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章制度,可以確保各方面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沖突和糾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制定規章制度,小編精選了一些成功的規章制度案例,供大家參考學習。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一
為了加強焦桐高速平頂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社會”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法律法規,保證道路安全暢通,保證安全、快速施工,結合省廳《關于印發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十條規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文件,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對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做出決策,負責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頂山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交通廳負責。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和指導意見,協調安全工作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完善安全生產運行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調安全工作中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四)建立安全生產分析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加強信息反饋,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五)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各單位整改隱患,檢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檢查工作,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發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盡快疏導車輛,保障暢通。
并主持和協調處理善后工作,按規定上報,充分發揮協調作用,確保道路設施處于良好通行狀況。
(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高速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八)完成省交通廳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一)從事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必須切實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認真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做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
(二)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專職養護生產安全管理員,制定嚴密的養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報項目公司養護部門、監理單位批準,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從業單位必須做好全體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進行養護作業前,養護施工單位(包括施工、運輸、勞務合作等單位)必須簽訂養護生產安全合同或協議,必須辦理養護從業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所需險種,各類手續、保險不齊的車輛、機械禁止上路作業。
養護保通器材必須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進場并經監理工程師現場驗收后,方可開工。
嚴禁在行車道上逆向行駛;。
嚴禁各類施工人員橫向穿越高速公路;。
嚴禁任何施工人員擅自、違規攔截過往車輛。
養護施工單位租賃設備和中修(專項)工程施工設備必須懸掛車尾反光施工標志。
(七)養護工程作業區設置。
1、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區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則設置。
2、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區要嚴格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和有關要求設置,各種警告、禁令、施工標志、標牌必須齊全、清潔、醒目、整齊,不得出現傾斜、倒伏、缺損和嚴重污染現象,否則,保通人員必須及時予以清理、更換或重新固定,作業區標志、標牌應建立日清制度。
同側中修(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區原則上應保證10公里以上間距,每個作業區原則上不超過2公里(含漸變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業區和改變交通流向的中修(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區,應根據工程開工前審批的養護工程保通方案設置作業區。
(八)養護工程現場管理。
1、養護工程施工必須根據養護工程需要,科學合理地配備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保通人員和施工設備,每一個施工作業區要根據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長短,合理安排一個或多個保通人員,且手持明顯標志(手牌或紅旗)疏導交通、維護施工標志和觀察車輛行駛狀況,及時提醒施工人員避讓危險車輛。
養護施工人員的各類運動,必須限制在作業區內;。
非施工必須的設備、人員、材料,嚴禁進入作業區或其附近;。
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內外停放設備和堆放材料。
3、養護設備使用及轉場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嚴禁污染路面。
4、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及施工結束后,監理工程師要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將現場廢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現場,路面有污染的應盡快清洗至無污染、無雜物后開放交通。
嚴禁將廢料、垃圾棄至路面、中間帶、路肩邊坡、邊溝或征地界以內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發搶險任務外,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確需封閉半幅車道的,必須提前一周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確需封閉雙幅車道進行施工的,必須按交通部、公安部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并發布信息。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二
(一)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二)選擇供貨商。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三)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四)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五)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六)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一)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二)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四)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檢驗是否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銷售生鮮食品的,查驗檢驗檢疫等上市憑證資料是否相符。
2、對進入商場、超市、食雜店懸掛“總經銷”“總代理”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并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檢驗記錄制度。
1、索證:進貨時按規定向生產廠家或上級供貨商索取“一照二證一報告”。即索取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或上級批發企業的上述證照及時更新,以保證在有效期內。經營進口食品的,索取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2、索票:進貨時索取載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進貨票據。
3、食品索證索票后,在指定場所顯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費者進行查詢及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1、食品批發商建立食品進銷臺賬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
2、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批發商銷貨時按照市局下發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憑證格式為二聯,第一聯存根(批發商銷貨臺帳),第二聯隨貨同行(零售商進貨臺帳)。
4、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供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批發商應將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及時復印或掃描備案。銷售生鮮食品的認真做好進貨臺帳記錄和票據粘貼。
5、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1、經營生鮮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建立食品質量檢測室(臺)、為主開展生產、蔬菜等食品的檢測工作。
2、設置食品質量檢測崗位,配備兩人以上專(兼)職食品質量檢測人員,購置必要的檢測設備,自行開展質量檢測。
3、通過檢測,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經檢測不合格的食品進行退市處理,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存檔上報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4、在市場、超市內設立公示牌,對食品質量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2、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1、在經營場所設立相應機構和人員,處理本經營場所發生的消費者食品投訴。提供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銷售憑證(發票、信譽卡),作出特殊承諾的提供書面憑證。
3、確定受理后,對消費者的具體投訴內容和要求進行登記、做好投訴人姓名、住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購買食品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受損害情況、消費者的要求等相關內容的登記記錄,并由投訴人簽字蓋章,將投訴人提供的憑證和有關材料復印存檔。
4、受理消費者食品投訴后,指定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負責調查人員首先將企業自身情況調查清楚,結合投訴人意見,分清責任。屬于本單位責任的,按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應當給消費者退貨、換貨、賠償的,及時給消費者解決;經營者沒有責任,認真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四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危險作業的計劃審核、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3基本要求:。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4.4.6.1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1提出申請:。
4.5.1.2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低壓帶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項》。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五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危險作業的計劃審核、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4.4.6.1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2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低壓帶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項》。
作業許可審批單。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六
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屬各單位。
3.1安技部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等工作。
4.1帶班安排。
4.1.1廠級領導帶班安排。
廠級領導按廠長、書記、工會主席、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人事廠長、銷售廠長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廠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廠部辦公室統一安排并報安技部門。
4.1.2車間級領導帶班安排。
車間級領導按書記、主任、副主任的順序每人輪流帶班。各單位應在每月28日前將下月帶班領導名單安排報安技部門。
4.2帶班職責。
4.2.1廠級領導帶班職責。
4.2.1.5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4.2車間領導帶班職責。
4.2.5當日發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帶班要求。
4.3.2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4.3.3當日安全值班領導必須佩安全帶班標志。
5.1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獎勵:
5.1.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5.1.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
5.1.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行處罰規定,成績顯著者。
5.2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5.2.1不按時上報領導安全帶班名單,每一次罰10元;
5.2.3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5.2.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不制止不按規定處罰,每發現一次,罰50元。
6.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七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a氧氣含量18%----21%。
b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a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c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d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6)照明和防護措施。
a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b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c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7)監護。
a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b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c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d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e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八
1.公司和各單位要抓好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期間的安全管理。
2.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前,必須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隱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藝、環節、工程組織方面存在的隱患及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整改不到位不得組織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時填報《“四新”現場隱患排查記錄》。
3.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第一班,必須由專業部室、區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盯一個工作全循環、全過程,指出關鍵點和易發事故的關鍵環節,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填寫《“四新”投入首日帶班記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不準盲目作業。
1.各生產、生產輔助單位,無論是正常生產還是停產、檢修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出現交叉作業現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平行或交叉作業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及交叉作業施工單位召開現場會和專項措施審評會,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業的安全重點問題。由生產技術部安排安、技、調人員進行跟班安全確認,現場指揮協調。
2.單位內部交叉作業、兩個及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或作業環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專門安全措施,各施工單位均要有專人進行現場盯崗,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派人到現場統一指揮施工作業,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負責指定專人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1.各單位要落實工程交接、開工許可制度,嚴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須同步做好技術資料、圖紙和現場標注的安全隱患警示標志移交。如掘進冒頂、采空區、老塘水等。生產技術部在組織工程交接過程中,必須明確基層單位技術資料移交的范圍和移交日期。各技術主管負責部室內部相應技術資料移交工作。技術主管部門要設立《工程資料移交臺賬》,詳細記載資料移交情況。
2.掘進交安裝、安裝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銜接的上下工序必須嚴格按《關于加強“三按”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標準進行施工,全面落實“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理念。生產技術部要按規范的程序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交接驗收。達不到“三按”標準的不準移交。工程交接時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檢查驗收表》,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3.要嚴格落實《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關于重申井下施工實行“開工安全許可證”制度的通知》要求,新開工工程要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現場會,工程涉及的職能科室及生產單位派人參加,經現場勘查沒有較大安全問題的,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記錄》,相關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4.生產單位攜《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表》及相關資料申請開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副經理簽發后方可開工。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九
圖書館是學校重點防火部位,是學校確立的禁煙區,為確保圖書館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圖書管理員負責檢查圖書室及閱覽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迅速整改。
二、圖書室及閱覽室內嚴格控制一切用火,嚴禁吸煙和帶入其它火種,不準在圖書室及閱覽室存放易燃、以及其它可燃物品。
三、經常檢查各種電器設備,發現故障及時維修。不準用碘鎢燈泡。照明燈泡與圖書、資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應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離。
四、圖書室及閱覽室內不準使用電爐等功率電器;不準隨便亂拉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室內的設備必須規定安裝,經常檢查其工作情況,發現問題應停止使用,不準帶故障運行;下班或長時間離開必須切斷電源。
六、每天關門前,工作人員必須對圖書室及閱覽室認真檢查,切斷電源,關閉門窗和水龍頭,防止曹成災害性事故。
七、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專人保管。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放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發生火險事故時,會撲救、會報警。
九、讀者進入閱覽室時,必須遵守《閱讀規則》,堅持交驗本人證件和簽名制度;奮理人員不得進入書庫。
十、工作人員掌管的室內各類鑰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專人負責,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個人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方可上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須嚴格執行“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程序進行洗滌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須專用,分設洗滌池、消毒池和清潔池,并有明顯標識。
四、化學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消毒產品衛生標準和要求,餐具消毒時消毒液濃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時間不低于5分鐘。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應用不滲漏的容器盛裝修,不得隨意亂放。
六、消毒后餐具專柜保存,與未消毒餐具分開放臵,保潔柜應有明顯標志,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七、餐具消毒應有記錄、存檔備查。
八、餐飲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飲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保潔設施應有明顯標記。餐飲器具保潔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九、餐飲器具使用前應按《餐飲器具清洗消毒推薦方法》的規定洗凈并消毒。
十、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一、消毒后餐飲具應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十二、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四、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十五、盛放調味料的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三十七條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xx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三
1、目的:為了促進各連鎖店依法規范經營,許可證得以有效管理。
2、依據:《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范圍:各連鎖門店。
4、責任人:門店負責人。
5.1、各連鎖店經營藥品必須按許可證標準?開展日常活動。
5.2、將許可證懸掛在店堂內醒目位置。
5.3、嚴禁許可證出租、出借、出讓。
5.4、凡店名稱注冊地址、質量負責人、增減經營范圍等有所變動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上級藥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核準后方可執行,嚴禁擅自變動和隱瞞不報。
5.5、按照上級藥監部門規定的.申請程序和要求,準備好相關報送資料上報核準。
5.5.1企業質量負責人變更:聘用藥師帶上藥師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工作年限證明、在職在崗證明、技能證、繼續教育證到公司初審,藥監局核準后,方可上崗。
5.5.2注冊地址變更:由門店按照間距、環境、面積的規定。初選好地址后,填表報公司審核,后報當地局審批,核準后辦理申報、獲準后方可遷到新址經營。
5.5.3增減經營范圍:按照經營項目的人員資質和設備要求之規定,向公司提出請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規定進行審定,審定符合,準備資料報批,獲準后發可經營。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 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 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
第二十九條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 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
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五
1.生產加工場地必須遠離污染源(廁所、糞池、豬舍、雞鴨養殖、污水池塘、垃圾堆場、化學原料及工業三廢場所)30米以上。
2.生產加工場所有固定房屋,現做現賣的面積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他豆制品加工生產場所的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面積必須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不得設在簡易棚內。
3.地面必須采用硬質材料制成,能防腐蝕,便于清洗并保持清潔衛生;墻面瓷磚貼面高度不低于1.8米;房頂不滲漏。
4.內外環境整潔,容器用具清潔,生產場所有全套防蠅、防塵設施。
5.使用的水源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的'自來水,不得使用河水、井水。
6.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鹽鹵、石膏凝固劑、消泡劑等包裝上必須標識齊全,進貨時必須索取上述添加劑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并登記備查。
7.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相應衛生要求,運輸中有防污染措施。
8.生產加工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后上崗。
9.生產定型包裝豆制品的廠家必須配備檢驗室,對每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10.其他操作按《無錫市豆制品生產加工衛生要求》等有關規定執行,有關污水等三廢處理由環保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是在流通過程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規范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六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必須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管理類別、類代號名稱確定。
第九條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行政機關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公示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證明文件;。
(三)擬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四)擬辦企業組織機構與職能;。
(六)擬辦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七)擬辦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受理專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對擬辦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經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關信息,公眾有權進行查詢。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項目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事項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提交加蓋本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應當同時提交新任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復印件;變更企業注冊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擬經營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相應存儲條件的說明;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倉庫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審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需要現場驗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不準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已經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受理或者審查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結。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轄地遷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并予補辦相應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屆滿時予以換發新證,收回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遺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補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與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將上季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作廢、收回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企業注冊地址及倉庫地址變動情況;。
(三)營業場所、存儲條件及主要儲存設施、設備情況;。
(四)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五)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可一并進行。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告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關閉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九條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正本應當置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證號、許可證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和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ee系統的配額及許可證管理,充分發揮配額及許可證在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作用,根據配額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進出口配額包括出口配額中的計劃配額、主動配額、被動配額,也包括進口配額中一般配額、機電配額、特定登記產品。
第三條ee公司配額管理實行計劃分配、有償使用的原則,各所屬企業進出口配額計劃由計劃部審查后統一向有關政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由總公司計劃部統一下達并負責監督、檢查配額的使用情況。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申領配額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填寫《進出口商品配額計劃申請表》(以下簡稱《配額申請表》,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總公司計劃部,總公司計劃部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根據各下屬公司填報申請表的情況,統一平?編制上報。
第五條為保證配額分配和使用的公開性,總公司計劃部應在收到國家下達配額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額品種和數量。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各下屬公司的業務優勢,創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額的浪費,為進一步爭取配額打好基礎,配額的分配將綜合考慮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勵自營、簽約優先、到證優先的原則。
(二)各所屬企業《配額商品業務跟蹤單》上報情況及所反映的相應業績。
(三)各所屬企業《配額申請表》申報情況。
第七條所下達的配額采取有償使用的原則。視具體情況實行對效益好的商品配額多收費,對效益不好甚至略有虧損的商品配額少收費或不收費的辦法,以保證配額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條對已下達配額商品的進出口業務實行業務跟蹤管理。所有使用配額的下屬公司(部門)需填寫《配額商品業務跟蹤單》,總公司計劃部將綜合不同商品配額的市場情況批復、簽章,并在財務本部收到配額使用費后從許可證事務管理局領取相關配額的許可證。
第九條對于已領取配額而未能完成計劃或預計不能完成計劃者,應及時寫明情況,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后報計劃部,否則取消以后配額分配資格。
第十條總公司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額,總公司計劃部將根據上一貿易年度的配額使用實績對配額使用效益好的單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額商品的規模化經營。
第十一條總公司計劃部負責申領配額商品許可證及以總公司名義簽約的非配額商品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對于配額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的單位須取得總公司分配的配額指標,否則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對于非配額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各經貿公司應在簽約之前咨詢有關所經營產品的許可證申領的具體條件及有關政策規定,必要時總公司計劃部可協助進行有關咨詢工作。在確認符合申領條件并備齊相關資料后,方可向計劃部提出申領。
第十四條申領單位申領許可證時,須在裝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時間。填寫許可證申領表,由所在公司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真實、有效的合同及相關資料報送總公司計劃部。總公司計劃部在取得各種文件后,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妥許可證,并通知申領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八
加強公司排污許可證管理,規范排污行為,促進環境保護。
3.1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3.2臨時排污許可證每年進行換發。
3.3因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排污口的設置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排污變更手續。
4.1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4.2委托市級以上環境監測單位對企業排污現狀進行監測;
4.4領取由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九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臵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四、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六、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八、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在就餐場所設臵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