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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一
根據陸河縣衛生局《關于印發2011年全縣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加強抗菌藥物管理,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規范醫療行為,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2011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精神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按照“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健全機制、持續改進”的工作思路,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作為“醫療質量萬里行”和“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重要內容。圍繞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治理,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長效機制,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和用藥安全。
二、主要目標。
通過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優化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結構,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有效遏制細菌耐藥;針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標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決;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長效工作機制,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續改進。
三、組織領導成立由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長任副組長,各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明確有關職能科室的具體職責任務。將整治活動列入考核重要內容,以“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深入開展,帶動醫院各項工作上臺階。
(一)成立陸河縣中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李史學。
副組長:劉志堅。
成員:彭新才。
羅向葵。
葉麗云。
余偉城。
葉娘華。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葉娘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職責。院長是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一責任人,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醫療質量和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層層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組織開展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培訓和專項督導檢查,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專項整治、督導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專項整治工作內容。
(一)開展抗菌藥物應用基本情況調查。
醫教股對我院院、科兩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全面掌握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金額。使用量排名前10名的抗菌藥物品種,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等情況。
(二)建立完善抗菌藥物應用技術支撐體系。
規范化建設感染性疾病科和臨床微生物室,配備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為醫師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專業培訓,對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
(三)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醫教股要嚴格執行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目錄,加強考核與監督,對不同管理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進行嚴格限定,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
(四)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
藥劑科對抗菌藥物目錄進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和違規促銷的抗菌藥物品種;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規數量,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霉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超過5個品規。并將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包括品種、劑型和規格)要向省衛生廳備案。
(五)將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
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得超過5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得超過20%,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得超過30%;住院患者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六)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
院感科要加強合理用藥和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醫院以及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的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出現使用量異常增長、使用量排名居于前列且頻繁超適應癥、超劑量使用,企業違規銷售以及頻繁發生藥物嚴重不良反應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二
為深入開展“三好一滿意”活動,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細菌耐藥,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2011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方案》(衛醫政發?2011?28號)、《2011年遼寧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工作方案》、《2011年鐵嶺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及《開原市“三好一滿意”活動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活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以“三好一滿意”活動、醫院評價、優質醫院創建、“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等工作為載體,按照“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健全機制、持續改進”的工作思路,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集中治理,不斷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和用藥安全,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服務。
二、活動目標。
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長效工作機制,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續改進,不斷優化全市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結構,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有效遏制細菌耐藥。
三、活動范圍。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重點是二級醫院。
四、組織管理。
由衛生局“三好一滿意”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制定本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對全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成立開原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專家組。
成員:翟文東開原市中心醫院主治藥師。
黃亞東開原市中心醫院主治藥師。
董俊開原市中醫院藥師。
任麗開原市骨科醫院主治藥師。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落實鐵嶺市衛生局和我局制定的各項工作措施,實現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各項指標。
五、重點內容。
應用管理組織機構,層層落實責任。
衛生局與醫療機構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與臨床科室負責人分別簽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責任狀,明確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控制指標。衛生局和醫療機構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情況作為院長、科室主任綜合目標考核以及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我局將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院評價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指標體系,提高指標權重。
(二)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基本情況調查。醫療機構對院、科兩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金額。
2、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藥物品種。
3、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
4、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
5、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等。
(三)建立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技術支撐體系。二級醫院應設置感染性疾病科和臨床微生物室,配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和臨床藥師,為醫師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專業培訓,對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有明確的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程序,并能嚴格執行;醫師經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醫療機構對本單位的抗菌藥物目錄進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和違規促銷的抗菌藥物品種。
1、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規數量,二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
2、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霉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超過5個品規。
3、醫療機構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要向衛生局備案。
4、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藥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經備案的衛生局審核同意后,向市級衛生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理由。由市衛生局核準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討論通過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要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采購目錄。調整后的采購目錄抗菌藥物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六)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醫療機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40ddd以下;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住院患者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七)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醫療機構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有條件的醫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出現使用量異常增長、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頻繁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企業違規銷售以及頻繁發生藥物嚴重不良反應等情況,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三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后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于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公布,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控制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二)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鄉村醫生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師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行政區域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四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于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法規要求。
各地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法規規定,加強抗菌藥物管理。各醫療機構要落實抗菌藥物管理責任,健全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對抗菌藥物品種、品規的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與監控。鼓勵各地借鑒“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創新模式,持續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
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版)》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能力。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執業氛圍;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分配、獎懲制度,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完善抗菌藥物品種數量、抗菌藥物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比例、微生物送檢率等管控指標,并嚴格落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價指標及要求》(見附件)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組織醫學、藥學、臨床微生物、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多部門技術及管理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抽查點評。重點點評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對點評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跟蹤管理和干預,實現持續改進。同時,將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處方權授予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且6個月內不得恢復。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開展有效的抗菌藥物處方檢查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建設,不斷提高細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診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應當參加院內包括細菌感染在內的各類疑難感染性疾病會診,參與醫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要采取綜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標本質量,提高送檢比例,保障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并依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和調整抗菌藥物。要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師的培養,不斷提高藥師處方審核與干預能力、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能力,以及參與感染性疾病藥物治療和臨床用藥技術支持的能力。要積極組織開展有關科普知識宣教工作,營造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氛圍,提高群眾對抗菌藥物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用藥觀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加強抗菌藥物應用管理支撐體系建設。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做好相關培訓、宣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加。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技術方案》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衛辦醫政發〔〕72號),制訂本單位相應的監測方案。要明確責任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重點對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強度及變化趨勢,革蘭氏陽性、陰性桿菌耐藥形勢、變化趨勢以及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等進行監測和評價。要定期發布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指導臨床做好抗菌藥物品種的選擇和使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參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的相關數據監測,并保證上報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六、加大檢查指導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要利用各種方式采集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數據信息,并在行業內進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發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進典型和工作經驗,認真總結,加大宣傳力度,予以推廣。鼓勵地方和醫療機構探索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對于抗菌藥物管理不力,違反有關規定并存在嚴重問題的醫療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督促整改,跟蹤復查,對于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適時組織對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進行督導檢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7月24日。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六
根據衛生局下發的《20xx年地區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保證患者用藥安全,結合本院實際,現將20xx年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情況總結如下:
根據文件精神的要求,成立了以院長為第一責任人,各臨床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成立醫院藥事和治療學委員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醫院感染管理從領導小組和處方點評小組等管理組織。
制定我院的《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方案》、《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細菌耐藥與預警管理制度》、《處方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醫院藥事和治療學委員會根據自治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制定我院抗菌藥物購用目錄,并上報衛生局備案。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并對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種、品規和數量。按照規定購用抗菌藥物,在級綜全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35種;同一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個品規。
1、為規范臨床應用制定了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實施細則。
2、對我院的醫務人員進行了抗菌藥物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進行了培訓。根據制訂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處方管理辦法》等加強對抗菌藥物的醫囑和處方的管理,確保抗菌藥物的臨床使用的各項指標在規定的范圍內。
3、認真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根據制定的分級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本院的醫師進行了抗菌藥物處方權限進行了授權。住院醫師只能使用非限制級抗菌藥物,主治醫師使用非限制和限制級抗菌藥物;主任使用非限制性、限制和特殊級抗菌藥物。
4、認真落實處方點評制度,每月進行處方點評,并將處方點評情況季度上報醫務科,按照制定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5、對季度排名前10位抗菌藥物進行監控通報。
6、由于醫院為新建醫院,有些功能不完善,未設置臨床微生物室,使接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前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為0。
7、大部分臨床工程師能嚴格掌握抗菌藥物的適應癥、禁忌。根據患者的癥狀、體征及常規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具體情況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給予抗菌藥物經驗治療。
8、個別臨床醫師抗菌藥物使用不合理,普通也使用抗菌藥物,沒有任何指征聯合使用、療程過長、劑量過大等造成耐藥菌株的產生。
9、外科圍手術期預防用藥不合理,使用廣譜抗菌藥物,預防用藥時間過長,術后選用抗菌藥物不當并周期過長。
通過對文件的學習和落實,并結合臨床實踐,進一步規范我院抗菌藥物的合理使用,使抗菌藥物更科學合理地應用于臨床,造福于廣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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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范文難忘的工作生活已經告一段落了,回顧這段時間的工作,理論知識和業務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想必我們需要寫好工作總結了。那么如何把工作總......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七
根據衛醫政發〔20xx〕16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保證患者用藥安全。于20xx年9月對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臨床使用情況進行了抽查,現將抽查情況匯報如下:
1、各科室對我院的抗菌藥物的各項組織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組織學習力度不夠,抗菌藥物使用的各項指標沒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2、我院個別醫生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內容含糊不清,沒有嚴格按照《指導原則》使用抗菌藥物。
3、對超常使用抗菌藥物的,及時給予停止使用。
4、在本次的抗菌藥物臨床使用檢查中,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為超過了60%,應及時控制。
5、抗菌藥物使用基本合理,個別存在半衰期較短的抗菌藥物藥物用法用量不規范。
1、切實發揮我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督導小組的作用;明確院長為全院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臨床科主任為科室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進一步完善抗菌藥物管理制度,對抗菌素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
2、加強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全員培訓;
3、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醫師經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要求科室加強組織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學習,達到人人知曉。
4、嚴格控制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保證在最短時間內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的各項指標在規定范圍內。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九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并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38號)的規定制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針、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癥感染患者:包括重癥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
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于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權限,直至停止處方權。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公布,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控制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 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一
1、7月1日前根據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整治方案》,制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整治方案》,提交藥事管理委員會討論審核,并報院長審批。
2、7月18日對全院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醫師授予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授予抗菌藥物調劑權。
3、7月21日-7月25日臨床各科室開展自查自糾。
4、9月20日起醫務科、藥劑科具體執行,對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應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按照《實施細則》進行相應獎懲,以幫助臨床科室持續改進。
5、總結交流。
專項整治結束后,進行全院總結交流,針對存在問題持續改進,迎接上級主管部門專項整治檢查。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二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后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于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三
(一)醫師在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時要嚴格掌握適應證,藥師要嚴格審核處方,以確保安全、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會診制度。
1、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專家由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認定的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藥學專家擔任。
2、患者因病情需要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時,須經認定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后方可使用。
(一)一般情況下,使用科室提出申請,由經治醫師判斷符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用藥指征,填寫《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申請》,向院“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會診專家組提出申請,醫院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專家庫專家3人組成會診專家組,經會診同意,會診專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副高以上開醫囑,按醫囑執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使用會診單》放病歷保存。
(二)緊急情況下,未經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認定的相關專。
1家會診同意或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一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例記錄,并應當24小時內完成會診審批程序。
(三)醫師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申請表,按照醫院違規違紀的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徐州礦山醫院。
婦科xx年度抗菌藥物應用工作總結為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我科對二零一二年度抗菌藥物臨床使用自查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
xx年醫院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整治方案醫院經過xx年對臨床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的宣傳和治理,總體上臨床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水平得到了提高,門診患者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很好,平均......
人民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工作總結我院自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以來,制定了《醫院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方案》,成立了抗菌藥物領導小組和抗菌藥物點評小組,設置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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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四
醫療行業的不斷發展,使得臨床藥物種類不斷增多。如果醫療人員對于藥物的了解程度不夠且臨床經驗相對缺乏,那么在實際使用中,其過于依靠處方或者盲目相信藥物效果,就可能會產生藥物濫用現象。尤其是近幾年,我國臨床抗菌藥物使用不合理現象越加增多,無論是對患者還是對整個醫療行業都產生了較大的威脅。現結合我院的基本狀況,對抗菌藥物使用加以研究,并將臨床藥物干預應用其中,希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報告如下。
1一般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采用回顧性分析的方式,選取我院1月至1月期間使用抗菌藥物的800例病例資料,按入組時間將所選病例分成甲、乙兩組,甲組400例(201月-12月)未經藥學干預,乙組400例(1月-201月)經藥學干預。甲組男性213例,女性187例;年齡4~74歲,平均(41.2±6.9)歲。乙組男性210例,女性190例;年齡3~75歲,平均(41.3±6.7)歲。兩組基線資料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1)根據選取的臨床資料,針對患者的病癥,以及抗菌藥物使用的具體狀況進行記錄。同時,從資料中了解患者在使用抗菌藥物后的實際狀況。并且,針對藥物使用量與使用后的效果進行記錄。將這些資料作為我院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的`分析基礎。
(2)根據臨床資料,能夠有效發現抗菌藥物使用后存在不良反應的病例。從其反應的具體狀況來分析抗菌藥物使用不合理的因素。
(3)在分析出抗菌藥物使用不合理的影響因素后,積極采取針對性較高的藥學干預措施對乙組400例患者的用藥情況進行有效干預,以提高臨床抗菌藥物的使用效益,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
1.3臨床觀察指標。
記錄兩組患者抗菌藥的應用情況,比較治療總費用與抗菌藥物費用。
1.4統計學處理。
數據用spss20.0軟件進行綜合分析,比較以t作為檢驗標準;計數資料的比較經檢驗,以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根據筆者對病例資料的回顧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實行藥學干預前,我院抗菌藥物不合理現象發生相對較多,如:抗菌藥物使用混亂;抗菌藥物處方不合理;抗菌藥物用藥普遍。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很多患者的醫療成本嚴重增加,不必要的藥物使用現象相對較多,造成了大量的醫療資源浪費。
2.2兩組抗菌藥物應用情況分析由表1可見,甲組聯合用藥率明顯高于乙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2.3兩組治療費用分析由表2可見,甲組抗菌藥物費用與治療總費用明顯高于乙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經藥學干預后,患者抗菌藥物的使用費用與治療總費用顯著減少。
3討論。
(1)抗菌藥物管理力度缺乏。隨著抗菌藥物使用效果得到醫療行業的認可,人們認為該種藥物的臨床效果相對較好,因此,一旦在臨床出現適用的癥狀,都會將其作為主要藥物,這也就使得當前很多醫院對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力度相對缺乏。
(2)醫務人員專業性與經驗的缺乏。近年來,人們對于醫療行業的需求不斷提高,這就使得醫療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教育為了滿足社會的需求,培養出來的人才也偏重速度與理論,這就導致很多醫療工作人員對于抗菌藥物缺乏了解,自然也就無法達到準確的使用。
(3)抗菌藥物的種類增多。隨著抗菌藥物的種類增多,人們對其了解的難度提高。在這種背景下,對于何種藥物適用于何種病癥還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再加上我國醫療行業還沒有對抗菌藥物做出特定的管理安排,自然也就使得臨床使用的合理性缺乏。
3.2藥物干預措施的具體運用。
(1)定期組織抗菌藥物應用講解。就當前醫護人員藥物應用知識加以培訓,尤其是針對一些最新的藥物,需要對其各方面的信息以及試用的實際狀況進行仔細的講解,從而使得醫務人員充分了解運用。
(2)組建臨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督查小組。督查小組需要包涵臨床、醫務、檢驗與藥劑等類別的人員,專門負責抗菌藥物的合理使用。為了達到藥物干預效果,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培養督查小組成員,尤其是對于藥學干預所涉及的一些規范性文件。
(3)使用運行病歷的督查、出院病歷檢查與門診處方點評等方式,就當前對抗菌藥物使用的具體管理措施加以講解,檢查其中涉及的一些管理措施是否得到實踐。同時,還應根據具體的臨床資料來分析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是否得到提高。
(4)適時采用患者滿意度調查,針對不同管理措施下抗菌藥物使用效果加以了解。以患者為根本,就其體驗來做出對應的調整,一方面有效提高醫院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一方面有效降低醫療資源浪費。
當前臨床醫療中存在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現象,而臨床醫學一直在尋找合適的藥物干預措施。在藥學干預的理念下,做出一定的干預措施,從而使得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現象得以控制,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得以控制,患者的生命健康也得到進一步保障。因此,藥學干預對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具有較好的干預效果,值得推廣與使用。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五
第七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抗菌藥物臨床年度工作計劃(熱門17篇)篇十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法規要求。
各地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法規規定,加強抗菌藥物管理。各醫療機構要落實抗菌藥物管理責任,健全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對抗菌藥物品種、品規的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與監控。鼓勵各地借鑒“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創新模式,持續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
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5年版)》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能力。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執業氛圍;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分配、獎懲制度,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完善抗菌藥物品種數量、抗菌藥物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比例、微生物送檢率等管控指標,并嚴格落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價指標及要求》(見附件)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
三、切實作好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組織醫學、藥學、臨床微生物、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多部門技術及管理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抽查點評。重點點評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對點評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跟蹤管理和干預,實現持續改進。同時,將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處方權授予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且6個月內不得恢復。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開展有效的抗菌藥物處方檢查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建設,不斷提高細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診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應當參加院內包括細菌感染在內的各類疑難感染性疾病會診,參與醫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要采取綜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標本質量,提高送檢比例,保障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并依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和調整抗菌藥物。要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師的培養,不斷提高藥師處方審核與干預能力、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能力,以及參與感染性疾病藥物治療和臨床用藥技術支持的能力。要積極組織開展有關科普知識宣教工作,營造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氛圍,提高群眾對抗菌藥物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用藥觀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加強抗菌藥物應用管理支撐體系建設。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做好相關培訓、宣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加。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技術方案》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衛辦醫政發〔2012〕72號),制訂本單位相應的監測方案。要明確責任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重點對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強度及變化趨勢,革蘭氏陽性、陰性桿菌耐藥形勢、變化趨勢以及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等進行監測和評價。要定期發布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指導臨床做好抗菌藥物品種的選擇和使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參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的相關數據監測,并保證上報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六、加大檢查指導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要利用各種方式采集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數據信息,并在行業內進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發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進典型和工作經驗,認真總結,加大宣傳力度,予以推廣。鼓勵地方和醫療機構探索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對于抗菌藥物管理不力,違反有關規定并存在嚴重問題的醫療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督促整改,跟蹤復查,對于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適時組織對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進行督導檢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