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通常包括組織結構、權責分配、行為規范、工作流程等內容。我們特地整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以供大家參考。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一
尊敬的領導:
您好!
實在是非常的抱歉!您在對我的批評我都仔細的對自己進行了檢討,您在早會上的那些發言,我也都仔細的想了很久。自己作為車間的一名員工,卻主動的.去違反車間的規定,而且是明文規定的事情!您和領隊一次次的重復,一次次的嚴打,可是我還是犯錯了!現在想起來,實在是感到慚愧。
作為一名員工,我卻“頂風作案”,主動的去違反公司的規定!這次的懲罰確實是因該的,真的非常抱歉。但是我也知道,就像您說的:“懲罰并不是為了懲罰我們而存在!”再仔細的思考后,我清楚的認識到了,自己犯下的錯誤,不能僅僅在懲罰后就忘掉!我應該在懲罰后,仔細的去思考自己的問題,思考自己的錯誤!
在過去的時候,也有不少的同事在抽煙這件事情上被懲罰,但是在不久之后,我們就忘記了過往的教訓,因為我們沒有好好的思考自己的錯誤!沒有好好的將您對大家說的話,聽進心里!其實當時的時候,我也有在吸煙,但是我慶幸自己沒有被領導發現,不知悔改!直到現在,當自己被敲醒,我才真正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在好好的對自己的問題反省之后,我認識到了自己在車間抽煙究竟會造成怎樣的傷害!這不僅僅是對自己健康的傷害,這是對我們同事們的傷害!!是我們將自己錯誤所帶來的懲罰用來傷害無辜的同事們的錯誤!!從對自己的反省中,我總結出了以下問題:
其次,作為一名煙民,我因該意識到抽煙的危害!正因為我抽煙,所以才更因該了解抽煙會造成的問題!我在工作的地點抽煙,傷害到的不僅僅是自己,還有一起的同事們!車間是個比較封閉的地方,我的這種行為,給大家不知道造成了多少的傷害!
作為抽煙者,我真的該好好的反省自己,也許在生活中沒有太多的約束,但是在車間,我們作為工作者,得對自己有自覺的約束!這次雖然我犯下了錯誤,但是我一定會以此為恥,繼續努力的為車間工作,同時,嚴格的遵守車間的規則!
此致
敬禮!
檢討人:
20xxxx年xx月xx日。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二
第二條? 在夜間工作時,有酸、堿設備和容器的地方,應設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夜間無照明的情況下不得進行。
第四條? 在檢修時,要提防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配備好必要的防護用具。?
第五條? 對設備、容器、管道檢修時,要特別注意腐蝕情況,并嚴防掉進盛放酸、堿的容器中,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六條? 存放酸、堿附近的地溝,必須設有牢靠的蓋板,并保持經常蓋好。?
第七條? 禁止帶壓拆酸、堿管線法蘭和閥門。?
第八條? 禁止隨地排放酸、堿,如需排放應經過酸堿中和處理。?
第十一條? hf酸區要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和劃定防護區域,禁止閑人出入。?
第十二條? 發生意外情況和出現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九條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準后,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發布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四條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條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權獲得: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沒有安全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而未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三
主要為廣播體操、太極拳、乒乓球、羽毛球、跳繩、踢毽子等。
1、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每天上午7點40分,醫院所有職工在博愛綜合樓前集合,由醫院辦公室統一安排全院職工做國家第8套廣播體操。
2、工間操時間為20分鐘。自20xx年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點40分,每位職工在綜合樓前集合,7點45分醫院準時播放廣播體操音樂,開始做國家第8套廣播體操。同時提供羽毛球、毽子、跳繩等體育器材供大家選擇。
3、乒乓球室開放時間:每天下午4:30至5:30分。
廣大職工要充分認識到開展這項活動的重要意義,積極組織和參加,養成良好習慣,有益身心健康,使這項有益的活動長期堅持下去,在我院營造一種積極、健康、向上的和諧醫院文化氛圍。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四
規范員工工作場所手機使用管理,降低安全風險,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保障作業人員安全。
公司工作場所手機及具有網絡、游戲、娛樂功能的類似電子設備使用管理。
3.1使用手機:指接聽、撥打移動電話,編輯、閱讀、發送信息、觀看視頻、電子書或者使用手機的各類軟件,使用耳機聽音樂、接聽、撥打移動電話等。
4.1安全環保處負責本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及其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
4.2勞動人事處負責將員工工作場所手機使用管理納入勞動紀律管理范疇進行管理,會同安環處對本規定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4.3二級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工作場所手機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并負責日常檢查、考核。
5.1手機使用的風險。
5.1.1引起爆炸的風險:手機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電火花,如果人員將手機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手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電火花極有可能引爆混合性爆炸氣體或粉塵。
5.1.2導致人員注意力分散,可能引發傷害事故的風險:譬如人員正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手機,很容易導致其注意力分散,忽視危險或引起誤操作,最終導致交通事故。
5.1.3手機信號在現場很可能被屏蔽,對于一些需要穩定信號協助的作業,人員使用手機替代特定的溝通工具,可能導致雙方溝通不暢,從而引發事故。
5.1.4人員處于雷電影響的空曠區域時,使用手機會增大被雷擊的風險。
5.2禁止隨身攜帶或使用手機的場所或作業范圍的規定:。
5.2.1對于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危險的作業,禁止任何人隨身攜帶手機,這些場所或作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5.2.1.2防靜電區域,例如加油站、集中供氣站及制氫站、富氧間等;。
5.2.1.3使用中的油氣裝卸作業區域、充裝氣體或加油等區域;。
5.2.1.4重要的儀表、電腦監控崗位,例如主控室、調度室等;。
5.2.1.5主操崗位、金屬熔融物行車操作崗位;。
5.2.1.6有爆炸性氣體的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油漆作業、帶煤氣作業等;。
5.2.2對于一些一般的作業或特殊的情況,人員使用手機可能引發注意力分散。對于這類作業或特殊情況,人員可以攜帶手機,但是禁止人員使用手機。這些作業或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5.2.2.1機動車(包括火車)駕駛過程中;。
5.2.2.2高處作業、動火作業、配電室倒閘操作等作業過程中;。
5.2.2.4駕駛起重設備過程中;。
5.2.2.5指揮作業過程中;。
5.2.2.6操作高速旋轉或直線運動機械時(鉆、車、銑、刨、磨以及切割);。
5.2.2.7使用強酸、強堿類的危險化學品時;。
5.2.2.8從事沖壓或剪切作業時;。
5.2.2.9上下、攀爬任何梯道時;。
5.2.2.10廠房內及施工現場行走(安全區域除外)或過馬路過程中;。
5.2.2.11手機充電時;。
5.2.2.12無避雷保護的空曠區域且該區域受雷電影響時。
5.2.3手機在現場可能被屏蔽或信號不好,對于現場一些作業,需要可靠的信號來支持。為防止由于溝通不好導致事故,禁止作業人員使用手機替代高頻或其它可靠措施協助作業,這些作業或特殊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范圍:。
5.2.3.1各類指揮作業;。
5.2.3.2有限空間內外的`應急溝通方式;。
5.2.3.3調試作業人員之間的溝通方式。
5.2.4上班時間,禁止使用手機觀看視頻、看電子書、聽音樂、聊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5.2.5管理人員需使用手機進行現場管理拍攝除外,但必須在安全區域。
5.2.6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用于班組安全活動時播放教育培訓視頻除外。
5.3為進一步規范手機使用管理,更好地做好宣傳及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門、單位要做好《新鋼公司手機使用九條禁令》(見附件)的張貼、通告及執行、落實工作。
5.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本單位手機使用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列出本單位禁止隨身攜帶手機崗位或禁止使用手機作業明細表并公示張貼,做好相應的警示標志。
5.5各單位對禁止隨身攜帶手機的崗位要設立手機存放箱,定點存放并妥善保管。同時,要明確相應的通訊聯系方式,保障通訊暢通,確保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5.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本規定告知相關方,并督促相關方人員嚴格執行。
6.1公司將采取專項檢查、聯合檢查和日常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手機規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考核。
6.2各單位要加強對手機規范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檢查考核制度和管理臺賬,做到每月有檢查和考核記錄。公司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檢查開展情況。
6.3對違反手機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或不交手機及弄虛作假者,一律按公司“三違”處理。對重復違反者,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6.4公司一次查處違反本規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處累計達到10人次(含)以上的班組,取消責任班組星級班組評比資格。
6.5公司一次查處違反本規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處累計達到10人次(含)以上單位,將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實行連帶考核。
7.1《刑法》。
7.2《民法通則》。
7.3《安全生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五
5、工具箱內應合理擺放物品,上層放輕的、精密的工具,下層放重的。
二、改善工作場所通風方法有哪些?
1、減少過于擁擠的環境;
2、推廣辦公室禁止吸煙政策;
3、定期檢查及清潔通風系統,包括通風管道、隔塵網等;
4、加強抽入新鮮空氣及更新空氣的.頻率,以達到每小時更新空氣6—8次。
三、電力安全要求有哪些?
1、按正確的標準安裝電力裝置;
2、提供足夠的電力插座避免電力負荷過重引起火警;
3、提供電力設備時必須確保它們是安全可靠的,要定期進行維護
4、在每臺固定機器旁邊,須有清楚明顯的按鈕,以便緊急時候能隨時切斷電源;
5、徹底更換電線損毀部分;
6、電器使用者發現損毀情況,應立即報告;
7、必須確保使用電力者均熟悉自己的工作,必須確保員工清楚自己將要做什么,才可以開始工作。
四、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哪些?
2、防煙門不可被阻塞或上鎖;
3、防火通道必須暢通無阻,并且沿路有清楚的指示牌,指示離開的路線;
4、每一工作場所的建筑物應有一套完備合格的消防設施,并定期檢查;
5、員工應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火警;
6、公司應制定疏散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7、公司必須對新進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以確保他們在緊急情況時的安全;應急預案有修改,須盡快通知全體員工。
五、高空作業安全要求有哪些?
1、使用的腳手架要能保證其承載能力;
2、腳手架結構元件的質量及保養情況良好;
4、對于已完成的結構,未經允許不應改動;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6、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不得飲酒,精神不振不得高空作業;
7、在電力線路附近高空作業時,應停電進行;
8、在腳手架上進行高空作業,工具不能隨便亂放;
9、在梯子上進行高空作業,梯子必須放置牢固穩當;
10、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六
(一)加強酒店、民宿公共場所管理,大堂或大廳控制人員聚集,嚴格落實掃碼(包括查驗行程軌跡)、測溫、戴口罩等常態化防控措施,做好員工和入住人員健康檢測,落實實名登記、信息填報制度。落實員工防護和疫情防控培訓,工作人員上崗必須嚴格洗手消毒,時刻佩戴口罩。
(二)落實客房通風消毒和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做到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換一消毒”;疫情期間建議停止空調通風系統的`使用,盡量采用直接開窗通風,每天早、中、晚,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定期對餐廳等公共區域、電梯按鍵等公共設施、廚房、過濾網等空調設施、熱水系統、拖把等潔具、非密閉式的污水泵井周邊等進行重點消毒。
(三)餐廳對循環使用的餐具進行高溫消毒,倡導公筷公勺,加大餐廳、茶室內餐桌間距,開展團體性、群眾性聚餐、宴會活動提倡每桌不超過10人,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四)溫泉設施實行預約服務、實名登記。溫泉池營業期間保持有新鮮溫泉水不斷補充,開展定時消殺工作。
(五)做好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把好食品采購、存儲、加工等環節,特別是接觸進口冷凍肉制品與水產品環境和產品的員工,必須佩戴手套、口罩等進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
(六)完善疫情防控應急預案,接待超過50人以上團隊客人,要及時向旅游主管部門報備;一旦發現疑似患者,要安排疑似患者在臨時隔離間等候并上報衛生健康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七
1、生產(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要及時清除。
2、生產(工作)場所的通道應隨時保持平坦、暢通,兩旁應劃出通道線(寬度不得小于1米)。
3、生產(工作)場所的光線必須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夜間及陰暗處,要有足夠的照明。
4、升降口、走道、平臺、梯子、棧橋等應有防護欄桿;坑、溝要保持清潔并有蓋板或圍欄。欄桿要堅固、可靠、牢實,高度不能低于1.05米。
5、高溫作業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溫措施,經常有水或其他液體的地面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滲透。
6、生產(工作)場所,應供給足夠的.清潔開水,并設置洗手設備。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放散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八
(204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公布,根據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
第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從高到低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及頒發證書。
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并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登記。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七條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取得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取得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范圍從事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章資質認可。
第十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設立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從事技術評審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可能有礙技術評審公正的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并根據資質認可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固定資產7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固定資產的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七)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八)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文件、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三)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3至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文件、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現場技術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現場有關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二)考核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及有關專職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影像資料、報告、總結、檔案等資料;。
(四)進行必要的盲樣檢測。
第二十二條技術評審工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提交技術評審報告。技術評審報告是發證機關作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專家組技術評審和申請人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可。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續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不予批準延續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讓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資質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發證機關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并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對象,并采取措施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規定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應當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報送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標準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六)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專職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專職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標準;。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發證機關應當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用人單位接受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四)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七)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庫專家違反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庫專家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撤銷其專家庫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擔任專家庫專家。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證書,并自發證機關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的,給予警告,不予頒發證書或者不予延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自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區域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
(四)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六)未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八)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責令改正,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對甲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12月31日前,已經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延續。
第五十條為煤礦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及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有關文書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不包括醫療機構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防護監督管理工作,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內有職業危害因素及放射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及放射衛生防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公安、勞動、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防護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凡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等,應由有關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審查。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五條凡引進、使用新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或轉讓有害作業項目的單位,必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并提供毒性評審及有關衛生防護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六條對產生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微波、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其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必須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應積極采取防護措施;造成職工危害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七條市職業病防治機構應按國家規定每年對生產場所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進行一次全面監測。凡監測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或因異常情況使生產場所的職業性危害加重時,應增加監測次數。
第八條凡在我市范圍內生產、使用、銷售、儲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以及各類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驗收合格,發給《許可證》;經市公安部門登記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放射作業。對無證擅自進行放射作業的,依法予以查封。
第九條放射工作場所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輻射水平監測,建立健全監測檔案;醫用診斷設備必須定期進行影像質量評價,不合格者必須及時進行檢修或報廢處理。
第十條建筑材料必須按國家《建筑材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進行放射衛生學評價。建材廠生產的建材成品每年須進行一次輻射水平監測。廠家更換原材料和改變配料比例時,應及時監測,在取得《建筑材料放射衛生合格證》后方可投入市場銷售。
第十一條放射源的退役、報廢、轉讓或處置,必須向市衛生、公安、環保部門申請報告,經核查后,報市公安部門登記備案,嚴禁自行處理。放射源或裝過放射源的空容器在運輸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運輸。如不按規定執行,追究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凡從事有職業危害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工作的單位或業主,必須請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就業后的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健康檔案,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女職工(特別是孕婦)、未成年人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凡發生職業性損害的,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診斷報告,及時安排治療,并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職業病的確診由市職業病防治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實施,其它醫療機構無權診斷慢性職業病。急性職業病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在確診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
第十五條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和放射事故時,職業病防治機構應立即進行現場調查、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做好善后處理。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或個人須立即向市衛生、公安、勞動部門報告,采取應急防護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同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
工作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成長的過程中,我們往往會去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親眼見證他們辛勤工作的樣子。最近,我也有機會參觀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場地,并從中受益匪淺。在這次參觀中,我發現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勞動的不易,這給了我對未來職業的規劃和奮斗的動力。
第二段:對工作的認識。
在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時,我被父母們忙碌的身影所震撼。我的父親在一家制造公司擔任工程師,而我的母親則是一名醫生。我看到他們在工作期間都需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挑戰和壓力,但他們仍然全力以赴,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術。通過觀察他們,我意識到工作是一種責任和承諾,而不僅僅只是賺錢。我開始理解到工作不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是為了為社會做出貢獻,為家庭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
第三段:對勞動的尊重。
在參觀過程中,我還目睹了父母們的辛勤勞動。他們每天都要早早起床,無論天氣如何,即使很晚了也要加班,有時候甚至會熬夜工作。這讓我對他們的付出心生敬意。我開始認識到勞動并不容易,需要耐心和毅力。從此刻起,我決心更加重視學業,并珍惜每一次學習的機會。我相信只有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取得成就,并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贊譽。
第四段:未來職業規劃。
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還為我提供了更多對未來職業規劃的思考。我開始思考我自己的興趣和天賦,以及如何將它們應用到我的職業生涯中。我意識到工作的重要性不僅僅在于掙錢,還應該找到自己熱愛的事業,并且為之努力奮斗。我認識到職業選擇不應該只根據收入或地位來決定,而應該尋找自己真正感興趣和擅長的領域。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為我提供了對未來職業的啟示,我將堅持追求自己的夢想,并為之不斷努力。
第五段:總結。
通過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我對工作和勞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我體會到工作的重要性和勞動的辛苦,同時也認識到只有通過努力和付出,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這次參觀也讓我對未來職業有了更清晰的規劃,我將努力尋找自己的熱愛和擅長,并為之付諸行動。我相信只要堅持不懈,努力追求自己的夢想,終將取得成功。我要感謝我的父母給了我這次寶貴的機會,讓我在這次參觀中收獲了如此多的經驗和體會。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一
1.
目的
為使各類設備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運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設備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1)技術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設備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2)技術部門保障對設備、設施的管理執行本制度。
4.
內容與要求
1)設備設施建設。
(1)。
設備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2)。
根據設備設施的種類、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在公司內區域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3)。
公司內需增置的設施經批準購買后,須報公司技術部門備案。
(4)。
設備、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后,技術部門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安裝,并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量。
(5)。
安全科會同技術部門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2)設備設施使用。
(1)。
各類設備設施使用前,人事部門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技術人員講解;安全輔助設施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員工培訓并掌握使用要領。
(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3)。
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
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車間主任。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6)。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7)。
為保證設備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本公司應對各類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設備、設施有專人負責。
3)設備設施維護。
(1)。
所有設備設施不經總經理、安全科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棉紗類物品。
(2)。
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公司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3)。
操作工負責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
對封存、閑置的設備,不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1)。
各類設備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2)。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技術部門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設備設施臺帳中注銷。
(3)。
設備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班組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5)安全設備設施管理。
(1)。
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2)。
對各種設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銹、防腐蝕、防霉變、防蟲蛀等工作。
(3)。
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
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
(5)。
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二
一、上下樓梯應要依托扶手,緩行穩走,切勿搶道跨臺階奔跑,進出或開合自動門、玻璃門、卷閘門等,要注意觀察,留足空間,防止人員或物品碰撞。
二、清理樓梯和地面不要形成積水,特別是冬季切勿潑水拖地,以防滑倒過往人員。
三、清潔門窗、玻璃、風扇、燈管等要細心觀察、作業,防止夾傷或劃傷,登高清潔必須借助梯子或有必要保護措施。
四、使用文件柜特別是鐵質柜子,切勿同一時間打開多個柜門查找物品,小心文件柜翻倒或碰傷自己;辦公桌、資料架等應保持整潔,鋒利及尖銳的刀、剪、筆等文具應小心使用及妥善擺放。
五、妥當使用并適時檢查飲水機、電源插座等,沖泡茶等熱飲時使用合適杯具,不要過量接開水,防止燙傷和漏電傷人;復印機等文印設備應置于獨立區域,規范操作,注意通風。
六、廢舊墨盒、電池、燈管以及硒鼓、硬盤等其他相關電子產品處置,須執行安全標準化程序文件及保密制度規定。
七、若要在高處取存東西,應使用穩固梯子等支撐物,切勿站在紙箱、旋轉椅、或其他不穩固的物件上。
八、切勿獨自一次搬運太重或太多的物件,要請他人幫忙,以免弄傷腰背、手臂或不慎跌倒。
九、辦公室內易燃物品不宜過量且遠離熱源,要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及自救常識,熟悉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區域和關鍵電源開關柜位置。
十、請勿在辦公室內吸煙;在允許區域吸煙時,切勿亂扔煙頭,以免燒壞物品、發生火災意外。
十一、不要長時間使用電腦或坐姿工作,這樣會引起眼部疾病和腰腿不適,要適當進行活動和放松;不要用力仰靠座椅,以免摔倒。
十二、辦公室內不應存放貴重物品,涉密物品和文件資料應入柜存放;離開辦公室要帶好鑰匙、手機和提包等,以防不慎關門無法進入;因事離開時間較長時應鎖好門窗;下班、節假日或休假時,應將關閉室內所有電器電源。
十三、做好辦公用桌椅、柜子、門窗、照明和空調等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以防因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的缺陷或故障引發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除非自己熟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維修類作業。
十四、會議室、接待室等公共辦公區域以及專用物品存儲場所必須由專人管理,負責設施、物品等狀態、存儲、使用等符合安全制度要求。
十五、持續改善辦公作業環境和管理手段,充分考慮到不同崗位人員的身體健康,心理愉悅,避免出現工作疲勞導致低效或失誤。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三
因為我們從事的保溫,防腐刷漆及打壓的特殊性,人身防護等工作極為重要,有關本班安全生產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事故率降到零。
1、
晨會安排工作,強調安全注意事項,進入工作場地,必須佩戴安全帽及防護用品。
2、
工作中按圖紙工藝要求施工,施工前用料嚴格按照相關圖紙和工藝要求進行準備,保證施工安全。
3、
除銹采用噴砂或鋼絲刷等電動工具時,注意用電安全,線路出現老化或裸漏,應及時停止工作,通知電工進行維修。
4、
除銹過程中,操作人員注意佩戴好安全防護品(帽子、工鞋、手套、防塵面具),做好工作現場的排塵。
5、
操作人員在刷漆前必須帶好防護用品,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中毒,如有異常感覺,應及時離開油漆場地。防護用品佩戴不齊全,不準施工。
6、
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品,必須專人負責保管,遠離火源。噴漆級刷涂料過程中,不準見明火,嚴禁吸煙。
7、
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有安全警示標識。與試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試驗區。
8、
試驗前壓力容器各個鏈接部位緊固件必須安裝齊全,緊固妥當,試驗用螺栓數量、盲板規格,必須齊全及匹配。(螺栓、螺紋及密封面不得有損壞)
9、
試壓壓力值按照設計圖紙,試壓時安全員及相關責任人必須到現場對試驗過程加以監督。
10、
試驗用壓力表不少于兩只,量程是試驗壓力的1.5~3倍,精度不低于1.6級,要求經檢驗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嚴禁使用量程指示不準的壓力表。
11、
保溫包裝登高作業時,必須佩帶安全吊帶;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12、
保溫包裝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有缺陷或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
保溫包裝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登高單梯只允許1人操作,梯子下腳要采取防滑措施,同時兩梯要固定牢固,移動梯子時禁止上面站人。
14、
使用電鉆打孔時,注意鐵銷蹦入眼中,需佩戴防護眼鏡。
15、
設備正式起吊前應檢查吊環是否緊固、鋼絲繩完好情況,發現問題應將設備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起吊。
16、
當行車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吊。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量不明的設備。
備注:責任人工作中必須時刻牢記施工安全防護。有權制止不安全行為和現象。確保工作順暢,安全進行。新上崗人員必須在老員工帶領下進行施工操作。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提出主題,并簡要介紹文章內容)。
參觀父母工作場所是一個了解父母工作環境的機會。我有幸參觀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場所,并對此有了一些深刻的體會和收獲。本文將從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工作態度、人際關系和職業規劃五個方面展開,分享我參觀父母工作場所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工作環境(描述工作場所的環境和氛圍)。
我的父母所在的公司處于繁忙的商業區,辦公樓內人來人往,車水馬龍。辦公室內整潔明亮,設備齊全。我注意到,同事們在工作中彼此協作,團隊精神濃厚,這種工作環境使人感到舒適和安心。
第三段:工作內容(介紹父母的具體職業和日常工作)。
我的母親是一名醫生,她每天都要面對各種疑難病例,研究并制定治療方案。我參觀她的工作場所后,深切感受到醫生們工作的辛苦和責任。而我的父親是一名工程師,他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他的工作需要精確和細致,我在參觀中了解到了工程師的職責和技能。
第四段:工作態度(分享父母的工作態度和職業精神)。
我父母工作時總是充滿熱情和專注。他們從不拖延,對待每個工作細節都非常認真。參觀過程中,我的父親向我強調了工作的價值和重要性,他認為只有積極的態度才能取得工作上的成功。我母親則告訴我,醫生需要耐心和同情心,以及對患者的負責態度。他們的工作態度給了我很大的啟示和激勵。
第五段:人際關系和職業規劃(探討在職場中的人際關系和職業發展)。
職場不僅僅是一個工作的地方,也是關系處理的場所。我注意到,工作場所的人際關系密切關系到一個人的職業發展。在參觀中,我看到父母和同事們之間相互信任和尊重,他們之間相互支持和合作。我明白了,與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是成功的關鍵之一。此外,我父母告訴我,一個成功的職業需要有規劃和目標,他們鼓勵我在未來制定職業規劃,并不斷努力學習和進步。
結尾段:總結(總結全文內容)。
通過參觀父母的工作場所,我對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工作態度、人際關系和職業規劃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深深感受到了職業的重要性和父母對工作的執著,這給了我很大的啟示。我將會珍惜這次機會,堅定自己的職業目標,并為之努力奮斗。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五
商務禮儀可以展示企業的文明、管理風格和道德水平,塑造企業形象。良好的企業形象是企業的無形資產,無疑能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一個人講究禮儀,就會在大家面前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一個組織的成員講究禮儀,就會為自己的組織樹立良好的形象,贏得公眾的好評。除了產品競爭,現代市場競爭更體現在形象競爭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信譽和形象良好的公司或企業很容易獲得社會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商務人員始終注重禮儀,既是個人和組織良好素質的體現,也是樹立和鞏固良好形象的需要。
禮儀最基本的功能是規范各種行為。商務禮儀可以加強企業的道德要求,樹立企業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的良好形象。我們知道,道德是一種精神上的東西,只能通過人們的言行和處理各種關系所遵循的原則和態度來表達。商務禮儀將企業的規章制度、規范和道德具體化為一些固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加強這些規范。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體現了企業的道德觀和管理風格,也體現了禮儀的要求。員工在企業制度范圍內調整行為,實際上在固定的商務禮儀中有意識地維護和塑造企業的良好形象。
一般來說,人們的教育反映了他們的素質,而質量反映在細節上,細節往往決定了人們的成敗。反映現代個人教育的商業禮儀是人類文明的象征之一。一個人、一個單位、一個國家的商業禮儀水平往往反映了這個人、這個單位、這個國家的文明水平、整體素質和整體教育。
工作場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讓勞動者有所保障,我國發布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具體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
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警示語。
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
說明書。
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