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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一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xx信用社)。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劉xx;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xx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xx,男,xxx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請求:
一、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xx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并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于xxx年1月8日立案,xx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x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x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x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xxx】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采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并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么,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最密切聯系”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并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xx年5月27日計算到xx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xx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xx年8月2日計算到xx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xx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并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償貸款后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筑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后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并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并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并且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xxx】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并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二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某某某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
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某某某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三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并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3、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系”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并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四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xx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年)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x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x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月xx日。
文檔為doc格式。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五
申請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某某某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某某某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某某某。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六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檢察院。
申請日期: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七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19700321725x。電話,15985276755。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19607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于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復,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系,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準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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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八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計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已過保證期,再審申請人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根據借款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的保證期間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證期間內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用于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從立案時間來看,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起訴在未向申請人送達時,被申請人以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城陽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以被申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首先,被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那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的是何種權利?又如何認定其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其次,被申請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并未向申請人(即保證人)送達,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對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請人在可以聯系到申請人、也確知申請人地址的情況下,既不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也不向申請人送達訴訟文書,督促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為極其不符合借貸關系中日常行為習慣的。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已聯系不到申請人或者,其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郵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際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再次,二審法院依據(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在保證期間內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是錯誤的,對申請人而言是極不公正的。
其實,從保證期間的立法精神來看,《擔保法》設立保證期間制度,其制度價值在于:“通過立法來平衡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利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為單務無償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對保證人擁有保證債權,而保證人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外無利可圖。對此,如果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沒有任何限制,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承擔上得不到任何保護,則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公平估量保證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礎上對雙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而一旦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可籍此卸載其肩負的保證責任。”《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的規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張債權。作為貸款人的被申請人對自己的債權承擔積極的主張義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后,債權人未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兩次的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日期距離申請人的保證期間屆滿僅有6日!即便該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聯系申請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而卻舍近求遠,在起訴后不僅沒有向申請人送達,而且又自行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申請法院裁駁,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的行為大有為防止保證期間過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規避風險、惡意訴訟的嫌疑。
第二、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尚且不論,單從其形成時間、證明事項等方面來看也不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之規定,新證據應當僅限于該兩種情形。因此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
1.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試行)第十二條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審中的新證據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據。從證據取得時間來推算,被申請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陸續取得了該三份證據,該證據也是本案保證期間是否已過,保證人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卻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審質證過程中不予提供?又為何在繼續的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甚至庭審結束后都絲毫沒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認定為被申請人故意不予提供影響案件的重要證據,其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從證據的形成時間上,該組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
2.被申請人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其對外出借資金系有權經營,并安排專人不定期催收款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長期經營民間借貸業務,并以此盈利賺取借貸利息,對于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相當明確清楚。在這種集團專業經營的模式下,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能否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明明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在一審中卻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審敗訴后才想起以此來主張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被申請人在二審中并未予以說明。也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是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庭審前出現的證據,當事人又親自掌握證據且明知證據的重要性,卻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請人已對證據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放棄,該證據自然不能在二審中作為“新證據”予以使用。
因此,不論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其舉證不能的的不利后果應當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而不應由申請人來承擔。該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申請人認為該三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而二審法院卻在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三份證據未予質證的情況下,就予以采納,是不合法的。
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為查清本案的事實和案件的順利審結,申請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調卷申請書,請求依法調取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該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被申請人與黃xx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人xx等承擔保證責任,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人xx對此毫不知情,并且該案起訴書在未向申請人送達之時被申請人已申請裁駁,此后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認為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卷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而申請人不能自行調取,因此申請法院予以調閱。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未予調查,就自行判決,沒有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責任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該在債權到期后積極主張債權,而不是通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3年12月20日。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原審被告:劉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2014)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xx”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2012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12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13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九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2、請求依法糾正“(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楊xx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縣法院在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xx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xx大貝x煤礦的開采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xx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03)11號抗訴書,2004年1月5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xx。判決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02.4.22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一
申請人: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xxx,現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xxx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犯罪嫌疑人xx違法擺攤,我為了縣城形象和城市環境,全力制止。不想xx膽大包天,在逢場的上午于東升街當眾持刀行兇。xx刺中人體極為重要的頭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惡滔天,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系重傷,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之窮兇惡極,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被告人xxx殘忍地將申請人刺成重傷,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予以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被告人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xxx刺中人體極為重要的頭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過多,差點命喪他手,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之窮兇惡極,罪惡滔天,我認為最多只能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從輕處罰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較輕的刑罰。從輕處罰的基礎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從輕處罰要比沒有該從輕處罰情節判處適當輕一些的刑罰,但是不能把從輕處罰一律判處法定最低刑。結合本案案情我認為不應該判處該法定刑內的最低刑,即刑期應該大于3年。
三、被告不積極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xxx在行兇后未積極主動賠償任何費用,甚至在我強烈要求賠償時,xxx竟以無錢為由推脫,全無賠償誠意和悔罪表現。被告人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人向法院遞交的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xx檢察院。
xxx2012年3月26日申請人: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二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7月18日作出的()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三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是的,沒錯!再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細心的小伙伴已經明白了,其實問題是有一些小陷阱的。裁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程序事項進行處理后使用的文書,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因此,沒有既判力,一般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例外是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由于其效果涉及當事人的基本訴權,故有必要特別保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本文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將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的裁定限定為的裁定。可見,裁定原則上是不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終結審査程序,對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不產生既判力和執行力,并無特殊保護的必要,故不能適用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也就沒有對其提出抗訴的空間。
如果原生效裁判確實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提起監察建議或抗訴。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四
([2014]高檢民發第4號2014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行。
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和眉頭關系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二、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與審判卷宗或其復印件、檢察卷宗一并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根據。
提請抗訴的檢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內的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2.申訴書;
3.原審判決、裁定書;
4.證據材料;
5.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6.立案審批表;
7.立案決定書;
8.立案通知書;
9.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10.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1.調(借)閱案卷函;
12.補充調查通知書;
13.調查筆錄;
14.傳票;
15.閱卷筆錄;
16.審查終結報告;
17.討論案件記錄;
18.送達回證。
本意見僅供當前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時參考。各地在指導下級院工作時,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提出相應的分類指導意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日期:2014年08月14日實施日期:2014年08月14日(中央法規)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五
《^v^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平方米,于2003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v^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__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v^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其他當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因與x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
2、請求xxx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訴,并監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本案,撤銷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或駁回xx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2016年12月12日。
申請人:阿連,女,20xx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v^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v^,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阿連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阿連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20xx年申請人[阿連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v^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v^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阿連所有,由阿連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v^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阿連。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六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民事抗訴申請書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請求撤銷人民法院出具(20xx)蘇05民申xxxx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
裁定認定事實明顯錯誤,法院沒有理順本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對合同約定未做認定,這是導致判決錯誤的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及中院對于《買賣合同》,《設備價款支付協議》所約定之付款事項未做認定直接進行判決有失公允。
《設備價款支付協議》約定二:針對合同項下標的物的總價款的履行,約定如下:1)甲方應于和乙方情定的租賃合同及丙強頂的買賣合同前,先代乙方墊付買賣標的物的部分買賣價款220000元給丙方,作為租賃合同的保證金,并以此款項作為沖抵第一期租金的部分款,丙方并于此確認三方于本協議簽訂時已收取甲方簽署應代乙方墊付的部分買賣價款。
鑒于法人作為獨立的法律商事交易主體,其意思表示通過蓋章實現,而協議已由三方蓋章,作為獨立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實有效。且申請人亦在中院審查過程中予以答辯陳述,一審法院不予認定,直接作出判決裁定無法體現商事法律主體自身獨立地位,有超出法律進行判決行為。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七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于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八
第二條裁決,即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7754元。
申請理由。
一、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只需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是發生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4年1月1日實施后,而且被申請人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不是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按照新法優先適用的原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優先適用《^v^勞動合同法》和《^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存在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
一審、二審依據在《^v^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七年就已經存在的(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性質,等于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解釋《^v^勞動合同法》,人為地擴大了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極端不尊重^v^制定的《^v^勞動合同法》,因為(法釋【2014】14號)是針對1994年^v^制定的《^v^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正是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認定,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本來被申請人需支付申請人9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變成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該認為是新的勞動關系,跟2014年1月21日前雙方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雙方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下,被申請人不經過申請人的同意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顯然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更不是依法終止勞動關系。要強調一點的是,被申請人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4年1月21日前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只要是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無過錯而且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都屬于違法解除。
依據《^v^勞動合同法》,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不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理由,不符合《^v^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
一審、二審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從效果來看顯然是鼓勵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簽合同,鼓勵用人單位用工短期化,這嚴重違背了《^v^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知書送到申請人家中,叫申請人簽收,一式兩份。申請人在兩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都寫明了于2014年8月17日收到通知書,通知書說明了2014年8月18起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說明何種原因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過錯下被申請人2014年8月17日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立即實施,這是被申請人單方違法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情形。根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申請人的簽字,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不顧以上法律事實,認為201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明目張膽偏袒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2014年7月17日收到被申請人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未提出異議,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二審法院則強詞奪理地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自2014年1月20日期滿后至2014年8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未滿一年適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若滿一年則適用《^v^勞動合同法》。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法律事實錯誤還表現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明明寫明了是解除勞動關系,庭審中被申請人也沒有說是終止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一審法(請收藏好范文,請便下次訪問)院和二審法院卻偏偏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是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判決書里卻又沒有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而是仍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以此來強調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這說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有意免除被申請人的違法責任。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濫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同一個法。
律事實出現了法院的判決跟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一致。
即使按照一審、二審的認定,認為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由于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審、二審并沒有作出該項判決。這也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偏袒被申請人的表現。
還有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根據《^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會造成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由于申請人不愿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假相,這明顯對申請人不公平。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十九
申請人不服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邵中刑監字第4號駁回申請通知書,現依刑訴法242條之規定,向省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監字第4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2、對結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事實和理由:
一、駁回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明顯存在矛盾且真實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屬證據不確定、不充分。
申請人受命辦理公訴岳齊兵殺人案時依法調取兩份材料,一份是公安機關抓捕岳齊兵的經過,由公安承辦人書寫,另一份是申請人依法向證人魯賽芳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申請人本這客觀公正的立場,沒有對證人作任何的誘導和暗示,無論是對岳齊兵有利或不利的陳述,申請人都實事求是的記錄,調查取證后,按照法律程序將調查筆錄給證人閱讀,并經其簽字認可,當時調查取證的地點在邵陽市檢察院公訴科辦公室,并有同科室的同事李輝在場,這兩份證據的證明點,是魯賽芳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岳齊兵躲逃后的躲藏地點,公安人員根據魯賽芳提供岳齊兵躲藏的具體地點,將其抓獲。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對于可能判處極刑的案子,作為公訴人有責任把案子的具體情況調查核實清楚,這是法律賦予申訴人的義務,最后這些證據是否被采信被認定是屬于審判機關的事。
2、證人魯賽芳給岳齊兵打電話的證言,是不確實,不充分,不能采信的。其理由是魯賽芳打電話的時間沒有查證,電話內容無法查證,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是一孤證,且存在矛盾,二、岳齊兵多次交代沒有提起魯賽芳給他打國電話,魯賽芳的證言不能視為“自動投案情形”、因此申請人在岳案的審查報告、起訴書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在親友協助下,公安人員將岳抓捕,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見審查報告、起訴書、法庭筆錄)。故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明知證據”明顯存在矛盾且真實性存在問題仍向法庭提交,實屬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沒有適當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致使沒有投案自首情形的被告人岳齊兵得到從輕處罰。實屬認定事實有錯誤。
1、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人,對岳齊兵案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傷害罪,引用《刑法》第232條,第263條,第234條,岳被公安人員抓獲,不構成投案自首,請法庭依法懲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審理卻認定岳齊兵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63條有投案自首情節,判處岳齊兵無期徒刑,是法庭審判人員改變了起訴書的定性和事實情節。(見起訴書、判決書)。
2、在該案的庭審筆錄中,明確記載著申訴人做為公訴人的答辯意見是:“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從后果看,應定故意殺人,關于岳齊兵是否投案自首問題,從其未婚妻的談話筆錄看中能說是在其親友協助下,將其抓獲,而投案自首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所以申請人意見只能客觀、公正的認定為在親友的協助下,公安將岳齊兵抓獲,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并且始終堅持岳齊兵殺人、搶劫、傷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法庭依法嚴懲。”這份庭審筆錄,客觀、公正地反映了申請人作為公訴人在岳齊兵一案中所代表的立場。(見庭審筆錄)。
3、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齊兵一按的再審和省高法的裁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情節,通用的法律和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情節和通用的法律是完全一致的。
三、“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有罪的人兒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為,而申請人作為岳齊兵一案的公訴人,依法對岳齊兵進行了追訴而法院也對岳齊兵做出了有罪判決,故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徇私和枉法罪的構成要件,而“駁回申請通知書”認定申請人構成徇私枉法罪,原適用法律錯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德權2015年6月18日。
附:起訴岳齊兵一案材料一冊。
檢察院再審抗訴申請書大全(20篇)篇二十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范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申請人與范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范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范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范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范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范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范曉玲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范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范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范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范曉玲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范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范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范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范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范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范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范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