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案應該具有明確的目標和可衡量的指標,以便評估其實施效果。以下是一些實施方案的成功案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商務部、發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舊金屬、廢塑料、廢電子電器、廢玻璃、廢橡膠、廢紙、廢舊木料、廢舊建材及廢渣、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輕化工原料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品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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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放射性廢物、報廢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報廢汽車、餐廚垃圾等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鼓勵城鄉居民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
第五條 鼓勵有實力的龍頭企業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是指建立以城市社區綠色回收點、回收站為基礎,以分揀交易中心為載體,以利用基地為核心,點面結合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
第二章 規劃與網點設置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規劃局、環境保護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銷社等單位及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銷社、住建管理局等相關單位,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確定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設置。
第八條 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應當征求佛山市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行業聯合會、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200米范圍內,以及市區主次干道、河流、明渠兩側(兩岸)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條 新報規劃住宅區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 —2—
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提供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社區的街道辦(村委會)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
已建成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以及村改居住宅區,由所在社區的街道辦(村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提供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城市主要商業區,由市、區國土規劃部門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街道地段規劃提供建設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市區國土規劃部門和住建部門應當和商戶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負責對該地段行政事業單位和商業場所的再生資源回收。
工業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回收站點所需場地,原則上每個工業園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負責對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再生資源的回收。
社區居民、商業店主等應自行對生活垃圾進行初分類,有條件的回收網點對回收物資進行“二次分類”。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選址、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屬于公共資源的回收亭、回收站、分揀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則上應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招標條件另行制定,并由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 —3—
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是否包含“生產性或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經營范圍不包括“生產性或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的企業,不得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四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的30日內,向轄區內的區級經濟促進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級經濟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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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二
1、能量與你我相連。節約能源取決于每個人。
2、推廣使用節能產品,擴大消費需求。
3、實施資源戰略,保障經濟安全。
4、我們將大力減少消費,努力建設節約型社會。
5、為了更好的明天,請節約使用你的資源。
6、珍惜能源,創造更好的環境。
7、做好節能工作,就不會有麻煩。
8、節約能源做得越多,未來就越美好。
9、所有的人一起來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
10、關燈是一小步,節能是一大步。
11、有辦法買到電器,節能標識真的.不錯。
12、節約能源聚在一起,生活節電真的很方便。
13、從我做起,節約一滴水,節約用電。
14、買電器要記住,用電效率第一。
15、節約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三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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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四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不僅有利于節約資源、回收資源、改善民生,而且有利于保護環境、減少污染、造福社會,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符合我市“構筑商貿物流中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發展戰略。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速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產品更新換代周期短,廢舊商品數量不斷增長加快,由于我國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很不完善,不僅影響廢物利用,而且極易生造成環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回收、運輸、處理、利用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已刻不容緩。
據此狀況,會同縣商務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國家商務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及20xx年6月16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文件精神,將一年來再生資源回收建設工作情況予以匯報。
一、基本情況。
據調查統計,會同縣在工商部門辦證許可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經營企業(個體)共79戶(其中鄉鎮38戶),報廢汽車回收站1戶,分布在縣城和各個鄉鎮,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人員絕大部分是鄉鎮農村的剩余勞動力,靠租賃門店回收廢品維持生計,收購品種主要有廢鋼鐵、廢鋁、廢塑、廢紙等國家允許的廢舊收購。
從收購的種類情況來看,年收購收購量為1330噸,其中廢鋼鐵800噸、廢鋁120噸、廢塑110噸、廢紙300噸。
拆解報廢汽車12輛。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指導思想,統籌規劃經營。
20xx年12月,懷化市召開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會議后,會同縣按照會議精神,將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納入了議事日程,多次召開會議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進行部署安排:
1、成立了以副縣長蘭利華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黃麗輝為副組長,縣商務局、縣公安局、工商局等13個單位的領導為成員的再生資源和汽車行業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工作職責。
2、制定了會同縣20xx—20xx年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爭取用三年的時間,通過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法律、標準和政策,建立回收和個人從業資格培訓體系,使城區90%以上的街道和鄉鎮規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或企業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再生資源主要回收率達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備適用、功能齊全的既完整又先進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推動會同縣再生資源行業向規模化、集約化、無害化、連鎖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這一商品化目標進軍。
在筑構健全街道回收網點和鄉鎮回收站的基礎上,會同縣規劃設置11個再生資源分煉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鎮5個,廣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團河各設置1個,占地面積1000—2000平方米。
4、加大宣傳力度,對一些無證經營和違法經營者加強走訪調查,協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城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者在火災隱患、環保、盜竊物等方面的檢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資源的違章回收。
三、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若干意見》精神;二是強化已建成的便民回收點的.管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三是積極參與配合執法和專項整治,規范市場秩序;四是繼續做好基層收購人員的從業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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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深入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劉奇葆書記關于“必須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鄉(鎮)運輸、縣處理’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省城鄉綜治辦、省供銷社《加快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城鄉[2011]6號)的安排部署,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企業實施”的原則,我市各縣(區)形成了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態勢,強力推進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
現將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成效
到目前止,我市共有再生資源回收企業13個,各類固定回收經營網點573個,年購銷各類廢舊物資30余萬噸,年銷售額達24億多元。
尤其是今年初川城鄉[2011]6號文件下發后,再次掀起了農村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建設的新高潮。
在市、縣(區)農整辦、供銷社的大力組織實施下,農村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1. 縣、鄉(鎮)、村三位一體的農村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逐步形成。
今年1-8月,我市共新建較為規范的農村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網點173個,其中鄉鎮網點67個、村級105個,規范鄉鎮網點達到60%以上(其中,**區的鄉鎮網點規范建設已達100%),全市各縣(區)
利用新機制覆蓋全市所有鄉鎮、村。
同時對此項工作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包括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工作重點、保障措施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制定了**市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機制建設規范和**市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范。
尤其是在建設資金方面,市財政將每年安排適當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等形式扶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及回收體系建設。
要求各縣(區)要加大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及回收體系建設運行的資金投入,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及回收體系建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各縣(區)也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確保了全市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穩步推進。
三是分解落實責任。
根據遂委辦[2011]57號《通知》的精神,“市供銷社負責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站點建設工作”。
全市供銷社系統既把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站點建設作為服務“三農”的有效舉措,更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黨委、政府賦予的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
市、縣(區)供銷社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各自的職責,把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體系建設工作落到了實處。
既開拓了業務,增強了供銷社成員企業的實力,又達到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率的目的。
同時,贏得了民心,重塑了供銷社系統的新形象。
2、 狠抓措施落實。
一是抓好輿論宣傳。
各縣(區)、市直相關部門積極更新宣傳理念,創新宣傳形式,豐富宣傳內容,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發動基層組織、群眾、學校和社會團體,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途徑的環保宣傳教育活動,切實增強農村廣大干部群眾對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和可利用垃圾回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和文明意識,有效引導每個公民從自身做起,徹底改變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陋習,激發農村廣大干部群眾主動參與農村垃圾收集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全市共印發農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知識宣傳資料18500余份。
二是抓好目標規劃。
在抓網絡體系建設過程中,各縣(區)供銷社等相關部門密切結合市、縣(區)年度目標規劃,通過對縣(區)域范圍**(鎮)、村網點的調查摸底,以整合現有網絡資源為基礎,制定了具體的發展目標,促進網絡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三是加強網絡建設。
(1)培育壯大縣級再生資源龍頭企業。
各縣(區)供銷社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以資本和資源為紐帶,整合系統及社會資源,通過聯合合作等方式,培育壯大再生資源龍頭企業,以此為帶動,有效推動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銜接,做好再生資源集散中心(市場)的統一規劃,逐步完善集散中心(市場)的儲存、交易、分揀、初加工功能。
(2)改造完善鄉(鎮)級再生資源回收站。
充分利用整合現有鄉(鎮)再生資源回收網絡資源,通過整合包裝,納入龍頭企業連鎖經營網絡。
統一制作具有供銷社標識的店堂招牌和《再生資源回收站職責》、《廢品經營管理制度》、《廢品收購管理制度》、《經營服務承諾制度》、《廢品收購可追溯制度》、《廢品收購安全消防制度》六項管理制度并規范上墻。
各縣(區)再生資源龍頭企業與鄉(鎮)業主簽訂了連鎖經營協議和安全責任書,貨源實行統一回收;加盟連鎖店實行自負盈虧和治安、安全責任事故業主負責制。
鄉(鎮)再生資源回收站實行“五統一、一規范”,即:統一規劃、統一標識、統一收購指導價格、統一管理制度、統一回收人員培訓;規范服務標準。
加強經營業務指導。
各縣(區)供銷社及再生資源企業在各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下,協調做好鄉(鎮)回收站的規劃布局;指導鄉(鎮)回收站業主按照相關文件政策做好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規范發展。
(3)規劃建好村級回收點。
在基礎條件較好的行政村建立建立固定的再生資源回收點;不具備建固定回收點的行政村,納入鄉(鎮)回收站的村級流動回收點范圍。
把建村級回收點與其他經營服務網點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主動整合社會資源,鼓勵其他經營業主實行多業經營。
同時把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員與農村生活垃圾保潔員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節約了農村勞動力資源。
由鄉(鎮)回收站挑選有經驗、懂業務、能吃苦的鄉村流動回收員作為我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的分片包村回收員。
包村回收員必須定期到所包村回收點回收廢品。
村保潔員可電話通知回收員上門回收。
流動回收員聯著鄉(鎮)回收站和村回收點兩頭,確保可利用垃圾合理回收利用。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五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六
1、愛心,從你開始;廢品,專業回收。
2、把廢品交給我們,將環保還給地球。
3、把廢棄的帶走,把美好的留給大家!
4、寶貝垃圾,一收了之。
5、變廢為寶,點石成金。
6、變廢為寶,你好我也好。
7、變廢為寶,你我共贏。
8、變廢為寶,物盡其用。
9、變廢為寶是環保,廢品回收舉手勞。
10、變廢為寶為大家,造福城市你我他。
11、成堆廢品霸占空間,不如把它變成金錢。
12、創意生活,變廢為寶。
13、帶走您的廢品,留下一縷清香。
14、低碳環保,從回收做起。
15、低碳生活,廢品創造價值。
16、多一次回收,多一份價值。
17、凡是您不要的,都是我想要的!
18、廢材大用,樣樣是寶!
19、廢舊物資也是寶,回收利用更環保。
20、廢品發覺財富,廢品也可回收。
21、廢品回收,費我之力,讓您品優質生活。
22、廢品回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23、廢品回收,環保給力呦。
24、廢品回收,凈化家園。
25、廢品回收,樂在其中。
26、廢品回收,利國利民。
27、廢品回收,循環利用。
28、廢品回收進行中,你還在等什么,有廢品我們收。
29、廢品回收利人利己,造福城市綠色低碳。
30、廢品離開你的家,我們將會照顧它。
31、廢品沒處放,我來幫您忙。
32、廢品勿丟,高價回收。
33、廢品也是寶,人人要環保。
34、廢物不丟,需要智慧。
35、廢物回收,還你一個清新的環境。
36、廢物利用,創新價值。
37、廢物利用,低碳先行。
38、廢物利用,舉手之勞。
39、給我一份廢品,還您一份美麗。
40、關愛健康,關愛生命,廢品回收,從我做起。
41、化腐朽為神奇,變垃圾為寶貝。
42、回收的不是廢品,而是資源。
43、回收的廢物,再生的資源。
44、回收廢品,利國利民。
45、回收廢品,做環保達人。
46、回收廢物,收獲資源,保護環境,共享生活。
47、回收舊廢品,服務千萬家。
48、回收你的廢品,環保地球家園。
49、匯聚百廢,切莫浪費。
50、家有廢品麻煩多,回收利你又利國。
51、節約是一種習慣,廢品是一種資源。
52、節約資源,變廢為寶。
53、今天的回收,是為了明天的新生。
54、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類是資源。
55、垃圾要分類,資源要利用。
56、流動的當鋪,當你的廢品。
57、沒有廢品,只有放錯位置的寶貝。
58、你把不要的給我,我還你真金白銀。
59、你不需要的`,正是我想要的——廢品回收,快捷互惠。
60、你的廢品我的寶,我們一起搞環保。
61、你的廢品我的寶,一個都不能少!
62、你我變廢為寶,低碳環保最好。
64、讓廢品涅盤重生,給垃圾第二次生命。
65、讓廢品在我們的手中證明自己的價值。
66、讓手工插上想象的翅膀,垃圾也可以成為人類的朋友。
67、人棄我取,讓廢品重生。
68、扔了就是垃圾,回收就是寶貝。
69、扔了就是垃圾,回收就是資源。
70、收您一片垃圾,送您一片潔凈。
71、天生我“材”,我來回收!
72、為生活回收廢品,為城市更添綠色。
73、我吃的是廢品,吐的是鈔票。
74、我的眼里沒有廢品。
75、我們攜手回收,地球還你自由。
76、我們有財富,你們有廢品,我給你們財富,你給我們廢品。
77、物料再生,避免浪費。
78、有償回收,無償環保。
79、只有您想不到的,沒有我不回收的。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七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整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舊金屬、廢舊家用電器及電子產品、廢舊造紙材料、廢舊輕化工材料、廢玻璃、廢電池及報廢運輸工具、報廢機電設備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監督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環保、規劃、城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依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社會建設需要,編制本市再生資源行業發展總體規劃;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根據再生資源行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設置規劃。
第六條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八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單位、個人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年檢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應予配合,并提供日常考核情況。
第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于15日內向原備案的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不得在區、縣(市)級黨政機關、學校、醫院、文物古跡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沿線、機場、軍事重地等地域200米內設立,也不得在一、二級街路兩側和運河、明渠兩岸、水源保護區設立。
本市二環內不得新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原有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舊物名
錄等各種危險品;
(三)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廢舊供電等公用設施和專用器材實施收購許可證制度,定點收購。出售單位必須由產權人持有效證件到指定的有收購許可證的回收站(點)出售。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如實進行登記。發現有出售公用設施以及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在回收、分類和運輸再生資源物品時,不得污染環境、擾民擾校、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回收的廢舊物資應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流動收購經營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統一管理。從事流動回收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民住宅區內大聲叫買叫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并依據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經營者未向公安機關備案或回收禁止收購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經營者未到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備案手續的,由再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焚燒、拆解加工、排放物品,造成環境污染或影響市容環境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未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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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八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和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根據《邯鄲市再生資源管理辦法》(邯鄲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6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木材及其制品、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橡膠、塑料、動物雜質、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法律、法規、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回收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規范運作、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的原則。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應當堅持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治安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對環境效益顯著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給予政策扶持。
縣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和居民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意識,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七條 縣供銷合作社是所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
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回收標準,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搞好集中經營網點的配套服務設施建設,保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有序運行,會同商務、公安、環保、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日常監管。
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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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商務部門負責貫徹國家、省再生資源回收政策,會同發展改革、供銷合作社、規劃、環保、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和廢舊金屬類再生資源回收的備案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占道經營、影響縣城面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的生產指導和監督管理。
財政、稅務、價格、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的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加入再生資源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并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權益。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網點布局,組織協調鄉鎮、村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建設。
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住宅區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場地的,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進行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第十一條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影響社區容貌;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影響社區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社區輻射范圍相適應。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收的再生資源做到日收日清,不得在經營場所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場所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作業;
(三)不得改動、涂抹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外觀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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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變更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位置;
(五)嚴格執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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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九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優化社會治安,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分類、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
第三條 再生資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它特定廢舊物品三類。
(一)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報廢的機器設備、機電設備、廢舊人力車、機動車及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廢柴油、機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城鄉居民和機關、團體、企業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可再生利用的廢棄物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金屬及非金屬品。如廢舊黑金屬和有色金屬、廢塑料、廢紙(包括廢舊報紙、書刊雜志、廢包裝箱、板紙等)、廢棉麻、動物雜骨、毛、廢玻璃、廢橡膠、廢舊輪胎及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金屬和金屬邊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電子產品、廢電池、廢醫療器械、醫療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醫療垃圾。
第四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個人,以及從事管理活動的部門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蒼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全縣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再生資源管理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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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負責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經營檢查、備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經營的登記管理和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發改、財政、稅務、環保、規劃、城建、交通、經貿、商貿、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蒼山縣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全縣再生資源行業(產業)自律性組織。協會要積極配合再生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市場準入、經營資質認證、從業規范、統一標識、服務規范的制定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方面發揮指導作用;同時要反映企業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 經營回收管理
第七條 廢舊物資回收利用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現代化物流回收利用體系。將各回收公司、回收站(點)建設納入本縣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建立規范的回收利用網絡。
第八條 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收購站、點(包括收購站、收購點、收購亭,下同)由縣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及主管部門協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規劃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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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性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企業在取得經營資格后,須到公安部門予以備案。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實行規范管理,網絡經營。全縣各回收站、點的回收物品一律由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總公司統一分撿、加工、調撥、銷售。再生資源總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于2萬平方米;
(五)符合《蒼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要求;
(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財務核算機構;
(八)三分之一的職工持有《再生資源回收職業技能資格證》。
各鄉鎮及社區要設再生資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設一處回收點。站(點)須符合下列條件:
(二)符合社區環境衛生要求;
(三)營業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蒼山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五)從業人員具有《再生資源回收職業技能資格證》。 居民小區應設置收購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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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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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一
一、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公用設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固體廢物。
三、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及其監督管理。
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報廢汽車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回收管理,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作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經費。
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區供銷合作社分別受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未設立供銷合作社的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接受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
市、區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部門統稱市、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管理等工作,并對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規劃、工商行政、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
五、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按照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工商行政、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組織實施。 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應當與本市城鄉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劃相銜接。
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中有關農村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建設,應當納入農村商業網點建設計劃。
七、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中,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中予以注明。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區公安部門備案。
本條例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軍事、市政等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九、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是指具有再生資源集中存儲、分揀、整理或者初加工和交易等多種功能的場所。 設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布局要求,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十、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布局要求,并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
禁止違反前款規定批準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禁止設立的具體地點和區域,由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告。
十一、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設置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設置技術規范設置。
(二)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武漢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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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三
(205月26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令公布,根據4月14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行為,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第三條再生資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舊物品三類:
(三)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廢舊家用電器、廢電池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環保、規劃、建設、交通、稅務、衛生、供銷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
第八條政府提倡和鼓勵企業利用高新技術對不同種類和品質的再生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化。
第九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條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持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劃認定建議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應當在經營范圍注明“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或“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歇業、停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注銷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城市建成區內的國道、省道及高速公路兩側二百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城市居民樓內;。
(五)黨政軍機關和學校附近。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四
根據區長批示,區商務委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結合《北京市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工作要求,按照常務副區長、副區長指示精神,對×區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現狀進行了充分調研,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我區目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企業有50多家。其中:較大型的企業有6家:元盛天鴻公司、星宇公司、安之潔、廣學金、西部強龍、海泰京安。這些企業主要分布在5個街道(社區)的轄區范圍內。×區再生資源主體回收企業和較大型的回收企業的回收量大約占全區回收總量的40%,其余都被各類小型企業和個體戶占有,零散個體回收占有較大比例。
(二)社區回收站點情況。
×區共有141個居民社區。20xx年至20xx年,再生資源主體企業完成了100個社區回收站點的規范建設,主要分布在等街道的部分社區。
近幾年,隨著我區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一些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被拆除或停業。目前,海泰京安科技發展有限承擔著×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
北京海泰京安科技發展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注冊資金200萬元。該公司于20xx年3月與北京景陽天昊投資管理公司、首鋼首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簽訂15年和8年的合作開發協議書,在原首鋼料場共同開發建設再生資源分揀中心。該項目占地總面積250畝,北京景陽天昊投資管理公司占有土地110畝,首鋼首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占有土地140畝。該地塊位于新首鋼高端產業綜合服務區規劃的第7#用地,用地性質為f類多功能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地。按照首鋼的總體規劃,該地塊最早也要在20xx年或以后才能開發建設。(規劃用地性質圖及協議書附后)。
該企業總體項目分二期進行建設,一期項目已投資20xx多萬元完成了2萬平米再生資源規范市場的建設并投入使用,二期項目預計投資2500萬元建設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將于20xx年11月建設完成。
確保落實。根據市商務委總體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堅持因勢利導,在提高既有回收企業資源回收和分揀加工能力的同時,促進其規范發展,理順產業鏈條,推動產業升級。并按照“一刻鐘社區服務圈”的社區規范化建設要求,進一步完善城市社區回收網絡。
建設“以社區回收點為基礎、以分揀中心為載體、以綜合利用處理為目標”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期間,建設1個區級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培育1家再生資源回收示范企業,使我區回收人員規范化管理率、社區規范回收點設置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連鎖化率均達到90%。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會商工作機制,成立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按照《意見》要求,成立由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隊、商務委、發改委、住建委、國土分局、規劃分局、市政市容委、集體經濟辦、衛生局、安監局、環保局、城管大隊、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部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思路,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制度化。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1、規范站點建設。區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我區再。
生資源回收站點規劃布局,制定《×區社區回收站點建設工作方案》,確定工作時序和時間節點,扎實推進社區回收站點建設,確保年內完成32個社區回收站點。
2、培育主體企業。海泰京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承擔著×區再生資源回收相關工作。該企業用地為首鋼規劃建設用地,5年內不會啟動開發建設。該企業分揀中心將會有效承擔近幾年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區商務委將堅持政府引導,企業投入,市場化運作的模式,重點培育和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主體企業規范化建設。
3、強化行業監管。區商務委將聯合相關部門,強化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再生資源行業監管體系。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備案管理,提高回收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和治安管理水平,嚴厲打擊利用廢舊資源制假造假、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加工等行為,清理整頓非法回收站點、加工店和集散市場。目前,我區50多家再生資源回收企業90%都是租用農工商公司的集體土地,且環境臟亂、安全隱患多。針對這一現狀,結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加大綜合整治力度,整合零散經營方式,逐步清理非法回收經營企業,力爭到期末,實現工作目標,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有效改善市容環境秩序,服務于城市建設,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4、具體工作措施。一是培育專業化再生資源回收物流企業,理順物資回收流通通路,支持專業化再生資源運輸綠色車隊建設;二是鼓勵回收企業運用連鎖經營的方式發展直營或加盟回收站點,提高組織化程度,整合回收資源,完善回收網絡,擴大經營規模;三是加強回收隊伍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再生資源回收知識、職業技能和法制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其納入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管理體系;四是引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與再利用企業建立相對穩定的產業鏈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五是促進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信息化建設水平,建設網上預約交售廢品功能平臺,提升運營管理水平。
1、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與規劃等職能部門溝通,共同遴選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將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揀中心等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明確產業發展布局,為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發展提供依據和保障。
2、區域合作,形成聯動。依托周邊區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爭取市級或其它區縣分揀中心的支持,加強區域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同時,結合實際,重點做好我區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及中轉站點建設工作,積極爭取市商務委政策傾斜和項目支持。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是一項關系城市運行管理和居民生活服務、具有一定基礎性和公益性的系統工程。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五
以物資不斷循環利用的經濟發展模式,目前正在成為全球潮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續發展就是,既符合當代人類的需求,又不致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是我們在注意經濟增長的數量,同時要注意追求經濟增長的質量。主要的標志是資源能夠永續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目前我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有6700多家,已登記注冊回收網點23萬個,未登記注冊或臨時的回收網點有近60萬個,回收加工處理廠5300多家,從業人員190萬人。
根據節能減排的要求,為解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整合有限的資源構造再生資源回收、分揀、轉運、加工利用、集中處理為一體的產業化格局。近幾年,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據統計,“十五”期間我國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總量為4億多噸,年平均回收利用量在8000萬噸,年平均增長率為12%以上,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總值超過了6500億元,年平均增長率超過了20%。回收利用再生資源1.82億噸,其中廢鋼鐵8392萬噸,廢有色金屬999.65萬噸,廢紙6021萬噸,廢塑料1488萬噸,其他如廢橡膠、廢棉、廢麻、廢化纖、碎玻璃等1300萬噸。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從才開始起步,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屬于朝陽產業,雖然我國再生資源行業得到迅猛發展,但與我國再生資源產生量和需求量相比,與發達國家對再生資源的利用情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國再生資源發展還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發布的一則消息稱20第三季度以來國際金融危機迅速蔓延到實體經濟制造業的萎縮導致對原材料需求下降國內鋼鐵企業、有色金屬加工企業以及造紙、塑料等企業停產、減產部分企業損失慘重出現破產倒閉現象原材料價格一直呈下跌趨勢。受其影響國內再生資源市場疲軟價格暴跌達50%以上80%的回收網點歇業關門再生資源回收量下降70%以上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再生資源行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同期國務院下發通知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票據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票據,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票據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票據的發售工作。在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可以說這一系列的舉措都將促進我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穩步快速的發展。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六
今年以來,協會嚴格遵照協會宗旨、密切聯系企業、積極搭建服務平臺,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廣大會員企業的支持下,不斷加強自身建設,較好地發揮了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開展無照經營排查工作。
今年上半年,協會開展了為期一個多月的無照經營排查工作,排查采用地毯式推進、逐一查訪、詢問詳情并登記造冊的方法。
共查獲無照無證回收點56個,對經營業主、經營地址、經營品種及范圍全部進行登記,并對其中規模較大或環境污染嚴重的15個無照無證回收點下發了查處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在15日內憑相關材料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若在取得上述證照前仍在違法、違規收購,將移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二、做好行業培訓工作。
協會于3月28日在岳林大酒店召開三屆三次會員大會暨行業培訓會議,市安監局副局長董飛、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基礎中隊中隊長竺稽華、市環保局行政審批科科長周安康、市消防大隊參謀劉智巖分別為會員代表作了《如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環評審批及從業過程中注意事項》、《再生資源回收業消防安全》等內容的精彩講課,市政法委副書記馬雄、供銷社副主任王靜波等領導作了重要講話。
三、做好示范站建設工作。
根據《**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補助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創辦的再生資源示范站經工商、公安、財政、供銷社等部門或再生資源領導小組考核驗收合格的,每家給予5萬元的補助。
從去年下半年到今年我們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共建設了**宏順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等2家示范站。
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今年對全市范圍內的'再生資源回收點共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5次,并將安全生產檢查與日常巡查相結合。
特別是6月下旬,根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區“6.8”爆燃事故的緊急通報》及**市供銷社《關于開展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安全隱患大排查的通知》(**供經[]16號)文件精神,由市供銷社副主任王靜波、李江帶隊,分成二個檢查組,組織辦公室、職能科室、行業協會成員冒著酷暑對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突擊檢查。
檢查中發現個別企業存在滅火器具過期、滅火器配備數量不足、廢品堆放不規范等安全隱患,已責令這些企業立即整改。
檢查中發現問題特別嚴重的是無照回收點,存在無消防水源、無消防器材、無安全意識等非常嚴重的安全隱患,**區“6.8”爆燃事故的回收站就屬于無證經營,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面嚴查無照經營,徹底取締無照經營。
五、做好行業統計工作。
針對整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不景氣,許多回收點處于歇業、停業狀態,回收數量、價格及產值均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協會專門對全市回收行業進行一次行業統計,統計內容包括:全市照、證齊全家數,公司、個人獨資、個體戶分布情況,目前正常經營家數,歇業停業家數,無證經營家數及名冊,廢鋼、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等再生資源品種的年回收量、回收價格、總產值等。
并根據統計數據作出行業經營情況分析,通報會員單位,為會員單位制訂和調整經營決策提供參考。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督、公安、環保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市場檢查,重點查處了非法收購市政公用設施和無照證經營及超范圍經營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今年協會共出動檢查200多人次。
七、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全年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業務合作共30余次,調解會員單位之間糾紛9次,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50余次,修改和把關經濟合同10份。
為完善會員單位企業管理制度,協會還出資定制《**市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營業守則》各200份,一一送到各回收點并上墻。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七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消防安全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示,并定期組織檢修,加強火源、電源管理。
(三)環境保護規定。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嚴格控制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環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六條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應當由生產性再生資源收購企業上門收購、統一處置。
處置企業應當與市政公用企業及其所屬的市政建設、維。
護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
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公安等部門制定《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目錄》,確定本市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處置企業或者接受委托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單位,進行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運輸時,應當持有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包括委托處置合同,并注明物品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
公安部門依法對運載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車輛進行查驗時,有權要求其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有出售禁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再生資源應當根據不同材質及時分揀、整理、打包、運輸、加工和處理,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建立收購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如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
第二十三條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治,接受市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規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對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如實登記流動收購人員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等事項。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應當依托現有收購網點到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登記。
第二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本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建立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社區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站(亭)。
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亭)收購的再生資源應當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
第二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建立收購臺帳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查驗、登記相關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經營范圍規定,進行超范圍回收經營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三)在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物品的;。
(二)處置企業或者委托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單位,未持有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辦理工商設立登記后,未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市政公用企業及其所屬的市政建設、維護單位違法處置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1日蘭政發〔1993〕7號《蘭州市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八
今年以來,協會嚴格遵照協會宗旨、密切聯系企業、積極搭建服務平臺,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廣大會員企業的支持下,不斷加強自身建設,較好地發揮了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開展無照經營排查工作
今年上半年,協會開展了為期一個多月的無照經營排查工作,排查采用地毯式推進、逐一查訪、詢問詳情并登記造冊的方法。
共查獲無照無證回收點56個,對經營業主、經營地址、經營品種及范圍全部進行登記,并對其中規模較大或環境污染嚴重的15個無照無證回收點下發了查處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在15日內憑相關材料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若在取得上述證照前仍在違法、違規收購,將移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二、做好行業培訓工作
協會于3月28日在岳林大酒店召開三屆三次會員大會暨行業培訓會議,市安監局副局長董飛、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基礎中隊中隊長竺稽華、市環保局行政審批科科長周安康、市消防大隊參謀劉智巖分別為會員代表作了《如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環評審批及從業過程中注意事項》、《再生資源回收業消防安全》等內容的精彩講課,市政法委副書記馬雄、供銷社副主任王靜波等領導作了重要講話。
三、做好示范站建設工作
根據《**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補助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創辦的再生資源示范站經工商、公安、財政、供銷社等部門或再生資源領導小組考核驗收合格的,每家給予5萬元的補助。
從去年下半年到今年我們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共建設了**宏順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等2家示范站。
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今年對全市范圍內的再生資源回收點共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5次,并將安全生產檢查與日常巡查相結合。
特別是6月下旬,根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區“6.8”爆燃事故的緊急通報》及**市供銷社《關于開展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安全隱患大排查的通知》(**供經[2016]16號)文件精神,由市供銷社副主任王靜波、李江帶隊,分成二個檢查組,組織辦公室、職能科室、行業協會成員冒著酷暑對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突擊檢查。
檢查中發現個別企業存在滅火器具過期、滅火器配備數量不足、廢品堆放不規范等安全隱患,已責令這些企業立即整改。
檢查中發現問題特別嚴重的是無照回收點,存在無消防水源、無消防器材、無安全意識等非常嚴重的安全隱患,**區“6.8”爆燃事故的回收站就屬于無證經營,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面嚴查無照經營,徹底取締無照經營。
五、做好行業統計工作
針對整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不景氣,許多回收點處于歇業、停業狀態,回收數量、價格及產值均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協會專門對全市回收行業進行一次行業統計,統計內容包括:全市照、證齊全家數,公司、個人獨資、個體戶分布情況,目前正常經營家數,歇業停業家數,無證經營家數及名冊,廢鋼、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等再生資源品種的年回收量、回收價格、總產值等。
并根據統計數據作出行業經營情況分析,通報會員單位,為會員單位制訂和調整經營決策提供參考。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督、公安、環保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市場檢查,重點查處了非法收購市政公用設施和無照證經營及超范圍經營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今年協會共出動檢查200多人次。
七、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全年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業務合作共30余次,調解會員單位之間糾紛9次,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50余次,修改和把關經濟合同10份。
為完善會員單位企業管理制度,協會還出資定制《**市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營業守則》各200份,一一送到各回收點并上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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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據調查統計,會同縣在工商部門辦證許可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經營企業(個體)共79戶(其中鄉鎮38戶),報廢汽車回收站1戶,分布在縣城和各個鄉鎮,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人員絕大部分是鄉鎮農村的剩余勞動力,靠租賃門店回收廢品維持生計,收購品種主要有廢鋼鐵、廢鋁、廢塑、廢紙等國家允許的廢舊收購。
從收購的種類情況來看,年收購收購量為1330噸,其中廢鋼鐵800噸、廢鋁120噸、廢塑110噸、廢紙300噸。
拆解報廢汽車12輛。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指導思想,統籌規劃經營。
2011年12月,懷化市召開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會議后,會同縣按照會議精神,將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納入了議事日程,多次召開會議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進行部署安排:
1、成立了以副縣長蘭利華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黃麗輝為副組長,縣商務局、縣公安局、工商局等13個單位的領導為成員的'再生資源和汽車行業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工作職責。
2、制定了會同縣20xx—20xx年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爭取用三年的時間,通過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法律、標準和政策,建立回收和個人從業資格培訓體系,使城區90%以上的街道和鄉鎮規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或企業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再生資源主要回收率達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備適用、功能齊全的既完整又先進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推動會同縣再生資源行業向規模化、集約化、無害化、連鎖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這一商品化目標進軍。
在筑構健全街道回收網點和鄉鎮回收站的基礎上,會同縣規劃設置11個再生資源分煉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鎮5個,廣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團河各設置1個,占地面積1000—2000平方米。
4、加大宣傳力度,對一些無證經營和違法經營者加強走訪調查,協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城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者在火災隱患、環保、盜竊物等方面的檢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資源的違章回收。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的廢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處理、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報廢汽車等回收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市)再生資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規劃、環保、城管、行政執法、房產、服務業、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堅持守法經營、公平競爭,鼓勵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標準化回收站(點),促進再生資源科學、合理、有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
第七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性管理,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培訓服務,依法制定并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再生資源管理機構報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統計報表。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二十
第九條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保、城管、規劃、服務業等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市和區、縣(市)再生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回收企業和網點布局,組織協調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建設,制定回收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可以設立有外場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站;三環繞城公路以內應當設立室內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居民區內以設置流動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為主。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學校、幼兒園、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機場、軍事重地等區域二百米內,一、二級街路兩側、運河明渠兩岸及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第十三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再生資源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應當向再生資源管理機構備案。
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備案。
再生資源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做好企業的考核、年檢、治安管理、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經營者所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按照規定向再生資源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保障及時清運的設備設施;。
(三)消防、衛生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在回收站(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業務。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外墻圍擋;。
(二)地面硬化,運輸道路暢通;。
(三)再生資源分類儲存,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四)定期進行消毒;。
(五)消防安全、衛生、防噪音設施齊全;。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
(五)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六)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七)淫穢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前款規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經營者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并對收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新舊程度進行登記。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的處理、收集、儲存、運輸等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從事回收活動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取得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標識的專用車輛,應當核定運輸路線和行駛時間,方便其運輸再生資源。運輸再生資源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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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二十二
為全面貫徹落實《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行動方案》,緊扣“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兩型社會建設的“國家命題”,本土網圍繞自身農村電商布局,積極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集中投入城鄉生活垃圾、再生資源回收等有益的項目和領域。
其一,是充分結合本土網的500家農村電商服務中心站網,在每個鄉、鎮、村設立了“回收網點”,并配置自助回收設施、建立回收物流信息系統。落實對城鄉再生資源(如高分子有機廢棄物、再生紙和生產性廢舊金屬,廢鐵、廢銅、廢鋁等)的統籌管理和回收經營,普及農村居民養成良好的垃圾分類習慣,并變廢為寶,創造經濟效益。
其二,本土網與孝感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湖北和天下循環經濟產業園三方合作,將孝南區各村級回收網點的“再生資源”與湖北和天下循環經濟產業園進行業務對接,一是提供收購價格指南,二是將各網點的再生資源廢棄物,集中回收到湖北和天下再生資源集散交易中心(東山頭市場),然后進行分揀和加工,后銷往各生產廠家。值得一提的是,本土網開發的“循環經濟統計與廢棄物交換平臺”,也可以實現信息互動和在線交易,網友們可以在上面發布關于廢鋼鐵、廢有色、廢塑料、廢紙、廢橡膠、報廢汽車、廢電器、廢油、二手設備、加工設備等各類再生資源的供應、求購資訊,直接在平臺上就可以完成購買和電子交易。
其三,是回收體系的完善,通過供銷社系統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自身鄉鎮村各級農村電子商務服務中心的體系結構,構建全面覆蓋市縣區到城鎮鄉的網格化回收體系,在城鄉垃圾就地分類、再生資源回收、循環經濟信息化、綠化市容、美化環境、綠色環保等多個方面,都起到了引領和帶動廣大農村居民美化居住環境、提高資源節約集約水平的良好作用,真正做到了“靚麗鄉村、美化家園”。
在發展戰略思路上,本土網重點創新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建立集生態環保、城鄉發展一體化、節約集約、再生資源回收于一體的“循環經濟”平臺,及時將循環經濟信息及廢棄物交換信息,統計并收錄到本土網電子商務網站平臺,通過設立再生資源統一管理、銷售的電商平臺,實現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和在線銷售。
結合孝南區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再生資源等現實情況,本土網組織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包括區各鄉鎮村級回再生資源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點的布局及要求。可以說,回收、加工、利用三環緊扣。本土網不僅積極參與“美麗孝感清潔城鄉”的建設活動,為真正構建市縣鄉村四級互動出力,更是利用高效、生態環保、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為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繪出了藍圖。
再生資源回收實施方案(專業23篇)篇二十三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縣、區供銷社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統稱主管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商務、環保、市容、財政、房產、國土、稅務、經貿、科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會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七條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持、鼓勵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實現規模化經營。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八條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九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工商、國土等有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網點的設置。
第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工商、公安、質監、市容等相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十一條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應當征求行業協會、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200米范圍內及市區主次干道兩側,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其選址、場所和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范提出意見。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體系以及重要的廢舊物資集散市場、再生資源加工中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取談判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
第十五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是否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
個體工商戶以及經營范圍不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不得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六條政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再生資源管理的電子數據平臺,實現再生資源行業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22時至次日6時不得在居民區內從事收購、裝卸、金屬拆解活動;。
(三)不得占道經營;。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規范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制定規范應當征求行業協會的意見。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特殊行業專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零部件;。
(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修、管理單位需要處理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或者特殊行業單位需要處理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出售給指定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從事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及特殊行業專用器材回收的企業名錄,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從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中公開招標選定。
通過拍賣方式出售再生資源的,拍賣人應當查驗競買人的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登記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與所拍賣的再生資源不符的,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或者特殊行業專用器材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列明運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運載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或者特殊行業專用器材的車輛、船舶進行查驗。
交通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或者特殊行業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應當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其中生產性廢舊金屬只能出售給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資格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生產企業需要以再生資源為生產原料的,應當向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采購,不得向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超出核準經營范圍的經營者采購或者非法自行收購。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收購、處置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再生資源從業人員進行培訓,逐步實現持證上崗。培訓工作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實施。
第三章綜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供銷合作社編制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技術含量高、工藝先進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再生資源利用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
第三十一條建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二條鼓勵企業在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及零部件的包裝物上標注可再生標識。
提倡企業利用自身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應當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
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再生資源利用產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固定場所的經營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流動經營者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登記材料保存少于兩年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現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收購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或者特殊行業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本辦法所稱“特殊行業專用器材”,是指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等行業的專用器材。
第四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換發登記。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