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或社會機構為了維護秩序、規范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條例。它可以起到統一行動方向、確保公平公正、保護個體權益的作用,我覺得我們需要更加了解和遵守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的規章制度制定有所幫助。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一
1.1.1工區所有車輛的駕駛人員(含操作隊值班車輛)均應由公司批準的具有駕駛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駕駛工區機動車輛。
1.1.2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1.1.4操作隊值班車輛應履行車輛每日交接手續,確保油料充足,車況良好,不符合車輛交接條件的,接班人員應及時指出,并向駕駛班班長匯報。
1.1.5駕駛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工區、操作隊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1.1.6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1.1.7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1.1.8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1.1.9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1.1.10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1.1.11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1.1.12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1.1.13車輛的出行執行派車單制度。
1.1.14駕駛班應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1.1.15執行行車任務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工區規定的行車路線,駕駛途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16不準酒后駕車,駕駛中不準打手機,不準吸煙,不準與同車人說笑、聊天。
1.2乘車人員安全規定。
1.2.1乘車人員有提示、督促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義務。
1.2.2乘車人員應提前告之駕駛員的行駛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2、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2.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2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2.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2.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2.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2.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二
1、行車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培訓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員使用(有行車證)。
2、行車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載重規定。行車檢修時,必須將吊鉤降放在地面。
3、每臺行車由車間負責人指定責任人,在沒有得到責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車。
4、起吊工作有統一的信號,起吊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信號(命令、左右手)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或聽不清信號時不準操作。
5、起吊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還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
7、起吊的重物,必須先用繩子或鏈子很牢固平穩的綁著,繩子或鏈子不應有打結或拗勁的情況,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與繩子相接觸處應加以包墊,防止繩子受傷或打滑。
8、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吊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桿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車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應檢查其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以及這些裝置是否完好,再檢查附件(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得狀況,以及接地狀況。
10、禁止工作人員將吊鉤推動左右晃動。
12、起吊必須使用專用鋼絲繩,嚴禁用麻繩,鐵絲等做起吊繩索。
13、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使用前排除。
14、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行車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電重物懸掛半空時,操作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
15、操作人員進行行車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
16、堅持做到“十個不準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物體重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3)斜拉物體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墊襯不吊;
(9)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或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重物超長未采取牽引措施不吊。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三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編制一次。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機械、市政、城市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和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素養。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旨在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目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義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九條每年4月30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二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位置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
(二)按照規定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示標志;
(五)禁止加裝、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部照明裝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以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還應當符合國家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或者保養。
第十四條懸掛本省號牌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以及大型客車,應當在明顯位置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輛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同時噴涂準牽引質量或者準載質量,大型客車應當同時噴涂準載客人數。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出租標志,并在指定位置載明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字跡應當保持清晰、完整。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除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志外,還應當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十六條校車和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重中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所有人不按規定報廢注銷機動車或者不按規定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除注銷登記或者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以外的其他機動車業務。
第十七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城市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登記時,不得收取牌證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兒童。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禁止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禁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本省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條駕駛大、中型客車從事長途運輸的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并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要求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而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吸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其完好。
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抄告的道路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城鄉規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規劃、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先采用港灣式車站。
進入城市市區的長途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車,不得隨意占用道路停車候客。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條在道路上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收費站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置并開通相應數量的收費通道。
設置檢查站應當選擇視線良好、具備檢查條件的地點。檢查人員在檢查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條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始施工五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完成施工作業。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交通、建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樹木、電桿、電線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出現傾斜、折斷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形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三條在道路兩側、隔離帶或者橫跨道路設置廣告、懸掛標語,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未達到規定的快速車道行駛速度的,不得進入快速車道行駛。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直行時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或者轉彎時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六條在規定時間內,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允許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出租汽車上下站、停靠站為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地點,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除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人隨車押運,隨車押運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三)中途停車時,應當停放在空曠、安全的場所,并采取看管、隔離等措施;
(四)裝載應當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一級公路禁止拖拉機通行。
二級公路,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路段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采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二級以下公路、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和縣級市城區的中心主干道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四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進行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轄區道路和交通安全情況,經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七座以上營運客車、半掛牽引車、重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不得逆向行駛;
(二)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內滯留;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不得騎行。
第四十二條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
第四十三條超限、超載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設有應急車道的,除應急救援車輛外,其他車輛非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沒有專用應急車道的高速公路,右側路肩為應急車道。
第四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內進行,不得擅自變更作業的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六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十七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和其他障礙,阻止行人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九條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和個體駕駛人的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規范使用和管理,保證有效運行。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時消除違法狀態,對違法駕駛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營運客車駕駛人在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乘車人進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車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在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組織清理現場,疏導堵塞車輛,盡快恢復交通。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檢查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條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保管事故車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培訓、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六十四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二)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六十七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三)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機動車行駛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四)向車外拋灑物品或者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九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后,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的。
第七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三)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六)駕駛時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九)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十)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十一)畜力車在停放時未拉緊車閘、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罰款:
(一)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四)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五)駕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六)駕馭畜力車時并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七)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八)駕馭畜力車時在禁止超車的道路超車、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隨車幼畜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不避讓盲人的;
(二)醉酒駕駛或者駕馭非機動車的;
(三)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四)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學習駕駛人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的;
(三)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六)駕駛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載物時遺灑、飄散載運物,駛入專用車道,或者違反拖拉機禁行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不依次等候,進入路口的;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的;
(十)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
(九)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駕駛拖拉機載人的;
(十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危險物品運輸規定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無法確認駕駛人的,可以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四)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七)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在道路上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一千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八十條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恢復原狀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八十一條收費站未開通與交通流量相適應的收費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開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三條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四條加裝、改裝國家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裝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一千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三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有本條前四款規定的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三千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七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八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八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或者摩托車的,處三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駕駛證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參照前款規定從輕處罰。
第九十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五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或者幅度的;
(五)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六)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九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安全監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農用機械車等機動車。
本規定所稱水上運輸,是指內河、水庫、湖泊、公園風景區的水域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及游覽。
本規定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筏具、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
本規定所稱農業運輸機械,主要包括專門從事農田作業或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拖拉機變形運輸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和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從事道路交通、水上運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私營業主和個人,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各級海事機關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監督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協調、職務職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是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機動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檢驗、號牌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
(五)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處理違章行為。
第六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運輸行業、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和駕駛員考核前的培訓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航道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綜合整治。
第七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業運輸機械的檢驗和號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年度審驗,糾正違章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三)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頒布地方性有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第八條各種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能行駛。應按規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嚴禁給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報廢的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掛牌辦照、檢審驗;汽車駕駛人員未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未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機關不得給其發放駕駛證件。
第十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對汽車客、貨運站(場)和水上交通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加強安全管理;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進站經營,做到“車進站、人歸點、貨入場”。營運客車駛出站(場),要設卡登記,嚴格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一律不準上路運營。
第十一條加強對客運個體經營業戶的安全管理,鼓勵客運個體經營業戶通過資產重組實行法人經營。凡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
經營水路旅客運輸、游覽的船舶,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禁止個人船舶從事水上旅客運輸。
第十二條嚴禁各種車輛超高、超寬、超員(不含嬰兒)、超載行駛;對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嚴禁除聯合收割機以外的其它農業運輸機械進入國道、省道行駛;嚴禁農機從事客運服務,確需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三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2人,四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3人,并須有安全位置;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超速行駛,超期服役,帶病運營。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必須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急彎路段、危險路段要減速行駛。
第十四條對營運車輛每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強制維護,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強制報廢;對改裝車輛必須恢復原狀;對拼裝車輛要堅決依法取締。
第四章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機動車和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能駕駛相關車型的車輛,嚴禁酒后駕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紀,具備熟練的駕駛技術,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營運車駕駛員應按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保證車輛運行安全;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不得隨意改變農業運輸機械的用途。
第十七條營運客車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第十八條營運客車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第十九條營運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車和夜行班車,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輪換駕駛,末配備兩名駕駛員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落地休息。
第二十條危險貨運車輛要有明顯標識,指定專人押運,并按公安機關指定路線運行,嚴禁搭乘其他人員;運行途中駕駛員、押運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人員稠密場所;夜間休息時應選擇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條運輸行業應逐步推行車輛運行衛星定位技術,利用汽車行車記錄儀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車輛運行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集市貿易和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維護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專用道路由專用道路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縣鄉道路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管理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城市交通勤務和公路巡邏勤務,加強路面執法巡查,對交通、治安情況復雜的路段,應當進行有效控制,重點路查或者定點管控。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對道路使用安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多發點和安全隱患,應報告轄區政府,采取措施及時治理;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損壞、路面塌陷、斷裂以及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治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負全責,主管領導人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應依照本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本轄區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和農業運輸機械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對事故隱瞞不報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私營業主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凡運輸安全四項指標有一項超標的運輸企業,一年內不再對該企業增批新的經營項目。
第三十一條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其技術狀況達不到一級、客貨運輸車輛達不到二級的,無證經營的車輛、超員20%以上、超載30%以上的車輛要強制停運15天,并按《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高限處罰,駕駛員還應參加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無證經營的車輛,符合經營條件的,在其接受處理并補辦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二條汽車客運站(場)未按規定對駛出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的,對超員及存在安全隱患車輛仍放行的,以及檢查人員末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未經海事機關檢驗、登記的,末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救生、消防設備的,船舶超載、超員的,渡船不在批準渡口渡運的,未經批準、審核、檢驗、私修造(買)船舶、船用產品的,由海事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四
一、為了真實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和參加的其他安全活動正確考核和獎懲駕駛員以及年度審驗、安全教育、分析交通事故規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駕駛員適用本管理制度。
三、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應具有如下真實記錄內容:
1、駕駛員登記資料;2、駕駛員參加安全活動記錄;3、駕駛員違章、肇事記錄;4、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記錄;5、駕駛員獎勵和懲罰記錄;6、駕駛員審驗記錄;7、駕駛員心理、生理檢測(包括生物節律)及健康狀況檢查記錄;8、對駕駛個人和所駕車輛安全記錄。
四、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的格式由企業安全管理委員會統一印制,并裝訂成冊。
五、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由安機科資料員負責保管和填寫,并統一保管。
六、安機科資料員在填寫安全技術檔案時要及時,準確和連續完整,使駕駛員的安全技術檔案發揮應有的作用。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五
1、新工人操作設備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重點設備、特殊工種須以培訓考核后憑證操作,任何人不得隨意指定沒經過培訓的工人操作設備,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指揮者負責。
2、工作前必須熟知所使用的防護用品、防護設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進穿戴好各種勞保用品,使用各種防護設施。
3、操作前應檢查設備周圍有無障礙物,排除故障和隱患。
4、上班時,進車間人員均應穿工作服、工作鞋。
5、設備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作業;設備的.搬遷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禁止使用除銹劑清除機械、設備、配件的銹蝕;禁止使用汽油浸泡機械配件;禁止使用汽油、丙酮、酒精、丙醇、揮發性強的試劑,擦拭機械設備、(屬于設備使用說明書載明的必須使用的試劑、油料、化學物品除外)。
6、使用手提電器必須采取絕緣、接地等防護措施。
7、各車間的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阻塞。
8、各機臺需引接電線時,應請專業人員進行引接,引接電線要求整齊,牢固、嚴禁亂拉亂接。
9、禁止生產設備、動力設施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電器開關、安全防護開關,必須符合用電要求。
10、瓶裝、桶裝化學試劑、硫酸、油料按規定使用后,必須使用原蓋封存,禁止敞口存放。
11、禁止擅自拆裝、組裝或互換機械設備的配置、部件。
12、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允許非本崗位人員、動用機械設備。
13、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私自挪動消防器材。
14、需要用爐灶加熱時,應先檢查加熱容器是否安全、清潔。必須將容器、加熱爐及地面灑落的可燃物清理干凈,方可進行加熱。在加熱過程中,火焰不得超過鍋底范圍,并必須有人守護觀察。
15、進車間的原材料、應規范、整齊的放置在材料預進間。
16、各班組在下班前必須將未使用完的原料密封放好,設備擦拭干凈,成品、半成品有條理擺放,不得阻塞通道。
17、非生產性雜物不得進入車間,保持生產場地清潔衛生,回收包裝物應疊齊打捆,垃圾應裝袋,按指定的地點放置。
18、非生產人員、小孩、非生產用車輛一律不準進車間。
19、下班時應關閉門窗、切斷電源和氣源,熄滅火種。車間兼職培訓師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間主任的崗位職責。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六
1.1下雨出車前應仔細檢查雨刷器是否靈敏有效,確保使用時萬無一失。
1.2如果車內玻璃易起水霧,打開暖氣(冷天)或冷氣(熱天),出風口位置放置在吹“風擋玻璃”擋,這樣可以驅除水霧,保證視線清晰。此時千萬不能開自然風,那樣只能把車外的濕氣更多地帶進車內,車玻璃上的水霧會更大。
1.3行車時,應降低車速,與前車保持與平日適當加長的距離,遇有情況不要急踩剎車,而應輕踩點剎,以防車輛側滑跑偏。
1.4應盡量在規定車道內行駛,減少來回并線,因雨天車輛方向盤比平日要輕(活),不易控制。
1.5遇轉彎時,應提前減速,然后再打轉向,轉向不宜打得太死。假如轉彎時踩剎車猛打方向盤,車輛容易失去控制。
1.6下大雨或暴雨時,因視線不好,為了保證安全,開啟前后霧燈。
1.7遇到路面有積水時,千萬不能急加速沖過去。最好探明積水深淺,水深最好繞路行駛,水淺要盡量放慢車速,謹慎前行,不要激起太大水花,防止點火系統被淹。
1.8雨天在山區公路行駛時,還應時刻注意山體滑坡。
2.1充分利用各種車燈提高能見度。即使是白天也要開亮防霧燈或近光燈及尾燈。這樣做既有利于自己行駛安全,又可以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霧較重時,濕度也較大,可以使用雨刷器,以改善視線。
2.2要控制車速。由于霧天路滑,制動距離延長,車速的選擇一定要留有余地,使制動距離小于可見距離。
2.3要增大跟車距離。
2.4要保持鎮靜,不能急躁。不能為趕時間而加快車速。
2.5要集中注意力,密切注視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動向。必須勤于觀察,重點防止首尾相撞事故和非機動車突然斜穿時措施不及而引起的事故。
2.6會車時要用明、滅燈光示意,以免相互撞車。霧天行車要少停車,以免發生追尾事故。
3.1在冰雪路面上起步時,應緩加油、慢抬離合器。
3.2在行車中,要始終保持低速平穩駕駛。一般來說,城市道路應控制在每小時10千米的速度,郊區普通公路也不應該超過每小時15千米,要視道路和交通環境而定。
3.3路面上忌急打方向。當需要轉向時,也要先減速,適當加大轉彎半徑并慢打方向盤。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要勻順緩和,否則就會發生側滑。特別是在山區的公路上,有時冰雪路面是間斷的,打方向時,最好提前采取措施在間斷處完成。
3.4在冰雪路上行駛,盡量少用腳制動。
3.5如果要超車必須彎更車道時,千萬不要急打方向盤,緩慢地駛出冰轍后再超過去。同時還要注意觀察欲變更車道前后車輛的距離,可以超車時,先打開轉向燈,多看相應方向的后視鏡,確認沒有危險時再彎更車道。
3.6應保持車輛前后擋風玻璃的良好視線。行車之前,首先要檢查雨刷器和玻璃水是否正常,噴玻璃水用雨刷器刷干凈,保持良好的行車視線。行車中,還要把后擋風玻璃的電熱除霜器打開,如果后擋風玻璃結霧會阻礙后視鏡的視線,不好判斷后面車輛的情況。前擋風玻璃和反光鏡兩側的玻璃上如果結了霧,可以打開車內的暖風開關,大風量吹散玻璃上的霧氣,千萬不可手里拿著棉布或毛巾等物擦拭玻璃上的霧氣,否則,就可能因為一個輕易的小動作引來殺身之禍。
3.7會車時要保持較大的橫向安全距離。
3.8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駕駛車輛的各種操作動作要溫柔,遇上突發緊急情況千萬不要驚慌失措,更不要做過激的動作,應該做到頭腦沉著冷靜,按照自己的分析判斷,果斷處理。
3.9冰雪路面行車要隨時注意汽油表,長時間的低速行駛和起步停車耗油量極大,一般低于油表指示的3/4就應盡快到加油站加滿油。
3.10要充分顧及他人,遇到前車速度較慢,應予諒解,不要閃燈鳴催促。與行人、非機動車要保持側向安全間距,以防行人、自行車可能因路滑摔倒。
最后要注意,雪后行車過久,易使視力下降、行車中應配戴有色防護鏡,并注意休息。
4.1山區道路大都路幅狹窄,坡陡彎急,長而陡的坡道較多。因此在山路上行駛要集中精力,視點要遠,盡量看清路面狀況和路邊環境。
4.2上坡時應讓發動機保持足夠動力,提前選擇好合適擋位。
4.3盡量避免在山路上停車,萬不得已要停車時,應選擇相對平直、視線較好的路段,坡上停車必須拉緊手剎,熄火掛擋。
4.4下坡時絕對禁止空擋滑行,應根據坡道的情況以及車輛載重大小,掛上車速所需的合適擋位,充分利用發動機的牽阻作用控制車速,避免過多頻繁使用腳制動,導致車輪制動鼓和制動蹄片過熱,使制動效果降低甚至失效。
4.5如遇制動效能降低,可用手剎輔助,間歇拉松手剎,直至停車休息,不可用冷水澆潑發燙的制動鼓,要自然冷卻。
4.6如遇連續彎道,要遵守“減速、鳴號、靠右行”的原則行進,如車一側是懸崖、溪溝、不可過分靠邊,以免路基松軟陷輪落溝翻車。
4.7山路上常有隧道,汽車進入前要減速,及時開啟大燈,因汽車從洞外路段駛入時,入眼對黑暗的適應時間約需七八秒,此時駕駛員視力下降,務必要減速緩行,雙車道隧道,應靠右側車道行進,不得在洞內變換車道,更不得隨意超車,隧道內嚴禁隨意停車。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七
一、行車工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行車起重作業,嚴禁無證上崗。
二、行車指揮司索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經培訓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指揮行車。
三、行車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行車安全操作規程、行車指揮制度及吊鉤、吊具、鋼絲繩報廢標準,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四、行車作業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嚴禁穿高跟鞋上行車,嚴禁跨越行車護欄,上下行車必須走專用的安全樓梯。
五、行車工必須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駕駛過程中,思想必須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機,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嚴禁疲勞開車,嚴禁酒后開車。
六、行車工進班時必須全面檢查行車一次,行車機電維修人員每天必須全面檢查行車一次,設備技術科、安全環保科每周必須聯合檢查行車一次。所有檢查必須詳細記錄。
七、仔細檢查行車的控制系統、制動器、上升限位、聯鎖門及其他安全裝置等,特別是對三大安全部件(吊鉤、鋼絲繩、繩頭夾制器)作細致檢查,有缺陷和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
八、機電維修人員每天檢查行車時,仔細檢查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運行機構、制動器、鋼絲繩、吊鉤吊具和安全裝置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設備技術科、安全環保科每周聯合檢查行車時,要仔細檢查行車的金屬結構、機械部分、電氣部分以及吊鉤吊具、鋼絲繩等,發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理。
十、行車指揮司索人員指揮使用行車時,先仔細檢查行車吊鉤、吊具、鋼絲繩,確認其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后方可指揮行車起重作業。
十一、行車檢修時,必須嚴格執行拉閘停電掛牌。未拉閘停電掛牌時,嚴禁檢修行車。行車檢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也必須嚴格執行拉閘停電掛牌。
十二、指揮行車必須由一人指揮,指揮者必須佩戴專門的行車指揮標志,必須用口哨和手勢同時指揮,嚴禁多人指揮。行車工必須拒絕多人指揮,只能聽從一人指揮。當遇危險情況,無論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行車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十三、指揮行車時,指揮者應站在行車司機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或障礙物。
十四、行車操作前必須先響鈴,后送電,并確認大車軌道和小車平臺上無人或障礙物后,方可開車。
十五、行車工在開動起重機時,禁止三個動作(上下、左右、前后)同時進行,以免吊物搖擺傷人。
十六、嚴禁吊物從人頭上或重要設備上經過,嚴禁人員從吊物下面經過。
十七、嚴格執行行車“十不吊”。
十八、違反以上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如下處罰:
1、凡違章指揮行車者,每人次罰款200元,安委會成員、車間主任、作業長級人員違章指揮,加倍處罰。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根據事故的大小,加倍處罰,若觸犯刑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除緊急停止以外,指揮行車必須戴好棒線廠行車指揮員標志,否則處罰100元/人次。
(2)多人指揮一臺行車吊物件的,每人處罰50元。因指揮混亂而造成事故時,加倍處罰。
2、無證駕駛行車的,罰1000元/次。
3、飲酒上班駕駛行車的,勒令回家休息,當日作事假處理,并罰款500元。
4、上下行車不戴安全帽或穿高鞋的,罰100元/次。
5、行車開車過程中打手機的,罰200元/次。
6、行車工進班未檢查行車,或發現行車隱患未及時匯報處理的,罰100元,因此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加倍處罰。
7、行車檢修,不按設備檢修掛牌規定斷開電源,未掛警示牌,未寫好檢修內容,就直接作業的或非掛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處罰500元。檢修完畢,不及時摘取警示牌的,罰款200元。行車檢修時,行車工未在檢修記錄本上登記簽字的,罰100元/次。
8、其他一般違章行為,罰100元/次。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八
1.1.1工區所有車輛的駕駛人員(含操作隊值班車輛)均應由公司批準的具有駕駛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駕駛工區機動車輛。
1.1.2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1.1.4操作隊值班車輛應履行車輛每日交接手續,確保油料充足,車況良好,不符合車輛交接條件的,接班人員應及時指出,并向駕駛班班長匯報。
1.1.5駕駛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工區、操作隊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1.1.6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1.1.7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1.1.8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1.1.9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1.1.10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1.1.11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1.1.12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1.1.13車輛的出行執行派車單制度。
1.1.14駕駛班應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1.1.15執行行車任務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工區規定的行車路線,駕駛途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16不準酒后駕車,駕駛中不準打手機,不準吸煙,不準與同車人說笑、聊天。
1.2乘車人員安全規定
1.2.1乘車人員有提示、督促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義務。
1.2.2乘車人員應提前告之駕駛員的行駛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2.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2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2.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2.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2.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2.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執行公司及工區的《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九
一、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二、駕駛員應當愛惜車輛、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定時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保養,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確保車輛的行車安全。
三、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4小時,必須配2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四、駕駛員需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五、認真遵守駕駛員《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乘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行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六、駕駛員職業行為規范:遵章守法、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規范操作。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
為了確保中心車輛冬季安全運行,達到交通運輸安全無事故的目的,中心特下發關于冬季安全行車的相關規定如下:
1、強化安全意識教育,組織駕駛員認真學習交通法律法規,學習雨雪天行車技巧和緊急避險措施等,使駕駛員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珍愛生命的安全理念,駕駛員必須高度重視、克服松懈。
3、加強安全行車工作教育,教育駕駛員根據道路情況,配備安全行車工具,謹慎駕駛,不得將車交由非專業駕駛人員駕駛,確保做好冬季的安全行車。
4、所有駕駛員對各自駕駛的車輛,要每周進行一次徹底的安全技術狀況自檢自查、保養和維護。做到剎車靈活、照明燈光線好、備用輪胎隨車攜帶,全部更換好水箱防凍液、冬季機油、負號柴油。對大客通勤車重要車輛分別由中心和車隊管理人員檢查,確保車輛處于完好狀態。
5、駕駛員要做好冬季車庫的防寒工作。對車庫內的暖氣,上水要經常查看,發現暖氣不熱、漏水、庫門破損、漏風嚴重的要及時報修,車庫內存放雜物的要堅決清除,確保車輛存放安全。
6、冬季行車,天氣寒冷,冰雪路面易發生交通事故,各駕駛人要嚴格按照交通規則行車,嚴禁超速、超員、超載,酒后疲勞駕車和闖紅燈。在行車中對橋路接壤處、道口、學校門前、易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要慢行。
7、中心專職駕駛員和私家車駕駛員,在公司內行車要慢速行駛,按指定的停車場地停車,公司內行車嚴禁鳴笛,確保所有車輛員工人身安全,贏造安全和諧的公司內部交通環境。
8、對全年無事故和有事故的駕駛人要給予相應的獎懲。對發生人為責任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私車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和派車人負全責。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一
一、操作人員班前、班中嚴禁飲酒。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使用前排除。
三、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行車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
四、非行車操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行車駕駛室。
五、行車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不得擅自開動行車。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行車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電重物懸掛半空時,操作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
七、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員進行行車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
九、嚴禁大小車及上下車三線同時使用。
十、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得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應先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再換反方向。
十一、堅持做到“八個不準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物體重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3、斜拉物體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墊襯不吊。
隨著分公司的不斷發展,車輛人員大幅度增加,為了適應企業內部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維護分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職工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避免車輛在場院內行駛發生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全體司乘人員要熟知并認真執行公司車輛場站傷害事故的五項措施,車隊各級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檢查。
三、駕駛員在場站內移動車輛時,應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乘務員要協助駕駛員做好移庫、倒車等工作。
四、車輛在場站內應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出入。
五、為確保行車安全,嚴禁在停車場上下乘客,減少停車場內的人員流動,在場站內的職工、乘客應遠離已啟動的車輛,避免發生事故。
六、夜間收車停放時必須有專人照看,要保證站內的照明設施良好,不留死角,防止發生意外。
七、故障車輛在修復過程中進行調試移動時,必須設專人看護,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
八、值班干部要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密切注意場站內的各種動態,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九、此管理規定分公司所屬各運營單位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二
16、堅持做到“十個不準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物體重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3、斜拉物體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墊襯不吊;?
9、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或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重物超長未采取牽引措施不吊。
一、操作人員班前、班中嚴禁飲酒。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使用前排除。
三、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行車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
四、非行車操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行車駕駛室。
五、行車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不得擅自開動行車。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行車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電重物懸掛半空時,操作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
七、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員進行行車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
九、嚴禁大小車及上下車三線同時使用。
十、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得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應先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再換反方向。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三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后勤部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后勤部、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運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后勤部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運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后勤部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運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設備、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后勤部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調度命令改變運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用戶供電,并及時逐級匯報。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后勤部應報院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后勤部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范圍,合理安排,并按相應程序給予批復,并在兩天前于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后勤部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范圍,并迅速逐級報告。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后勤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后勤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后,須經院領導和后勤部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項目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采購前必須經后勤部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后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數據(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設備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后勤部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設備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設備的數量、功率等報后勤部,由后勤部、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后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未經能源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第十四條、后勤部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后勤部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后勤部聯系,須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校驗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退還校驗費,并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并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后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系的用戶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系的用戶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序停水停電。
第二十二條、后勤部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用戶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接水電、毀壞水電表鉛封、私自拆裝和移動水電表、以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裝置失準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后勤部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并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設備,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后勤部驗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后勤部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后勤部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后勤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后勤部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后勤部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則,后勤部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并向后勤部舉報。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四
為加強行車安全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獎勵先進、懲罰違章者,各地政府部門均制定了行車安全管理制度。那么,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一:出車前
1、檢查駕駛證、行車證件及隨車工具是否齊全,對行車路線、時間做到心中有數。
2、檢查機油、燃油、水是否達到要求,風皮帶,燈光、喇叭、水、后視鏡、鉸接車連接機構是否存在異常現象,鋼板彈簧是否牢固,車內安全設施是否牢固。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半軸螺絲,傳動軸螺絲是否松動,轉向機構是否可靠。
4、發動車前變速桿應加入空檔位置,每打一次馬達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五秒鐘,間隔時間不少于十秒。
5、發動著車以后用發動機怠速空轉使水溫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氣壓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細檢查各儀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車發動時,先用搖把空搖發動機15圈以上,發動后禁止猛踏油門。
7、起步后應試制動器是否有效,車門開關是否靈活。開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待水溫升至70℃以上時才能轉入正常時速。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二:運行中
1、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交通規則,認真執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不違章、不開斗氣車、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讓非駕駛員開車。
2、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禁開快車。根據不同車速和道路情況與前車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3、超車看車頭、倒車看車尾、讓車時讓車并減速。通過人行橫道注意行人動向,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和拐彎時,要提前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注意觀察車、馬、行人的動態。遇到騎車不穩的人時,在50米鳴號、30米減速、15米以外剎車,確保安全。嚴防僥幸通過。
5、會車要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夜間會車150米以外關閉大燈光、改用小燈光,不準使用防霧燈或故意開大燈眩耀對方。
6、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轉彎角度做到準確、及時、平穩、認真觀察、切實做到減速鳴號靠右行。
7、操作準確,行車平穩,二檔起步,順序換檔,腳輕手快,加油均勻,起步不闖,剎車不猛,不勉強行車。
8、班線車按規定時間做到三準(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搶不壓,逢站必停,有客讓上,不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甩站、越站。
9、根據氣候、風向、負荷及道路情況,及時調節百葉窗、始終保持規定的水溫,隨時注意氣壓表及機油壓力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10、在保證安全、優質服務的前提下,注意節約燃料,選擇路面正確滑行,滑行時必須準備剎車。在下山急轉彎、陡坡、橋梁,連續拐彎地段以及風、雪、雨、霧氣候條件下,嚴禁空檔滑行。
11、與乘務員緊密配合,注意車門信號,避免車門、車內傷客事故的發生。
12、行駛中一旦發生事故,首先搶救傷者記下證明人。保持現場(搶救傷者、移動現場要做好標記)并及時匯報領導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13、車到站時停穩以后開門,到終點站時停車熄火掛上低速檔、拉緊手剎車才能離開。
14、冰雪道路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滑行、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行駛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轉彎時不得猛打方向,以防側滑。
15、霧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集中精力、不斷鳴號,開防霧燈和小燈。
16、雨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注意行人、自行車和對面來車的動態,不準急剎車、不要猛踏油門,剎車輪轱濺水后要輕踏剎車,低速運行。
17、車輛突然起火,應立即停車,疏散乘客并及時采取滅火和斷電措施。
18、行駛中要經常傾聽發動機及底盤各部位聲響,掌握車輛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修不可帶病行駛。嚴禁直流供油。
19、車輛倒車和調頭時,應選好地形,并由乘務員下車指揮方可進行,車輛通過渡口和隧道時駕駛員應先結合車輛技術性能判斷能否通過,必要時停車查明后再通過。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三:收車后
1、回場后,做好例保檢查工作,如需維修及時報修。
2、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拉緊手剎車、掛上低速檔、關閉電源開關、關好門窗、冬天放出水箱及發動機的水。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例會日和線路檢查規定
1、車隊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隊長組織實施,公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員組織實施。
2、車隊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線路檢查安全行車情況。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線路檢查安全服務情況,安全員組織實施,公司分管領導參加。
3、每次檢查或教育都要有記錄(教育的內容、參加人數、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等)。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五: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
2、不準轉借、涂改或仿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9、在患有防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0、車門、車廂沒關好時不準行車。
11、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2、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以上為您介紹的只是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的部分內容,車主若需了解更多可登錄當地政府網進行查看。提醒您注意的'是,行車安全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教育、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車主不要存在僥幸心理。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運行工區駕乘人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1 安全行車規定
1.1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1.1 工區所有車輛的駕駛人員(含操作隊值班車輛)均應由公司?批準的具有駕駛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駕駛工區機動車輛。
1.1.2 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1.1.4 操作隊值班車輛應履行車輛每日交接手續,確保油料充足,車況良好,不符合車輛交接條件的,接-班人員應及時指出,并向駕駛班班長匯報。
1.1.5駕駛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工區、操作隊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1.1.6 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1.1.7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1.1.8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1.1.9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1.1.10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1.1.11 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1.1. 12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1.1.13 車輛的出行執行派車單制度。
1.1.14 駕駛班應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1.1.15 執行行車任務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工區規定的行車路線,駕駛途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16不準酒后駕車,駕駛中不準打手機,不準吸煙,不準與同車人說笑、聊天。
1.2 乘車人員安全規定
1.2.1 乘車人員有提示、督促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義務。
1.2.2 乘車人員應提前告之駕駛員的行駛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2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2.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2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2.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2.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2.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2.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3 安全行車獎懲
執行公司及工區的《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五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部門關于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電梯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電梯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電梯使用狀況。
7、組織電梯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組織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電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9、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鍋爐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實執行鍋爐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制訂的鍋爐安全操作規程,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二、嚴格遵守各項操作制度,不擅自脫崗,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三、做好生火點爐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遵守生火、升壓、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驟,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四、鍋爐運行必須保持水位正常、汽壓穩定,根據負荷、煤質變化,合理調節燃燒狀況,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測量儀表、各閥門檢查工作。保證安全附件靈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經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壓力表清潔(工作壓力用紅線標清)定期沖洗壓力表存水彎管,定期送監察部門檢驗。
3、安全閥須定期做好手動或自動排汽試驗,保證安全閥靈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時應在低負荷高水位時進行。根據爐火品質,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附屬設備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設備運轉良好,盡量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做到低損耗。
七、鍋爐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鍋爐主管負責人。一旦鍋爐發生重大事故,除立即處理和報告外,應注意保護現場。
八、鍋爐工要認真做好各項記錄,并妥善保管好。
九、鍋爐要定期檢測,形成檢測結果,上報相關部門和學校。
十、若有違返規定造成后果的,按有關的規定追究承租人的責任,損失自負。
為提高發電車間鍋爐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車間的.應按照《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設計必要的安全通道和安全保障設施,并確保通道的完好暢通及設施正常投用。
二、使用的尾氣發電鍋爐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三、尾氣發電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四、尾氣發電鍋爐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處于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五、使用尾氣發電鍋爐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地質量安檢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定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操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車間及分公司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六、司爐工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挑選、培訓,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從事司爐工作。
七、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八、尾氣發電鍋爐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九、尾氣發電鍋爐正常生產應遵循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鍋爐當班運行人員應該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副司爐、水質化驗人員等的職責范圍和當班工作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時間、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十、鍋爐應做好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由車間交公司檔案室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車間應對鍋爐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車間主管領導對鍋爐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專職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并作好檢查臺賬的記錄,以備公司和管理部門檢查。
十二、對因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七
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電氣安全運行,確保生產裝置安全供電,加強電氣系統技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合蒼溪縣大通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液化廠電氣管理。
3.1“三三二五”管理指“三票、三圖、三定;五記錄、五規程”。
“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
“三圖”是指一次系統圖或模擬圖、二次接線圖、電纜走向圖。
“三定”是指電氣設備的定期試驗、定期清掃緊固、定期檢修。
“五記錄”是指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事故記錄、設備缺陷記錄。
“五規程”是指檢修規程、試驗規程、運行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3.1.1“三票”管理。
電氣作業一律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臨時用電票按公司相關電氣管理制度執行。
電氣工程師每月對“三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保存期為三個月。
3.1.2“三圖”管理。
電氣資料室應有各變電所詳細的高壓系統圖、低壓系統圖、高壓電纜走向圖、二次接線圖和使用說明書。
各高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高壓系統圖或模擬圖,各變電所或低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一次系統圖,各班值班崗位應有維護區域的變電所二次接線圖及特殊設備電氣原理圖或使用說明書。圖紙、實物、編號應“三對口”。主要生產設備控制柜應貼有相應的二次接線圖。
每年電氣工程師應對各變電所或維護區的三圖進行一次查核,對變更部分進行修改或重新繪制。
3.1.3.“三定”管理。
月度、年度的試驗及檢修(中修)計劃由電氣主管根據設備實際狀況,結合試驗、檢修周期統籌安排,聯系專業維修人員按月實施檢修或試驗工作。
嚴格按計劃進行設備定期檢修(小修)。高壓設備進行小修時,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維護。高低壓電機進行檢修時,該回路的按鈕、開關、接觸器、熱繼電器及真空開關(油開關)必須同步進行維護檢修。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該回路的電力電纜、控制電纜必須同步進行絕緣檢查,電纜的線鼻子、終端電纜頭、電機接線盒同步進行檢查,一套任務一次完成。
對所轄的設備應做好定期清掃緊固工作,堅持好周檢,并與日常維護相結合。
每月由電氣工程師對各班“三定”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如因定期檢修及定期試驗不認真造成質量事故者按經濟責任制考核。
3.1.4“五記錄”管理。
班組必須具備以下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試驗記錄、事故記錄及設備缺陷記錄(保護拒動、誤動及巡檢中發現的缺陷等)。凡有特級護理設備的班組還應有特護記錄。
大修后必須做好以下記錄: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設備缺陷記錄(如有遺留問題)。
記錄內容應真實,填寫及時,字跡工整,不缺頁。
運行記錄(交接班日志)每年年底交公司資料室統一歸檔。試驗記錄一式二份,一份由電氣工程師歸檔妥善保管,另一份應在當月歸入相應設備檔案,大檢修期間則在檢修后一月內上交。試驗中出現異常,則應隨時報告。試驗報告經審核簽字后交資料室存檔。
3.1.5“五規程”管理。
檢修規程:采用中石化制訂的《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程》。
試驗規程:采用1996年9月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安全規程:采用1991年3月能源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事故處理規程:采用《電氣事故處理規程》。
運行規程:采用《電氣運行規程》。
4.1電氣生產人員應加強設備檢查維護,及時發現與處理設備異常和設備缺陷,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4.2當班人員必須認真、按時巡視設備,準確掌握設備運行狀況,通過耳聽、手摸、鼻聞等判斷設備運行情況,對設備異常狀態做到:及早發現、及時匯報、正確判斷、冷靜分析、果斷處理,認真記錄。
4.3巡查人員必須是獨立的或監護當班的運行人員,檢查人員應佩帶必須的工具,如手電、聽針、測溫儀等及其他防護用品和工具。
4.4巡視應該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進行。每到一個崗位要與崗位工聯系,了解設備運行情況,特別要對崗位工反應有問題的設備重點檢查。巡檢路線如下:
4.5從310配電所——-601維修間動力柜——215空壓機房/218psa制氮系統/222脫鹽水站電氣設備404循環水電氣設備——-鍋爐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器、消防循環水房電機電氣、冷卻塔消防泵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氣——-psa制氮室電機電氣——-bog壓縮機室電機電氣——-壓縮機工藝區配電室電器——--工藝裝置區電機——-壓縮機房一層電機電器——-壓縮機房二層電機電器——-裝車區電器——-閘門間電器——-辦公樓電機電器——-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電器——-高壓變壓器室電器——-高壓變電站6kv室電器——-高壓變電站35kv電器——-微機綜保二次間電器——--電氣當班室電器。
4.6在檢查中要注意帶電和轉動設備,不得隨意越過圍欄或帶電區域進行,檢查時要保持安全距離。檢查中發生其他事故應立即回到崗位參加事故處理。
4.7當班人員進行巡視后,及時做好巡視記錄。并向班長匯報檢查情況。班長應每班一次不定期去現場抽查當班員的檢查情況。
4.8每班對現場設備巡檢至少兩次,遇以下情況時,應增加巡視次數:
4.9設備過負荷,或者負荷有顯著增加時。
4.10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統運行,新安裝的設備加入系統運行。
4.11設備缺陷近期有發展和擴大趨勢時。
4.12惡劣天氣、事故跳閘和設備運行有可疑現象時。
4.13法定節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生產安排時。
4.14單人巡視,必須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佩帶好勞保防護和工具,利用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系。
5.1為保證電氣設備長期可靠地安全運行,合理使用電氣設備,保證可靠的電氣性能,延長使用壽命,確保全廠有充足、完好、隨時可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堅持運行設備進行定期的檢修和試驗。
5.2對于重要設備系統的檢修、試驗前應通知生產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到場,進行操作監護。
5.3為保持一次設備可靠的電氣性能,必須按照預試規程進行高壓試驗。
5.4定期測電動機絕緣。
5.4.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參加人員: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4.2要求。
5.4.2.1定期測絕緣的當時備用的所有高低壓電機均應測定絕緣數值并記入設備絕緣登記本。
5.4.2.2測電機絕緣方法和數值應滿足電動機檢修規程。
5.4.2.3測絕緣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并通知設備操作工。
5.5.10kvi、ii段備自投裝置切換試驗。
5.5.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9:30—10:00。
5.5.2參加人員:電氣主管、電氣工程師、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5.3要求。
5.5.3.1試驗前應與生產部門取得聯系,在得到許可后再進行;
5.5.3.2試驗前檢查備自投裝置及監控后臺上無異常信號;
5.5.3.3開關在每次跳、合后應檢查控制回路完好。
6.1.電氣主管是電氣文明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區域內設備的運行、檢修文明生產,環境衛生負全面責任,班長是文明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班組文明生產的管理和考核。
6.2.各班組應對文明生產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做到有檢查、有考核。
6.3.文明生產應作為班組交接班條件之一,接班人員提出崗位衛生不合格,該崗位人員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衛生合格后方可進行交接工作。
6.4.檢修工作結束前必須按照“安規”及文明生產標準進行衛生檢查驗收,衛生不合格時不得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否則結票的'班組除按要求進行衛生清掃外,對該班組將進行考核。
6.5.檢修工作結束后,應恢復設備狀態,否則不得辦理工作票結束。
6.6生產場所文明生產標準:
6.6.1生產場所地面、墻壁整潔,無蛛網,門窗完整無積塵,通道暢通,欄桿完好,蓋板齊全完整,照明良好。
6.6.2生產場所無垃圾、雜物。
6.6.3生產場所相關設備及電源箱、控制箱、各管道,各類屏、柜、盤、消防器材等表面見本色,無積灰、積油。
6.6.4控制室、交接班室的設備、工器具、臺帳、清掃工具等定置管理,所有設備、工器具、窗臺、盤柜、標示牌表面無積灰,蓋板齊全,柜門關閉。
6.6.5現場設備所有標示牌、名稱等完整、準確、齊全,無積灰。
6.7.八小時衛生區范圍:八小時清掃一次衛生區包括區域為:高壓變電站值班室,值班室內的全部電腦設備、盤(臺)、桌椅、柜子(含公用工器具柜內)、窗臺、地面、墻上懸掛物品等。
6.8.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35kv配電室、6kv配電室、高壓變電站會議室、資料室、綜保二次間、室外走廊。
6.9.每周定期清掃衛生區范圍:分變電站配電室、循環冷水冷卻塔配電室、鍋爐配電室、壓縮機輔機配電室、辦公樓配電室閘門間配電室、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及軟啟動室。
6.10.清掃頻次:八小時衛生區范圍每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每天夜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每周清掃衛生區范圍每周一次,并保證隨時符合衛生考核要求。達不到衛生要求的,隨時安排清掃。設備、標示牌根據情況隨時清掃。
7.1.運行中設備發生異常威脅人員及設備安全,影響經濟運行或有害于設備清潔和環境衛生時,需要檢修人員檢修消除的,均為缺陷。
7.2.設備缺陷分為三類:一類缺陷是指可不停主要設備就可消除的;二類缺陷是指需停止主要設備才能消除的;三類缺陷是指要結合大修,要較長時間才能消除的。
7.3.運行人員發現缺陷后應填寫設備缺陷單,并向班長匯報,及時聯系檢修有關人員,檢修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如果檢修人員未能及時趕到現場,應將到達時間寫在運行日志上,并通知其部門值班人員。
7.4.填寫缺陷單時,應寫清缺陷內容、發現日期、發現人、聯系日期、聯系人。
7.5.填寫前,應經檢修確認;所聯系的檢修人員姓名也應詢問清楚。否則,對因此造成的缺陷漏消、延消,將根據缺陷管理制度處理。
7.6.缺陷消除后,運行人員應現場驗收,并填寫出驗收評價、驗收人、驗收日期。在驗收說明中,運行人員應如實填寫缺陷的消除情況和消除時間,不得弄虛作假。現場衛生不合格,不予驗收。
7.7.如檢修已填寫缺陷消除,而運行人員認為有爭議的情況下,可暫不驗收,但最遲不能超過當天24點)。運行人員應繼續聯系檢修消缺,并寫明記錄(運行日志);如檢修拒絕,則應視為消缺不通過,并將情況向班長說明,移交處理。
7.8.設備缺陷在未消除前,運行人員應加強監視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缺陷擴大。對于較大缺陷應做好事故預想,除通知檢修人員外,還要向領導匯報。檢修如不能馬上消除,應將原因記錄在運行日志上。
7.9.在檢修人員聯系消除缺陷時,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好安全措施。
7.10.如消除缺陷對出力有影響,需停運機組或降負荷,應由工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方可進行。
8.1所有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崗位,檢查設備、表報、工作票、工具、圖紙、材料、儀表、通訊工具等,將查出的問題匯報值班長,聽取值班長的工作布置安排。值班長發布接班令后,提前5分鐘到崗,查看運行日志,聽取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雙方無疑問后正點交接班,并且一律按控制室監控后臺時鐘為準。
8.2.交班人員應在交班前30分鐘完成所管理設備的全面檢查,整理清點記錄、表報、資料、圖紙、公用工具、對講機、儀表、鑰匙、標志牌、微機及辦公桌椅等,為交接班創造條件。值班長主持召開班后會,總結本值工作并做好記錄。
8.3.交班前30分鐘,接班后10分鐘內一般不進行重大操作,不受理檢修工作票。接班后,值班長在10分鐘內向班長匯報接班情況以及本班運行方式,設備狀況等,同時召開班前會,布置本值任務,傳達領導的指示和上級的要求。
8.4.交接班內容:
設備運行方式,設備檢修的變更情況,電氣設備接地線,拆裝情況和位置。工作票辦理和措施執行落實情況。設備系統存在的缺陷,本班聯系處理及消除結果和所采取的措施,及提請接班人員注意的事項。設備系統故障現象及處理方法。設備定期維護工作執行情況。各種工具、圖紙、資料、儀表、用具、鑰匙、表報、記錄存放、微機通訊使用情況。上級領導指示、布置的任務及執行落實情況以及與其它部門的聯系事項。
8.5.交接班手續辦理及責任:
8.5.1交接班時雙方人員必須在場,接班人員簽字后由交班人員簽字,交接班方正式結束。接班人員如果不簽字視為拒絕接班,此時間內交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8.5.2如接班人員未到來,交班人員必須留在崗位,直到接班人員到來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后,方能離開崗位。
8.5.3交班者未做交待或交待不清、且未做記錄,發生問題由交班者負責;若交班者已交待清楚,并寫明記錄,而接班者未引起重視或方式不清而發生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8.5.4交班時發生事故或進行重大操作,應停止交接班,在雙方簽字以前,由交班值班長指揮進行事故處理或繼續進行操作。接班者應在交班值班長的指揮下協助事故處理或操作。
8.6.下列情況可不進行交接班:電氣倒閘操作未告一段落,事故處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設備維護和定期工作沒有特殊理由未進行或有計劃的工作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執行;記錄不齊全,工具、圖紙、資料、儀表、地線、鑰匙、微機、標志牌等去向不明或損壞,并且沒有記錄說明;接班人員精神恍惚、酗酒;崗位衛生未按規定做好;設備系統存有重大缺陷,無記錄又無聯系及填缺陷單、匯報和采取措施。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八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運行工區駕乘人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1.1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1.1工區所有車輛的駕駛人員(含操作隊值班車輛)均應由公司批準的具有駕駛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駕駛工區機動車輛。
1.1.2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1.1.4操作隊值班車輛應履行車輛每日交接手續,確保油料充足,車況良好,不符合車輛交接條件的,接班人員應及時指出,并向駕駛班班長匯報。
1.1.5駕駛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工區、操作隊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1.1.6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1.1.7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1.1.8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1.1.9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1.1.10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1.1.11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1.1.12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1.1.13車輛的出行執行派車單制度。
1.1.14駕駛班應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1.1.15執行行車任務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工區規定的行車路線,駕駛途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16不準酒后駕車,駕駛中不準打手機,不準吸煙,不準與同車人說笑、聊天。
1.2乘車人員安全規定。
1.2.1乘車人員有提示、督促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義務。
1.2.2乘車人員應提前告之駕駛員的行駛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駕駛員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2.1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2.2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2.3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2.4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2.5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2.6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執行公司及工區的《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十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為切實做好我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校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確保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昌圖縣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和《昌圖縣教育局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特制定本責任狀:
1、所提供的車輛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車輛標準。按要求對校車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2、服從學校(園)領導、校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學校(園)校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服從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簽單,接受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對校車的各項考核,學校(園)調峰串課,保證按學校(園)要求的時間接送學生,保證做到不擅自停運,如校車出現技術故障,影響正常運行,及時與學校(園)取得聯系處理,保證在第一時間安全接送乘車學生。按時參加上級校車管理部門和學校召開的校車工作會議,遵章守紀,做到校車不違章、不超員。
3、提供校車必須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配置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衛星定位裝置等安全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性能良好和及時應用。
4、校車要配備1-2名隨車照管人員,車主要經常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為學生文明服務的教育,維護車內秩序,不在車內出售各種食品和商品,保持車內清潔衛生,學生上下車做好人數清點工作,保證不丟失一名乘車學生。
6、嚴格按照審批的校車運行線路行駛,做到不擅自改變行駛線路,保證學生的上學、回家準時安全。
7、校車收取學生的通勤費用,必須由物價部門審批,嚴格按審批的標準進行收取,否則學生、學生家長有權拒交。
8、校車維修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維修的要求進行車輛維修。
9、學校(園)要為校車提供安全方便的校車停靠場地,負責乘車學生實名制的安排,負責安排高年級學生任車長一名,副車長二名,協助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維護車內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及時向車主通知學校(園)的上學和放學時間等與校車運行有關的事宜。
10、校車在運行中違章罰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車主全額承擔。
11、因校車車主、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違法責任書的規定,經教育拒不整改的,學校(園)有權將該校車停運,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車主自己承擔。
行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20篇)篇二十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務科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總務科、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運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總務科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運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總務科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運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設備、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總務科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調度命令改變運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用戶供電,并及時逐級匯報。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總務科應報院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總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范圍,合理安排,并按相應程序給予批復,并在兩天前于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總務科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范圍,并迅速逐級報告。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后,須經院領導和總務科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項目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采購前必須經總務科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后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數據(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設備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總務科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設備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設備的數量、功率等報總務科,由總務科、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后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未經能源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第十四條、總務科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總務科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總務科聯系,須繳納相應費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退還校驗費,并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并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后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系的用戶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系的用戶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序停水停電。
第二十二條、總務科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用戶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總務科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并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設備,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總務科驗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總務科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總務科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總務科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總務科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則,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并向總務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