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層面上,規章制度能夠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維護公共秩序和公正。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組織成員的基本義務,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規章制度,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三條小學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后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后,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后,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流失(輟學)
第七條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注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轉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后,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讀
第十一條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學
第十二條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級
第十三條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后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后,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復學后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注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并填寫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九條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并補照后上傳。
第二十二條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后,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后,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合并。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并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后自動生效,被合并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二十六條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并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二
學分制的出現既是一項新的教學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現在階段的產物,更是順應時代人才需求的產物。在當今的高等教育環境下,如何促進學分制在獨立學院學院進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師與學生的潛能,具有重要意義。高等院校之所以采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是因為學分制適應了新的經濟體制、經濟形勢及科技、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規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學分制實施過程中,由于教學管理特別是學籍管理的滯后性,使得學分制的實施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那么如何進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改革,使得學分制的實施真正有效并在實際運作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必然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1學籍管理保障機制尚不完善
學分制的改革是整個教學管理系統參與的改革,實施學分制學籍管理的關鍵是教學管理人員。近年來,由于連年擴招,很多獨立學院的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大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疲于應付常規庶務工作,無法花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進行學籍管理,這就導致有些有些獨立學院學籍管理人員配備相對較少,工作量大。
1.2傳統管理模式陳舊
由于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復雜程度大大提高。學分制下的重修、緩修、再修、超前選修、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與雙學士學位等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給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復雜性,從而使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混亂的狀況,同時增加了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而教學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及時提高,教學管理的經驗又不足,而無法適應教學改革及發展的需要。
1.3對學籍管理缺乏認識
在重視程度上,獨立學院領導層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度是不足的,對學籍管理的對待態度不夠科學,將學籍管理工作歸類為簡單的庶務工作,缺乏對學籍管理的詳細研究,只是將其作為一項簡單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將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現在。有的獨立學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當面對教學質量評估時才抓一下,隨著質量檢查的結束,管理力度又會恢復從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慮長久的發展與改革。對學籍管理崗位的界定也是比較模糊,只是崗位頻繁變動,甚至成為引進人才的家屬安置地。
1.4學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于學分制管理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年級和班級的概念,使得在學校管理層面應重新審視其管理對象,由傳統的班級群體管理逐步變為對學生的個體管理。然而當下獨立學院普遍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將學生作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對象,而對學生自我管理的引導不夠。從學生個人層面來看,獨立學院在對其培養過程中,培養目標并不清晰,很長時間不能給學生一個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未來就業發展的方向,特別是在進入高校后,高等教育相對高中緊張、教師家長高度管制的學習方式不同,靈活、松散、開放的學習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學習動力不足的獨立學院學生一直處于被動學習狀態,恰恰因為對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學生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當部分學生在面對退學或者肄業時,才對一些相關規定有了解。
2.1開始預警
首先,對于入學的新生應做好充分的宣傳普及工作,使學生擁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葉圣陶先生認為“教是為了不教”,學校管理者應樹立服務意識,把學生作為學生管理工作的主體,并應重視學生的自主能動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識。其次,學校應及時建立健全對于入學新生的預警制度,以此激發學生自我管理意識。對于入學新生,開展學籍處理規章制度講座組織新生參加學習,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確畢業所要求達到的條件;再者,還應充分應用案例教學法,請“警醒者”來現身說法,用現實的實例告訴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提醒學生應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最后,通過印制警示備忘錄,將應屆畢業生中因學業原因退學降級休學的學生以及導致這些后果的主要成因收錄于其中,并對入學新生進行通報。
2.2過程預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規律結合學生自身情況,從學生成長層面出發,使其學會自我預警,引導學生在各個階段可以自覺制訂相應的自我計劃,對將來有明確的籌劃,對自身的發展方向有清晰的認識,對自身的成長有清楚的定位。同時,培育學生定期記錄自我學習、生存環境的習慣,使學生清楚地認識自我,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生存狀態,為學生進一步對自身的監督、反省提供參考,通過上述方法讓學生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彌補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層面,樹立全過程預警準則,監督學生是否充分發揮自我作用。學期初,由教務部匯總不及格課程并報送相關二級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進行預警通報,讓學生本人在了解其目前學習狀態的同時也使得其家長能及時了解學生學習成績的異動情況,并相互配合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況,加強教育,讓學生與家庭形成有機合力,避免學生學業出現異常。
2.3結果預警
首先,應營造積極的校園文化氛圍,學生的自身成長目的與學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獨立學院學生的自主管理對學校的教學管理來說可謂是重中之重,全體教職工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全體教職工應樹立全人教育的意識,而不是停頓在喊口號上,要真正的行動起來,通過營造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來為獨立學院學生實習自我管理提供一個重要保障。在加強自我管理能力時,必須以校園文化的渲染為依托,在創建以良好教風和學風為根本的校園主題文化時,把培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納入到校園文化的一部分。二級學院可以建立學習實踐協會,引導學生自覺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講、辯論、講座、比賽等方式,在借助校園廣播、校園電臺、校園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通過微博、公眾號等新媒體途徑倡導學生自我管理,營造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最后通過評優秀樹典型,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在學生群體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風氣,通過構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共同理想與信念,進一步完善對校園文化的營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終通過這一合力來促進學生的自我管理。
3.1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籍管理隊伍
面對學分制的實施,學籍管理隊伍在其建設和運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為學籍管理任務的主體執行者,學籍管理隊伍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因而要擺正其主體位置和發揚其主體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除了尊重、關心、鼓勵他們以外,還應當通過集中培訓等方式,開發和應用其潛能。其次,通過思想觀念的轉變,促進學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觀念形成的進程實質上是主體意識形成的進程。因此,應當讓樹立以教學為中心,學籍管理為育人效勞的責任和意識。另外,組織展開學籍管理研究活動。學籍管理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技術性任務,同時也是一種應用研究性的任務。通過實際的研究去提高技術操作水平,因此作為學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實際,發明性的展開實驗和研究。
3.2實行學籍的二級管理
實行學分制之后,信息的交流與反饋就
顯得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彈性學制的實施,將會給學籍管理帶來某種程度的沖擊。教務部門等一級學籍管理部門已經之后,再次需要充分發揮各二級學院在學籍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各二級學院的主動性,一方面能夠結合本學院培養目標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并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市場需求,擬訂學習方向和計劃,促使學生主動地去學習,有利于寬口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由于選修課程設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學生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選課的數量增加,使得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不再與之相適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教學管理工作上的混亂。因此只有在一級學籍管理與二級學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順各種關系,完善學生學籍的管理,才能使學分制下的各項工作落實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3.3建立信息化的學籍管理支持系統
該系統的設計概念是利用一套登錄、統計分析、資源共享和學生信息數據軟件在計算機上,與學校的二級學院、檔案室相互銜接室。為師生多方位提供計算機管理服務。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有其可行性、校園網的建立、信息技術的管理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支撐體系。
3.4加強宣傳教育學校管理內容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尤其是學分制實施后,發展了一些新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使所有的學生了解學分制度的含義、內容、特點和學校有關規定。一是組織了分管校長、二級學院院長、教務部領導和學籍管理的秘書,學習和討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使之形成了關于原則問題的共識;二是組織學校教師的學習和討論,只有透徹地學習理解、思考,才會把學籍管理正確地落實到學生身上;三是在學校開展廣泛的宣傳、學籍知識管理活動,力求做到全體師生都有所了解,且取得各部門支持。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三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于學校服務范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后,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后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并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后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準其復學,并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代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注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后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后,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后,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注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后,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后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后,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復學后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注明。
畢業、結業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并補照后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后,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后,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并。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并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后自動生效,被合并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并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四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五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六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為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采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并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1、關于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園長室。
2、關于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松街道重新體檢,并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七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愿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注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后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于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征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后,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并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后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準,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書,并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愿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市或省轉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范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xx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八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九
為貫徹實施《南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校政發[20**]153號),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補充制訂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期所選/修課程總學分不得高于40學分;一學年合計取得的學分低于15學分者,建議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條學生應先取得公共基礎課、學科門類基礎課等先修課程的至少80%學分后,才能進入專業課程階段學習。在第三學年上學期(五年制學生第三學年下學期)開學補考后仍未取得應修學業學分的80%者,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條理工、經管、文法、教育學等門類專業學生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上述專業四年制學生第四學年開學初補考后(五年制學生第五學年開學初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條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臨床實習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臨床實習。醫學類學生在臨床實習下點前,經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臨床實習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條各學院應制定本學院的畢業設計(論文)、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合格標準,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級學生起執行。**級和**級學生留級到20**級的,同20**級依學分制進行管理。原學年制下的學籍處理視同學分制下的學業警告。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以往規定與上述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1.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開學后,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1.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出國定居者。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1.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一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周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準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周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周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二
根據現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新生入學后及時做好“學籍卡”、“中學生總名冊”、“學生手冊”、“跟蹤調查表”、“健康卡”、“學生證”等建檔造冊工作。每學期末做好“學籍卡”、“學生手冊”等的`記載填寫工作,每學期開學時重新造好“中學生總名冊”。
2、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病假等手續。轉入或病復學生一律憑教導處編班通知,及時收好學生有關檔案。
3、學生如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學,須憑區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同意后辦理好休學手續。復學時必須憑區級以上醫院證明來校復學。
4、班主任每學年末為每一位學生填寫好《學年成績、評語登記表》,按規定及時送教導處驗收。
5、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xx小學教導處
xxxx年xx月xx日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三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小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小學生卡片;
(4)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四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本院學籍。經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愈診斷證明,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注冊。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注冊情況統計匯總交學籍科。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準;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準。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準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為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采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核,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后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并參考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后交系秘書,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準后,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閱。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復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查閱或復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系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閱或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學院《關于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核按作弊處理,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準后,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準同意緩考的、考核成績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周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后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并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核;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沖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并接受教師指導,沖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并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后,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后,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準,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準,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準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復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戶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戶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報教學院長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并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后仍未回學院注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準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準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為第四學年,專科為第三學年),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并獲學院批準,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并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并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并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后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并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后回校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為“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結業后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后,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核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為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后,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于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后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后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后,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xx年以后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于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