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和完善,以適應社會的變化和發展。請大家認真理解和遵守規章制度的各項要求,不得擅自修改或違規操作。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一
1、噪聲防治和國際性衛生標準和工業防治重點,噪聲超標對人體危害較為嚴重,必須加強防治。
2、噪聲最大允許量為ad90分貝。
3、打鉆人員必須要保護好消音罩,并要將消音罩的出口方向朝前。
4、圓磨、篩分機、球磨機、空壓機等較大設備應加設防護隔音消音設備。
5、積極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6、操作時不能靠近噪聲較大的設備。
7、嚴禁聽覺失常、心臟病以及身份虛弱者操作聲級較高(ad80分貝)以上的設備。
8、對從事超標設備(90分貝)以上的`操作工,應發給護耳器。
9、對(90分貝)以上的超標設備、設施,應采取密封隔音和消聲措施。
10、對從事聲級較高的崗位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
第十五條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并進行考試。
第十七條各油庫的建筑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十八條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并經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二十一條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二十二條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應盡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二十四條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二十五條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二十六條處罰。
(2)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三十一條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設備。
第三十二條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三十三條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庫內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三十五條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三十六條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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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三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四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五
1、工作場所、生產場地、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2、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寬度不能小于1公尺。
3、井下、巷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清潔干凈、照明齊全。
4、斜井、斜坡道、提升口、升降口、工作臺應加護圍欄、欄桿。傳動部分的走臺不能低于或平行于傳動設備。
5、礦石、原材料、工具、設備的堆放都不要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及時清除。
6、生產車間、廠區的地面、墻壁、天花板、窗戶應保持完好。
7、高空設施、設備、工具要保持穩固、不能墜落。
8、坑道、廠區都不能有積水、廢水停留,排水溝需加蓋板。
9、工作場所的光線應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10、工作地點的照明亮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但不允許光線刺目。
11、工作室、值班室、生產車間的窗戶要經濟擦試,啟閉裝置應該靈活。
12、經常開啟的.門戶,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對于較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對于淋雨的露天作業和臨水作業的工人應設雨棚或發放防水雨衣等勞保用品。
13、室內生產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32度的時候,應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10度時應設置取暖設備。
14、在低溫條件下工作,首先要穿著暖和。
15、在高溫條件下生產操作的工人,應由單位供給鹽汽水等防暑清涼飲料。
16、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17、工作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痰盂,每天要清洗一次,工作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備,并且供給肥皂或洗衣粉。
18、工作場所不允許堆放垃圾,臟物腐朽東西。
19、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地就餐或飲水。
20、禁止在工作作業場所大小便,解手必須上廁所,廁所必須按時清洗、沖刷、消毒清池。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六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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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七
郯城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地點:動火類型:動火執行人:動火時間:年月日時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氣體分析:
動火負責人: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確認。
風險分析。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動火,可能造成爆炸、中毒等事故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殘留氣體易引發火災、爆炸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可能出現高空墜落、濺落火花引發火災等事故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不明,可能引發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可能引發火災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易引發火災,并迅速蔓延。
控制措施。
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第一文庫網作業。系好安全帶,清除動火點下方可燃物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盡量清除易燃物,如無條件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無專人監火,不利于及時發現和預防火災。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動火工具設備、電、氣焊工具有缺陷,易出現火災、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觸電等事故。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違章使用氣瓶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業時,可能引發火災可燃物火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可進行氣體分析,確保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動火作業完畢后,未進行認真檢查,可能引發火災事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故。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其他風險及補充措施(可附頁):
監火人:調度部門意見:備注:
受影響相關方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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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八
第五十二條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 對于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2、為本廠研制、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3、為本廠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5、對提出并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8、對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0、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為1000元。
第五十四條 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 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
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
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廠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1) 曠工一天的;
(2) 謊報虛報考勤的;
(3) 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 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 有損害本廠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
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 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 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 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
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 占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 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 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 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 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 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 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 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 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 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 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3、 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九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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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一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二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動火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安全部門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報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動火票,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否則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工業城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安全部門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由公司相關部門的.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電路安裝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4、禁止使用電熱棒。
15、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6、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17、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一、用火、用電、用氣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縱規程和檢驗制度;
四、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職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四周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縱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縱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嚴禁私自增加用電容量和用電設備,嚴禁私拉電器線路,加裝用電設備必須經單位主管部分批準后,由單位電工同一施工、安裝。
六、電器事故處理及拉合開關的單一操縱應記進操縱記錄簿和運行日記上。必須按操縱完一項做一個記錄,全部操縱完畢后進行復查,并校正。
七、增加用氣設備、改動用氣管線,必須向燃氣治理部分申請,經審批后,由燃氣專業隊伍施工、安裝。
八、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石油液化氣。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三
1、嚴格防止硫化鉛、氧化鋅、一氧化碳、游離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強藥劑管理,特別要加強三酸和劇毒藥劑的管理,防止職業危害,防止中毒。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3、毒性濃度不能超過0.02毫克/立方米。
4、對于鉛粗礦堆、鉛粉裝卸、鉛浮選必須有嚴格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5、各種原礦、精礦作業都要堅持濕式作業。
6、對藥劑工要加強專職業條訓練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藥劑時,必須帶好防毒面具。
7、對接觸酸、堿等腐蝕物質以及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8、對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應加強防護設施。
9、對化驗室的劇毒藥品要有專人管理,責任要到人,嚴防使用不當和流入社會。操作人員必須符合技術規范。
10、加強藥劑的管理作用。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四
1、辦公樓、宿舍樓、家屬庭院都要每天清掃,不準亂堆亂扔雜物垃圾。
2、陽臺、樓道、門口、洗臉間、水房要清潔衛生。
3、住室床鋪要擺放整齊,不許亂倒亂扔、隨地吐痰潑臟水,不許貼掛黃色畫面圖片。
4、廁所要男女有別,定期打掃,夏季消毒滅蠅,禁止在房前屋后、道路兩旁大小便。
5、大力提倡種花養花,發展盆景書畫,創造舒適優美的生活環境。
6、搞好業余文化生活,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陶冶職工的情操。
7、開展各種體育活動,開展體育比賽,發展體育運動。
8、激發職工愛礦熱情,把我礦建設成花園式的企業、城市化的風貌,園林化的環境,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五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六
氣瓶存儲:
1、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要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2、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可燃、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外。
3、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并備有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乙炔瓶與氧氣瓶不能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實瓶一般應立放貯存。臥放時,應防止滾動,瓶閥應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過5層,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
6、實瓶的貯存數量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周轉量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貯存量。
氣瓶安全使用:
1、氣瓶禁止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2、夏季防止曝曬;嚴禁在瓶體上引弧。
3、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4、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永久性氣體瓶剩余壓力應大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有大于0.5~1%的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5、氣瓶立放不穩固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6、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7、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確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1、搬運氣瓶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小車并固定牢固。不得將氧氣瓶放在地上滾動。
2、氧氣瓶一般應立直放置,且必須安放穩固,防止傾倒。
3、取瓶帽時,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轉,禁止用鐵器敲擊。
4、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以前,應擰開瓶閥,吹盡出氣口內雜質,并輕輕的關閉閥門。裝上減壓器后,要緩慢開啟閥門,防止減壓器燃燒和爆炸。
5、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時,與閥口連接的螺母要擰緊,防止開氣時脫落,人體要避開閥門噴出方向。
6、嚴禁氧氣瓶閥、氧氣減壓器、焊(割)炬、氧氣膠管等沾上易燃物質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災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氣瓶時,應有防曬措施,嚴禁陽光照射;冬季不要發在火爐和距離熱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氣瓶閥凍結。如有結凍現象,只能用不超過40℃熱水解凍,嚴禁用明火烘烤,也不準用金屬物敲擊,以免瓶閥斷裂。
9、氧氣瓶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壓力,以便充氧時鑒別氣體的性質和防止空氣或者可燃氣體倒流入氧氣瓶內。
10、氣瓶要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爆物質等。一般規定相距10米以上,與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氣瓶閥著火時,應迅速關閉閥門,停止供氣,使火焰自行熄滅。如果鄰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應盡快將氧氣瓶移到安全地點,防止受到火場高熱烘烤而引起爆炸。
使用乙炔瓶時除了遵守氧氣瓶的安全使用外,還應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應受到劇烈震動和撞擊,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能躺臥,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減壓器與乙炔瓶閥的連接必須可靠,嚴禁在漏氣情況下使用。
4、開啟乙炔瓶閥應緩慢,不要超過一轉半,一般只需開啟3/4圈。
5、乙炔瓶體表面溫度不應超過30~40攝氏度,防止高溫降低丙酮對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內乙炔壓力急劇增高。
6、乙炔瓶內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壓表讀數最后必須留有0.05mpa以上壓力,并將瓶閥關緊,防止漏氣。
7、當乙炔瓶閥凍結時,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攝氏度以下的熱水解凍。
8、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傳入瓶內。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七
1、全面承擔工業園區的建設工作和工業園區管理工作。
2、在工業園區建設期間完成項目立項手續、建設的前期手續辦理、施工力量、材料的考察和招投標的手續辦理等工作。
3、按要求完成工業園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圖紙的方案修改與協調。
4、按建設工程《施工規范》,做好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四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即:工程進度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5、做好工業園區與外部關系的協調、溝通;協調施工方與監理方的。關系,保證園區建設工程順利進行。
6、從服務大局出發,完善本部門職責,有計劃的做好工業園區的綜合管理。即:做好工業園區的綠化、環衛以及道路、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建設道路暢通。
7、做好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檔案存檔、管理工作。
8、加強工業園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為集團公司和園區單位、部門創造有序的生產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環境。
9、積極宣傳、教育、引導員工,遵守各項管理。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八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在充裝、使用、入庫驗收、保管、發放及回收各環節準確無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3.1氣瓶應在有營業執照和省級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充裝。
3.2氣瓶充裝單位對向本公司提供的氣瓶安全全面負責;
3.3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3.5氣瓶充裝單位應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3.6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4.1氣體庫內的電氣裝置必須為防爆裝置。氣體庫內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防止曝曬。
4.2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4.3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4.4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有效、可靠,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5.1氣體在入庫前,要根據憑證核對品名、來源、生產廠家、合格證,必要時索取檢驗報告。
5.2檢驗核對鋼瓶使用期限,確保安全。
5.3氣體驗收合格后,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進行登記、立卡、建檔等工作。
5.4進、退庫的鋼瓶,要仔細檢查閥門是否漏氣或沾染油脂,一經發現問題,應立即進行隔離,禁止發放和使用,并掛有明顯標志。
5.5氣體鋼瓶的狀態標識。
5.5.1綠牌區-重瓶。
5.5.2黃牌區-空瓶。
5.5.3紅牌區-待檢驗或需打水壓氣瓶。
6.1凡是進、退庫的氣瓶,必須空、重瓶分別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并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6.2不同氣體氣瓶必須直立隔離存放,在進、出庫時,不允許混裝運輸。搬運時一定要輕拿輕放氣瓶,不得撞擊。
6.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6.4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6.5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7.1嚴格執行各項領用制度,認真履行發料手續。必須認真登記“氣體領用表”,以便備查。
7.2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7.3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7.4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
7.5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九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十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