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遵守需要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形成一種良好的組織文化氛圍。規章制度是為了保障組織或社會的正常運轉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如何制定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讓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以下是一些經典的規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一
一、定點單位名稱名錄經領導班子會議確定后,不得無故增減。確需增減的,須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確定。
二、因工作需要確需簽單的只能在指定的合作單位簽單。
三、確定定點消費單位時,同一類型的定點消費單位不得少于2家,不得多于4家。
四、所有簽單必須附審批單和簽單內容清單。消費審批單一般應在消費前從局辦公室領取并按程序審批,同意后,方可簽單消費。特殊情況下須在事后一周內辦結審批手續,過期一律按自費處理。消費清單必須注明經辦人、消費事項、原因、對象、具體消費內容、單價及總價,消費清單須經定點機構負責人簽字認可。
五、審批單與消費清單不論數額多少,一律實行一次消費附一張審批單,不得累計審批,消費清單金額只能少于審批單金額,超過審批金額的審批單必須重新進行審批。
六、300元以內的審批單由分管機關的領導審批;300元以上由局長審批。
七、各定點單位在對方簽單時要審查審批單,凡無審批單或未按程序審批的,一律不準辦理,或經核實后方可辦理。定點單位結算時必須出具審批單并附消費清單方能進行結算。只出具一單的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一律由被指定的定點單位自行負責,單位不負責結算。
文檔為doc格式。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
為切實加強公務活動租車管理,確保公務用車合理和行車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租用。
2、城區內公務活動,自行搭車,據實報銷;下鄉或出差原則上搭乘客運車,若特殊情況需要租車,必需按程序申報,先審批,再租車。
3、若因特急事項需要租車的,經辦公室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統一安排,用車人回單位次日必須完善相關手續。
1、由相關股室負責人填寫《檔案局公務用車申請單》(一式三份,車主結賬一份,相關股室留存一份,財務室支付費用一份),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簽后,由辦公室聯系。
2、辦公室建立公務用車臺賬,每2周向主要領導匯報一次公務用車情況。
1、城區內每月結報一次。
2、公務活動結束后,由車主提供相應金額的車票,由相關用車股室填寫差旅費用報銷單,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簽后交財務室支付費用。
3、因時間緊迫外出需租車的,可先由辦公室墊付租車發生的部分費用,由辦公室憑租車發票和“公務用車租車申請單”統一結算。未經辦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車輛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每次租車,務必租用車況好,駕駛員駕駛技術過硬的車輛,確保公務出行安全。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三
為了切實加強警用車輛管理使用,確保警用車輛正常運行,促進公安業務建設,特制定以下八條措施。
由駕駛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簽訂。從 2010年11月1日起 ,所有駕駛員必須持警車準駕證上崗,凡未領取警車準駕證的,一律不得駕駛警車,若發現駕駛警車現象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責任。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非警人員和無照人員駕駛,凡發現一次,屬聘用的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若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h局和車輛使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公務派車。各單位均要實行公務用車、派車制度,自制派車表,局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單位填寫,駕駛員持派車單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單。
三、定點停放。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酒樓和公共娛樂場所前,未經主管領導批準,駕駛員私自將車開出或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外,發生問題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責,單位概不承擔責任,發現一次扣發一個月工資的50%,發現第二次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四、規范駕駛。嚴禁在非公務期間鳴警笛、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如違反要求,一經發現的要在全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待崗一個月。
五、定點維修。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提前申報,經核實,由主管領導批準后,持維修單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維修。否則不予報銷修理費用。外出執行公務的車輛無法保障行車安全需要維修時,駕駛員必須向車輛主管人員報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維修。
六、駕駛員要堅守崗位,隨時待命,嚴禁飲酒。未出車在上班時間內,駕駛員不能離開單位,保證隨叫隨到,鑒于公安業務的特殊性,手機要24小時開機。凡每月累計3次不在崗或一次不在崗貽誤工作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七、鉆研業務。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駕駛有關知識,不斷提高駕駛水平,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帶病車、開英雄車、酒后駕車,違者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
八、責任追究。駕駛員若一年內發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給予待崗1個月,負全部責任的,待崗2個月;全年發生兩次一般事故的給予待崗3個月;凡發生重大以上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待崗6個月,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予以辭退,一切損失費用自負并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四
一、局機關車輛的管理、調度由辦公室負責。
二、局機關車輛首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
三、業務股室用車一般須提前一天報辦公室統一調度。
四、外單位借車,需報請局長或分管局長批準。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打掃、勤保養,保證車況正常處于良好狀態,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用車。
六、駕駛員憑出車通知單出車,因臨時通知出車當時不便于或來不及辦出車通知單的,返回后及時補辦。
七、辦公室按行駛里程和小車油耗,每月檢查登記,并與駕駛員結油耗帳。
八、車輛修理要先向辦公室報告,費用在500元以上應列出書面計劃,由辦公室報經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實施。并一律以轉帳和合規票據形式支付。
九、車輛在外途中急需就地修理,來不及請示局領導的,駕駛員可應急安排,但返回后要如實報告情況。
十、小汽車購置、保險、加油、維修按《xx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五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
第二條嚴格執行中紀委、省、市、縣委有關領導干部用車的規定,機關車輛原則上只作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三條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局辦公室按程序審批后做好調度安排。外出用車須填《派車通知單》,無《派車通知單》駕駛員可拒絕出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正常程序申請《派車通知單》的,可電話報告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的同志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同意后直接調用車輛,事后補辦《派車通知單》。
第四條機關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在縣指定的汽車維修點進行,并執行先申報制度,即小車的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護申報單》,由辦公室審核,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后方可進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況需維修的,需電告局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的同志,報局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
第五條機關車輛的燃油實行定點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辦公室和分管領導每月查看車輛里程表,統計車輛行駛公里數和耗油量。按縣委辦關于車輛運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確因無法刷卡加油的,需說明原因,同時附加發票,按財務管理制度保險。
第六條駕駛員根據當月實際行車情況,如實填寫《行車里程明細表》,按相關規定領取行車補貼和洗車費,凡發生的過路過橋費用要備注說明,由辦公室核實,按財務管理制度報銷。
第七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違章駕駛,嚴禁亂停亂放。不開故障車,不開威風車。對違反交通規則所受到的相關處罰,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第八條工作時間外,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至車庫或指定的、安全的地點,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如因停放不當或沒鎖車,造成車輛損壞或丟失,其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節假日除值班緊急用車外,小車必須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內,小車鑰匙交辦公室主任管理,嚴禁小車外借,嚴禁駕駛小車到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停放,一經發現,經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條駕駛員要服從局辦公室的調度安排,凡不服從調度安排的或出現公車私用、違章行駛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節可作出對其待崗1-3個月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局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六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我辦(公司)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后緩,先重要后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于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并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準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處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于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核準后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于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盡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經領導審批后,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后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于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致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并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并統一公布,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第一條?為規范監管企業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堅決糾正公務用車配備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益,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分配〔2011?〕209?號)、《關于轉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國資辦〔2012?〕28?號)、《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冀國資字〔2011?〕202?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用于企業負責人公務活動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管理是指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配備、購置標準、運行管理和處置。
第五條?企業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應當遵循“立足國產、保障公務、經濟安全、節能環?!钡脑瓌t,并與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相適應,不得互相攀比,杜絕奢侈浪費。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不超過一人一輛公務用車的編制,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企業主要負責人配備排氣量2.5?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38?萬元以內的轎車;企業其他負責人配備排氣量2.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28?萬元以內的轎車。企業采取統一調度等方式保障企業負責人公務活動用車的,視同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企業不得超編制、超標準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企業下屬公司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標準不得超過本標準。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調離本企業的,所配車輛留在原企業,由原企業調配使用。
第八條?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不得為企業負責人購置、更新公務用車。
第九條?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或到報廢公里數的,可以更新,該車經相關車輛檢驗部門確定仍能正常使用的,交由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調配使用。本規定出臺前超標準購置的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在未達到更新年限或報廢標準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條?新任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現任企業負責人更新公務用車,應從企業現有公務用車中調配。確無適合車輛的,可以為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購置。
第十一條?企業對公務用車要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以降低保養和維修費用。保養和維修費用不得以貨幣化方式發放給企業負責人。對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采取年度限額管理的,運行費用超出年度限額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節余部分不允許發給企業負責人。
第十二條?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保養和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所發生燃料費、停車和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由企業按照本企業制定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中車輛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企業應當嚴格審核車輛運行費用,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企業負責人要嚴格控制因私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本人提出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的,企業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訂企業負責人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加強對企業負責人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的管理,不得為企業負責人發放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的補貼。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報廢和變價出售等處置,應當參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企業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為企業負責人發放交通補貼。
企業已采取發放交通補貼方式保障企業負責人公務活動交通需要的,企業不再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擴大發放交通補貼范圍。
第十七條?企業不得采取向所出資企業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企業不得向所出資企業轉嫁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等。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制訂(修訂)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預算管理、企業內部審核和監督等制度。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制訂(參與制訂)下屬子公司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指導監督下屬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并報省國資委備案,同時抄送省國資委紀委、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切實加強集團管控能力,全面規范公務用車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制訂的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制度,應當廣泛征求職工意見,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同時抄送省國資委紀委、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加強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預算管理,每年編制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同時抄送省國資委紀委、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將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制度,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納入廠務公開范圍,明確公開期限、方式和內容等,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違反本規定,超編制、超標準為企業負責人配備、購置公務用車的,扣減用車企業負責人和主管公務用車管理工作企業負責人當年20?%的績效薪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為企業負責人發放各種補貼的,一經核查,全部清退,并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在省國資委系統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對企業違規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企業應當參照黨政機關違規公務用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情況、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納入省國資委考核分配處、紀委、派駐本企業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七
為保障辦機關公務用車使用規范、有序,根據《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舟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舟委辦發〔20xx〕52號)和《舟山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集中保障管理辦法(試行)》,結合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的使用遵循“合規、必需、節約”原則,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和市財政核定的經費額度內使用。
(二)公務用車的使用堅持優先派遣平臺駐點車輛、后派遣平臺預約車輛,遵循先重后輕、先急后緩統籌安排的原則,確保公務用車調派合理、管理規范、運轉高效。
(一)重要公務用車。
1.接待上級外事部門和外市(縣、區)外事部門組織來舟的重要公務活動。
2.出席全市性重要會議、陪同市領導調研等重大公務活動。
3.赴市內公共交通不便區域開展基層調研、專項檢查活動。
4.參加外事、港澳相關活動。
(二)應急機要用車。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2.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省級重要會議和重要公務活動。
3.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組織的重要會議、重要公務活動和市領導臨時召集的緊急會議。
4.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存取大額現金等銀行往來業務、干部職工因傷病緊急送醫等。
(三)遠程用車。
1.辦領導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區(舟山長途車無法直達區域)公務出行。
2.辦領導帶隊赴市外開展專題調研活動。
3.辦主要領導指派的緊急工作任務。
(四)其他用車。
1.辦統一組織的且有實際派車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體教育活動。
2.跨部門聯合督查、檢查等集體公務出行。
3.組織老干部活動、慰問用車。
4.經辦主要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下用車。
辦秘書處統一負責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調派。
(一)公務用車使用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使用人須填報《公務用車預約審批單》,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須經辦主要領導審批,經審批后由秘書處安排落實。辦領導公務用車由秘書處負責落實。
(二)公務用車使用采取預約方式(緊急事項等特殊情況除外)。使用人須提前半天(市內)或一天(市外)向秘書處預約用車;預約后因故不需要用車的,須及時與秘書處聯系取消預約。
(三)乘坐市級公務用車平臺車輛的,使用人須根據預約信息核對司駕人員及車輛,確認無誤后乘用;用車結束后,須在司駕人員提供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派車單》(附表2)上核對簽字。
(一)辦所有公務用車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六個不得”、省委“八個不準”和市委“五個嚴禁”的相關規定,嚴禁違規用車。非執行公務,公務用車一律不得進出酒店、賓館、娛樂場所、景區和居民小區。
(二)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交通法規,不得違規駕駛、違規停放,造成扣分、罰款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后果。公務用車使用人要協同駕駛員遵紀守法、按章駕駛。
(三)平臺用車必須嚴格按照預約申請的時間和路線用車,嚴格按照預約人員、人數乘用,不得擅自改變人員、增加人數,不得擅自改變用車路線或要求駕駛員行駛到與公務行為無關區域或場所。
因財政核定的公車平臺租車費用額度有限,公務活動以公共交通出行為主。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八
為提高公司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保障工作正常開展與車輛正常運行,經公司研究決定,辦公室負責管理所有機動車輛,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車輛使用范圍的不同,公司車輛分為辦公用車與項目用
車兩類:
1.1
辦公用車指由辦公室日常安排調度的車輛。
1.2
項目用車指公司有針對性的派駐某個項目使用的車輛。
2、辦公用車的使用范圍:
2.1
公司領導公務用車。
2.2
公司業務用車。
2.3
攜帶現金較多的工作用車。
2.4
重要會議或集體重大活動用車。
2.5
其他緊急情況用車。
3、項目用車的使用范圍:
3.1
用于項目材料采購、工程、銷售等業務。
1、辦公用車的調度:
1.1
統一由辦公室主任或車管人員負責派遣調度。用車人員應做
好《出車記錄表》的登記。
1.2
業務用車人員提前提出用車申請,以便辦公室合理安排車輛。如多個部門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業務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車輛,用車人員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1.3
公司領導急用車可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駕駛員在出車前或
為了規范項目部車輛管理,提高項目部車輛使用效率,滿足公務用車需求;降低出車事故率,保證車輛及出行安全;充分利用現有車輛資源,減少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規定。
項目部
3.1 行政部負責項目部所有車輛的統一管理。
3.2 項目部的車輛由項目經理負責調配。
3.3 責任人負責車輛的具體使用及養護。
4.1 項目部車輛原則上由行政部統一管理,項目經理負責項目車輛的調配。
4.2 新項目的開工,公司行政部將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配置車輛。
4.3 項目部內部用車,每次外出時,須經項目經理批準并根據需要及車輛調度情況做用車統籌安排。
4.4 每次出車前及出車后,應及時,準確做好出車里程數登記。
4.5 駕駛員必須服從項目經理的調配安排,嚴格按照派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私自用車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一經查實,寫出書面檢討,并予以行政處罰。如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駕駛員應負全部責任。
4.6 駕駛員是車輛的主要責任人,必須保證車輛安全,定期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保證行車安全,嚴禁酒后駕車及無照駕車或將車輛借與不相干人等使用。
4.7 私車公用,車主需到公司行政部登記備案,并根據《項目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該車輛在項目部產生的費用進行核實后方能報銷;車輛報銷的費用僅含車輛正常使用的油費、過路費、維修及日常保養費用,年審、保險費用由車主承擔。
4.8 出車完畢,車輛必須停放在項目部規定地點,鑰匙交還項目部。嚴禁異地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4.9 油卡及粵通卡充值辦理,應按公司制定標準及當月財務統計公布數據為準;項目部如有情況特殊需要增加油費,需提交油卡增值書面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4.10 駕駛員必須隨時掌握車況,定期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使其處于良好的性能狀態。
4.11私車公用的車輛,公司將安排定點車輛維修中心對其進行評估,再由行政部經理核定后,制定該車輛的維修定額。
4.12 車輛維修前應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注明修理范圍、更換機件項目及修理費用預算等,由項目經理核實簽字后送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或超出車輛固定維修金額發生的費用,公司不給予報銷。
4.13 駕駛員外出行車或停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違章、違規行駛或停放。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法規,罰款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因公發生違章,駕駛員與公司各承擔50%的罰款。因公發生交通責任事故,查明原因,視發生情況的輕重給予處理;車輛調配發生異動,期間的車輛違章罰款及繳費手續由用車人負責。
4.14 車輛購置后必須及時購買保險,除附表中車輛保險由公司承擔外,其余車輛的全險、強險、商業險、車船稅等保險購買由車主自行承擔。
4.15 為完善行政部車輛管理檔案及了解車輛的使用情況,項目部每月5日前需將上月車輛產生的所有費用報公司行政專員統計并錄入車輛管理系統。
4.16 油卡充值按月按定額以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外地項目部車輛油費、過路費、保養及維修費則經項目經理審核后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
4.17 因公車輛違章由車輛當事人以個人報銷形式申請報銷,并說明原因;5.3 指定車輛的保險由公司統一進行購買和付款。
4.18 深圳市內車輛保養、維修的費用采用月結的方式付款;外地車輛則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
4.19 車輛調配、出車均應填寫《用車登記表》,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后,根據車輛調配實際情況給予安排。
4.20 行政部不定時進行記錄核查。
5.1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5.2 本制度自簽發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
《用車申請登記表》
《車輛維修申請表》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九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保證機關工作用車,使警車的使用,管理規范化,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1、警車實行局長和辦公室專人負責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實行統籌安排,調節使用的原則。
2、實行派車單制度,凡工作用車,由用車科室事前向辦公室提出用車計劃,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并填寫派車單,駕駛員憑派出單加油、出車。如遇緊急情況,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先出車,但事后應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3、用車范圍及派車方法。
(1)辦公室首先保證局領導用車,
(2)各科室工作用車,須提前向辦公室或局領導提出用車計劃。
(3)外單位借調用車,經局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辦理派車手續。
(4)機關干警和直系親屬因病急診、住院,可申請用車。
4、車輛維修:汽車一般維修和大修,駕駛員應填寫報修單由辦公室報請局長同意后到指定廠家修理,檢修后由駕駛員負責驗收。
5、警車日常加油由辦公室負責,駕駛員根據路程填寫加油登記表加油。
1、熱愛本職工作,提高駕駛技術,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堅守崗位,做到隨叫隨到。
2、憑派車單出車,按指定路線行駛,嚴禁酒后出車和出車期間飲酒,禁止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未經同意警車不得在外過夜停放。
3、愛護車輛,做到勤保養、勤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4、保證車輛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損耗外,損壞的工具附件由駕駛員負責。
5、車輛清洗和保養由駕駛員負責。
6、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被罰款,財務不予報銷。
7、駕駛員在行車中要確保駕駛安全,
8、駕駛員不嚴格執行派車制度或為個人、他人私自出車或開車辦私事的,發現一次批評教育,二次以上扣發當月工資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經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停止駕駛工作,并由局務會討論給予處分。
9、認真執行車輛管理制度及各項規定,全年無違章肇事,無責任事故,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安排,安全行車者給予獎勵。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
為適應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切實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確保公務用車合理使用和行車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度。辦公室根據公務的輕重緩急妥善派車??h城內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直接派車;下鄉公務用車報辦公室登記后由辦公室派車;縣外公務用車報辦公室登記并開具派車單。
局領導的公務活動,公務接待和會議活動,機關工作人員公務下鄉、出差或會議等有關活動。嚴禁公車私用。否則,一經發現,按上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用車前須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車輛情況指派出車車輛和駕駛員。
(二)用車人應按申請用途及路線出車,不得要求司機運載與工作任務無關的人員及物品,或擅自改變出車用途和行車路線。
(三)辦公室建立車輛使用臺賬,及時準確地登記機關公務用車行駛情況,并定期匯總報告。
(一)公務車輛用油堅持厲行節約,實行里程與油耗相掛鉤。
(一)車輛加油由專人負責。車輛出發前,應加滿油,無特殊情況不得在途中現金加油。根據車輛使用頻率及行駛里程等因素指標,適時向加油卡充值。
(一)駕駛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精心保養車輛,使車輛始終保持整潔完好狀態。小故障要自己動手及時檢修,自己無法檢修的故障要及時填寫報修單,并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定點修理廠維修。汽車修好后按程序報批維修費用。
(二)車輛在外出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必須先向辦公室報告,并本著以排除故障為目的的維修。
(三)車輛的清潔工作,由司機在出車前自行完成,確保車容車貌整潔。
(一)駕駛員在上班時間應保證通訊暢通,隨時做好出車準備。雙休和節假日期間應在機關院內統一停放并將車鑰匙交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嚴禁駕駛員在非工作日、非執行公務外擅自動用公務車。凡公車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責任人承擔后果并賠償經濟損失。
(三)駕駛員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絕各類違章。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不開故障車,行車途中不得撥接通訊工具。違章人員除接受教育外,原則上所受的各種處罰由個人承擔。
(四)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保險和年檢。車輛保險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統一辦理。
(五)當公務用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應首先作應急處理,然后迅速與單位聯系,依據單位的決定,作妥善處理。事后應提交事故報告。
以上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旅行社旅游用車制度,杜絕旅游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選擇合法、手續齊全正規的旅游客運公司。
二、旅游用車必須有相關部門要求的“三證一單一牌”,即經營許可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安全例檢合格單和旅游包車線路牌,必須有完備的有效的乘客座位險。按照《旅游汽車服務質量》標準提供安全優質服務,車況良好,無重大投訴。
三、旅游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并按期參加培訓和通過年審。
四、旅行社租用旅游客運車輛必須與營運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約定車輛牌號、駕駛員、旅游始發地和目的地、行車路線、安全責任等安全條款,明確費用“公對公”結算方式。
五、行車中,駕駛員要精力集中、謹慎駕駛,不疲勞駕駛,不超速行駛,不與乘員閑談,不幫乘員撿拾物品,確保行車安全。旅行社要按行程所需落實雙班駕駛員并安排路途食宿。
六、隨同導游兼職旅游安全監督管理。行車前,導游員要提醒旅游者擺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傷碰傷乘員或損壞物品;行車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準在客車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傷;遇到顛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傷。
七、遇到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和行車安全規范駕駛,導游員要善意提醒,及時糾正違規駕駛行為;對不服從勸告、繼續違規駕駛的駕駛員,要令其停車,對其進行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要與旅行社聯系,請求撤換駕駛員,確保安全。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二
用車部門、用車事由、時間、起止地址等內容。
3、用車部門原則上應至少提前一天時間、長途用車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學校辦公室。駕駛員需嚴格按要求出車,提前五分鐘到達用車地點。
4、駕駛員要堅持文明熱情服務,自覺愛護和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證行車安全。禁止酒后駕車或轉讓他人駕駛。每天用車結束后,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
5、在學校車輛不能保證使用,但確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車輛時,可以租用校外車輛。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三
為保障學校車輛安全、經濟、高效的運轉,切實做好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學校工作效率,經學校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規定:
公務用車是指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因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公務需要而使用的車輛,以及因公務需要從校外專門包租使用的車輛。
1.校級領導外出開會、辦事用車;
2.學校各類集體活動用車;
3.接送重要文件及上級考試試卷等;
4.物資采購用車;
5.對外接待用車。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
學校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管理與派車。
校長辦公室按以下原則派車:
1.使用車輛盡量考慮現有閑置車輛。
2.部門用車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辦公室,填寫派車單,由校長辦公室統一安排并通知專職司機出車。在出車過程中,如超出派車單所定時間、地點應及時告知校長辦公室。司機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出車。
3.教研活動一般情況下自行前往,如車輛沒有出車任務,且教研活動3人以上者可安排出車。
4. 車輛調度困難時,按急事、遠路先用的原則安排。
5. 在校車外出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租車,須經校長同意后,由辦公室安排,并填寫用車單,須在用車單上寫明:用車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節假日原則上不派車,如確需用車,也應提前申請。
6.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安排車輛接送教職工早早讀、上下班及晚自習。周末及節假日原則上不安排公務用車。
為了加強學校公務用車管理,保障公務用車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公務用車在使用和停放過程中,駕駛人員對車輛安全負擔一切責任。駕駛人員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增強防護意識,確保行車安全和車輛安全。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四
車輛管理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專人負責;保證公務、統一調度;統籌兼顧、重點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駛;責任到人,獎優罰劣。
(一)車輛實行歸口管理,市局機關的所有車輛,統一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管理。
(二)車輛的派遣、維修、油料供應、車輛審驗、車輛保險、車輛檔案管理、辦理證、照以及駕駛員的審驗等具體事宜,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負責安排辦理。
(三)車輛管理工作要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種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度。除值班車輛外,下班后,機關車輛應進入車庫,沒有車庫的車輛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齊。
(一)機關車輛管理在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下,由車隊調度和派遣。
(二)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未經車隊派遣,車輛不得隨意外出。
(三)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不作固定,實行統一調配使用。重點保證重大事項公務用車。其它用車,視情況統籌安排。
(四)城區車輛使用原則上按業務歸口相對固定,統一調配,以便協調使用。
(五)各科室城區以外用車,須提前一天填寫用車審批單(緊急情況除外),送交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由車隊視情況統一安排調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車輛能合并的應合并使用。
(六)嚴格控制車輛外借和司機混開車輛,外單位用車經局長同意后,車隊指派該車司機出車。個人私事用車,原則不做安排,特殊情況(干部及其家屬危、重、急病)報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批準,由車隊負責派車??剖彝獾爻霾钤瓌t上不帶車,確需帶車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七)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用車,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后,應于放假前將用車審批單送交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由車隊統一安排。
(八)出城執行公務車輛應于當天返回,當天不能返回的應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留。
(九)大客車原則上只接送局職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十)本局車輛一律不準參加中、省、市紀律監察部門及局機關禁止的各項活動。
(一)凡需維修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程序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由車隊組織技術會診,并由修理廠方提出維修方案和費用預算,車管人員拿出修車意見,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報請局長批準后,憑《渭南市國土資源局車輛修理申請單》到定點維修廠維修,修理廠憑修車單定期到機關結算維修費用。
(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按規定,應定期安排駕駛員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到市局協議廠家維修,未經批準,未按維修程序擅自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廠家進行維修的費用,市局不予報銷。
(三)出差在外車輛出現故障時,須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駕駛員要經常對車輛的易損部件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后應及時報告,嚴禁帶故障出車。
(四)機關公務用車統一實行單車登記制度,對機關所有車輛要建立車輛行駛、耗油、違章、事故、維修檔案,按時間順序詳細登記車輛的具體情況。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應定期對車輛行駛里程、耗油量及維修費用、違章等情況進行公布、評比。
(一)車輛在使用期內須連續購買車輛保險,不得中斷,駕駛員要在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報告。由車管人員提出保險計劃,按《政府集中采購辦法》的規定定期到確定的保險單位投保。
(二)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向車隊、交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交通事故。事故處理完結后要從實填寫《車輛肇事登記單》。
(三)車輛的年審及駕駛執照審驗,由駕駛員根據交管部門的規定,在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安排下進行。審驗費用由單位負擔。
機關車輛在市區內統一到定點加油站加油,憑車隊加油單加油。市區外出車,因特殊情況需途中加油的,由駕駛員向車隊電話匯報后方可加油,回局后先登記后報銷,油料的購置,由車隊根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購油計劃,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并報主管局長批準后,按《政府采購辦法》進行采購。
(一)局機關所有車輛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專人專車,嚴禁車輛混開,嚴禁無照和違規駕車。
(二)臨時駕駛員的使用,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和辦公室共同商定,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通過目測、體檢、試駕、交通規則和機械常識測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上崗前應與用工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一)機關車隊負責機關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駕駛員必須熱受本職工作,精通業務,受護車輛,文明駕駛,安全行車,要熱情周到,文明禮儀,經常保持車輛整潔,自覺維護國土形象。
(三)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不準超速行車、不準酒后駕車、不準疲勞駕車、不準帶病出車。主動接受車管和交通部門的'管理。
(四)駕駛人員要自覺遵守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紀律觀念。不得擅自出車,不得無故誤車,不得隨意變更行車路線,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或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五)臨時駕駛員實行騁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據實際情況,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簽訂聘用合同。
(一)駕駛員差費按派車單報銷,大客車駕駛員每月補助叁佰伍拾圓(包括洗車費),省內高速路實行“三秦通”交費卡,省外和一、二級公路實行現金交費,按月及時報銷。
(二)駕駛員每人每月配發手套一雙,肥皂一塊,毛巾一條。
(一)車輛發生肇事,駕駛員要設法保護現場,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車隊,不得擅自處理和逃離現場。
(二)對違反交通法規的違章罰款,由責任人自行負擔。
(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責任劃分,主要責任者,取消駕駛員安全獎及年終當選先進的資格。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個人責任(包括追究經濟責任),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凡私自出車、出借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丟失的一切責任、損失、費用等由駕駛員個人負責,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酒后駕車肇事,除由駕駛員賠償經濟損失外,一律收回車輛,屬在編人員,停止駕駛半年到一年,臨時人員,予以辭退。
(五)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給予安全獎勵。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車輛管理,有效管理國有財產,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交通工具的效率,確保正常的公務用車,更好地服務于法院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本院公用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實行派車單制度。駕駛員應積極服從辦公室統一調度,用車前養成自覺檢查車輛的習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的維護、年檢、保險手續由辦公室按規定安排專人辦理,凡涉及外單位公務借車的,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院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安排。
二、用車范圍。
1、院領導工作用車。
2、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車。
3、省、州、縣會議需要安排用車。
三、派車程序。
1、凡符合派車條件的,由辦公室開具派車單,指定駕駛員,未經指定的不得駕駛車輛。
2、城區公務用車的,部門負責人或駕駛員按《派車情況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寫后由辦公室派車(城區用車包括:東―浪壩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賴茂中學、北―躍進橋)。
3、出差到縣外由部門負責人憑《出差審批表》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報院長同意,到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出車回來及時將車輛清洗干凈后停放在法院車庫內,并辦理車輛的相關交接手續,將車鑰匙交還辦公室,禁止將車輛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車輛,本著既保證需要,又注重節約的原則,在同一方向、時間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不重復派車,應合并用車,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5、部門到縣外出差需派車的,須提前一至二天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應做到事前不報不派車,用途不明不派車,車況不好不派車。
6、星期五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予派車。
四、車輛保養、維修。
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內清潔衛生,合理、規范使用車輛。
2、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匯報車輛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故障,以便車輛及時維修,保障行車安全。
3、車輛維修原則上采取定點維修,實行車輛維修單制度,由駕駛員提前向辦公室申報,并填寫車輛維修單,經車管員進行詢價核實后,報分管領導批準,由車管員嚴格按照維修單所列維修項目進行維修,否則不予核銷。
4、外出公務用車(縣外)在外地需維修的,駕駛員應及時向辦公室申報,經院領導同意后,方可在外維修。
5、維修費用必須勤儉節約、嚴格審查,方能結算。
五、燃油管理。
車輛所需燃油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專人專管、??▽S?。公務出差需加油時,實行油卡簽領制度,由駕駛員向辦公室車管員申請領取。
六、責任追究。
1、嚴禁酒后駕車。違者造成損害,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嚴肅處理,并停止在本院駕駛公務車輛的權利。涉及刑法的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2、駕駛員公務出差,應做到上車前證件齊全(駕駛證、行車證、包繳卡、通行證、保險卡)因證件不齊而造成罰款或其他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3、禁止未經許可私自搭載他人或超員行駛,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4、除執行緊急任務或押解人犯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5、禁止將警車及公務車輛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其他有損于單位形象的場所。
7、因駕駛員過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當,造成車輛損失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8、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駕駛員非因緊急公務違章或超速駕駛受到罰款處理的由個人自負。
9、車輛肇事,造成損壞的,按照駕駛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10、需要交接車輛時,駕駛員應做好檢驗登記工作(包括車輛完好狀況、隨車工具、維修記錄等)。
本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六
1、機關行政用車主要保證局領導、局機關科室以上負責人、基層單位領導公務用車的需要,以及機關正常生活和應急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派車:
(1)集體到某地開會、參觀或聽報告;(2)因公務三人以上同行者:(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遠離城區,乘客車將誤時誤事者;(4)提現金或攜帶機密文件途中影響安全者,提貨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5)職工或直系親屬因急病、重病或夜間急診需送醫院治療者;(6)遇突發事件需趕赴現場者。
2、基層單位需組織到外地參觀學習,必須征得市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外出。
3、凡私事用車,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領導審批后由辦公室給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費(可根據不同車型酌情作價并按雙向計費)。城區4公里范圍內,按每趟10元收費,每趟超過兩小時的,按半天計價,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費。在編職工婚嫁用車可不收費,若職工直系親屬婚、喪等需用車,按城區內100元/天收費,郊外或鄉下原則上不派車。
1、實行“派車申請單”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車輛,均需填寫“派車申請單”。本縣(市、區)內直接由辦公室調派,凡跨縣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跨市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辦公室統一調派。如遇特殊、緊急情況用車,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可先用車后補辦手續。
2、駕駛員實行專人專車保管制,不得擅自將車交給非專職駕駛人員駕駛,更不得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未經辦公室調派,擅自動用車輛,以私事用車計費的130%收費,若發生事故,肇事者應負一切責任,賠償費及維修費概由駕駛員和用車人員負擔。
3、駕駛員要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沒有接到調派任務一律不準出車,因車輛維修或其它特殊情況需動用車,必須經辦公室批準。未出車時,車輛應在指定場所集中停放。
4、加強車輛保養,堅持保修制度,做到勤洗車、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整潔和完好狀態,確保行車安全。
5、駕駛員應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離崗必須經辦公室批準或辦理請假手續。
6、隨車工具由駕駛員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調動或更換車輛時,應辦好移交手續,丟失須照價賠償。
7、車輛維修一律填報“維修申請單”,申報需維修項目,由辦公室會同機材科(股)鑒定后,到指定修車場維修。報銷時一律憑附“維修申請單”,凡超出“維修申請單”所列項目又未經辦公室認定的維修費一概不予報銷,維修費超百元無特殊情況應在維修好三天內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8、駕駛員應按派車單指定路線行駛和用車時限返回,改變線路或超時限必須事先征得辦公室同意,若隨意改變指定線路(特別是與工作無關的)發生事故,應由用車人或駕駛員承擔一切損失。
9、凡外單位(包括局屬單位)借車,必須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公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范行車安全行為,確保教學、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共貴州師范學員會貴州師范學關于加快推進公車管理的實施意見》(校黨政發〔20xx〕1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使用財政撥款經費、科研經費、學校自籌經費及社會捐款等資金購置的并以貴州師范學名義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均為學校公務車輛,必須依照本辦法納入學校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公正的管理原則,建立動態精細化的管理系統,實現對學校公車從采購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切實做到實時的賬賬、賬實、賬事相符,確保公車用于公務。
第四條學校需購置公車,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首先提出預算申報計劃、采購立項申請;其次在經學校相關部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安排落實經費;最后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序辦理報批和采購手續。未經批準未按程序,各學院(教學部)、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公務用車。
第五條因學校公車編制有限,原則上不鼓勵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確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在符合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及課題來源方的預算批復的'前提下,須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購報告,經科研管理部門審核,計財處核實經費,學校領導審批,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序辦理報批和采購手續。
第六條車輛購置后,購車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貴州師范學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流程》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并與學校簽訂公車使用承諾書,承諾承擔用車過程中因使用者違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而引發的法律、經濟、安全、民事等責任,降低學校公車運行費用和責任風險。
第七條細化學校公車運行費用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公車運行費用。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車輛,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承擔車輛使用運行等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學校公務車輛應明確專人駕駛,購車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定落實并經常檢查考評駕駛員職責。因工作需要,中層干部駕駛公務車,須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學校公車實行統一監管與分類歸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公車的統一購置、入庫登記、車輛清查、調撥調劑、統計報告、使用監管和辦理報廢處置手續等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對其統一調度使用的校公務用車進行管理;各單位使用的公車,由各單位負責管理;科研經費購置的公車,由該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管理;后勤保障用車由后勤服務集團負責管理;產業開發用車由科技與產業發展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各自使用和分類歸口公車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本部門和單位使用的公務用車調度、使用、保管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辦理本部門歸口管理的車輛交通運行管理費的繳納、車輛年審等;
(四)負責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范教育、培訓、考核等。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使用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應落實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把好用車安全關,合理使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公務車輛及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變賣、丟棄報廢,違以上規定,后果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駕駛學校公務車輛發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車輛被盜時,車輛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項目負責人)及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部門報案,同時向保險公司、學校保衛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口頭和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經鑒定達到報損、報廢條件的或由于交通肇事需報廢的車輛及其車輛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等,須交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收回按有關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置。
第十五條學校各類公務用車,因各種原因需變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按相關程序辦理報批處置手續,并根據批復及時作出下賬和賬務調整。
第十六條對違本辦法,使公務用車受到侵害、損壞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學校研究決定。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八
學校公務用車是學校服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窗口,為進一步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強化安全意識,明確安全責任,充分發揮交通工具的后勤保障與服務功能,保證學校正常的公務用車與行車安全,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的有效性和積極性,實現學校用車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經學校行政會討論通過,現作如下管理規定:
學校車輛只用于學校教育教學與常規管理等公務方面用車,原則上如下情況可公務用車:
1、行政干部參加各種會議、培訓、交流、接待等公務活動。
2、年級、處室等各部門教職工因學校公務派遣用車。
4、學校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領導及客人接送公務用車。
5、所有公務用車必須由用車人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辦公室報校長同意后統一調度,用車人不能擅自通知駕駛員用車。
1、上班時間要準時,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24小時開機,隨叫隨到,聽從調度安排,否則視遲到、關機次數在該月駕駛員電話補貼給予扣除,每發現一次扣除20元。出現上述情況5次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期末效益獎降級處理。
2、下班時間未用車、遇節假日休息期間駕駛員必須將車停在學校,不能私自將車開回家。堅決杜絕公車私用,駕駛員也不得將自己所駕駛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每發現或被舉報公車私用一經查證屬實,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期末效益獎、結構工資降為三等。
3、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駕駛員是學校后勤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和名片,駕駛員在接送客人或領導時要主動、熱情、大方、機靈,同時更要注重自己的言談舉止和儀表。
4、駕駛員負責車輛清潔衛生。每次出車前,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以便車輛保持良好的狀態,確保行車安全。下班時,駕駛員要檢查車輛衛生和燃油數量,并作好出車準備。
5、駕駛員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若發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門裁定責任劃分,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6、車輛不得亂停放,不得擅自在校外非指定處過夜;駕駛員因超速、停車等各種違章行為被罰款,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學校不予報銷。
7、駕駛員嚴禁飲酒后駕駛車輛。駕駛員若身體不適或過度疲勞,暫不能接受出車任務時,應提前告知車輛管理人員或辦公室領導。
8、公車加油必須在學校指定地點進行,長途在外需要加油收車后要馬上給辦公室匯報并簽字確認。若發現駕駛員亂加油或給其它車輛加油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臨聘駕駛員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在編駕駛員將給予扣除期末效益獎,結構工資降為三等。學校將對車輛油耗比進行統計,若發現油耗不正常車輛駕駛員要作出解釋,對科學用車油耗低的駕駛員將給于一定獎勵。
9、車輛保養、維護維修等必須在學校指定地點進行,車輛零部件正常更換或維修超過100元須向辦公室報告。隨車保險單、行駛證等證件票據由駕駛員保管好,若丟失由駕駛員負責。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十九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車輛管理,有效管理國有財產,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交通工具的效率,確保正常的公務用車,更好地服務于法院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本院公用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實行派車單制度。駕駛員應積極服從辦公室統一調度,用車前養成自覺檢查車輛的習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的維護、年檢、保險手續由辦公室按規定安排專人辦理,凡涉及外單位公務借車的,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院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安排。
1、院領導工作用車。
2、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車。
3、省、州、縣會議需要安排用車。
4、其他需要安排公務用車。
1、凡符合派車條件的,由辦公室開具派車單,指定駕駛員,未經指定的不得駕駛車輛。
2、城區公務用車的,部門負責人或駕駛員按《派車情況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寫后由辦公室派車(城區用車包括:東——浪壩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賴茂中學、北——躍進橋)。
3、出差到縣外由部門負責人憑《出差審批表》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報院長同意,到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出車回來及時將車輛清洗干凈后停放在法院車庫內,并辦理車輛的相關交接手續,將車鑰匙交還辦公室,禁止將車輛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車輛,本著既保證需要,又注重節約的原則,在同一方向、時間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不重復派車,應合并用車,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5、部門到縣外出差需派車的,須提前一至二天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應做到事前不報不派車,用途不明不派車,車況不好不派車。
6、星期五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予派車。
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內清潔衛生,合理、規范使用車輛。
2、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匯報車輛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故障,以便車輛及時維修,保障行車安全。
3、車輛維修原則上采取定點維修,實行車輛維修單制度,由駕駛員提前向辦公室申報,并填寫車輛維修單,經車管員進行詢價核實后,報分管領導批準,由車管員嚴格按照維修單所列維修項目進行維修,否則不予核銷。
4、外出公務用車(縣外)在外地需維修的,駕駛員應及時向辦公室申報,經院領導同意后,方可在外維修。
5、維修費用必須勤儉節約、嚴格審查,方能結算。
車輛所需燃油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專人專管、??▽S?。公務出差需加油時,實行油卡簽領制度,由駕駛員向辦公室車管員申請領取。
1、嚴禁酒后駕車。違者造成損害,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嚴肅處理,并停止在本院駕駛公務車輛的權利。涉及刑法的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2、駕駛員公務出差,應做到上車前證件齊全(駕駛證、行車證、包繳卡、通行證、保險卡)因證件不齊而造成罰款或其他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3、禁止未經許可私自搭載他人或超員行駛,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4、除執行緊急任務或押解人犯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5、禁止將警車及公務車輛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其他有損于單位形象的場所。
7、因駕駛員過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當,造成車輛損失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8、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駕駛員非因緊急公務違章或超速駕駛受到罰款處理的由個人自負。
9、車輛肇事,造成損壞的,按照駕駛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10、需要交接車輛時,駕駛員應做好檢驗登記工作(包括車輛完好狀況、隨車工具、維修記錄等)。
本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規范我局公車使用,提高安全監管效能及公車使用效率,按照《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實施方案》,制訂本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公務車是指經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領導小組批準列入《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單位車輛情況表》中的車輛(名單附后)。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事項是指按照本局職責所必須進行的機要通信、應急處置、事故搶險、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等。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公車使用范圍為《陽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包括城區、礦區、開發區)以外的`區域。
第五條、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相關應急預案中另外制訂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或制訂專門的公務用車特別規定。
第六條、本局公務用車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公務用車。公務用車中,應急處置、事故搶險有用車優先權和先用事后報備權。
第七條、局辦公室為公務用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八條、公務用車堅持用車部門申請、分管領導批準,局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九條、公務用車實行登架理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用車事由、用車部門,行車路線、批準人及用車人。
第十條、公務用車實行公示制度。局辦公室每月7日前將上月公務用車情況以明細表的形式在德勝街辦公樓和河下辦公樓公示,公示時間為3天。
第十一條、單位因會議和集體活動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社會租賃等方式解決。重要會議(活動)或緊急情況需抽調車輛時,各部門應服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嚴格按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或下屬單位公車。
第十三條、凡參加公務用車制度的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應當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責任分工,規范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五條、局辦公室應加強對本局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公車運行安全。
第十六條、局監察室為公務用車監督部門。局辦公室應當每月向局監察室報送一次公務用車情況;局監察室要不定期對全局公務用車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或趁便乘坐公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十一
為了切實規范公務用車管理,充分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率,根據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校級領導因公務外出。
2.學校教科研等各類集體活動。
3、接送重要文件、大額款項及考試試卷等。
4、物資采購。
5、對外接待。
6、其他公務。
(1)學校公務派車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登記、安排。
(2)學校設立《公務派車登記簿》、開具《公務用車派車單》。
(3)用車遵循勤儉節約、合理調度、盡量拼車出行的原則。
公車保險與維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學校需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的要求,到中標企業維修、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安全。
公車購油,學校辦公室須詳細登記燃油購買使用情況,燃油登記實行登記號辦法,登記號由年度和序號共6位數組成且在購油發票上注明登記號,作為會計人員處理經濟業務(會計憑證摘要)重要內容。
(1)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公車必須按期參加檢驗。
(2)公務用車在使用和停放過程中,駕駛人員對車輛安全承擔一切責任。
5、駕駛員管理。
公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應保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因駕駛不當產生違章、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責。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駛。學校公車除指定的專職駕駛員外,其他任何人原則上不得駕駛。
(1)自備車必須具有四項保險(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必須保全保足,車輛按規定參加年檢,車況良好。出差人員本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齡滿一年),近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記錄,符合公務派車管理的條件,與學校簽有安全責任承諾書,經批準后方可出車。
(2)使用自備車補助標準。
經批準使用自備車的補助標準為:1、50元/公里,學校財務人員依據《公務用車派車單》計算公務使用自備車補助,具體審批程序依照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但不得報支車船使用稅、汽車年檢費、保險費、維修費、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違章罰款等費用。
(3)出差人員經批準同意可以使用自備車辦理公務,應注意遵守交通法規,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嚴格按照市公車管理中心出臺的租車價格執行。注意遵守交通法規,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學校辦公室做好公車保修、理論油耗與實際維修、油耗以及派車里程與實際里程的分析,自覺接受監督。
1、嚴禁公車私用、私駕。
2、嚴禁違規使用公務車輛。
3、嚴禁利用“自備車”、租用社會車輛等名義弄虛作假騙取不正當利益。
4、嚴禁酒駕、醉駕。
5、凡有上述違規現象,一律不予報支公車費用,并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1、校車首先考慮,避免校車停在校而出現租車現象。(緊急情況可安排經驗豐富的駕駛員駕駛)。
2、盡可能拼車。
3、報送材料提前告知、集中前往。
4、提倡順帶(材料、人員接送)。
5、公車、租車費用一月一結,及時分析運行狀況。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是指用于離退休干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履行統籌、指導、監督下級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全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省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和配備管理工作。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
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3.實物保障用車,選擇以實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車的,按照每人1輛在所在單位核定編制;
4.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實有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具有獨立“三定”規定的副廳級省直單位,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增加機關本級1輛應急保障用車;未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核定1輛機要通信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駐昌省直下屬處級單位,核定1輛用于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各級公務用車平臺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按程序統一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調整計劃,報中央車改辦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三)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機關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2輛編制。
第七條因工作需要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或中央無償調撥車輛的,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標準接收車輛。
第八條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標準要求予以核編。
第九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十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門的配備更新計劃由省直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后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因機構調整、特殊工作任務等需要在年度配備計劃外購置公務用車的,以及因公務用車丟失損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序報有關部門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六條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空缺的;
(二)編制內車輛達到更新條件的;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非垂直管理部門為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置經費,必須提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且應符合當地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九條鄉鎮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等適合基層公務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后,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并納入車輛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單,為新采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出具上牌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符合實物保障用車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實物保障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但選定以后原則上不作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領導干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帶至新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優先保障規定用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公務用車可用于安排執行以下公務活動:
(一)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緊急或不宜使用社會車輛實施保障的'公務活動;
(二)保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含前期籌備工作);
(三)執行機要保密工作任務;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職工因突發傷病急需送醫;
(六)經批準的其他特殊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在補貼保障范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其個人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務用車,單位不得報銷費用。
駐昌省直機關的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臺建設,平臺公務用車不得固定給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干部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全省公務用車信息化平臺,采用信息化手段實行統一管理,實現統籌調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統一實行標識化管理。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主要通過公務用車平臺或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公務用車丟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損毀的,應在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和處理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處置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如何,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置。
第三十五條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舊車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處置,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產審批手續。舊車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機構改革或調整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在履行資產審批手續后,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采取調撥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并按規定對車輛編制進行調整。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并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戶籍管理,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對公務用車辦理車輛注冊登記、過戶變更、報廢等手續,并定期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五)違規給下級單位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七)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四十二條各設區市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xx年12月1日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20xx年9月27日印發的《江西省省直機關一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十三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校車的使用、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及保險事項、年檢,均適用本制度。
(一)校車是作為學校領導公務活動的主要交通工具,使用對象為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等校級領導,其他人員未經人事部門批準,不能擅自使用。
(二)除校級領導之外,其他人員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交人事部門,經部門負責人核準后方能用車。
(三)校車由校務員會討論決定,派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四)公務校車應設置“校車行駛日記”,駕駛員每天應登記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
(五)車輛出車前應對校車作基本檢查,如有故障、損壞等,應立即報總務部門由總務部門拿出處理意見。
(六)學校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作帆務用。下列情況可申請用車:
1、教工外出開會或教研活動5人以上(含5人),在同一地點或順路。
2、教職工獻血。
3、學校組織的師生團體活動,人數在5人以上。
4、購物及取、送有關材料,因重量或體積原因無法隨身攜帶的,因事情緊急而趕時間的`。
5、未列項的其他事由,由校長視具體情況定。
(七)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八)學校車輛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一)車輛要經常性擦洗、保養,保持良好的車貌;車輛內部也要經常性清理,保持干凈整潔的車輛環境。
(二)影響車輛行駛安全的零件或裝置(剎車、照明及信號燈、雨刮、光鏡等)駕駛員應經常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排除。
(一)學校車輛,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總務處報備核準,由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二)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備總務處。
(一)學校車輛因公務行駛違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二)學校車輛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110報警,并即刻向學校領導報告。
(三)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總務部門負責處理。
(四)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一)校車的投保統一由總務部門負責。
(二)學校車輛年度檢驗由駕駛員負責送檢。
為進一步規范公務車輛管理,嚴肅公務用車紀律,控制學校支出,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和學校公務車輛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關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2、學校公車由學校辦公室進行日常校內工作調度。
3、建立公車使用記錄制度。明確記錄使用時間、使用事由、使用人、批準人等,因應急使用公車,使用后,相關人員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嚴禁公車私用,駕駛員未經學校辦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車。因擅自出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其本人承擔。
5、駕駛員應愛護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和行車安全。
6、公車不使用時段須停放學校內,嚴禁將公車停放在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
7、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辦公室,必要時報告校長,并保護好現場,待學校有關人員到達后進行處理。如有人員受傷,應立即送受傷人員去醫院搶救治療。
8、公車校外借用由校長室批準。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通用24篇)篇二十四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強化學校公車管理,做到節約開支,確保公車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二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一、車輛適用范圍。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分管校長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二、車輛調度規定。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除校長、分管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部門任何人均無權調度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辦公室統一印制《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用車后立即交送辦公室存檔備案。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
三、車輛保管和維修規定。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盡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并且及時鎖好,不要在車里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現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維修事宜。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場督辦。
6、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絡。
7、每次出車前,應查看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信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系修理單位,盡快認定發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使用油卡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更不得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私自借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并且追究借出負責人的責任。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督的職責。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及時補辦。
五、學校駕駛員工作守則。
1、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不允許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地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
9、實事求是,按規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六、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并予以紀律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學校報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