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公正、公開和依法依規等。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確保組織合規經營。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一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經濟秩序,規范廢舊金屬收購活動,防范違法犯罪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性廢舊金屬、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和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經營活動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報廢舊機電設備和報廢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規定所稱的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
本規定所稱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是指因自然損壞或者人為損壞而產生的,含有金屬物質的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儀器、雕塑及其他物資。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職責)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本市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綜合協調和行業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區、縣分局(以下統稱公安部門)負責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違反有關規定收購、處置、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等活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區、縣分局(以下統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依法查處固定場所無照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收購廢舊金屬的經營活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無照收購廢舊金屬的經營活動。
本市建設、交通、規劃、房地資源、質量技監、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廢舊金屬收購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廢舊金屬收購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并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和收購企業的設置技術標準,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編制的布局規劃,確定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的定點設置。
第七條 (登記注冊)
設立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經營范圍應當注明“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或者“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字樣。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企業在取得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范圍前,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地應當與其實際經營場所相一致。企業在其注冊地以外另行設立經營場所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手續,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還應當事先經公安部門許可。
第八條 (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和收購企業的設置技術標準;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資源、環境保護和市容環衛等管理規定;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未有不良記錄;
(五)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禁區的周邊距離大于500米。
第九條 (許可和發放)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經審查予以許可的,頒發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由上海市公安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十條 (建立臺賬和收購登記)
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應當建立收購臺賬,臺賬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年。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如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
第十一條 (處置)
企業應當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送交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進行處置,出于循環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業再行投入生產的除外。
第十二條 (指定處置)
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應當由指定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以下簡稱“指定處置企業”)上門收購、統一處置。
指定處置企業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會同上海市公安局、相關行業協會在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中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指定處置企業應當與市政公用企業及其所屬的市政建設、維護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
第十三條 (目錄)
上海市建設交通委員會會同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目錄》,確定本市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種類,并書面通告本市各廢舊物資收購企業。
第十四條 (運輸管理)
指定處置企業運輸或者委托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簽署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列明運輸物品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運載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車輛、船舶進行查驗。
本市陸路、水路、鐵路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發現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運輸者無法提供有關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個體工商戶或者未取得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活動。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不得收購來源不明的生產性廢舊金屬。
除指定處置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處置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
第十六條 (報告和舉報)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收購、處置生產性廢舊金屬、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違法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收購來源不明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由公安部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經營范圍。
違法收購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其中,屬于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的,吊銷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經營范圍;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未建立收購臺賬或者未如實登記的,由公安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經營范圍。
市政公用企業及其所屬的市政建設、維護單位違法處置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
無照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無照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辦理手續和換發執照)
本規定實施前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部門辦理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具體實施辦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手續。具體實施辦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及銷售、存儲、運輸和相關治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公路、廣播電視、電力、電信、水利、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生活的資料、小型農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條例對廢舊金屬收購、銷售、存儲、運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職責:
(一)對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個人進行許可;
(二)對開辦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和從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個人進行備案;
(三)指導督促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和個人建立落實治安管理制度;
(四)組織對廢舊金屬收購從業人員進行免費治安培訓;
(五)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和個人信息記錄制度;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治安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八)對涉及廢舊金屬收購的違法行為以及接到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九)向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和個人及時通報尋查的贓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廢舊金屬收購的行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廢舊金屬收購的自律性規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收購、銷售、存儲、運輸廢舊金屬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已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經營場所應當統一設置在市場內。
第八條 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市場應當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廢舊金屬收購市場開辦后15日內,開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及其培訓證明;
(四)市場出入口、過磅處等主要通道和存儲點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施的情況;
(五)傳輸治安管理信息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
第九條 廢舊金屬收購市場經營負責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場治安巡查;
(二)對市場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三)進出市場貨物的`門衛檢查和過磅監督、登記;
(四)對有贓物嫌疑的貨物進行檢查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向市場內的單位和個人通報公安機關尋查贓物的情況。
第十條 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具有經營場所房產證或者3年以上租賃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在經營場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四)能夠傳輸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信息(在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內經營的除外);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諾書;
(六)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周邊距離1000米以外,在鐵路、礦區、機場、港口、重點建設項目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地的周邊距離500米以外。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和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閉、歇業、合并、遷移或者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或者向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送交公安機關公布的單位或者個人收購,同時出具相關證明和物品清單。
第十三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收購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留存、錄入出售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在收購當日向公安機關傳輸下列信息:
(一)出售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經辦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三)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照片等。
錄入的信息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在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經營者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負責向公安機關傳輸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每日24小時不中斷運行。監控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收購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統一存儲在經營場所內。禁止在經營場所外存儲。
第十六條 從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七條 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和個人從事流動收購的,應當持單位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行業協會進行登記,領取統一標識。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定期收集本行業治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動收購人員及其活動區域的信息臺賬,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
第十九條 廢舊金屬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機動車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歷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或者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領取標識從事流動收購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和個人不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注銷、變更手續和重新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收購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機關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廢舊金屬收購市場建立后不備案的;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錄入、留存和傳輸信息的;
(三)將監控資料擅自刪改、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改變治安管理設備、設施用途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其正常運行的;
(五)在經營場所外存儲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第二十六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累計處罰6次或者在1年內被處罰3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許可。
廢舊金屬收購市場未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導致市場內的經營者1年內發生2次以上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的;
(三)對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基地和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采購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基地(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的界定同集團公司關于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打內部公文單,后附填寫《固定資產處理單》,對該設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購置時間、預計使用時間、購入原值、已提折舊、帳面凈額、報廢原因等一一填寫完畢,設備部簽字確認報廢情況屬實,同意變現意見,財務部確認該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轉總經理處,總經理簽署處置意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權限在單位資產原值3萬元以內,超過3萬元的.上報審批程序同集團公司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九條、審批權限)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2、各基地(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庫存物資打內部公文單,后附《材料、低耗品處理單》,以書面形式報設備部門簽署意見后,傳到財務部門確認物資的原始價值、經理簽字確認;公文報總經理審批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3、各基地(職能部門)對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如果屬于:
(2)除廢鋼鐵外的其他邊角廢料,各部門經理(場長)不必再打公文單上報,可以直接處理,款項及時繳存公司帳戶。
第七條、廢舊物資由保管統一管理并登記管理臺帳,會計審核,每月10日上報一次,處理后做銷帳處理,款項及時上存銀行。
第八條、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不得私下處置,如有違反,則按私下處置資產的市值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罰金從當月工資及績效中扣除,如當月不夠就從下月續扣)并通報批評。
附1、業務處理流程圖:
附2、固定資產處理單: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三
為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物料消耗,節約開支,特制定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及處理制度。
一、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回收
1、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在清理分類后,及時回收至廢舊物資倉庫;
3、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磅房出具磅單并由倉庫保管員簽字后有效;
5、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公司按廢舊物資收購價值5%-10%獎勵給交料單位。無法確定價格的由經營部進行估價。
二、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處理
2、中標客戶到經營部辦理相關手續;
3、企管部倉庫及計量人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檢查,須先對車皮計量;
5、中標客戶到財務部結算付款,出具手續,并在出門證上蓋章后,方可放行;
6、計量時間:周一至周五8點—12點;14點至17點30分;節假日不出貨。
第一條: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認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贓物嫌棄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棄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棄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廢舊物資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止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四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物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廢舊物資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六條:禁止回收的物品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四
設備函【2017】 03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進公司增收節支工作,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適合于設備檢維修或生產裝置改造過程產生的廢舊物資的管理。
二、廢舊物資回收原則
統一回收,定點存放。
三、廢舊物資的分類
1、可利用的閑置設備(改造退下的.舊設備)。
2、可回收利用物資(舊管道、舊型材等)。
3、有色金屬類(不銹鋼、銅、鋁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廢品物資(各種廢棄的鋼材邊角料、不可修復的舊閥門、腐蝕嚴重不可利用的舊管道等)。
5、非金屬類。
四、 廢舊物資的回收
1、廢舊物資回收堅持“能修則修、降低費用”的原則,凡能夠利用或通過修復后能夠再利用的物資,轉化為備用品。
2、各單位處理廢舊物資時,設備主任、設備員與設備科現場鑒定后,填寫《物資回收鑒定表》,須詳細列出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物資站憑借《物資回收鑒定表》進行回收,分類存放,并做好記錄,車間負責轉運到指定區域。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廢舊物資,發現一次處罰本單位200元。
3、閥門、軸承、有色金屬、電機等物資,物資站要嚴格執行“以舊換新”制度。交舊材料后,憑物資站開據的廢舊物資收據領取新的材料(特殊情況也可事先領用物資材料,但事后必須立即補辦手續)。
4、舊管道、閥門所帶的法蘭 ,車間先回收 ;有色金屬與鋼的組合件,車間必須先行拆分;按分類要求上交物資站。否則一次處罰50元。
5、非金屬物品按材質分類,統一上交,存放到規定區域。
6、不按分類規定,混雜亂放,一次處罰車間100元。
五、廢舊物資的存放區域劃分:
1、報廢物資區域:公寓樓宿舍后東側,存放待出售的廢舊物資。
2、有色金屬區域:機修車間西南處,存放不銹鋼、銅、鋁等廢舊物資,電纜及有色金屬小件物管倉庫存放。
3、大型閑置設備區域:公寓樓宿舍后西側,存放檢維修及技術改造更換退役的設備。
4、閑置利用區域:反滲透廠房北側,存放閥門、管道、鋼材類等廢舊物資。
5、非金屬區域:公寓樓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鋼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廢舊物資。
本規定從 2017 年3 月15日 起執行。
設備科
2017年3月12日
一、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廢舊物資回收,保障企業信息資料安全,明確公司廢舊物資回收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廢舊物資類型
本制度規定了對公司過期招標文件、報刊雜志、內部函件、打印文件、紙皮箱、礦泉水瓶、硒鼓等廢舊品的回收管理。
三、 廢舊物資回收流程及要求
3.1廢舊品統一歸行政服務中心生產服務室集中管理,所有廢舊品回收時一律要求登記回收記錄單。
3.2 廢舊品的回收
3.2.1 廢舊品回收申請
四、 廢舊物資的管理
4.1行政服務中心生產服務室根據“廢舊品回收記錄單”做好廢
舊品庫存管理,并負責登記實物臺賬。
4.2廢舊品分類
4.2.1由清潔人員將廢舊品分類后放置于廢舊品倉庫內。
4.3定期清理廢舊品,同時沖減實物臺賬。
五、 資金監控
清理廢舊品時,通知廢品回收站工作人員到場回收,由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被回收后的所得款項進行逐筆記錄,并登記現金臺賬。
六、 考核
6.1各部門人員未經允許私自變賣、帶走廢舊品,一經發現,將予以公司通報;若合作方人員,則扣減該人員所屬公司當月考核成績及服務費,情節嚴重的,可對該公司予以終止合同處理。
6.2若因廢舊品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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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五
公司領導:
倉庫現存因設備更新退換的閑置設備一批,長期存放于露天倉庫,表面銹蝕情況嚴重,經與使用單位和設備組專業工程師溝通,設備更新改造后,該批設備已無法應用于生產運行,為清潔場地衛生,特申請將此批廢舊物資競價出售,設備清單如下:
1、鍋爐6臺。
2、塔桿2套。
3、取樣頭2套。
可否,請批示!
倉庫。
2015年8月8日。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七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范廢舊物資處理行為,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xxx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組長:xxx。
副組長:xx。
成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
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進程是否規范,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核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
1、按照規定程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設備。
2、回收后不能復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鑒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后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方可處理。
1、本礦職工由于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余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出售手續。
5、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為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在每周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鑒定,并在《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于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為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為950x550).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xxx,如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想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八
設備函【2017】 03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進公司增收節支工作,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適合于設備檢維修或生產裝置改造過程產生的廢舊物資的管理。
二、廢舊物資回收原則
統一回收,定點存放。
三、廢舊物資的分類
1、可利用的閑置設備(改造退下的舊設備)。
2、可回收利用物資(舊管道、舊型材等)。
3、有色金屬類(不銹鋼、銅、鋁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廢品物資(各種廢棄的鋼材邊角料、不可修復的舊閥門、腐蝕嚴重不可利用的舊管道等)。
5、非金屬類。
四、 廢舊物資的回收
1、廢舊物資回收堅持“能修則修、降低費用”的原則,凡能夠利用或通過修復后能夠再利用的物資,轉化為備用品。
2、各單位處理廢舊物資時,設備主任、設備員與設備科現場鑒定后,填寫《物資回收鑒定表》,須詳細列出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物資站憑借《物資回收鑒定表》進行回收,分類存放,并做好記錄,車間負責轉運到指定區域。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廢舊物資,發現一次處罰本單位200元。
3、閥門、軸承、有色金屬、電機等物資,物資站要嚴格執行“以舊換新”制度。交舊材料后,憑物資站開據的廢舊物資收據領取新的材料(特殊情況也可事先領用物資材料,但事后必須立即補辦手續)。
4、舊管道、閥門所帶的`法蘭 ,車間先回收 ;有色金屬與鋼的組合件,車間必須先行拆分;按分類要求上交物資站。否則一次處罰50元。
5、非金屬物品按材質分類,統一上交,存放到規定區域。
6、不按分類規定,混雜亂放,一次處罰車間100元。
五、廢舊物資的存放區域劃分:
1、報廢物資區域:公寓樓宿舍后東側,存放待出售的廢舊物資。
2、有色金屬區域:機修車間西南處,存放不銹鋼、銅、鋁等廢舊物資,電纜及有色金屬小件物管倉庫存放。
3、大型閑置設備區域:公寓樓宿舍后西側,存放檢維修及技術改造更換退役的設備。
4、閑置利用區域:反滲透廠房北側,存放閥門、管道、鋼材類等廢舊物資。
5、非金屬區域:公寓樓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鋼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廢舊物資。
本規定從 2017 年3 月15日 起執行。
設備科
2017年3月12日
為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物料消耗,節約開支,特制定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及處理制度。
一、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回收
1、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在清理分類后,及時回收至廢舊物資倉庫;
3、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磅房出具磅單并由倉庫保管員簽字后有效;
5、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公司按廢舊物資收購價值5%-10%獎勵給交料單位。無法確定價格的由經營部進行估價。
二、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處理
2、中標客戶到經營部辦理相關手續;
3、企管部倉庫及計量人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檢查,須先對車皮計量;
5、中標客戶到財務部結算付款,出具手續,并在出門證上蓋章后,方可放行;
6、計量時間:周一至周五8點—12點;14點至17點30分;節假日不出貨。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九
各位中信業主:
多一份關愛,多一份希望;多一份綠色,多一份和諧!
您家里一定有一些隨手扔掉的廢舊報紙、書刊、紙箱、易拉罐,各種飲料瓶等,現在,有一個好的去處正好可以接納它們,而且您的舉手之勞不僅代表您身體力行地參與到環保社區的行動中,而且能為不幸罹患腦癱病痛的患兒帶去一份關愛,一絲慰藉。
本次“倡導綠色環保關愛腦癱兒童”中信社區綠色回收節將在中信社區范圍內廣泛開展。捐助物質包括廢舊報紙、書刊、紙箱,易拉罐,各種飲料瓶等各種可回收的廢舊物品。
活動中所回收的廢舊物品將統一售賣,所得資金將全部注入東莞市慈善會“關愛腦癱患兒”基金賬戶,主要用于東莞市0-6歲的腦癱兒童關愛項目。
獻出您的愛心!
期盼您的參與!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2.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2廢舊物資清理。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4.2未經財務部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公司的,按門衛管理制度考核責任人。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本規定從20xx年-20xx年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設備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后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后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后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三
1.為了加強廢舊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其銷毀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部門。
1.過期、失效或質量有問題的爆炸物品、生產線清掃的'爆炸物品屬于銷毀處理范圍。
2.企業制定《爆炸物品銷毀安全操作規程》,由安全員負責監督銷毀處理的全過程。
3.銷毀工作操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銷毀記錄,參與銷毀作業人員應共同簽字。
4.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前,向安全部門報審,再經領導同意批準后,由押運員監護到指定的地點銷毀,數量較大時,必須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5爆炸物品一次銷毀量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要求。
6.銷毀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夜間、雷雨天、霧天、雷電、大風、大雪、冰雹等惡劣氣候里進行銷毀作業。
7.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四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2.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五
(一)、目的:規范售后廢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確保油料舊件存放安全。
(二)范圍:廢舊物品包括廢機油,更換下的舊件(含保險事故和機修件),備件包裝紙箱等包裝物。客戶要求自行帶走的舊件不在此范圍。
(三)、管理辦法:所有廢舊物品由備件部統一管理,包括存放,清理和處理,廢舊物品收入,由備件部設立單獨臺賬統一保管。
1.3.保修更換的零部件及時交給管理員處理,不得存放于維修車間。
1.5.每周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人員對存放于廢油、廢料室的物品進行整理,有利用價值或變現價值的存放于指定位置,無用的及時清理。
2、保管。
2.1.事故車鈑金件:對于保險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暫存鈑金舊件室,鈑金組應作相應標記。
2.2.事故車機修件:對于保險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暫存舊件室,機修組應作相應標記。
2.3.普通維修舊件:鈑金件暫存于鈑金舊件室,待車輛完工后三日內轉存于廢物室。機修件存放于廢油廢料室。油漆剩余輔料存放于油漆室繼續使用。
3.1.廢機油:每月由車間主任負責派人清理,定期處理,收入交財務。
3.2.保險公司回收舊件:車間在保險員監督下交給保險公司,并做好記錄。
3.31.收集——在維修過程中間用剩或更換的廢舊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方;。
3.33.定期整理——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存放的廢舊物品進行整理登記;。
3.34.定期處理——指派專人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存放的廢舊物品進行清理和處置。
3.35.入賬——對處理所得或處理結果進行詳盡的記錄。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xx米;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七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
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
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
(或董事長)批準。
3.2.
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
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3.2.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3.2.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
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
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
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
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
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4.2未經財務部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公司的,。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八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一)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本規定從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及各部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供應貿易部和生產技術部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部門負責交送供應貿易部回收。
第五條:供應貿易部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應貿易部門出售。銷售款統一交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廢舊物資售出后,憑供應貿易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八條:供應貿易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