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一種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事務的行為或方式,可以節省時間和精力。代理是指一方代表他人或組織進行某項活動或行為的行為,通過代理,我們可以將一些繁瑣的事情交給專業人士來處理。如果你想找一個靠譜的代理,可以從信譽和口碑方面入手,了解代理的專業領域和經驗是選擇代理的關鍵。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代理公司,供大家參考,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介紹一些成功案例,展示代理的有效性。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一
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數人處理委托事務。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標的是勞務,屬于服務性。
(2)諾成性合同。
(3)有償和無償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親自為之的事務。委托事務可以是與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也可以是與非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必須由委托人親自處理的事務不能委托。不能委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
兩者容易混淆。代理關系的發生基于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與委托沒有關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有兩者竟合的問題。但兩者不能等同:
(1)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
(2)代理必須是法律行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
(3)代理權的形成屬于單方授權,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合議。
(一)要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合同法除繼續保留了民法通則關于顯名代理的規定外,借鑒英美法系,首次承認了隱名代理的合法性。從而使代理有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今后遇到有關委托合同糾紛時,就要首先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概念。
(1)顯名代理:指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代理形式。顯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條所稱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隱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隱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與顯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有不同的規定。
(三)劃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意義。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規定。我們國家的民法制度原來規定的代理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但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當時從立法的角度沒有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劃分,司法實踐只承認顯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認隱名代理的存在。這種規定無法妥善解決在國內經濟領域里經常出現的外貿代理糾紛問題。由于外貿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貿企業對內屬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非常低,對外是以外貿企業自己的名義與外方簽訂合同,根據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沒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而一旦在代理過程中出現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約的情況,外貿代理企業則往往要獨立承擔全部責任。收取的代理費過低與其要承擔的責任過大,明顯違背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體現統一性,突出實用性,強調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鑒于此種情況,在這次制定的統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關于代理制度中劃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優點,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中增加了隱名代理的內容,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外貿代理糾紛責任不公平的問題,使我國的代理制度更加趨于完善。當然,我國的隱名代理雖然是從外貿代理中出現的問題引發的,但合同法所適用的范圍卻并僅不限于外貿代理,而是適用所有這類代理糾紛。另外,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規定,而是學理解釋。
(四)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顯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大家比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是一個新問題,在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作了規定,這兩個條款也是整個合同法第430個條款中最難理解的條款,對此作一下重點分析。
根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把隱名代理劃分為兩種,即: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這時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由責任人承擔,受托人一般不承擔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02條的除外條款中所稱的確切證據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直接明確了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與委托人不發生法律關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糾紛發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義務的協議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于違約原因的不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人違約,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這就稱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個例外限制條款,就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怎樣證明知道或者不知道,這里存在一個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應當由第三人負舉證責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當然,第三人也具有對委托人的直接抗辯權。
(2)委托人違約,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在委托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這種選擇就是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合同法同時規定,一旦第三人選擇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為權利行使的對象后,第三人不得再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5)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管理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委托)。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1)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居間等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一)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名義不同。行紀只能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受托人名義。
(2)行紀人必須是經注冊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紀合同有償,且收費有標準,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
(4)行紀人自己支付費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費。
(5)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6)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有提存權。
(8)行紀人有變賣拍賣權。
(9)行紀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沒有法律關系。
(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居間是提供信息。
(2)居間人是以自己的名義。
(3)居間有償,辦成了要報酬,不成要費用。
(4)居間責任比較寬松。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二
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專利 一事,經雙方協商,自愿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為甲方辦理上列項目。
2、乙方必須盡職盡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資料和費用之后及時地辦理委托事項;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聯系方式乙方無法及時與甲方聯系,甲方將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須真實地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或實物),乙方對甲方的技術(或實物)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4、如果乙方無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將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在乙方已啟動代理后,甲方提出終止履行合同時,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全權代辦上述 事宜,乙方在貳周內完成,并交甲方;時間為費用到帳日起。
6、甲方向乙方繳納代理費 元、工本費 元,代理繪圖費 元,代繳申請費 元,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7、乙方代甲方辦理提交申請文件及代繳費用后,十個工作日之內將有關文件、收據郵寄給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簽字之日起至本項代理事宜辦理結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結論以國家有關部門的決定為準。
9、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以給予補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三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電 話
發 明 人
傳 真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xx編碼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 話
通訊地址
xx編碼
甲方就 (主題)委托乙方申請 囗發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觀設計專利以及辦理申請、審批程序中的有關事宜,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專利代理人 李xx為辦理上述事務。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3.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任務,應負責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應毫無保留地向專利代理人陳述該項專利申請案的真實情況,并提供詳細的發明創造披露表格及有關資料與證明。
5.如甲方的申請案有弄虛作假或假冒他人技術等不正當行為,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是所交代理費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費必須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費用如下:
a、代理費:囗發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觀設計申請 元件。
b、代繳官方費用:囗發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觀設計申請 元件。
c、其他費用 元,包括制圖費、攝影費、翻譯費、差旅費等。
以上費用總計: 元
8.甲方必須全額支付上述費用后,乙方才啟動代理事務的有關工作。
9.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遞交專利事務文件之前,甲方 囗要求 囗不要求 審閱遞交稿。
1.在本合同生效期間,甲方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則,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負責。
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它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四
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專利一事,經雙方協商,自愿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為甲方辦理上列項目。
2、乙方必須盡職盡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資料和費用之后及時地辦理委托事項;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聯系方式乙方無法及時與甲方聯系,甲方將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須真實地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或實物),乙方對甲方的技術(或實物)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4、如果乙方無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將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在乙方已啟動代理后,甲方提出終止履行合同時,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全權代辦上述事宜,乙方在貳周內完成,并交甲方;時間為費用到帳日起。
6、甲方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_______元、工本費___________元,代理繪圖費___________元,代繳申請費___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
7、乙方代甲方辦理提交申請文件及代繳費用后,十個工作日之內將有關文件、收據郵寄給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簽字之日起至本項代理事宜辦理結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結論以國家有關部門的決定為準。
9、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以給予補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五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第一條為了確定甲、乙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法律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申請專利事務。
第三條乙方的代理權限以甲方所出具的委托書內容為準,如委托書中不明確的,則以本合同第二條內容為準。
第四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專職代理人為甲方代理,乙方代理人應認真負責地做好專利代理事務,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乙方的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中所了解的發明創造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不得隨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要求保密的事宜。
第六條甲方應充分、如實地向代理人說明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及時向代理人提供辦案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積極配合代理人工作。
第七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專利事務的,應如實提供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要求改變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應提交原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共同簽署的變更聲明,或提交申請人之間有關申請權事宜的協議書副本。
第八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聯系人姓名及其詳細通訊地址,甲方如變更聯系人或通訊地址的,應及時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時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發出的信函被退回,或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地址發出的信函被退回,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第九條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聯系人及通訊地址及時向甲方轉達官方的有關文件,如果乙方未及時發出,影響各種規定的時限所帶來的后果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未及時按乙方轉達的文件內容辦理有關事務,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根據乙方的收費標準,甲方在辦理委托手續的同時應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20x元/每件實用新型、3000元/每件發明、4000元/每件實用新型和發明、800元/每件外觀設計(不包括國家申請費);國家申請費:發明950元(可報銷);實用新型和外觀都為500元(可報銷),若遇費用不足,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后二十天內向乙方支付,甲方如不及時付費,乙方將中止代理。
第十一條甲方如有各種原因要求撤銷委托,終止履行本合同,乙方所收取的代理費應按終止時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結算。
第十二條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他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的情節,有權辭去委托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合同,如因故需撤銷或辭去委托,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不通知或延遲通知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簽訂并支付代理費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務終了止(申請專利事務至初審合格止,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程序的事務須另簽合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20x年3月1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六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電話。
發明人。
傳真。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甲方就(主題)委托乙方申請囗發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觀設計專利以及辦理申請、審批程序中的有關事宜,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專利代理人李瑛代為辦理上述事務。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3.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任務,應負責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應毫無保留地向專利代理人陳述該項專利申請案的真實情況,并提供詳細的發明創造披露表格及有關資料與證明。
5.如甲方的申請案有弄虛作假或假冒他人技術等不正當行為,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是所交代理費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費必須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費用如下:
a、代理費:囗發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觀設計申請元/件。
b、代繳官方費用:囗發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觀設計申請元/件。
c、其他費用元,包括制圖費、攝影費、翻譯費、差旅費等。以上費用總計:元。
8.甲方必須全額支付上述費用后,乙方才啟動代理事務的有關工作。
9.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遞交專利事務文件之前,甲方囗要求囗不要求審閱遞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間,甲方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則,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負責。
1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其它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七
由于專利申請程序的繁瑣,許多發明人會選擇與專業的專利申請代理機構或者專業律師簽訂專利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他們代為申請。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專利代理委托合同有哪些內容。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機構):
甲方擬就 項目申請 專利,特委托乙方的專利代理人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指派 為甲方與乙方的聯系人,聯系人與乙方所發生的與本合同相關的行為視為甲方的'行為,若聯系人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負。
二、甲方的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本項目申請的發明人:
該聯系方式為雙方規定的乙方與甲方聯系的地址和電話,若甲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負。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專利代理人 為甲方代理人。
四、根據甲方的委托書,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五、乙方的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若乙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書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泄密。
七、甲方應充分地向代理人敘述有關內容,提供相關資料,給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它違法情況,有權中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八、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一方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或中止合同,應付對方違約金伍佰元整。
十、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同履行,代理費按終止時事務所進行的各項工作結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訂并預付代理費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項終止,但不超過乙方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西(蓋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八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秉承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專利申請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就初擬名稱“”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委托乙方辦理申請、審批程序中的有關事宜,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上述事宜。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如有失密或泄密行為,按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3、付款方式:甲方應一次性支付乙方申請費用計元。(含專利局收費及代理費,不含取證登記費及第一年年費)。
4、甲方應無保留的向專利代理人陳述該項專利申請案的實質情況,提供詳實的技術交底書及有關的資料證明。
5、如甲方在審批期間發生發明人,申請人權利糾紛時,應按專利法及相關規定自行協商或經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因此而發生的專利審批時限的延誤、終止,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6、代理期間雙方應密切配合,有問題應、自行協商解決;任何乙方中途變更或終止委托代理合作,違約方應承擔全部的后果。
7、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并在乙方收到申請專利必須的資料及上述費用之日起生效,到該項專利申請或中國專利局授權通知、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撤回或駁回為止。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委托方:__。
代表人:__。
受托方:__。
代表人:__。
日期:年月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九
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
地址:_______。
本合同受托(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
營業地址:_______。
甲方擬就“_______”委托乙方代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_______”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辦專利申請至專利局作出對申請最終結果期間內的有關代理事務。
經雙方協商,確定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授權乙方辦理專利申請程序中的有關事務。
二、乙方作為甲方專利代理人,在甲方授權范圍內開展代理業務。
三、甲方項目的發明人應向代理人介紹有關情況及內容,并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技術資料、圖紙、背景文件等,積極配合代理人開展工作,給予乙方工作便利。甲方發明人應對所提供的資料、圖紙、背景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對收到的甲方的技術資料等文件中未公開的部分承擔保密義務。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后的.一個月內向中國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辦的文件副本一套。
五、甲方專利申請項目發明人為:
甲方指定:為聯系人負責溝通代理人與甲方的聯系。
其聯系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
六、甲方如發生地址變更或更換聯系人,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地址及有關情況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變更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誤或不詳,或因變更后未及時通知乙方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由于乙方填寫錯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通訊處及時送達有關文件,送達可用信函郵寄,送達時間推定為貳周。
八、甲方應當及時按國家專利局的要求繳納有關費用。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九、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專利費用明細表如下:
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元,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整。
十、乙方不擔保所代理案件的最終結果,所代理事務的最終結果由甲方承擔。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有特殊情況,乙方可以自行更換代理人,并應在代理人更換后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由此產生的著錄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所代理的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乙方全額退還已收取的代理費。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無法繼續或無必要繼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向甲方雙倍返還所收取的代理費。由于乙方的代理人泄露秘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直至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無法繼續或無必要繼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失去專利申請權時本合同即告終止。上述兩款中的任一事件發生后甲方所付的專利代理費等均不再返還。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所訂立的補充條款視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除本合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況外,自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委托事務完成之日終止。本合同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合同終止后,本條即為代理關系終止、解除委托關系的條款。
十六、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以為工作憑證。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等同效力,由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
受委托人。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在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單位(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二
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住址、電話、郵政編碼(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名稱即可)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代理人:
專利事務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現委托__________專利事務所__________專利代理為委托人_____________的專利代理人。
委托人:簽名(公民用)
委托人:單位名稱(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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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說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x年8月21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xxxxxxxxxx××。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xxxx)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說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28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發明創造發明專利(申請號為:)。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為:)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號為:)。
2.代為辦理撤銷名稱為_______________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事宜。
3.代為辦理宣告名稱為__________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無效的事宜。
4.代為辦理其它有關事宜。
(上述1、2、3項只能任選一項,同時選擇一項以上的委托書無效)。
或兼職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或簽字)。
被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六
郵編、地址。
1.代為辦理名稱為的發明創造發明專利(申請號為:)。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為:)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務。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號為:)。
2.代為辦理宣告名稱為的專利無效事務。
3.代為辦理其它有關事務。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代理人、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
(蓋章或簽字)。
(蓋章)。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七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或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務。
2.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3.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專利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蓋章或簽字)。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八
發明專利(申請號為:)。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為:)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務。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號為:)。
2.代為辦理宣告名稱為專利號為的專利無效事務。
3.代為辦理其它有關事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代理人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
(蓋章或簽字)。
(蓋章)。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十九
委托機構代碼()
1.代為辦理名稱為的發明創造
申請或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務。
委托人聲明委托上述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費用減緩手續。
2.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3.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專利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
(蓋章或簽字)
被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
(蓋章)
___年__月__日
一、本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字跡為黑色,文字應當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應當是經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委托人應當是該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個人的,專利代理委托書應當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此外,專利代理委托書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公章。
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委托的雙方當事人是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僅限一家。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解除委托時,應當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時應當附具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的解聘書,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專利代理機構辭去委托時,應當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時應當附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意辭去委托聲明,或者附具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聲明。
五、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被指定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名。
六、本表中所填寫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機構代碼、發明創造名稱應當與該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內容一致,如果該申請辦理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變更后的內容填寫。
七、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的,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聲明。
八、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請求可以由專利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作全程代理,請求作出檢索報告時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另行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并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事務。
九、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可以由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作全程代理,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時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另行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并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事務。
十、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糾紛(精選20篇)篇二十
1.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發明創造發明專利(申請號為:)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為:)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號為:)
2.代為辦理撤銷名稱為_______________專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事宜。
3.代為辦理宣告名稱為__________利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專利無效的事宜。
4.代為辦理其它有關事宜。
(上述1、2、3項只能任選一項,同時選擇一項以上的委托書無效)
或兼職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_辦理此項委托。
委托人(單位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或簽字)
被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