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指將資源轉化為可消費產品或可用產品的經濟活動,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加強生產的科技創新,提高生產效率是當前發展的迫切要求。生產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活動之一,它不僅滿足了人們的生活需求,也推動了經濟的發展與繁榮。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市場的競爭,如何優化生產流程,提高產品質量,已經成為各個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下面是一些建議和經驗,希望能對大家在生產過程中有所啟發。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一
根據我院《20xx年法律法規培訓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下,組織開展了醫務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的活動。
學習活動總結如下:
衛生系統學習法律法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治理,依法執業,減少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的就醫質量和就醫安全。我院在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的同時,不斷優化服務環境,規范服務言行,以人為本,積極開辟“急救綠色通道”,努力為病人提供全程、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此次活動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為了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我院專門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由院長劉偉同志親自擔任組長,并且明確各科室主任為科室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形成了院科兩級普法網絡。醫院領導班子帶頭依照醫院擬定的培訓計劃,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并在學習活動中交流學習體會,從而增強醫務人員處理診療工作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
我院的衛生法律法規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治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對與醫療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條例,醫院還開展了專題學習活動。同時,還將醫院感染管理的有關內容穿插到整個培訓計劃中,在提高醫院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同時,與涉及醫療安全的知識同步學習,進一步增強全員的醫療安全意識。
與此同時,我院還把衛生法律法規培訓與醫療工作同規劃、同落實、同考核,保證將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落到實處。我院于10月13日對全體醫務人員進行了一次法律法規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率為100%。通過組織衛生法律法規知識考試,不僅使全體醫務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廣大職工的學習成效。
衛生法律法規培訓活動與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緊密結合,互相促進,成效顯著。通過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廣大醫護員工遵紀守法、依法維權和治安防范意識,使更多的醫務人員成為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法律知識豐富的人員,不斷地強化了醫院管理,使院內出現了安定團結、穩步發展的大好局面。
現如今全院職工自覺運用法紀知識進行醫療診療工作,在日常事務中依法行政,依法處理醫療糾紛,未發生過違法行醫行為,無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并且未發現醫務人員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和其他饋贈以及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收入。近年來,醫院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門診和住院病人進行滿意度調查、出院病人電話號碼回訪、聘請院外行風監督員等措施,我院的醫療服務總滿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從而使醫院贏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雖然我院的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對照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將繼續發揚成績,糾正存在的不足,對照標準,結合我院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厲,積極進取,開拓創新,為我院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二
為進一步增強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意識,讓老師們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護法,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6月2日下午,南湖區萬舟幼教集團特邀幼兒園法律顧問、浙江凱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馮鑫來敏實園區開展教師職業道德與法規專題培訓,來自萬舟園區、文昌園區、敏實園區的近70名教師參加培訓。
馮律師為老師們主講了題為《學前教育的法律風險防范》的講座。他圍繞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學前教育的潛在法律風險、學前教育的法律環境、學前教育的法律風險行為等四個方面,為大家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老師們學會正確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自身的師德修養,牢記“立德樹人、關愛幼兒、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神圣使命。
馮律師結合當前一些極具代表性的新聞報道案例,深入淺出地就幼兒園教師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細致講解,用身邊鮮活的事例,為大家敲響了警鐘,指導老師們學會正確行使法律法規,在處理突發事件時要做到有法可依。
南湖區萬舟幼教集團通過開展此次專題培訓,讓老師們在普及法律常識的同時,提高了在工作中學法、遵法、用法的能力,并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了道德防線,為今后職業生涯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老師們普遍感到受益匪淺。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三
為有效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1)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決立法問題,為調整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和建立社會主義民主的社會秩序制定明確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規范,提供切實可行的行為準則。(2)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有法可依的目的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體社會成員依照法律規范的要求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3)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切實保證,這是在強調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的基礎上,對于那些無視法治、踐踏法治和以身試法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者加強監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請詳細解釋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答題要點:行政處罰的程序可以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除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處罰當適用于一般程序。行政機關載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支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述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執行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3.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題要點: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簡述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答題要點: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一下條件,依法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符合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離;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8)特種作業人員經過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9)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10)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11)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12)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14)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5)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簡述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四
自黨史教育開展以來,為提高教師的法律素養,明確教師應該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讓青年教師在法律的規范內,開展好教育教學活動,11月23日,無錫市前洲中心小學特邀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胡一律師,對前洲輔導區1—5年級的青年教師作了主題為《學生傷害事件處理流程》的法律法規講座。
培訓中,胡律師以案說法,從相關系列法律法規對兒童權利、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傷害事件處理流程、危機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淺出的闡述,引導教師要做具有良好師德師風的教師,要學會尊重學生的權利、學會正當管理、依法管理,正確處理好教師與家長的關系。
本次法律法規培訓,使無錫市前洲中心小學全體青年教師提高了法律素養意識,明確了依法執教的重要性,提升了解決問題的能力,懂得了如何能夠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保證學生安全,讓法律法規不斷警醒自己,使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在和諧安全的校園環境中快樂成長。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五
為幫助教師了解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依法執教意識,近日,我市舉行了“依法執教,教書育人”中小學教師法律法規主題培訓活動,來自我市中小學的200余名教師參加了本次培訓活動。
培訓過程中,杭州師范大學教授趙春華老師從法的角度解讀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運用大量的材料闡述了未成年人犯罪類型與預防措施。作為教師,應該正確對待未成年人,培養具有全面素養的人,讓孩子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求知。瑞安市教師發展中心的何正躍老師作了《教師的權力與義務;依法執教、教書育人》主題報告,讓大家明白了作為教育工作者,應該以身作則,作知法、守法的表率,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教學行為。浙江師范大學教授,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宋高初老師結合大量的實例向大家作了《與學校相關的法律條文解讀和案例分析》,并對《校園傷害事故的預防及處理》作了具體闡述。通過對相關視頻的剖析,指導教師們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正確地行使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突發事件,做到有法可依,減少不必的損失。
通過本次培訓讓教師們在學習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一次得到了思想和心靈的提升。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六
1.法的本質:意志內容的一般性、客觀性、統一性。2.法的效力:關于人、地域、時間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4.按法律規定的內容分為實體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公平、公開的原則)。
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期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權責統一。
6.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
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
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辦事。
7.社會主義法的適用原則: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9.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則、預防為主原則、權責一致原則、社會監督、綜合治理原則、依法從重處罰原則。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安全生產法的排除適用范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不適用于安全生產法。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
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征: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4.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6.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
8.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9.從業人員的權利: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10.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1.礦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實施,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2.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3.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觀看的部門,而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實施,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09年5月1日實施,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6.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7.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7年11月1日實施。8.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0.突發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護性措施;調用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組織公民參與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定市場的經濟性管制;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1.刑法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2.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主管惡性、客觀危害、刑事違法。
3.行政處罰的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權利保障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
4.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陳述權、申辯權、復議權、訴訟權、索賠權。5.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6.行政許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2004年7月1日施行。7.行政許可分為: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
8.行政許可的原則:許可法定原則;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許可便民、效率原則;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原則;許可監督檢查原則。
9.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實施。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1.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2002年5月1日實施。1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13.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14.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公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確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核心內容。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防科技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
7.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成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如遇假期自動順延。
8.《行政許可法》關于法律責任追究的原則是有過必罰,過罰相當。9.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原則是: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10.刑事處罰是追究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11.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礦安全工作格局: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
13.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行政處罰權、安全檢查權、建議報告權、事故調查處理權。
14.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衣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16.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煤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并且礦長必須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17《特別規定》中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18.瓦斯突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嚴重威脅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自然災害之一,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世界性難題。
1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21.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重新修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23.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24.危險化學品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7.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8.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8種。
2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實施。2009年1月24日修訂,2009年5月1日施行。
30.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一級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31.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3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33.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察。
34.2007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實施。
35.有責必究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項重要原則。
36.《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重要原則:政府領導、分機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這項原則的核心是確立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的領導權。37.事故調查組的屬性:法定性、臨時性、專業性、建設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決定權屬于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有關人民政府。39.《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負有行政責任的事故責任者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行政處罰。
40.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過錯補償的原則。
41.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注冊安全工程師在3年內必須參加累計不少于48學時的繼續教育。2.國家對安全培訓實行的是:綜合管理、專項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
3.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特種作業操作證每三年復審一次。
5.2009年9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
3.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2006年成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標準化組織,目前設有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化學品安全、煙花爆竹安全、粉塵防爆、涂裝作業、防塵防毒等七個分技術委員會。
4.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基礎標準、管理標準、技術標準、方法標準、產品標準。
5.煤礦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包括:綜合管理安全標準系統、井工開采安全標準系統、露天開采安全標準系統、職業危害安全標準系統。
6.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體系包括:通用基礎安全生產標準、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標準。
7.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程序: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行業標準的備案。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七
俗語道:“五月天,孩兒面,。”剛剛還是艷陽高照,轉眼間就下起了綿綿細雨。迎著入夏時節的綿綿細雨,我們又一次迎來了新的培訓。培訓是由市局法規處的楊正中處長主講,這次培訓與往日的不同,既不是講枯燥的法條,也不是說技能的演練,而是談“如何維護煙草專賣體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端正工作態度,努力工作,多向先進同志學習,取長補短,爭取早日成為先進份子中的一員。
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視行業為己家,不做有損于行業利益的事。
以上是本人的小小體會,我會努力做到。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八
作為班主任,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須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宣傳法律知識、貫徹法律知識。當然,前提是要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在學生中帶好頭。班主任如果帶不好這個頭,自身法制觀念不強,會直接影響到班級的管理水平和班風的形成。
這是學好法、用好法的關鍵。學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將學法與用法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做好教書育人工作,使學生健康成長。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把遵守法律貫穿于班級管理的全過程,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同時,還要堅持依法解決問題。班里的學生出問題是正常的事情,一旦問題出現,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教育和處理,不搞“土政策”,使學生知道什么是對的,什么是錯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漸。
當我聽到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以10%左右增加時,很是吃驚。因此,加強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尤為重要。
那么導致青少年犯罪率如此之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主要是由于他們正處于青春期年齡不成熟,他們的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滿著獨立性、依賴性、自覺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較大、易沖動、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做事情欠缺考慮;而且他們的人生閱歷淺,社會環境卻又非常復雜,所以如果沒有正確得法的引導,他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
此外,社會文化對青少年學生的成長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由于改革開放,文化也日益繁榮。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負面影響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臺文化對青少年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這些影響也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社會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對青少年起著積極的正面引導作用,但色情、暴力、荒謬、享樂主義以及西方、港臺文化中所宣傳的私有化、極端個人主義文化及文化商業化作用下產生的文化糟粕,則在社會上起著極壞的影響,誘導著他們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計算機網絡已經成為一種遍布全球的公共設施,它是一個比傳統媒體傳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廣的媒體。但從負面意義上講,計算機網絡與傳統媒體最大的不同點可能是——由于網絡的開放性、互動性、廣泛性等功能特點,使那些在傳統媒體和現實生活中無法作案的人在網上找到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空間和手段。因此自從計算機網絡產生以來,網上違法犯罪行為便與之相伴而生并與日俱增。許多青少年身陷網絡,難以自拔,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誘因之一。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九
總結會上,院領導對金沙縣中醫院沙土分院金沙縣沙土鎮衛生院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情況同各科室負責人共同作了討論。
金沙縣中醫院沙土分院金沙縣沙土鎮衛生院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培訓總結會會議記錄會議時間:會議地點:
主持單位:主持人:記錄人:參會人員:缺席人員及原因: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十
1、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2、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3、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4、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5、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
6、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7、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8、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
9、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10、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11、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12、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13、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14、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16、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17、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18、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19、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20、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2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23、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5、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
(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26、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27、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
28、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9、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0、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31、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32、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33、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34、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5、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臵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3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3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3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臵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臵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40、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4、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4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臵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臵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臵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臵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45、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46、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47、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48、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9、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50、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52、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5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5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5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56、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7、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8、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6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62、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并可以根據需要設臵必要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在成本中列支。
1、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必須依法對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事項);發現未經批準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締)。
72、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領導人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7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8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8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85、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8。
6、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87、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88、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89、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9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5、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96、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97、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9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9。
9、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4、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5、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6、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7、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9、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4、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5、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16、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17、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18、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9、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120、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21、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22、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23、工會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25、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29、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130、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3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3、事故調查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3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3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41、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42、市、縣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43、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4、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45、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46、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47、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營業執照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48、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49、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51、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53、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54、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衡量各級政府(執政水平)和(領導能力)的重要標志。
55、新設立和改建、擴建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及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和道路客運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劃布局)。
56、現有合法采石場在2005年底前達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規模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57、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要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和評價,提出安全生產措施和方案。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要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編制(安全專篇)。
58、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59、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職責權限,認真調查處理。
160、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2、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4、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5、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8、(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9、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170、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3、(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監察。
4、(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5、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向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并積極支持企業(安全技術改造),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地方政府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9、堅持把(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持續不懈地抓下去。180、《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所稱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1、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受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業務領導)。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嚴禁強迫從業人員(超強度勞動)或者(冒險作業)。
3、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
8、難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并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
9、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和程度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19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向重特大事故隱患影響范圍內的有關責任單位下達(治理通知書),對治理情況進行(監督)。
2、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5、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6、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7、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臵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臵和設施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9、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200、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1、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二、單選題。
1、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a)作用。
a.監督b.指導c.督促d.引導。
7、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接收。其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d)。
8、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d)。
a.當天當天b.立即當天c.當天立即d.立即立即。
10、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c)。
a.登記記錄b.監測報告c.應急救援預案d.管理檔案。
12、違反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d)。
c.規程和行業技術安全d.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
15、每個礦井必須有()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c)。
a.四b.三c.二d.一。
16、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d)。
a.廠長b.班長c.組長d.礦長。
18、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c)。
c.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d.相互協調。
21、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生產、檢驗、銷售、使用和報廢,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生產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必須取得省以上安監部門許可。(a)。
a.國家和省b.本省c.省和地方d.各地市。
28、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a)人的,應當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300b.200c.500d、100。
29、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c)的原則。
b.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c.十萬元d、十五萬。
c.予以經濟處罰d.予以取締。
c.降級或者撤職d.警告。
34、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
a.予以關閉b.給予經濟處罰c.責令停產停業d.予以取締。
b.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c.十萬元d.三萬元。
b、批評、扣發當月獎金;
c、記過、降級直至扣發當月獎金;d、通報批評。
37、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a),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a)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a、60日b、50日c、40日d、10日。
39、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d)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a、40日b、10日c、20日d、30日。
40、(c)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a、事故當事人b、單位領導c、任何單位和個人d、執法者。
42、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應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c)的行政處分;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a.撤職b.記過c.警告直至記大過d.開除公職。
4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b)年。a.1b.3c.5d.2。
44、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c)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2萬以上5萬以下b.10萬元c.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d.二十萬。
45、《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__d___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a.所有行政人員。
b.只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c.在生產過程中有責任的所有工作人員。
d.只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企業、事業單位中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
46、當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時,對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與_____處分。(d)。
a.警告b.記過c.記大過d.開除。
4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學時。(a)。
a、32;12b、24;12c、32;24d、32;20。
三、多選題。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abcde)。
a.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b.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c.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abcd)。
a.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b.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abcd)。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d.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臵,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7、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規定,有()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十一
20xx年8月20日在公司會議室,舉辦了各部門負責人培訓。會上,公司總經理韓百開同志通報了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知識,主要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餐飲服務行業相關業務知識。
沈濤律師在這次培訓中結合圖文、影像詳細講解了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比較生動,易學易懂,還通過現場提問、解答、討論、互動方式,以更好地提高我們從事餐飲服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深化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我們食品安全業務的管理水平,通過這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使我們全體從業餐飲服務人員。查中發現的問題,并要求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以提高自身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加強市場各門店的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的監管。更深層次的了解這個特殊行業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將依法經營,守法經營,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從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承擔起我們應盡的義務,承擔起社會賦予我們重大責任。
20xx年08月20日。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十二
為貫徹落實衛生局《關于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通知》的通知,落實我院《醫院管理年活動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院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保證醫療服務安全,我院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下開展了醫務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的活動。此次活動從強化組織領導入手,提高全院職工的認識,堅持抓落實求實效,使全員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現將我院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總結如下:
一、此次活動的指導思想明確,普法的目標是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治國方略。衛生系統學習法律法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管理,依法執業,減少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的就醫質量和就醫安全。在全社會“四五”普法教育活動帶動下,我院在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的同時,不斷優化服務環境,規范服務言行,積極開辟“急救綠色通道”,努力為病人提供全程、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此次活動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為了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我院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院長親自擔任組長,并且明確科主任為科室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形成了院科兩級普法網絡。醫院領導班子帶頭組織學習院內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識學習,并在學習活動中交流學習體會,增強班子成員處理醫院工作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此次活動確保了經費到位,從不打任何折扣,寧可其他方面節省一點,也要保證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正常進行,使衛生法律法規書籍達到人手一冊。
三、此次衛生法律法規學習內容豐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對與醫療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條例,醫院還開展了專題學習活動。
四、此次活動作為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醫療工作同規劃、同落實、同考核,保證將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落到實處。我院于10月13日對全體醫務人員開展了一次法律法規知識考試,通過這次考試,不僅使全體醫務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階段學習的成效。
五、如今院領導自覺運用法紀知識指導行政和醫療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務中依法行政,依法處理醫療糾紛,未發生重大違法行政行為,無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并且未發現醫務人員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和其他饋贈以及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收入;藥房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各功能科室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未出現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新的收費項目的情況;院內財務科室堅持“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沒有設立帳外帳、“小金庫”等;防疫科消毒、滅菌、隔離等制度齊全。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門診和住院病人進行問卷調查、出院病人問卷函調、聘請院外行風監督員等措施,對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鞏固作用。
此次活動與“醫院管理年”活動緊密結合,互相促進,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引領下,黨員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鋒模范作用。通過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廣大醫護員工遵紀守法、依法維權和治安防范意識及自覺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意識,使更多的醫務人員成為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法律知識豐富的人員,為加強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條件,進一步強化了醫院管理,使院內出現了安定團結、穩步發展的大好局面,兩個效益同步增長。
當前,“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處于關鍵階段,雖然我院在本次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中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對照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將發揚成績,糾正存在的不足,繼續按照本次活動的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厲,積極進取,開拓創新,把醫院管理質量和醫療服務質量持續改進工作長久地延續下去。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總結(熱門13篇)篇十三
20__年4月,有幸得到養護中心派往西安參加由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組織的“公路隧道運營安全管理與養護技術培訓”學習,感覺收獲良多。培訓期間,長安大學隧道工程研究所所長夏永旭教授講授了“公路隧道運營安全及防災救災技術”;上海同濟大學黃宏偉教授講授了“國內外公路隧道運營安全管理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長安大學呂康成教授講授了“公路隧道病害防治與防水防凍技術”;長安大學李寧軍教授講授了“公路隧道營運通風技術”等公路隧道運營安全管理知識。通過5天短暫且充實的學習培訓,我不僅更新了知識,開闊了視野,通過與各省學員間相互交流,擴大了自己的見識,也學到了不少東西。在隧道的日常維修保養技術上受到一些感觸,下面我結合目前工作實際就隧道結構日常維修保養技術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與大家一起分享。
一、公路運營管理中隧道養護的重要性。
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十一五期間,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及投入運營來說更是一個飛躍,我省地處山嶺重丘,隧道所占高速公路的比重相對較大,技術上也日趨復雜,隧道要么位于山嶺之中,要么位于江河之下,是道路的咽喉之地,隧道內空間狹小,養護維修不易,因而如有堵塞,對整個交通影響極大,為保障隧道結構穩定,行車安全通暢,必須重視和加強對隧道的維修保養。其內容主要包括土建結構和機電設施兩部分,土建結構的維修保養要求及時對結構進行預防性養護,修復結構物輕微破損及病害,經常保持結構物完好狀態,機電設施部分主要是照明系統、通風系統通信系統及消防系統等幾大系統的日常管護。
二、隧道養護日常工作。
1、洞口養護:及時清除洞口邊仰坡上的危石、浮土,冬季應清除積雪和掛冰,保持洞口邊溝和邊仰坡上截(排)水溝完好、暢通,修復洞口擋土墻、護坡、排水設施和減光設施等結構物的輕微損壞,維護洞口花草樹木的完好。
2、洞身養護:無襯砌隧道出現的碎裂、松動巖石和危石,應本著少清除多穩固的原則,加以處理;圍巖的滲透水,應開設泄水孔接引水管,將水引入邊溝排出;冬季應及時清除洞頂掛冰。有襯砌隧道出現的襯砌起層或剝離,應及時加以清楚或加固,對襯砌的滲漏水,可將水引入邊溝排除;冬季應及時清除洞頂掛冰等。
3、路面養護:及時清除隧道內外路面上的塌(散)落物,及時修復、更換損壞的井蓋或其他設施蓋板;當路面出現滲漏水時,應及時處理,將水引入排水溝排出,防止路面積水或結冰;冬季應及時清除洞口處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