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委托代理合同糾紛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篇一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訴訟請求:
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駕駛原告所有的_____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國道_______線由____往____方向行駛至國道_____福昆線______公里處,與_______駕駛的_____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號貨車乘車人_____被該車碾壓于右前輪下,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_____系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輕微受傷;兩車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損。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廂大隊認定______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_____不負事故責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______醫療費_______元、尸體檢驗費_____元、閩______號車司機______醫療費______元,向____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_____元、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元、喪葬費______元、誤工費______元、住宿費______元、交通費_____元、被扶養人生活費______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______號貨車修復材料費_______元、維修費______元、吊車拖車費________元、_____鑒定費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為______貨車向被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_____(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_____(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_____元,不計免賠率)和機動車損失_____(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______元,不計免賠率),_____期間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該_____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是,_____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約在前述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_____金。無奈,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請。謝謝!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委托代理合同糾紛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篇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將______廠房防腐工程發包給原告,并與原告簽訂了《_____廠房防腐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約為_____㎡,總工程價約為_______元,按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又增加了_____廠房三樓、四樓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對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約定:1、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總款____%作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經現場驗收合格,核對施工數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余下____%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保修期為____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____萬元的定金。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驗收了該工程,并對原告實際施工面積和工程總價款都予以了簽字確認。原告實際施工防腐面積為______㎡,工程總價款為_____元。時至今日,該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屆滿,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_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討該款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委托代理合同糾紛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__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__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__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__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__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__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__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__年8月31日起至20__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__年1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委托代理合同糾紛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篇四
一、 本案案由應定為保證合同糾紛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為拓展掛靠業務而找到購車人,購車人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后掛靠在某運輸公司,應付車款由某公司集中起來統一分期交給某汽車銷售公司,再由某汽車銷售公司付給銀行,并且某公司為所有掛靠在其名下而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的購車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本案原告某汽車銷售公司是依據雙方于20xx年10月19日簽定的《協議》而起訴某公司,該無名《協議》從內容上不難看出實際上是一份保證合同,因此本案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為妥。
二、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連帶擔保責任中債權人有通過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保證人實現自己訴權的選擇權。本案僅列某公司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6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條款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也有兩種基本方式即《擔保法》第18條規定的約定連帶責任保證以及第19條規定的推定連帶責任保證。
由此可見,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不是一般保證的補充責任,即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債務人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由債務人來履行債務還是由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無論選擇誰,債務人或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對保證合同糾紛發生時被告的確定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了詳細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換而言之,在連帶責任保證糾紛中,如債權人對保證人和債務人均提起訴訟,則應將保證人和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如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而放棄對保證人的訴權,則僅將債務人作為被告;如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且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只將保證人列為被告。
本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與某運輸公司《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了某公司的連帶責任也適用《中國銀行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等的規定,該系列文件中均明確規定了某運輸公司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原告僅起訴被告某運輸公司是合法的,法院應只將保證人某運輸公司列為被告,而無須追加購車人進入訴訟程序,增加訟累。
三、本案中原告的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并且形成了新的保證合同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告對被告的欠款多次催還,并且20xx年12月5日,雙方對帳認可了欠款數額,訴訟時效中斷,重新開始計算。截止原告起訴時,甚至今天,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法釋 [20xx] 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之規定,本案被告與原告對帳確認欠款數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新的保證合同,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本案欠款數額的確認應以訴訟請求為準
通過對賬,總欠款數額為120xx2.18元,利息9321.27元(計至20xx年7月17日)。至于8865元保險賠款有爭議,但某運輸公司無法出具相關證據,因此原告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原告請求。至于405#、411#已還牌照,所謂欠款無法追回,這是某運輸公司內部管理的范圍,不能對抗原告的債權和其連帶保證責任,因此,該11375.48元也不能扣除。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維護法制社會秩序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重慶市x區人民法院
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 李國意
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