,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構成恐怖活動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九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時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普及反恐怖主義法律知識和預防、應急技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教育,指導、監督、檢查、評估學校的反恐怖主義教育培訓工作。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反恐怖主義知識和應急演練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反恐怖主義法律知識和預防、應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正確的民族觀、宗教觀、國家觀和相應知識的教育引導,消除民族分裂和極端主義思想,教育各民族群眾、宗教教職人員學法守法,依法進行宗教活動。
網信、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
第十五條網絡與信息系統運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標準要求,綜合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檢測、風險預警、應急響應和處置等各項工作,保護網絡和信息系統運行安全。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信和互聯網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預設技術接口,將密碼方案報密碼主管部門審查。未預設技術接口,或者未報審密碼方案的,相關產品或者技術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應當將相關設備、境內用戶數據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從事互聯網加密傳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備案密碼方案,配合主管部門調查工作。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發現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有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國際互聯網上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可以使用有關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可以要求服務提供者或者用戶提供解密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客戶身份查驗等安全查驗制度以及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對禁止運輸、寄遞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用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第十八條對下列危險物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
(二)槍支、彈藥;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學、導彈、常規武器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必要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前款規定的危險物品在特定區域、時間的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實施管制。
第十九條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危險物品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做出電子追蹤標識,并對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三)對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全國聯網管理;
(五)對廢舊危險物品實行集中處理。
危險物品丟失、被盜、被搶、被騙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危險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防范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民政、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財務和資金來源情況。
第二十二條海關應當加強對進出境旅客攜帶貨幣現鈔和無記名有價證券的監管,發現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前款規定的限額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對特定商品和服務禁止使用現金和實物交易。第二十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公安機關以及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點和大型市場、商場、廣場等公共區域以及重點部位,安裝具有視頻圖像采集、人像比對、車牌識別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及隔離防撞、緊急報警、安檢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動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極端主義,禁止實施下列極端主義行為:
(一)制作、傳播、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揚極端主義的;
(六)為宣揚、傳播、實施極端主義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行為,經責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相關人員,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對有關資料、物品予以收繳,對有關信息拍照、復制后予以清除,對違法網站、帳號、手機號碼予以關閉、封停,對有關非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傳播極端主義的資料、物品、信息的,應當報告、上繳公安機關。第二十六條對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或者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有關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應當進行教育矯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對服刑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罪犯進行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與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對刑滿釋放后仍具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的人員,刑罰執行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或者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進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識教育,做好教育轉化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開展文化知識、勞動技能教育培訓,提供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使其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第二十七條防范恐怖活動的重點目標,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營運、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確定: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重大活動;
(五)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設工程;
(六)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
(七)監獄和看守所;
(八)重要國家機關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儲存單位;
(九)駐外外交機構特別是駐戰亂或者恐怖襲擊多發國家、地區的外交機構;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動威脅的重大目標。
第二十八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為擔負重點目標警戒、巡邏任務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安全監測和預警通報,保障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發生重大攻擊事件的,應當及時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第二十九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故意犯罪、嚴重違法記錄或者其他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十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可以扭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運營中的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的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工作方案、措施,開展日常檢查和定期演練,及時排查、消除隱患,為擔負重點目標警戒、巡邏任務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業務指導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營運、管理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第三十五條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行業、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營運、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采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邊防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加強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區出海船舶、港澳船舶、來靠大陸的臺灣船舶的查驗,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第三十七條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應當不準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三十八條檢驗檢疫機關、海關發現恐怖活動人員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設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平臺,實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篩查、發現、監控恐怖活動以及嫌疑人員,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饋和情況通報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跨部門情報信息機制,實現情報信息報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以及調查恐怖活動線索,經批準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有關部門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第四十三條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情報信息搜集、研判,實現情報信息共享。對重要的情報信息、線索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各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報告恐怖活動和恐怖活動嫌疑、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規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有關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聯網,實行信息分類、分級共享和“大數據”研判應用。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實現對可疑情況的自動研判、報警。第四十六條本法規定安裝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部署和要求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綜合研判。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的,應當進行調查。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法對嫌疑人員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或者傳喚、詢問,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紋、聲紋、虹膜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并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員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按照公安機關統一部署執行武裝巡邏任務時,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可以對有恐怖活動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
第四十九條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查詢銀行賬戶、征信、收支等信息,對涉及恐怖活動資金實行網絡查詢和監控。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依照前二款規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第五十一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有關情報部門經對有關情報信息研判、核查,認為恐怖事件可能發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
第五十二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其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區域;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商業活動;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特定公共場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務或者購買、使用特定物品、設施、設備;
(五)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和經濟來源情況;
(七)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區分各類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處置程序以及事后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各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以及重點目標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五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跨區縣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視情派員參加。
第五十六條恐怖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第五十七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處置,并報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人民武裝警察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現場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指揮員。現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于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指揮員的領導。指揮長確定后,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第五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人員、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以及海外油氣管線等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時,國務院外交事務、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預警和應對處置預案,協調有關國家采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或者人員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后,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外使領館警衛分隊,應當在使領館負責人指揮下參與應對處置。第五十九條制止和處置恐怖活動,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二)現場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組織公民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災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應對處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采取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劇毒物等危險物品,正在或者即將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原則上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新聞媒體報道時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圍以及發布殘忍、不人道場景。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工作、生產和生活,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損失補償,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衛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國家優先保障建設被恐怖事件損壞的交通、通信、網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范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第六章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第六十八條對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組織、人員,可以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人員。
第六十九條對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公告。
對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并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公告。
第七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為組織、個人屬于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提請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進行審查、決定。
第七十一條對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國務院公安部門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三)恐怖活動人員是外國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二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認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
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反恐怖主義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國務院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工作的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派駐安全代表。在不違背我國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前提下,我國邊境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與相鄰國家的地區、主管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第七十五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條約和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第七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反恐怖主義工作負責。第七十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加強專業訓練和合成演練。
第八十一條有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在縣級、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愿者隊伍。
第八十二條國家對專職直接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人員的津貼、職級等給予優待。第八十三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八十四條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致使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或者個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近本單位、接觸本人及其近親屬;
(三)對人身、住宅和單位辦公、經營場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個人及其近親屬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八十五條對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報告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嫌疑或者協助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十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研究、培訓,開發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第八十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基金,用于獎勵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撫恤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等。
第八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存在瀆職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控告。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檢舉、控告人。
第八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有關部門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一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或者恐怖活動嫌疑,有條件報告但未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發生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條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客戶身份查驗等安全查驗制度以及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或者對禁止運輸、寄遞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用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承運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解密技術支持的;
(四)未通過網絡信息安全評估,上線互聯網新應用,造成恐怖主義內容傳播的。
從事互聯網加密傳輸服務的企業未向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備案密碼方案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對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向主管部門報告財務和資金來源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二)制作、傳播、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揚極端主義的;
(四)詆毀、侮辱、歧視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六)阻擾、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義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八)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九)強迫他人展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十)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教職人員捐獻或者提供勞動的;
(十二)組織、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不參加義務教育的;
(十三)強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十四)為宣揚、傳播、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屢教不改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條防范恐怖活動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應對處置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六)未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建設和運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未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未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金融機構和非特定金融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決定凍結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一百零一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一百零二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較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則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企圖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引發社會恐慌、影響國家決策、制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本法所稱恐怖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揚、煽動、教唆恐怖主義的;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三)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恐怖活動而組成的人員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以及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恐怖活動的人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極端主義,是指歪曲宗教教義和宣揚宗教極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視社會、反對人類等極端的思想、言論和行為。
第一百零五條因采取恐怖事件應對處置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反恐怖工作責任書(優秀17篇)篇十七
根據欽辦發[20xx]119號《欽州市重要目標分等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文件精神,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落實應急預案,我校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實開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體師生參與反恐防范的意識。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學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領導小組,以梁燕清校長為組長,王增祥副校長、劉飛副校長、梁華江副校長、韋忠華校長助理、李加旺校長助理為副組長,保衛科、后勤科、汽車學部、機電學部、經濟學部、藝術學部等相關科室領導為成員的校園安全領導小組。小組制訂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確了分工和責任。
(一)加強安全教育,注重師生意識領域的防范。
結合本校實際,利用升旗儀式做以安全教育為主題的國旗下講話,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營造安全教育活動氛圍。充分利用校園內的宣傳欄、廣播對全校師生進行宣傳。組織四大學部各班出版以“反恐怖防范”為主題的學習園地以及黑板報并進行評比,利用課堂。
教學。
主題班會標語等多種方式對師生進行宣傳教育。通過宣傳,使廣大師生充分認識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反恐怖防范的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
生的生命安全,維持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反恐怖領導小組多次組織人員對學校的教學樓、宿舍、圍墻、運動場及學校周邊地區可能引起安全隱患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
(三)構建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和掌握相關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學校重點部位共設129個監控攝像頭,監控系統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平臺,監控室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并做好日常監控值班記錄。能做到及時發現和掌握相關信息,面對突發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三、
今后努力的方向。
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校努力創造平安和諧的校園環境,高度重視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安全保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會繼續把師生的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貫徹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努力創建平安校園。
長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總結匯報為深入貫徹落實省交通廳、省高管局反恐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高速公路的反恐防范工作,打造“平安交通”、“平安奧運”,我們根據省廳、省局反恐工作要求,結合公司及高速公路行業的實際情況,開展了反恐專項整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長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反恐工作領導。
為貫徹落實省廳、省局反恐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反恐防范工作,長治公司及時成立了反恐工作領導組,并制定了反恐工作方案,對反恐工作進行了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一方面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充分認識當前反恐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正視恐怖主義的危險性,增強憂患意識,迅速進入實戰狀態,把反恐防范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最緊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好、抓實;另一方面要求各單位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一把手”親自掛帥的反恐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強力推進專項整治,狠抓落實,確保實效。
二、統一思想,增強反恐意識。
現“平安交通”、“平安奧運”的行動上來,各單位積極組織開展反恐形勢教育和知識培訓,以最高的標準、最嚴的要求、最大的努力,做到上下齊動、人人參與、層層設防、堅守崗位、履行職責、部門聯動、確保安全。
三、落實責任,強化反恐措施。
為強化責任,有效落實反恐工作措施,應對恐怖襲擊事件的發生,長治公司結合工作實際,確立了反恐工作重點,并對重點路段、重點部位進行了責任劃分,將責任細化到具體人頭。同時,各單位也制定了反恐防范工作方案,把工作責任和防范措施落實到崗位、部位和人員,及時掌握反恐工作動態,分析反恐安全形勢,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1.各單位成立了專項檢查組,開展了拉網式的專項整治、專項整改,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對重點部位(包括施工期間及結束后的各種場所)、重要設施進行了反復檢查,重點監控。做到了日查與夜查相結合,重點查和普遍查相結合,反恐專項檢查與安全專項檢查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確了整改責任,積極整改,并組織跟蹤復查,確保了隱患問題整改到位,成效顯著。截止目前,長治公司未發生任何安全事件。
行了梳理,特別是對有法輪功傾向及非正常赴京、赴省上訪和群訪傾向的重點人和群體進行了排查。截止目前,長治公司未發生任何上訪事件,無參與法輪功人員。
3.各單位均設立了安全反恐工作辦公室,指定專職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恐怖襲擊事件應急任務的日常處置工作。完善了監控、報警等安保設施裝置,保證設備運行良好,每月定時通報反恐防范工作信息,及時通報有可能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實行24小時領導帶崗值班值守制度,執行恐怖事件零報告制度。截止目前,長治公司未發生任何恐怖事件,確保了設施設備、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4.各單位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全面檢查重點部位、重要環節的安全工作落實,找出安全工作疏漏和盲點,全面改進和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規范,加強各崗位尤其是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嚴格執行和落實。
四、制定預案,強化反恐應對。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靈敏高效的反恐應急機制,長治公司制定了處置各類恐怖襲擊事件的反恐預案,建立了渠道暢通、組織指揮有力的領導機構,建立了本單位相關部門及時響應、工作環節銜接緊密、聯運協調有力的快速反應機制,保證了救援人員、疏散人員和物資器材的及時運輸,為快速高效處置突發性恐怖事件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當前,做好奧運期間反恐防范工作,確保“平安交通”、”平安奧運”是上級交給我們的重大政治任務,我們將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扎實的工作、嚴謹的措施真正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緊、抓實、抓到位,以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地做好各項工作,落實各項工作責任,有效防控各類恐怖襲擊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穩定,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為構建和諧交通、和諧高速做出積極的努力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