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行業的發展,也離不開科技的支持,如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能夠提升租賃服務的效率和便利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個租賃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助大家避免一些常見問題。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一
承租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師傅搞網站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東大河村東側河灘地畝。每畝___元。共計___元,租賃給乙方。
二、租賃時間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交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起,交一年的.租賃費,以后每年按此日期交款。
四、土地上楊樹___棵,每棵___元,共計___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清。
五、土地上的鴨棚___間,每間多少元共計___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清。
六、土地租賃期間,乙方可自由的選擇經營項目,甲方不得干涉。
七、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八、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土地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其他未盡事益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后果由造成方負責。
十、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乙方在經營期內可同他人聯營,可轉租他人經營,但租賃期不超過協議期限。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二
甲乙雙方本著責任分清,自愿有嘗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有嘗轉讓小店東新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長期使用)。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小店東新村面積0.31合畝的土地使用權及包括正房四間、西房一間、院內一切設施。
二、該宅基地四鄰:東鄰:西鄰:南鄰:北鄰:
三、轉讓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整,轉讓費在雙方簽訂協議后由乙方一次性全部付給甲方,概不延期。甲方收取全部轉讓費后給乙方開具收款憑據。
四、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屬甲方使用,在轉讓使用權前,甲方保證沒有將該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也不存在其它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交接后,因甲方發生在轉讓前存在的債權債務糾紛,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變更名稱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1、宅基地使用證2、宅基地使用費的收據3、原房屋雙方轉讓協議)。
五、乙方責任:
在使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者有關政策部門依法對該地征收時,所賠償的全部資金歸乙方所得,相關費用均有乙方負責承擔。
六、甲、乙雙方經過認真協商,簽訂協議后不得反悔,如有違約,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所簽定的補充和修改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愿將位于 ,面積_________畝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體以合同附圖為準)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經營。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至 年。
每年租金為 元/畝,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轉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人,無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應按照實際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
同時甲方還應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種建筑設施的費用,并根據乙方承租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本合同期滿,如繼續出租,乙方有有權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七、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
違約方應按照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本合同轉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1988 年前,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1988年《憲法修正案》,將上述條款修改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從而為土地租賃制的實行解開了禁錮。
同年,根據《憲法修正案》,又對《土地管理法》相應修改,將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2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并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從而正式將土地租賃確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1992年《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1999年8月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對國有土地租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其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該《意見》第六條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做出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二級市場交易行為,按照土地使用權初始取得方式分類,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以土地租賃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下稱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以出讓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下稱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下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下面主要對上述以各種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條件進行分析。
首先對比談一下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相關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如前所述,該條款將以租賃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稱為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嚴格講是不對的,因為本次出租是對以土地租賃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第一次出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則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作了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皆規定了以下同樣的限制條件:必須按出讓合同或租賃合同完成開發投資。
不過,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在滿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開發建設的條件之后,還必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合乎租賃合同約定(指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允許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須經出租人同意),而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并無類似的明文規定。
本人認為,上述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之“同意”,應理解為對是否已經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開發建設條件的審查和監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應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決定,否則將出現權利濫用等人為因素而阻礙租賃交易市場的發展。
從國家有關規定看,我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條件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是一致的,即必須按出讓合同或租賃合同完成開發投資。
實際上,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對出租人現有的租賃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繼續投資完成土地的開發、利用。
而一般的財產租賃,承租人不必投資對租賃物加以改造”(趙紅梅《論土地使用權租賃》),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轉移,出租人作為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人,仍應負擔交納原相應土地稅費的義務,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權后必須受原出讓合同、租賃合同中對土地開發、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將大大減少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投機性。
因此,個人認為,不宜將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給予過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僅對轉讓租賃土地使用權規定了限制條件,但對轉租未設置限制條件。
此外,可以嘗試將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
下面看一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19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六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單從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看,似乎允許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出租,但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管部門批準且辦理出讓手續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辦理完出讓手續后實際上就變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了,相應的應受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規定的約束,也就談不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了,因此,個人認為,嚴格意義上講,國家是不允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獨出租的。
不過,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大家知道,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關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于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1、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
關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農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呢?從實務上看,因農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請到免費的'宅基地,從而很少存在承租別人宅基地使用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從法理上看,既然法無禁止,應理解為是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而且允許出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從而并不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但是,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承租者范圍是否有所限制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此可以認為,受用途和資源所限,宅基地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建設住宅,外村鄉村民不具備使用主體資格,城市居民則只能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出租雖然不變更使用權屬主體,但也只能出租給具備建設使用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
其實,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1條曾規定允許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后因容易導致房地產投機炒賣而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刪除,由此也可見立法之用意。
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是否也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而必須達到一定開發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還是認為,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與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同,前者并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因此,不宜對土地使用權出租時的開發程度過多限制。
至于農村居民出租住房,從上述規定中看不出對承租人資格條件的任何限制,從現實看,農民將住房出租與城市居民、本集體外村民的現象大量存在,其于鄉鎮經濟發展的人流與物流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且農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變更,因此,本人認為應予以肯定和鼓勵農村居民出租住房。
2、關于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相對于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則更具有市場性,它對農村工業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但關于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規定,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且對于該條款的理解,有眾多分歧。
《土地管理法》在“建設用地”一章第六十三條這樣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從該第六十三條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用于農業建設的。
結合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條:“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由上得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其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因此,可以看出,對于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僅應限于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至于承租人范圍,是應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之內,還是同時允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承租呢?本人未看到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過從鼓勵鄉鎮經濟發展角度看,應打破該界限。
不過,個人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語言表述是有問題的,其下半句所說“除外”是針對前半句所述“出讓、轉讓”之土地使用權轉移而言,顯然不是針對企業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因為作為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屬的轉移。
該條的實際用意是,因破產兼并等原因致使用地企業不再符合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該企業經營不再屬于農業建設范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必須辦理國家征地和出讓手續,即所謂的“依法發生轉移”。
因此,該條款無論用語還是邏輯上,皆欠準確,正確的做法是將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另行單列表述。
至于集體企業房屋的出租,并不因此改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變更,本人看法同前面農村住宅相同,應予以支持和肯定。
首先,必須弄清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租二者之間的區別。
所謂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將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人喪失土地使用權。
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是指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將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在原租賃期限內轉租與次承租人,且不喪失其作為原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為。
該兩者存以下區別:前者的轉讓人要退出原租賃合同關系,經過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后,受讓人成為原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繳納租金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享有轉讓人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
后者的轉租人不退出原租賃合同關系,仍然是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繳納 租金等原租賃合同約定義務,接受轉租的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并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關于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我國政策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件。
如《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可見,該規定將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轉讓的限制條件規定為兩點,即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其與租賃地使用權對外出租的限制條件是一致的,目的主要為了防止囤積土地等投機行為。
但參照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對外轉讓時應完成投資總額25%以上等限制規定來看,該《辦法》所規定的“完成開發建設”之條件有所苛刻,將不利于租賃土地使用權交易的發展。
為此,有些地方做了變通規定,如2003年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不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后,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記。
《河北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轉讓租賃土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經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已經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不得不指出,青島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仍遵從了《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其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如前所述,隨著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實行,以及將來逐步設制實施的物業稅收制度,土地投機買賣的可能性逐漸減小,本著鼓勵發展土地市場交易的原則和趨勢,建議逐步取消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關于租賃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參考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規定,不再論述。
五、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
我國關于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與土地租賃登記的規定是不同的,前項登記為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后項登記為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可見,國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請登記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同一位階的權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權,故該項登記為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
再看一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六、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同時,《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 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并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可見該項登記為他項權利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出租登記同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相比,有以下區別: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為土地使用者2、前者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內申請登記,后者則應在合同簽訂后 15日內申請登記。
3、在法律制度用語上,前者定義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后者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4、土地出租登記屬于土地權利設立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項權利。
顯然,我國上述規定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作為物權化登記的。
其實,個人認為,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界定為他項權利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妥,因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行為后果并不發生物權變動或設定,即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法定權屬人的變化,承租人取得的不過是土地使用權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依法簽訂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約取得承租權,而并非在申請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后才取得承租權,因此,嚴格的講它是合同登記備案,而非物權他項權利登記。
該登記之目的,除為了便于國家監督控制土地使用權租賃市場外,主要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將其土地使用權低價出租與乙,但未登記備案,然后又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因“抵押不破租賃”,只能維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賃關系,而通過租賃備案制度,銀行完全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查驗是否已經出租,并以此決定是否接受該項抵押。
因此,法律上只要賦予該合同登記備案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賃登記備案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有權不予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而對于已經租賃登記備案的,對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負擔仍接受擔保的抵押權人不予保護,即“抵押不破租賃”。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于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數額。
本人認為,過短的租賃期限,將影響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的投入,影響建筑投資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壽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關于租金標準的確定,可以通過市場租金評估等體系,建立科學的租金調整機制。
其實,從本質上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實為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一種方式,其只不過是將數十年的承租權一次性買斷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不應受20年的限制,而應參照出讓期限的有關規定。
再看我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定:“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
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可見,我國政策規定是將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定僅限于部門規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
不得不注意,上述《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僅規定了一級土地市場國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對于以出讓、劃撥、土地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使用權再行出租的期限,雖然沒有規定,但應可參照之。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的規定,土地經營權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自己決定在國家規定的流轉方式中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流轉。
土地經營權的出租合同的寫法,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的條款進行簽訂。
你可按照該條款的規定進行書寫即可。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農民土地是否可以對外出租:可以由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如果對外出租集體土地,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決定;要通過上級政府批準。
采取土地流轉形式的,只要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是轉讓的,還要經過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轉包、轉讓、出租:《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于轉包、出租都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對于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的流轉,特別是城鎮居民到農村承包、租賃土地等諸多實際問題法律未明確規定,其中限制性條款是對外承包、轉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土地經營權租賃是否適用同樣表決方式未予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關于土地轉包定義,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筆者發現,此處轉包僅指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且是農戶。
這部農業部規章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相比關于所轉包主體給予限制,顯然超越法律,故轉包給誰,合同主體是寬泛的,程序上則涉及表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關于出租定義,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筆者發現,較之轉包,土地承租主體此處未做規定,再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租賃土地程序也無明確規定。
于是,有人理解租賃土地主體、程序無強制性規定,采取租賃代替承包方式,筆者不同意該觀點,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或租賃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權利義務無根本性區別,如果僅理解為承包主體和程序有強制性規定,租賃沒有要求,勢必造成法律沖突,出現法律規避,均為租賃,承包一詞退出。
還有個法律問題是《合同法》關于租賃最長期限是20年,土地承包法律規定期限則是三十年或以上。
土地承包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承包人代替原承包人。
承包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目前,我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轉讓未作明確規定,筆者理解一是轉讓遵循《合同法》規定,其次,轉讓同樣涉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主體和程序性規定,即承包合同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否則,轉讓無效。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四
甲乙雙方系鄰里關系,因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圍內土地歸屬問題,雙方發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確定糾紛土地的應當歸誰所有(宅基地證)。
二、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元)作為對乙方的補償款。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給付或不予給付乙方人民幣xxx元(大寫:xxxx元整)。
四、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享有在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圍外土地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任意處分土地的權利(處分權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設、給排水、修建道路等)。
五、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乙方老宅后一米范圍外土地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任意處分土地(處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設、給排水、修建道路等)。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補償款后應當主動向甲方出具收條。
七、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違約方除了向守約方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外,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xxxx元(大寫xxxx元)。
八、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按印后生效。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存壹份,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表示愿意將自有的部份土地租賃給乙方作發展藥材使用,具體事項如下:
一、租賃時間: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用方式:每畝按陸________租用(600.00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年一付。
乙方在使用期間甲方無任何理由拒絕或終止租賃,
四、違約責任:
乙方在使用期內造若造成損失,甲方將按每畝違約金叁萬元付給乙方。成平方地塊界線有損,將及時修復,若造成糾紛或損失,乙方將付給甲方每畝伍仟元的違約金。
五、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六、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六
承租方:__________。
現甲方有一閑置土地要出租給乙方,用于建設、經營加氣站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師傅搞網站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的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___________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愿將____________處面積為__________m2的土地租給乙方做為建設和經營加氣站使用。
二、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____________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所有建筑物及構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乙方有裝修及改建的權力。
四、____________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年。
2、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租金。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發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雙方應終結合同,土地補償歸甲方,附屬物歸乙方。
4、本合同期滿,如果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七、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同總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全同。
八、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到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見證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
出租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七
承租方(簡稱乙方):
甲方自愿將位于澧江鎮玉河社區十三社一塊106平方米空宅基地面積租賃給乙方堆料場地使用,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期限:一定五年不變(至少三年),自2011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租期屆滿后,甲乙雙方愿繼續租賃的,可續租賃,但租賃期限暫不確定,租一年算一年,交一年,甲方不愿續租的,可收回,乙方不愿租賃的,可交回。
三、租金及繳費辦法:第一年租金為(1000元),第二年起至合同期內為2000元(五年內不變,甚至更長年限之內),繳費方式即可一年一交或三年一次交,由乙方自愿選擇確定,甲方不要求乙方確定。
四、乙方應加強防火防范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徹底杜絕火災發生,由次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負責和賠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租賃期滿且不續租后,乙方不能撤除所投資的四周圍墻,等甲方建房或出售時,甲方需要的可無償使用,不需要的.可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如果甲方主客觀條件成熟建蓋新房時,在同等條件
下乙方應享有優先滿足建蓋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甲方違約的退還所收租金,并給予以賠償30%的違約金;乙方違約的按收取租金雙倍的30%給予賠償。
八、次協議(合同)不辦理公證,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且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位于村宅基地、空地共計房一棟租賃給乙方使用。
2、租賃時間為2017年月日至長期有效。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租賃租金共計現金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
4、甲方經過預算、維修費用、材料費、水、電、工人工資、運費共計現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5、甲方與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下協議,甲、乙雙方不得有任何理由違約,一旦違約,對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元整。
6、甲、乙雙方在租賃的平面圖上已注明界線,若有違協議,按上述條款承擔賠償責任。
7、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若有政策上變動,因國家政策上的用地,甲方得到的賠償及時付給乙方。
8、乙方在租賃期間可將關于租賃宅基地,面積為 平方米,木房一棟有權進行轉租、分租、聯租,以及抵押,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
9、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違約,甲、乙雙方遵照上述條款履行并執行。
10、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簽字生效,并受法律保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八
第一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區,甲方(______套、______間)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號。_____樓_____室____廳或_____樓單間(居住)。房屋租賃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到期后,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合同時間內搬離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先租。如乙方續租,需在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交納續租金。
第二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單語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承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水、電、閉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第三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進行維修,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維修。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以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如因使用不當造成事故或人生傷害的由乙方自負。
第四條: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1)未經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轉借、轉租、裝修、承租房屋。
2)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或賠償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家庭住房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以居住的房去經營。
5)合同到期內提前一個月,沒有交納下次房租費,視為不租,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租給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時的人數,套房_______人,單間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數另加其他費用,(未經甲方同意隨意增加人數,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9)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五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水、電、家具、電器、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三日內向雙方說明。
乙方在租房期間水、電、家具、電器損壞,由乙方承擔配件維修費用。在正常使用家具、電器等設施期間,人為故意的如刀劃、火燙和其他人為破壞,按每處50元賠償給甲方,在門上、墻上如訂釘、打鉆孔等俺一個十元賠償。
乙方應于房屋組靈氣滿后,將承租房房屋及附屬設施、家具電器設備交還甲方。應保證房屋及設施、水、電、家具、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理。
第六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遷,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的計算,多退少補。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況。
4、本院停放車輛不收任何費用,丟失車輛由車主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第七條:
水、電、家具、電器信譽保證押金,套房(),單間(),甲、乙雙方驗收水、電、家具、電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驗收簽名()。乙方需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條款內容。補充條款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不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日期: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區,甲方(______套、______間)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號。_____樓_____室____廳或_____樓單間(居住)。房屋租賃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到期后,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合同時間內搬離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先租。如乙方續租,需在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交納續租金。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單語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承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水、電、閉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進行維修,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維修。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以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如因使用不當造成事故或人生傷害的由乙方自負。
1)未經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轉借、轉租、裝修、承租房屋。
2)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或賠償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家庭住房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以居住的房去經營。
5)合同到期內提前一個月,沒有交納下次房租費,視為不租,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租給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時的人數,套房_______人,單間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數另加其他費用,(未經甲方同意隨意增加人數,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9)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水、電、家具、電器、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三日內向雙方說明。
乙方在租房期間水、電、家具、電器損壞,由乙方承擔配件維修費用。在正常使用家具、電器等設施期間,人為故意的如刀劃、火燙和其他人為破壞,按每處50元賠償給甲方,在門上、墻上如訂釘、打鉆孔等俺一個十元賠償。
乙方應于房屋組靈氣滿后,將承租房房屋及附屬設施、家具電器設備交還甲方。應保證房屋及設施、水、電、家具、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理。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遷,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的計算,多退少補。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況。
4、本院停放車輛不收任何費用,丟失車輛由車主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水、電、家具、電器信譽保證押金,套房(),單間(),甲、乙雙方驗收水、電、家具、電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驗收簽名()。乙方需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條款內容。補充條款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不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日期: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擔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區,甲方(______套、______間)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號。_____樓_____室____廳或_____樓單間(居住)。房屋租賃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到期后,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合同時間內搬離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先租。如乙方續租,需在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交納續租金。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
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單語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承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水、電、閉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進行維修,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維修。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以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如因使用不當造成事故或人生傷害的由乙方自負。
1)未經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轉借、轉租、裝修、承租房屋。
2)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或賠償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家庭住房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以居住的房去經營。
5)合同到期內提前一個月,沒有交納下次房租費,視為不租,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租給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時的人數,套房_______人,單間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數另加其他費用,(未經甲方同意隨意增加人數,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9)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驗收時雙。
方共同參與,如水、電、家具、電器、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三日內向雙方說明。
乙方在租房期間水、電、家具、電器損壞,由乙方承擔配件維修費用。在正常使用家具、電器等設施期間,人為故意的如刀劃、火燙和其他人為破壞,按每處50元賠償給甲方,在門上、墻上如訂釘、打鉆孔等俺一個十元賠償。2)3)。
4)乙方應于房屋組靈氣滿后,將承租房房屋及附屬設施、家具電器設備交還甲方。應保證房屋及設施、水、電、家具、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理。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遷,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的計算,多退少補。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況。
4、本院停放車輛不收任何費用,丟失車輛由車主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水、電、家具、電器信譽保證押金,套房(),單間(),甲、乙雙方驗收水、電、家具、電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驗收簽名()。乙方需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條款內容。補充條款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不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注:家具與電器清單:
組合大柜、床、席夢思、夏涼席、梳妝臺、沙發、茶幾、電視柜、床頭柜、寫字臺、電腦桌、空調、21存彩電、冰箱、熱水器、風扇、電磁爐(均為甲方所有)乙方租房期間,甲方無故提前收回租房,按違約賠償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__元,如乙方違約也要賠償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租房期間內自己不住,甲方不退房租費,乙方交房交鑰匙時,不拖欠水、電費,甲方退還全部信譽保證金。水_______元一噸.底數水每人每月___________元套房單間電________元一度.底數電______元一度.底數洗浴按人分攤電費。
甲方:乙方: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一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老宅地一塊,對外轉讓使用,為了甲乙雙方共同利益,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將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有老宅地一塊位于,地域東西寬米。東鄰,西鄰南鄰,北鄰。
二、甲方將老宅基地轉讓給張馬栓,要求乙方一次性給予補償費元,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以收據為證)。
三、乙方在轉讓此宅期間,無論蓋房或養殖等,甲方對四鄰的一切糾紛問題,由甲方協商解決,保證乙方道路暢通。
四、乙方在轉讓期間,如有國家征地等,由乙方負責解決,一切補償及利害關系均由乙方享受,與甲方無關(如有其它一切經濟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五、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轉讓補償費,收據為證,別無其它爭議。
六、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雙方共同遵守,永不反悔。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二
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電話: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號: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平等協商而自愿達成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之:
一、本協議項下租賃物:本協議項下租賃物為甲方自己所有的位于房屋連同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
該房產共有房屋間。
該房產占用土地以訂立協議時雙方認可的如下范圍確定:
東起,西至、
南起,北至。
四鄰疆至無爭,界內范圍確定本協議標的。
租賃物包括但不限于水井、電表等宅基地內的所有相關設施設備。
甲方同意乙方將承租宅基地及房產用于自行居住、休閑、娛樂以及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在使用期內居住、經營不受甲方及其家人的干預。甲方不得將宅基地及房產租給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和個人。
二、本協議項下租賃期限:本協議項下租賃物租期年,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協議每至年租期屆滿日起,協議自動延續年。雙方特別約定:每續延租賃期時無需另行簽訂協議,亦無需另行支付租金。若本協議當事人死亡,則本協議權利義務概由本協議當事人之繼承人承繼。
三、本協議項下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年租金萬元人民幣,后續所有租賃期間均不再另行支付租金。
上述租金于本協議訂立之日交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應簽寫收條,并交與乙方。
四、乙方在租期內的權利義務:
1、乙方可拆除甲方現有房產,不受甲方限制,原房產拆除后全部材料歸乙方所有支配,甲方無權干涉。
2、乙方自主使用甲方宅基地不受甲方限制,依建設規劃建筑施工,建造新房產和設施。
3、乙方自主利用承租的原房產或新建房產依法進行居住或旅游業經營不受甲方限制。
4、乙方在承租期限內自由轉租房產或對外承包經營旅游業而不受甲方限制,無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本協議租賃物(包括原有和新建的房產、設施等全部資產)及宅基地使用權所獲得一切補償金、還遷房等全部收益一律歸乙方享有,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五、甲方在租期間內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所有租賃物無權利瑕疵;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按本協議的約定租賃給乙方,租賃行為也獲得了對該房產享有權益全部家庭成員的同意和授權。
2、甲方保證不干涉乙方生活和經營;改擴建房產所需各項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在乙方提出改造計劃后半個月內辦結,若甲方未能配合取得建房手續的,視作甲方違約。
3、不得干涉乙方建筑施工;。
4、不得干涉乙方轉租租賃物、對外承包旅游設施;。
5、保證該房產正常建筑施工、保證水電供應。
六、特別約定:甲乙雙方特別約定,本協議全部內容適用于接受乙方轉租或對外承包之人,甲方視次承租人或承包人為本協議乙方一樣對待,不得阻撓,干涉次承租人或承包人的.正常租賃、經營行為。
七、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賠償金萬元人民幣。
2、如因甲方違約而解除協議時,除上述違約金萬元人民幣外,另需將租賃物(包括原有和新建的房產,設施等全部資產)進行評估,甲方屆時向乙方支付評估價的雙倍款可解除本協議。
八、本協議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特別聲明:
甲、乙雙方均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認識一致,均無異議。
甲方:乙方:
簽署時間:年月日。
簽署地點:
文檔為doc格式。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三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就租賃甲方宅基地及房產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租賃房產。
1.1甲方同意將位于北京市的房產及空閑用地約4畝(以下簡稱“房產”)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乙方將承租房產用于自行居住、休閑、娛樂以及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在使用期內居住、經營不受甲方干預。
第二章改擴建及租金。
2.1為改善居住環境,甲方同意乙方擬對本房產進行改擴建。
2.2改擴建房產所需各項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
2.3租金為。
第三章租賃期限。
3.1除非甲乙雙方按第六章提前終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年,自本房產交付之日起計算。
3.2本合同3.1條約定的20年租賃期滿后,甲方應無條件與乙方續簽本合同,續簽合同租賃期仍為20年,仍沿用本合同內容。再次期滿后,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不變再順延10年合約。
第四章水電費用。
4.1乙方實際發生的水、電、電話等費用,按其獨立安裝的水、電表度數和政府規定標準計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4.2乙方只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約定屬于乙方應當承擔的租金、費用。
第五章甲乙雙方保證及責任。
5.1甲方保證確實擁有房產的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甲方保證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擔保物權和債權,房產現狀不屬違章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機構采取查封、扣押等強措施。
5.2甲方保證辦妥房屋改擴建批準手續。
5.3甲方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將房產按本合同的約定租賃給乙方。
5.4甲乙雙方須確保對方根據其居住、經營活動的需要,自行確定生活、經營事項,并確保乙方在其生活、經營期間內可根據需要正常使用各項公共設施。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對出租房屋及院落進行翻建、改建或擴建的。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產所有權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經通知甲方后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該受讓方應繼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5.8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房產,防止不正常損壞(正常磨損除外)。
5.9乙方也可對房產外型、內部布局進行設計和裝修。該設計和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章合同提前終止。
6.1在50年的租賃期限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可提前終止本合同。
6.2若發生地震、水災、臺風、或甲乙雙方不可預見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產毀損不能正常使用,則乙方可對房屋進行修復或重建。
6.3在本合同期內,若發生政府征地、拆遷、市政統一規劃,本合同約定的房產被國家征收、征用的,新建地上物的補償歸乙方,甲方還應將剩余期限所對應的房屋租金退還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
第七章違約責任。
7.1若甲方將合同約定房產抵押或轉賣第三方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及50年租金總額的30%的違約金。
7.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都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并承擔損失金額30%的違約金。
7.3除本合同明確規定的終止條款外,任何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皆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本合同提前終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及可預期利益,并承擔直接損失及可預期利益的30%的違約金。
第八章爭議解決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仍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解決爭議。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9.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本合同附件均勻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四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間_____平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如不得隨意另外出租給其他人。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承租權。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新的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四條租金。
甲乙雙方議定年租金________元,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交納方式為預付。由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交納給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支付房租應在每年租期期滿前______天內支付下一年度租期的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按年支付租金給甲方,租金為現金交付甲方為準。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房屋“押金”
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_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等費用,交還鑰匙后,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
租賃雙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違約方須賠償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為年租金的'___%,為___________元。
第九條身份證明。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相關身份證復印件保存留底,以配合當地村委會或公安局人員核實及調查,退房時歸還。
第十條租房有關。
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水、電、寬帶等費用。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1)水表。
(2)電表。
(3)天然氣表。
(二)當前的水、電、天然氣等表狀況:
(1)水表表盤數據現為:_______;。
(2)電表表盤數據現為:度;。
(3)天然氣表表盤數據現為:。
第十一條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村委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方各執___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五
租賃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甲方自愿將位于澧江鎮玉河社區十三社一塊106平方米空宅基地面積租賃給乙方堆料場地使用,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期限:一定五年不變(至少三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租期屆滿后,甲乙雙方愿繼續租賃的,可續租賃,但租賃期限暫不確定,租一年算一年,交一年,甲方不愿續租的,可收回,乙方不愿租賃的,可交回。
三、租金及繳費辦法:第一年租金為(1000元),第二年起至合同期內為元(五年內不變,甚至更長年限之內),繳費方式即可一年一交或三年一次交,由乙方自愿選擇確定,甲方不要求乙方確定。
四、乙方應加強防火防范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徹底杜絕火災發生,由次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負責和賠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租賃期滿且不續租后,乙方不能撤除所投資的'四周圍墻,等甲方建房或出售時,甲方需要的可無償使用,不需要的可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如果甲方主客觀條件成熟建蓋新房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享有優先滿足建蓋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甲方違約的退還所收租金,并給予以賠償30%的違約金;乙方違約的按收取租金雙倍的30%給予賠償。
八、次協議(合同)不辦理公證,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且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的住宅房產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一事,經丙方同意簽訂協議如下:
一、xx系xx的合法繼承人,向乙方轉讓的房產和宅基地和自留地是甲方擁有合法的繼承權,xx的共同財產所有權人xx對本合同予以確認。
二、丙方對該房產及宅基地和自留地屬于xx合法繼承財產予以確認。并對甲方出租該房產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予以同意。
三、甲方出租該房產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使用期限為50年,乙方租賃期不超過甲方的使用期限。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重新約定。
四、租賃費共計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11000.00),該款中的8000元錢為甲方房產轉讓價款。該款中的3000元為乙方租賃該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租賃費。上述款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租賃合同于雙方簽字付款后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土地仍然屬于丙方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財產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丙兩方不得對地上建筑的所有權主張權利。
六、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如有土地征用或被拆遷情況,涉及該土地和房產的拆遷補償收益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在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對所租賃的該宅基地和自留地及之上的建筑物享有轉讓、轉租權利,如發生繼承事宜,乙方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甲方丙方無權干涉。
八、房產及宅基地和自留地面積以甲方丙方提供的實際草圖為準。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xx年xx月xx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七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三條付款方式: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住址:_____聯系電話:_____。
乙方(簽?。篲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賃協議(匯總18篇)篇十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擔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區,甲方(______套、______間)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號。_____樓_____室____廳或_____樓單間(居住)。房屋租賃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賃到期后,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合同時間內搬離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先租。如乙方續租,需在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交納續租金。
第二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
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單語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承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水、電、閉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第三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進行維修,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維修。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以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如因使用不當造成事故或人生傷害的由乙方自負。
第四條: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1)未經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轉借、轉租、裝修、承租房屋。
2)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或賠償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家庭住房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以居住的房去經營。
5)合同到期內提前一個月,沒有交納下次房租費,視為不租,合同無效。甲方有權租給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時的人數,套房_______人,單間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數另加其他費用,(未經甲方同意隨意增加人數,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9)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五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驗收時雙。
方共同參與,如水、電、家具、電器、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三日內向雙方說明。
乙方在租房期間水、電、家具、電器損壞,由乙方承擔配件維修費用。在正常使用家具、電器等設施期間,人為故意的如刀劃、火燙和其他人為破壞,按每處50元賠償給甲方,在門上、墻上如訂釘、打鉆孔等俺一個十元賠償。2)3)。
4)乙方應于房屋組靈氣滿后,將承租房房屋及附屬設施、家具電器設備交還甲方。應保證房屋及設施、水、電、家具、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理。
第六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遷,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的計算,多退少補。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況。
4、本院停放車輛不收任何費用,丟失車輛由車主自己承擔相應損失。
第七條:
水、電、家具、電器信譽保證押金,套房(),單間(),甲、乙雙方驗收水、電、家具、電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驗收簽名()。乙方需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補充條款內容。補充條款內容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不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注:家具與電器清單:
組合大柜、床、席夢思、夏涼席、梳妝臺、沙發、茶幾、電視柜、床頭柜、寫字臺、電腦桌、空調、21存彩電、冰箱、熱水器、風扇、電磁爐(均為甲方所有)乙方租房期間,甲方無故提前收回租房,按違約賠償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__元,如乙方違約也要賠償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租房期間內自己不住,甲方不退房租費,乙方交房交鑰匙時,不拖欠水、電費,甲方退還全部信譽保證金。水_______元一噸.底數水每人每月___________元套房單間電________元一度.底數電______元一度.底數洗浴按人分攤電費。甲方:甲方: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