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員工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在規則的約束下,組織才能夠穩定發展。下面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影響評估報告,讓我們一起來了解規章制度的實際效果和成效。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寄遞信息、寄遞物品安全,維護用戶和寄遞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寄遞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山東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寄遞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遞物品詳細信息,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寄遞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寄遞安全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檢查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寄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寄遞安全管理人員,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寄遞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寄遞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絡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并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
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
寄遞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需要沒收、銷毀的,寄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武器、彈藥、毒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的,寄遞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寄遞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寄遞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處理中心、分撥中心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寄遞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第十九條運輸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道路交通運輸技術規范和要求,并采用統一的運輸專用標識。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寄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寄遞企業標識。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寄遞企業應當對處置前款所列事件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機構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與監督寄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二)組織處置或者聯系其他部門共同處置寄遞安全突發事件;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寄遞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寄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安全規范,引導會員企業提高寄遞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寄遞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六)其他影響寄遞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監控設備未二十四小時運轉,或者監控資料保存時間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遞詳情單或者相應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寄遞企業未按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 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快遞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
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并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
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 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征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為便于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二
1、為提供優質快遞服務,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據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業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郵政行業(快遞服務)標準及國家相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1、快遞業務員必須遵循客戶至上的服務原則,進行上門收、派件,對客戶提問有問必答,按公司標準收取運費。
2、服務中心人員認真接聽每個客戶來電,并做好記錄。電話鈴聲響起時,應在第一時間內接聽;有禮貌地問候客戶后,根據客戶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準確無誤的服務,讓客戶感覺到親切、熱忱、彬彬有禮。
3、對上門來訪人員安排專門接待室,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好洽談事務。
第六條、建立客戶回訪制度,業務經理等公司領導人員定期對客戶進行回訪,對客戶滿意度及需求進行調查。
4、當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時,要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
5、在做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并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等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應予以積極配合。
7、對辦公場地、運作場地安排清潔工每天清掃,清除雜物和圾垃,保證快件的衛生和整潔,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暢。
8、車輛進行定期保養,保持車輛清潔,要求司機嚴格遵循交通法規,文明行駛。
本企業提供的服務種類主要有同城。對外營業時間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資費參考標準為:
發生問題件或丟件時,要第一時間與客戶聯系說明情況,并安排人員前往客戶處協商妥善處理,使公司和客戶的損失降到最低。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從快遞服務標準規定。寄件人違規交寄或填單有誤,造成快件延誤、無法送達或無法退還,或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
1、開通總經理信箱,隨時收集員工或客戶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投訴。
2、成立專職服務領導小組負責客戶投訴、315投訴、快遞協會轉接投訴的受理。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三
5、快遞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6、快遞員工作職責還需要包括開拓新市場、發展新的客戶;
7、快遞員還需要有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理的能力;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 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快遞服務
第九條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
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并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
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征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為便于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寄遞信息、寄遞物品安全,維護用戶和寄遞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寄遞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山東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寄遞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遞物品詳細信息,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寄遞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寄遞安全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檢查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寄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寄遞安全管理人員,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寄遞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寄遞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絡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并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
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
寄遞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需要沒收、銷毀的,寄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武器、彈藥、毒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的,寄遞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寄遞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寄遞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處理中心、分撥中心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寄遞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第十九條運輸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道路交通運輸技術規范和要求,并采用統一的運輸專用標識。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寄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寄遞企業標識。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寄遞企業應當對處置前款所列事件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機構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與監督寄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二)組織處置或者聯系其他部門共同處置寄遞安全突發事件;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寄遞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寄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安全規范,引導會員企業提高寄遞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寄遞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六)其他影響寄遞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監控設備未二十四小時運轉,或者監控資料保存時間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遞詳情單或者相應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寄遞企業未按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 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七
為規范快遞服務行為,確保快遞服務質量,提高客戶的滿意程度,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從而創立企業服務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客戶滿意度是公司生存與發展的支柱,向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既是公司自身發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須承擔的責任,更是社會和行業發展的必然,持續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經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條公司奉行“以客戶滿意度為衡量標準,用優質并具特色的服務滿足客戶期望,樹立快遞第一服務品牌”的服務宗旨,把“客戶滿意”作為公司管理活動的終極目標。
第三條在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行業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將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設,為客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滿意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營運及營運管理崗位的全體員工。
第一條公司在充分認識快遞行業特點并兼顧其他行業要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包括了管理人員服務標準、快遞從業人員服務標準和運輸機動車輛規范,為規范化服務提供共同執行的藍本。
第二條經營管理人員服務質量標準應做到:公正廉潔、誠信務實讓快遞人員放心;熱情禮貌、語言規范讓快遞人員舒心;及時高效、傾力而為讓快遞人員稱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讓快遞人員安心;人本關懷、溫馨入微讓快遞人員順心。
第三條快遞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儀態端莊,舉止大方,衣著整潔,發型樸實。
二、按規定著工裝,女性束發。
三、語氣和藹可親,語言文明禮貌。
四、快遞人員應使用規范文明用語:
“您好!我是快遞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請問今天有時間接收嗎?”、“請問什么時候上門方便?”、“請仔細查收你的快件!”、“對快件有疑問請撥打”、“再見!”。
第四條快遞人員在服務過程中不發生以下所列行為:
一、與顧客約定好時間,卻不按時達到,也沒有及時與顧客聯系的。
二、在送(收)上門過程中私自收取顧客加急費。
三、在送(收)過程中私吞顧客贈品。
四、在送件過程中,沒有等顧客檢查完快件就離開的。
五、在送(收)過程中對顧客言語不禮貌的,以及與顧客發生爭執的。
第五條熱情服務,細致周到。
一、主動解決顧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慮。
二、按照顧客要求的時間準時達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遞人員上門時自帶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給顧客增添任何麻煩。
四、因故不能按時到達顧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給顧客打電話或另約時間,以免顧客等待。
第六條誠信服務,童叟無欺。
一、主動了解顧客對服務的需求和期望并盡量予以滿足,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應與顧客溝通,說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引導“服務提供”與“顧客期望”達成一致。
二、主動告知行業關于由顧客支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的規定。
三、選擇最有利于顧客送(收)件的收費方式,告知顧客并征得顧客的同意。
四、按規定或約定收取送(收)費,自覺主動出具發票。
五、在送件過程中,要主動要求顧客清點所收的快件(貨物),對于代收款的客戶,要當面給顧客驗貨,若有贈品要明白的告知顧客,在顧客無疑問的情況下,方可收款離開。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八
第一條公司在充分認識快遞行業特點并兼顧其他行業要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包括了管理人員服務標準、快遞從業人員服務標準和運輸機動車輛規范,為規范化服務提供共同執行的藍本。
第二條經營管理人員服務質量標準應做到:公正廉潔、誠信務實讓快遞人員放心;熱情禮貌、語言規范讓快遞人員舒心;及時高效、傾力而為讓快遞人員稱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讓快遞人員安心;人本關懷、溫馨入微讓快遞人員順心。
第三條快遞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儀態端莊,舉止大方,衣著整潔,發型樸實。
二、按規定著工裝,女性束發。
三、語氣和藹可親,語言文明禮貌。
四、快遞人員應使用規范文明用語:
第四條快遞人員在服務過程中不發生以下所列行為:
一、與顧客約定好時間,卻不按時達到,也沒有及時與顧客聯系的。
二、在送(收)上門過程中私自收取顧客加急費。
三、在送(收)過程中私吞顧客贈品。
四、在送件過程中,沒有等顧客檢查完快件就離開的。
五、在送(收)過程中對顧客言語不禮貌的,以及與顧客發生爭執的。
第五條熱情服務,細致周到。
一、主動解決顧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慮。
二、按照顧客要求的時間準時達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遞人員上門時自帶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給顧客增添任何麻煩。
四、因故不能按時到達顧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給顧客打電話或另約時間,以免顧客等待。
第六條誠信服務,童叟無欺。
一、主動了解顧客對服務的需求和期望并盡量予以滿足,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應與顧客溝通,說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引導“服務提供”與“顧客期望”達成一致。
二、主動告知行業關于由顧客支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的規定。
三、選擇最有利于顧客送(收)件的收費方式,告知顧客并征得顧客的同意。
四、按規定或約定收取送(收)費,自覺主動出具發票。
五、在送件過程中,要主動要求顧客清點所收的快件(貨物),對于代收款的客戶,要當面給顧客驗貨,若有贈品要明白的告知顧客,在顧客無疑問的情況下,方可收款離開。
六、在送代收款顧客的時候,若有顧客在驗貨后因為質量問題拒不付款的情況,不可與顧客發生爭執。
第七條文明服務,禮貌待客。
一、當非主觀原因使服務提供不能滿足顧客訴求時,須如實告知,求得諒解,并友好協商變更服務方案。
二、冷靜對待矛盾或糾紛,耐心。
第八條特色服務、創立品牌。
一、執行預約服務時應嚴守時間并在規定時間內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遞行業的相關知識,在顧客有需求時向其講解。
三、掌握向不同顧客提供差異化服務的技能。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節約公司快遞成本,公司制定了收發快遞管理規定。下面是公司收發快遞管理制度的內容,歡迎參閱。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確保公司快遞、信件的收發工作及時、準確,防止快遞丟失,降低運行風險,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適用于全體員工。
3.1快遞物品: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和個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資料,貨物以及其他貨品等。
3.2公司性快遞件: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遞件:指員工因個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4.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快遞物品的接收分發和寄送審核管理。
4.2各體系/中心/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用進行管控。
4.3全體員工:根據實際工作需求進行快遞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1快遞到達時由人事行政部前臺進行簽收并登記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人事行政部前臺不承擔驗收責任。
5.2快遞到達后必須在接到通知當天完成領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遞,次周一必須領取。
5.3無法確定具體接收人的快遞件,外包裝無破損,由人事行政部前臺直接接收并根據具體內容拍照在群里進行全員通知認領。
5.4快遞接收人須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5.5除特殊情況外,如快遞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簽。
6.1員工根據工作需要,每日將寄送的快遞按照要求正確至行政前臺登記在《快遞發送登記表》中。
6.2各部門發貨人自行清點及打包好物品(發貨人應打包扎實確保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
6.3根據寄送文件的重要性來選擇寄送的快遞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遞,重要和緊急文件寄順豐快遞。
6.4填寫快遞單:用正楷字清晰填寫收件方和寄件方詳細資料(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等)。
6.5每天2次發件,上午10點寄送同城緊急當天件、最晚必須在17點之前將當天所要寄送的快遞和審批好的《快遞發送登記表》對應好一同交于行政前臺。
6.6行政前臺負責留存快遞底單,并核對各部門的數量與《登記表》是否一致,并進行記錄總數。
6.7月底結算快遞費用,行政前臺負責核對總費用清單,將費用分攤至各部門,核對無誤后進行付款流程確認后由財務部進行支付。
7.1公司原則上不負責非公司性快遞件的收發、質量等問題。
7.2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遞單統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為二年),便于對賬和查詢。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十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節約公司快遞成本,公司制定了收發快遞管理規定。下面是的內容,歡迎參閱。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確保公司快遞、信件的收發工作及時、準確,防止快遞丟失,降低運行風險,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適用于全體員工。
3.1快遞物品: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和個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資料,貨物以及其他貨品等。
3.2公司性快遞件: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遞件:指員工因個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4.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快遞物品的接收分發和寄送審核管理。
4.2各體系/中心/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用進行管控。
4.3全體員工:根據實際工作需求進行快遞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1快遞到達時由人事行政部前臺進行簽收并登記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人事行政部前臺不承擔驗收責任。
5.2快遞到達后必須在接到通知當天完成領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遞,次周一必須領取。
5.3無法確定具體接收人的.快遞件,外包裝無破損,由人事行政部前臺直接接收并根據具體內容拍照在群里進行全員通知認領。
5.4快遞接收人須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5.5除特殊情況外,如快遞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簽。
6.1員工根據工作需要,每日將寄送的快遞按照要求正確至行政前臺登記在《快遞發送登記表》中。
6.2各部門發貨人自行清點及打包好物品(發貨人應打包扎實確保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
6.3根據寄送文件的重要性來選擇寄送的快遞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遞,重要和緊急文件寄順豐快遞。
6.4填寫快遞單:用正楷字清晰填寫收件方和寄件方詳細資料(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等)。
6.5每天2次發件,上午10點寄送同城緊急當天件、最晚必須在17點之前將當天所要寄送的快遞和審批好的《快遞發送登記表》對應好一同交于行政前臺。
6.6行政前臺負責留存快遞底單,并核對各部門的數量與《登記表》是否一致,并進行記錄總數。
6.7月底結算快遞費用,行政前臺負責核對總費用清單,將費用分攤至各部門,核對無誤后進行付款流程確認后由財務部進行支付。
7.1公司原則上不負責非公司性快遞件的收發、質量等問題。
7.2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遞單統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為二年),便于對賬和查詢。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十一
第一條客戶滿意度是公司生存與發展的支柱,向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既是公司自身發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須承擔的責任,更是社會和行業發展的必然,持續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經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條公司奉行“以客戶滿意度為衡量標準,用優質并具特色的服務滿足客戶期望,樹立快遞第一服務品牌”的服務宗旨,把“客戶滿意”作為公司管理活動的終極目標。
第三條在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行業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將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設,為客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滿意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營運及營運管理崗位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服務質量規范。
第一條公司在充分認識快遞行業特點并兼顧其他行業要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包括了管理人員服務標準、快遞從業人員服務標準和運輸機動車輛規范,為規范化服務提供共同執行的藍本。
第二條經營管理人員服務質量標準應做到:公正廉潔、誠信務實讓快遞人員放心;熱情禮貌、語言規范讓快遞人員舒心;及時高效、傾力而為讓快遞人員稱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讓快遞人員安心;人本關懷、溫馨入微讓快遞人員順心。
第三條快遞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儀態端莊,舉止大方,衣著整潔,發型樸實。
二、按規定著工裝,女性束發。
三、語氣和藹可親,語言文明禮貌。
四、快遞人員應使用規范文明用語:
第四條快遞人員在服務過程中不發生以下所列行為:
一、與顧客約定好時間,卻不按時達到,也沒有及時與顧客聯系的。
二、在送(收)上門過程中私自收取顧客加急費。
三、在送(收)過程中私吞顧客贈品。
四、在送件過程中,沒有等顧客檢查完快件就離開的。
五、在送(收)過程中對顧客言語不禮貌的`,以及與顧客發生爭執的。
第五條熱情服務,細致周到。
一、主動解決顧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慮。
二、按照顧客要求的時間準時達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遞人員上門時自帶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給顧客增添任何麻煩。
四、因故不能按時到達顧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給顧客打電話或另約時間,以免顧客等待。
第六條誠信服務,童叟無欺。
一、主動了解顧客對服務的需求和期望并盡量予以滿足,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時,應與顧客溝通,說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引導“服務提供”與“顧客期望”達成一致。
二、主動告知行業關于由顧客支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的規定。
三、選擇最有利于顧客送(收)件的收費方式,告知顧客并征得顧客的同意。
四、按規定或約定收取送(收)費,自覺主動出具發票。
五、在送件過程中,要主動要求顧客清點所收的快件(貨物),對于代收款的客戶,要當面給顧客驗貨,若有贈品要明白的告知顧客,在顧客無疑問的情況下,方可收款離開。
六、在送代收款顧客的時候,若有顧客在驗貨后因為質量問題拒不付款的情況,不可與顧客發生爭執。
第七條文明服務,禮貌待客。
一、當非主觀原因使服務提供不能滿足顧客訴求時,須如實告知,求得諒解,并友好協商變更服務方案。
二、冷靜對待矛盾或糾紛,耐心。
第八條特色服務、創立品牌。
一、執行預約服務時應嚴守時間并在規定時間內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遞行業的相關知識,在顧客有需求時向其講解。
三、掌握向不同顧客提供差異化服務的技能。
第九條快遞車輛服務質量標準: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十二
為加強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倉庫庫存物資,使采購物資入庫及領用、產品出入庫規范化,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包括產成品入庫、銷售、外協加工、采購物資入庫、材料領用出庫的相關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資應做到:每日清點、核對,保持帳、卡、物三一致,并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長期不用以及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清理,辦理相關手續。
3.1產成品
3.1.1產成品的入庫
3.1.1.1產品完工并經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后,車間核算員填寫"產成品入庫單",要求把入庫單位、日期、產品圖號、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工時等填寫齊全,經車間主任簽字批準,檢驗部門加蓋"檢驗合格"章后,倉庫管-理-員核對實物、合格證驗收入庫。倉庫保管員必須嚴格把關,對于手續不全或單據填寫不完整,不允許物資入庫。
3. 1. 1. 1. 1產品圖號、產品名稱、規格、工時一律按技術部提供的標準填寫。
3. 1. 1. 1. 2入庫單價一律按財務部提供的產值(不含稅)價格填寫。
3.1.1.2驗收入庫的產品按品種,按社會銷貨需要擺放整齊,做到合理、牢固、整齊、安全不超高。
3.1.2產成品出庫
3.1.2.1 產品銷售發出時,必須經質量檢查部門認定無質量問題后,銷售人員填寫產品出庫單及收發清單,財務部根據出庫單開出門證,收發清單須購貨單位簽字或蓋章后返回倉庫,由倉庫核對后返財務部。
3.1.2.2產品發貨程序:第一步倉庫保管員接到通知后,在倉庫查看產品品種是否齊全,以備發貨;第二步按銷售員開具的出庫單上的產品數量清點清楚發貨;第三步提貨人持產品出庫單到財務部交款或辦理相關手續,由財務部開據出門證;第四步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后方可發貨。
3.1.2.3對于社會零星銷售的要先收款后發貨,若銷售價格低于公司規定最低價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發貨。
3.1.2.4發出貨物退回,由業務人員在貨物退回當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并經質檢部門檢驗簽字,有質量問題的,應根據質檢報告單寫有關處理報告總經理批示后,交財務帳務處理。
3.1.2.5對于售后服務需用的產品必須經總經理簽批后,才能往外發貨,同時經辦人要求對方將舊產品返回,以舊換新,否則不予以發貨。若是先發貨的,售后服務人員要在當月負責追回舊產品,并辦理退庫手續。
3.1.2.6所有發出商品應在當月及時辦理結算,若遇特殊情況,最遲在2月內辦理完結算手續。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續由生產部協助受托加工單位辦理,并負責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庫
3.2.1.1應填領料單并填寫齊全。內容包括:領料單位、時間、材料類別、材料名稱、型號及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用途、領料人、發料人、批準人簽字。
3.2.1.2領料單一式三份, 倉庫、財務、受托加工單位各一份。
3.2.1.3領料人持領料單到財務部開據出門證,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方可發貨。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庫
3.2.2.1 入庫程序同材料入庫程序相同,同時按入庫數量減少委托加工材料數量,
3.2.2.2倉庫辦理入庫時,應核對原出庫數量,完工返回入庫的數量與出庫數量不符時,屬加工報廢或者丟失的應填"委托加工賠償清單"交受托單位簽字確認后,隨同發票和入庫單、受托加工單位所持原出庫時的領料單,返財務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庫價格應為:加工費加材料費,要求分別注明加工費、材料費,加工費按委托加工協議價格辦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當月返回,最長時間不能超過2個月,年終全部收回,若外協未完工而不能收回,應致函對方予以確認。
3.3采購物資
3.3.1采購物資入庫
3.3.1.1倉庫保管員根據采購員填制并經檢驗員蓋章后的外購物資驗收通知單核對實物,根據購貨發票填寫入庫單,要求分清類別,內容完整,準確無誤。
3.3.1.2無采購發票的物資可根據同類物資的賬面價格或市場價格(采購員提供)辦理估價入庫,并在入庫單上注明"暫估入庫",交采購員一份。開回發票后, 先開紅票沖原暫估,注明"沖×年×月×日暫估",再辦理正式入庫。
3.3.2采購物資出庫
3.3.2.1生產物資由領料部門根據生產計劃成套領用,注明用途,認真填寫領料單,經車間主任或生產部長簽字批準后,倉庫保管員方可發料。
3.3.2.2主要材料鋼材的領用。在倉庫不能存放的情況下,需存放生產現場的,由車間代保管,購進后由倉庫保管員協同領用車間核算員共同驗收數量,倉庫保管員辦理入庫,車間核算員按入庫數量同時辦理出庫,月末將未用材料辦理假退料手續,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領用明細"報表。倉庫每月對車間未用材料退庫進行核對,無誤后開據下月1日領料單,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3.3.2.3對外銷售的材料由倉庫保管員根據業務員填寫的收發清單,按賬面價格填寫領料單。用于售后服務的材料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發貨。
4考核辦法
4.1倉庫人員沒按要求驗收入庫的,每次考核10元。
4.2產品及材料出庫手續不齊全,當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沒有開出門證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門衛50元。
4.4售后服務發出的產品,舊產品當月未返回的每一筆業務考核當事人10元,第2個月仍未追回的考核產品原值。
4.5發出商品辦理結算不及時,超過1個月的每一筆業務考核當事人10元,超過2個月的停發工資。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時,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4.7產品出廠檢查出現失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上級郵政管理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快件(郵件)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
第八條 快遞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十條 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在經營許可范圍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本辦法所指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是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業務范圍核定到攬收、分揀、投遞環節,運輸環節由郵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地域范圍核定到市、地、州、盟。
第十二條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得將快遞業務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給其他無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委托給個人經營。
第十三條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地域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并、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并、分立后的企業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商業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以商業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網絡、運輸和中轉等支撐服務。特許人應向社會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特許經營活動信息,公布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被特許人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特許人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上述企業的快遞經營活動發生暫停的,特許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登記尚未投遞的快件(郵件),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快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確保公司快遞、信件的收發工作及時、準確,防止快遞丟失,降低運行風險,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體員工。
3、定義
3.1快遞物品: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和個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資料,貨物以及其他貨品等。
3.2公司性快遞件:指公司及員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遞件:指員工因個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遞物品。
4、職責與權責
4.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快遞物品的接收分發和寄送審核管理。
4.2各體系/中心/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用進行管控。
4.3全體員工:根據實際工作需求進行快遞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快遞件接收執行說明
5.1快遞到達時由人事行政部前臺進行簽收并登記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人事行政部前臺不承擔驗收責任。
5.2快遞到達后必須在接到通知當天完成領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遞,次周一必須領取。
5.3無法確定具體接收人的快遞件,外包裝無破損,由人事行政部前臺直接接收并根據具體內容拍照在群里進行全員通知認領。
5.4快遞接收人須在《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5.5除特殊情況外,如快遞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簽。
6、快遞件寄送執行說明
6.1員工根據工作需要,每日將寄送的快遞按照要求正確至行政前臺登記在《快遞發送登記表》中。
6.2各部門發貨人自行清點及打包好物品(發貨人應打包扎實確保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