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匯報應該注重數據和信息的展示,通過圖表和圖形的形式直觀地展示工作進展和成果。每個人的工作匯報都應該獨具特色,能夠體現個人的風格和能力。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一
為推進“省級衛生城市”創建,優化城市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油榨街、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南臺路延長線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內容。
(一)違規占道經營。主次干道道路兩側沿街經營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一律入店經營。
(二)違法建(構)筑物。違法修(搭)建的建(構)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無照無證經營站點。所有廢舊物資收購站、木材加工經營點、修理點等,必須在規定的自行整改時限內搬至城市規劃區以外經營。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內容。
三、整治時間。
所有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于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畢。
四、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沒收、取締,或者強制拆除。對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鎮雄縣人民政府。
208月29日。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二
為了加強我鎮鎮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一個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墟鎮環境,加快城鎮建設步伐,根據衛生鎮的創建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現制定***鎮2009年鎮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主要計劃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整治目標。
(一)轄區內部及周圍無垃圾積存,無紙屑及有色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明顯暴露。
(二)街道、巷道路面干凈整潔,河道兩側、大橋周圍無垃圾雜物。
(三)村(居)民院內和臨街無雜物亂放,無堆積糞肥。
(四)設置專門的垃圾收集點和轉運點。
(五)工業企業的工業廢物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排放。
(六)要達到廣東省衛生鎮的要求。
二、整治重點。
(一)嚴把招商項目環保審批關,凡污染項目一律不引進。
(二)加強對現有墟鎮***大街以及***新街的店鋪和***市場的整治整改,特別是市場“臟、亂、差”三亂現象,從而創造一個秩序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計劃投入5萬多元在2009年下半年完成位于***。
中學側的垃圾中轉站建設工程。
(四)計劃投入3萬多元在墟鎮各主要街道和***中學。
校園、中心小學校園、宿舍設置環保垃圾箱和垃圾桶。
(五)計劃在2009年底組織墟鎮干部職工和墟鎮市民。
對墟鎮古水河段兩岸垃圾和雜草雜物進行整潔。
(六)加大環境衛生保護宣傳力度,動員全社會都來。
關心和配合墟鎮的整治工作,支持環保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副鎮長為副組長的***鎮鎮容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該項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和落實環境衛生專項整治長效管理機制,各村居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好相關工作任務,將鎮容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列入全鎮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強化對衛生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二)加強督查監管。
鎮、村(居)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大日常保潔巡查,積極開展巡檢,并做好記錄,真正形成村(居)基層保潔員、鎮環衛巡查隊、縣級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體系,強化環境衛生管理,確保環境衛生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大資金投入。
保潔經費是長效管理的重要保證,要多方籌措資金投入。縣下撥的垃圾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適時更新環衛設施,購置垃圾箱、垃圾清運車,維修建設垃圾收集池。
(四)健全專職的環衛管理隊伍。
根據轄區內的巷道特點及衛生狀況,調整配置環衛工人,建立健全環衛人員的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轄區環境衛生進行督促檢查,對環衛工人的工作進行責任考核,根據其工作情況核發工資,建立起一支讓群眾滿意的環衛隊伍。
(五)加大衛生整治宣傳力度。
各村(居)要充分運用宣傳專刊、橫幅、標語、工作簡報等方式,強化宣傳教育,通過組織群眾性衛生清潔活動,顯著提升人民群眾的文明意識、衛生意識、社會公德意識和環境衛生主人翁責任意識,努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講文明、講衛生、革陋習、樹新風的良好社會風氣。并且,每年的愛國衛生月組織機關干部職工進行一次大掃除,提高干部群眾環境衛生意識。
四、
總結。
年底,工作組將對全鎮的整治情況進行總結,并對督導檢查結果在全鎮范圍內進行通報。對在整治工作中成績突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表揚;對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未能如期完成任務,影響全鎮整治工作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2009年4月5日。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三
12月3日縣優化環境工作會議后,我局深刻領悟會議精神,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全面、深入、扎實地開展綜合整治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為推動縣城旅游環境綜合治理更好、更快、更深開展,我局在體制上大膽變革、在機制上不斷創新、在成效上鞏固加強,使我縣環境綜合治理取得了重大突破。現將我局綜合整治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形象有關工作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中牟縣北依黃河,南接新鄭、尉氏,東毗開封,西臨鄭州。全縣由東、西兩個城區組成,建成區面積達15.67km,城區人口10.5萬余人。
二、成立組織、加強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我局立即召開“優化旅游發展環境,提升游客滿意度”綜合整治活動會議,傳達縣工作會議精神,成立提升旅游形象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掌握動態、制定工作方案、安排綜合整治工作、協調事務和督促檢查。
三、明確分工、落實職責。
按照工作部署,明確職責,細化分工,根據《中牟縣優化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方案》要求,園林局負責對街心花園、道路綠化帶、行道樹進行綜合整治;環衛部門對街道環境衛生、公廁進行綜合整治;市政部門負責對道路進行綜合整治。對目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定人、定責,切實做到此項工作事事、時時、處處有人管、有人干。
四、加強落實,全面開展優化旅游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始終把“優化旅游發展環境,提升游客滿意度”放在突出位置,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
(一)園林局負責街心花園、道路綠化帶、行道樹的綜合整治工作。城市綠化是我縣的薄弱環節,園林局以“優化旅游發展環境,提升游客滿意度”綜合整治活動為載體,著力加大綠化投入力度,強化城區綠化工作。
極性。三是進一步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標準,進一步完善青年路、建設路、官渡大街等縣城主干道的垃圾中轉站、公廁以及垃圾處理場、垃圾填埋場等環衛基礎設施。
3、重點落實。一是對城區道路的衛生保潔做到無衛生死角,邊角無淤泥、無雜物,杜絕出現垃圾暴露、堆放的現象。二是對城區現有的垃圾箱加強管理。對垃圾實行日產日清,避免箱內垃圾滿溢,保持垃圾箱周邊環境的清潔。三是自8月14日開始,建設局組織工作人員對城區建筑及生活垃圾進行了集中清除。共出動人員800余人次,工程機械近50臺次,投入專項經費10萬余元,清除垃圾4000多立方米。通過這次集中清除活動,有效地改善了城區環境衛生狀況。
(三)市政部門負責道路的綜合整治工作。我局下屬市政所,按照中牟縣優化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的具體要求,在區域化管理的框架下,實行定人、定崗、定責,嚴管重罰,對市政工程進行了全面維護。
1、對商都大街人行道、薈萃路西段、人民路南段、解放路中段、西環路中段等城市主干道進行升級改造,開工建設萬勝路、西二環、濱河路等道路工程。
2、對全縣道路進行排查,確保路面和人行道平整、完好,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
3、積極進行縣城新、老城區的窨井蓋進行改造、更換工作,保證管道暢通,附屬物完好。
4、對施工單位遺撒遺漏的行為實行提前排查,及時下發書面整改通知書,使施工單位拿出書面整改措施辦法,從源頭上解決,確保路面的清潔。
五、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基層單位思想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工作浮于表面。我局提升旅游形象動員大會后,絕大多數單位、部門思想重視,迅速反應,領導班子分工協作,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但仍有個別單位對提升旅游形象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夠,沒有開展實質的整治工作,停留在喊口號、走過場,等待觀望階段。
(二)工作進度不平衡。各單位、部門均制定了本單位的提升旅游形象實施方案及目標任務,并依據目標任務積極行動,投入人力、財力使轄區環境衛生有較大改觀。但個別單位由于一些客觀困難,導致工作進展緩慢,影響了工作的整體進程。
(三)實際困難。我局在整個提升旅游形象工作過程中存在的最主要困難就是資金短缺,比如市政所對全縣范圍內的下水道進行清淤,需要添置工程器械,缺少資金。而本單位一次拿不出足額資金投入整修工作,因此影響了整個工作進度。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在下一階段的工作中,各基層單位領導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清醒認識優化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形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克服困難,迎難而上,把它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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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四
莊園鎮是典型的近郊型農業大鎮。全鎮下轄21個行政村、131個村民小組,共有農戶8130戶、人口3.5萬人。鎮域面積27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萬畝,人均1.5畝。轄區共有主干道路8條,村莊巷道960余條。截至目前,全鎮共拆除土坯房3562套,改造和新建坡屋頂磚瓦房3542套,磚瓦房率從原來的不到30%上升到75.7%;“塞上農民新居”建設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連片推進,村莊面貌大為改觀。今年,預計全鎮社會生產總值實現8.26億元,同比增長14.4%;農民人均純收入6064元,同比增長16%。
二、整治效果。
為實現村莊整體環境“干凈、整齊、優美”,鎮黨委、政府把農村環境治理和保護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以鎮成立了農村環境衛生保潔服務站,實行以村清掃、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運、集中處理的農村垃圾清運模式,嚴格實施定目標、定人員、定責任、定時限、定標準的“五定”方案,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形成了全鎮上下人人講衛生、戶戶搞環境、村村抓整治的大好局面。
年內,全鎮完成八字渠、白橋、**橋、**、美利、韓閘、瑞應環境綜合整治示范點7處,李姚路、五葡路樣板示范路2條。共清理干道及巷道障礙物6560余處,清理垃圾、三堆25500立方,拆除棚圈9170平方。完成農田防護林植樹139.3畝株,村莊巷道綠化76條,造林177畝。配備鐵制垃圾箱100個、大中小型垃圾清運車49輛;清除亂建、亂占農宅15戶,通巷道331條23.6公里,鋪墊夾砂石1.2萬方,新建和加固橋梁24座,移電桿98處,硬化巷道204條25.4公里,埋設下水管道154條29.8公里;新建垃圾池22個、化糞池126處、沼氣池150個、檢查井23個;粉刷外墻11740平方米。
三、主要措施。
(一)強化領導責任,實行目標管理。
一是建班子。以鎮成立了由分管鎮長任組長,規劃辦主任任副組長,規劃辦成員及各村支部書記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以鎮設立農村環境衛生保潔服務站,確定保潔人員編制40人,劃片包干,以崗定責,統分結合,集中管理。各村也成立相應組織,形成了一條龍、網絡化協同推進的'農村環境保潔組織體系。二是定目標。根據市委、政府及環保部門要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認真制訂了《莊園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內容和目標,巷道及主干道路實行一周一清掃、三天一保潔,垃圾清運實行每天定時中轉,全鎮各莊點環境衛生保證整體清潔、生產生活物資堆放有序、無明顯的臟亂差區域。三是嚴明職責。制定了《莊園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考核辦法》,分解細化目標任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制定了保潔服務站站長職責、保潔員職責及垃圾運轉人員工作職責,村支部書記村莊環境衛生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年度村級干部目標考核,并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條件。四是強化督查。成立鎮督查考核領導小組,加大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查找存在的問題,對沒有認真履行自身工作職責的村及保潔人員,采取嚴格的懲治措施,為全鎮村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順利推進奠定了基礎。
(二)突出重點區域,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實施環境整治示范工程。采取點面結合策略,在搞好全鎮村莊環境綜合整治的基礎上,狠抓示范點建設,打造亮點工程。整治出環境綜合整治示范點7處,樣板示范路2條,其中**橋村示范點被確認為市級村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示范村。組織開展以“清潔家園”為主題的環境突擊整治活動,對重點區域暴露性垃圾、亂堆亂放雜物、雜草等進行集中清除,年內共組織6次大規模的環境突擊整治活動,共清理干道及巷道障礙物6560余處,清理垃圾、三堆25500立方,拆除棚圈9170平方。
二是實施示范區域綠化工程。以鎮為單位,對全鎮50戶以上連片整體推進示范點進行綠化,對主要建筑物和沿路單位庭院拆墻透綠、見縫插綠,采取喬、灌、花、草相結合方式,立體復合式綠化,最大限度地增加綠化面積。年內完成村莊巷道綠化76條、177畝。
三是實施溝渠環境治理工程。結合秋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先后投入勞動力5.89萬人次、機械4.52萬臺次、資金1039.98萬元,共清淤支斗農溝845條526.6公里、各級渠道2303條1059.2公里,整修生產路848條456公里,刷白樹木98萬株。全面完成了轄區溝渠清理工作,達到了溝渠暢通、渠岸無雜物垃圾、渠面無雜草漂浮物,底清、面凈、岸綠的要求。
(三)強化宣傳教育,規范村民行為。
為使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鎮村環境綜合整治,鎮上通過致廣大農民朋友的一封信、鎮村會議、廣播、板報、標語、橫幅以及干部入戶做工作等宣傳形式,教育和引導群眾增強村莊環境綜合整治意識,充分認識環境污染的嚴重性,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村民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關注自身和社會利益,從根源上保證農村環境衛生,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四)創新運行模式,建立長效機制。
村莊整治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我們在抓好點面結合的同時,不斷研究探索村莊環境整治的新思路、新辦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一是以鎮建立了農村環境衛生保潔服務站,以村落實低保戶清潔隊伍,采取由村低保戶每天清掃保潔、鎮保潔服務車輛劃片區及時清運、應理公司中轉填埋模式,目前全鎮共落實低保戶衛生清掃人員64人、鎮保潔人員40人,對各村各場區生產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有效地解決了農村垃圾清掃收集處理難題,非常好地維護了全鎮農村居民生活環境。二是建立健全鎮規劃辦、專設保潔站、村環保隊伍三級聯動工作機構,環境整治工作長抓不懈。三是制訂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村容村貌整治等規章制度,并認真抓好落實。四是實施農戶環境衛生“門前三包”制度,鞏固好整治成果。
(五)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整治效果。
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面廣量大,我們一方面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提高全民愛護環境的素質,另一方面廣泛籌措資金,為環境整治提供經濟保障。以自治區級生態鄉鎮創建工程為抓手,爭取項目資金420萬元,對曹閘、瑞應村進行生活污水綜合處理,并對周邊**橋、謝灘、美利等5個村進行垃圾集中收貯轉運,使周邊環境得到顯著改善。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出發點,爭取道路硬化及排水項目資金396.3萬元,硬化主干道路204條25.4公里,埋設排水管道154條29.8公里,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生產生活;爭取“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資金238.7萬元,實施了雙渠、**橋等8個村的道路硬化、下水埋設和渠道砌護工程。以專款專用為原則,在全額用好72萬元預算內農村環境衛生保潔專項資金的同時,立足穩定低保戶清掃隊伍,按每戶每月征收3元、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房每平方米每月征收0.2元的垃圾清運費,全部用于各村垃圾“村收集、鎮轉運、市處理”費用。以獎勵補貼為策略,對改廁及“一池三改”的重點村,以每戶新建一座沼氣池鎮補800元、新建一座廁所鎮補200元進行獎勵補貼,全面推動此項工作。通過種種措施,有效地促進了各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扎實開展。
四、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鎮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農村居住環境還有一些區域改善難度大。受財力制約,村基礎設施投入不夠,公共衛生設施規模小、配置不均,現有設施不能滿足需要。二是群眾環境保護意識還需加強。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依然存在上邊熱、村上不熱以及前邊整治后邊破壞的現象,大大降低了整治效率。三是村莊布局規劃滯后。有的村由于歷史遺留等原因,村莊布局規劃滯后,整體布局散亂,沒有綜合考慮排水、排污、綠化、雜物堆放、()家畜飼養等農村實際問題,存在搶占、亂占現象,給農村綜合整治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四是農村環境衛生保潔車輛日常維修、燃油、管理運行經費沒有保障,投入不足,缺口大;村級低保戶保潔人員待遇低,隊伍不穩定。
五、幾點建議。
(一)加快新村規劃。高度重視新村規劃工作,加快新村規劃編制進程。結合我鎮群眾發展養殖、堆放柴草及農機具等生產生活實際,在今后的村莊規劃建設上,建議市上綜合考慮配套道路、水溝、公廁、公共場所、公益事業設施、綠化美化等功能因素,注重體現人文特色和生態特色。
(二)加大資金投入。資金投入是落實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關鍵所在,應建立完善實施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分級負擔資金籌措投入機制,確保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持續長效運行。建議市上增加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管理運行專項資金,多方籌措環衛經費,以保障工作運轉。
(三)加強宣傳教育。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媒體作用,通過各種媒介和方式,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活動,進一步擴大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影響面,努力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增強公民“講文明、講衛生,保護環境、建設家園”的思想意識,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質。通過制定衛生公約等村規民約,規范約束家庭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行為;開展評選“優秀保潔員”、“十星文明戶”、“文明衛生戶”等活動,擴大群眾參與面和受教育面;注重樹立和推廣典型,對在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好經驗、好典型、好事例加以宣傳推廣,以此影響和推動農村環境衛生持續改善。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五
日前,由市衛計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藥監局、市物業總站組成的市督查組,聯合湘橋區督查組,對我市《關于進一步落實迎接省衛生城市復審重點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劃定的部分重點路段和區域的“六亂”、“五小”整治工作,進行再督導檢查。
督查組一行重點對新橋西路、永護路、西榮路、西湖山壓縮站、上水門街壓縮站、城新路等路段和區域進行實地督查。就督查的情況看,各主體部門基本能采取措施,落實整治,但仍存在整治不徹底、反彈等現象,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等行為還得不到有效解決。
督查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關于進一步落實迎接省衛生城市復審重點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劃定的30條重點路段和區域“六亂”、“五小”整治工作。特別是湘橋區作為省衛生城市復審的主要區域,要加大工作力度,整頓轄區內的市容環境,確保我市順利通過省衛生城市復審。
9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委書記何沖龍深入部分建筑施工工地調研市容環境整治工作并召開座談會,區領導桂礪鋒、施創太、徐志華、秦少義、彭峰、秦遠林、蔡富強、黃燕玲、艾祥柏、齊綱要參加調研或出席會議。何沖龍一行先后來到火車站周邊道路提質改造項目、珍珠商貿城安置小區項目施工現場,重點調研項目施工過程中環境整治情況。
調度會上,何沖龍指出,市容環境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下決心必須抓好的頭等大事,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優化城區環境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擺、梳理、整改好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何沖龍強調,整治行動中各單位要明確工作重點,加大環境衛生清掃力度、落實店鋪門前三包以及保持園林綠化管理等,確保人流密集場所路面整潔,秩序井然;要強化責任監督,整治行動各工作組的牽頭單位要負責督促各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措施;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不斷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全力打造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
5.2016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簡報。
7.2016七月創衛工作簡報。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六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兄弟學校的同行: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代表容縣高中向市教育局領導和各兄弟學校的領導匯報和交流我校高三年級的備考工作,希望通過交流更好地借鑒兄弟學校成功的備考經驗,以進一步提高我校備考工作的質量。
一、本屆學生情況分析。
本屆學生在高。
一、高二時惰性比較大,學習熱情不高,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都顯得欠缺,學生的基礎相對薄弱。經過高三一個學期來年級領導、班主任和教師們的努力,學風班風有了明顯好轉,a班絕大多數學生學習比較勤奮,但b班的狀態始終上不去,因此整體上來說,差生面顯得大了一些。這也是目前困擾我校備考工作的一些問題。
二、聯考情況分析。
從這次玉林市高三聯考的情況看,成績基本在我們的預料中。從分數段的情況來看,按照市教科所的劃線,一本基本達到我們的預期,達到了400多人,理科最高分為668.5,600分以上76人,520分以上有352人,文科最高分653.5(排玉林市第五名),600分以上30人,580分以上64人,二本與預期的目標差距也不大,但各學科的平均分都顯得低了一些。主要原因,我們認為,由于學生的基礎薄弱,接受能力跟不上,部分學科第一輪知識點的復習要到3月上旬才能完成,為了應付聯考,一些學科把剩下的知識點匆匆忙忙的進行了一些梳理,沒有時間進行深入的講解和訓練。二是b班的學生備考狀態還沒有出來,雖然經過年級的多方努力,但是學生還是緊張不起來,學習的精神狀態比較低迷,備考的效果不明顯。
三、前一階段備考的做法。
1、精心策劃、早作安排。
我們在去年8月底就制定了2013年高考的備考復習方案,成立了高考備考領導小組,由歐堅校長親自擔任組長,下年級的行政領導都做了明確的分工。制定了備考的時間安排,對備考中如備課、上課、作業、講評、測試等各項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2、抓。
教學。
常規的落實。
1高學生的參與意識,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知識點的講解突出重點,注意尋找規律,注意方法的點撥,注重講練評的結合。精選練習,協調各學科控制各學科的作業量,作業評改采用全批全改或者抽查抽改的形式。教師在上課、備課方面比往年更認真了,但由于任課過重,有些教學環節的落實還做得不夠。考試方面堅持每周一小考和每月一大考的制度,注重每次考試的質量分析。一個學期以來,我們狠抓周測和早到早學,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
3、營造備考氛圍,激發學生的熱情。
我們注重了對備考氛圍的營造,注重通過各種方式對學生進行勵志的教育,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比如,在不同的時期,在學校顯眼的地方張掛不同主題的宣傳標語,每個班的教室學習園地設立目標榜,每次月考表彰獎勵成績前列的同學和進步比較大的同學,每次月考結束召開學生會議,我們還召開了高考倒計時200誓師動員大會。目前多數學生已經開始勤奮學習,a班學生學習勁頭很足,少數人晚上學習到十一點四十分,但也有個別學生緊張過度。
1.調整教學的進度,爭取備考的主動權。
針對我校部分科目復習進度較慢的現狀,對備考進度進行提速,要求學科大膽地舍棄,突出常考的知識點,對往年高考中不常考的分值又底的知識點,少花時間,或把這些知識點穿插在二輪復習、專題訓練中進行。以趕上進度,為專題復習贏得時間。
2.繼續營造備考氛圍,最大限度的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
我們將針對學生的表現,在不同階段進行不同主題的教育,通過班會課、國旗下的講話、年級學生會議等不同的形式,采取多種手段激勵學生,特別要加大獎學的力度,以鼓勵賞識為主,促使學生長期保持昂揚的斗志。
3.既要抓好備考工作,又要兼顧常規的活動。
高考備考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在活動中培養學生的良好習慣、培養學生的吃苦耐勞精神、強健體魄也同樣重要。為此,我們一直沒有停止過學生的值周、體育活動,大型的文體活動高三同學也照樣參加。
4.加強對備考工作的研究。
下一階段,我們在研究學生學情的基礎上,要組織教師認真的研究三年、五年的高考題,從中探索命題的規律和方向。在《考試說明》出來后,要組織教師認真研究新的考試說明,并且與去年的考試說明進行對照,找出說明中的變與不變的內容。同時,還要研究新的課程標準在高考中的滲透,研究和甄別外地的高考信息。
25.落實培優補差和臨界生輔導工作。
已經布置培優補差和臨界生輔導工作,但是這項工作沒有落實的好,效果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學生忙于作業、老師忙于備課和批改,沒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這項工作中。下階段,我們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硬性的要求,定出人員,采取人盯人的策略,在思想上引導,在情緒上疏導,在方法上指導,努力挖掘學生的潛能,幫助他們提高成績。
6.關注學生情緒變化,加強談心,加強心理輔導。目前我校已個別高三學生出現學習壓力過大、過度焦慮,因此要加強談心,掌握學生的心態走向,及時幫他們減壓,將他們的情緒調節到最佳狀態;除了充分發揮本校心理咨詢室的作用外,還想外聘有關專家到校開展心理輔導活動,以確保高考備考的正常運行。
7.進行學法指導,讓學生盡快掌握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及復習方法。根據目前我校高三還有相部分學生不懂得怎么去復習、學習效率低下的情況,我們加強對學生學習方法的指導,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比如及時記憶和鞏固知識的習慣,及時進行總結和提煉要點的習慣,整理錯題的習慣。特別是要加強對學生錯題簿的檢查和管理,幫臨界生樹立向薄弱學科挑戰的意識。
以上是我們學校備考工作的總結和思路。雖然目前我們備考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困難,但我相信,有市教育局、教科所的正確指導,有兄弟學校的成功經驗作為借鑒,我們一定能克服困難,扎實備考,取得13年高考的勝利。
謝謝大家!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七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大行動的工作要求,集里街道高度重視、迅速啟動,全面、深入、扎實地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為推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更好、更快、長效開展,街道工委、辦事處在機制上大膽變革、在方法上不斷創新、在成效上鞏固加強,近一個月來,街道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成效明顯,城鄉環境面貌一新。現將八月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自從“美麗瀏陽城、喜迎花炮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大行動工作部署后,辦事處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以陽武書記為顧問,陳局主任為組長其他黨政領導為副組長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整治工作組,分別由張立綱副主任負責市容秩序整治,熊宜武副主任負責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并分別制定了《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百日大行動”方案》和《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百日大行動”方案》。城區主要針對暴露垃圾、違規占道經營、車輛亂停亂放、違規晴雨棚、落地廣告牌等老大難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實現城區可視范圍內“十無”,做到“門前三包”制度落實率達到100%。農村則扎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清運處置工作,重點清理鄉道、村道及房前屋后的垃圾、污泥、污水、雜物。
街道緊緊圍繞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總體要求,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和城鄉特點,以街道——社區(村)——小區(路段)三級管理體系為工作平臺,梯度式開展整治工作。明確街道、社區(村)、小區(路段)環境綜合整治的第一責任人,并對轄區存在的主要問題逐一進行細化,限期整治。同時將這次整治活動納入年度考核。主要領導多次召開調度會議,對整治情況進行點評,督查落實。
1.重拳出擊,整治城區違規晴雨棚、廣告牌。集里街道市場繁榮,商貿發達,違規晴雨棚、廣告牌是影響市容市貌的主要問題。因此,街道辦事處把整治違規晴雨棚、廣告牌作為環境綜合整治的突破口,重拳出擊。8月16日,城區組聯合城管、工商和社區對百宜商貿小區亂搭亂建、占道經營、亂停亂放現象進行了集中依法整治,在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有10余家亂搭亂建、占道經營的業主主動自行拆除,為社區居民營造了一個衛生舒適的小區環境。截至目前,全街道共下發整改通知680份,拆除違規晴雨棚、落地廣告牌等違章建筑520個,4200平方米,有力的打擊了亂搭亂建、占道經營行為,促進了市容環境的持續優化。
2.多措并舉,推進農村“沿線治理”。農村組以清理鄉道、村道沿線環境為重點,立足實際,多策并舉開展沿線治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每個村至少配備了一名保潔員,加大對重點路面,重點路段的清掃保潔力度,及時清除各類垃圾。由辦事處統一為各村配置了20只垃圾桶,對g319沿線、瀏躍公路沿線產生垃圾量大的飯店要求自行配置垃圾桶,添加部分垃圾清運車,鐵揪等垃圾清運工具,各村組環衛設施進一點完善。據統計,自整治行動以來共清除各類成堆裸露垃圾24處,集中清運垃圾44車。此外,還組織挖機對八仙村、太和村河道進行了疏浚,組織精干力量成立專業拆違隊伍,對g319八仙村、太和村段沿線,瀏躍公路長青村、平水村段沿線違法廣告和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到目前為止,共拆除廣告牌1330.3平方米,其中廣告牌28塊,墻體廣告(含廣告布)280平方米,拆除違法搭棚400平方米、各類廣告條幅86條。農村道路、水路沿線環境面貌得到明顯好轉。
3、眾志成城,美化市容環境。在百日大行動期間,街道辦事處針對轄區內繁華地段人流量大、市容衛生管理難度大的實際情況,每周開展一次“大宣傳、大清掃、大勸導”活動。8月19日下午5點,辦事處全體班子成員帶領街道機關干部、百宜社區、杉松村、道吾村干部共計140多人對市疾控中心至道吾山景區門口沿線進行了一次“大清掃、大勸導”活動。經過1個小時,清除道路沿線暴露垃圾、“牛皮癬”150多處,勸導沿線居民20多戶,使道路沿線環境煥然一新。截止目前,通過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的耐心勸導和細致工作,共制止城區內養家禽行為8起,清除公共區域種菜120多處。
4.各負其責,“門前三包”落到實處。針對街道范圍內個體經營戶較多,管理難度大的現狀,大力推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實現道路門店環境衛生的自治、自管、自律。對城區主要道路、g319、瀏躍公路集里境內的門店全部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聯合城管等部門對擺放不規范,超范圍經營行業進行了整治。到目前為止,各社區(村)與臨街門店共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2600多份,糾正店外經營310起。
工委、辦事處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并制定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對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考核,考核評比按照社區、村、線辦、處直單位分別進行排名,實行一月一評比一排名一公布,一季一講評一通報一兌現。8月28日,為檢驗前段時間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由辦事處抽調專門人員分三個組分別對各村的環境衛生、村容村貌、基礎設施、長效機制落實以及群眾知曉率和滿意率進行了檢查。對工作措施到位、整治效果明顯的單位進行了通報表彰,對排名靠后的單位進行了批評,并下發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到位。通過獎勤罰懶,力爭在下段整治工作中再掀新高潮。
總之,通過一個月的綜合整治,集里街道的城鄉環境狀況得到較大改善。在下一階段,我們將自加壓力、奮力拼搏,以更加扎實的作風和工作,推動街道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再上新臺階,取得新突破。同時向上級提兩個請求:1、進一步加大資金支持。2、鑒于辦事處一級沒有相應的執法權,希望上級部門進行協調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對亂倒垃圾、亂棄土等行為的`加大處罰,確保城鄉環境長期整潔。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八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外立面破損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約定的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景觀燈光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不符合規劃的,可以強制拆除,對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可以強制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設置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強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調整的,應當事先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并對設置者因戶外廣告設施調整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公共招貼欄中。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中公布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出現的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應當組織清除。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于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水泥、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未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九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外立面破損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約定的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景觀燈光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不符合規劃的,可以強制拆除,對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可以強制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設置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強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調整的,應當事先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并對設置者因戶外廣告設施調整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公共招貼欄中。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中公布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出現的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應當組織清除。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于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水泥、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未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
金山橋社區是項目開發前沿陣地,過去幾年對環境衛生治理有所疏忽,2月份在金山橋街道的月考評中墊底,扣罰2萬元,經過總結反思,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
3月初,我們專門制定了《環境衛生治理工作方案》和《保潔人員管理制度》,由第一書記主抓,將社區劃分為六個片區,每一位村干部負責一個片,對各自片區的衛生工作負責;組建專門的保潔隊伍,實行區域包干,責任到人,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交辦整改,督促落實,加強對保潔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兌現獎懲,每月進行一次工作講評,激發隊伍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在牯牛山組開展示范組、示范家庭創建、環境衛生收費和垃圾分類回收試點,以點帶面,向全社區推廣。
2、充分發揮組長和黨員的作用。
規范紅白喜事辦理,各居民組有此類大型活動的,組長第一時間上門,告知主事者應注意的情況,事后要督促主家全面清理垃圾,沒有督促到位的,由組長負責到底;組長、黨小組長、黨員等從自己做起,搞好家庭衛生,維護社區環境,對屢教不改的.居民,主動上門進行勸說。
3、創新舉措開展宣傳教育。
四是逢會必提環境衛生工作,包括總結表彰會議、各類組長黨小組長會議、民主生活會等,我們都進行宣傳,在全社區基本形成了共識;五是進行上門宣傳,我們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問題較多的都進行多次上門勸導,甚至現場動手清理,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一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其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作業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路、鐵路、輕軌、地鐵及其管理區域,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各類建筑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停建、緩建的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土地收儲、房屋征收范圍,其土地收儲、房屋征收單位為責任人;。
(八)廣場、綠地、公園、公益性的文化體育場所,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人;。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其單位為責任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責任方為責任人;沒有約定管理責任的,使用人為責任人。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并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五條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上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窗外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
(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筑設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第十九條道路兩側臨街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開辦集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工作亭,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干凈,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
違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設置牌匾、標識等,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尚未制定規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設置牌匾、標識等不符合規劃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和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并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樓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其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四條景觀照明責任人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五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輛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三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七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逐步提高機械化清掃率。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清潔。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清除產生的枝葉、泥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于邊沿側石;。
(三)施肥、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除冰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第四十條承擔清除冰雪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維修、清疏、更換各類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當日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設適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衛基礎設施。
已經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本市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產業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垃圾總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十四條食品加工單位、餐飲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污水、污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四)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沒收飼養的畜禽,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寵物尸體,物主不得隨意丟棄,應當按照《長春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在事前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排入雨水管網。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由責任人負責及時清掏,并運送到糞便無害化處理廠。沒有清掏、運送能力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運送。
醫療單位廁所的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廁所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殘土和其他雜物。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因裝飾、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運送到指定垃圾消納場所。沒有運送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運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當提供運輸路線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并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運輸垃圾、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泄漏、遺撒。
違反前款規定,運輸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城市垃圾管理實行收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建設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飾、洗刷、消毒,保持整潔完好。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處理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中水處理站,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和驗收。
第六十一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施工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條禁止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應當由申請人在原地或者異地按標準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違反第一款規定,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集貿市場、商場、餐館、影劇院、公園、體育場(館)、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違反前款規定,未設置公共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收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處罰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六十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二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相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我局緊緊圍繞打造“利于興業、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發展目標,認真對照《全國城市衛生檢查標準》,始終堅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全面構建以法制、精細、服務為主體的“和諧城管”工作體系,使一些長期困擾城市管理的頑癥得到有效遏制,促進城市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城市面貌明顯改觀、長效管理明顯進步、社會評價明顯提高。現將主要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城市管理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是關系到經濟發展環境、群眾生活質量、城市對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歷來對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建立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推行市領導掛鉤聯系社區管理辦法,合理界定城關鎮和職能部門的城管職責范圍,明確部門齊抓共管的聯合執法模式,實施管理重心下移,強化社區屬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層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構建市級機關部門城市管理包保體系,啟動數字化城管建設,使城市管理整體運行效率得到明顯進步。
作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我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授權,主要承擔以下職責:負責擬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規劃;開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傳教育;進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公共環衛設施的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管理、清運、處置和綜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廢棄物;檢查和監督市區主次干道沿街單位市容環衛責任落實情況;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燈箱(燈橋)、標志的設置,審批城市各類臨時占道、停車場(點)、洗車場(點)的定點設置并進行管理;指導、協調、檢查、考核社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建制鎮城管工作。
目前,我局機構設置為“一辦五科”:辦公室、市容環衛科、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廣告管理科)、計劃財務科,下轄監察大隊、環衛管理中心、數字化城管監督指揮中心。全系統共有630人,其中局機關工作人員28人、監察大隊67人、環衛管理中心485人、數字化中心50人。20xx年至今,財政累計撥款萬元,其中局機關、大隊萬元,環衛管理中心萬元,數字化中心萬元。
自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活動開展以來,我們嚴格執行創衛標準,積極開展創衛整治活動,不斷強化市容環衛管理措施,不斷加大市容環衛硬件投入規模,不斷落實長效管理制度,努力創建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
一、圍繞優化管理機制,在管理效能上力求新突破。為構建“責任全覆蓋、管理無縫隙”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我們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管理體制,積極推進重心下移、城管進社區的工作進程。一是實施城市管理“123”工程。為強化城區主干道、重要次干道的管理,我們積極尋求引導城市管理走出臨時性、短期性、突擊性誤區的新路徑,及時制定實施了城市管理“123”工程,實行局班子成員包保路段、掛鉤中隊,牽頭一線管理,實地督促檢查,做到領導力量下移一線;實行機關工作人員業務工作與路面管理兩結合,保證一定時間參與路面管理,做到管理力量下移一線;實行市、局、大隊三級考核,構建隨機與錯時、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做到考核人員下移一線。,有效鼓舞了整個隊伍的斗志、激發了全體人員的熱情,營造出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比拼作為、比爭奉獻的生動氛圍。二是積極推進社區綜合執法。20xx年,我們分別在康華、北街兩個社區開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試點工作,將城市管理部分職能下移到社區,以社區為主導,部門配合執法的形式,加大對社區范圍內的市容環衛管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此基礎上,市委、市政府20xx年初作出擴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重大決策,將21個社區劃分為四個片區,組建社區綜合執法大隊,對次干道、社區和背街里巷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綜合執法,我局積極投入,牽頭研究制定職能部門下移社區中有關經費、運作、任務、責任等一系列管理辦法,并克服自身管理力量薄弱的困難,及時抽調18名城管執法隊員、落實執法車輛參與社區管理,為推進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優化社區環境發揮積極作用,初步實現社區管理與城區主干道、重要區域管理的無縫對接,協調共進。三是建立城市管理效能監察機制。協助市政府辦制定實施城市管理百分考核辦法,構建了由市紀委、市委辦、宣傳部等9個市級機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小組,專門負責城區長效管理的督察考核,考核采取每周隨機暗訪抽查、每月進行一次通報獎懲的辦法進行,建立城市管理保證金制度和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制度,考核結果納入相關部門、單位經費撥付和年底部門評先的基本依據,通過嚴格的考核獎懲,促使各部門認真履行城市管理職責,保持城市管理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的高壓態勢。
二、圍繞改善市容環境,在長效管理上取得新進展。在任務繁重、壓力巨大、條件艱苦的“創衛”攻堅過程中,我們通過穩步落實日常控制措施,探索精細化管理方式,定期開展市容環境專項整治活動,逐步推動粗放式、經驗型、突擊化的城市管理向精細型、科學化和高效規范的城市管理轉變。一是嚴格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拉網式與城區3187家責任戶簽訂責任狀,知曉率和簽訂率達100%。開展聯合檢查評比活動,表彰先進、曝光落后,獎懲并用,多著并舉,使城區主干道兩側“門前三包”管理效果明顯,市容環衛責任基本落實到位。二是狠抓主干道清掃保潔。完善作業機制和管理方法,推行“二掃一保”制度,早晚清掃,白天保潔,分段承包,隨臟隨掃,工作時間從原來3班14小時調整為4班18小時,實行一大掃、二回掃、不間斷、滾動式的保潔作業,確保城區環路以內的主干道全部達到二級以上清掃保潔標準。三是嚴格戶外廣告管理。我市圍繞“一街一特色、一幢一景觀”廣告設置目標,及時擬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出臺了《姜堰市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配套制定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細化廣告審批流程,構建部門流轉、一站受理的戶外廣告審批機制。對照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重點對步行街、南大街、陳莊路、振興中路、羅塘路兩側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進行了專項整治,通過規范整治,成功清除了各類違章違規店招店牌483處,規范設置289處,為全力打造戶外廣告示范街奠定了堅實基礎。四是規范化整治城區三輪車。按照“打擊銷售、限區行駛、統一收購、上路查扣”的整治思路,抽調18名執法人員,協同公安、交通部門不間斷巡查收繳,抓好長效管控,累計收購電動三輪車1200輛,查扣違法營運三輪車187輛。加大城區人力客三輪車管控力度,按照“總量控制、逐年減少”的總體要求,在人力客三輪車年檢換發證過程中,實行考核保證金制度,通過強化管理,有效規范了城區三輪車的營運秩序。五是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對照創衛標準,我們制定了全年整治計劃,今年先后開展了市場周邊和夜市排檔整治、校園和城郊結合部專項整治、集鎮環境綜合整治等專項整治活動,有效地化解城市管理難題,治理管理頑癥,革除衛生積弊,推進了城市長效化管理進程。
三、圍繞提高設施檔次,在硬件投入上打造新亮點。在城管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我們千方百計加大設施投入固本強基,推進城市管理長效化。一方面大力提高環衛設施水平。自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以來,針對城區環衛基礎設施不足和建設緩慢的矛盾,我們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的規劃建設和改造,逐步更換垃圾清運車輛,加大垃圾箱投放,增加垃圾收集點,使城區環衛基礎設施狀況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特別是20xx年,我們按照市委主要領導的指示精神,修訂完善了城區環衛專業規劃,加大環衛設施的升級改造力度,在市財政的大力支持下,投入700多萬元,實施前堡生活垃圾填埋場封場工程和第五中轉站異地重建兩項重點工程;投入400多萬元,新購置8噸密閉式清運車3輛、八桶平板車1輛、高壓泵洗路車1輛、垃圾清運電動三輪車80輛和電動掃路車3輛,升級改造垃圾房168座,改造公廁12座,新建一類公廁2座,更新垃圾收集容器300余套,維修改造糞便處理場,有力提高我市環衛工作運行質態。目前,城區現有各類垃圾收集容器只(座)。其中,垃圾房座,果殼箱只,垃圾桶只。現有垃圾運輸車輛,灑水車輛,道路清掃車輛;城區現有各類公廁座,垃圾中轉站座,能夠基本滿足城市建成區群眾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不斷強化執法裝備保障。按照執法管理的需求,新購執法車3輛、攝像機5臺、照相機8架、喊話器10多套,有力地增強了執法隊伍的綜合反應能力和規范辦案能力。同時,投入10多萬元,改造200平米大、中、小型三個會議室,添置部分電腦、電視機、影碟機等電器設備,印發學習讀本200多本,安裝3臺立式空調,切實改善學習辦公條件。為順利開展學習、組織活動提供了基本保障。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面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四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七)有損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運垃圾亂倒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并要求違反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后,發還運輸工具;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進行水面漂浮物打撈和船舶垃圾、糞便接收作業的,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將糞便倒入倒糞站,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在物業公司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可以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可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廢棄物接納作業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居民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處以罰款。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五
(3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會議修正),207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園林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相關的行政機關,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任務核定所需事業經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戶外廣告、洗車場等專業規劃,制定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愛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七
第三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逐步提高機械化清掃率。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清潔。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清除產生的枝葉、泥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于邊沿側石。
(三)施肥、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除冰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條承擔清除冰雪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維修、清疏、更換各類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當日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設適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衛基礎設施。
已經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本市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產業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垃圾總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十五條食品加工單位、餐飲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污水、污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四)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飼養的畜禽,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在事前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排入雨水管網。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由責任人負責及時清掏,并運送到糞便無害化處理廠。沒有清掏、運送能力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運送。
醫療單位廁所的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廁所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殘土和其他雜物。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因裝飾、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運送到指定垃圾消納場所。沒有運送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運送。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處理費用后,方可處置。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當提供運輸路線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并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運輸垃圾、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泄漏、遺撒。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運輸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運輸垃圾沿途丟棄、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運輸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所。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城市垃圾管理實行收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建設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飾、洗刷、消毒,保持整潔完好。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處理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中水處理站,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和驗收。
第六十一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施工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禁止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應當由申請者在原地或者異地按標準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集貿市場、商場、餐館、影劇院、公園、體育場(館)、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公共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收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容環境綜治工作匯報(熱門18篇)篇十八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年終工作總結在市委、市政府及建設局黨委正確領導下,通過全局干群共同努力,克服了資金緊、任務重、責任大的困難,緊緊圍繞建設局黨委年初工作目標,科學謀事干事,積極創先爭優,并取得了優異成績,現向領導簡要匯報。
一、打好經濟仗,再上新臺階。
各項收入總額為563萬元,高于萬,其中自籌收入340萬元,財政預算223萬元,另政府年終補足部分50萬元未計其列。
2011年,各項總支出為630萬元,其中:工資為400萬元(其中臨時工工資150萬元),福利60萬元,各項上繳5萬元,招待費11萬元,小車開支2萬元,生產車輛開支100萬元,其中油料費為70萬元,修理費30萬元,環衛設施維護及垃圾場開支20萬元,其他各項開支32萬元。
財務收支相抵全年虧損17萬元。雖然仍處于虧損境地,但我單位與下屬兩所簽訂了責任狀,制定了收費人員目標任務,積極開拓費源,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取得了全面勝利,干部職工工資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二、借好“五創”風,打造新臨湘。
環衛局是我市“五創”提質核心隊伍之一,城市衛生的提質關鍵在于我們的服務能力,要上水平、上臺階,就要借風掃落葉。尤其在迎省檢時,通過我們400多名干部職工共同努力,向各級主管部門和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一)、服務范圍不斷拓展。
清掃面積達到100多萬平方米,在2011年增加20條背街的基礎上,又新增了10條背街小巷的清掃保潔范圍,垃圾收集覆蓋率達98%以上,日清運210噸,基本做到日產日清。所有服務對象投訴得到都及時處理。
(二)、設備設施不斷完善。
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城區果皮箱的更換;增加了一輛10噸的灑水車和一輛農用車;五里牌公廁及垃圾中轉站改造與綠化廣場公廁及垃圾中轉站新建已經動工;指導中國電網臨湘公司等單位建設垃圾中轉站或垃圾池5座;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已經全面開工。
(三)、服務質量不斷提高。
一是制訂責任制度。我們為了城市衛生全面提質,首先在年初對城區各路段進行了重新測量,并按實際條件進行了重新勞動定額分配,實行了“路段清掃、保潔承包責任制”和“清運承包責任制”,保潔時間達到18小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二是加強宣傳勸導。在做好日常清掃,衛生保潔工作的同時,按市“五創”辦要求,對責任路段開展了文明勸導活動,并在此基礎上,加大了“垃圾不出店”與背街小巷的宣傳力度,分區分片,責任到人到崗,嚴格控制了城市主要污染源。三是清除衛生死角。我們對城鄉結合部進行了嚴格監察,并定期進行清理,采用集中行動與平常檢查相結合原則治理,基本清除了衛生死角。四是街巷灑水降塵。我們在增加一輛灑水車后,在每天灑水降塵的同時,對城區主次街道進行了地毯式清洗,城市衛生質量得到全面提高。特別是在今年夏季,天氣持續高溫,我們的灑水車每天進行了兩次噴霧降溫,大大改善了我市人居環境。
三、踐行“兩維護”,建設新環衛。
四、創建兩文明,樹立新風尚。
我們今年又申報了“岳陽市精神文明單位”,并開展了創建活動,并獲得了榮譽。一是成立了精神文明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以團結、務實、勤政、廉潔為要求,并嚴格按要求進行制度約束,確保隊伍健康、穩定發展。極大地加強了班子的凝聚力、號召力、戰斗力。二是機關工作有條不紊。機關工作不斷改觀,機關衛生狀況、勞動紀律、辦事作風良好。三是黨、工、青、婦工作開展有聲有色,職工業余生活豐富多彩。開展了創先爭優活動,學“紅旗市民”、學“勞模”、學“五五普法”、學習兩個維護等“五爭四學”活動,開展了籃球賽,撥河比賽、精品街道打造賽等環衛賽事。通過這些活動的開展,我單位黨支部建設成了“創先爭優”先進黨支部,涌現了以王文龍為代表的一大批省市先進工作者,增加了隊伍的凝聚力、向心力,陶冶了干部職工情操。四是綜合治理、安全生產、計劃生育工作全面達標。我們根據自身弱點與優勢,加強了各方面的工作,重新制訂了計劃生育制度和安全生產制度,重大責任事故為零,干部職工上訪為零,計外生育為零(節育率100%)。
五、研究新形勢,規劃新未來。
我們目前困難主要是資金短缺。收入563萬元,其中財政預算撥款223萬元,收費收入340萬元。另外,政府年終補算50萬。而支出需要984萬元,其中人員支出需要745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70萬元,環衛設施建設及維護需要69萬元。一年收支缺口達到421萬元。也就是說,由于經費不足,一是工人工資無法提高,人力資源貧乏,職工年齡偏大,梯隊建設不穩,衛生提質困難;二是環衛設備設施無法更新,特別是車輛都無法及時修理與更換,給生產釀造了極大的安全隱患;三是城鄉結合部管理薄弱,沒有經費清理野垃圾,城市總是被垃圾包圍。
面對困難,我們提出了2011年計劃,并大膽實施。
(一)、把科學發展觀和創先爭優放在黨政工團組織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高舉“科學發展觀”偉大旗幟,認真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加強班子成員及中層骨干理論學習,大力提高科學謀事干事水平。一是研究環衛目標狀況與可持續發展方向,正確把握我市環衛長足發展道路;二是加強干部與群眾的密切聯系,深入貫徹落實各項方針政策,讓理論在實踐工作中發揮重要指導作用;三是堅持民本執政理念,影響和帶動群眾堅持艱苦創業,把環衛事業推向市場,推向高水平、高發展新平臺。
(二)、把居民住戶衛生費伴水征繳放在衛生費征繳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居民住戶衛生伴水征繳主要有六大好處:一是能夠增加環衛居民衛生費覆蓋率;二是能夠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三是可以節約環衛人力資源;四是財力保證了可以彌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上的不足;五是不影響水費征繳,甚至給供水單位增加收入;六是符合湘政辦法[2011]27號文件《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第十一條收費計費辦法。我們將請示建設局黨委同意,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共同搭建一個全新的收費平臺,為我們建設系統廣開財源。
(三)、把服務范圍向城郊拓展和衛生提質放在保潔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清掃、保潔、清運是建設“秀美臨湘、清潔臨湘”核心工作,努力提高臨湘城區與城郊環境衛生質量是來年新的形勢發展必要。一是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制;二是逐步在清掃、保潔、降塵等方面向機械化轉移,致力機械化、現代化、精品化;三是逐步把臨湘各風景名勝區、獨立工礦區、城鎮化程度較高的農村(集鎮)等區域納入環衛管理范圍,擴大環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