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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一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后,答辯人一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并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仇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
起訴狀。
原告:淄博市xxx村民委員會。
法人代表:xxx職務:主任。
住址:xxx。
被告:xxx第二鋼窗廠。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住址:xxx。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6月30日,原告與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定了場地和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自201月1日起至年12月30日止,租賃費為每年76275元,并約定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和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計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總租賃額50%的'違約金,因此被告應當支付38137.5元的違約金(即總租賃額76275元的50%計38137.5元)。
以上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xxx。
20x月x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三
答辯人:__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社區____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三)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一、答辯人潘__________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制衣廠”與陳_____、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么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__________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_______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__________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為潘__________的設備屬于陳__________、章非。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敝荒芾斫鉃榈谌絺鶛嗳嘶煜媾c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年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年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五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xx年2月26日延長至20xx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xx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廣東。
***。
答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年月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六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1套,面積平方米,乙方因需要租住此房,經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信精神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一套單元房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自止,乙方交納人民幣元作為合同押金。其間乙方不得隨意退租,如有特殊原因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并從押金中扣除相當1個月(元)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二條雙方商定每年租金為肆千捌百元整(人民幣),乙方必須在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乙方如不按期交納租金,逾期3日后,每日加收應付金額1%的滯納金。拖欠租金十五日視同乙方單方終止合同。乙方須當日搬離,并從押金中扣除相當1個月(元)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三條乙方在租用房屋期內所發生的水、電、氣、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等公共費用由乙方支付,除此之外如再有新增的公共費用,乙方將不再承擔。
第四條乙方在租房期內愛護房內設備,不得隨便拆改,如有必要的裝修,需與甲方協商,征得同意后才可進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租物品清單:
第五條本房屋由乙方本家使用,不得轉借、轉租他人使用,如私自轉借(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將房屋收回并不再退還押金。
第六條合同期滿,乙方繼續租用與否應提前一個月與甲方續簽協議或取消續約;合同期未滿,甲方不得轉租他人,否則乙方有保留自己權益的權利;合同期滿,乙方如不再續租又無違反以上條款行為,甲方須全額返還乙方押金。
第七條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款帳號為:。
帳號戶主:。
開戶銀行:。
折號:。
卡號:。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負責人:
負責人:
電話: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答辯人(上訴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家住。
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租賃合同的'定性正確。
(一)從《合同法》中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來看,本案應是租賃合同。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物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之規定,并從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內容可以看出,咸陽甲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一層d面積為258平方米的商鋪,交付承租人劉某使用并用以商貿流通來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完全符合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定性的規定。
其次,《承包經營合同書》第五條第1款約定“承包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此條約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的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之規定。
再者,《承包經營合同書》第六條第3款約定“甲方有償承擔商鋪的物業管理和房屋、設備的維護工作”。
此條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占有、使用租賃物一層d面積為258平方米的商鋪,進行商業經營,從而獲得收益,這也是承租人租賃商鋪的商業目的。
總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在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中都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此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法律性質依法應認定為租賃合同。
(二)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來看,本案的案由應為租賃合同糾紛。
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關于承包的案由有如下幾項:5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58、抵押權糾紛(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糾紛,10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10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10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0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10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3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3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40、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除此之外,《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再無其他關于承包內容的案由。
經過比對,本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認定為租賃合同糾紛。
(三)從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來看,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符合租賃合同特征。
承包經營合同又稱“承包合同”,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為落實生產經營責任制,確定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工商企業、公民的責權利關系和承包人承包經營權的一種法律形式。
廣義的包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和工商企業的承包經營合同,在此只論述工商企業承包合同。
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特點是: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確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確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使生產經營好壞同利益掛鉤,實現多勞多得,而并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3年。
內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產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
4、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承包經營企業的財產,而不是企業本身。
合同包括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商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交通、建筑、農林、物資、外貿等不同行業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著很大的區別,本案合同名為《承包經營合同書》,但實質內容卻并非承包經營合同,而應認定為租賃合同。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合同法》中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來看,還是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或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來看,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的內容應為租賃合同。
因此,原審判決將本案合同定性為租賃合同,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定性非常準確。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首先,在本案中,公安局的消防審批文件、房地局出具的建筑物平面圖以及綜合執法局的《違法建設處罰決定書》都是以合法的規劃圖紙為依據,否則以上三個單位憑什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呢?難道他們會憑空想象嗎?而且以上三個單位出具的文件,平面圖的尺寸都是完全一致的,這恰恰印證了本案建筑物規劃圖紙的真實性。
其次,從公安局、房地局和綜合執法局出具文件圖中,可以非常清楚認定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項下的258平方米建筑物屬于擅自改建的部分,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非常清楚。
再者,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主張“三是實際情況為:《承包經營合同書》項下258平方米經營場地在規劃圖紙以內,并非在擅自改建部分以內”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之規定,答辯人已經提供了三個單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圖紙,可以非常清楚的相互印證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本案258平方米的場地在規劃圖紙以內,并非擅自改建部分以內,那么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根據法律規定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因舉證不能,依法不被支持。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公正。
1、對于被答辯人關于本案合同的定性問題,前文已述,此不贅述。
2、被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未處理給其造成損失的觀點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及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只能針對當事人明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
況且,在本案中,遭受損失的并非被答辯人,而是我們答辯人。
從合同履行到糾紛發生之時,答辯人將房屋出租后,不但不賺錢還要倒貼錢,總體算來每年倒貼50萬余元,五年下來共貼錢250余萬元,天下哪有房東出租房屋還要貼錢的道理。
雖然,答辯人蒙受了損失,但考慮到《承包經營合同》被判決無效之后,損失就不會再繼續發生了,為了息事寧人,答辯人未提起上訴。
然而被答辯人卻提起上訴并認為原審判決明顯偏袒答辯人,著實令人意外。
3、被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沒有判決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焙偷谖迨邨l“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敝幎?,合同無效,除了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外,其他的內容均屬無效,當然也包括違約責任的條款。
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觀點,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原審判決中“關于被告的反訴,因該合同歸于無效,故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應予駁回,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亦應無效,對100萬元的反訴請求也應駁回?!边m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公正。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租賃合同的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八
住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1。
一、答辯人潘__________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制衣廠”與陳_____、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敝荒芾斫鉃榈谌絺鶛嗳嘶煜媾c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九
原告:xxxx安徽x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代理律師:xxxx。
被告:xxxx安徽xx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xxx元(租金計算截止6月1日,此后發生的租金判決一并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xxxx逾期利息損失xxx元(利息計算截止6月1日,此后發生的利息判決一并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4、判令被告立即騰退所占用的房屋。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20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位于合肥市x處商場出租給被告作為商業經營使用,租期為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2月10日,年租金為2913593元,自租賃之日開始每2年增加3%,租金自20xx年6月1日起算。合同對租金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合同約定:xxxx乙方(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日,甲方(原告)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賠償實際產生費用外,另賠償一個月租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合同項下標的物交付被告進場裝修。被告于20xx年3月23日向原告繳納了保證金xxx萬元,雙方于20xx年8月30日達成補充協議,原告同意延長免租期12個月,即租金自20xx年6月1日起算。在租賃期間,被告僅支付了一個月租金(20xx年5月17日繳納租金xxx元),后續租金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絕給付租金。
綜上,被告拒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以及賠償違約損失。合同另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具狀人:xxxx(單位蓋章)。
日期:xxxx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10月18日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龍潭寺南路180號東潤豪庭的商鋪出租給原告用于經營汽車維修,現因被告的商鋪沒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導致原告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就無法正常的開張營業,最終導致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簽訂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這種情況,就反復和被告協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鋪還沒有重新出租出去為由,拒絕退還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雙方的《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的行為某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某肅性。
此致
成華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一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后,對于承租方在租賃房屋中因裝潢物不可拆除,或拆除后價值明顯減少造成的損失,應按照租賃合同雙方的過錯責任由雙方分別承擔。根據你所述情況,屬下家違約,應由其承擔裝修損失。若所留裝潢物對你確有利用價值的,可由你酌情給予補償。若有證據證明你曾明確不同意裝潢或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此問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目的的;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出租房屋應由雙方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的15天內,持租賃合同和下列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涉外房屋租賃應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有關證明有:(一)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1、房屋所有權證件,即房產證。如果承租人是其他省市的外來流動人員,則還應提交公安部門核準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2、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如果是共有房屋,則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書。若房屋委托他人代為出租,則代理人還須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書面證明。(二)承租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經審驗,凡符合規定的,房管部門發給《房屋租賃證》。
我作為承租人可不可以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如何轉租。
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租承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轉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縣公安派出機構申請并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并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三轉租合同;四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二
答辯人:xxxx工程公司。
住所地:xx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xx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xx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xx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xx、xx、xx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xx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三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四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五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9月8日至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9月7日、29月7日、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10060.80元。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附:本訴狀副本2份。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六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并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注),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于“××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七
答辯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告狀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贊成離婚。
答辯人贊成離婚,不是由于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原告去廣州事變、定居后,兩邊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兩邊事變情形及經濟前提產生了龐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兩邊伉儷無法交換,感情淡薄,以是答辯人贊成離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辯人供養。
原被告于1991年生養一子王xx,為了兒子的康健生長,答辯人要求供養兒子。
詳細來由有三點:
第二,原告恒久做買賣,基礎無暇照顧兒子,原本就是依賴她的怙恃供養,此刻她怙恃已經年老,身材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徐徐長大,尤其在生理上更必要家長的眷注,答辯人可以給以孩子所必要的關愛和領略。
同時,原告固然此刻經濟前提好,但經商賺和賠只在旦夕,經濟并不不變,也更輕易失工作,而答辯人事變和收入均不變,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不變的、和平凡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糊口空間,對孩子的'康健生長都有輔佐;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前提,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屢次面,每次晤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分開。
現在,孩子長大了,更必要完備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老的外祖怙恃和繁忙的母親無法給以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前提,忽略孩子心田的康健生長。
團結以上三點來由,答辯人要求供養孩子李xx。
三、伉儷配合家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時代提供了一些關于配合家產的證據。
同時原告此刻廣州做買賣,但因為她的存心遮蓋,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家產狀況,哀求人民法院在查清家產的環境下,對伉儷配合家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八
答辯人因【2013x民初字第xx號】與xxx、xxxx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本案所涉車輛xxx系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事故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但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請求支持答辯人的意見。
答辯理由:
一、關于案件事實,原告當天受傷并不嚴重,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不同意認定結果,特別是原告可能患有舊傷,對于舊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答辯人不予認可。
且當時在交警調解下已達成協議,由我方支付8000元人民幣,雙方再無爭議,現原告又提出訴訟,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關于此案責任認定問題。
根據客觀事實,我并不承擔全部責任。
只是因為我所駕駛車輛是跑長途運輸的,在交警的指示下,為避免扣車,要求我認全責,對此我并不認同,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客觀事實不符。
二、在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我對相關費用標準有異議,具體如下:
1、對于醫療費,對于原告發生治療的事實沒有異議,醫療費應由原始醫療憑證、病歷記錄等證據證明,答辯人只對在醫保范圍的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非醫保的、舊傷、與本次事故致病無關的不賠。
請法院核對原件,具體數額以法院核對為準。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十九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
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
分別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十
答辯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潘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十一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系,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x年4月20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十二
法定代表人:黃,聯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2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十三
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號。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案件,經原告提出告訴,案經地檢署起訴,經原告提出本案附帶之求償,被告依法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與第三人陳00係男女朋友,感情發展穩定,因被告於民國。
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為給女友即第三人陳00驚喜,
遂突然至其居處為見面,渠料,竟發現原告於女友處為過夜,當時被告一時衝動,以背包打原告,原告回手,二人互相為扭打,此即本案緣由。
二、被告於互毆當場,驚覺不應先衝動為打人,遂當場與原告洽談本。
案和解事宜,雙方當場同意由被告賠償新臺幣80,000元給原告暨本案雙方均放棄刑事告訴之和解條件,並當場簽具和解書為憑證(如證據)。
三、事後,原告毀約提出刑事告訴並認前揭求償新臺幣80,000元不。
夠,遂另欲改求償新臺幣500,000元,此即附帶求償本案之緣由。
四、本案雙方達成賠償合意,自應受拘束,本案雙方達成以新臺幣80,000。
元為賠償,並簽具書面之和解書,雙方自應受拘束,方符契約自由暨意思表示生效之法律適用。
五、被告僅同意依原和解書金額為賠償,不同意對方解除原本之和解書,
請鈞院依法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據:和解書乙份。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具狀人:曾00(蓋章)。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份。
(二)文書范本。
答辯人:王××。
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系被害人陸×之父)訴答辯人故意傷害罪。
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為制止不法侵害用小刀捅向陸×屬于正當防衛。
答辯人于2010年5月6日23時許,在××縣城光明大街和朋友玩時,接到。
答辯人由于激憤、懼怕的心理作用,對于被害人陸×、黃××的不法侵害的意圖和要達到的危害目的一時難于分辨,在沒有辦法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行為的情形下,只是執刀亂舞。雖然造成陸×死亡的損害事實,但相對陸×和黃××不法侵害行為的后果而言未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答辯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成立,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答辯人無罪。
二、答辯人因進行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陸×損害,依法不負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害人陸×對答辯人實施了不法侵害,而答辯人實施正當防衛過程中致被害人陸×死亡,答辯人的正當防衛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作為本案被告人的答辯人王××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發之后,答辯人的親屬主動給予被害人陸×家屬20000元的經濟補償,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在此自愿補償之外,被害人陸×的親屬要求損害賠償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簽名)。
2011年7月7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實用24篇)篇二十四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后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于4月24日成立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20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2013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于4月15日準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注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余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