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擇食品時,我們應該注重營養平衡,避免過多攝入高熱量、高糖分或高鹽分的食品。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食品總結的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一
1、服從領導分配,接受任務不打折扣,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
2、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按時供應學生、教職工飯菜。
3、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一律著工作服,不得在工作期間吸煙,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商店。切實做好防火、防電、防爆、防毒工作。
4、努力提高炒菜技術,盡量做到一周內葷菜不重復。要控制燒菜數量,不供應隔頓菜。每周及時預告好菜譜。
5、認真執行用餐規則,關心集體,堅特原則,做到商店用碗、盤一律不外借。
6、做好學生開水供應工作,保證保暖桶的清潔,學期結束,保管好保暖桶及底架。
7、努力搞好商店衛生以及商店前的環境衛生,做到一天一小掃,一月一大掃。必須遵守衛生公約,切實做好碗筷等炊具的清毒工作,每天必須用開水將碗盤桶浸泡一次。
8、節約用水、用電、用煤、用柴,保管好商店現有財產,如有損失,應查找原因,追究責任。
9、不得轉讓任何商店物品,工作時間不干私活,一經發現每次扣50元;
10、同志之間要相互團結,工作不斤斤計較,做到既明確分工,又相互協作。
11、不斷改善服務態度,虛心聽取就餐人員意見,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改進商店工作。
12、商店工作人員要嚴守學校各項規章,注重自身形象,不得做有損于學校的言行,不得參與社會歪風邪氣,對有損學校形象,參與社會歪風邪氣的,一經發現,情節稍輕的,學校將予以批評教育,并在期末獎勵中扣除50—200元的獎金,情節嚴重的將予以全扣期末獎直至予以辭遲。
13、健全商店人員年度、學期考核制度,做到有獎罰。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臺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
第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七)制作涼菜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制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并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于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并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并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四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瀆職、玩忽職守、舞弊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xx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三
一、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有效培訓合格證。
二、商店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五、商店從業人員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
(一)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二)操作前應洗凈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洗手并消毒:
1.處理食物前;。
2.使用衛生間后;。
3.接觸生食物后;。
4.接觸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涕后;。
6.處理動物或廢棄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面部、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四)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五)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七、從業人員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每名從業人員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從業人員上衛生間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八、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從業人員應按照培訓計劃和要求參加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九、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管理檔案。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四
1、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須在潔凈區內劃定專門區域進行處理,其清洗消毒設施必須做到專用,嚴禁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內洗滌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須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或消毒劑。
3、餐飲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處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紅外線消毒等),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進行處理,消毒時應嚴格控制其溫度、壓力和時間。
b:采用化學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劑等化學藥品 消毒)的,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的程序進行處理,嚴格掌握消毒藥液配制的濃度、浸泡的方法和時間。
4、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應做到表面光潔、無油漬、無異味、無藥液殘留,符合衛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
6、餐飲用具保潔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飲具在未使用前,必須將其存放于封閉的專用保潔柜內,嚴防灰塵、不潔物、鼠、蠅等污染。餐飲具保潔柜內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五
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
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
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
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責任人:年月日。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六
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特制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建設與環境要求
一、學校建立主管校長責任制。并配備一名副校長主抓食品衛生管理。
二、學校食堂實行承包制,食品安全衛生工作是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三、食堂設施設備布局要合理,應有相對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間、食品出售間及用餐場所。
四、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墻裙。
3、地面應用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有一定的坡度易清洗與排水。
4、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防蠅、防鼠設備,有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備。
5、禁止供應葷素涼菜。
五、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無經消毒的餐具不準使用。
六、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二、食品采購
一、嚴把食品采購關。采購員必須到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按規定索取證件。禁止以下食品: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洗、混有異物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有害食品,未經獸醫部門檢驗,不合格的肉類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小包裝食品等。
二、食品存放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食品存放處禁止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食品在烹制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小時,超過2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條件下存放。
四、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出售。
三、對從業人員的要求
一、食堂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必須有健康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能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等不得從事本工作。
二、對從業人員的具體要求:
1、工作前,便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的水洗手。接觸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2、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將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準在食品加工場所吸煙。
四、管理與監督
一、學校食堂要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二、嚴禁非食堂人員隨意進入食堂和食品操作加工間,以防意外發生。
三、學校對食堂人員要制定出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計劃,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學校要建立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萬一發生此類事件應立即停止營業,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現場,并配合衛生部門進行調查。
以上管理制度,望廣大伙食人員及炊工人員嚴格遵照執行,建立食堂衛生人追究制,對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和紀律處分。
龍源學校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七
一、食堂(餐廳)是滿足師生生活需要、事關師生飲食衛生和身體健康的重要場所,必須依照國家《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確保食品清潔衛生,杜絕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二、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無健康許可證者不準上崗。從業人員出現各種傳染性病癥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必須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要經常洗澡、理發、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潔。
三、食堂要有布局合理、相對獨立的更衣室、操作間、售菜間、儲藏室、清洗池和餐廳,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消毒,保持清潔。廚房設置和設施做到“三分開、一方便”,即生熟分開、副食品與調味品分開儲藏、烹飪間與燒火間分開,炊事員流水操作比較方便。
五、食堂操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六、食堂儲藏間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并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七、餐廳內要做到紗門、紗窗齊備,餐桌、餐凳擺放整齊,每天定時清洗打掃,確保通風透光,空氣新鮮無異味。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八、食堂要嚴把食品采購關,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索要證明,主副食品要有質量安全標志,嚴禁采購過期、變質食品。
九、食堂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嚴禁向學生出售污染、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和可能影響師生健康的食物。嚴禁制作涼拌食品,食品要48小時留樣,以便查驗。
十、食堂要按周制定食譜、菜譜,力求做到營養搭配合理,飯菜品種齊全,確保飯菜質優價廉,味道鮮美可口。
十一、食堂要嚴格財務管理,采購食品要驗收登記,要定期公布菜單和價格,價格不得高于周邊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自覺接受師生監督。
十二、學生用餐要自覺遵守紀律,購買飯菜有序排隊。愛惜糧食,愛護環境衛生。
十三、學校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措施。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八
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以下制度:
一、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福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單位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二、 本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 食品銷售要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 建立健全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建立自檢制度。
五、 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六、 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 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售后服務,妥善解決消費投訴和糾紛共同營造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一、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二、洗刷餐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魚類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消毒后餐飲具必須存放在餐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合未消毒餐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存放處有明顯標記。
四、洗刷消毒是餐飲加工過程中防止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洗刷的目的`是除去食品殘渣、油污和其他污染物。消毒的目的是殺滅治病性微生物。洗刷是消毒的基礎和準備,凡需要消毒的物品必須首先進行洗刷,洗刷可除去大部分微生物,洗刷不好將影響消毒效果,因此必須重視洗刷的重要性。公用餐具一定要洗刷徹底。
五、為保證有較好的洗刷效果,應使用流動水。最好使用熱水進行洗刷,應對物品反復沖洗或反復洗刷,特別是一些表面粗糙有縫隙的物品,還必須用刷子刷。洗刷帶油污的物品,必須加入洗滌劑,并與無油污的物品分開進行,刷洗后的物品應保持干燥。
六、在現有條件的情況下,使用物理消毒方法:
(一)消毒柜消毒:嚴格按照消毒柜操作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二)煮沸消毒:消毒時把物品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鐘以上。
(三)蒸汽消毒:把物品放在蒸箱內,使溫度上升到100度作用10分鐘以上。蒸箱外面應有溫度顯示,蒸箱密封要好,否則要在蒸箱上來氣后,蒸汽消毒30分鐘以上。
一、制定本單位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保健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保健食品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保健食品許可證,無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保健食品從業人員進行保健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保健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保健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 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培訓目的:
(一) 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 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 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 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 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要求: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匯總、歸納、整理并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為了加強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一條 總經理為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下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二條 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第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設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工商等有關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第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對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和教育。
第五條 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第六條 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第八條 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第九條 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九
一、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及時清理銷毀。
三、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一)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定期校驗,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二)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存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
(三)冷藏、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須在粗加工間(區域)內操作,排水溝出口設置防鼠類入侵的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網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
2、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
3、粗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5、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
6、做到刀不生銹、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潔地面,水池、加工臺、用具、容器,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后拆開清洗干凈,以備再次使用。
7、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淘洗拖布。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一
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青島12345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進貨與供貨商檔案相對應制度:采購食品必須專人負責,并掌握食品衛生知識和采購知識,建立索證檔案,索取的證明要分類并按時間順序存檔管理,建立詳細的進貨臺賬,保留年限不低于兩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在采購定型包裝食品時,要向供應方索取廠家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采購非定型包裝食品時要檢查食品的色、香、味、型等的感官性狀并索取經銷商的許可證及該批次產品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本公司的操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理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嚴格控制食品的質量,對于外包裝明顯破損、變質等食品必須控制收回,并及時最好退貨登記,與進貨臺賬緊密聯系,嚴格到每個細節。
五、食品儲存運輸制度:做好食品貯藏和供應等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清潔。按公司《衛生標準操作規程》做好生產場地的清潔工作。運輸供應環節必須嚴格控制,保持運輸工具的清潔衛生,做好出入登記。
六、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公司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進行健康監控管理,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監控記錄),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企業從事食品加工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
六、企業對從業人員定期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1、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2、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為了規范餐廳食品安全,嚴格按食品安全要求來執行,讓餐廳的食品管理符合國家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物流進貨(由物流采購部提供相關資質打印并留存)或者被許可的自采進貨(由自采供應商提供采購所認可的相關資質并在采購部備案)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自采的物料,必須報備營運部、采購部,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并在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之前提交采購部審驗,通過審驗后方可自采。
(三)自采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留存物流進貨單,按日期整理,留存不少于2年。
貨臺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訂貨經理、餐廳經理)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儲存或者向操作員工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銷售,銷毀處理,過期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必須放有防鼠板)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變質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門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制作區工作人員衛生制度
(一)制作區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制服、佩戴一次性帽子、帶口罩、洗手消毒后方可上崗,操作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
(三)食品儲存,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儲存措施。
(四)小包裝及開封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保存原標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健康證統一留存管理。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新員工、新員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七、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并留存清潔記錄表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同崗位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八、衛生檢查制度
(一)餐廳經理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餐廳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1.目的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確保師生飲食安全、衛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校食堂、門店及純凈水供應點。
3.職責
3.1分管校領導負責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3.2總務處和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飲食衛生安全的監督,檢查;
3.3食堂、門店、純凈水供應點負責日常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點
4.1組織管理機構
4.1.1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在校長負責責任制下,由分管校長、總務處、學生處、工會、團委、各專業部負責人組成。
4.1.2食品衛生管理網絡:在校長室的領導下,總務處對食品供應部門實行全方位的監控,各部門針對各自的工作崗位做好日常管理細化工作。
4.1.3總務處與食品供應部門簽訂《食品衛生工作目標責任書》
4.2食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4.2.1食堂、門店、純凈水供應點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
4.2.2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合格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健康教育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
4.3食品衛生管理
4.3.1嚴格把好食品原料進貨關,所進原料必須索證,杜絕可疑原料或腐-敗變質原料混入廚房操作間。
4.3.2嚴格按操作流程對食品原料加工、烹調。嚴禁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
4.3.3嚴禁出售各種涼拌菜,嚴禁出售自制飲料。
4.3.4剩菜剩飯必須加熱徹底才能繼續供應,蔬菜不準隔頓供應。
4.3.5堅持消毒制度,食品用具每天用84消毒液(蒸汽)消毒,并作好記錄。
4.3.6嚴禁非食品做作業人員隨意進入食品操作加工間。
4.3.7純凈水由教育采購中心定點統一配送。
4.3.8純凈水飲水機每學期在開學前一周經檢修、消毒后再使用。
4.4食品衛生環境管理
4.4.1所有食品必須上貨架,嚴禁就地堆放。
4.4.2保持窗明幾凈,餐廳及時打掃,做到地面、墻面、桌面、凳面無油膩。
4.4.3保持冰箱(冷庫)整潔,及時除霜,每周用84消毒液進行消毒。
4.4.4泔腳垃圾放入加蓋的容器內,做到日產日清。
4.4.5做好防蠅、滅蠅,防鼠、滅鼠及滅蟑螂工作,并作好記錄。
4.4.6吸油煙罩,每周清洗一次,做到無滴油。
4.4.7保持室內下水道暢通,廚房間、粗加工間每周清理一次,并沖刷干凈。
4.5食品衛生檢查
4.5.1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對食品衛生進行一次大檢查,安保處每周不定期進行抽查,并作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解決處理。
4.5.2膳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對食堂飯菜質量、價格、衛生狀況等進行評價,促進食堂提高師生滿意率,并作好記錄,膳管會成員深入食堂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5.質量記錄
5.1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一覽表
5.2食品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一覽表
5.3食品采購索證記錄表
5.4除“四害”記錄表
5.5食品衛生安全檢查記錄表
1、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
2、依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范圍經營,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擅自變更加工布局及場所用途,新、改、擴建加工場所或變更許可內容,先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再進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組,餐飲業法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實施內部檢查管理,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關記錄。
5、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在部門內開展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進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每周進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6、依法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二
經營單位采購食品,須按國家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1、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1)禁止采購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清混有異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3)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規范規定的定型氣裝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1、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儲存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1、食堂的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不得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有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1、食堂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3、食堂從業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癥狀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加工食品時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1、食堂管理人員應精確預測就餐人數,合理安排當餐飯菜的數量,飯菜盡量少?;虿皇?。
2、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食用。
3、對剩飯剩菜的保管、處理,要有專人負責,并作詳細記錄。
4、食堂負責人要嚴格對待剩飯剩菜的處理情況做好食堂衛生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1、食堂對外供應的所有食品、成品應安排專人負責,進行留樣。
2、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3、對留樣食品的時間、菜名等其他留樣情況進行詳細登記、造冊,負責人簽字。
4、留樣人員要切實重視食品流樣工作的重要性,對留樣的記錄情況,食堂負責人檢查、簽名,相關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
1、各食堂應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證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洗衛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衛生標準》和《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等有關條款和標準。
3、采用化學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觸面。
4、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備和工具應在保持設施內定位存放且有明顯標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記錄工作,對消毒的器具數量及其它情況進行記錄,負責人簽字。
1、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
2、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3、庫房的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維持整潔,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儲藏的食品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4、除冷庫處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或條件。
1、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應平整、無裂縫。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經常沖洗場所,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應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設備的擺放位置應便于操作、清洗、維護和減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動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志。
5、涼菜專間內應當由專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專間,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涼菜加工無關的活動。
6、涼菜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更換潔凈的工作衣帽,并將手洗凈,消毒,工作時宜戴口罩。
7、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內環境(包括地面、排水溝、墻壁、天花板、門窗等)應保持清潔和良好狀態。
8、餐廳內桌、椅、臺等應保持清潔。
9、廢棄物至少應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三
中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學校食品安全的管理,防止一切衛生安全的隱患和可能發生的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的飲食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湖北省中小學校校園食品用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從增加全體師生的防范意識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入手,以明確職責、規范操作為重點,以細化過程、強化管理為手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成立專班,明確職責。
組長:x。
副組長:組員:xx。
第一責任人:xx。
具體責任人:xx。
食堂保管室責任人:xxx(負責食品的入庫、出庫和儲存的安全)。
操作間責任人:xxx(負責食品的加工、銷售的安全)。
超市責任人:xxx(負責超市食品的購買、儲存和銷售的安全)。
二、細化過程,強化管理。
1、建立崗位責任制。
分管領導:對食堂和超市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定期深入食堂和超市了解工作及衛生情況。
對食堂負責人、倉庫保管員、食堂班長、食堂工作人員及超市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
加強食堂中毒事故防止工作,若出現事故,做到第一時間到場,及時處理。
食堂管理員:要保證食物、場所等清潔衛生工作,保證不出食物中毒事故,要和管理員、工作人員一起深入了解用餐情況,及時處理好應急情況。
食堂協管員:組織并參與炊事員工作,加工時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超市工作人員:規范商品采購程序,不購銷“三無產品”,做好超市內外的衛生工作,不得出現安全事故。
2、規范采購、驗收、儲存及發放程序。
嚴格按照食堂工作流程,把好采購關。
采購小組必須按照管理員提供的審核后清單及參考價格組織采購,不得私自多購,不得私自超價購買,不得超時購買,禁止采購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物。
對不合格的食品及時退貨。
嚴格驗收、儲存和發放。
每次購進的主副食品必須認真過秤驗收登記,要做看、嗅、摸;
要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做好每天的詳細質量驗收的記錄;
查看食品、原料生產日期、衛生證號、產地;
三無產品、過期食品、雖在有效期內但質量不好食品一律不收,保證進出食品質量,作好進出庫的登記賬。
嚴格按規定做原料索證驗證工作,建立原料進貨驗收登記臺帳。
食品貯存應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保持保管室內外衛生、整齊。
3、強化日常管理。
管理員協同協管員記好炊事人員的出勤,對炊事人員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督促炊事人員做好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等。
對每天供應的伙食要用黑板公布菜譜。
每天安排做好清潔工作,每周五大掃除一次,包括沖洗地面、擦窗、臺、凳等。
4、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報告制度。
成立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立即報告分管校長或德育處。
按病人的情況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學生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四
1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認真檢查食品合格證明,對儲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場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食品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食品進行自檢或則送檢,提高對銷售食品質量的控制能力。
3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最小獨立銷售單元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度等自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
消費者購買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
行審核,明確和落實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
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
要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保存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
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四條, 市場內經營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要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
任。
第五條, 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第七條,
第八條,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五
一、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適用范圍:本公司所屬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三、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員由生產部經理、班組長和質檢部經理、助理以及質檢員組成。
四、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五、食品生產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產產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建立檢驗制度,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按照產品標準和衛生、質量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才準予出廠銷售。
八、公司在采購、生產、銷售的全過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清潔。按照公司《設備、管道清洗、消毒規程》落實設備、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潔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衛生標準操作規程》做好生產場地的清潔工作。
十一、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十二、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本公司的生產操作,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從事食品生產。
十三、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十四、生產人員必須按公司ssop《衛生標準操作規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為防止人為通過一系列化學、生物制劑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質來蓄意污染食品,從而對人們造成傷害(這些制劑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質或者是常規不檢測的物質),按本公司《食品防護計劃》執行。
十六、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
食品安全的規章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蛘呷∠淙雸鼋洜I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