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加全面地認識自己,發現自身的潛能和不足之處。下面是一些優秀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對大家的寫作能力有所提高。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一
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于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我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僅更新了自我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能夠吞下去,那此刻我不會再怎樣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必須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僅幫忙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僅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我的權利。
作為一名教師,必須自覺地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修養,既要以學問教人,又要以道德范人。學高為師,學是師之骨。我認為,21世紀的教師應當是高師能的人.
1.我們要做終身學習的楷模。知識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知識像滾雪球一樣急劇膨脹并快速陳舊。應對“生有涯,而知無涯”的現實,教師必須不斷地學習方能勝任教師工作。一個好的學習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選擇力,學習對自我有用的知識。21世紀的教師應當是終身學習的示范者,是學生終身學習的楷模。
2.我們要做學生的心理輔導者。由于家庭問題、社會問題的共同作用產生了許多問題兒童,表現為行為異常,心理上有障礙。教師需要了解孩子們異常行為背后的原因,運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導解決。
3.我們教師應當加強團隊合作。教師職業的一個特點就是團體性,要求教師彼此協調,相互寬容,發揮團體的教育力量。教師還要應對學生團體,因為這種團體的活動指導能夠提高教師的工作效率。可是眾多個性鮮明的孩子組成的團體必然產生摩擦,所以教師必須是團隊工作的專家,必須具備處理團體工作的本事和方法。另外,未來社會的勞動分工將更加細致,生產過程的技術含量更高,人與人之間的聯系途徑日趨多樣。教師必須教學生學會寬容,發現別人的長處,學會與別人一齊工作。
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要學習和努力的地方還有很多。僅有在思想上不斷地嚴格要求自我,在工作中不斷地提升自我,以飽滿的熱情和和藹的工作態度對待每一個學生,時刻關愛學生的健康成長,言傳身教、為人師表,為讓每一位學生適應時代的發展作出自我應有貢獻!
《教師法》的資料很豐富,那里只是簡單的介紹,期望大家經過認真學習,將來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我的合法權益和履行自我的應盡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把自我的一切貢獻給這一光榮事業。
文檔為doc格式。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二
20__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斗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采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回應人民群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群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__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__,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干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托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著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癥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群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于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筑越牢。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三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以模范行為為學生做出表率。俗話說“教育無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無小節,節節是楷模。”
(一)《憲法》中對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環境保護法律1、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3、環境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4、環境保護相關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四)政府部門規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五)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六)環境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七)環境保護國際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
(1)制定法規和嚴格管理。建立責任制度、獎懲制度、評價制度、檢查。
(2)降低燃料對空氣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質含量的煙氣,采取稀釋、噴霧等處理方法降低煙塵的有害物質含量;其次,要改進工藝方法,通過改進鐵口炮泥質量,減少高爐爐況的變化,以“穩”為基礎的操作管理思路,減少煙氣意外超標排放;其三,除塵和排煙凈化,加強環保設施的管理力度,責任劃分清楚,對除塵閥門、加濕機等環保設備定期檢查及維護。
總結我們生活在同一片藍天下,由于各種人為因素給空氣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得藍天變的暗淡,使人們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所以減少空氣污染,再現藍天,還子孫后代一個健康的呼吸空間,是一項艱巨而迫切的任務。要想實現這個愿望,就必須從了解空氣污染的相關知識開始,從自己開始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四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產生了新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首次把監察委員會作為一節寫入,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國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約束力。《憲法》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必將有力促進監察委員會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推向全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工作將受到全國人民的關心、支持和監督。這就為監察委員會和監察工作注入了強大動力,同時對腐敗分子予以極大的震懾。誰搞腐敗,必被查,必被抓,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治。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志著國家監察工作,進一步進入法治軌道,全國監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反腐敗有了法治“利器”,為開創反腐敗斗爭新局面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隨著《監察法》的深入實施,將法治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嚴厲查處各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反腐敗斗爭將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我國政治更加風清氣正。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監察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一重大舉措,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將使黨的紀檢和國家監察工作形成整體合力,組織領導上更加堅強,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動反腐敗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黨中央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工作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加強審計監督,不僅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而且能夠及時發現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為反腐敗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起到反腐敗前行作用。
以上四項重大舉措,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治國有方,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展示了黨中央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我們相信,隨著這些重大舉措深入不斷實施,一定能夠鞏固和發展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奪取反腐敗斗爭的新勝利。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五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國土資源不僅是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重要的保障條件。國土資源問題關系到國家發展的宏觀戰略,關系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今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大精神的開局之年。黨的**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的一個重要內涵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堅持科學發展觀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今年也正值我國土地法制定20周年,因此,加強對《土地法》的學習和宣傳意義重大。
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一、堅持保護和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指出,要大力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也是實踐報告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為了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六
2021年8月20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共9章68條,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責任法”的著作,這對于在新的起點上進一步深化國家監督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它是一個”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監督員的職責和義務,加強了對監督員的監督制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員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提供了重要保障,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對我們紀檢監察干部來說,申訴專員法的制定和實施猶如一頓”及時雨”,對我們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我們堅持法定責任,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南和根本依據。通過學習司法特派員法,我的經歷是”三個把牢”:
一、把牢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監事法第10條規定了監事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其中第一項義務是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和部署。與此同時,監察員法第12條規定了擔任監察員應滿足的七個條件,其中第2條規定:”忠于憲法,遵守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領導”。”義務","條件”中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督的領導是根本要求。監督員法強調,對監督員的管理和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黨對干部的管理原則,并將黨的領導納入監督員履行職責、選拔任用、管理和監督之中。我們的紀檢監察干部要牢牢把握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進一步強化”四個意識”,牢牢把握”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感,時刻保持忠誠和責任感。
要絕對忠誠于信仰、忠誠于黨組織、忠誠于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切實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始終堅持強化黨的全面領導的根本原則,自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聽黨話、跟黨走,自始至終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對黨忠誠要強化政治擔當。政治擔當是檢驗黨員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標準。紀檢監察干部要增強斗爭精神,面對違法違紀敢于亮劍,面對貪污腐敗敢于斗爭,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對工作善始善終、善作善成。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堅定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潔行為作斗爭,堅決清除一切損害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蝕黨的健康肌體的病毒,以勇于擔當作為的實際行動不負榮譽、不辱使命,確保黨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
二、把牢紀檢監察干部為民服務的宗旨”壓艙石”監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強調了要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強調貫徹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紀檢監察干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是要把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壓艙石”,牢記初心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敢于斗爭、善于斗爭,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工作的落腳點,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工作的根本點,做為黨和人民服務的衛士。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增強使命情懷。監察官法明確規定,監察官”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等。紀檢監察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監察官的身份和榮譽,我們要倍加珍惜、擔當負責。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作為”第一要求”,把人民立場作為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立場,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忠實履職。把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持續糾治”四風”,糾治教育醫療、養老社保、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司法等領域腐敗和不正之風,用心用情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做到執紀執法為民、糾風治亂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讓群眾滿意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價值取向和根本標準。我們要始終心懷”國之大者”,聚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好惠民惠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基層干部以權謀私、雁過拔毛、優親厚友等突出問題,著力整治群眾關心的、痛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給群眾以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三、把牢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的履職”風向標”監察官法第五條規定,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察官法是一部責任法,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堅持職責法定,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把依規依紀依法作為履職”風向標”,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必須強化自我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紀檢監察機關要秉持”打鐵自身硬”的原則,毫不放松對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約束,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一手抓規范用權、強化制約,一手抓刀刃向內、清理內鬼,始終做到嚴之又嚴。紀檢監察干部是監督人的人,更應該接受監督。監察官法將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通過設置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確保正確行使監察權,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
如果我們堅持按照規則、紀律和法律履行職責,我們必須嚴格防止”燈下黑”。自覺遵守的黨紀國法,作為嚴守紀律的榜樣,改進作風,拒腐防變,消滅害群之馬,防止”燈下黑”,保持團隊的純潔性,是黨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貫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從嚴務實,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堅決防止親屬利用紀檢監察干部影響謀取私利,繼續整頓”燈下黑”。紀檢監察干部要把忠誠、廉潔、責任內化為修養,升華為信念,帶頭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帶頭”守紀律在前”,始終堅持廉潔政治的底線,維護自身的誠信。以高度的政治意識、思想意識和行動意識,忠實履行紀檢監察的職責,肩負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成為合格的監督員。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七
20__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在第__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整個公權力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人員的監督。全國各地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掛牌成立,組建后的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同時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犯罪和預防犯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員會,實現紀法有機融合,產生“1+12”的監察效果。
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標志著我國將監察戰略從行政機關提升到國家層面,監察范圍從過去的行政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職責實現了從監察行政到監察公權的轉變。
國家監察法實現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助力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過去監察對象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等4類人員,現在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和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以前不是黨員的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工作人員、村民小組長、協警協勤等多類人員不屬于監察對象,處于監察盲區,特別是近些年接到群眾反映村民小組長問題的信訪舉報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該幾類人員違紀但又夠不成違法時只能按照各種相關管理規定或辦法進行處理,處理時也不盡規范,不能讓違紀人員心服口服,國家監察法出臺后,可以將以前行政監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類對象進行了統一管理,清除監察盲區,實現監察全覆蓋,強化監督預防,從根源上消除腐敗,讓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對違紀行為按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置,可以提高處置效率,同時確保處置方式、過程、結果規范合法。
國家監察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突出了黨對廉政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將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八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從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農村土地征收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多項重大突破。一是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且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必須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二是依法保護農民權益。明確規定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并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民住宅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農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三是激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結束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四是改革土地審批方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占用其他土地的由省級政府審批。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通過干部輪訓、媒體宣傳、送法下鄉等方式,扎實開展新土地管理法的學習培訓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使廣大干部群眾掌握新法的主要內容,正確運用法律管理利用土地,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一是研究制定我市耕地保護的具體措施,依法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全市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二是制定完善我市相關配套制度和落實措施,依法完善和優化土地征收、農民宅基地管理等程序,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步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廢并舉,在制度層面上保障新法實施。三是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進一步顯化集體建設用地價值,提升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四是堅持依法行政,優化用地審批及利用管理方式,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全面依法規范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國土資源不僅是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重要的保障條件。國土資源問題關系到國家發展的宏觀戰略,關系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今年是全面貫徹黨的xx大精神的開局之年。黨的xx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的一個重要內涵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堅持科學發展觀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今年也正值我國土地法制定20周年,因此,加強對《土地法》的學習和宣傳意義重大。
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一、堅持保護和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指出,要大力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也是實踐報告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為了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包括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建設部門規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設法規等。城市規劃法的使用范圍包括地域適用范圍和人的適用范圍兩方面。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城市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確運用、行使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筑法規》及《合同法》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后,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布的《合同法》對債務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
作為從事將來及即將要建筑行業的我們更要充分認清《建筑法規》的重要性,為了以后它在我們從事建筑行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保證工程建筑質量和安全,以建設法規來指導自己的建設行為。
按國土資源局黨組通知的要求,我參加縣國土資源局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現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破難題,保發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2000萬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說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療、養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于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征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復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征地和補償。《土地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對土地征用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統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農民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社會,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成為城市或農業產業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閑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隨著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并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為了全面提升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干部隊伍素質和能力,確保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干部準確把握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團場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xx年12月26日為期1天的培訓學習班在九師師局會議室開課,通過6人授課人員理論結合實際的講解,受益頗深,學到了一定的業務知識,下面談一談個人的學習體會。
一、首先對學習工作制度,土地利用規劃,耕保工作,規劃、預審、計劃,地籍管理,土地執法監察等概念性的知識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有了更深的解讀和理解。
二、業務培訓是提高素質的必然需要。
作為基層分局工作人員,如果不能熟知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方針政策,不能熟練掌握日常業務技能,就不能更好的為基層群眾服務,為此作為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一是要牢記宗旨不斷的加強《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方面的學習;二是熟知本系統業務范疇和辦理程序;三是熟練的運用現代化辦公技術和信息技術;四是不斷探索和創新。只有這樣才能不斷的使自己在業務技能和理論知識方面得到提高和更新,隨之帶來的不僅是得心應手的工作效率,而且還使機關工作作風得到了改變;只有學習學習再學習,努力努力再努力,才能實實在在的、扎扎實實的完成上級交給工作任務,才能更好的管好、用好土地,才能更好的為團場服務,群眾才會滿意。
三、業務學習是做好本職工作的根本。
這次學習班上,使我在工作制度、土地利用、地籍管理、規劃、耕地保護以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方面都有了全新的了解和認識,尤其是耕地保護方面國家的指導思想和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方面每個時期所形成的法規的背景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加強和重視,加深了有關國土資源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了解。一是增強了責任,提高了服務意識。通過學習培訓,分局人員都深深地感受到自己肩負的責任,作為一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是要擔負起自己職責分工范圍內的本職工作的。要真正地擔負起這種責任,必須腳踏實地,必須真抓實干,必須扎扎實實地履行好我們的工作職能,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團場經濟發展做好服務。二是明確了職能,掌握了工作技能。通過學習培訓,分局干部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國土資源管理知識與實務、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處理和信訪事項的處理以及公文的各項工作制度、地籍管理知識、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與監測等都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和掌握。三是增長了知識,確定了重點工作。通過學習十八屆三、四中全會精神,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強化資源節約集約意識,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加大耕地保護力度,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夯實基層基礎工作,構建信息平臺;堅持黨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有機融合,加強依法行政、全面提升隊伍執行力。
四、培訓學習后,“四點收獲”
1、在工作上165團分局向局黨組負責,以制度管人。
2、增強了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3、充分認識到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4、提高了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總之,通過這次全員培訓學習,是我本人深感壓力,隨著新政策的不斷出臺,如果不能夠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就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走樣甚至會出現嚴重的錯誤,為此,本人將繼續加強業務知識的尤其是新知識的學習,作到持之以恒,力爭自己成為多方面業務都精通,多方面技能都熟練掌握運用的工作人員。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國土資源不僅是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重要的保障條件。國土資源問題關系到國家發展的宏觀戰略,關系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有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哈爾濱人才網畝的危險線。
今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開局之年。黨的十七大精神的核心是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的一個重要內涵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堅持科學發展觀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今年也正值我國土地法制定20周年,因此,加強對《土地法》的學習和宣傳意義重大。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
《土地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一、堅持保護和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總理在今年的中強調指出,要大力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也是實踐報告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
為了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法》第三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破難題,保發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
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
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簡稱: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作為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范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斗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斗爭的歷史經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斗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了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要依據憲法、維護憲法、執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范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反間諜斗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斗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斗爭正確方向,沿著健康軌道發展。才能不斷提高斗爭能力和水平,戰勝隱蔽戰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方法和優良傳統。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斗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秘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范、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秘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現隱蔽敵人的秘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專業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現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才能有效采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群結合,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我們隱蔽戰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揚光大這一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御。積極防御是反間諜斗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斗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御,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現各種敵情動向,及時采取各項有效措施。防御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斗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依法執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刑事執法權,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閱調取權;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斗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定,依法執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斗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于反間諜斗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群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斗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的義務;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定了“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定,又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證執法機關清除執法障礙、有效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給反間諜斗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斗爭的特殊情況,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于深化反間諜斗爭,提高反間諜斗爭的能力和水平。執行這兩條規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范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整體業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后,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和偵察保衛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定是在長期斗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有著深刻的意義。規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回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及時發現、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銳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御防范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在本質上是權利保護法,規定并保護著人們的各項民事權利,使得民事主體能夠在法律呵護下,通過自由意識,以自己財產與行為,進行生產生活。為了契合社會發展,更好滿足人們對權利的訴求,就要通過不斷豐富法定權利的外延,實現法律的良性變遷。在這些方面,民法總則草案亮點多多。
調整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當前,未成年人生活環境、身心發育水平較立法之初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處在信息時代背景下,接受著現代教育與信息洗禮,他們所擁有的社會經驗與當年的同齡人不可同日而語。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改變了當前該年齡段孩子民事行為幾乎一律無效的法律現狀,也將減少市場主體因難以分辨孩子真實年齡而導致交易無效的可能。
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現行的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進行了規定,而民法總則草案將此擴大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意味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將被納入監護體系。
明確了如何界定和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在權利范圍的擴展上,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也可圈可點。如,將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界定為民事權利等。
總體而言,民法總則草案堅持了民法體系所必須具備的權利保護取向。相信草案將使我國民法體系更加完善,為我們描繪出更為多彩的權利畫卷。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有效地嚴格了公職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細化了公職人員的管理機制,規范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意識,對公職人員的受處分情況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綜合而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確保了公職人員三個優點。
自我約束的力度增強。
當代公職人員,是管理國家,引導群眾的精兵強將。俗話說:“兵雄雄一個,將雄雄一窩”。作為新時代的公職人員,更應該擔當起歷史的重任,時刻都要緊繃人民群眾冷暖這要弦,把自我凈化、自我革新、自我強大作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從根本上強化了公職人員的責任擔當,為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敲響了警鐘,本法所列舉的六種處分形式,充分并且細致地明確了處分的嚴重性,分類作重劃分了每一種處理方式的條款。顯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點讓步,無異于給公職人員開展了最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創業的氣氛擴大。
公職人員的職責是要全心全意完成黨分配的任務,責任擔當是當代公職人員最重要的課題,每一名公職人員在從事工作之前,都必須要歷練過硬的責任擔當,沒有擔當的公職人員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歡推卸責任、丟三落四、搞形式主義的公職人員是要受到政務處分的。作為當前而言,公職人員應該是要積極深入到最艱險的地方去,扎實體現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實事,干出楊績,才能在職業生涯中不負國家的培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精密地促進了公職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使公職人員加大了自身的責任意識,從而引導公職人員認真對待“干事創業”。
公職管理的責任細化。
公職人員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制度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從宏觀上約束其行為,不能更加細致地從微觀上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準確地填補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行為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公職人員的“四風”管控,也強化了公職人員的拒絕權利濫用。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實施,更加清晰地明確了公職人員管控力度,有效地促進了公職人員積極向上的良好好品質,更充分體現了公職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方法。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二
曾經有同學這樣來描述民法原理與現實生活的緊密聯系:“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遺失物,大三追女生是發現埋藏物.示愛是欺詐脅迫,結婚是重大誤解,離婚是違約行為,求婚是請求權,分手是形成權,老婆是自物權,情婦是他物權,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當得利……”初看上面內容覺得挺有趣,但仔細分析會發現,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民法被稱為是“萬法之母”,因此學習法律應當或者必須從研習民法開始。眾所周知,民法學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著龐大而瑣碎、完整而嚴密的理論體系。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學習過程中應當掌握一些有效的學習方法,更好的對民法知識融會貫通,領會民法學的真諦。
對于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本文試從借鑒和比較的角度,并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獲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興趣第一,注重培養對民法學習的興趣。
興趣是第一動力,認識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才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具體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注重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專”民法的。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培養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了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點面結合,宏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具體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準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于我們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專”起著關鍵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并沒有那么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于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了解了民法的出發點,接下來對于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單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么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于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于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著“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為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導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開始對于房內布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對于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于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才會更耐用,更穩固,我們的理論基礎才會更扎實,更充分,對以后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系,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院路上交話費不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為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才會變得和諧,變得穩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只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于發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才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新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系實踐,并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義的。
四多讀書,讀好書。
民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只把知識面局限在教材范圍內是遠遠不夠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民法理論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和創新,對同一問題也難免會有不同或反對的觀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夯實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培養閱讀的良好習慣。所閱讀的書籍不一定僅僅限定在法學領域范圍,可以或者應當拓展到哲學、倫理學、醫學等其他學科領域。這樣可以整合思維,拓展學習的廣度,強化理論的深度,對我們的民法學習一定會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讀書時要特別注意選擇,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提高自己的理論見解能力和獨立分析能力。至于如何選擇書籍,著名學者巴比達給了我們答案:“每個有知識的人,應該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讀上8-10本書。究竟該讀哪些書?若想了解這點,那至少得讀上15000本才行”。
小結。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不要被一個較為復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并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為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闊,更美好!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三
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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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民法總則》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規定胎兒此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亮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8周歲。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須得到監護。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總則》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這意味著有利于保護這些人,特別是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亮點四:父母對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解讀:對未成年人來說,遭受家暴會使其蒙上心理影響,會對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續下去會影響監護制度本身的意義,如果沒有嚴厲的懲處措施,對施暴者的暴行就無法起到震懾作用。此次《民法總則》規定了撤銷監護權的情形,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亮點五:新增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特別法人的類別可以彌補《民法通則》將法人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的空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產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經濟組織既具有公益性質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對這些法人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于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法總則》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實際、時機成熟。
亮點六:增加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解讀:在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疑為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后盾。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亮點七:網絡虛擬財產、數據正式成為權利。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近年來,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于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予以保護,不容侵犯。
亮點八:保護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正對“見義勇為未果”的尷尬局面,其明確規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這一條款的確立,有利于通過立法來弘揚社會風氣,引領良好的道德風尚。
亮點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擔責。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因此,《民法總則》增加保護英雄烈士姓名權等權利條款,以揚善懲惡。
亮點十: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民法總則》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亮點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訴。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意味著什么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許多未成年人懾于侵害人的恐嚇而不敢聲張。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總則》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定。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五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而法律法條對于普通人來說過于死板、枯燥。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系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隨著法律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逐漸發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關于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我們談談對民事責任的認識。
民事責任屬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斷它是否要承擔責任有些迷茫。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例,我們應當把握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不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
三是,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加害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在分析判斷時,可根據這些來判定是否要承擔責任,究竟是誰的責任。我們要學會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六
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規范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民法總則是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反復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制定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為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萬事開頭難。有了這個民法總則,接下來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就順理成章,真正駛入快車道了。我們要深刻認識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進一步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總則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1954年至近半個世紀里4次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預期結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隨即啟動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系統整合民事法律的“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部署。經過兩年多的論證、征求意見、修改,民法總則按預定進程順利制定出來,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此邁出關鍵性一步。
我國要實現幾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夢”,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鑒于之前民法典編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訓,一些人擔憂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也難以順利完成。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之所以能夠按預期目標順利推進,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外部環境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呼喚民法總則的制定。從民法學自身來說,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法理論研究已經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在批判借鑒外國法學理論、制度、概念的基礎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中國民法學體系。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已具備比較好的法學素養,形成了較為正確的適用法律的思維。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眾基礎。
民法總則的制定彰顯了黨和國家編纂民法典的堅定決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對我國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懷疑。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也推動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真正駛入快車道。在接下來的三年時間內,我們還要完成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整合修訂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這需要相關部門、民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群策群力、再接再厲,為編纂一部結構合理、體系完備、規范科學的中國民法典繼續努力。
民法總則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對人的保護為核心,以權利為本位,系統全面地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各種人身、財產權益。因此,民法典被視為現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譽為法治健全完善的標識。
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將與人的權利保護相關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議程。雖然受歷史條件限制無法編纂一部系統的民法典,但還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繼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則、1991年的收養法、1995年的擔保法、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權法、的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些法律相對比較散亂、零碎,在保護人的權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樣發揮出整體效應。民法總則是系統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秉承體系性法律思維方法,遵循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民事責任的科學編纂結構,以人的保護為核心,對普遍適用于民法典分則各編的一般原則、概念、規則和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體內容方面,增加了對胎兒利益、個人信息、一般人格權、特定人格權的保護等,這些都體現了對個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觀念,在世界上開創了在民法總則中全面系統規定民事權利的立法模式,我國人權保護法治建設由此進入一個新時期。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體系化、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表明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體例上采納了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在潘德克吞編制體例下,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其他各分編進行“提取公因式”的結果。也就是說,民法總則是將民法典各分編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抽取出來,置于民法典之首。這種立法技術的優點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體系和結構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夠使民法典面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對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會變遷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總則后分則的編制體例也存在一些缺點,這就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時常需要把處于不同編章的條款進行組合。這實際上對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適用民法規范需要系統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內容。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制定確立了指導思想、價值取向,并且設立了框架結構,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工作必須在民法總則的指導下展開。接下來,我們即將展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系統整合、修訂完善工作。這一工作必須遵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結構和基本概念,只有這樣才能編纂出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具體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頒布表明我國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
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這個問題時認為,法律來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個誤解,他認為“法律源于人民”。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理應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我國在20世紀初進行法治變革時,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民法模式,我國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國法學習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對德國法那一套民法體系、概念進行了適應我國國情的修正,并根據我國的客觀實際進行了創新發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論。前4次民法典編纂工作最終沒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當時還沒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體系。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法學者經過持續的學術研究和理性思考,并從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經驗,以我國現實民事問題為導向,在學習借鑒他人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這為民法總則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提供了系統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總則中關于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類,盡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觀點,但這種分類是立足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來的,雖然在學理上不能說是最好,但更貼近我國實際,更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總則的頒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民法思想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標志。
我們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總則制定這個契機在一定程度上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個民族的歷史,源自一個民族自身內在的特質。脫離本民族歷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國民法總則所采取的以民事權利為軸心的結構體系,完全是中國式的,對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總則的編制方法作出了大膽的超越和革新,鮮明地反映了我國民法典對中國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視。比如,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結構體系的繼承和發展,充分展示了我國民法對自身歷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傳統特點的民法典,無疑有利于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提高中華法律思想在當今時代和世界的影響力。當然,吸取中華法律思想精華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為。接下來,在修訂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過程中,我國自己的法律文化傳統必然會成為立法者和參與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過程中,要做到既體現中華法律思想、又與民法基本原則相一致。隨著民法典分則各編修訂工作的順利推進,我國一定能成功編纂出民法典,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七
1月,我報考了北京師范大學高起專法律專科。經過三年時間的緊張學習,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關法律基礎理論等相關知識。在學習之余,我積極投身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在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社會經驗。三年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好專業知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發展,可以說基本具備了適應社會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學》中《民法學》和《合同法》的學習情況談談感受,不足之處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
一.《民法學》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是防衛的金盾,是打擊不法侵犯的利劍。在學習《民法學》之前,沒有在老師的指導下認真學習過一本專門的法律書籍。所學過的政治,法律基礎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離在法律大殿的門外。通過學習《民法》,我認為民法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是防衛的金盾,是打擊不法侵犯的利劍。通過對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侵權行為的學習和閱讀,我覺得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掌握得比較牢固。從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規范下有那些可為,有那些不可為。比如《物權法》,就是保護業主切身利益的一項法規。物權法相對于債權以及知識產權這樣一些比較熟悉的概念來說,業主對物權的概念還是比較陌生的。甚至有“物權法就是物業管理法”這樣的誤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權法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物權法說的是不是都是物業管理方面的內容?“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物”是誰的;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是有關系的,但是物業管理只占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的概念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是不同的。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包括耕地、草原、礦產等自然資源,動產的概念也非常寬泛,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機都是屬于動產的范圍。
物權法的意義和作用可概括為:第一,物權法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第二,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范物權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經過了多年的發展,業主比較關心的與物權法有關的物業管理問題其。
實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種規章或者地方法規,但其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絕不單單是“有法可依”幾個字那么簡單。業主希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向下行,而服務等級標準向上走。企業認為服務等級太嚴,而收費上限又受限制。而與供電、供水公司的溝通方面,物管企業要求供電、供水公司抄表到戶,減少虧損,特別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綠化用水虧損嚴重,寶山苑、紅山苑管理處就虧損近4萬元。而供電、供水公司認為小區相關設備不是他們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資,而這些費用誰來買單?這些問題希望等相關配套政策出臺后能徹底解決。
二、《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濟與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人們對《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適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兩種規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規定,二是特殊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當事人的約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者的關系中,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又優先于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其三,特別關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規定和相類似合同間的截然不同的規定。如《合同法》第158條第二款中的但書,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這就大大延長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情況下的出賣人的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區間。再如第253條和第272條就對承攬合同的轉包和建設工作合同的轉包做出了不同的責任承擔規定,承攬人轉包的自己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轉包的與第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去”蕪“取”菁"有的放矢。合同法條文的可考性極強,除去首尾兩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為考試的分值大戶,且每一個條文都可以設計題目。在時間與精力都極其有限,而考試難度逐漸加大的情況下,必須以巧取勝,即在繁雜的內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義的精華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學習時間即將結束。在面臨畢業的重要階段,將來的工作既是對我知識的檢驗,也是對我人生的挑戰。我希望自己能夠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積極進取的工作態度面向社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工作中不斷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學的法律知識為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心得體會(優質19篇)篇十八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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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