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圍、工期、報酬、交付要求、質量標準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合同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了解承包合同的寫作要點。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二
一、請求事項: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2.被告為什么中途撕毀了合同?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說我自動撂下不干了,無能經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蒙蔽鄉政府,用鄉黨委、企業辦和他主持的經管會名義聯橫向縣打報告,說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于協商自愿,內容清楚,手續齊全,屬于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發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包方就此同一經營范圍和內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于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是盼。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三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12月30日,與郇封村委會(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北地工業區養狐場養殖狐貍,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內,如因上級政策性項目建設需要,薛海金須服從規劃。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華芳公司(華芳修武紡織有限公司)進行項目開發需要征遷土地,薛海金經營的養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聚集區整體規劃范圍,屬于征遷土地范圍。但是,薛海金與郇封村委會對補償費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3月5日,郇封村委會在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薛海金養狐場進行了強制拆遷,造成了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12.6279萬元,及其他物品損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會強制拆遷其承包的養狐場,造成其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郇封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郇封村委會在與薛海金就養狐場搬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強制搬遷其養狐場,造成其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郇封村委會委托代養尚存的狐貍應返還薛海金,參照市場價格,將其價值酌定為每只300元,共計16.26萬元,在薛海金主張的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371.5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剩余355.24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成年種銀狐438只,成年種藍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共計355.24萬元;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共計12.6279萬元;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養狐場物品(詳見返還物品清單);駁回薛海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郇封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行為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在合同承包期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有義務服從規劃,但其經多次協商拒不搬遷,故郇封村委會只得對其搬遷。其在搬遷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委托他人代養被搬遷的狐貍,故其搬遷行為不構成侵權。
薛海金飼養的種狐已由郇封村委會代養,原物未毀滅,故不存在損失;薛海金飼養的是野生狐貍,并非種狐;原審判決種狐數量、貶損價值以及仔狐數量及損失數額,沒有依據。綜上,故原審認定的薛海金損失數額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薛海金的訴訟請求。
薛海金辯稱:其與郇封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中雖約定其應當服從上級政策性項目的規劃,但郇封村委會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對其養狐場進行拆遷,構成侵權;因郇封村委會的強制拆遷活動,致繁殖期的狐貍受到驚嚇,造成其重大損失。故郇封村委會的拆遷行為構成侵權,原審對其損失數額的認定正確。薛海金所飼養的種狐雖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為種狐使用,價值大幅降低,原審依據野生動物養殖委員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養殖委員會)意見確定損失數額正確。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三、四、五項;變更一審判決的第二項為: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狐貍損失350.785萬元。
郇封村委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審判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我國相關法律還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限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時,服從規劃。但若發包人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會與薛海金簽訂了養狐場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內,如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應服從規劃。故郇封村委會在此情況下是有權解除雙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實施該項解除權,反而在未與薛海金對征地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未經薛海金同意,也沒有給予合理搬遷時間,即擅自將養狐場拆遷,造成養殖狐貍遭受嚴重損失,故郇封村委會應賠償薛海金損失。
被拆遷養殖戶屬弱勢群體,因被暴-力拆遷,利益受損害的事件經常發生。雖拆遷行為系為發展而實施,利于穩定大局,但在此過程中不得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喪失換取暫時的穩定。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四
被告劉××男42歲漢主任同上××鄉經管會。
一、請求事項: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1.雙方是怎樣引起訂立承包合同的?
××縣××鄉辦企業制油廠,由于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至1982年負債累累已停產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廠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齡,當時在本縣太平川油廠擔負生產指導工作。
經新建鄉武裝部部長的介紹來到××鄉擔起恢復制油廠生產,償還舊債的重任,由鄉經管會直接領導,被告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我的職稱是技術員。1984年,油廠已恢復到扭虧為盈,又任命我為車間副主任,主管油廠的生產責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企業實際生產責任制,又因償還了積累三年的舊債,這才主動找我承包。從1984年12月末起至1986年9月末止訂兩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為什么中途撕毀了合同?
我從1982年來到新建油廠。幾年來,我耳聞目睹了油廠的現實,深知其虧損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劉××與油廠保管員的關系是形成企業虧損的主要原因。為此,當被告找我擔任承包時,我就提條件,前段事務與承包后必須分清,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不這樣我不承包。被告答應。但提出“先交接帳簿,以后查庫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員負責。這樣不耽誤生產。”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過前后分清,各負其責。同時,又掌握承包前的廠內的底細,所以,被告就不顧一切了。他在我承包當年的5月7日對我說,油廠不承包了,還象過去一樣干,給你按每天工資8元計算,你把合同交回來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首先,我到縣委上訪:他們告訴我到縣企業局去談;企業局李局長介紹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長讓我請律師代理辦;后來縣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檢查了帳目,作出了承包階段盈利一萬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餅少一萬多斤的證明。我再找縣委書記王、羅兩領導同志,他們指示到信訪辦去立案,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劉××說“你告到那兒也得回去處理”勸我息事。我又找信訪辦主任劉××同志。他把我介紹到縣委書記那;縣委書記指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介紹我去法院。在此期間,被告用威逼利誘的辦法,先煽動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資,拿走我家的電視機,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訪的二年中劉××不顧黨紀國法,公然下令砸開油庫,原料房、生產車間、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間純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糧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廠另行承包給第三人,庫存豆油經律師調查時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餅萬斤以上,劉××又想借用承包之機的混亂,以便消滅或減少他利用職權侵吞的集體財富罪責。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
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說我自動撂下不干了,無能經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蒙蔽鄉政府,用鄉黨委、企業辦和他主持的經管會名義聯橫向縣打報告,說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經營權承包。被告代表發包方把油廠經營管理職能移交給承包人(原告)。這種承包根據法令規定,它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發包方不能再插手經營,只是監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間,承包人依據合同規定應對生產、資金、收益、虧損以及工資和傷亡事故負全部責任。除了每年向上級單位交納提留費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經營權。然而,被告身為經管會主任,只是為了消滅和掩飾自己經濟上的問題,對我還個不跟他合作的人,決計踢開,所以不擇手段,毀約違法,此訴訟理由之一。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于協商自愿,內容清楚,手續齊全,屬于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發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包方就此同一經營范圍和內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于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是盼。
此致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0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五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并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00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15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15年至2015年租賃費為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范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范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范注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范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耕地租賃示意圖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租賃位置和面積
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土地位于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總面積約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東起: , 西至: , 南至: 。 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條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動物養殖 。 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
第三條 租賃期限
限內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如需續租,甲乙雙方應重新商定續租事宜。
第四條 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該土地的租賃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5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其余租賃費用由乙方于上一費用到期日前 日內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所租土地擁有所有權,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實施的嚴重損害土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5、甲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賃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賃費用。
6、甲方有權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應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價格不應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電的價格,并保證在村內無償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間內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包括在該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設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內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10、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有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合同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費用。
4、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基本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5、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6、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用,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租賃費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產生影響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應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條 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
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乙方不按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且經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以上之約定,即視為違約。
2、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用;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六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將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訂立的約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并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特征為:1.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一種權利,是具有特殊性的無體物;2.是一種債權合同,因為土地使用權本身的轉移,須依登記等物權行為公示后,方可生效;3.為要式合同,須采取書面形式,這樣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
由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較多,而且內容繁雜,因此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具備相應的、完善的各種條款。一是使之具備當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規避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交易風險。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起碼應具備: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名稱及編號;3.土地的位置、面積、范圍等;4.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質;6.成交價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權的交付時間;8.違約責任;9.其他事項。
應當說明的是,除上述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根據土地的實際情況,如涉及到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等事項,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詳細具體的約定。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大多數發生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但有時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關系主體,如政府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權上的他項權利人、被拆遷人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出讓方無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利瑕疵。
合同無效。另外土地使用權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具備權屬證書,但其在轉讓前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置了其他的權利負擔,如抵押、租賃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權利限制而造成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終實現,則在轉讓人和出讓人之間就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履行與補正等問題上,必然會出現當事人所不愿見到的矛盾和糾紛。
(二)合同雙方采取合作的方式進行開發建設,一方出資另一方提供開發所需的用地。 這要求供地方必須具有完整、真實的土地使用權,這是雙方合作的前提。如雙方采取合伙的方式開發,即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雙方各負其責,各自履行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投入土地使用權方在項目進行中,由于一些原因,準備轉讓其合伙中的份額時,其轉讓的是財產份額還是土地使用權,常常會在合作各方之間產生爭議,因為此時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進行登記變更。如各方組建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建設,則土地使用權應變更至項目公司名下。但現實中較多的方式都是簽訂合作協議并成立公司后,并沒有辦理使用權更名手續,而將土地使用權繼續保留在原權利人處,則在新公司和權利人之間,在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權利行使、義務承擔等方面,會埋下禍根,一旦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大家未曾預見到的問題時,往往會因為彼此達不成共識而影響到項目的建設以至于項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預約”問題。
在通過法定的招標、拍買、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協議轉讓除外),土地轉讓方往往與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宜達成基本的意向或協議,包括土地的位置、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但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由于某些主、客觀原因不能順利實現時,當事人之間往往對達成的協議或意向的性質認定及處理產生分歧,而最終對整個轉讓過程造成了一種實質性的障礙。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應處理
(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書面方式;5.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沒有權屬證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要求。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在合同簽訂之前,有必要對合法性進行一個全面的、細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二)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與轉讓登記的關系。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在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方在收取轉讓費后負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義務,但此前提是轉讓人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履行變更登記之義務并予以協助,如轉讓方不履行其義務,其向受讓方承擔的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強調的是,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只有登記后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對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卻簽訂了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來說,其為無權處分,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但經過了法定的轉讓程序、轉讓主體資格適合的條件下的轉讓,轉讓方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最穩妥可靠的做法莫過于在合同簽訂后,應明確辦理使用權變更的時限和條件,并且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即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恐怕難以實現。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前期準備。
做好此項工作對保證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其具體方式包括土地現狀的實地查勘、對方提供的權屬證明的真偽、是否存在拆遷尚未完成之情況、是否有第三人主張該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到土地房產部門進行相關的查詢等。此種工作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因此不妨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咨詢工作,以保證交易安全。
(四)規避“假合作,真轉讓”的非法交易。
觸國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應予以高度關注和重視的。
(五)有關轉讓的相關義務。
1.轉讓人的義務,包括支付出讓金、取得權屬證書、對土地一定程度的開發等。
2.受讓人的義務,包括交付土地轉讓費、共同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稅費等。
3.若存在變更土地用途的情況,則需看原土地的審批用途以及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及變更權限。如果合同已明確了土地用途,則轉讓方有義務保證該土地符合約定用途,此為轉讓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變而應進行審批的情況,則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人已知道受讓人取得該土地的用途與土地現在用途不符,則轉讓人應承擔用途審批變更的責任。如果轉讓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約定,則變更用途只能在受讓方取得后自行辦理。
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諸多問題,這就需要雙方做更多細致而艱苦的工作,在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去保證交易安全,規避法律風險,求得互利共贏。
近年來中央為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系列舉措都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好地流轉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確定要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1];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2]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地向農村發展,農村原有的熟人社會逐漸被打破,農村原有的“辦事規則”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在土地流轉時產生大量合同的糾紛,亟待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不簽訂合同或合同簽訂不明確極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照約定,容易發生合同糾紛,產生違約責任。下文將從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建議。
1 合理明確的訂立合同,有效減少合同糾紛
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五種。五種方式應按類別訂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國農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現合同類目的選擇錯誤。在明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幾種流轉方式的區別后,選擇自己所要進行的流轉方式訂立相應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對以下事項作以明確規定:
1.1 流轉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需要寫明流轉土地的具體位置、地類、面積、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原承包合同編號,以及土地流轉后使用方對土地的用途。
1.2 流轉期限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七
就原告魏永強、李明亮訴被告喬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協議,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原告方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即鄉政府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以及被告擅自將承包地又發包給了其他人。被告所說的這兩項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鄉政府從沒有禁止過在承包地內進行非農活動。原告在起訴狀中說動:“在和鄉政府等聯系后,鄉政府明確表示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原告的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鄉政府一向鼓勵在不適宜種植的荒地、荒坡上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包括非農活動,以刺激鄉鎮經濟的發展。就從事非農生產的問題,被告本人曾專門詢問過鄉政府,鄉政府明確答復可以進行。如果原告認為鄉政府禁止從事非農活動,應該提出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退一步來講,即使鄉政府不允許非農活動,原告還可以從事養殖等農業活動,在原被告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中也明確談到了從事養殖業開發,而且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承認,他們準備籌建養殖場。可見,承包地仍可以達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沒有出現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沒有擅自將承包地又發包給他人。原告在訴狀中談到:“被告又于8、9月份將該土地又發包給了另一家。”原告的這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這樣的:原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給原告50畝荒地,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該50畝土地的大體方位,但沒有明確其確切位置。實際上,在承包給被告50畝荒地的這一帶,原告有200多畝承包地,當時只是說從這200畝地中劃出50畝交給原告,但并沒有說是其中的哪50畝。因為當時這200畝地的土地狀況相當,不存在地優地劣的問題,所以雙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時候再具體圈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遲遲沒有開發,也沒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體邊界。為了不讓這50畝土地影響其它150畝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電話給原告,告知原告自己準備再包出去50畝土地,并要求原告前來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處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確告訴被告,只要為自己留下50畝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處置與自己沒有關系。考慮到原被告在《補充協議》中曾約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資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慮,被告將距離水井較近的土體留給了原告,只把離水井很遠的一塊地包給了其他人。被告給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遠遠超過了50畝,完全保證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可見,被告往外包地,既經過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證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處于隨時可以交付50畝承包地的狀態,并且該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許開發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沒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原告請求返回承包費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首先,原告請求返還所交承包費2萬元,沒有根據。請求返回承包費,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講的“返回財產”,這需要以合同無效或合同被解除為條件。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經過了被告所在村委會的批準,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該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沒有被解除,當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費的合法權利,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予以返還。至于原告未按期開發,致使其未獲得相應收益的問題,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與本案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從合同簽訂至今,被告一直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沒有耕種,按照農村普遍實行的農時計年法,被告已經整整損失了四年的`農業耕種收益,按照當初原被告雙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價格,被告也已經損失了16000元的收益,經沖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萬元承包費,也僅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請求賠償4萬元的經濟損失,同樣沒有根據。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原告請求賠償其所謂的損失,必須要有合同根據。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沒有相應的條款,無法對原告的請求進行支持,原告的請求沒有合同根據。退一步來講,即使本案所涉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合同無效或被解除的情況下,原告如果要獲得賠償,必須舉證證明原告受有4萬元的經濟損失并且這些經濟損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實際上,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到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所謂的經濟損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來的開發收益,可惜的是原告從未進行開發。另一方面,這些想象出來的開發收益之所以沒能變成現實,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就做好了隨時交地的準備,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來丈量劃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見原告沒有實現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根據,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被告: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八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九
近年來,不時發生承包。
合同。
糾紛的案件,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原告:石家莊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
被告:邢臺××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x5年訂立合同,約定原告訂購被告桌椅等辦公用品。簽訂合同后原告預先支付價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時使用,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判決被告返還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石家莊市××公司。
×年×月×日。
原告:李,男,漢族,43歲,住xx市榆陽區,聯系電話:
被告:卜,男,漢族,42歲,住,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x6年9月30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xx市經濟開發區錦園小區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0年3月12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
原告:姓名,民族,年齡。
住址:xxx。
郵編:xxx。
聯系電話: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郵編:xxx。
聯系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xx元。
2、承擔原告的誤工費和交通費aa元。
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3月23日,原告兒子xx由就讀的xxx學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銷售的團體保險,保單號xxx,該合同約定:被告在合同期內對于被保險人發生的住院醫療用度在3萬以內按80%賠償。保險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險合同由原告孩子xx從學校帶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帶到xxx醫院看醫生。在做完b超后,醫生初步診斷為:右中腹囊性包塊,考慮右腎重度積水,并建議住院治療。辦了住院手續后,進一步做了ct螺旋掃描和拍片檢查。第二天上午醫生告訴原告必須動手術摘除兒子的右腎,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決定。
原告考慮到,小孩今年才8歲,切腎將影響到他將來的健康和生活。就向醫生提出轉院到大醫院做進一步的檢查和法療,看是否能保住右腎。
醫生同意了原告的請求,于208月2日給被保險人辦理了出院手續,開具了右側多囊腎診斷書。
原告想到通過學校為兒子買了保險,原告當天就向被告電話報案,被告客服職員回復原告往指定的醫院治療后,預備好資料向被告公司辦理索賠。
年8月3日,原告帶領被保險人到xx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腎重度積水,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然后在該院接受了右腎造瘺護理手術,出院時院方建議定期復診,不適隨診。
原告小孩從進住xx醫院到yy醫院治療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將所有理賠資料交到xx學校向被告申請理賠。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側多囊腎”進住xx人民醫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腎重度積水2.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進住yy醫院,經調查核實,“多囊腎”是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題目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列為先天性疾病,而“右腎重度積水,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本文來自電子商務論文,請保留。)”為“多囊腎”的并發癥,故被保險xx此次住院治療屬先天性畸形導致,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第十款規定:“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導致被保險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故我司遺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不予給付醫療保險金。
原告看完拒賠通知以后,對被告的拒賠理由表示強烈不滿,立即致電被告客服電話xx,向其提出異議:“xx醫院和yy醫院都是被告的定點醫院,診斷結果明顯不一致,為什么你們采用xx醫院初步診斷結果做拒賠理由?為什么不采用yy醫院有效治療以后的診斷結果依約理賠?反而把具有醫療技術和醫療設備高于xx醫院的yy醫院的診斷結論“右腎重度積水”推演為是“多囊腎”的并發癥而拒盡賠付?”
被告客服說會有人會對原告所提異議進行答復。同時,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網站留言表述上述異議。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來電答復:堅持以xx醫院的診斷結論拒賠,否定yy醫院的診斷結論,以為“腎積水”是“多囊腎”的`并發癥。
所以,原告以為被告采用醫院級別低yy醫院,醫療技術水平也明顯低于xx醫院的診斷是極不公道的,其動機和目的就是不想對原告依約進行理賠。
比如,xx醫院對原告小孩的檢查和診斷僅得出右腎病變,而沒有查出左腎也有積水,假如按照xx醫生的建議,原告小孩的右腎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賠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聯系yy醫院原告小孩的主治醫生。質疑其“腎積水”是否是“多囊腎”其并發癥,該院醫生堅持“腎積水”是一種獨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腎”原因引起的并發癥。院方同意再次開具能夠承擔責任的診斷證實書,并移交給原告小孩的各項檢查報告。
原告以為被告有意采信xx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誤診、誤斷;有意把yy醫院的“腎積水”結論想象成為“多囊腎”并發癥,無非是利用除外責任條款達到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
退一步來講,即使是xx的診斷是正確的,原告以為被告仍要履行對原告進行保險賠償。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險后,僅是通過原告的小孩將保險合同從學校帶回家交給原告,并無任何被告方職員把保險合同內容及免責事項向原告給予說明和提示。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的踐踏了保險法,損害了原告和被保險人的正當權益。
據此,原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保護弱勢群體,依法判令被告依約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一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二
原告:李,xxx男,漢族,43歲,住xx市榆陽區xxx,聯系電話:
被告:卜xxxx,男,漢族,42歲,住xxxxxxxx,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xxx6年9月30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xx市經濟開發區錦園小區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0年3月12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三
被告劉××男42歲漢主任同上××鄉經管會。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濟損失。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1.雙方是怎樣引起訂立承包合同的?
××縣××鄉辦企業制油廠,由于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至20x'x年負債累累已停產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廠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齡,當時在本縣太平川油廠擔負生產指導工作。
經新建鄉武裝部部長的介紹來到××鄉擔起恢復制油廠生產,償還舊債的重任,由鄉經管會直接領導,被告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我的職稱是技術員。20xx年,油廠已恢復到扭虧為盈,又任命我為車間副主任,主管油廠的生產責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企業實際生產責任制,又因償還了積累三年的舊債,這才主動找我承包。從20xx年12月末起至20xx年9月末止訂兩年承包期合同。20xx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為什么中途撕毀了合同?
我從20xx年來到新建油廠。幾年來,我耳聞目睹了油廠的現實,深知其虧損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劉××與油廠保管員的關系是形成企業虧損的主要原因。為此,當被告找我擔任承包時,我就提條件,前段事務與承包后必須分清,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不這樣我不承包。被告答應。但提出“先交接帳簿,以后查庫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員負責。這樣不耽誤生產。”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過前后分清,各負其責。同時,又掌握承包前的廠內的底細,所以,被告就不顧一切了。他在我承包當年的5月7日對我說,油廠不承包了,還象過去一樣干,給你按每天工資8元計算,你把合同交回來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首先,我到縣委上訪:他們告訴我到縣企業局去談;企業局李局長介紹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長讓我請律師代理辦;后來縣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檢查了帳目,作出了承包階段盈利一萬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餅少一萬多斤的證明。我再找縣委書記王、羅兩領導同志,他們指示到信訪辦去立案,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劉××說“你告到那兒也得回去處理”勸我息事。我又找信訪辦主任劉同志。他把我介紹到縣委書記那;縣委書記指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介紹我去法院。在此期間,被告用威逼利誘的辦法,先煽動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資,拿走我家的電視機,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訪的二年中劉××不顧黨紀國法,公然下令砸開油庫,原料房、生產車間、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間純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糧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廠另行承包給第三人,庫存豆油經律師調查時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餅萬斤以上,劉××又想借用承包之機的混亂,以便消滅或減少他利用職權侵吞的集體財富罪責。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說我自動撂下不干了,無能經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蒙蔽鄉政府,用鄉黨委、企業辦和他主持的經管會名義聯橫向縣打報告,說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20xx年3月12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經營權承包。被告代表發包方把油廠經營管理職能移交給承包人(原告)。這種承包根據法令規定,它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發包方不能再插手經營,只是監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間,承包人依據合同規定應對生產、資金、收益、虧損以及工資和傷亡事故負全部責任。除了每年向上級單位交納提留費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經營權。然而,被告身為經管會主任,只是為了消滅和掩飾自己經濟上的問題,對我還個不跟他合作的人,決計踢開,所以不擇手段,毀約違法,此訴訟理由之一。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于協商自愿,內容清楚,手續齊全,屬于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發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包方就此同一經營范圍和內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于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
此致
上訴人:
20xx年xx月十二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四
原告:____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區。
法定代表人:張____,總經理。
電話:010-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區。
法定代表人:李____,總經理。
電話:010-________。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三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均約定原告為被告供應cisco交換機,貨物總價款為162100元。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驗貨及付款時間,逾期付款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總額的3%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于當日將貨物發出,并由被告簽收。但被告并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僅支付貨款1萬元。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帳戶無足夠現金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其承諾自愿按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62100元。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技術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五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經濟開發區錦園小區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六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臺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訂立合同,約定原告訂購被告桌椅等辦公用品。簽訂合同后原告預先支付價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時使用,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判決被告返還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莊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七
身份證號碼: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聯系地址:xx。
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70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x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5萬元整,約定月利率為1.5%,為方便結算,雙方同時約定:利息從20xx年1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結算時間為20xx年春節前,以后以此類推。
原告當日即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幣65萬元整,20xx年1月26日(20xx年春節前幾天),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月1日至20xx月31日期間的利息117000元;20xx年2月xx日(20xx年春節前幾天),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67000元,同時,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稱無法及時支付該期間另外5萬元利息,并承諾將該5萬元金額作為借款本金,加之原65萬元借款本金,同時向原告出具合計人民幣70萬元的收據,并約定自20xx月1日起,月利率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錢,多次與被告協商、發函,要求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但被告都嚴辭拒絕,原告無奈,只好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于20xx年9月xx日作出判決,以還款期限未到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請,并同時認定,原告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后通過合法途徑再行主張。
現被告仍拒絕還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訴。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應立即返還,并按約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體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暫計至20xx年12月底,并實際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一月五日。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優秀18篇)篇十八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無業,住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郵編101100),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__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__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__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__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__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__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__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__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__年1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