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行為的規范和法制化對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非常重要。買賣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涉及到貨物、金錢和交易等多個方面。如何做好買賣是每個商人都需要思考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和利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經驗分享,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一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7092902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0495612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代理人:xx。
20xx年06月01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二
答辯人:彭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縣xx鎮xx村xx組。聯系電話:x。
答辯人就原告李xx所訴彭xx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中還有一共同被告未追加。
本案經過是,2xx年x月x2日,由于答辯人彭xx(曾用名彭xx)及合伙人陳xx承包工程的需要,到原告的材料店購買裝修材料,并進行了結算,答辯人彭xx及合伙人陳xx欠原告材料款6xxx元,并由答辯人彭xx及合伙人陳xx共同簽字確認打下欠條。答辯人于20x年xx月9日還了原告xxx0元,但原告自答辯人還款后一直都未追討,時至今日,原告才單獨起訴答辯人。答辯人認為,由于答辯人的合伙人陳xx是本案材料欠款的當事人,如其不到庭,勢必會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故答辯人申請追加陳xx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主張的4780元利息,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原告在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按照民事的相關法律,既然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法律又沒有相關的規定說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利息又可以主張利息,那么其主張利息已超出答辯人的承擔范圍,答辯人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請。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欠款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答辯人償還原本的欠款由于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2年12月7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三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貨,即交易采取現款現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從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四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李正光。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5月29日,答辯人因收到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
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
“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
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
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南充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南充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奎文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奎文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坊子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
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
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
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
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
現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20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7月24日向****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208月24日歸還了20000元,尚欠100000元。
欠條中約定應于2010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2010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2009年6月3日至2009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
答辯人又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
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
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2009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
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
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2010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
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2010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2010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
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2010年3月19日的20000元收到條、2010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2010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2010年3月24日的200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200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200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
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2010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
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
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
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一月七日。
尊敬的審判長、書記員:
xxxxx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審活動。
代理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審理中,我們將遵循這一原則全面履行我們代理職權,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訴訟參與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時,我也相信由于雙方代理律師的介入將會給法庭提供一個兼聽則明的條件,以利于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決。
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們仔細的研究了起訴書和所謂的買賣合同,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剛才又聽了法庭調查的全過程,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充分的,現將我們的具體觀點陳述如下。
一、被訴人在本案中無享有訴權,我當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無訴權應不受法律的保護,原告與被告二之間針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
直接的利害關系指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買賣合同,而是“結算清單”。
1、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產權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投資商。
3、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無非該建設工程的材料收發人員。
二、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
1、該瓦片是用在大雄寶殿與漁師殿,被告二對這兩者沒有任何收益權,所以也不應該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至于結算清單簽字,清點數量是他的責任,簽字屬于他的責職范圍,應該、必須、而且一定要簽。
只有他簽字原告才根據他的證明向有關單位結算。
3、結算清單上面被告二的簽字只能證明收到瓦片的數量、商品檢驗合格后與開發商、承包商或者產權所有人按此結算憑據。
被告二結算清單上的簽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只起到證明作用。
三、針對本案案由認定錯誤。
1、根據被告提供證據是“結算清單”顧名思義只是用來結算之用,對原告所述買賣糾紛合同不存在任何關系。
2、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更談不上有欠款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有效法律行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價有償在哪里?為此我方要求解除結算清單內容。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我們懇請依法駁回起訴,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的代理發言暫時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們的發言觀點,并予以合理采納為盼。
同時,我們也堅信法庭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該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謝謝法庭!
委托代理人;吳榮良。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五
答辯人就上海樂高船務有限公司訴答辯人寧波遠通進出口有限公司所謂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與2009年11月20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支付貨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幾點:
1、答辯人與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limited以下簡稱馬伯公。
告墊付的運費及代理費。。。”其中可以看出,原告承認了答辯人。
在辦理貨物運輸的時候是為他人代理辦理貨物運輸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規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答辯人是經過收貨人馬伯公司的授權與被答辯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馬伯公司承擔。所以該運貨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只是作為代理人代理馬伯公司與被答辯人簽訂了貨運合同,該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所以該貨款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與我公司無關。所以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的主張不成立。判令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上海海事法院
答辯人:寧波遠通進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xx十一月二十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六
答辯人:劉賽某,女,1967年7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富貴園1---2號,電話:13-------66。
因李某、李某某、寧某某上訴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與原審被告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認定事實準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和事實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是內在的主觀狀態,他人無法直接知悉一個人的主觀上在想什么。判斷被答辯人與寧香娥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事實來推斷。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惡意串通”的標準,通常要通過已知事實推定未知事實的方法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0期(總第168期),陳全、皮治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昌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對于前述條款中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應當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全面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加以綜合判定。”就是說,“惡意串通”一般不能通過直接的證據來證實,而是在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判斷來得出結論。該案民事裁定書,也是通過對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履行過程等客觀事實綜合分析,得出“惡意串通”的結論。
2、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或符合事實認定規則。
2.1、關于被答辯人先后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都證明了被答辯人就同一處房屋,先后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將房產賣給答辯人,并且已經交付答辯人進行裝修。對這一事實,被答辯人一審庭審也予以認可,屬于無爭議的事實。
2.2、關于寧某某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房產買賣沒有到現場查看的事實。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時,被答辯人已經將房屋交付答辯人裝修,房屋在答辯人的管理控制之下。雖然作為本案當事人的寧某某陳述查看過房屋,查看時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并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印證。并且以下兩方面相反證據證實,寧某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辯人裝修,而事實并未出租;第二,月24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狀況為未設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25.8萬元”,契稅完稅發票也印證了該成交價格,該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3、被答辯人拒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做鑒定的行為,屬于消極舉證行為,一審判決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因被答辯人提供的11張收條,全部是出自同一紙張,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是被答辯人與寧某某惡意串通所為。一審時已啟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是否一致的鑒定程序,但被答辯人拒絕鑒定,在一審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辯人提出的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鑒定。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一審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被答辯人的認定,符合最高法關于證據采信的規則,也符合妨礙舉證和消極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原理。
4、被答辯人一方證人證言,與被答辯人及寧某某存在親密的利害關系,且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證,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民事訴訟證明是優勢證據規則,本案支持一審判決觀點的證據,同支持被答辯人觀點的證據相比,明顯占有優勢,從這一點來看,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
二、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一系列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的事實,完全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被答辯人為了撕毀與答辯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寧某某自編自導的一出鬧劇。
除了上面已經論述的被答辯人與寧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明顯過低、買受人不到現場看房、付款過程有悖常理外,還有以下事實,同樣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
第一,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內容不符合常理。該合同連最主要的權利義務——付款方式與期限、權屬轉移與登記等,這些涉及買賣雙方最重要的條款,都沒有做出約定。
第二,寧某某的付款方式與常理相悖。雖然被答辯人提交了簽署日期為9月16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辯人提交的付款過程等材料,顯然有悖于常理。11筆385萬房款,每筆數十萬,不僅點鈔要耗費很長時間,而且還要面臨攜帶安全、以及不能辨別假鈔的風險。在當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況下,用現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而且,385萬巨額現金,寧某某也沒有提供從銀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雖然一審時被答辯人曾辯稱有6筆是通過銀行轉賬,并承諾庭后提交證據,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依法應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判斷。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黃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萬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xx縣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xx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xx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xx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xx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xx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xx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xx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xx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xx廠只不過是xx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xx縣xx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xx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xx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xx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xx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xx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xx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八
答辯人:xx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xx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九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年月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騰躍五金經銷部身份證號:
電話:13891630853家庭住址:
地址:漢中市供電大道電話:
金福園小區門口23號委托代理人:
文檔為doc格式。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09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11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1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某某某,男,漢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某某某,男,漢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某某某,女,漢族,1981年10月22出生,住址: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某某某,男,漢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
答辯人訴被答辯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已由三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答辯人不服提出上訴。
現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答辯人按約定供貨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就要如約支付貨款。
上訴人說的約定一個生產周期后再支付貨款是慣例,事實上并沒有這個慣例,答辯人也沒有和被答辯人約定說在一個生產周期后才付清楚貨款。
被答辯人所說的完全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所提交的欠條就是原始單據,欠條上面清楚寫明了被答辯人欠款的時間和欠款數額,并有被答辯人的簽名確認,是真實有效的`。
被答辯人欠答辯人88500元的事實清楚明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的。
三、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雖然被答辯人欠答辯人的貨款是88500元,但答辯人只能提供一輛價值77000元的車輛進行擔保,沒有能力再提供其他的財產進行擔保,法院也只會是根據提供擔保財產的數額來執行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所以答辯人在申請保全的時候保全金額是77000元。
被答辯人說的推定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
四、被答辯人所說的“在一個生產周期內,被上訴人應該不間斷賒銷飼料給被上訴人”不是事實,答辯人并沒有和被答辯人有過這樣的約定。
被答辯人所說的魚鴨因缺少飼料而造成的損失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與答辯人有關。
這些都是被答辯人為了拖欠貨款而捏造出來的。
答辯人不供貨給被答辯人,是因為被答辯人長期拖欠答辯人的貨款不還,以致答辯人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難以繼續經營。
況且答辯人也沒有義務在被答辯人欠有大量貨款的情況下還要不間斷地貨給被答辯人。
五、被答辯人提供所謂已還13000元的賬本,是被答辯人自己制作的,沒有經過答辯人的簽名確認,此項證據材料是不真實的。
事實上被答辯人并沒有還答辯人13000元。
一審法院的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正,請求二審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八月三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二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三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_____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_____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_____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四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進行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作為預付款的擔保。現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督買賣合同的執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了終止合同協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10)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不11)兩份證據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保或保證的責任。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現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后續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據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五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白銀才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從答辯人所舉的證據:房屋拆遷協議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均能夠證明答辯人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白春雨,再審申請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權證的為房屋所有權證明,并且,對于答辯人所興趣的國家機關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證明力高于一身的證據的證明力。能夠證明爭議房屋所有權人為白春雨而非再審申請人,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與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理行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不影響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沒有主張白春雷的代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主張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銀才系為同一家庭組成人員,白春雷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靚代理,答辯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應的處分權。
1、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具有繼承權,即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房子是申請人與妻子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請人與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對本案爭議房屋具有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本案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利。
2、處分爭議房產時被申請人白春雷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經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處分自己具有所有權的行為為有效的行為。
3、本案申請人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與答辯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至起訴時已長達七年之久而申請人在這003年已經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將爭議房屋出場給答辯人的事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知道之日起超過兩年沒有主張權利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4、答辯人購買爭議房屋時是與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協商后達成的協議,當時是白春雨將有關爭議房屋的所有手續交給答辯人的,當時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辯人購買房屋的行為為善意取得,答辯人在與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時并不知白春雷未滿十八周歲及所售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實,有中間人王樹才為證。合同簽訂后冷門人交付了合同價款,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雙方房屋買賣行為已經完成。答辯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辯人已經善意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于申請人的損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維護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2月16日。
買賣合同欠款答辯狀(熱門16篇)篇十六
答辯人:
被答辯人:
xxxx建設有限公司(20xx)x民二(商)初字第1645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的名稱已于20xx年5月xx日由xxxx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為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xx建設有限公司的企業已經不復存在。眾所周知,訴訟主體應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被答辯人以變更前的名稱起訴,顯屬主體錯誤。附: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各一份。
二、經20xx年10月12日對帳(《混凝土結算清單》被答辯人已提供)后,本公司于月日和月日先后兩次支付了貨款30萬元,至今已共支付了85萬元。顯然,被答辯人在不間斷地供貨,答辯人在不間斷地向被答辯人支付貨款,并沒有較長時間拖欠貨款的事實。
三、被答辯人起訴的第一請求稱“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444359.25元”沒有事實依據。經查:被答辯人提供的混凝土《購銷合同》的未約定貨到付款,而是按照合同約定定期付款。根據雙方于20xx年3月20日簽訂的《上海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載明,建設工程“結構封頂驗收后一個月內支付砼款總額的50%”。現本工程結構尚未封頂,被答辯人亦未提供其供貨工程結構已經封頂的相關證據。按照被答辯人提供的《混凝土結算清單》記載,貨款總數為143.6208萬元,已付85萬元,占59.2%。已超過約定付款期限內應付款的數量。
四、被答辯人起訴的第二訴訟請求稱,判令被告償付逾期付款違金75941元更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首先,不存在逾期付款,豈用償付逾期付款違金?其次,即便逾期付款,其期限也只能從貨款結算后應付款日起計算。被答辯人提供的經雙方簽名蓋章和《混凝土貨款結算清單》上明確記載,貨款結算日為20xx年10月12日,那么貨款結算前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了。且20xx年3月20日的購銷合同上有“2006年所欠未款不計違約金”記載。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不但起訴所指被告主體錯誤,且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缺乏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謝謝!
答辯人: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