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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項目安全、治安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大項目安全管理力度,促進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杜絕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傷亡事故;認真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秩序,特簽訂本責任書(項目經理部經理為項目安全、治安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各工區和協作隊伍負責人為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治安第一責任人)。
1、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安全保證體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2、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并保證人員穩定。
3、安全控制指標:死亡、重傷:無。
4、無重大交通事故,無火災事故發生。
5、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6、落實安全經費,做好現場防護和;勞動保護工作。
7、搞好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告知”制度。
8、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產月”活動,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9、加強安全管理基礎工作,按時上報各種報表資料。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努力解決好員工的思想問題,保持內部的政治穩定。
2、加強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調解民事糾紛。
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4、強化消防意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做到全年無火災事故發生;杜絕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差錯,做到無丟失、被盜事故發生。
5、重視和支持項目的保衛工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一般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杜絕重、特大惡性案件和自然災害事故的發生。
1、獎勵。
經年終考評,凡認真完成上述安全工作目標的單位,按項目安全生產及治安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獎勵辦法及標準給予獎勵。
2、處罰。
(1)經年終考評,凡沒有完成上述安全工作目標的單位,按項目安全生產及治安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處罰辦法及標準給予處罰。
(2)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單位,取消該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年終評先受獎的資格。
1、本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由項目安保處負責檢查和考評,考評結果送“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及治安領導小組”審定。
2、本責任書的責任期自簽定之日起至責任單位所承擔的任務結。
束退場止。若責任單位負責人有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3、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以便檢查考核。
責任人(簽字):
責任單位責任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強化對公共娛樂場所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堅決杜絕公共娛樂場所吸毒、販毒問題的發生和蔓延,不斷深化禁毒斗爭,根據《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結合我縣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毒情實際,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禁毒管理責任書。
一、 本責任書所稱的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易涉毒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迪斯科舞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戲室等娛樂場所;
(二)酒吧、茶室、咖啡廳、發廊、足浴洗浴中心、賓館旅店、棋牌室等場所;
(三)其他易涉毒的娛樂場所。
二、易涉毒場所應規范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招聘的員工無任何涉毒違法史。
(二)制定了能有效確保場所不涉毒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場所內醒目位置已張貼禁毒警示牌和禁毒舉報熱線電話。
(三) 建立、健全禁毒責任制、禁毒聯絡員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場所內禁毒宣傳標語、包廂門窗透明度、燈光、門鎖等符合要求,包廂內的電視實行禁毒宣傳屏保系統。
(五)經常性舉辦禁毒知識培訓班,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和法制教育。業主與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層層簽訂禁毒責任書,把預防和制止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落實到人。
三、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場所業主對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以作為打擊整治娛樂場所涉毒問題的統一認定標準。
(一)場所內沒有粘貼禁毒標語的經指出后未及時整改;未落實相關管理職責,致使場所內發生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因涉毒問題場所曾被處罰,但整改不力、不吸取教訓,仍未健全并落實管理制度而導致再次發生涉毒問題的.。
(三)場所職工為吸毒人員通風報信,妨礙依法緝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場所及其責任人責任。
(四)明知或對明顯的吸毒嫌疑活動視而不見,既不觀察確證,又不舉報或制止的。
(五)發現販毒人員在場所內從事販毒活動不舉報、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場所從業人員、公關及由公關介紹的陪侍人員參與場所內吸毒活動的。
查獲易涉毒場所有下列問題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把查處結果報市禁毒辦,同時抄告文化、工商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照:
(一)為進入場所的販毒人員提供條件或明知是毒販而任其在場所內活動的。
(二)場所職工參加吸販毒或免費為客人提供毒品的。
(三)場所妨礙依法緝毒禁毒工作的,或場所職工為吸毒人員通風報信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舉報的。
(五)場所曾因涉毒被停業整頓后,因整頓不力導致內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獲的。
易涉毒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而在其場所內查獲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再對場所進行處罰,并可視情給予獎勵。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責任單位:(蓋章) 監督機關:(蓋章) 法人代表:
管理責任人: 責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為了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游戲場所的管理,維護和保障公眾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違法經營活動,確保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促進我縣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治安大局穩定,特簽訂該責任書。
監管部門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二)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及時處理社會各界對文化娛樂場所的投訴或舉報。
娛樂場所業主及責任人必須遵守、履行以下責任內容:
(一)必須證照齊全(《消防安全合格證》、《網絡安全合格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并懸掛在場所內顯著位置。
(二)自覺接受監管人的監督檢查;
(四)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落實開包檢查制度,加強防火措施,保證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保安人員按照要求在崗在位,嚴禁娛樂場內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發現警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七)嚴格按照規定控制營業時間。
業主及責任人不認真遵守、履行責任內容的,監管部門可視其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一)責任人擅自涂改、轉借、出租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有相應的監管部門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行使各自職權。
監督管理部門:新源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業主或負責人(簽字):
簽訂日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娛樂場所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現根據《安全生產法》制定責任書。
一、娛樂場所法人作為獨立法人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經營管理者是安全生產直接現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人員對各自分工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三、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四、娛樂場所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培訓。單位法人予以保證單位安全經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娛樂場所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七、義務消防員要做好娛樂場所日常隱患的排查工作和從業人員的日常培訓教育工作。
八、當發生安全事故后,單位法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依法經營;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將全安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從業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娛樂場所名稱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為加強娛樂場所監督管理,規范娛樂場所經營秩序,構建和-諧平安文化市場,嚴防娛樂場所出現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不安全因素,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我市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文化市場稽查大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與娛樂場所簽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責任書》,內容如下:
一、娛樂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娛樂場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注重社會效益,恪守職業道德,主動接受文化主管部門和其它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娛樂場所不得經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違背社會公德、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娛樂活動。
三、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電子游戲應當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歌曲點撥系統不得與境外曲庫聯接。
四、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標志。
五、娛樂場所在每日凌晨2點到上午8點不得營業。
六、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七、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薄、營業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門依法檢查時,及時提供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薄、營業日志等資料。
八、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按消防部門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九、娛樂場所應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治理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以上條款請各娛樂場所自覺遵守,如有違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娛樂場所名稱: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監督執行機構(簽章): 聊城市文化市場稽查大隊 簽訂日期: 2015年 月 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三
為加強對旅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賓館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由xxxxxxx派出所與xxxxxxxxx(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嚴格旅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旅館信息系統裝機率、住宿登記率、驗證率達100%,旅館單位每天向公安機關傳輸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5、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6、旅館內嚴禁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7、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8、旅館業實行訪客登記制度。
9、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10、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旅館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x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xxx派出所(蓋章)。
xx單位(蓋章)。
簽訂時間: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四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深刻吸取俄羅斯彼爾姆市夜總會火災事故教訓,加強20xx至20xx年冬春季防火工作,切實為圣誕、元旦、春節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我單位保證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二、營業期間不間斷開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三、營業期間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娛樂場所營業時,不超過額定人數。場所內不準設置員工宿舍;
八、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視像警報裝置,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內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我單位承諾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和責任,并保證嚴禁以下行為:
(一)存放和使用氫氣球、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照明;
(三)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花的制品;
(四)營業期間進行設備維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五)營業期間超負荷用電,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單位名稱(章):xx。
負責人:20xx年12月xx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五
為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管理主體責任和經營場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屬地方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與乙方(旅館業經營單位)協商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1、保護乙方的合法經營和權益,依法打擊侵犯旅館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危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2、積極協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實施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
3、對乙方從業人員開展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增強旅館業的安全防范能力。
4、組織開展對乙方的治安、消防檢查,對乙方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見。
5、對乙方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罰。
6、對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績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的重大案件給予行業內通報。
7、做好旅館安全鑒定和開業備案工作,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嚴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
1、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守法經營,保證旅業和消費者人身、財物的安全。
2、嚴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為進入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3、嚴禁場所內發生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條件。
4、乙方一經發現場所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放任不管,必須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要積極配合,不得隱瞞實情,包庇違法犯罪人員。
5、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積極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安全防范機制,加強對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黃賭毒案件的發生。
6、乙方必須完善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監控點必須覆蓋到大門口、大廳、樓層過道、樓梯、通道和停車場等所有公共部位、區域。(監控錄象資料必須保存十五日以上)。
7、嚴格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前臺工作人員全部要培訓,持證上崗;加強入住登記、來訪登記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旅館業入住外國人的管理,凡境外團隊入住,必須即使向公安機關報告。
8、配合公安機關安裝并維護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統,保證該系統的正常運行。
9、乙方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場所的硬件設施符合要求。
經營旅館應具備以下安全條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設置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六)客房每張床位的占地面積按照國家旅店業衛生標準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乙方要加強消防安全,保證各項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增強員工的消防意識和處置能力,及時消除消防隱患。
三、附加條款。
1、本責任書甲方由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簽訂,乙方由旅館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如乙方責任人有變更,由繼任人負責。
2、責任書一式兩份,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和旅館業各執一份,長期保存。
3、責任書簽名蓋章生效后,雙方應按照約定各自履行相應職責,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六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娛樂場所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現根據《安全生產法》制定責任書。
一、娛樂場所法人作為獨立法人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經營管理者是安全生產直接現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人員對各自分工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三、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四、娛樂場所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培訓。單位法人予以保證單位安全經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娛樂場所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七、義務消防員要做好娛樂場所日常隱患的排查工作和從業人員的日常培訓教育工作。
八、當發生安全事故后,單位法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依法經營;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將全安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從業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娛樂場所名稱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為加強娛樂場所監督管理,規范娛樂場所經營秩序,構建和-諧平安文化市場,嚴防娛樂場所出現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不安全因素,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我市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文化市場稽查大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與娛樂場所簽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責任書》,內容如下:
一、娛樂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娛樂場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注重社會效益,恪守職業道德,主動接受文化主管部門和其它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娛樂場所不得經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違背社會公德、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娛樂活動。
三、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電子游戲應當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歌曲點撥系統不得與境外曲庫聯接。
四、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標志。
五、娛樂場所在每日凌晨2點到上午8點不得營業。
六、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七、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薄、營業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門依法檢查時,及時提供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薄、營業日志等資料。
八、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按消防部門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九、娛樂場所應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治理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以上條款請各娛樂場所自覺遵守,如有違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娛樂場所名稱: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監督執行機構(簽章): 聊城市文化市場稽查大隊 簽訂日期: 2015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簽訂安全合同責任書如下:
一、責任要求:
1、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治安安全檢查、指導和監督,維護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2、乙方在甲方轄區內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預防治安災害事故及各類案件發生,杜絕“黃、賭、毒”現象存在。
3、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管理,組織其進行法律法規學習,積極同違法犯罪作斗爭。
4、乙方有義務及時發現并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積極配合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5、乙方是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一旦因管理不善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案件,甲方將依法對甲方做出嚴肅處理。
二、責任書執行
1
1、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2、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赤水市金華街道辦事處沙灣村村民委員會(蓋章)
乙方:
2016年1月10日
2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七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根據廠礦、企事業單位、場所等特點,要求建立內部保安組織,經甲方備案,由乙方自備名保安人員負責內部的安全工作以及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甲方協助乙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和范圍,負責進行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和體能訓練,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處事能力。
三、甲方要教育保安隊員必須自覺遵守乙方有關規章制度,并接受乙方的考核制度,做到認真負責,愛崗敬業,出色完成乙方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乙方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為保安員辦理社會保險,合理安排保安員的工作時間,不得無故拖欠保安員的工資。每月一次向甲方通報受聘保安員的實際情況,共同提高保安隊伍的素質。
五、保安人員在工作中,為維護乙方正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因公負傷,其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保安員的法定休息日加班、節假日值班由乙方負責考慮發放。
七、乙方支付給甲方保安服務費每人每月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按支付給甲方。其余在半年后付清。服務費支付要求在甲方發票送達的15日內按下列條支付。(1)現金。(2)轉帳。(3)通過銀行委托收款。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定后,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超過規定付款期限二個月未能付款,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繼續追討所欠保安服務費,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2、若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賠償金,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協議未履行部分月份服務費。
3、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滿自行終止。乙方如需續聘,提前一個月與甲方辦好續聘手續。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后即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八
為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更好地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服務于經濟建設,為公司改革和生產經營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按照上級的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組織領導。
1、各基層黨政領導要把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在議事日程,明確寫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內部管理范圍,并作為本人年度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向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
2、黨支部書記(指導員)是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綜治工作,要定期組織研究分析內部治安狀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3、要結合內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治保、普法、幫教、調解、巡邏組織,積極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持內部穩定。
4、黨支部要經常檢查、督促、支持綜合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在內部治安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二、基層基礎工作。
1、認真落實公司綜合治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內部治安管理的需要,扎扎實實的開展工作。按時參加公司治安綜合治理會議,及時匯報情況。
2、結合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做到月度安排,季度小結,年終總結,要有記錄,做到資料齊全、準確。
3、加強對職工隊伍的管理,負責向每個職工簽訂年度個人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并監督實施。
4、充分利用黑板報、通訊報道、集體學習等形式,廣泛深入進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職工自覺維護治安穩定的自覺性。
5、加強對職工、家屬子女的普法教育,完成年度普法教育任務,不斷增強法律意識。
6、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創建、達標活動,爭創先進單位。
7、積極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調解率達95%,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
8、認真做好后進和列管人員的幫教轉化工作,做到對象、措施、效果三落實,幫教率達100%。
9、積極做好本單位內部治安防范工作,強化重點要害部位防范措施的落實。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不斷加強防范力度,杜絕各類案件的發生。
10、認真開展四無(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無重大治安災害案件、無內部人員犯罪)為重點的創建活動,爭創模范先進單位。
11、對可能發生的停工、停產、上訪和械斗等突發事件,要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穩妥措施處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惡劣影響。
三、目標與任務。
1、保證內部職工無一人犯罪及勞動教養。
2、杜絕特大、重大治安案件發生,保證單位年度不出現重大刑事案件。
3、嚴禁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損壞公司財物的現象發生。
4、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辦事,防止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
5、強化管理,杜絕公司財產內盜和被盜案件發生。
6、發生違法違紀案件,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對單位進行處罰。
四、獎罰規定。
1、本責任書規定的本年度基礎工作及目標任務,列入責任人的工作目標,作為考核政績和晉級依據之一。
2、對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和單位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完成本年度目標任務的不獎不罰。
3、對嚴重失職,管理不善,發生案件造成影響的,取消責任人和單位年度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除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其它。
1、黨政第一責任人如有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職責。
2、本責任書解釋權在公司綜治領導小組。
3、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九
一、職責:
在黨支部、村委會、經濟合作社領導下,依照財務制度,履行村財務手續。
二、負責印章、介紹信、證明、戶口的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填報有關各類統計、調查表格。
三、及時收繳應收款,結清暫領款,對收不起、結不清的.問題及時向村領導反映,做好參謀。
四、熱愛本職,堅守崗位,認真學習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水平。
和工作效率,當好村合作社、村委會的賢內助。
五、享受本村副職工資待遇,承擔財務公開,百分考核制度的考核責任。
責任人:
日期: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
為了加強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整治社會治安秩序,維護xxx鎮城地區社會穩定,同居一地,共保平安,根據上級關于“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特簽訂各戶責任書。
一、加強本戶人員的法制教育,做到人人學法、懂法、守法,嚴格用法律、法規約束全家人員的一切言論和行為。
二、積極參加本單位開展的創建治安模范單位活動,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三、積極協助政府和政法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見義勇為,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對違法犯罪人員敢于檢舉揭發,并立即扭送或報告政法機關處理。
四、保證自己的家屬成員不違法犯罪,如有違法犯罪行為,不袒護,不護短,不包庇,立即報告本單位和政法部門,并勸其主動投案自首。
五、保證自己的違法犯罪家庭成員,不重新違法犯罪。
六、凡發現有書寫“###”反動標語的要及時報告局機關并立即扭送到“610”辦。
七、嚴禁家屬子女吸毒,凡被確認為吸毒者,對其家庭戶主罰款6000元,并從工資中扣除。
八、自覺服從本單位的領導,搞好本職工作,為兩個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責任戶主簽字:
責任戶主地址:
主管單位:xxxx縣財政局。
主管單位責任人簽字: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切實加強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和轄區群眾反映的熱點場所問題的檢查,進一步規范公共娛樂場所經營秩序,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保護合法經營,打擊涉黃涉賭等賭博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行、公共娛樂場所應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二、聘用外來務工人員,要求三證齊全(身份證、暫住證、外來務工人員證),不得雇傭“三無”人員和童工(未成年人)。
三、特行、公共娛樂場所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消防規章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監控、技防設備,錄像資料留存60日,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隔斷和內鎖裝置,如不達標,將予以停止經營活動直至達標。
四、特行、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不得設立賭場、賭局或為賭博提供條件,使用色情招攬顧客。
五、特行、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設置有賭博功能或其他非法的電子游戲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備。未取得《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備案證明書》及《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營業,對于未予按時年審的特行和娛樂場所,將予以依法處罰。
六、經營單位應積極主動維護公共秩序,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或可疑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違反以上責任條例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情節嚴重的(違反三次者),將取締經營資格。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二
乙方(承租方):號門面承租人:
為了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職責,預防犯罪,搞好安全經營、更好地履行創建平安社區的義務,學校與各租賃門店制訂本責任書,嚴格遵守:
一、乙方負責本店經營、消防、員工人身、公私財產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安全防范與治安管理,維護門店和員工安全。
二、乙方應盡職盡責,檢查、預防不安全因素發生,注意用水、用電、消防安全。雨季注意防汛安全。飲食業要特別注意煤氣使用安全和食品衛生安全。
三、乙方要堅決杜絕黃、賭、毒等不良社會現象在本店發生。
四、乙方要堅持安全值班,對本店貴重物品要重點防護,妥善保存,發生丟失損壞,責任自負。
五、甲方按照政府統一安排,對門店安全、防火,文明經營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給乙方指出后,應立即進行整改,徹底消滅隱患。
六、由于本店不慎,發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由乙方全額負責賠償。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有效期與租賃期同步。
甲方(蓋章):蘆淞區南方第三小學代表(簽字):乙方(簽字):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與應急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建設、環境保護、價格、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燃氣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供應、節約用氣、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和節約用氣的宣傳,增強市民公共安全和節約用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和縣(新建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八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在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工業園區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室內外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
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管道燃氣工程總平面圖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確認的燃氣管線銜接的技術方案。
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場站工程、城市燃氣高壓管道工程、市政燃氣中壓管道工程、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工程和國家規定其他必須實行監理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依法不需要實行監理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單位取得備案批復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二條市和縣(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燃氣應急氣源儲備基地,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提高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三條我市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本市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市燃氣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業務。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證穩定、不間斷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四十八小時通過在停止供氣地段的居民樓道或者公共廣告欄等公共場所張貼告示或者通過當地的電視、報紙、電臺和其他媒體播發公告等方式通知燃氣用戶。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同時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不間斷搶修措施。
連續停止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恢復供氣時應當事先通知用戶。為確保用氣安全,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不得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
第十六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可以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服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經營場所;。
(二)建筑物是三層以下的磚混結構;。
(四)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設施;。
(五)儲存的燃氣容積總量不得超過0.36立方米;。
(六)符合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抄送公安消防機構,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燃氣價格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應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公示其收費標準;。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設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自有氣瓶噴涂權屬單位標記并按照規定標明專用的識別標識;。
(二)建立氣瓶管理臺賬制度,對進出站氣瓶實行登記管理;。
(三)不得為非自有氣瓶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過期未檢測的、報廢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充裝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得給殘液量超過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條車用燃氣經營企業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安裝并定期檢驗燃氣泄漏報警系統。并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二)向汽車儲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
(四)儲氣瓶拖車或者槽車在劃定的區域內外停放,站內拖車或者槽車儲氣瓶(罐)總容量超過核定的容量。
對汽車加氣前,車用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示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并在車旁監護,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在收到燃氣經營企業提交的申請報告和用戶安置方案后,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后,燃氣經營企業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二條燃氣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車輛船舶,聘用具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并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許可。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初裝管道燃氣用戶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自行開通點火;。
(二)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
(三)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其他燃料;。
(五)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志、鋼印、漆色;。
(六)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
(七)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燃氣用戶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燃氣泄漏等情況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二)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業務活動;。
(三)非居民用戶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第二十四條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用戶拒絕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或者續簽供氣用氣合同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不提供供氣服務。
第二十五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逾期三十日拒不繳納的,燃氣經營企業對非居民用戶可以暫時停止供氣,對居民用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計量表的記錄為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上門抄表,向用戶提供繳費通知單,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餐飲行業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安裝燃氣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并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并制定燃氣安全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二)工業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八條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配合搶修人員拆除影響搶修作業的裝飾、裝修物和其他構筑物。拆除的裝飾、裝修物和其他構筑物屬于用戶違反有關安全用氣規定建設安裝的,相關損失由用戶承擔,其他損失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安裝,并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用戶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計量表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表;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燃氣經營企業發現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接到用戶報告的,應當自發現或者接到報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用戶正常用氣,但計量表未正常運轉的,當月燃氣費按照前三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三十條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表用氣的,其用氣量按照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確定;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表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照燃氣計量表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確定。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居民用戶使用燃氣采暖的,按照每日二十四小時計算,工業用戶按照生產時間計算,其他用戶按照每日十二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節能燃氣燃燒器具。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和用戶檔案;。
(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四)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或者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五)不得改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六)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拒絕安裝,對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裝規范的要求應當拒絕。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章燃氣安全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定期巡查、檢驗、檢修和更新燃氣設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并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搶修、維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用戶的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進行一次預約上門免費安全檢查,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并督促用戶進行整改。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工作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經營企業入戶檢查達兩次以上的,燃氣經營企業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后,可以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的措施。采取暫時停止供氣措施時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氣。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管道安全范圍內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低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不小于0.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不小于一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不小于二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不小于五米范圍內的區域;。
(五)總儲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氣儲配站周邊不少于五十米內的區域;。
(六)總儲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氣儲配站周邊不少于七十米內的區域;。
(七)閥門井(室)、調壓裝置、計量裝置、陰極保護裝置等管道附屬設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三十七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提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簽訂保護協議,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外高壓燃氣管道五十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的,也應當提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簽訂保護協議,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進行施工的,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配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知停工,并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燃氣經營企業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四)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五)其他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市、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本地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市場和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整合信息資源,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和預測,對突發燃氣事故做到及時報告、及時處置。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驗。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投保燃氣安全生產責任險。鼓勵燃氣用戶投保燃氣意外傷害險。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應當采取停止供氣措施:。
(一)燃氣設施漏氣的;。
(二)燃氣管道末端未設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采取停止供氣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用戶整改到位后向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確認,并恢復供氣。
第四十四條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燃氣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以及燃氣經營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燃氣經營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
公安機關負責對盜用燃氣及其設施的查處;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槽車的安全監察和對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的質量監督以及燃氣經營及燃氣燃燒器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燃氣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經營企業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占壓燃氣管道的查處。
第四十六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燃氣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區)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考核范圍。
第四十七條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做好記錄,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信息平臺建設,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受理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未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自有氣瓶不按照規定標明專用的識別標識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瓶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過期未檢測的或者報廢的氣瓶充裝燃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報廢的氣瓶予以沒收;對過期未檢測的氣瓶,責令限期檢測,逾期不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予以沒收。
(二)充裝燃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違法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居民用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居民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初裝管道燃氣用戶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自行開通點火的;。
(二)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的;。
(四)加熱、摔砸、倒臥、曝曬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志、鋼印、漆色的;。
(五)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的;。
(六)使用明火檢查泄漏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重要燃氣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切割氣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四
為了深化禁毒工作,進一步加強對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堅決杜絕公共場所吸毒、販毒問題的發生和蔓延,凈化場所環境,根據《浙江省禁毒條例》和xx市公安局、xx市文化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x市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禁毒管理暫行規定》(x公通[20**]3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酒店禁毒工作實際,x大酒店娛樂部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與娛樂部員工(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簽訂本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乙方要負責娛樂部本工作區域內的監督禁毒工作,及時掌握本工作區域的禁毒工作情況和毒情狀況。
2、做好禁毒宣傳工作。乙方要在本工作區域明顯位置和包廂張貼醒目的禁毒宣傳畫和禁止吸毒、販毒的警示語及禁毒舉報電話號碼。
3、加強內部管理。甲方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禁毒教育的學習與交流活動,提高甲、乙雙方的禁毒意識和發現、識別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明確檢舉、揭發本工作區域內毒品違法犯罪是他們的法定義務。
4、甲、乙雙方不得容留消費者在本工作區域內吸食毒品,不得召集他人利用本工作區域吸食、注射毒品,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5、乙方在娛樂部如發現吸毒、販毒現象,要及時舉報,知情不報者,甲方可追究乙方責任,嚴重者送司法機關查處。
6、乙方要明確自身的禁毒工作職責。
7、要積極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對本工作區域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和暴露出來的問題及薄弱環節,要認真落實措施,加以整改,進一步完善本工作區域禁毒工作長效管理機制。
8、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開始實施。
二、獎懲規定:
8、對禁毒工作成績突出的區域,甲方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9、對發生在本工作區域內所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嚴格按照《浙江省禁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甲方:x大酒店娛樂部簽名(負責人):
乙方(蓋印):簽名: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五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酒店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維護酒店正常秩序,推進酒店文明創建工作,落實部門毒品預防工作責任制,做到“禁毒”宣傳及日常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規定和省、市、區各級指示精神,按照分層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酒店(甲方)特與各部門(乙方)簽訂本責任書,以便落實好酒店毒品預防工作責任制。
一、乙方承擔的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責任。
1、以主人翁精神積極參與酒店毒品預防工作,大力宣傳毒品預防知識,努力維護酒店的正常秩序。
2、切實認真做好本崗位職責范圍所涉及的酒店毒品預防教育工作。
3、認真貫徹并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禁毒法》在自己做到不涉毒、不吸毒、不販毒的同時,要積極利用各種渠道,教育員工不涉毒、不吸毒、不販毒。
4、部門負責人要根據酒店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禁毒”宣傳工作,定期舉辦“禁毒”知識培訓,組織本部門員工參加“禁毒”知識比賽,提高員工對吸毒、販毒危害性的認識。
5、部門負責人要結合學科特點,在培訓中滲透禁毒知識的宣傳教育,毒品曾給中華民族造成的災難,以提高部門對毒品的認識,增強員工“珍惜生命、拒絕毒品”的意識。
6、部門負責人要建立健全禁毒教育定期報告制度,定期檢查并及時向酒店報告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毒品預防情況。
7、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員工與客人涉毒預防和監控,積極主動拓展酒店信息流通渠道,有責任及時向酒店保安部報告部門的涉毒、吸毒、販毒可疑跡象。
8、主動聯系當地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了解信息溝通渠道,開展排查摸底工作,發現涉毒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報告;若遇酒店人員在外涉毒情況,還要及時向酒店報告,以便酒店加強對涉毒人員的教育。要隨時注意掌握禁毒工作動態,有效預防毒情向酒店輸入。
二、獎懲。
1、本責任書的職責任務完成情況作為乙方年度工作考核優劣的重要依據,列入教職工評優、評先的條件之一。
2、年終對乙方執行責任情況進行一次考評,若在責任期內認真履行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職責,成績突出,甲方給予表揚。
3、乙方在責任期內若玩忽職守,沒有認真履行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責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在職責范圍內出現涉毒、吸毒、販毒現象,造成影響的,則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同時,視其承擔的責任大小,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六
第八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十條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不得遮擋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監控鏡頭或者改變監控角度。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廳應當配備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和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安裝高度不少于0.4米、寬度不少于0.2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二條游藝娛樂場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實際容納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文化部門核定的數量。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日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到公安機關設立的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網絡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按照核定的消費者數量的5%配備。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并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者數量;。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監控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公安機關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并在檢查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核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
(三)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七
一、“公共娛樂場所”修改為“娛樂場所”。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營造文明娛樂環境,維護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消費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歌舞游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根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定期考核。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第七條改為第八條,其中“負責人”修改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不得遮擋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監控鏡頭或者改變監控角度。”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和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安裝高度不少于0.4米、寬度不少于0.2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十、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娛樂場所實際容納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文化部門核定的數量。”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日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到公安機關設立的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網絡信息平臺。”
十二、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按照核定的消費者數量的5%配備。”
十三、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并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十四、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者數量;。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監控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十五、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十七、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八、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八
天然氣作為“低消耗、高收益、低污染、高效益”的“無煙工業”和戰略產業,對國民經濟及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戰略。博燃網為您整理了天然氣最常見的幾種用途。
一、民用燃料:天然氣價格低廉、熱值高、安全性能、環境性能好,是民用燃氣的首選燃料.
二、工業燃料:以天然氣代替煤,用于工廠采暖,生產用鍋爐以及熱電廠燃氣輪機鍋爐.
三、工藝生產:如烤漆生產線,煙葉烘干、瀝青加熱保溫等.
四、化工原料:如以天然氣中甲烷為原料生產氰化鈉,黃血鹽鉀,赤血鹽鉀等.
五、壓縮天然氣汽車:用以解決汽車尾氣污染問題.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十九
為強效推進禁毒示范創建工作,進一步加強對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強化對公共娛樂場所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堅決杜絕公共娛樂場所吸毒、販毒問題的發生和蔓延,不斷深化禁毒斗爭,根據《禁毒法》《禁毒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禁毒工作目標責任書。
一、易涉毒場所應規范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招聘的員工無任何涉毒違法記錄。
(二)制定有效確保場所不涉毒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禁毒警示牌和禁毒舉報熱線電話。
(三)建立、健全禁毒責任制、禁毒聯絡員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場所內禁毒宣傳標語、包廂門窗透明度、燈光、門鎖等符合要求,包廂內的電視實行禁毒宣傳屏保系統。
(五)經常性舉辦禁毒知識培訓班,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和法制教育。業主與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層層簽訂禁毒責任書。把預防和制止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落實到人。
二、查獲易涉毒場所有下列問題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一)場所職工為吸毒人員通風報信,妨礙依法緝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場所及其責任人責任。
(二)為進入場所的販毒人員提供條件或明知是毒販而任其在場所內活動而不舉報的。
(三)場所職工參加吸販毒或免費為客人提供毒品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舉報的。
(五)場所曾因涉毒被停業整頓后,因整頓不力導致內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獲的。
易涉毒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而在其場所內查獲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再對場所進行處罰,并可視情給予獎勵。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游覽、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在森林公園內進行游覽觀光、科普教育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管理工作。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森林公園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森林公園的森林應當納入公益林保護范圍,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森林資源的總體狀況,制定全市森林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森林公園的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自設立森林公園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
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市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由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經批準后,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條在森林公園內興建服務、文化娛樂設施和人造景點景物,應當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禁止在森林公園內建設破壞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古生物遺址和妨礙旅游、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鼓勵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在森林公園內開發旅游項目,修建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劃定禁火區、建立防火隔離帶和設置防火標志牌,在危險地段、野獸出沒和有害生物生長區域設置安全設施、警示標志和防范說明。
第十三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對園內的古樹、名木、古建筑、歷史遺跡等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設置保護設施。
第十四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培育多樹種、多層次、喬灌藤草相結合的森林景觀,保護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覽觀光價值和綜合功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園內的林木;確需進行撫育或者更新性質采伐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占用、征用或者轉讓森林公園范圍內的林地,應當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旅游、服務網點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森林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持合法證照按照規定的地點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森林公園的門票和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森林公園經營機構應當從旅游經營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資源的培育和保護。
第十九條游客和駐森林公園內的單位、居民,應當愛護森林公園內的森林資源、設施和環境,遵守森林公園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進入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森林公園經營機構規定的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一條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超標準的廢水、廢氣、噪聲,傾倒固體廢物;。
(二)損毀花草樹木;。
(三)在禁火區吸煙、燒荒、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燭等野外用火;。
(四)亂刻亂畫,污損、損毀園內設施設備;。
(五)傷害或者擅自獵捕受保護野生動物;。
(六)采集瀕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森林公園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業公安機構負責。
第二十三條違反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興建服務、文化娛樂設施和人造景點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園內建設破壞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古生物遺址和妨礙旅游、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興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林業公安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規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亂刻亂畫,污損、毀損園內設施設備的,按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并按賠償費的2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保護、道路交通、道路運輸等公共事務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實行統一領導、科學規劃、分級管理、權責明確、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進行監督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用于城市維護建設,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相應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動城市空間資源使用市場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方面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五)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客運、貨運及其場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
(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殯葬、流浪乞討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調整。
區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區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明確劃分市本級和各區的管理范圍和具體事項;對劃分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城市管理工作是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二)組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活動;。
(三)負責轄區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負責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二)組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動;。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四)組織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發現、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并配合城市管理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組織居(村)民參與對城市管理考核對象的考核評價。
第三章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準則、文明出行規范等內容納入中小學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互聯網發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鼓勵動員市民參與各項城市管理志愿活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愿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責門前責任區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潔有序、綠地完好。
第十七條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單位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照明、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自專業管線、井具、變電箱、控制柜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十九條集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四章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管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理發展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完好,出現污損、色彩剝蝕等影響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業主單位清洗、維修。
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禁止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設置門店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門店招牌的設置。
第二十七條臨街店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內經營,不得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做好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的管理工作。
擺攤設點應當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設攤經營區域進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
流動餐車和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經營時間、地點、市容環境衛生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三十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灰漿、泥漿及施工污水應當經沉淀后排放。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保持平整堅固。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對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對在查封的施工現場施工的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勸離,同時可以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對施工現場停止供電、供水,但不得影響其他居民的用電用水。
第三十三條禁止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從事加工、餐飲、廢舊物品收購或者車輛清洗、修理等的經營性用房。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進行管理和養護。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井具、照明等市政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缺失、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裝、更換。
第三十七條綠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對其管理范圍內的綠地、樹木進行管理和養護。
建設工程范圍內確定保留的綠地、樹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綠地、樹木,由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三十八條禁止向水體排放超標污水和傾倒垃圾。
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信息檢測系統及水體污染預警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道路、住宅區、廣場、公園使用音響器材或者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對居民生活和公共環境的干擾。
第四十條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油煙。
第四十一條浴室、旅店、美容美發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手續,落實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項衛生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前款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體檢機構的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禁止摩托車通行。
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提倡文明辦喪事和進行祭奠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設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第五章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文化、休閑場所和其他設施。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和公園、公廁等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按照規定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第四十七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實行城市管理網格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問題及時發現、統一調度和快速處理。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監督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做好相關城市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評價信息。
區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對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下派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轉派、督導和反饋。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城市管理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其他部門查處。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
第五十四條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獎懲。考核獎懲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門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臨街店面經營者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入查封的施工現場繼續施工,不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利用樓道、陽臺、屋頂等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從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的,處二十元罰款;。
(二)駕駛摩托車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三十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城市管理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各縣的城市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十二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行政處罰權;。
8.行使原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全部職責;。
9.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執法職責。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十三
在計劃生育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職責。
1、向育齡群眾宣傳黨的'計劃生育政策,法則和科普知識,及時發放各類宣傳資料,動員轄區內育齡夫婦參加“二測五查”等計劃生育活動。
2、全面了解所轄區域內的育齡群眾婚、孕、育、養(指收養)及流動等情況,每月一次向村計生辦主任匯報工作動態。
3、協助開展每月一次的避孕藥具發部和隨訪工作,做好優質服務卡的記錄。
4、積極參加村、鎮組織的相關活動。
二、待遇。
在認真完成好計生工作的情況下,享受每人每年1200元的工資待遇,其工作表現由計生主管掌握。
村主任:
責任人:
日期:
娛樂場所治安責任書(熱門24篇)篇二十四
(第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對疫點、疫犬及犬尸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養犬污染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狂犬病預防接種和患者診治的監督管理。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對居(村)民進行宣傳教育,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養犬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養犬自治管理進行指導。
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并及時處理。
第二章養犬區劃、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為重點管理區,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調整。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對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登記的犬只。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危險犬只。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銷售危險犬只。危險犬只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第十三條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禁止養犬。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
第十五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免疫證明;。
(三)房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
第十七條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實施護衛、守護財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第十八條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免疫證明;。
(三)犬只品種、數量清單;。
(四)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九條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為犬只植入電子芯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理登記手續,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設置在同一場所,并向社會公布辦理地點。
第二十一條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或者補辦手續:
(二)放棄所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并辦理注銷手續;。
(三)飼養的犬只死亡的,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或者損毀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人身份證明補辦。
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養犬登記續期時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危險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其他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
第二十五條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共享,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免疫接種情況、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件的發放、變更、注銷和補辦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應當向公安機關繳納養犬管理費。第一年每只繳費三百元,以后每年繳費二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歲以上孤寡老人養犬,免收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憑犬只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建設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斗犬”活動;。
(三)不得污染環境衛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共用區域養犬;。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六)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二)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網吧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三)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場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餐飲場所、商場、賓館、室內農貿市場;。
(六)八一廣場等紀念性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除第一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劃定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并設立標志。
第三十二條公園管理單位可以在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的公共區域,該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衛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只標識;。
(二)用犬繩牽領犬只,避讓他人;。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六)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嘴套。
單位飼養的危險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第三十四條犬只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預付醫療費用。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犬只收容和領養。
(九)養犬人違反養犬行為規范,造成犬只傷人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沒收犬只,并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扣押犬只的期限為十日,期間送交犬只收容場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內,單位或者個人不領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場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沒收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注銷養犬登記證,并在三年內不予其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污染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每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養犬登記等手續的;。
(三)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將沒收的犬只據為己有或者轉送他人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發布,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