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保障雙方權益,防止爭議發生的重要法律文書。為了更好地了解合同協議的寫作方法,可以看看以下范例。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一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2.持續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當前供用電合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規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簽;在與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應主動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二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三
為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根據用電方自愿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峰谷用電。滿一年后,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峰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范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并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四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采用
(1)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用于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五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 k 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 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 臺,容量 kw,作為 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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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六
:供用電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供用電雙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以大連金州供電分公司為例,分析了其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提出要重點保證重要用戶安全供電,走訪建材、冶金行業,對其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針對不同行業提出特別約定,把住新裝簽訂關,從而保證電網安全。
:供用電;合同;法律手段;電網;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都對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和具體的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對供用電合同簽訂的時間、應具備的條款、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條至九十四條對簽訂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規定。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中都明確指出了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因此,供用電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供用電雙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供電方式、供用電質量和供電時間;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合同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特殊的用戶。”“省電力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實際需要,供電企業與各類電力用戶簽供用電合同文本最常見的有六種:高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以下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躉購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農電系統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轉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轉供電和被轉供電三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基建工地等短期、臨時用電用戶簽訂的合同)。以上五種合同為標準格式文本。第六種是居民用電須知(供電企業告之居民用戶有關供用電相互責任義務的背書式合同)。
此外,還有用戶自備電廠并網電量購銷合同、非供電企業所屬電廠供用電合同(與電力系統外的地方小水電、小火電廠簽訂的合同)、《電費交納協議》及《調度管理協議》等。
十幾年前,即20世紀最后兩年,金州供電分公司在營銷科設立了專職供用電合同管理員,負責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電檢查人員負責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這些年來,金州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工作從小到大、從無到有、從難到易,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壓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90.6%。20xx年以來新建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100%,20xx年以來臨時用電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100%。這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使分公司與占用電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雙方依法經營,用法律規范電力市場,為安全可靠供用電提供了法律保證。
電力用戶按照負荷性質可劃分為三類,保證一、二類用戶的供電安全是供電企業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xx年對重要用戶加強管理的基礎上,20xx年對重要用戶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從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就對重要用戶的重要性加以約定,在雙方談合同條款時,對于用電方放棄重要用戶條款的,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沒有約定重要用戶,但在管理上一樣按照重要用戶對待。除此之外,金州供電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戶檔案,實行跟蹤管理,用電檢查員在巡視過程中也能做到重點巡視,重點管理。在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保證安全供電的技術措施:雙回路或多回路供電;專線供電;用電方自備發電機或自備發電機組;用電方自備非電措施。除此之外還約定:必須自備緊急保安電源。全面履行供用電合同給供用電雙方在安全供用電上都提出了約束條款,分公司為更好地保證重要用戶供電方式與供用電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為止可以保證所有重要用戶的供電電源和供電回路。
通過幾年來對供用電合同工作的宣傳、培訓及召開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會簽會,使生產、計劃、調度運行多個崗位的工作人員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個重要用戶,對雙方在安全供電上都有什么樣的保證措施,供電企業如何履行供用電合同條款有明確規定,做好重要用戶供電安全。
大連金州區有建材、冶金等生產企業110戶,66千伏用戶3戶;另外還有其他行業的小企業107戶。 3戶66千伏建材、冶金生產企業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約定的是一類重要用戶,107戶小企業雖算不上重要用戶,保證安全供電也是十分重要的,為此近年來分公司領導和有關人員每年都要對這3家66千伏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走訪,另外安排有關部門對其他行業的107戶小企業進行調查了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分別采取措施。
3戶66千伏企業在受電電源上存在著沒有保安電源,受電線路自維,并有一塔雙回線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達到3戶企業。另外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發現分公司存在雙回線同母線供電的情況,及時向分公司領導匯報,在分公司領導的安排下調度室和繼電室采取技術措施,實現不同母線的雙電源供電。
107戶小企業中10千伏供電的88戶,供電總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戶;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戶,380v供電的19戶,設備總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電的88戶小企業中有66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2戶未簽訂供用電合同是因長期停產無人。19戶380伏供電的小企業全部簽訂了供用電合同。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都約定了由用戶自備發電機,保證在系統突然停電時解決井下供電問題。同時對調查了解到的安全隱患向局領導匯報,分公司做出了對一些線路保證供電安全的措施。同時將88戶小企業的用電情況報區政府有關部門。
金州區幾家大的醫院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提出醫用ct在電網系統事故重合閘時,造成設備燒損,修復費用昂貴。而系統事故重合成功是電力系統的一項重要指標,不能因為幾家醫院就改變繼電保護方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供用電合同特別約定中,要求用電方對醫用ct加裝失電壓延時裝置,如不采用失電壓延時裝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戶方負責。這樣在經濟上維護了供電企業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證了對其他企業的連續供電。
高次諧波、沖擊電流、非對稱負荷對電力系統的危害十分嚴重,我們稱之為諧波污染。近年來軋鋼、鑄鋼企業用電猛增,這些企業向系統輸送高次諧波的機率極大。針對這個問題及時與省、市公司主管部門溝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條款中增加了“用電方的諧波電流、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有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時,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的內容。
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除對原有用戶的合同進行補簽工作以外,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是做好供用電合同工作的關鍵。為了把住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關,我們制定了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通知單》。
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用電手續的新裝用戶,在辦理手續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用電手續,這樣有90%的新裝用戶都在送電前簽訂了供用電合同。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隱患在送電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對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手續的新裝用戶,每月從營業信息系統中調取新裝用戶的戶名、數量,對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進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裝用戶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
對新裝用戶采取真正的先簽合同后送電后,在送電前協調了供電企業各個專業對用電方的關系,使不安全隱患早發現、早處理、早采取措施。例如,區內某家大企業新建變電所峻工后,辦理送電手續前,按照負荷性質該戶為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要實行例會匯簽,在匯簽時調度室和生產科提出某某線目前的狀態不能為這家大企業做備用電源,一旦這家大企業的主電源某某線發生故障,有可能造成這家大企業停電,后果嚴重。供電分公司領導了解到這種情況后,及時與用電方溝通,并與分公司內部各專業協調,最后采取這家大企業在20xx年3月前只使用1000千伏a的容量,分公司在此期間內架設一條新路線,將某某線的部分負荷轉為這條新線路供電的做法。這樣做既滿足了這家大企業供電的要求,也保證了供電企業對重要用戶安全可靠供電。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七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八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九
最近,在供電所檢查供用電合同簽約情況時,發現合同中的用電方簽約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簽約條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單位企業其他人員代替法人簽約情況。
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當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獨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但還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某企業的籌備部門、某公司的分支機構等。
供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供用電合同的合法簽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簽訂供用電合同;用電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電合同的合法簽約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簽訂供用電合同。
根據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標準》,供電方合同的簽約人應首先參加學習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有《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取得授權委托書的必要條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只有首先取得《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后,才可成為供電方委托代理。
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應注意:
1、供用電雙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書。(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供用電雙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委托代理書。
3、供用電雙方都應對合同簽約人員的合法身份進行審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電雙方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才具合法資格,應將供用電雙方簽約人的證明書復印件附于供用電合同后面。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2.持續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規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簽;在與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應主動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一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二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二)用電容量:千瓦(安)。
(三)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有效期為,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二)。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三
用電單位: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用電地點:________。
2、用電電壓:________千伏。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下述容量用電。
4、用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5、合同期限: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都需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我國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3)躉售和農業用電。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7、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x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四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資合同:融資合同。
金融合同:還款合同。
版權登記合同許可合同。
版權登記合同轉讓合同。
借款合同和貸款合同。
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差別。
金融合同:融資擔保合同。
版權登記合同注冊申明合同。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五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六
月份xx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xx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供電局xx證xx公司用電指標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xx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xx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xx公司不超指標萬千瓦情況下,由于供電局原因影響xx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xx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xx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xx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xx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月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xx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xx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xx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供電局用xx和xx廠。
負責人:負責人:
經辦人:經辦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七
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kv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______供電局簽約時間:年月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八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申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a、常用電源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準(用電容量/最大需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千瓦。其與常用電源采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并列運行。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_臺,總裝機容量_____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采用(機械/電氣)閉鎖,用萬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范圍,否則用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a.常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b.備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c.供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計算,即每月按計算,并隨用萬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
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峰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方可按生產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供方書面答復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萬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本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供方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用萬應及時通知供方。
4、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十九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
擔保合同精選范本。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二十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
融資合同:融資合同。
金融合同:還款合同。
版權登記合同許可合同。
版權登記合同轉讓合同。
借款合同和貸款合同。
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差別。
勞動合同續訂合同。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二十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1)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匯總22篇)篇二十二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市化工廠。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市供電局。地址: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市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市區現只有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千伏變電所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千瓦安x,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________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________千伏電網供區負荷。
6.本合同于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