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人的義務,也是對他人權益和社會利益的尊重和負責。接下來,我們將分享一些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挑戰和應對策略,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一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
2、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根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遭受雷電災害后在積極自救的同時,及時逐級向上級部門報告災情,并協助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
3、建立信息預報制度。
4、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學校要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每年組織一次防雷設備的檢測工作。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保證防雷設備的正常運轉。
5、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防雷辦通報,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6、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在每年的4——5月組織專題講座,以提高師生的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
7、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公司選擇并簽定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門、各廠站、項目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總經理。
(一)批準外包項目計劃,并監督各部門正確執行。
(二)授權委托代理人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條分管副職領導。
(一)負責合格承包商名錄的審定。
(二)負責重大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
(一)檢查監督相關單位外包資質審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負責檢查監督外包項目安全手續執行情況。
第六條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承包商資質審查,項目合規性調查管理。
(二)組織開展外包安健環監督檢查、反違章管理。
(三)組織總結和評價外包安健環管理工作。
(四)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第七條財務部。
(一)負責外包項目費用(含安全生產費)審批、預付、結算工作。
(二)負責對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的收支和賬目管理工作。
(三)負責外包項目施工期間安全文明違章罰款的收存、安全獎勵的支出以及賬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經理部(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或參加審查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負責工程施工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組織或參與制定、審查施工合同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與要求。負責外包項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審查。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監護工作。
(三)協助和監督承包商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及過程管理等工作。組織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違規處罰、支付確認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包商。
(一)保證滿足安健環需要的相關資質,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與發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嚴格遵守其規定。
(三)負責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
(四)負責工程施工所需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實施。
(五)負責施工人員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六)接受安全監察部門、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外包安健環資質審查。
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組織外包項目的招標工作,投標要求中應將承包商安全資質、條件材料列入必備內容,作為重點審查項目。
第十一條承包商應提交《承包商安全審查表》(見附件1),提供本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材料,且內容應完整,否則應補充完善,并經監理審查確認(如果有),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由項目部審查,包含單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納入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業績證明,并注明是否發生人身傷亡等事故。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
(五)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項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項目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二條簽訂外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發包方與承包商應簽訂《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由總經理或授權其他負責人代表公司與承包商具有資格的負責人簽訂,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協議中應當至少約定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對項目作業內容、要求及危險因素進行描述。
(二)雙方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雙方安全生產違約責任與處理。
(四)安全考核與獎懲標準。
(五)相關事故報告、調查等規定,包括發生事故雙方責任。
(六)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內容。
第十三條《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增加、補充的條款由項目管理部門擬定,安全監察部對協議內容、條款進行審查,明確承包商現場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監護人及發、承包雙方安全責任。《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執二份,應作為工程資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協議涵蓋施工項目全過程,超出施工范圍的仍需單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承包商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樣本見附件3),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六條承包商按《安健環監督項目表》(見附件4)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管理檔案、材料,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檔案。
第十七條承包商完成項目管理機構組建,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手續后,可為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入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十八條入場安全教育。
(一)各單位應對承包商提供和解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應督促承包商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記錄;必要時可對其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準許入場作業。
第十九條入場人員備案。
承包商進入公司作業現場的人員,如:負責人、專職安全監察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特殊作業人員等,應事先進行備案,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承包商入場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時應進行作業資格審查,并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承包商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執行(有監理的項目由監理審批,項目部門監督,無監理的項目由項目經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承包商不得對外包項目項目進行轉包,進行分包應符合國家規定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況的承包商將分包合同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承包商應嚴格履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監督和培訓體系,制定和落實安健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滿足項目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應資料和記錄。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人員基本情況名冊、安全培訓記錄、安全協議、承包商施工機具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應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項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起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工程進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執行、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安全保護用品使用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各種違章行為、未經許可隨意變動工作范圍的及時制止,并有權停止其工作,對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通知承包商負責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施工現場物品存放安全,對易燃易爆藥品(雙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劑)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時應遠離熱源,且與易燃品分開存放,設“禁止煙火”等警示性標志,并按規定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的安健環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宣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或督促監理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承包商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確保承包商將安全費用按計劃足額用于采購更新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部門要檢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安全監察人員、施工機械、車輛、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對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遷、消防設備安裝檢修、爆破等有特殊規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檢查其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資質認可證件;對承攬電氣、壓力容器、承壓管道等施工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應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必要時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動時,應報項目管理部門,新進場人員應經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應隨時向承包商傳達上級安健環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報等,督促承包商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制度、文件、事故通報,分析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以及經濟處罰,施工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并立即停工,組織人員撤離;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應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據工作范圍、作業環境以及項目的特點,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并制定施工現場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落實塵、毒、噪聲、高低溫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承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以保證有效識別。
第四十條實行監理的項目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關健作業,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安全監察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七章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包商若發生安健環事故,應立即上報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按照《安健環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時,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四條項目完成后,承包商應辦理《承包商退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退場移交目錄,完善退場審批制度。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三
適用于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衛生要求執行《衛生控制程序》。
2.1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3.1.1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a)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范圍,嚴禁串崗;。
b)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b)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范;。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制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頓要求。
b)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臺附近不得有雜物。
d)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志、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范設施。
3.3.3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四
地點站立。
2、出操完畢后,按隊列順序依次出場,不得擁擠。
3、如遇帶凳子時,一定要拿起凳子,小心行走,不得隨意放下凳子在任何位置隨意就坐。
4、值周老師在出操過程中應監督、巡查,班主任應隨本班學生隊伍下樓梯,對學生加強管理和服務。
1、學生三餐統一在餐廳,一切聽從生活指導老師、班主任指揮,不得擁擠。
2、打開水時,要認真、耐心的排隊等候,不得隨意插隊,不得推搡他人,生活老師要認真負責。
3、清洗餐具時要細心、慎重、節約用水,防止燙傷。
1、自覺維護課間秩序,不在教室內外追逐打鬧,不攀爬樓梯扶手,不做危險性游戲。
2、在樓梯、樓碼頭拐彎處不急跑、戲鬧。
3、不得集體性擁堵樓道、樓梯,造成交通擁堵。
4、堅決杜絕學生用手攀拉扶手、欄桿下滑。
1、體育課前,檢查學生穿戴,要求學生穿運動衣服、鞋,禁止帶危險性物品。
2、活動課不定時檢查學生人數,觀察學生動態。
3、根據授課內容,準備器材,做好安全保護措施。
4、杜絕竄班游戲、上課。
1、各個區域內的水龍頭,要求學生慢開,用完后一定要關緊、關好。
2、學校一切電器不得亂動,凡是用電都必須在老師的親自指導下打開、關閉。
3、校園內杜絕明火,學生不得在宿舍、教室、廁所玩火,點蠟燭。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五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了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并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并上報監理公司審核批準后,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并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并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范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于2米的平臺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系緊安全帶,并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采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臺帳。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六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加壓設施的統一管理,確保市區供水管網的壓力平衡,減少和預防介水傳染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河北省城市集中式供水衛生管理辦法》及《承德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經請示市政府,制定本辦法。
一、凡市區內平地較高層建筑及高、偏、遠區域市政供水壓力不能滿足需要的,都要增建二次加壓設施。今后在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平地較高層建筑及高、偏、遠區域市政供水壓力不能滿足需要的,必須同時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二、二次加壓設施直接影響市場供水管理的壓力平衡及居民飲用水的水質和水量,必須保證施工質量。建設單位開工前須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或委托市自來水公司設計、施工。竣工后,由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取得市自來水公司頒發的《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產權單位應做好二次加壓供水設施日常的管理、維修工作或委托自來水公司承擔代維服務。
三、負責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供水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采用的施工器材必須是由自來水公司認可的方可使用。
四、對本辦法頒布前,各單位自行建設的二次加壓設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市自來水公司進行登記、注冊,經審核后,由市自來水公司補發《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納入統一管理后,方可繼續使用,否則將強制停止使用。
五、根據《承德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為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清洗、消毒隊,負責每半年至少對市區內二次加壓供水的`高、低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一次,市自來水公司可適當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市衛生防疫站負責清洗、消毒后的水質監測和供水衛生監督工作。
六、二次加壓供水單位要明確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抓好日常工作的管理,以保證市區正常供水,保證自來水水質達標。
七、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將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機電維修人員專職負責。水泵房機電維修員必須持有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3)每個水池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視窗應加蓋上鎖,水池周圍及頂蓋應清潔干凈。
(4)水池應每隔4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員必須持有經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5)清洗消毒水池時應提前兩天通知公共事務部,由公務部通知有關用不著水部門和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內作業時,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并確認開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池時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銹鋼梯,嚴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準備工作
(1)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應提前關閉水池進水閥,讓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為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2)清洗消毒
清洗:鏟出水池內泥沙及各種沉淀物;
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頂部、四周墻壁、底部依次反復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凈應再進行刷洗直至干凈為止。
用清水沖洗一遍整個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復用清水沖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后加蓋上鎖。
5.取樣送檢
(1)用干凈的礦泉水瓶從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貼上標簽,標簽上應寫明送栓單位及送樣日期。
(2)水樣當天由機電處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為止。
6.記錄存檔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應完整、規范、清晰地把情史記錄在《水池清洗消毒記錄表》內,并于每次小區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后三天內由水泵房組長把記錄整理成冊交機電處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七
1.產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醫生、助產師(士)、護士不得擅自離開產房。
2.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一般產婦在臨產室待產。遇有容易污染或患有傳染病的產婦,應送隔離產室。
3.工作人員進入產室,必須穿戴產房專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4.檢查產婦后要洗手。接產和手術時常規刷手、泡手,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5.值班人員應熱情接待產婦,嚴密觀察產程。產婦在待產和分娩過程中,如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上級醫師立即處理。
6.產房應設有產程所必需的用品、藥品和急救設備,做到專人保留,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7.嚴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測血壓、聽胎音,并做記錄、簽字。
8.產房每周大掃除、封閉消毒一次,并定期做細菌培養,器械每周全部消毒一次。
9.接產后,接產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產程、分娩經過,新生兒體溫單和出生證等記錄。
10.產婦生產后留分娩室觀察兩小時,行早接觸、早吸吮,無特殊情況送回病房,與病房護士共同檢查核對新生兒性別、手腕標示及產婦情況。
11.嬰兒出生后常規進行檢查,抱給產婦辯認性別,并系好手條,蓋足印,認真核對,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八
1、負責具體制定公司的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或規定),建立機械管理體系,制定機械安全目標以及相應的各級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2、掌握公司各階段現場機械數量、分布和安全狀況,審查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證。
3、負責檢查施工項目部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資格和起重機械安拆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確認情況。
4、負責起重機械重要作業方案和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的審查。
5、定期組織檢查現場機械安全技術狀況和機械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進行考核評價。
6、按有關規定負責或參與機械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
7、負責公司層面的機械安全管理資料收集、匯總、存檔。
8、負責組織或參與組織現場起重機械危害辨識及防范措施的編制;負責組織編制現場起重機械重大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評價和改進。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九
本標準規定了對制定并保持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的職責、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策劃過程中,對制定并保持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過程。
2.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等對制定并保持勞動合同進行安全監督。
2.2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內外承包、建筑安裝、產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產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工、返聘職工、員工與企業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采購主管部門負責采購、外包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外雇廠內機動車服務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6工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員工、職工代表參與制定勞動合同,并對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內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監督。
3.1.1對于內外承包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產品修理勞務等,發包單位應按q/szg57.11標準規定填寫內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審批表,經公司領導同意、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與承包單位簽定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建筑(安裝)安全合同。
3.1.2承包單位必須有營業執照,建筑安裝單位除有必要的資質外,還要有企業安全資質證書、法人和施工隊長安全培訓證書。
3.1.3承包單位應與發包單位簽定安全、環保協議書,并按規定上繳工程費用1-6%安全生產抵押金,方可進廠施工。
3.1.4承包方進廠所協帶的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3.1.5發包方和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規定對承包方的施工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安全隱患等,有權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時有權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規定進行罰款。
3.2勞務合同的安全監督。
3.2.1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按q/szg59.37標準規定,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合同,并監督勞務合同的實施。
3.2.2凡是特殊工作需長期雇用工人的,原則上應通過具有法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及雙方應承擔義務、要求和責任。
3.2.3各用人部門應對勞務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管理,確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2.4勞務人員從事的崗位有職業危害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8標準規定,組織用人部門按國家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通過健康檢查發現勞務人員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時,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務人員,并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3.2.5凡是臨時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簽訂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臨時用工、返聘用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采購、外包合同的安全監督。
3.3.1采購主管部門應按q/szg55.10標準規定,組織各采購、外包部門同供方簽定采購、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簽定采購、外包合同時,應充分識別、評價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重要危險源,提出必要的環保、安全要求。
3.3.3供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符合安全生產的規定,便于吊運、維修、更新。
3.3.4各采購部門應對在本公司范圍內的供方人員活動,以及自身攜帶或使用本公司的設備、工具、工裝、原材料中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簽定安全、環保協議。
3.3.5當供方人員到本公司實施外包過程(包括運輸、返工、返修等)時,相關采購部門應監督其實施必要的安全、環保措施。
3.4外包運輸服務合同的安全監督。
3.4.1運輸服務發包部門應按q/szg57.11標準規定與運輸服務承包方簽訂運輸服務承包合同,同時簽定《運輸服務安全環保協議書》,要求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對運輸的管理規定。
3.4.2外雇汽車進行廠內運輸服務時,運輸服務承包方應保證運輸車輛符合廠內機動車標準要求,司機應持證駕駛,并遵守廠內交通、搬運、吊運等有關規定。
3.4.3保衛主管部門和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運輸服務發包部門對外包運輸服務承包方的運輸車輛、運輸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3.5職工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
3.5.1工會應按q/szg59.42標準規定代表全體員工與公司簽定集體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員工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工傷保險等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3.5.2工會應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5.3工會應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健康標準規定的問題向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必要時應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3.6對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3.6.1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制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6.2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各項規定的情況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的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處罰。
3.7記錄的控制。
對勞動合同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應實施和保持必要的記錄,并按q/szg55.25標準規定予以控制。
4.1內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審批表。
4.2內外承包(建筑安裝)安全合同。
4.4勞務合同。
4.5采購、外包產品合同。
4.6運輸服務合同。
4.7職工勞動合同。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
3、認真執行班長是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好班長的安全責任,班長對班組的安全負有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輪值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安全工作。
4、認真執行班組互保聯保,互保聯保人對自己的對子負責,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在場成員非互保聯保對自動結對。
5、執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鐘活動,保證時間、內容,并認真記錄,班長要提前備課,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收獲。
6、執行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好“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理念。各項操作、維護,作業,按相關安全規程執行,杜絕三違。
7、不斷深化、細化危險源預知預控活動,定期修訂。
8、班組成員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現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質量、設備、污染事故,否決本班組一切指標。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一
健康危害:
皮膚接觸可為主要吸收途徑,可致急性腎臟損害。柴油可引起接觸性皮炎、油性痤瘡。吸入其霧滴或液體嗆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經胎盤進入胎兒血中。柴油廢氣可引起眼、鼻刺激癥狀,頭暈及頭痛。
環境危害:
對環境有危害,對水體和大氣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險: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皮膚接觸:
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肥皂水和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就醫。
眼睛接觸:
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
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
盡快徹底洗胃。就醫。
危險特性:
遇明火、高熱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有害燃燒產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應急處理:
迅切斷火源。盡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操作注意事項:
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煙。避免與氧化劑、鹵素接觸。充裝要控制流速,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應與氧化劑、鹵素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其它有害作用:
該物質對環境有危害,建議不要讓其進入環境。對水體和大氣可造成污染,破壞水生生物呼吸系統。對海藻應給予特別注意。
廢棄處置方法:
處置前應參閱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建議用焚燒法處置。
運輸注意事項:
運輸前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夏季最好早晚運輸。嚴禁與氧化劑、鹵素、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高溫區。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三
一、出車前必須檢查是否攜帶好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二、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的緊固情況,檢查車輛制動、電路、油路、燈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靈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駛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駛,如發生車輛異常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復行駛。
四、嚴禁讓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五、嚴禁駕駛員疲勞駕車、酒后駕車。
六、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從事道路運輸。
七、嚴禁車輛超載、亂停亂放、闖紅燈和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
八、嚴禁車輛在出車前未經駕駛員或車輛維修人員的安全檢查私自出車,防止車輛"帶病"上路。
九、嚴禁在行駛途中將車輛交給與工作無關人員駕駛。
十、在特殊天氣、特殊路段,應嚴格控制車速、確保安全。
十一、收車后,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清潔檢查車輛,保證車輛第二天能正常行駛。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四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1、每天下午放學時,小學各班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路隊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3、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4、路隊輔導員必須將學生送至指定地點,才能離開。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1、建立教師巡邏制度,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文明監督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五
1、作業服務人員必須堅持持證上崗,對本崗位工作盡職盡責,熱情為用戶服務,努力做好電梯維修工作,保證客戶電梯安全使用。
2、作業服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對自己所進行維護保養電梯的各項機械、電氣原理,要具備能夠及時發現并排除故障的能力,對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人員要隨時更換。
3、維修人員在尋訪期間,要認真填寫《電梯維修記錄》,真實反映該部電梯的運行狀況,對年久失修運行故障頻發的電梯要及時通知用戶停機修理,嚴禁電梯帶病使用。
4、維修人員要經常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安全工作意識,加強對新品技術的學習,盡快掌握其原理、性能,完成對所開發新品的維修任務。
5、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及素質,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及行業法則,堅決杜絕行業上的不正之風。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規程規定了電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電梯崗位安全操作。
2.引用標準: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基本內容:
3.1司機在駕駛電梯正常行事前應:
3.1.1在開啟廳門進行轎廂之前,必須注意交響是否在該層;
3.1.2開啟轎廂內照明;
3.1.3每日工作前,須將電梯上、下行駛次數,時期有無異常現象;
3.1.4廳門外不能用手扒啟,當廳、轎門未全關閉時電梯不能啟動;
3.15注意平層準確度有無顯著變化;
3.1.6清潔轎廂內廳,轎廂及乘客可見部分。
3.2司機在電梯正常行駛注意事項:
3.2.1如必須離開轎廂時,將轎廂于基站,斷開轎廂內電源開關,關閉廳門;
3.2.2轎廂的運載能力,不應超過電梯的額定起重量;
3.2.3不允許乘客電梯經常作為載貨電梯使用;
3.2.5嚴禁在廳、轎門開啟情況下,用檢修速度作為正常行駛;
3.2.6不允許掀按檢修,急停按鈕作為正常行駛中的信號;
3.2.7不允許開啟轎廂廳安全窗來裝運長的物件;
3.2.8勸告乘客勿依靠轎門;
3.2.9轎廂頂上部,不得放置它物;
3.2.10如個別情況下,平層準確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在平層;
3.2.11行駛時不得突然換向,必要時應先將轎廂停業,再換向啟動;
3.2.12不允許以手動轎門的啟閉作為電梯的啟動和停業;
3.2.13載荷應盡可能穩妥地放在轎廂中間,以免在運行中傾倒;
3.2.14運行時如發生停電,對于手柄開關控制的電梯,應將手柄回至零位;
3.3.3運行速度有顯著變化時:
3.3.4行駛方向與指令方向相反時;
3.3.5內選、平層、換速、召喚和指層信號失靈失控時;
3.3.6有異常噪音,較大振動和沖擊時;
3.37超越端站位置而繼續運行時;
3.3.8安全鉗誤動時;
3.3.9接觸到任何金屬部分有麻電現象時:
3.3.10當電氣部件因過熱而散發出焦熱的臭味時;
3.4當電梯使用完畢后,司機應將轎廂停于基站,并將操縱盤上開關全部斷開,關閉廳門。
3.5如在機房用手輪盤車,使用梯作短程升降時。必須先將主電源斷開。
3.6當電梯在行駛時,突然發生停駛或失控時,司機應保持鎮定,立即按急停,警鈴按鈕,并嚴肅勸阻乘客切勿企圖跳出轎廂,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設法使乘客安全退出轎廂。
1.目的:
為了保證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操作者的安全與健康,防止或減少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對人員的傷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財務審計部、生產供應部、動力部、中心化驗室、技術中心、提取車間、制劑車間、包裝車間、倉儲物流服務中心。
3.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
4.依據
《冶金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5.正文
5.1職責
5.1.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設備設施的管理、使用、檢查及維修保養。
5.1.3動力部及使用部門參與外購、自制非標設備、設施的規劃、選型、設計、審核工作。
5.1.4動力部督促檢查倉儲部門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正確使用。
5.1.5財務部負責按計劃提供設備更新、修理資金。
5.2工作程序
5.2.1新設備設施的選型購置(包括自制非標)不但要滿足產品工藝要求,還要滿足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要求。
5.2.2特種設備選型、購置、管理、使用要符合企業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要求。
5.2.3新設備設施投產使用前,動力部應組織制定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對操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技術培訓,使操作人員了解熟悉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安全操作、維護保養方面的知識,嚴格按照設備設施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并做好記錄。
5.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5.3.1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設備操作規程》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使用前低速運轉設備,對安全防護裝置進行徹底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5.3.2設備使用中嚴禁超規格、超載、超負荷使用。
5.3.3任何人、任何情況下不準拆除或不使用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失效、可靠性差的應立即報告倉儲部修復正常后方可使用。
5.3.4動力部應定期組織設備設施大檢查和日常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修復,并做好記錄。檢查中發現的違章操作、不合理使用設備設施等情況要向部門車間下達《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書》,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處罰。
5.3.5設備使用部門對使用設備進行安全性評價自檢和日常檢查;檢查發現的隱患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記錄。按照日常保養要求做好保養。
5.3.6設備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5.3.7操作者、班組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設備設施正確使用均負有責任。
1.目的: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企業各部門
3.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
4.依據
《冶金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版)
5.正文
5.1各部門應組織建立健全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5.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分管領導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生事故隱患,均有權、有責任向相關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報告。
5.3各部門安全主管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登記進行分類管理,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5.5財務部落實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5.6動力部組織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研究。
5.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5.8事故隱患的分類,事故隱患按照隱患范圍、危害程度及整改難度分為崗位級隱患、倉庫級隱患、企業級隱患、集團級隱患、市級隱患。
5.9崗位級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在操作崗位,可以由操作人員整改排除的隱患,企業級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通過倉儲部組織整改進的隱患,企業級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企業廠長辦公室組織各個部門,合力整改排除的隱患。集團級隱患,是指影響及危害較大,集團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督辦的隱患。市級隱患,是指市安委會組織、督辦的隱患。
5.10企業應成立安全檢查隱患治理領導小組,由企業主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
5.1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逐級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5.12發現隱患采用逐級報告的方式,即員工報告班組長、各部門報動力部,動力部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動力部登記整理后,按照隱患分級逐級上報企業、集團;動力部將對各部門上報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并負責對企業級隱患組織督辦整改,對符合集團或市級隱患的整理上報。
5.13企業各部門車間及作業崗位,應按照隱患的級別分級、逐級由相應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隱患整改;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范圍負責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和驗收。
5.14各部門應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考核獎懲制度,特別是要將安全檢查、整改隱患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年終安全評比的重要依據。同時嚴格安全檢查隱患治理的考核,對因檢查和排查事故隱患不到位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將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1.目的
規范公司設備維護、維修、保養管理工作,使本公司設備良好、平穩的運行,提高公司的維修水平,保障設備正常運轉;加強對外出維修設備的管理,保障生產裝置長期、安全、平穩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設備維護保養內容
2.1操作人員必須用嚴肅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正確使用、維護好設備。
2.2操作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學習崗位操作法和設備維修檢修規程,做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
2.3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2.3.1按崗位操作法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設備啟動、運行與停車,嚴格做到啟動前嚴細準確、運行中反復檢查、各項指標達到工藝要求、停車后妥善處理,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2.3.2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根據需要身帶“三件寶”(抹布、板手、聽診器),執行五字操作法(聽、摸 、擦、看、聞),定時、定點、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認真做到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
2.3.3按照潤滑管理規定,認真做好設備潤滑工作,嚴禁設備無油運轉。
2.3.4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嚴格交接班制度。
2.3.5搞好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線、儀表盤、支架、基礎、地面和廠房建筑物的清潔衛生,及時消除“跑、冒、滴、漏”,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2.4操作人員發現設備狀況不正常,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時向領導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并向上匯報和通知值班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已處理和未處理的缺陷,必須記錄在運行記錄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2.5大力開展“完好設備”、“完好崗位”及“無泄漏”等活動,并鞏固已取得的成果,開展全員設備管理維修活動,實行專機負責制,即機、電、儀人員結合的設備包機制,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都有人負責,包機組要有活動規劃,定時由負責人組織會議、及時解決設備存在的問題。
2.6備用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經常保持清潔,對于轉動設備要按崗位操作的規定進行盤車,使備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7嚴格控制備用設備的使用,動用備用設備需由車間設備主任或設備員批準,夜間動用備用設備,由值班班長批準,并在次日向本部門領導匯報。
2.8設備、管道、支架、廠房、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接地線要保持完整,定期檢查測定,采取防潮、防凍、防塵、防腐蝕措施,設備、管道上的儀表和安全裝置要齊全好用,并按時定期檢查、校驗。
2.9三修人員(機、電、儀)對分管范圍內的設備負有維修好的責任,做好定時上崗,按時巡檢,發現設備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及時報告,以便結合設備檢修予以消除。
2.10未經技術設備科批準,不能任意將配套設備拆開使用,閑置設備要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尚未退庫的閑置設備,由所在部門負責維護保養。
2.11設備保養(設備說明書有明確說明的以說明書為主)
2.11.1一級保養(相當于小修):設備運行650小時進行一次一級保養,對設備進行局部的拆卸和檢查,清洗所規定部位。疏通油、汽、水管道,檢查調整各部位配合間隙,緊固設備連接部件,此工作以維修工人為主,操作工人協助。
2.11.2二級保養(相當于中修)設備運行2500小時,要進行一次二級保養,對設備進行局部解體檢查和修理,更換和修復磨損件,清洗換油,檢查油道部分,局部恢復應有的精度。
2.12驗收工作
2.12.1一級保養由使用部門設備負責人驗收,并填寫保養記錄。
2.12.2二級保養,由使用部門設備負責人、設備員、維修部門設備負責人、維修工、操作工共同驗收,并填寫二級工單,由維修部門設備負責人報技術設備科保存。
2.12.3各級保養完工后,要保證運行周期,做為對維修工、操作工的考核依據。
3.設備內部維修管理及程序
3.1動設備的維修責任部門為機修車間,電氣、儀表的維修責任部門為電儀車間,技術設備科負責監督管理設備維修質量及協調解決維修中發生的糾紛。各車間平時所使用零用配件,以材料計劃方式提報技術設備科,技術設備科審核匯總后交倉庫核對簽字后,交由公司生產及供應主管領導審批后,報供應科購買。
3.2供應科采購的配件須經技術設備科與使用車間共同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方可入庫,并在驗收單上簽字。
3.3在維修過程中,各車間設備主任與設備技術員負責維修配件的準備與領取,并到倉庫簽字(必要時維修工協助),并對技術過程控制負責。
3.4設備出現故障,車間通知調度,由調度通知機修車間或電儀車間。三修工接維修通知后,需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無故拖延或不予維修可處50元/次以內罰款。
3.5在設備維修過程中,如需更換配件,首先征詢車間意見。車間和維修工有權拒絕使用不合格配件。
4.設備外出維修管理及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靜、動設備、電氣、儀表、化驗儀器、計量器具及其配件的外出(外來)維修及更換。
4.2技術設備科為所有外出維修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在機修車間或電儀車間無法現場維修或現場維修達不到使用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外出維修,未經技術設備科批準,任何部門不得私自外出維修,否則,費用自理。
4.3外出維修費用預計單件20xx元以下的設備,外出維修前應由設備使用部門填寫《設備外出維修申請單》交技術設備科,確定是否需要外出維修,經確定需外出維修時,技術設備科、審計部簽字審批后由主管領導審批。
4.4《設備外出維修申請單》一式四份,財務部、技術設備科、審計部、設備使用部門各執一份。
4.5外出維修費用預計單件20xx元以上的設備,經技術設備科簽字批準后,必須經主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審批方可外出維修。
4.6所有設備外出維修時,由技術設備科聯系并提供審計部提供三家維修單位(特殊情況除外),技術設備科提出建議維修部門,審計部根據各維修單位情況,經審計部比價,最終確定一個維修單位。
4.7所有外出維修設備由技術設備科負責聯系維修單位并負責把設備送出維修。
4.8急用外出維修設備必須由設備使用部門及時通知技術設備科,經技術設備科同意后可直接外出維修,回來后補齊外修手續。
4.9在售后服務期內發生故障的設備,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交技術設備科,同時反饋給財務部、供應科,便于購物合同的有效執行。供應科根據所反映問題,負責聯系廠家維修處理。
4.10設備外出維修時,由經辦人詳細記錄維修情況,包括維修時間、所更換零部件及其價格等,此明細單由經辦人簽字后,連同維.修發票作為報銷的依據。
4.11各類設備如因外出維修不及時而影響生產,由責任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4.12在整個外出設備維修流程中,發現問題部門及時反饋審計部、技術設備科,由技術設備科做出相關處理。
4.13技術設備科根據維修情況對外出維修的設備進行全面的技術性分析,必要時進行檢驗、測定,找出設備損壞的原因,提出科學、先進的改進方法,并確定是否為人為操作事故、設備質量事故、維修責任事故或其他原因,根據判定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或提出解決方案。
4.14外出設備維修費用由技術設備科負責報銷,維修發票必須要有設備使用、技術設備科、審計部四個部門的簽字。
4.15財務部憑《設備外出維修申請單》及維修發票(包括維修明細單)辦理結帳。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應制定特種設備(含需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報檢制度。
1、驗收檢驗及定期檢驗報驗的定義:
(1)驗收檢驗是指: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或重大維修竣工后,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監督檢驗。
(2)定期檢驗是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的周期檢驗。
(3)報驗是指:由使用單位或使用單位所委托的安裝維修保養單位向設備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法定檢驗的行為。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是申報所屬特種設備檢驗事項的職能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是具體負責人。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電梯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次。
一、目的: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意識,保證企業安全經營儲存活動的有序進行。
二、范圍:
三、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
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版)及廠內各項相關規定。
五、內容:
1 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1.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專門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1.2 對特種作業人員,企業主管部門每年要組織培訓考核。
2 日常安全教育:
各級領導和各級部門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解決員工安全教育中的問題。
利用各種形式定期開展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當安全操作規程發生重大修改時,必須及時對相關員工進行培訓教育。
重點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利用各種形式對員工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并做好記錄。
在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監督、檢查。
由于員工違章造成重大事故,部門負責人對責任者在重新上崗前應再次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培訓內容記入《職工教育培訓檔案》中。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綜合辦公室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對事故責任人按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進行嚴肅處理,吸取事故教訓,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3 相關方教育
相關方人員在進入生產區前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學習公司的相關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消防常識,安全規程及勞動紀律和其他安全規定。
1.目的:
加強緊急情況的應急和處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企業各部門
3.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
依據:
《冶金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版)
內容:
1應急預案
參照《企業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響應目標
員工可根據廣播提示確定應急響應目標
3潛在緊急情況
潛在緊急情況包括火災、化學品泄露等情況,具體事項可參考《企業應急救援預案》
4應急物資及裝備
參照《企業應急救援預案》
5應急培訓和演練
6應急預案的評審和更新
應急預案應至少每三年評審一次,同時保存記錄,如需更新應及時更新并傳達給從業人員。
1.目的:
為及時、妥善、規范、有效處理員工因公負傷、死亡事故,避免似事故的重復發生,保證企業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企業各部門
3.責任者:
各部門負責人
4.依據
《冶金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版)
5.正文
1事故報告
1.2企業應當在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時間、地點、經過、人數、人員上市情況及應急措施等。可采取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事故情況。
2救援及現場保護
2.2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應派專人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現場,更不能私自隨意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急需搶救受傷害人員和國家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而急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立即作出物件移動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加以詳細說明。
2.3清理事故現場時,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并接到文字通知后方可進行。
3事故分析及責任認定
3.1事故分析本著“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和負重要責任的領導者,提出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3.4企業接到批復后三十日內,應當將落實批復情況報送組織事故調查的人員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六
1、為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必須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事故的發生,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2、嚴守交通規則,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騎快車,不耍車技,交通要道騎車要走非機動車道,不逆行,靠右走,不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過”。
3、禁止在校內騎自行車。
4、上學、放學途中及在校期間絕對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時必須要在家長的許可和帶領。不準擅自野炊。
5、必須注意防火安全,學生不能在野外用火,嚴禁攜帶火機火柴到校,嚴禁吸煙和玩火,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6、注意用電安全,不能故意損壞用電設備。
7、禁止爬上陽臺護欄、鐵門、圍墻、天棚等建筑物,不準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鬧,上落樓梯要有序,不得爭先恐后。
8、嚴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險物追逐鬧玩,嚴禁高空擲物,以免傷人,禁止從樓上往下倒水。
9、體育課、活動課及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必須做好安全教育和保護工作,勞動、上課或活動結束時,當班教師要集中總結和檢查人數。
10、實驗室必須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有危險跡象應及時報告教師處理。
11、遇惡劣天氣,要注意處所安全,不在危墻高樹下站立。因天氣驟變、狂風暴雨不能回校上課,允許事后補假。
12、在校內發現危險情況要立即向教師報告。遇上突發事件及緊急情況,要沉著鎮靜,自覺聽從領導指揮。
13、不準聚眾打架斗毆,不準邀社會青年來校尋畔滋事。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七
(2)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審定有關工藝、崗位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3)開展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制定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并報告公司負責人
(5)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6)配合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預防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執行
(7)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的竣工驗收
(9)參與組織公司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10)參與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對各部門、車間的安全責任制考核
(13)負責對消防器材的布置、檢查、更換,使之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
(14)負責辦理“動火”、“高空”等危險作業的審批,并檢查實施過程的安全情況
(15)負責對上級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有關安全工作聯系
(16)根據公司有關要求,及時做好各類安全臺賬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八
1、認真落實各級護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工作明確分工,團結協作,結合各科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
2、科室設安全員,每周進行安全檢查。護士長每月組織科內人員進行安全護理分析,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與分級護理制度,按時巡視病房,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做好消毒隔離工作,預防院內交叉感染。
5、每天進行安全評估,做好標識。對危重、手術、老年及小兒患者應加強護理,必要時加床檔、約束帶,以防墜床,定時翻身,預防褥瘡的發生。
6、劇、毒、麻、貴重藥品專人保管,加鎖,賬物相符。
7、搶救器材做到四定(定物品種類、定位放置、定量保存、定人管理)三及時(及時檢查、及時維修、及時補充),搶救器械做好應急準備,一般不準外借。
8、搶救器材及用物保持性能良好,按時清點交接,嚴防損壞和遺失。
9、做好安全防盜及消防工作,定期檢查消防器材,保持備用狀態。
10、對科室水、電、氣加強管理,保證不漏水、漏電、漏氣;如有損壞及時維修。
11、內服藥和外用藥標簽清楚,分別放置,以免誤用。
護士長對護理缺陷事故發生的高危因素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
(一)高危環節:治療、危重患者搶救、患者流動管理、工作交接、醫護合作性環節、新藥新技術應用環節。
防范:
1、對高危環節制定操作規范等預防措施。
2、加強操作過程中的督查。
3、經常查找不安全隱患,善于整改。
(二)高危人群:進修護士、實習護士、新職工;工作時注意力分散、情緒狀況不良、業務能力欠缺者;護患交流性格障礙者。
防范:
1、加強相關護理人員的培訓。
2、關心護士的工作、身心狀況。
3、盡一切可能消除交流障礙因素。
(三)高危時段:繁忙、中夜班、交接班、節假日等。
防范:
1、護士長根據工作合理安排人力資源。
2、發揮護士長值班功能。
3、節假日有人員儲備、安全檢查等應對措施。
(四)高危意識:主觀意識過強,缺乏安全意識,法制觀念淡薄。
防范:
1、加強法制學習,強化法律意識。
2、加強安全學習,運用舉一反三方法。
3、對護理缺陷、事故認真對待,嚴肅處理。
(一)護理安全常抓不懈。每位護士要主動查找護理安全隱患,護士長經常進行提問、分析、評價、總結。
(二)安全護理納入病房的目標管理。
1、根據病情、年齡、精神狀況,并結合病區環境,護士對患者做安全評估。
2、排班合理(人力資源充足、業務力量分配合理)。
3、開展新治療、新檢查、新藥物時應及時組織全體護士對相關知識的進行學習。
4、加強醫療儀器的使用與維護。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十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依據《食品衛生法》、《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堅持滅“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學校學生生活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加強對水源的防護,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措施,水源50米以內不許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設有井蓋,加固上鎖,設專人定時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蓋、加鎖,溢水口要加設網罩。
三、對學校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學校的自來水供水蓄水池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樣送市疾控中心檢測一次。師生的飲水機由供水方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記錄。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規定。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四、從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五、師生直接飲用的桶裝水必須是標有生產日期和qs認證標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檢驗報告,以確保廣大師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純凈水。
六、學校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七、注意安全、節約用電。當天工作、學習結束后必須關閉房間所有電源,包括飲水機電源。嚴禁學生自行拆御飲水機,如有故障及時到總務處更換。
八、鍋爐房供水設備每學期使用前必須進行排污、清洗。鍋爐房提供師生飲用的開水須保證達到100℃。提供給學生直接飲用的開水應降溫到60-70℃后存入保溫桶,確保學生安全。
九、食堂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型肝炎、活動型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不得從事飲食工作。
十、學校應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并自覺接受當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供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匯總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