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反映學習和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的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在工作中總結的心得體會,其中包含了一些職場技巧和個人成長的經驗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一
我國現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4章、7節、143條、367段、16524字等有機整體組成。本憲法在1982年憲法基礎上第四次修正。該憲法的血液里流淌著1954年憲法的血脈。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共同綱領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均是特定歷史時期的階段性產物。我們來看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前前后后。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報》的元旦社論,提出把“召集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通過國家建設計劃”列為三大計劃之一。1953年12月24日下午4時,一趟專列從北京啟程,前往杭州。在火車上,毛澤東主席對隨行人員說:“治國,須有一部大法。我們這次去杭州,就是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這件立國安邦的大事。”抵杭后,每天下午3時,毛澤東來到北山街84號大院30號平房里辦公,憲法起草小組其他成員在東側的主樓辦公,往往一干一個通宵。毛澤東牽頭起草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草案初稿(史稱“西湖稿”)。1954年1月15日,毛澤東為了在政治局討論憲法,讓各政治局參考以下文件來作必要修正,文件有: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1946年法國憲法等。1954年3月23日,毛澤東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會后,全國政協和各省區市黨政機關、軍隊領導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的地方組織共8000多人參與了討論,歷時兩個多月,提出各種修改意見5900多條。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0次會議,提出了“搞憲法是搞科學”這一著名論斷。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被莊嚴全票通過,因其在1954年頒布,史稱“五四憲法”。
今天的現行憲法是在1982年憲法基礎上做的第四次修正,把憲法修正放在網上全民參與征集民意,也是歷史上的第一次。
縱觀這兩部憲法,為什么說現行憲法流淌五四憲法基因,從總結經驗,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國際影響三方面來論證。
第一,從總結經驗的角度看。五四憲法總結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經驗,總結了新中國的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也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于憲法的經驗,有民國元年、北洋軍閥政府和蔣介石政府的偽憲法。從歷史軌跡回望五四憲法,當時第一個五年計劃剛起步,三大改造正在進行,依然處在新民主主義社會,社會主義革命在開展。五四憲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指導了以后的社會主義建設。原本計劃的農業合作社提前完成,原本計劃三個五年計劃完成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在1956年底就超額完成。五四憲法這積極的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其生命力嶄露頭角。
現行憲法的修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改革開放的新發展理念深化,民族統一戰線的加強,民族關系的和諧,人與自然生態的友好,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擔當等。這些內容的修正就是對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從政治、經濟、文化、生態,國際等方面總結出的經驗。反過來,憲法修正指導了以后的中國發展,脫貧攻堅勝利完成,為世界脫貧提供中國智慧;碳中和的約定彰顯中國擔當;人類命運共同體、一帶一路的倡導等,無數案例證明,憲法修正讓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受益,體現我們社會主義的博大胸襟。
第二,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看。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兩部憲法的民主都是人民民主,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原則貫穿兩部憲法之中。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原則。五四憲法制定時國家就有社會主義。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是當時的目標。
一時辦不到的事情,必須允許逐步去辦,這就是靈活性。比如,五四憲法時三大改造尚未完成,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奴隸制度、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在歷史上都曾起過積極作用,都比原始公社制度要進步。對待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現行憲法把日益凸顯的問題有步驟寫進憲法。所有這些,都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五四憲法制定時,毛主席強調“現在我們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壺,能種糧食,還能磨成面粉,還能造紙。但是,一輛汽車、一架飛機、一輛坦克、一輛拖拉機都不能造——一百年也不要驕傲。永遠也不要翹尾巴。”就今天而言,仰望太空,天宮一號每天繞地球25圈,宇航員每天看日出9次,一住就是半年;俯視大地,蛟龍號勘測地下1萬米;環視四周,中國智造,中國奇跡瞬間綻放。不言而喻,憲法的靈活性就是這樣與時俱進的,根基現實制定憲法,根據憲法來指導生產的發展。
第三,從國際影響的角度看。五四憲法的頒布,在社會主義陣營中,中國人高興,其他社會主義伙伴也高興。資本主義國家以艾森豪威爾為代表的總統不高興,他們說這是一部很壞的法律,很壞的路子,什么社會主義、人民民主都是錯誤。他們最喜歡我們搞個社會主義,搞的天下大亂,他們就高興了。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被壓迫民族的指明了正確的道路,對這些國家和人民是有幫助的。
東歐劇變、蘇聯解體,國際形勢依然嚴峻。現行憲法立足于本國實際,團結全國人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斗!現行憲法就是為這個目標而修正的。中國綜合國力的上升,國際地位的提高,但依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是一個很大的可以做生意的地方,當然,我們也可以走出家門,盡己所能,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生產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我們的現行憲法會與時俱進,做必要的有益的修正。這樣可以更好地保我們山河錦繡,護我們人民安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二
20__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前段時間,市委組織部舉辦深州發展講壇第三期,邀請省委黨校楊福忠教授進行了領導干部學習貫徹《憲法》專題輔導講座。為加深基層黨員干部對《憲法》的學習理解和實踐運用能力,按照市委統一安排,今天,我們組織部部機關共同學習《憲法》的有關知識,作為黨的組工干部,我們注重深刻理解憲法修改的重大意義,自覺學習憲法、尊崇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積極弘揚憲法精神。
一、修改憲法,為民族復興提供強力憲法保障。
憲法修正案,具有強大功能作用,其重大意義在于:充分體現人民意志,鞏固共同思想基礎。憲法修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大實踐,是對接新時代、開啟新征程的必然要求。適時準確把握時代發展脈搏,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切實體現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充分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任務,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必將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
憲法修正案,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體現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對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在新時代發揮“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根本性作用,對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而奮斗,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整個修改憲法過程,始終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充分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嚴格遵循憲法修改的法定程序,是一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生動實踐,也是一次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大創新,充分體現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要求,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定信念。黨領導人民制定、執行憲法,捍衛憲法尊嚴,憲法也為堅持黨的領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憲法修正案,法定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總綱第一條,必將進一步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各方面,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始終沿著正確軌道向前推進。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了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促進全面依法治國邁出堅實步伐。從我國法治的發展進程來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貫穿始終的一條指導方針,能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色和優勢更好發揮出來,讓憲法為實現中國夢保駕護航。
三、學習憲法,弘揚憲法,遵守憲法,尊崇憲法。
習總書記強調,“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修改憲法,正是為了更好實施憲法,更好發揮國家根本法作用。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要更好地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踐活動中的偉力作用,需要我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行動起來,自覺學習憲法、遵守憲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在全社會弘揚憲法精神。要把實施憲法擺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以憲法修改為契機,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群眾真誠的信仰。憲法只有深入人心,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因而,必須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營造良好氛圍。習近平主席就職時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對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是的激勵和教育,必將極大增強廣大國家工作人員發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極大鼓舞社會公眾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培育憲法信仰。我們軍休黨員,首先要帶頭學習憲法、尊崇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學習,對憲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做學法守法尊法護法的模范。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只有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才能推動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以這次憲法修改為契機,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https:///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黨全社會大力弘揚憲法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必將凝聚起奮進新時代、筑夢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三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通過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憲法有關條文,不熟悉有關條文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憲法,并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因此,掌握憲法基綠色作文網本知識,學好各項法律條文,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憲法與我們息息相[]關,一刻也不能離開,我們要重點地去學,下功夫去理解和記憶,以便在工作能夠熟練地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四
憲法對于我這個小學生而言,好像離得比較遠,我對它的認識也遠遠不夠。回到家我認真地上網查了一下相關資料,這個時候我對憲法才有了一個基本認識——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我慢慢了解和認識到了憲法的重要性,讓我對憲法產生了深深地敬畏。
為什么要學憲法、講憲法?
我想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社會就會變得一片混亂,沒有秩序可言;同樣,沒有法律的約束,我們每個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又從哪兒去得到保障呢?憲法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保護傘,我們要學憲法、講憲法。中國有句古話說得好——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有法可依,我們的一切才有了保障,每個人才能安居樂業,國家才能繁榮昌盛。
學習憲法,應該就是培養我們的一種“規則”意識。我們只有通過認真學習憲法,才會知道憲法在我們國家生活、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哪些行為是憲法提倡和鼓勵的,哪些行為是憲法所禁止的,從而增強憲法觀念。我們要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自覺用憲法的標準去規范自己的行為,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養成遵守和維護憲法的良好習慣。
學憲法、講憲法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想不但自己要做好,同時也要學會向周圍的人們宣傳憲法,同違反憲法的行為作斗爭,時時、處處用實際行動捍衛憲法的尊嚴。
社會生活中大家不要以身試法,不要總抱著僥幸心理去鉆法律的空子,更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敬畏法律,做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要做到知法律于心,守法律于行。
憲法看似離我們很遠,其實就在我們身邊,我們就生活在憲法中。我們是這個國()家的一份子,就要主動學憲法、講憲法,用行動來捍衛憲法的權威,堅定法治自信,共建和諧家園!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五
11月30日至12月6日是第三個全國“憲法宣傳周”,12月4日是第七個國家憲法日。連日來,全國各地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揚憲法精神”主題活動,在全社會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前不久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明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指導地位。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全黨全國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義、明確工作要求,切實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
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從召開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到修改完善憲法;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到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從設立國家憲法日,到開展憲法宣傳周活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為保證憲法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要在全黨全社會深入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憲法意識。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更加堅定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必須更加堅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指導地位,把憲法精神內植于心、外踐于行,做憲法的忠實崇尚者、嚴格遵守者、自覺運用者、堅定捍衛者,我們就一定能不斷開創全面依法治國新局面,奪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六
每年的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為了更好的利用和開展"12。4"以憲法這為核心的宣傳教育活動,掀起新的校園學法高潮,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推進法治學校建設的進程。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今年《"12。4"國家憲法日宣傳活動方案》,進一步推動學校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_按照"六五"普法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開展好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體師生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為促進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氛圍。
二、活動主題:
20__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宣傳活動的主題為:"弘揚憲法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三、活動內容:
1、利用校園網、校內宣傳屏幕、宣傳欄等媒體進行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氛圍。11月15日―12月15日,懸掛"弘揚憲法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等法制宣傳橫幅標語,營造法制宣傳的氛圍。
2、各班組織學生開展"法在身邊"的主題班會。
3、利用期中總結邀請同中法制副校長對學生進行法制講座。
4、利用教職工政治學習的時間,組織全體教職工深入學習《憲法》、《新安全生產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合同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提高依法治校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水平。
5、利用升旗時間,開展"12。4"國家憲法日升旗儀式活動。12月1日周一完成。
6、12月4日大課間組織開展"124"國家憲法日學生課間宣誓活動。
在"124"國家憲法日活動結束后,學校將國家憲法日活動情況和20__年"124"國家憲法日活動情況統計表及時上報德育處。因此,請各班對照本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落實有關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附宣誓詞:
我們是新時代的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我們肩負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使命。
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面對莊嚴的國旗宣誓:
我決心忠于憲法和法律,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觀念,依法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堅守社會正義,維護法律尊嚴,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做一名學法、用法、守法、護法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宣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七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在國家憲法日深入開展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活動的通知》精神,在全縣教育系統開展好國家憲法日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如下活動方案:
一、活動主題。
全國教育系統憲法學習日的主題是: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二、指導思想。
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干部師生尊重憲法、維護憲法的法治認識,推進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重視和加強憲法教育。按照《決定》提出的“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教室進頭腦”的要求,創新憲法教育的內容方法,探索建立憲法教育的長效機制,增強憲法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為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學校營造優良的法治環境。
三、時間安排。
在國家憲法日當天,以弘揚憲法精神為宗旨,以宣講憲法基本原則和基本知識為重點,全面開展憲法學習教育活動。
四、活動安排。
在小學中學組織開展“六個一”活動:
(二)舉行一次特別升國旗儀式,了解憲法關于國旗的規定;
(五)由校長或者邀請法律學者為教職工和學生講授一次憲法教育課。
(六)在干部教師學生中開展一次憲法知識測試活動。
五、活動要求。
(一)提高認識、全員參與。各單位要切實增強開展憲法教育的責任認識與使命認識,將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作為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制定活動方案,明確活動的具體內容和安排。要做到領導教師學生的全員參與。
(二)整合資源、形成合力。要主動邀請法律學者、專業法律工作者、法制副校長為小學中學講授憲法知識,并發揮父母委員會作用,協助學校開展學習宣傳教育活動。
(三)領導帶頭、做好表率。學校領導要主動參加憲法學習,_頭談感想、談認識,有條件的學校要為師生講一堂憲法課。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校要制作憲法教育的展板、宣傳資料,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不遺余力的宣傳國家憲法日活動,突出亮點、突出教育特色。
(五)認真總結,及時反饋。各單位于12月5日前將本次系列宣傳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六個一活動圖片、媒體報道等)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和考試情況(領導試卷、成績單、參考情況表、考試現場照片)報政策法規科,紙質、電子版同時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節錄有關條款)。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竟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依據。它不僅對公民權力進行了確認和保障,同時對國家權力的設置和行使進行了規范,它是保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的根本規范。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相互作用的。
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
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
再者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力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力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權力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力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協調與平衡是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
如果權力過于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
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白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久治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
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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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
對憲法作出適當修改,是時代必然、實踐必要、法治必需。習近平總書記引用這樣一名典故“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只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才能建成法治中國。憲法修正案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智慧,為民族復興和國家長治久安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回望歷史長河,憲法始終與國家前途、民族命運、人民幸福息息相關。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從嘗試君主立憲制、議會制等多種憲制形式,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從北洋軍閥政府的幾個憲法和憲法草案,到國民黨搞的“中華民國憲法”……歷史早已證明,中國照抄照搬外國憲法的道路走不通。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己任,在領導人民接續奮斗的道路上,為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制定人民自己的新憲法,進行了不懈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從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憲法”——1954年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國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歷史變革。1982年頒布施行的現行憲法,科學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經驗,指明了國家根本道路和發展方向。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
回顧我國憲法制度發展歷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斗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伴隨新中國建設、改革,我國憲法有著自身的發展邏輯,呈現出一個規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
我個人以為:偉大時代,偉大憲法,偉大未來。要從“五個一”來理解這次修憲的重大意義:一個統領,一個思想、一條主線、一個宣言、一張藍圖。
一個統領:要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
一個思想: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有利于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有利于確保黨和國家的事業興旺發達、長治久安。
一條主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新時代的發展主線,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適應時代進步潮流和國家現代化總進程,既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又構建新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
一個宣言:黨中央的修憲決策宣示了憲法精神、憲法自信,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根本保障。
一張藍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開辟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境界,為我們繪出了美好藍圖,是解決所有實踐性問題的“航標燈”,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施工圖”。
作為一名檢察干警,我們更應該大力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自覺恪守憲法原則、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使命、捍衛憲法尊嚴,讓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真正在檢察工作中落地生根、開花結果。做到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職盡責,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既要堅守公正正義,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更要讓人民在法治中“沐浴陽光”,讓法律變得“溫暖浸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一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條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第八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砘,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十八條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八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二
20xx年3月11日,第x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前段時間,市委組織部舉辦深州發展講壇第三期,邀請省委黨校楊福忠教授進行了領導干部學習貫徹《憲法》專題輔導講座。為加深基層黨員干部對《憲法》的學習理解和實踐運用能力,按照市委統一安排,今天,我們組織部部機關共同學習《憲法》的有關知識,作為黨的組工干部,我們注重深刻理解憲法修改的重大意義,自覺學習憲法、尊崇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積極弘揚憲法精神。
一、修改憲法,為民族復興提供強力憲法保障。
憲法修正案,具有強大功能作用,其重大意義在于:充分體現人民意志,鞏固共同思想基礎。憲法修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大實踐,是對接新時代、開啟新征程的必然要求。適時準確把握時代發展脈搏,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切實體現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充分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任務,把黨的xx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必將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
憲法修正案,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體現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對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在新時代發揮“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根本性作用,對全面貫徹黨的xx大精神、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而奮斗,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整個修改憲法過程,始終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充分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嚴格遵循憲法修改的法定程序,是一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生動實踐,也是一次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大創新,充分體現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要求,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定信念。黨領導人民制定、執行憲法,捍衛憲法尊嚴,憲法也為堅持黨的領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憲法修正案,法定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總綱第一條,必將進一步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各方面,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始終沿著正確軌道向前推進。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了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促進全面依法治國邁出堅實步伐。從我國法治的發展進程來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貫穿始終的一條指導方針,能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色和優勢更好發揮出來,讓憲法為實現中國夢保駕護航。
三、學習憲法,弘揚憲法,遵守憲法,尊崇憲法。
習總書記強調,“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修改憲法,正是為了更好實施憲法,更好發揮國家根本法作用。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要更好地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踐活動中的偉力作用,需要我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行動起來,自覺學習憲法、遵守憲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在全社會弘揚憲法精神。要把實施憲法擺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以憲法修改為契機,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群眾真誠的信仰。憲法只有深入人心,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因而,必須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營造良好氛圍。習近平主席就職時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對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是的激勵和教育,必將極大增強廣大國家工作人員發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極大鼓舞社會公眾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培育憲法信仰。我們軍休黨員,首先要帶頭學習憲法、尊崇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學習,對憲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做學法守法尊法護法的模范。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只有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才能推動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以這次憲法修改為契機,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黨全社會大力弘揚憲法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必將凝聚起奮進新時代、筑夢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節錄有關條款)。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竟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四
第三十四條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第三十六條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第三十七條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
第三十九條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這一款相應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條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八條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五十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第五十一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五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文檔為doc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六
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來,我國的公路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止底,全國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這些已經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護好和利用好,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長期困擾公路發展的瓶頸。《公路法》制定是為了強加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條內容,自1月1日起施行。
我們作為路政執法部門必須要掌握的內容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2、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四、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學習《公路法》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路安全、暢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七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民法典,經過幾十年的沉淀和孕育,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隨著人民大會堂熱烈的掌聲,民法典的頒布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為社會生活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這是中華優秀文化的延續、是歷史時代的召喚,也是人民至上的體現。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國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來,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編纂者挑燈夜戰翻閱歷史的資料,用腳印走遍中國山川大地,記錄中國人從出生到終老的點點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國“社會生活發展百科全書”,跌宕起伏的發展歷程映照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光輝之路,也伴隨著篳路藍縷奮斗的艱辛。用人民法典之絕唱,奏響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載之,賡續中華優秀文化、傳承紅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氣定山河,“公平之音”響徹神州。
索中前進,在為人民服務中踐行“實踐,理論,實踐”,以人民的名義在實踐轉換中不斷完善法規體系,站在人民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為了人民群眾利益而解決問題,構建公平正義的生產生活環境,讓“人民至上”的春風化雨遍及大地潤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細”——奏響時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國的建設者們,在磨難中奮進,從奮斗中崛起,他們勇做時代的“弄潮兒”,與時俱進把中國精神的內涵詮釋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準則引領愛國主義新風尚。“細微之處見真知”,民法典1__條款,__余字,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次深刻闡釋,小到生活中的“雞毛蒜皮”,大到產權物權歸屬,人民的生活與之息息相關。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實苦干把為了群眾的好事辦好。在日新月異的競爭中,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和革新中,我們不斷前進,在一點一滴中積累斗爭經驗,在一言一行中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讓“人民法典”在時代的浪潮中乘風破浪,讓“公平之音”響徹云霄,讓中華民族復興偉業乘勢而上。
新時代“民法典”必將開啟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紀元,“人民法典”氣定山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不受損害,讓每一個生活在這個國家的中國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響徹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國精神必將激勵新時代的中國人繼續團結奮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八
一、民法典的編纂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編纂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推進編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審議民法典相關草案,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兩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經過反復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該法典在本次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心聲和愿望。
二、民法典將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
三、民法典頒布與實施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息息相關。
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設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
四、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要把學習和掌握民法典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學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1260條。這1260個條文涵蓋了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參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響還體現在對其他民事單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十九
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通過這次學習讓我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作為教師,不僅僅是對于所學知識的傳授,更要知法、學法、守法,還要學習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護法律的威嚴。近期對于教師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了我的認識,更加詳盡的理解了教師的責任與義務。
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我們就應該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因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義在于通過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去優化和推動社會的發展。而擁有這種強烈的責任感是我們的責任,更是我們的義務。如果一個教師不能夠時刻認識到這一點,那么他的工作狀態就是一種淺層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會缺乏激情,當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體驗。只有具備了良好的責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一個教師有了高度的責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個性魅力。讓我們做一個責任感的教師,用自己對教師和教育的理解,明確自己的責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盡心、盡力、盡責。
教師的勞動是平凡的,但其中卻又孕育著偉大。印度大詩人泰戈爾說過:“花的事業是甜蜜的,果的事業是珍貴的,讓我干葉的事業吧,因為葉總是謙遜地垂著她的綠陰的。”當教師就要培養這種從平凡中見偉大的綠葉精神。在教師的崗位上,沒有令人羨慕的地位和權力,沒有顯赫一時的聲名和財富,也沒有悠閑自在的舒適和安逸。教師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絕不意味著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偉大的品格和精神,人們對從事特殊職業的人,總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師是從事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教師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顯然要比從事其他職業的人要高得多。這一點在《教師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的確,教師是普通人。教師也要吃飯,也要住房,也要贍養老人和扶養子女;教師也有追求生活的權利,也有博取名譽、地位的權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權利。但教師與從事其他職業的人不同的是,他還需要有不畏清貧的品質、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為名利誘惑的人格,更要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這就是教師的“平凡”。
教師,顧名思義是知識的傳授者。要想真正地啟迪學生的心靈,就必須要有豐厚的學養作為基礎。教師是學生學習的引路人,你對于學科的鐘愛,你面對書本時陶醉的眼神,你對學科知識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駕馭,你身上所散發的自信,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是他們看到科學文化知識對人精神的滋養,對人境界的提升,從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積極主動的學習中。作為教師,要盡可能全面深入地學習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同時還應該閱讀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論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規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彎路,快速成長。
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教師除了知識的傳授外,還要為學生樹立良好的學習榜樣。教師在孩子們的心目中是偉大的,他們對教師的言行舉止,觀察最細,感受最強,而且不加選擇地模仿教師的言行。教師成為了學生模仿的對象,教師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響著孩子們。因此,教師時時處處都要嚴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孩子樹立正確榜樣,在積極的師生的互動中促進學生行為習慣的養成。為了不給孩子們樹立不正確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細節、注重無處不在的“小眼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二十
“從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這組數據,可見民法典之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決定,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新中國成立70年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被譽為中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60條。律師從頭到尾都要熟讀、記憶、掌握每個知識點。需要無數個日日夜夜學習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寶典!
這部法典,關系每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溫柔,守護陪伴著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臺之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再保留。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上,要不忘學習《民法典》。讓《民法典》的為民思想和情懷,更加激勵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讓即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成為《民法典》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心得體會(匯總21篇)篇二十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注冊、任職、培訓、職業保障以及提供船員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員注冊和任職資格。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第五條申請船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申請船員注冊,可以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注冊,發給船員服務簿,但是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未滿5年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船員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
(四)本人申請注銷注冊的。
第九條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
(四)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十條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中國籍船舶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確需外國籍船員擔任高級船員的,應當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擬擔任上一級船員職務船員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簽發相應的批準文書。
第十四條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享有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定規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條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就業許可,并持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籍船舶上任職的外國籍船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第三章船員職責。
第二十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四)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第二十一條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訂船舶應急計劃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七)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九)棄船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二十三條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航;。
(四)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六)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
船舶在海上航行時,船長為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在船舶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船員職業保障。
第二十五條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在駛往或者駛經戰區、疫區或者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員,辦理專門的人身、健康保險,并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船舶上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并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船員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條例規定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條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船員職業的風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并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第三十條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疲勞值班。
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員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員不具備履行船上崗位職責能力的;。
(三)船舶滅失的;。
(四)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的;。
(五)由于破產、變賣船舶、改變船舶登記或者其他原因,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繼續履行對船員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
第三十二條船員可以從下列地點中選擇遣返地點:
(一)船員接受招用的地點或者上船任職的地點;。
(二)船員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記國;。
(三)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約定的地點。
第三十三條船員的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遣返費用包括船員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醫療費用和30公斤行李的運輸費用。
第三十四條船員的遣返權利受到侵害的,船員當時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境外領事機構,應當向船員提供援助;必要時,可以直接安排船員遣返。民政部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境外領事機構為船員遣返所墊付的費用,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返還。
第五章船員培訓和船員服務。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完成相應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
在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
第三十六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船員培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與船員培訓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安全防護制度;。
(四)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第三十七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船員培訓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船員培訓,確保船員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相應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并將上述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員用人單位直接招用船員的,應當遵守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注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船員必須攜帶的證件的有效性,檢查船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以及取得從事船員培訓業務許可、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應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并進行相應的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船員適任證書。
第四十九條船舶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離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業。
第五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管理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船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件,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
(五)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的。
第五十九條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的;。
(二)中國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擔任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
(四)不履行遣返義務的;。
(五)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治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船員服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申請參加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用。
第七十條引航員的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一條軍用船舶船員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漁業船員的管理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除本條例對船員用人單位及船員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有特別規定外,船員用人單位及船員應當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船員專業技術職稱的取得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