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個人還是團隊,編寫計劃書都是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幫助我們避免盲目行動。下面是一份經過專家審定的計劃書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一
為認真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依法依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類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為建設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積極貢獻。
(一)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區司法局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法院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二)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1.人員組成。全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證3-9名成員。
(1)永定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公檢法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長(街道主任)擔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政法書記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2人(可由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3)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村居(社區)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區)綜治專干擔任,成員由村組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網格員、村干部等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顧問、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等擔任)。
(4)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費者協會、旅游、勞資、生態環境、物業、土地流轉等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各設立部門(區衛生健康局、區婦聯、區民政局、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等)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設立部門業務股室負責人擔任,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設立部門自行安排,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2.陣地建設。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需達到“八有”標準。即有調解室、有人員、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臺帳、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實各項工作制度。
1.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嚴格落實村居(社區)每周、鄉鎮(街道)每半月、區級及各單位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應分類梳理、逐一登記造冊,責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附件1)。
2.落實矛盾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區、鄉建立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制度,區級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學習貫徹上級相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會議、文件精神;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對重大疑難棘手矛盾糾紛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協調化解跨行業、跨地區突出矛盾糾紛;研究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督促各單位落實。
3.落實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制度。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員(非公職人員)調解成功、錄入如法網人民調解信息系統并制作規范人民調解案卷的,以及區法院特邀調解員、駐點值班律師調解成功、錄入調解平臺、制作案卷、經區人民法院審批后,可依照相關規定享受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調解室人民調解員的案件補助由設立部門自行解決。
4.落實司法確認制度。經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區人民法院依法盡快辦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村、鄉、區矛盾糾紛“431”分級化解長效機制,即實行村、鄉、區三級矛盾糾紛逐級調解機制,村級至少調解4次,鄉鎮(街道)至少調解3次,區級至少調解1次。
1.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分級調解4次。村級按照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網格員或調解員——綜治專干——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排查、走訪時發現矛盾糾紛,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未調解成功的報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先由網格員或調解員介入調解,再由綜治專干介入調解,最后由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介入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2.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以及村居(社區)上報的矛盾糾紛調解3次。鄉級按照調解員或包村干部——政法書記——黨(工)委書記或鄉鎮長(街道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村級調解委員會上報的矛盾糾紛,先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安排調解員及包村干部進行調解,再由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政法書記)組織派出所、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共同調解,最后由調解委員會主任(鄉鎮鎮長、街道主任)主持調解,較重大矛盾糾紛黨(工)委書記必須參與。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由調解員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表》,報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3.區級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鄉鎮(街道)上報的糾紛。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糾紛后,根據糾紛案件的類別建立臺帳,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糾紛案件報分管副區長,由副區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應引導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區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負責調解各設立單位移交的矛盾糾紛。即各設立單位對涉及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矛盾糾紛,先自行組織調解2次,調解不成功的,再報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并辦理矛盾糾紛移交手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成功后應制作全區統一的人民調解案卷,并將調解結果及時反饋給原單位。例如:醫患糾紛,先由醫院科室自行調解,再交院醫務科調解,最后才能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醫調委調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調解案卷,并將結果反饋給區衛生健康局。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二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傊浫谓M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獬晒Φ霓k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三
保持整體社會政治和諧穩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形式,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和平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8年漢源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要點》(漢多解決方案)〔2018〕1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訪問四川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建設大美漢源、區域中心的總體要求,密切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實際情況,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解決問題、注意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村差異、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共同管理、各方協調的原則。
集中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年度信訪總量、異常上訪數量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減少;從源頭上鞏固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調查和解決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完善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和權利的長期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村負責解決本鄉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防止激化矛盾,發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鄉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鄉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四
保持社會政治大局持續和諧穩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形式,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20__年__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漢多解〔20__〕__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構建大美__、區域中心的總體要求,緊密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實際,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村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齊抓共管,各方協同的原則。
集中化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全年信訪總量、非正常上訪數量及群體性事件進一步下降;夯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健全完善統一領導、責權明確的“矛盾合力排查、問題一線化解”的長效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村負責解決本鄉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防止激化矛盾,發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鄉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鄉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五
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并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胺桨浮?,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將方法呈于案前,即為“方案”。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集合9篇,歡迎品鑒!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龍山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龍山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工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村莊一級調解。各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5-7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組成,對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街道三級調解。街道成立調解中心,由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管區調解能手組成,信訪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區選取先進和落后村莊各1個進行試點,并加強指導和督促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區建立調解委員會。
3、5月中旬-5月底,辦事處建立調解中心。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村莊、管區、街道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街道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和糾紛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凹新鋵?、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村莊、管區、街道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成立由黨工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村莊為信訪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街道、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的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要求,切實加強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黨委領導、綜治協調、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原則,構建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切實提高基層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一)突出黨委主導責任。進一步加強黨委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意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主體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二)發揮綜治小組組織協調作用。綜治辦要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自身建設,細化工作職責,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力量,做好各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及四個委員會建立工作。
(三)完善“四個委員會”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進一步完善健全“四個委員會”工作職責,即:勞動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委員會、交通事故處理委員會、涉法涉訴委員會的主體部門及相關職責,抓好矛盾糾紛案件的歸口調解處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工會等部門建立勞動仲裁委員會,明確組織機構及成員,并積極做好轄區內勞動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醫療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衛生等部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醫療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交警中隊要與派出所、交通科和法庭等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政法委要與法庭、司法分局和紀委等部門建立涉法涉訴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涉法涉訴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
充分發揮“四個委員會”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第一道防線,積極將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把集中排查調處與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專題研究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對矛盾糾紛要逐一落實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限期辦理。
(二)整合調解資源,抓好人民調解工作。依托綜治中心和網格化管理體系,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負責轄區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做好調解室建設。
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調解主任,組織“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在重點企單位,依托黨支部和工會組織,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2-3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做好企事業單位調解工作,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
逐步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拓寬糾紛化解渠道,實現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各類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采取靈活多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達成協議的,及時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履行。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調解法。一般情況下,對基層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調解工作室、辦事處黨總支調解室、人民調解委員會三個層次的調解,每個層次一般進行三次調解,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三)立足部門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有關部門職責,抓好與本部門有關的矛盾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調解組織,扎實做好治安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工作;房產科要妥善調解因房屋征收引發的矛盾糾紛;人社科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等機制;醫院要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切實加強對醫患糾紛的調解;國土資源科要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不動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民政局要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依法調處養老、低保、優屬、收養、監護等糾紛;環??埔獏f調化解重大、疑難環境污染糾紛。其他部門要依據職權,堅持解決問題導向,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四)強化社會參與,拓寬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發揮信訪部門、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中的補充作用,利用各方資源和獨特優勢,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信訪部門要建立信訪與訴訟、非訴訟等糾紛解決渠道有機銜接制度,將能夠通過信訪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導入法定途徑依法處理,促進問題解決,實現息訴罷訪。
工會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涉及職工工資、權益保障等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共青團要依托共青團的組織網絡和體系,著力抓好共青團活動陣地建設,加強對青少年合理利益訴求的教育引導和服務,積極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糾紛。
婦聯要充分發揮工作優勢,著力加強“巾幗調解室”、“婦女兒童維權站(室)”建設,協助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及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案件。
(一)聯席會議機制。由綜治辦牽頭,由司法分局、派出所、國土資源科、計生辦、民政局、醫院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辦公室成員單位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協調聯動、效力銜接等問題,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遇到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綜治辦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明確牽頭領導,指定責任部門,靠上進行解決。
(二)排查研判機制。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要堅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時期重點排查相結合,建立研判例會制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調解專家,對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分流、隨時化解。
(三)效力保障機制。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院確認其效力。
(一)加強領導。農場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協調調度、分析研判、監督落實。
(二)嚴格考核問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政法綜治重點工作,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問責。
(三)廣泛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有矛盾先調節”的理念,要及時挖掘發現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宣傳,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傊浫谓M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獬晒Φ霓k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創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級實體平臺:。
1.鎮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二)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三)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行業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鎮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鶎泳W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務屬性、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等專業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
保持整體社會政治和諧穩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形式,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和平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8年漢源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要點》(漢多解決方案)〔2018〕1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訪問四川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建設大美漢源、區域中心的總體要求,密切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實際情況,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解決問題、注意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村差異、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共同管理、各方協調的原則。
集中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年度信訪總量、異常上訪數量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減少;從源頭上鞏固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調查和解決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完善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和權利的長期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村負責解決本鄉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防止激化矛盾,發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鄉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鄉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展動向,對各類動態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明村鎮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管區、部門站所職能作用和各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社區(村莊)一級調解。社區(村莊)成立調解委員會,從原有‘兩委’成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中推選3-5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組成,對社區(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鎮三級調解。鎮成立調解中心,由鎮領導、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聘請調解能手組成,綜治辦牽頭負責。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社區(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社區(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社區(村莊)、管區、鎮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將矛盾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鎮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凹新鋵?、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社區(村莊)、管區、鎮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獎懲考核的依據。獎懲考核以鎮調處中心、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的卷宗、登記簿(冊)等臺帳資料為依據。
2、獎懲考核形式??己嗣堪肽暌淮?,分別于6月和12月底,由鎮綜治辦牽頭,組織專門考評小組,以聽取匯報、查閱臺帳、資料、實地察看,走訪案件當事人,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各調委會進行考核,年終以兩次考核綜合成績作為最終獎懲依據。
3、獎懲考核標準。(1)獎勵標準:對實現"五無"(無矛盾糾紛上交、無集體或越級上訪、無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無未調結的指派分流矛盾糾紛、無失信被執行人)的管區、社區(村莊),獎勵村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0元;對堅持排查、預警機制,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對矛盾糾紛調解及時、有效,并規范調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調解卷宗為據,成功調處重大疑難糾紛、勸阻群體性或越級上訪或防止民轉刑的,每調解成功一例按調解的難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別獎勵該調委會100、50、20元;對調解室硬件、軟件建設均規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實有效的,獎勵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300元。(2)懲處標準。對本轄區內矛盾糾紛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諉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100元;對不堅持排查制度,本管區、社區(村莊)出現的矛盾糾紛不知情的,或發現矛盾糾紛不及時上報,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元;對調處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不按時調結,拖延積壓或導致上訪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調解室建設不規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卷宗不規范、不健全的,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出現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不公道,導致群體性上訪或民轉刑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500元。
4、獎懲考核實施方式。對獎懲考核的實施以考察小組兩次考核結果為依據,年終兌現,以獎代補資金由政府列專項財政經費支出,罰金由政府在管區、社區(村莊)各種費用中扣除。
1、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社區(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社區(村莊)為治安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矛盾糾紛必須逐級調解,不能越級,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鎮、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社區(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華容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由各種利益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予以化解。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2、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堅持三調聯動、形成合力,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
——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總結我國成功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方式創新。
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副書記、縣長陶偉軍為組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及其他相關分管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鄉鎮黨政負責人、各相關單位一把手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志輝任辦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書記雙永華為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各鄉鎮、各相關單位要相應組建班子,壓實責任,上下聯動,部門協調,共同推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聯動,各村參加、群眾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六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展動向,對各類動態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七
根據中共宣漢縣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2021年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重點工作及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宣政法〔2021〕58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系列重要會議精神,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大力提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能力,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的原則。
夯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完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努力實現“小事不出部門、大事不出單位、無矛盾上交”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市容市貌、違法建設、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部門排查。各部門負責組織排查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每月一排查制度,全面掌握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匯總上報到政策法規股。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各部門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定期召開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4)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各部門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成立宣漢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在局政策法規股,郎馬濤任辦公室主任,陳冀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工作。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八
為進一步做好轄區的安全穩定工作,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明珠社區多舉措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F將化解工作匯報如下: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社區利用led顯示屏、微信平臺、發放宣傳折頁等宣傳形式,努力營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圍,引導居民群眾通過合理合法渠道反映問題,解決問題。
二是定期排查矛盾。實行定期矛盾排查工作機制,社區經常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走訪、大排查專項活動。組織網格長、聯戶長、警務室民警,訪惠聚工作隊排查轄區內不和諧因素,并將信息錄入網格化精準服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社區召開研判會進行研判,制定專人負責處理。將矛盾糾紛化解和調處落實在實處,使一批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社區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起,化解成功**起,化解成功率**。其中排查化解物業糾紛**起,經濟糾紛x起,鄰里糾紛**起,環境衛生糾紛**起,截止目前我社區沒有發生一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
三是注重化解調處。對走訪排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是接到居民群眾的電話或來訪,要做到全面掌握矛盾糾紛情況,摸清矛盾糾紛癥結,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答復。如**小區1-3號樓下水管道老化居民反映常年漏水。社區了解情況后及時組織片區網格長、訪惠聚工作隊一起入戶實地查看情況,并積極協調處理此事,目前此事正在協調辦理當中。
四是夯實工作職責。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盡可能當場解決,化解在萌芽階段;對無法當場解決的矛盾糾紛,做好糾紛備案,按照網格化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及時調解,對難以調處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街道司法所盡快化解。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九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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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堅持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作為平安建設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扎實有序推進,特別是中央提出繼承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后,市縣區積極探索創新試點,不斷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化解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糾紛解決在訴前,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確提升?!爸行拇瞪凇⒉块T報到”、“四級七天”等矛盾糾紛調處法,為全市、全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機制建設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
一、抓陣地建設,搭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新平臺。借鑒和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綜治中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的規模、打造標準、功能定位、人員配備、運行模式等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設標準。至目前,市縣(區)鄉村四級綜治中心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托綜治中心建設的全鏈條矛調中心同時成型,為群眾提供一站式、精細化、動態化服務管理,在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抓運行管理,提升矛調中心實戰化運行質效。依托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按照“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的工作思路,積極推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集中設置群眾訴求服務窗口,開門接待群眾來訪,形成窗口集中接待、分級轉辦、集中化解、跟蹤督辦落實的“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模式,打造信訪矛盾糾紛集中受理調處化解新平臺,提升矛盾糾紛化解合力。今年以來,全市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3074件,化解3013件,化解率為98%,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目標,徹底扭轉了各類案件只增不減的局面,一批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三、抓制度落實,助推矛調中心規范化運行。全面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協作配合制度、工作例會制度、情況報告制度、應急聯動制度、網格化管理制度、督查督辦制度、考核評價制度等相關制度,確保各級矛調中心嚴格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實現調解工作制度化運行、高效化服務,為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重點工作聯動、治安突出問題聯治、服務管理聯抓、基層平安聯創等工作有效落實提供了制度支撐。
向審前調解中心分流案件1970件,調解成功率為56.92%;
向專業化審判團隊分流案件6353件,結案3293件,結案率為51.83%。
五、抓機制創新,加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一是矛調中心建設以點帶面。**縣健全完善“112188”多元化解組織體系和“行調、訪調、訴調、檢調、聯調”對接工作機制,在全市率先建設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充分發揮“兩個分中心一個調委會和八個分調委”職能作用,聯合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目前,矛調中心建設已納入全市“三中心一網格”建設統籌推進、全面投入使用。二是“中心吹哨、部門報到”機制深入推廣應用。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賦予綜治中心“矛盾聯調”功能,實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工作制度,統籌調度各職能部門力量,采取“大調解”聯調模式現場調處矛盾糾紛,有效疏導群眾負面情緒,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爸行拇瞪?、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已成為全市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設的旗艦做法。三是基層解紛做法成果豐碩。**區法院深入挖掘“楓橋經驗”精髓,積極探索“三治”融合路徑,實施“三次分流”、強化“七個支撐”改革,破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難題,實現了辦案效率、辦案質量、辦案效果“三提高”的目標。**縣創新推行矛盾糾紛“四級七天”調解工作法,融合運用“情理法訴”“一庭三所聯動+”等多元解紛模式,切實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十
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我們所處的社會總是充滿著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涵蓋了社會的各個方面,這些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影響,因此我們需要積極進行解決,以下是我對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心得體會。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首先需要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矛盾糾紛的發生,理性客觀的態度能夠使我們更明確地分析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而如果我們只是從主觀感情出發來看待矛盾糾紛,往往會加劇矛盾的發生,導致更加復雜的問題。因此,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需要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和解決問題。
第二段,多元化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需要充分發掘各種解決方式,多角度多維度地進行思考和探討,為解決問題尋找更多的方法。我們需要實現多元化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多種影響力的解決方式可以有常規的和非常規的。除了協商解決、司法解決外,多個利益相關方的合作帶來的解決方案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
第三段,追求長遠的利益最大化。
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考慮未來的利益,而非短期利益。我們需要更加注重長遠的利益最大化,這需要我們在探討解決方案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其他利益方的想法,創造出最大程度上各方協調共贏的方案,從而實現矛盾糾紛的長久穩定解決。
第四段,尋找共同利益點。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在探索最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我們最好尋找每個利益方之間的共同利益點,然后尋找折衷的方案,以便于各方達成妥協。很多時候發生矛盾糾紛的原因,在于各方事先沒有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問題加劇導致產生各種糾紛。因此,我們在解決矛盾糾紛時,需要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想法,盡力尋找這些觀點之間的共同點,這有助于為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提供幫助。
第五段,有效的溝通與協商。
最后,溝通與協商是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良好的溝通與協商能夠消除矛盾糾紛的障礙,縮小各方之間的差距,促進各方面的共贏安排的達成。我們需要通過有效地溝通和協商,盡可能有效地促進信息的互通和友好的交流,避免誤解以及大量時間和精力的浪費。有效的溝通和協商能夠讓各方面在一起工作,從而實現解決方案的可持續性并促進長期和諧。
總之,解決矛盾糾紛需要采用理性客觀的態度看待問題,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解決,追求長遠的利益最大化,尋找共同利益點,同時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商,共同尋求最好的解決方法。這些做法能夠實現各種矛盾糾紛的解決,確保各方面的利益,推動社會的長期和諧。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十一
全鄉多元化解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省“楓橋經驗”紀念大會精神及安排部署,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做好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依法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材、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為全縣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一、源頭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一)推進調解和諧文化建設。將調解文化與依法治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打造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調解文化廣場等基層文化陣地,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加強多元化解工作宣傳。落實“誰調解誰普法誰宣傳”,3月開展“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集中宣傳周活動,融法治宣傳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全過程,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基層群眾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知曉率達85%以上,群眾對所在村解決矛盾糾紛工作的滿意度達90%以上。
(三)強化分析研判預測預警。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及其隱患源頭風險評估及監測預警機制,強化預測預警預防。堅持鄉鎮每半月、村每月開展矛盾糾紛形勢分析,及時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隱患動態。持續開展“尊重生命關愛家庭”防范“民轉刑”命案專項行動,加強“民轉刑”命案等重大矛盾糾紛的預警防范,防止轉化升級。
二、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堅持村每周、鄉鎮每半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實現村排查全覆蓋,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臺賬實。緊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脫貧攻堅”、“10+2大事”等重大行動及重點項目,聚焦重點人群、重點領城、重點部位和重要敏感時間節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項排查,及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
(五)狠抓矛盾糾紛化解。落實屬地原則,全面掌握所在地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狀況,切實化解在基層和初始。就地解決一般矛盾糾紛,及時排查化解初信初訪案件,主動調處內部的矛盾糾紛,防止交織疊加、激化升級。持續開展重大疑難復雜矛盾“攻堅”行動,形成合力攻堅化解。持續推進“調解跟著10+2大事走”,加強精準扶貧、勞資、環保、征地拆遷、房產物業、集資融資、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突出矛盾分類分級專業化解,將化解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基層和末端。
(七)健全調解工作體系。實現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充實調解力量,加強中心戶等調解組織建設。
(八)推進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及仲裁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完善行政復議調解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民事解紛功能。依法培育和建立健全民商事、勞動人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等仲裁組織。完善仲裁調解制度,發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調解質量。
(九)加強銜接聯動。對跨地區、跨行業或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開展聯動化解。健全“公調對接”,實現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健全“檢調對接”,實現人民調解組織進駐縣級人民檢察院全覆蓋。健全“訴非銜接”,強化“訴源治理”,建立集訴論服務,訴調對接、診許信計等體化綜合服務平臺,加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件藏機構等矛盾創給多元化解組織與法院的工作對接,實現人民調解組織進社縣級人民法院全覆益。完善“訪調對接",在信訪場所設立派駐調解室,實現縣以上行政區信訪事項調解組織全覆蓋。
(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法學會的組織優勢,行業協會、各類商會的行業優勢,仲裁、公證、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專業優勢,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點、多級、多專業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鼓勵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打造調解品牌和專業團隊。
四、落實常態工作保障。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多元化解中心實體化、實戰化建設,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專兼職人員隊伍,堅持分級分類培訓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團隊,建立信息員和志愿者隊伍。推廣建立專業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完善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更新多元化解組織、人員、專家庫信息。
(十三)落實工作經費。將多元化解有關工作經費、司法救助資金、各類調解個案獎勵等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及時撥付、發放到位。依法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十四)逗硬目標考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績效考評辦法,強化對重點基礎、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成效的考評,注重對源頭預防效果、進京非訪治理“民轉刑”案件化解成效的“倒查”考評。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十二
調查報告與調查報告不同。調查報告因某事如案件、事故、災難進行調查,然后撰寫報告。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的不斷進步,農村社會結構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各種利益關系在不斷調整,一些深層次矛盾不斷顯露。社會穩定工作已成為當前的主要任務之一,與經濟發展并駕齊驅。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上級要求,我鎮對開展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格局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各種利益關系在不斷調整,人民群眾對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斷增強,社會矛盾也因此頻繁發生,僅靠單一的訴訟解決已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倡導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一是減輕了法院的壓力,節省了司法資源,降低了成本,減少了對抗性和緊張性;二是方式靈活、時間短、不傷和氣,有利于化干戈為玉帛,是維護社會穩定,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大量的矛盾糾紛當事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解決糾紛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過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有利于把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徹底消除矛盾,理順社會關系,有效地減少“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四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覺履行,可以避免訴訟過程中“判而不決”的問題。不會留下后遺癥。
經過調研,我們發現新形勢下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
一是農村民間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宅基、贍養、撫養等糾紛,轉化為土地流轉、行政不作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間糾紛,而現在村民與村委會、企業之間的糾紛則比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義嚴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脫,不能正確對待問題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將矛盾留給下一屆,久而久之,矛盾越積越多,越來越復雜,使一些本來可以及時解決的問題因拖延時間太長,群眾不滿意、不冷靜,解決起來也就有了一定的難度。因此,不少單位、村組織干群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增多。近年來,我鎮發生了多起村小組與企業之間,村小組與村小組之間,村小組與村委會之間的糾紛,這類糾紛多是山林糾紛和土地糾紛,調解起來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容易導致大量群眾越級上訪。
三是是群眾非正常解決問題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偏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動輒就上訪。部分上訪群眾抱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認為只要上訪,政府越重視,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以此向政府施壓,提出過高要求。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決勞資、損害賠償等問題上表現尤為突出。從近年情況看,群眾不愿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原因是對某些官司沒有把握,怕花錢,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則不用花錢,成本低。另外,還有部分人認為政府就“怕上訪”,只要上訪,政府就會抓緊解決。一些群眾往往還選擇在上級重要會議和重大節慶期間上訪,以此引起各級重視,向政府施壓。四是調處難度大。由于目前農村分戶經營,單獨生產,群體性活動少、流動人員多,集體制約降低,傳統的行政干預已難以奏效。同時,極少數群眾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甚至過于片面化,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構建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推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是落實黨的依法治國、服務和保障民生的客觀需要,是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全面提升法治泰和、平安泰和的重大舉措。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其主體應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建立,而其他調解機構是人民調解的補充和完善。通過調研,我鎮近幾年來發生的矛盾糾紛有70%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的,我鎮的人民調解組織呈現多種形式,有治保會、調委會、婦幼會、心連心說事室等,以各種各樣方式介入民事糾紛,使不穩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對維護我鎮社會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則是人民調解的補充和完善,對我鎮重大、突出矛盾糾紛的化解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成為我鎮社會穩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我鎮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還存在不足。一是基層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年齡、文化、知識結構不合理,從事調解人員年齡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識不強,依法調解能力較差。據統計,全鎮從事人民調解人員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40歲以下的只有6人,占8%左右。二是在管理指導、協調聯動上存在被動,有些人員工作主動性不強,對待發生的矛盾糾紛沒有強烈的解決欲望,部分人員存在走過場,做樣子,把問題向上級推,從而造成被動局面;三是考核機制不健全,沒有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沒有建立完善好獎懲制度,大家干好干壞一個樣,對調解工作沒有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個迫切的課題,經過調研,我們發現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我鎮在這個方面有成功的做法,綜治辦成立了社會管理服務中心,統領全鎮矛盾糾紛的化解和社會穩定工作。中心設立在綜治辦,由黨委書記任主任,黨委副書記任副主任,配備了專職綜治辦副主任,對全鎮19個村居委會和鎮直部門進行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調解工作,社會管理中心從矛盾糾紛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調處、督查督辦、結案回訪等實施一條龍指揮,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專業調解,實現了多元化調解機制的有序開展。
二是建立健全組織網絡。目前,全鎮已成立綜治辦、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顧問所,19個村(居)委會均已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治保委員會、婦幼會、心連心說事室等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并建立了網格化管理平臺,實行了資源信息共享,為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拓寬了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大調解格局。新時期我們將面臨許多新的社會矛盾,具有復雜性、群體性、多樣性特點,依靠單一的調解方式往往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調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門的聯合調解則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鎮桂元水電站與周邊村小組發生的矛盾糾紛多是采取多元化聯合調處成功。
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機制。要使多元化調解工作達到預期的目的,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機制,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對兼職調解員實行補貼,提高專職調解員的報酬,建立工作考評激勵機制,克服“工作無報酬,好壞一個樣”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有效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目前,我鎮在財政預算中按人均2元的標準落實了工作經費,在管理指導、協調聯動、信息預警、績效考核等層面,建立了獎懲機制,對推動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要從矛盾糾紛排查抓起,堅持鎮每周一排查、村每日一排查,建立抓早、抓小、抓苗頭的源頭預防措施和運行機制,杜絕事后調解和“花錢買平安”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網格化平臺的作用,在第一時間里收集、報送信息,達到預警在先,整體聯動的效果。
六是進一步提升調解人員的政治、文化素質。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政策引導、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形式,加強對各類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管理指導和教育培訓,切實提升調解組織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提高調解人員對各類矛盾糾紛的預警、化解、管控、應急能力和綜合素質。尤其是對村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加強指導,幫助其規范組織建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保證他們依法履行職責。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按照市委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總體狀況進行了調研,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為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根據《中共xx省委辦公廳、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辦[2014]35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平安xx建設的實施意見》(信發[2014]15號)等規定和要求,我縣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兩會”、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慶典、十八屆五中全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全縣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赴京“零非訪”。
(二)加強“三調聯動”化解糾紛。我縣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規章制度,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法律援助、保險理賠、物價定損整合到一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調解機制,實現了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務。除此之外我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縣、鄉兩級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要事項、決策、措施出臺的前置條件、必經程序和剛性門檻,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把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納入評估范圍,認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2015年以來,我縣對36個重大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前排查化解了不穩定因素。
長、群工部部長、公安局局長擔任副主任,中心下設辦公室。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以及各村(居委會)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應的組織,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同時,縣委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督導組5個,分片督導鄉鎮(辦)、縣直重點單位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到6月底,縣、鄉、村三級矛盾調處化解中心已全部建成,建成率為100%;縣直單位調解室達到85%。
(五)建立和完善四個平臺建設。一是建立完善系統化工作平臺。按時建立縣鄉村三級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工作平臺和縣級分行業、分系統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平臺。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臺。我縣依托“陽光信訪”信息系統,將矛盾糾紛的分析研判、調處過程和處理結果,上傳到該信息系統,做到網下辦理,網上監督,隨時查詢。三是完善民聲手機短信平臺建設??h、鄉、村三級不斷完善手機短信工作平臺建設,全面受理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實現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的處理過程、辦理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可問責,打通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完善法治化工作平臺。推進法律援助進信訪大廳工作,充分發揮了法治在矛盾糾紛調解中的作用,將法律服務貫穿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全過程。
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總的要求是著眼于“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健全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排查調處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法,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解決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要在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實際效用。
(1)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以便抓“早”抓“小”,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通過兩個渠道來實現:一是整合現有的綜治、信訪資源,在鎮、街一級“糾紛排查化解中心”,把完善領導值班接待制度、給群眾提供一個便民利民的服務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區進一步將組織網絡延伸到村民組,及時將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信息向村一級“中心”報送。
(2)要加強矛盾糾紛的臺賬管理。各級“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要對矛盾糾紛集中梳理,實現歸口管理?!爸行摹币獙φ莆盏拿芗m紛逐件進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確定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歸口處理,建立調解臺賬。
“中心”或綜治機構。
(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分析利用。各級綜治機構對本轄區社會矛盾動態要及時掌握,包括辦結的、待辦的、督辦的,各類糾紛的數據統計,每件糾紛及解決的具體情況。
(5)要加強領導。各級綜治機構要統一組織協調和督辦,對具體矛盾糾紛的解決,要件件有著落,項項抓落實;適時召開會議,總結情況,分析傾向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綜治責任制。
(一)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著各部門之間缺乏配合聯系,各自為戰,沒有形成凝聚力,沒有專職部門來牽頭,致使工作缺乏交流、匯報和向心力,有些工作處于無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沒有與時俱進,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管理條件。
(二)缺乏開展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作用發揮不明顯。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雖然形成,但是少數干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開展糾紛排查,難以真正發揮機制作用。
(四)基層基礎依然薄弱。一是人民調解有所弱化。人民調解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而法院、公安受案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基層干部缺乏應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大部分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三是保障水平不高。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專職調解員聘用經費及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落實效果不理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信訪難題亟待破解?,F行的信訪考核機制是以“戶籍所在地”為主,上級只通報,不調查不處理,給正常信訪造成負面效應,少數非正常上訪戶抓住基層政府“軟肋”,選擇敏感時機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并“漫天要價”,基層迫于考核壓力,只能一次次進京赴省帶人,工作愈加被動;對于長期生活在異地且矛盾糾紛發生在異地的人員,進京上訪按戶籍所在地考核,既不科學又不實事求是。
一是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性思維。雖然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并沒有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統一協調、功能和程序互補銜接的有效機制。作為一種機制,必須要靠制度來保障,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同時,圍繞司法部門搭建一個平臺,發揮社會化的力量,利用民間組織、群眾團體來參與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更好更快解決,又分擔了基層干部維穩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是一種多元化解決的方式。
二是積極推動立法,使各類糾紛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F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當的干部把“調解”理解為一般的協調解決的意思,認為人民調解可以統攬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調解可以包醫社會矛盾糾紛的百病。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而且這些解決方式在社會上都有所實踐并積累了經驗?,F在的關鍵是,要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并把這些經驗以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科學有效地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立法就十分必要,能夠進一步突出司法體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會自治精神,強調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的銜接。
三是加強源頭預防,完善考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重視源頭預防,把推進依法行政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前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做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舉措,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基礎。要進一步推進信訪問題解決,積極探索信訪考核機制的科學化,逐步破解信訪終結難題。要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配齊基層人民調解員。在老黨員、老政法工作者、老教師等人員中擇優選擇一些責任心強、素質高的同志擔任專業調解員,并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和調解經費投入。
一年來,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的有關要求,深入學習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十九大會議精神,嚴格按照上級行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目標,做到了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現結合本人的實際將一年來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如下:
今年以來,我重點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以及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每周五學習的機會,組織大家共同觀看了《反腐倡廉警示錄》系列教育錄象,多次參加縣紀委組織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一年來我加強學習,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十九大提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思路,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一系列理論和規定武裝自己的頭腦,不斷提高自身思想修養,提高自身的廉政意識和工作能力,明確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使自己與黨中央保持了一致。
深入開展“兩學一做”活動,對照基層“微腐敗”事項認真自查,深刻剖析問題根源,結合實際制定整改措施,牢固樹立從政為人民的思想,自覺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把自己的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照廉政承諾嚴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大局為重,不損公肥私,假公濟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恪守信念,嚴于律已。
(一)人大工作(1)堅持黨的領導,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于人大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1月、8月向鎮黨委各報告了1次鎮人大工作情況,及時請示報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重要事項,堅持了黨的領導,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2)加強“基礎”建設,確保人大工作有效開展。規范化地完成鎮人大辦公室、人大代表聯絡室和聯絡站建設。在“六有三化”基礎上,全面完成了鎮人大工作“十有”建設,為加強鎮人大與人大代表的交流,拓寬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提供了優質平臺,為人大代表提供高質量的建議意見,實現建言獻策和參政議政、做好當家人奠定了堅實的履職平臺。
(3)按時按質召開人大例會。從20**年開始,我鎮嚴格按照《xxx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要求,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人大例會,例會上組織代表圍繞鎮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建議意見,為我鎮黨委政府民主科學決策提供更強而有力的支持。(4)全面加強人大工作和建設,不斷提升履職水平。在鎮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4條建議已全部答復。閉會期間,通過人大代表聯絡室及人大代表聯絡站接待群眾收到的建議和意見,也已轉交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處理。進一步增強代表依法履職能力和實效。圍繞我鎮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將“三問一評一票決”跟蹤監督和“南融北康代表行”活動深度融合,積極開展宣傳宣講、調研視察、跟蹤監督、帶頭示范和志愿服務活動,爭當橫石塘振興發展的宣傳員、調查員、監督員、示范員和服務員,真正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今年以來,組織開展人大代表視察活動1次,專題調研活動1次,“三問一評一票決”問進度活動1次,人大代表助力創文主題活動2次,走訪聯系群眾主題活動2次,聯系群眾295戶,收集到群眾意見203條;聯絡室、聯絡站開展人大代表接訪活動18次,共接待群眾人數2人,收集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2宗。
(二)工會及后勤工作。
作為單位的后勤管理者,我時刻秉著“熱情服務、主動服務、耐心服務”的理念,為我們的干部職工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抓好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經常對文化站和職工宿舍樓的監控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大家的人身、財產、用樓的安全。與此同時,積極組織工會活動,搞好干部職工的業余生活,參與到文體活動中去,在活動到來之際,不辭辛苦,跑前跑后,積極為干部職工提供服務。不斷提高單位車輛服務優質高效。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強化崗位責任,注重維修保養。在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時,能夠以身作則,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和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做到了艱苦奮斗,勤儉節約。
(三)駐村工作。
艱苦奮斗,務實為民,密切聯系群眾,積極處理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勵,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思想始終誠實,工作始終扎實,作風始終踏實。積極協調村“兩委”干部一班人的凝聚力、工作協調能力和團結的現象。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理清思路,注重方法,狠抓落實,較好完成各項駐村任務。本人常常利用一定時間到分片村,了解人民群眾、村組干部盼什么、想什么、關心什么,了解情況,掌握動態,有針對性的幫助解決一些問題。比如:精準扶貧,特困戶的幫扶,村級班子干部隊伍建設等等。對分管發生苗頭性的行為及時提醒糾正,在平時工作中注意防范“四風”的反彈,在各個分管部門中沒有人員發生違反違法違紀的行為。
一是學習政治理論,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做到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能夠認真落實十九大和習近平系列講話精神,學習黨風廉政有關規定,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八項規定”等黨紀法規,深入學習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三是本人加強學習,提高了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性認識。更加著重廉潔自律的教育,能夠深入學習,學習中央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帶頭進行廉政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自覺運用所學理論來指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強化自我約束,抵制各種腐朽思想和不良風氣的侵蝕。四是參觀廉政教育基地反腐圖片展覽,通過學習和參觀,以身邊事身邊人的案例進行警示,大大增強了對勤政廉政的重要性的認識,更認識到了反腐敗的必要性,認識到“四風”危害性,增強了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方面的自覺性。在反腐敗方面自己在思想上有明顯提高,作風上有明顯轉變,紀律上有明顯增強。
我認真執行廉政建設各項法規制度,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和中央的“八項規定”,堅持厲行節約,在辦事中沒有吃拿卡要,不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未有在惠民資金分配上為親友打招呼,不接受紅包禮金,不從事盈利性活動,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方便為家人或身邊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政治生活和政務活動中不搞權錢交易,不大吃大喝,堅持清正廉潔,辦事公道,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工作中做到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紀政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樹立勤政廉政的黨員領導干部形象。????四、學法情況認真學習法律,使自己成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是自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識。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過程中,能積極比對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主動學習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提高代表的自身法律素質和依法履職能力。三是無論在工作還是生活中,都能自覺遵守法律,遵守規章制度,從不做逾越規章之事。五、存在問題及努力方向一年來,本人在政治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些成績的取得與領導和同事的幫助和支持是分不開的,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系統學習,理解透徹方面還有待加強。今后我將繼續深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進一步增強防腐拒腐能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2020年工作要點,6月份將聽取和審議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情況報告。為做好常委會的審議工作,5月28日,區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在徐灶米主任帶領下,深入區法院開展調研工作,調研組參觀了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觀看了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開展情況的宣傳片,詳細了解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糾紛化解渠道、訴前調解實效、經費保障等方面情況,聽取了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的匯報?,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9年以來,區法院認真貫徹落實《xx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構建調解五大平臺,極大促進了多元解紛工作的開展,取得良好成效。
建立物業糾紛聯動調處平臺,在8個鎮街,19個社區分別設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站”和“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物業糾紛214起;建立法官工作室平臺,采用“領導包片,法官包點”模式,先后成立覆蓋全區的十個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20余次;建立律師專業調解平臺,成功調解各類案件194起;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平臺,積極開展訴訟糾紛調解,累計調解成功案件464件;建立道交一體化平臺,成功調解23件,累計標的額達152.54萬元。
2019年以來,區法院深入探索訴源治理,大力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實現了訴與非訴的有效銜接,分流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積極推進繁簡分流雙軌運行,大幅提升民商事案件審判效率,既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為促進市域治理現代化、維護全區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去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建設先進單位”。
二、存在問題。
(一)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于2019年1月頒布實施,一些部門、單位對該部法規宣傳不到位,一些干部群眾對該法規了解不夠深入;個別矛盾化解主體履職主動性不夠,缺乏擔當意識;部分群眾對多元解紛的有效性尚存疑慮,訴前調解積極性不高。
(二)聯動機制有待完善。從目前情況看,法院是多元解紛機制的主力軍。各化解主體之間工作銜接不夠及時高效,信息交流不暢,資源不能共享,沒有很好形成合力,聯調互動良性機制尚未形成。
(三)調解能力有待提高。許多糾紛調解在基層進行,一些調解員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上比較缺乏,與新時期糾紛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糾紛化解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幾點建議。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互相聯動,便民司法。要向區委、政府積極匯報,政法委牽頭相關綜治部門出臺相關多元解紛的長效機制,做到多部門互相聯動、共享信息、綜合治理,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基層。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樹立多元化解糾紛理念。除在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在解紛方面廣泛的程序選擇權外,還應引導群眾克服過分依賴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對多元解紛機制的優勢和效果加強宣傳,在群眾中普及多元解紛觀念,引導民眾形式正確、理性的解紛觀念,推廣使用調解等非訴訟解紛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讓自治的觀念以及對和諧的追求深入人心,為構建非訴訟解紛機制提供誠信和諧的社會基礎,積極推進“和諧屯溪”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要著力加強基層調解員隊伍建設,注重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士擔任;注重選聘律師、醫生、教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等人員擔任調解員,積極探索人大代表參與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要切實加強基層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新時期要注重線上調解工作和能力的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基層調解員隊伍。
(四)完善激勵機制,強化工作保障。要把多元解紛職責分解到相關庭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長遠發展和常態化運作。要強化經費保障,爭取資金增加多元解紛經費投入,適當提高個案補助。要建立健全多元解紛的考核獎懲制度,實現考核制度與激勵機制并行,促進調解人員盡職盡責參與糾紛化解,進一步提高多元解紛機制的成效。
為提高工作要求,鎮、村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建立健全了《xx鎮綜治信訪和維穩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全面實行了“一崗雙責”工作責任制落實,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求融入責任體系中,區分黨政領導、科室村居、鎮村干部等各個層面,督導各村(居)、各科室和鎮屬單位嚴格落實上級工作精神,明確時限、嚴格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始終保持工作常態。20**年以來,完成矛盾調解xxx件,主要類型為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損壞賠償等方面,從調解情況看,各村居調解委員會嚴格落實上級要求,積極主動抓好了調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隱患,和諧了鄰里關系。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以組織領導促進工作統攬。
(社區)建立常態化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主動分析形勢、研究工作對策,確保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了應對有策、化解有效;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將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黨建考核內容,強化了工作督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片面性較強,缺乏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的創新方法。主要表現為在調解中多事運用道理、人情進行調解,沒有更好的從法理、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在很多矛盾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加強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機結合。
(二)責任體系健全有效,以崗位責任促進工作開展。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依托鎮綜治辦,組建“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內設接待室、調解室、等辦公室,擔負全鎮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調處化解等職責,協調指導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切實發揮主導、協調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網絡。健全完善鎮、司法所、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依托鎮綜治辦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設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同時設立調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并指導調解工作站、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和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1個村(居)設立調解工作站,由各總支書記或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工作站長,具體負責協調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各調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匯總上報。
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運行機制。建立會議機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統籌協調調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報的要求,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錄入臺賬;同時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上報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化解。
一年來,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的有關要求,深入學習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十九大會議精神,嚴格按照上級行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目標,做到了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F結合本人的實際將一年來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如下:
今年以來,我重點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以及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每周五學習的機會,組織大家共同觀看了《反腐倡廉警示錄》系列教育錄象,多次參加縣紀委組織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一年來我加強學習,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十九大提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思路,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一系列理論和規定武裝自己的頭腦,不斷提高自身思想修養,提高自身的廉政意識和工作能力,明確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使自己與黨中央保持了一致。
深入開展“兩學一做”活動,對照基層“微腐敗”事項認真自查,深刻剖析問題根源,結合實際制定整改措施,牢固樹立從政為人民的思想,自覺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把自己的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照廉政承諾嚴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大局為重,不損公肥私,假公濟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恪守信念,嚴于律已。
(一)人大工作(1)堅持黨的領導,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于人大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1月、8月向鎮黨委各報告了1次鎮人大工作情況,及時請示報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重要事項,堅持了黨的領導,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2)加強“基礎”建設,確保人大工作有效開展。規范化地完成鎮人大辦公室、人大代表聯絡室和聯絡站建設。在“六有三化”基礎上,全面完成了鎮人大工作“十有”建設,為加強鎮人大與人大代表的交流,拓寬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提供了優質平臺,為人大代表提供高質量的建議意見,實現建言獻策和參政議政、做好當家人奠定了堅實的履職平臺。
203條;聯絡室、聯絡站開展人大代表接訪活動18次,共接待群眾人數2人,收集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2宗。
(二)工會及后勤工作。
作為單位的后勤管理者,我時刻秉著“熱情服務、主動服務、耐心服務”的理念,為我們的干部職工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抓好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經常對文化站和職工宿舍樓的監控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大家的人身、財產、用樓的安全。與此同時,積極組織工會活動,搞好干部職工的業余生活,參與到文體活動中去,在活動到來之際,不辭辛苦,跑前跑后,積極為干部職工提供服務。不斷提高單位車輛服務優質高效。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強化崗位責任,注重維修保養。在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時,能夠以身作則,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和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做到了艱苦奮斗,勤儉節約。
(三)駐村工作。
艱苦奮斗,務實為民,密切聯系群眾,積極處理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勵,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思想始終誠實,工作始終扎實,作風始終踏實。積極協調村“兩委”干部一班人的凝聚力、工作協調能力和團結的現象。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理清思路,注重方法,狠抓落實,較好完成各項駐村任務。本人常常利用一定時間到分片村,了解人民群眾、村組干部盼什么、想什么、關心什么,了解情況,掌握動態,有針對性的幫助解決一些問題。比如:精準扶貧,特困戶的幫扶,村級班子干部隊伍建設等等。對分管發生苗頭性的行為及時提醒糾正,在平時工作中注意防范“四風”的反彈,在各個分管部門中沒有人員發生違反違法違紀的行為。
一是學習政治理論,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做到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能夠認真落實十九大和習近平系列講話精神,學習黨風廉政有關規定,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八項規定”等黨紀法規,深入學習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三是本人加強學習,提高了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性認識。更加著重廉潔自律的教育,能夠深入學習,學習中央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帶頭進行廉政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自覺運用所學理論來指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強化自我約束,抵制各種腐朽思想和不良風氣的侵蝕。四是參觀廉政教育基地反腐圖片展覽,通過學習和參觀,以身邊事身邊人的案例進行警示,大大增強了對勤政廉政的重要性的認識,更認識到了反腐敗的必要性,認識到“四風”危害性,增強了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方面的自覺性。在反腐敗方面自己在思想上有明顯提高,作風上有明顯轉變,紀律上有明顯增強。
我認真執行廉政建設各項法規制度,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和中央的“八項規定”,堅持厲行節約,在辦事中沒有吃拿卡要,不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未有在惠民資金分配上為親友打招呼,不接受紅包禮金,不從事盈利性活動,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方便為家人或身邊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政治生活和政務活動中不搞權錢交易,不大吃大喝,堅持清正廉潔,辦事公道,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工作中做到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紀政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樹立勤政廉政的黨員領導干部形象。????四、學法情況認真學習法律,使自己成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是自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識。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過程中,能積極比對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主動學習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提高代表的自身法律素質和依法履職能力。三是無論在工作還是生活中,都能自覺遵守法律,遵守規章制度,從不做逾越規章之事。五、存在問題及努力方向一年來,本人在政治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些成績的取得與領導和同事的幫助和支持是分不開的,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系統學習,理解透徹方面還有待加強。今后我將繼續深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進一步增強防腐拒腐能力。
調研報告。
近期,按照市、縣綜治辦通知要求,我鎮抽調精干力量,結合農村實際,對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專題調研,對歷年典型的矛盾糾紛進行分類剖析,研究處置方式和解決方法,探討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形成報告如下:。
一、加強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各種矛盾糾紛日益增多,矛盾糾紛的主體、類型、訴求變得多元化,化解的思路、方法、途徑也變得多元化起來。在矛盾糾紛越來越復雜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打造平安穩定的生活氛圍,提升公眾安全感。鄰里之間產生糾紛是正常的,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利益訴求的多樣化,矛盾糾紛也會隨之增多,但不能以此否定創建和諧社會的成就。只要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做到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解群眾之所難,公正客觀地幫助群眾解決糾紛,使群眾的矛盾化于無形,安居樂業,不斷提升公眾安全感和幸福指數。
致、凝心聚力,共同投入到經濟建設的大潮中,不斷實現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三是促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不斷深入。解決群眾矛盾糾紛,也是當下政府由管理轉向服務的重要內容,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過程中,各級政府部門,自上而下,結合實際,制定了各類行之有效,利于矛盾化解的制度和措施,促進了創建平安社會進程。在新的形勢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夠促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政法領域不斷深入。
二、結合實際,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及解決機制在農村地區,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內容上簡單來說,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類。民事糾紛如鄰里糾紛、債務糾紛、婚姻糾紛、宅基地糾紛等,也包括如勞資糾紛、合同糾紛、財產受損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以及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交通事故等產生的一般性民事糾紛;行政糾紛主要是由于行政機關不作為、越權行政、執法不公等違法行政行為或行政行為不合理所引發的,這類糾紛往往容易造成大量信訪案件;刑事糾紛指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且由司法機關解決的糾紛,如侵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糾紛情形。
行政、刑事糾紛不是此次調研的重點,姑且不談。針對日益繁雜的民事糾紛,鎮村、政法部門都是廣泛參與處置,但由于人員缺乏、經費難以保障,難以做到矛盾糾紛全覆蓋。
然選擇。
在推進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教訓。比如鎮村干部同時參與調解,現場辦公,效率更高;在符合法理的情況下,調解盡量貼近雙方訴求,可以較好地解決矛盾糾紛,避免后遺癥。
在推進矛盾糾紛解決過程中,教訓也有。比如,各部門各自為政,很難形成合力;缺少人員和經費保障;參與調解的干部培訓不夠,專業化程度不高,難以應付復雜的局面。還有法律判決執行難的問題,不服判決或執行不到位,造成一方反復上訪,就又產生了新的矛盾糾紛。
四、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建議一是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性思維。雖然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并沒有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統一協調、功能和程序互補銜接的有效機制。作為一種機制,必須要靠制度來保障,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同時,圍繞司法搭建一個平臺,發揮社會化的力量,利用民間組織、群眾團體來參與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更好更快解決,又分擔了基層干部維穩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是一種多元化解決的方式。
二是積極推動立法,使各類糾紛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
則可循。現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當的干部把“調解”理解為一般的協調解決的意思,認為人民調解可以統攬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調解可以包醫社會矛盾糾紛的百病。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而且這些解決方式在社會上都有所實踐并積累了經驗?,F在的關鍵是,要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并把這些經驗以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科學有效地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立法就十分有必要了,能夠進一步突出司法體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會自治精神,強調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的銜接。
三是建立實踐平臺探索糾紛解決新模式。一要加強領導,進一步強化綜治部門對政法口各部門的指導作用,負責協調和督辦,力求做到矛盾糾紛件件有著落。二要健全服務網絡,建議整合現有的綜治、信訪、司法、法庭、公安等資源,在鎮一級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在村一級設立分支機構,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給群眾提供一個固定的服務窗口。三要對矛盾糾紛進行集中梳理,按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由“中心”確定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實現歸口管理。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橫水鎮“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調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實“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主題教育總目標,堅持把調查研究貫徹始終,著力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實現理論學習有收獲、思想政治受洗禮、干事創業敢擔當、為民服務解難題、清正廉潔作表率的目標,我結合自己在橫水任職政法委員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對如何有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細致地開展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工作中矛盾糾紛類型和來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分析認真梳理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實有效的開展工作,推進我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臺階。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矛調工作現狀。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橫水鎮綜治中心共計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權保護糾紛14件,勞務合同、經濟合同、民間借貸糾紛54件,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婚姻家庭糾紛14件。
(二)矛盾糾紛主要類型。
涉及矛盾糾紛最多,對基層全局影響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源權屬類。主要是農村土地、林業、礦業等各類資源性權屬紛爭,以及進行各類建設引發的農村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方面的矛盾糾紛等。
二是婚姻、家庭、鄰里關系類。這類糾紛主要為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糾紛等類型,多數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瑣碎小事引發的,經過各級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大多數化解在基層,但如果化解不及時,極易造成家庭、宗族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歷史遺留問題類。個別老信訪戶對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或答復不滿意、不及時而持續信訪,甚至越級上訪,以及有少數人想通過上訪獲取個人利益而無理鬧訪、纏訪等。
一是村級調解員作用發揮不明顯。目前,雖然各村都有調委會,但成員基本上都是村委會干部兼職,他們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調解工作中,同時,調解員是義務調解,費時費力還不討好,有時還會受到當事人的謾罵,存在畏難情緒;其次是大多數調解員整體素質不高,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方法不當,個別調解員態度還不夠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及時化解。
二是部分群眾素質有待提高。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但是還是有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片面強調法律法規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三是部門溝通協調程度不夠。綜治、信訪、司法、國土、安監、林站、公安等社會治安綜治成員單位之間,職責不夠明確,溝通和配合不足,難以形成大排查、大調解工作合力,漏查、漏報和協調遲緩而貽誤最佳調處時機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是調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規范化和專業化。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處解決方式比較簡單,憑經驗,靠老辦法,加之受村干部個人意志和素質影響較大,容易造成當事人不滿;少數鎮村干部受“穩定壓倒一切”的影響,在疏導調處糾紛過程中求快求安,不考慮以后的工作,會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則的資金協調辦法,出錢“買”維穩,給了群眾“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導向,從而導致矛盾激化、升級,甚至上交。
(一)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
一是把好“進入關”。讓村民們選舉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發掘農村“五老”等熱心公益事業群眾加入調解隊伍,充分發揮好村第一書記、名譽村書記、名譽村主任模范帶頭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訓關”。要擬定培訓計劃,結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實培訓任務并達到培訓效果,使每個調解員明白自己的工作職責、原則、要求,掌握相關的調解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三是要把好“管理關”。及時了解村級調解工作的質和量,總結經驗、整改不足。強化激勵導向,積極向上級爭取“以獎代補”政策,提高調解員積極性。
(二)強化法制宣傳教育。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優秀13篇)篇十三
為認真貫徹***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創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二、主要目標。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重點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級實體平臺:。
1.鎮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行業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7.糾紛案件分層化解機制。
鎮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鶎泳W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四、實施步驟。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務屬性、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等專業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