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過程中,買家和賣家通過談判和交易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下面是一些買賣中常見的交流技巧和溝通技巧,希望能提升您的談判能力。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一
隨著我國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筆者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談談認識。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志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為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為必要條件。其一、關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民事行為。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著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并未辦理過戶登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復函》。筆者認為,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采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愿原則,為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于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為借款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用來擔保借款的情形越來越多。出借人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的同時,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以獲得房屋的產權,有的甚至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同時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給出借人。
這種名義上是房屋買賣,實際卻是為借款提供擔保的合同,當出借人未獲得清償時,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麗借款15萬,同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姜某虹以15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崔某麗,并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20xx年1月24日崔某麗與熊某偉(系姜某虹之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熊某偉在租此房期間有權隨時贖回此房屋,金額為貳拾萬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偉、姜某虹占有,崔某麗將該房屋轉讓給王某宇,現在王某宇訴請熊某偉、姜某虹騰房并交還房屋,本案成訴。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庭審查明,姜某虹與崔某麗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姜某虹與崔某麗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方式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并將涉案房屋登記過戶到崔某麗名下,該行為構成讓與擔保,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無效合同。
崔某麗將案涉房屋出售給王某宇構成無權處分,王某宇在庭審中陳述,其購買案涉房屋時并未進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購買涉案房屋只是覺得17萬元價格便宜。王某宇的陳述不符合現實中真實買賣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麗將房屋租賃給了熊某偉,當時看了租賃合同,因房屋租賃已到期,才購買的案涉房屋。但經法院審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麗與熊某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熊某偉在租此房期間有權隨時贖回此房屋,金額為貳拾萬元整。王某宇認可已看過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知道涉案房屋權屬有爭議。
綜合以上事實,不能認定王某宇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構成善意,王某宇雖交付房屋價款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訴請熊某偉、姜某虹騰房并交還房屋請示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宇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法院認定崔某麗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王某宇構成無權處分,這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崔某麗與姜某虹為擔保借款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該案中崔某麗與姜某虹雖然名義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實際是為借款提供擔保。雙方沒有房屋買賣的真實合意,雙方真實的`合意是訂立借款合同,以房屋買賣的名義辦理過戶登記,為借款提供擔保,學理上把這種行為稱之為讓與擔保。物權法第58條第六項(民法典第146條)明確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在擔保合同中提前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清償的,擔保財產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這種行為是擔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質條款,物權法第186條、211條(民法典401條、411條)對進行了明確規定,屬于無效行為。同理讓與擔保中,簽訂主合同時即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這種行為更應當認定為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人認為以房屋買賣的名義,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是一種普遍的做法,應當認定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但是,這種說法明顯存在法律障礙,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創設何種物權由法律明確規定。用房屋為借款合同作抵押擔保,可以用抵押權實現,創設這種讓與擔保物權,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并且這種擔保無法進行公示,易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在本案中,催某麗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姜某虹清償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麗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被法院認定催某麗對該房屋無處分權,王某宇不構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張退還購房款及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等訴訟請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匯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三
甲方:
乙方:
保證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協商一致,現甲方自愿將其自建房出賣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在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蓮花社區一組擁有宅基地一塊(面積為平方米,批準文號為,建設許可證號),甲方與廖*龍在該宅基地上聯合修建磚混結構自建房,共計兩棟,36套,總建筑面積平方米。(注:廖*龍借用公司資質承建。)。
2、甲方自愿將其中坐北向南,每層三套房的一棟樓房的第六層(頂層),西邊(山根)的一套房屋(使用面積120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該套房屋樓頂頂面出售給乙方。房屋、樓頂頂面價款合計為人民幣210000.00元整(大寫:貳拾壹萬元整)。
3、乙方除享有所購買該套房屋及該套房屋樓頂頂面所有權之外,還享有該棟樓樓梯、該棟樓前花園公共使用權,甲方保證在該花園內給乙方一個永久性車位。
4、乙方可以在樓頂頂層搭建簡易涼棚,甲方不得干預。
1、由于甲方在修建房屋過程中,欠承包人廖*龍工程尾款250000.00(貳拾伍萬元整),現甲、乙、廖*龍三方協商,由乙方把購房款直接支付給廖*龍,作為廖*龍工程尾款,廖*龍放棄對甲方余下40000.00(肆萬元整)的債權。
2、乙方于年月日通過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定金人民幣10000.00(壹萬元)(開戶行為,賬號,戶名廖*龍);于年月日通過前述賬戶轉賬支付人民幣();余款30000.00元通過前述賬戶于2020__年底全部付清。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房屋、樓頂、花園公共使用權交付給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日賠償乙方損失伍拾元(50元);逾期超過60日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如乙方選擇終止合同時甲方應在5日內退還乙方購房款并賠償損失五萬元(500000元),如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甲方仍按日賠償損失伍拾元(50元)。
1、房屋全面竣工,門窗、玻璃等安裝完畢。
2、水、電、氣管道,電視、電話、網線安裝到室內;并且協助乙方辦理開戶手續,如果能夠一戶一表則一戶一表,開戶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外墻粉水,涂料等施工完畢;室內地面,墻壁等用水泥、砂漿找平。
甲方應保證房屋權屬沒有瑕疵,同時甲方應保證房屋建筑合法,如因房屋權屬或者因違法建筑等情形導致乙方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甲方應按侵害乙方房屋所有權事實發生時同等地段商品房屋價格標準賠償乙方的損失,如同等地段沒有商品房的,按東壩商品房市場價格賠償。(市場價格按事發時最高商品價格的90%計算)。
將來如果該房屋能夠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甲方應積極為乙方辦理產權,乙方承擔乙方所占房屋的相關費用(包括稅費,土地出讓金等),如違反本條需承擔乙方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責任。
1、在辦理產權以前如遇拆遷或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乙方所占房屋的拆遷費用或者安置待遇(如按整棟樓進行補償或安置,乙方按房屋面積分擔相關補償或者安置待遇)歸乙方,甲方應協助或配合乙方辦理。如按面積補償則甲方保證按照乙方占整棟樓的面積比例分擔還建房面積,并且保證乙方至少有一套住房。
2、拆遷費用和安置待遇在甲方領取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否按照乙方應得款項總額日萬分之四承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以后,乙方房屋及樓頂頂層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出租權、擔保權、抵押權、占有權等權利由乙方獨立行使,甲方不得干涉。
2、甲、乙雙方不得將整棟樓房進行抵押和擔保。
3、甲、乙雙方不得損壞房屋的主體結構。
4、甲、乙雙方自覺維護該購樓房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有任何損壞,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5、房屋的維修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5年以內如遇房屋漏水、墻體裂縫等問題時甲方應及時維修。
6、未經甲、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在樓頂頂層加修建筑物。
對甲方本合同中甲方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除非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主張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否則按照違約時的房屋市場價值(按照第五條執行)總額的二倍作為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2、本合同前述條款對甲、乙雙方違約行為的責任有明確約定則按照該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則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承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甲方與于簽訂的協議解除。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保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四
案例:1991年6月21日,原告羅女士及丈夫黃某與原某村農民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王某由于農轉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無人購買,通過村社兩級干部執筆,王某自愿將其位于該村的磚瓦房4間出售給擁有城鎮戶口的羅女士夫妻。黃某交付了3300元購房款,王某也將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給了羅女士夫妻。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加蓋了村公所、鄉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且羅女士向縣政府繳納了契稅198元,契稅憑證上現業主的姓名已經變更為羅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關部門履行過戶手續。此后,羅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該屋。2008年6月5日,該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羅女士一家的宅基地面臨拆遷,巨大的利益導致王某的家人與羅女士發生了矛盾,羅女士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2011年6月,羅女士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
原告羅女士認為,1991年6月21日簽訂的購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了當時村公所及鄉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向縣人民政府交納了契稅,且原告已在該房居住近20余年?,F因該房屋涉及拆遷補償,被告得知后,無理要求對該房屋主張補償利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請求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被告王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房屋不能向城鎮居民出售,當時將房屋賣給原告,僅是對房屋的處分,并沒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案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評析: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主體適格。1991年王某出售房屋時,所在村社無人購買,在征得村社干部同意且由村社干部執筆書寫買賣合同后,才賣給城鎮居民羅女士,買賣協議上加蓋村公所及鄉人民政府的公章,就表明所在村社對羅女士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異議,出賣行為是王某的真實意思。事后,羅女士也按照規定向縣政府繳納了契稅,并實際支付購房款,被告王某收取購房款后交出了房屋及權屬證書,原告羅女士在該房屋居住20年,合同早已實際履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規定:“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痹搹秃⑽唇钩擎偩用褓徺I農村房屋。本案中,羅女士也確實繳納了契稅,且契稅票據上已將現戶主的名字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買賣行為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同意。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精神。
本案應當適用雙方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或政策。在1999年5月之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房屋,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認定有效的社會效果利大于弊。
首先,要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由于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主要發生在村民和城鎮居民之間,這類房屋買賣行為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至今時隔10年以上,大多買賣行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并給付了房款且入住多年,甚至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本案中,房屋買賣發生在20年前,經過多年的經營,房屋買受人對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強烈的認同感,建立了較為穩定的社會關系。如果認定本案無效,就會造成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無疑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直接后果是違反誠實信用賣房者獲益,而恪守誠實信用買房者卻蒙受損失。買房者最后雖獲得了一定的賠償卻要面臨騰房搬遷,在其居無住所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甚至遭遇執行難題,如此判決的結果是損害社會的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社會根源。
其次,注重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判決要以“有利于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于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對城鎮居民在購買農村房屋后進行了依法登記或履行了契稅手續的;對出賣方已經轉為城鎮居民的;對那些買賣行為發生的時間較長,購買方已經在農村長時間居住,且房屋已經翻蓋或者重建的,從保障當事人居住權和穩定社會關系的角度認定合同有效,這樣更能為社會大眾從情感上所接受,充滿人文關懷的裁判也更能為社會所認可。
:購房合同、售房合同。
:購房合同、售房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五
甲方(出賣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乙方(買受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讓甲方名下房屋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房屋位于:;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為。房屋所屬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該地塊土地面積為,土地使用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甲方以自有資金合法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用于自住,未出租,無抵押等它項權利設置;
2、該房屋為甲方獨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無共有權人;
3、甲方保證就該房屋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和訴訟;
4、甲方保證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手續齊全。
甲方尚未居住使用該房屋,于年月日交付乙方占有;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有關該房屋的`《房屋土地使用證》、《房屋購買協議》、有關付款發票或收據、有關證明、證件及其它一切手續的原件。自房屋交付時起,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益隨之轉移于乙方擁有。
采取一次性全額的現金付款方式;乙方的具體付款時間為年月日。
該房屋尚未裝修使用,無任何動產存在。
1、由于該房屋產權證尚未辦好,在以后辦理產權證過程中,甲方有積極協助配合的義務;若因行政或其他非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房產證時,甲方不得索回與本房屋有關的一切權益,并應積極配合乙方行使該房屋權利。
2、若甲方已經將戶口住址落于該房屋內,應于交付乙方房屋前將戶口住址遷出該房屋;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該房屋落戶事宜。
4、在房屋交付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5、在必須甲方出面協調有關該房屋的其他任何事宜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出面協調有關事宜。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誠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遲延交付房價價款(銀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的違約金;甲方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
4、因任何一方違約的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相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5、若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了房屋質量問題或者房屋受損,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視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價款,并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未列明的違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六
出售人與購買人就位于——-村的房屋買賣事項,經充分平等協商一致,自愿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村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市鄉村。
2、房屋結構為混凝土,大門朝南,北屋兩層,落地式帶院子;房屋總占地面積約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約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積__________,車庫占地面積:
3、房屋位置:東-至(家),西-至(家),北-至(家),南-至_公路邊,包括院內的附著物品,樹木,等設施。
4、該交易房屋由出售人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村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證并承諾如下:
出售人自愿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該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人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愿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七
黑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事人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為當事人各執一份的實際履行的買賣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為雙方辦理網簽登 記時登記備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國房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一房多賣、維護交易秩序,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確立了網簽程序,即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后產生備案效 力,不能再進行其他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國家征稅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價的前提下,依據網簽合同中的交易價格,故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 往往故意降低價格,造成兩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1)買房者為多貸款
由于銀行貸款是按照房價的成數來放貸的,所以如果房價越高的話,即使成數不變,買房者下家的`首付就會越少。
(2)賣房者為少交稅
很多為投資而買房的人都會遇到營業稅的問題。
按規定,出售購買不足兩年的房屋,要交納一筆費用不小的營業稅,這大大地增加了買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買房者想在兩年內出售房屋的話,就可能會動減少成交價的腦筋,達到少交營業稅的目的。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愿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
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師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訟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 屋買賣合同,對于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第一份合同的 履行、使第一份合同關于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
而關于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 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顯違反上述第二項的規定, 合同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國家利益,所以該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八
出賣人: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____市科左中旗____鎮____大街__路,丘(地)號,幢號,房號,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房權證蒙字第號房屋售賣給乙方。
二、上列房屋,雙方議定房屋總價款人民幣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三、房屋價款乙方分兩期付給甲方。
第二期在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額人民幣壹拾萬圓整(小寫:________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將房屋鑰匙,購置水電表收據,天然氣入網收據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交付乙方。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九、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付清余款,如乙方超出約定時間,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完全能夠正常入住。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九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幣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
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設計為三室兩廳一廚一衛,所在第七層。房屋出售只含現有公共設施,今后所產生各項開戶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屋面使用情況。
七樓屋面屬公共設施,乙方在經甲方同意后,在不影響屋面質量的情況下允許進行隔熱處理,如在進行隔熱處理時造成屋面質量受損,則其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另外如用戶要安裝加壓水桶,應安裝在罩廳屋樓面上。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五、本合同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如果一年內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來看看小編給你帶來的我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吧。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轉變,農村的房屋買賣日漸增多,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而購買者主要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以及城鎮居民。
農村私有房屋買賣日漸活躍,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卻并沒有明確的允許或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而相關的規定之間又存在矛盾沖突的情形。
從而導致農村房屋買賣的合法性不確定以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難以認定。
所以在面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案件時,司法機關就顯得力不從心,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判斷標準,所以司法審判中就出現了類似案件不同判決、不同地方法院不同判決、上下級法院不同判決等現象。
而此類案件關系到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的缺失導致的這種司法漏洞,將會嚴重威脅到司法公正、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一、我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現狀
首先,從農民出售房屋的目的來看,主要基于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融資。
房屋可以說是農民的主要財產,農民沒有太多的融資方式,當他們遇到看病就醫、做生意、婚喪嫁娶等情況需要資金時,出售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融資方式。
第二,一戶多宅。
有的農民因繼承等原因擁有多處房屋,但實際上并沒有那么大的住房需求,從而使房屋閑置,得不到充分利用,出售房屋自然就成為一個很好地選擇。
第三,進城務工,現在大量的農村人口進城務工,一年中大部分都在城市生活,并不在農村。
甚至許多人常年不回家,自然也就不需要太多的農村住房,所以也會選擇將農村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售。
第四,搬遷。
有的農民離開其集體經濟組織,到城鎮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生活,所以賣房搬遷。
(一)立法現狀
從買賣合同的主體劃分,通常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農村房屋
關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由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身具有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特定身份,從而不會破壞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原則和我國的立法精神。
而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也更傾向于認可此類房屋買賣行為。
因此,司法實務中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有效認定意見,即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的情況下既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是:
其一,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處分權。
其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民可以出賣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出賣以后,不得再向集體申請宅基地。
”可推出法律允許農民出售自己的房屋。
其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沒有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一般不會損害集體組織的利益,不違背我國的政策精神。
2.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農村房屋
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實務中也未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一般視情況而定,大多認定無效,少數認定有效。
如果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和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認定有效。
雖然法律和政策沒有禁止農民異地購買農村房屋,但是農村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對身份有特殊要求,只有具備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能對該農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如果允許將農村房屋賣與外村村民,是可能損害到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的,不利于農村的穩定發展,與我國的政策精神相違背。
3.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
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解決住房問題。
當前情況下,城市房價居高不下,城市居民承受著巨大的住房壓力,因此就有很多人選擇在鄰近城市的農村購買房屋居住。
第二,享受農村生活。
在生活節奏緩慢,自然環境更好的農村養老或生活也是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一個主流原因。
第三,投資。
有些城鎮居民是想通過購買一定區域的農村房屋,等待升值或者政府拆遷,從而謀取利益。
關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買賣,雖然沒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只有大量的政策加以禁止,但因為政府表明了禁止的態度,并且根據《民法通則》第6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認定城鎮居民買賣農村房屋的合同無效。
但也有不同判決,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常見情形是,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雙方都依約履行了合同的義務,買方已經穩定居住了相當長的時間。
但因為經濟發展,房屋價值上漲或面臨拆遷,賣房的農民看到巨大的利益,而后悔自己當初的賣房行為。
因此反悔,到法院主張當初的買賣合同無效,想要回房屋。
此種情況下,部分法院會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立場認定買賣合同有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還有一些例外情況:
三是城鎮居民購買了該農村房屋后,若該房屋經過有關機關批準,并得到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組織的同意,又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則該買賣合同有效。
我國的政策是出于保護農村集體土地和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目的。
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村房屋的買賣,勢必會影響到該房屋項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變動,而在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買賣中這種變動是很可能會損害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民利益的。
(二)理論爭議
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理論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合同無效說
(1)主要根據
合同無效說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認為,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農民出賣自己房屋的同時,宅基地使用權必然隨之轉移。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允許進行買賣的。
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當然無效。
(2)一戶一宅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區_____區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院_____號樓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的子女,_______________系被告_______________的父親。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立下遺囑,其自愿將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區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號,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在_______________去世后由原告繼承,該遺囑于立遺囑當天經河南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公證處公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去世,原、被告因繼承發生爭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__________條之規定,依法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二
伴隨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拆遷進程加快、農村人口城市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利益糾紛漸漸浮出水面。有些是幾年前發生的買賣行為,有些甚至是十幾、幾十年前的買賣行為;購買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出賣方中有的仍在農村生活,有的本身也已經成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規定雜亂、理解各異,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千差萬別,筆者在此嘗試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一探討。
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對其效力的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方為無效;《〈合同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我國對農村房屋買賣至今未進行專門立法,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房屋買賣行為亦未作禁止性規定。二是合同無效,但不返還。理由是出賣方的行為本身可以視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放棄,而法律并不禁止這種放棄行為;另外,《合同法》第58條中規定:“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其中“不能返還”是指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沒有必要返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使用擴張解釋來理解“沒有必要返還”能更好的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安全,保障農村環境穩定。三是合同無效,相互返還,但反悔一方對另一方作出賠償,處理原則是不誠信者不得益。
1982年時國務院制定過《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第十四條規定“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確實需要占有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
第15條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14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準手續?!薄俺鲑u、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社員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收回,統一按排使用”。從上述規定看,當時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買賣,并不禁止房屋的買賣,只是規定了房屋的買賣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申請、審查、批準。但該條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廢止。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1988年未修改)“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p>
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批準”。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有關司法解釋:1963年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規定“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沒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一律不能出租和買賣。但仍歸各戶長期使用,長期不變。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林、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p>
1984年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認為,村鎮公民之間由于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準手續處理。
1991年全國人大法工委給浙江省人大的回復中稱,不宜將農村房屋買賣行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予以處罰。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浙江省高級法院1992年紀要:“買賣農村的私有房屋,如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有關手續。”
可見,(1)以上法律只是禁止或限制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但沒有直接禁止或限制農村房屋的買賣和租賃。
(2)村民出賣房屋的后果是不能再審批宅基地。即便到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后,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也才有相應的政府規章對此進行禁止,但上述規章均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
從法律原理層面進行分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農村房屋買賣無效最大程度上適用的是第五種情形,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边@里只強調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除此外,難以作擴充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边@進一步明確了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利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的適用范圍。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也是這些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并不是簡單地看某一個法律、行政法規里的強制性規定,而必須從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去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換句話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推導不出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去認定合同無效,這在理論和實踐上毫無意義,這就是考察無效合同的危害后果,沒有危害后果,哪來無效,如果機械地適用,相反地會導致原本合意的雙方中任何一方的惡意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從而破壞已經形成的交易秩序。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三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將自愿將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以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購買該房產。
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四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圖見房產證;
(四)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五)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裝修、衛生間、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雙反約定價錢付款,總金額人民幣 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為:乙方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房屋價款乙方分二期付給甲方: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第五條 甲、乙雙方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
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雙方簽訂協議后,不得就房屋買賣方面產生其他法律糾紛。
第七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甲方全部結清。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五
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愿將座落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街____段______號的_____房(____室_____廳______平米)賣于乙方,永遠為業,空口無憑,立字據為證。
第二條該房的房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條由于賣房人房證及發票沒有到手,房子的買賣現在不能兌現,經甲乙雙方決定甲方不得再賣他人,乙方不能悔約,訂立此合同,甲方應在簽此合同后一個月之內給予房證或發票等證件。
第四條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如一方違約,除適用定金罰則外,還應當賠償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五條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現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成訴至法院。
第六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賣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買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六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為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并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這里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關于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關于解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才會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于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復并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稅法的原理,這部分并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七
已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xx村興林路七巷1——9號(建筑面積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層,雜房面積約貳拾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94)第0103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5)00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5)13號)。四界以證號上所標為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雙方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證該房屋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未辦房產證手續,如乙方要辦理手續,新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
4、甲方應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爭議,交付該房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屋的結構。
5、合同簽定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向對方支付陸萬元違約金。
6、本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執筆人:在場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精選18篇)篇十八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上海市奉賢區(拆遷號:滬奉),建筑面積平方米,以及地下車庫、閣樓(平方米)附屬設施停車位等的房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憑證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以下簡稱目標房產。
二、雙方議定目標房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
三、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年月日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該筆款項計入購房款。
四、乙方在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房款人民元(大寫元整),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書、憑證交付乙方,目標房產同時轉移給予乙方處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權,能完全處分出售該房產,甲方保證無任何家庭成員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標房產主張任何權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甲方保證目標房產無任何擔保,無抵押,無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戶口遷入。
六、由于目標房產暫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因此特約定,在目標房產具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在兩個月內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產生的契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之前辦理的產證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支付購房款后,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正常居住使用的相應手續,如:電話、水電、網絡安裝等等變為乙方名稱,如客觀原因無法辦理,則不算甲方違約。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如甲方未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乙方可以起訴甲方履行義務,并甲方需賠償乙方購房款雙倍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
九、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后,如需要轉讓出售目標房產,甲方無條件配合;如目標房產遇到拆遷等相關變動,目標房產所涉及的一切經濟補償利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利益,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目標房產出售后到辦理過戶產證期間,目標房產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如有糾紛,在目標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敗訴一方承擔所有費用。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