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內部對員工行為進行規范的一種方法,它能夠為員工提供一個明確的行為準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的示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對大家在規章制度的執行中有所幫助。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一
(1)可靠隔離進進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盡不答應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進檢驗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進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驗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驗,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丈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縱職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縱職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職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職員,想法將罐內受害職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假如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進罐內;凡進進罐內搶救的職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答應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濕潤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四周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職員必須穿著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職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著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外形、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預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進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職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心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縱職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預備好把操縱職員拉上來。罐外至少預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預備好大量的凈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職員負責操縱;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資金制度 超市制度 跟單制度
車輛制度 車間制度 車隊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二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受限空間作業。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
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部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部長不在時由主管簽發批準。
3.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z2-20xx規定。
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定時監測
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z2-20xx規定。
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照明和防護措施
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反腐蝕護具,穿反腐鞋。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監護
7.1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三
為了明確施工現場各種土方開挖作業活動的hse控制要求,以確保土方開挖作業施工安全,避免開挖作業過程中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滿世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煤化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承接管理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地面開挖、鉆孔、打樁等土方開挖作業活動的管理。
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xx]82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xx]87號)
項目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對土方開挖作業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項目hse管理部門對土方開挖作業的行為實施監督。
監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相關許可證辦理、安全措施的編制和hse措施落實工作。
承包商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按照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土方開挖作業hse措施的落實工作。
凡是在與項目有關的任何區域的現有地面以下,采用機械、人工等方式進行的開挖、鉆孔、打樁等作業活動,都屬土方開挖作業。
承包商要針對土方開挖作業的具體情況,編制相應的土方開挖施工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報批;當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時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除按規定進行審查、報批外,還要報項目hse管理部門備案。
土方開挖作業開始以前,承包商必須按《現場施工臨時設施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
土方開挖作業開始前,承包商應對包括機械操作人員在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開挖可能涉及到電纜、管道等地下設施時,必須在現場設專人監護人,確保在作業過程中使這些設施不被破壞。
所有超過1.2米深的溝、坑土方開挖作業,必須根據土質情況按照規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時要采取支護措施。
當開挖深度較深時,如有人在溝、坑底部或周邊作業,要根據土質情況,安排專人監護。
所有土方開挖產生的棄土應將棄土直接運至棄土場,需回填的土應堆放在距離開挖邊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開挖時土方邊沿受壓塌方。
土方開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時,溝或坑的周圍要用腳手架桿等材料按照臨邊防護的要求進行硬圍護,不允許僅拉設警戒繩。
每個基坑和溝槽都要設置供人員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須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進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連接橋、斜坡都要有標準的欄桿,確保人員安全。禁止跳躍或跨越基坑和溝槽,在適當距離設置通道以滿足通行要求。
當土方開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時,要設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時進行排水。為避免開挖邊坡發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別豐富的區域或深基坑開挖,要采取合適的降水措施;同時要采取一定的護坡固定措施。
為防止地表水進入溝、坑,在其周圍要建擋水壩和排水溝;要避免溝、坑的底部有積水。
外載荷、混凝土、運輸車輛等,要遠離土方開挖處以保持邊坡穩定,在其周圍要設置圍欄和禁止標識以阻止機動車進入,防止由于過于靠近開挖邊沿或溝、坑邊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穩定。圍欄和溝渠邊沿之間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設備。
當在道路上或道路兩側開挖時,夜間要設置閃光標識燈,并按規定設置圍欄,圍欄離溝邊的距離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凍期進行土方作業,應在作業前和作業中經常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有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隱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單位與責任主體土方作業日常檢查執行“土方作業日常安全檢查表”內容。
基坑作業一旦完成,支撐被拆除以后,邊坡有可能坍塌,要從底部至上逐層拆松橫撐,緩慢小心地拆除支撐工具。在地層不穩定時,使用繩子把工具移出溝、坑底。
樁基孔以及各類敞口井的周圍必須設置可靠的硬圍護,防止人員墜入和車輛的安全。
土方開挖中遇到特殊地質條件或不明物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經動土作業批準人員確認并排除問題后方可再施工。
6.1 記錄控制
實施本規定項目hse管理部發生的記錄控制,執行《文件與記錄控制程序》及本規定的要求。
6.2 記錄編號
執行本規定發生的記錄不要求編號。
6.3 記錄保存
“土方作業日常檢查表”由進行檢查的人員保存至項目結束后銷毀。
“土方作業日常檢查表” 。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四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五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
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
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六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項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對本企業所有作業安全的`管理。
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從業人員在進行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崗位操作規程。
2.在危險化學品作業期間,要高度集中精神,嚴禁打鬧嬉戲,嚴禁在工作場所進食、飲水或喝飲料。
3.從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直接接觸會引起過敏和皮膚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學品。
4.應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學習,并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好應急處理方法。
5.對工作場地,要定期仔細地對各個方位進行徹底檢查。
6.裝卸物品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運輸時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公路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8.檢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aq-bzh-06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aq-bzh-26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aq-bzh-27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七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八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七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九
第一條 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 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四條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 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 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十五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
1、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和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2、項目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3、高處作業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且必須進行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的,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進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攀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6、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遇到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高與懸空高處作業。
7、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
8、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設有防護欄桿或安全網,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洞處,除設有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置登高扶梯,立體交叉作業時,各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防護層。
10、進行懸空作業時,必須做好防護措施,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防止高處墜落。
11、物件提升機吊籠的籠口必須設置閘門,出入平臺必須設置防護欄桿,防止物體在籠口位置墜落。
12、使用移動操作平臺,必須編制專題方案,交底后按方案執行。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一
2、 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 程序:
4.1切斷
4.1.1 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 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 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 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 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3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 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 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 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 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 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 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 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 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 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二
為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范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于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無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并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并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并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并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后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著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吊,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吊;。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吊;。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吊。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為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后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三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采礦車間穿孔作業安全管理,提高穿孔作業效率,降低穿孔作業消耗,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采礦車間穿孔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三條 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
第四條 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安吉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挖掘設備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第五條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第六條 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第七條 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
第八條 鉆機行走事,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照明,夜間不易紀念館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第九條 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
第十條 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第十一條 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第十二條 穿孔作業必須采用濕式作業,以較少灰塵對采場內員工的健康危害。
第十三條 鉆機鉆業禁止打殘眼。
第十四條 穿孔作業崗位職責
1、完成上級及采礦技術人員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
2、及時發現設備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3、班前要聽好傳達,接班要清楚,交班要詳細。
4、要做好班前的準備工作。
5、要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礦石孔、靠盤孔等眼位,不得錯動,需要移動時,須經爆破技術人員批準。
6、當班進展要上報車間,不得有誤。
7、機臺出現問題自己不能處理時要及時上報車間領導。
8、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9、放炮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
第十五條 了解本崗位的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了解使用設備的主要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
第十七條 能看懂穿孔設計圖,并按設計圖紙穿空作業。在沒有設計圖紙情況下,可根據采礦技術人員的意圖進行穿孔作業。
第十八條 掌握設備的工作原理,了解設備的性能,并能進行正常的維修工作。
第十九條 了解礦巖性質,掌握設備臺效。
第二十條 熟練掌握裝藥、連線、爆破等工作,能夠獨立進行穿孔,爆破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采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通鋼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五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術語、定義。
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安全辦公室職責。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1.1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3.1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高處作業的定義。
4.5.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2.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
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六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項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在進行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崗位操作規程。
2.在危險化學品作業期間,要高度集中精神,嚴禁打鬧嬉戲,嚴禁在工作場所進食、飲水或喝飲料。
3.從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直接接觸會引起過敏和皮膚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學品。
4.應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學習,并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好應急處理方法。
5.對工作場地,要定期仔細地對各個方位進行徹底檢查。
6.裝卸物品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運輸時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公路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8.檢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