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一個國家、地區或組織的基本組織形式,具有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多方面的功能。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單位管理的實踐案例,可以參考以下范文。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一
為適應市場競爭,建立健全部門職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下使用資質,實現公司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堅持科學管理,促進經濟效益的增長,制定本辦法。
1.3以后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合同和榮譽證書等。
市場經營部負責對公司證件進行年檢、保管和使用,對公司相關證件如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進行年度審驗,配合安全綜合辦對質量體系認證進行年度審驗。
3.5對相關證件電子版不得外傳,且復印件一律注明用途,防止公司內部資料外泄造成損失。
四、資質使用。
4.1市場經營部是公司負責對外經營、承攬施工任務的主要部門,必須掌握市場行情動態,及時收集工程信息并向公司法人匯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下掌握信息,積極參與投標。
4.2在遵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下積極參與在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投標活動,并建立公司資質使用登記表,且注明用途、使用范圍、審批領導。
4.4根據公司經營方針、經營目標組織有目的的.投標活動,在投標過程中積極掌握業主、代理公司的招標信息,并在公司領導的安排下組織項目部技術人員進行投標文件的編制。
4.5參與工程中標合同的談判及合同文件的保管、歸檔工作,對已中標的項目進行成本控制,了解和掌握工程價格信息的整理、匯總,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并與項目部簽定目標經營責任書,項目完工后,參與該項目交、竣工驗收活動,協助項目部收取工程計量款,并考核項目部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
4.6代表公司與業主單位做好溝通,及時反饋業主信息,以便公司調整生產目標、方向,積極配合業主方對該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檢查及驗收活動。
4.7與綜合辦互相協調做好企業文化的籌化、宣傳工作。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二
檔案工作崗位責任制。
一、分管檔案工作的局領導職責。
1、組織全局性的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上級關于檔案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的活動。
2、加強對局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局的整體發展計劃,列入局議事日程,督促分管部門按上級和局檔案部門要求做好應做的工作。
3、關心檔案工作和檔案室的建設與發展,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困難,改善工作條件,使檔案工作與局各項工作協調發展。
二、局檔案員職責。
1、貫徹實施《檔案法》、《山東省檔案條例》等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2、對各有關處室形成的各種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進行監督和指導。
3、負責收集出國考察人員應當歸檔的有關材料和照片,收集領導同志外出開會的發言材料和帶回的帶有密級的材料。
4、負責管理全局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并為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需要提供服務。
5、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工作統計材料。
6、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應進館的檔案。
三、分管檔案工作的各處(室)領導職責。
1、配備具有較好政治業務素質的專(兼)職檔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2、將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每半年研究一次檔案工作),幫助專(兼)職檔案人員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3、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檔案法規,執行局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4、疏通渠道,嚴格制度,督促有關人員注意平時各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積極配合專(兼)職檔案人員的歸檔工作。
5、協同檔案室監督、檢查本單位文件材料預立卷、整理組卷、歸檔驗收及檔案鑒定工作。
6、負責檢查本單位專(兼)職檔案人員履行檔案崗位職責情況。
四、各處、室專(兼)職檔案人員職責。
1、堅持平時整理。根據本單位不同種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類目,合理分類存放,便于利用和歸檔。
2、負責本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保管和整理歸檔工作,保證歸檔文件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3、歸檔案卷做到組卷合理,頁號編寫準確,案卷目錄清楚,案卷標題簡明扼要。
4、保管好本部門應歸檔的案卷,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5、主動接收局檔案員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按規定時間向檔案室移交。
6、積極參加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檔案工作水平。
7、按檔案室要求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編目,并編制檢索工具。
8、按歸檔時間向檔案室提供檔案目錄和統計年報表。
文件、材料收集歸檔制度。
一、收集歸檔范圍。
本機關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上級和下級送來的與本機關關系很密切的文件材料(包括公文、電報簿冊、書信、會議、電話記錄、圖紙、登記表、報表、名冊、獎品、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等,下同)都屬收集歸檔范圍,應按規定的范圍、時間和要求交本部門資料員或綜合檔案室歸檔。
(一)本級文件。
1、各種代表會議、工作會議、專業會議、各級干部會議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
2、工作計劃、規定、方案、安排、總結、小結、匯報、簡報、通報、通知。
3、各種綜合的或專題的調查、檢查、考察等報告。
4、向上級請示,與其他單位的來往文書,對下級的指示、批復、通知。
5、各項決定、決議、規定、標準、規范、條例、辦法、制度、守則、要求。
6、各級領導的報告、講話、發言稿或提綱、記錄。
7、反映生產、基建、科研設備、工藝情況底圖、藍圖及文字材料。
8、各種報表、名冊、登記表、簿冊、數據、憑證。
9、反映本機關、本地區重要活動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
10、電報、重要電話記錄、機關工作日記。
11、年鑒、大事記、基礎數字匯編、基本情況綜合。
12、本機關制發的獎狀、獎證、獎章、獎旗、獎品。
13、有關房產、財產、物資、檔案、債權、捐贈等的憑證,發放各種證明、證件存根。
14、已故人員資料。
15、重要的人民來信及處理材料。
16、本機關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樣板。
17、本機關(包括上報和下批)干部任免、呈批表、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聘任、黨、團干部名冊、年終統計、報表、干部的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離休、撫恤等審批表及干部獎懲等文件材料。
(二)上級文件材料。
1、上級(包括各部門及派駐本機關的調查組、檢查組、工作組,下同)有關本機關、本地區工作或問題的決定、決議、指示、批復及調查、檢查、經驗材料。
2、各級領導同志、國際友人、人民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本機關、本地區時的指示、講話、題詞、照片、錄音、錄像。
3、上級發給本機關的獎狀、獎冊、獎章、獎旗、獎品。
4、上級報刊刊載有關本機關、本地區情況的文章。
(三)同級文件材料。
1、有關單位與本機關聯合召開會議,共同進行工作,協作查處案件或問題共同署名的文件材料。
2、有關單位與本機關簽訂的合同、合約、協議。
3、有關單位與本機關涉及比較重要的工作或問題的來往文書。
4、有關單位發來的重要的、需要執行的方針、政策性文件。
(四)下級文件材料。
1、年季度工作總結、重要的專題工作總結。
2、重要的調查報告、檢查報告、典型材料,比較重要的工作經驗、重要的請示、法規性的備案文件。
3、重要的名冊、登記表。
4、大事記、基本情況匯編、基礎數字匯編。
二、歸檔份數。
文書檔案一式兩份,其中正文和簽發稿各一份作存檔用,一份作文件匯編用。
三、歸檔時間和方法。
(一)凡經過打字室打印的文件,打印好后由打字員收集,交文書檔案員歸檔。
(二)凡各部門發出的文件,由各部門辦公室的有關人員收集,交由綜合檔案室歸檔。
(三)一項工作已完成時(包括一項已完成或一個會議已結束,一個問題已解決,一件案件已處理等),由各部門辦公室的有關人員,將進行該項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統整理后送交綜合檔案室歸檔。
(四)外出開會、考察、學習、參觀形成或帶回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在該項活動結束時交由文書檔案員歸檔。
(五)年度工作總結、各種年報、黨員、干部名冊,應于翌年一月底前交文書檔案歸檔。
(六)每年的二月底前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歸檔,各部門要把上一年應歸檔而未歸檔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綜合檔案室歸檔。
四、歸檔要求。
(一)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由各辦線資料員收集全齊。
(二)正文與底稿(簽發稿)主件或附件、請示與批復、來文與復文一起歸檔。
(三)歸檔文件材料注意:檢查應蓋公章是否蓋了,文件沒有標題應加上標題,內容、摘要、文件沒有標明日期的要標上日期。
(四)歸檔的.文件材料應是原稿原件,不得用復制件。
(五)歸檔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要一一寫上文字說明。
(六)凡是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經過初步整理,把同一具體問題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的先后形成排列好。
檔案鑒定制度。
1、檔案鑒定工作,是甄別和判定檔案的價值,并據以確定檔案“存毀”的工作。
2、檔案鑒定工作,是一項科學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堅持全面觀點、堅持歷史觀點、堅持發展觀點。
3、檔案鑒定,必須按照黨和國家制定的鑒定工作原則和鑒定標準進行。
4、檔案鑒定工作,必須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一般應有領導、專業人員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的鑒定小組負責進行。
5、凡是經過認真的鑒定,判定為保存或銷毀的檔案,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好鑒定手續。
6、檔案鑒定工作,是一項決定檔案命運的工作,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肅、慎重地對待鑒定工作,嚴格遵守檔案鑒定工作制度。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三
第七條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范、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
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
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五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監理單位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各項管理工作的總負責人,全面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按監理規劃進行管理。
2、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要以總監理工程師為組長成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并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審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點等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在實施過程中組織落實。
3、執行監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4、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5、在施工監理過程中,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絕停工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報告。
工作內容:。
1、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開工前安全生產的準備工作和辦理各種安全手續。審查施工單位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是否取得相關部門的資質證書,持證上崗情況。
2、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督促施工單位要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要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狀。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施工。
3、審核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專項施工技術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施工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搶險方案。
4、核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監督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制止違章違規作業,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自查。
6、對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要定期每天巡查一次。發現嚴重違章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要檢查整改效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由總監下達暫停令并報建設單位。拒不整改,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7、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驗收資料不全的,禁止施工單位使用。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六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外來項目部人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負責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并對相關方各類證件和資格進行審查。
2、負責對項目部及其作業現場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
3、負責督促項目部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并把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傳達到項目部。
1、負責對項目部的安全資質進行鑒定審核。
2、負責監督責任部門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負責監督檢查項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因工程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審核承包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及安全資質,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2、對符合條件的承包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還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門各一份。
3、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向承包方介紹本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4、生產技術部門、工程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負責對對口的承包方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流,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落實安全措施。
5、責任部門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業中達到安全管理要求。
6、安監處、勞動用工科負責對作業人員開工前的三級安全教育。
7、開工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簽訂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業等項目,與承包單位也必須簽訂由本礦統一印制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手續,嚴禁口頭安排。
9、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監督,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承包單位進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人員或妨礙企業安全生產的作業,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1、施工企業相關安全資質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現場負責人安全職責及授權書。
4、有關承包勞務合同(協議)。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6、施工、服務人員勞動合同書或授權委托書。
8、施工設備、設施臺賬。
9、勞動用工五統一資料。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七
1.1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1.2企業榮譽證書:免檢證書、獲獎獎牌、名牌證書、著名商標證書等各類證書。
1.3企業人員資格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1.4當前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和榮譽證書。
2.1必須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賬。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2.2企業證件由綜合部統一管理。
2.3嚴禁任何人擅自復印企業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企業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證件管理人員及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3.1建立企業證書借用申請表。
3.2企業證書的借用、借出及復印:由借證人填寫證書借用申請表,在申請表“注明用途、使用范圍”,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證件(包含原件及復印件),均需總經理簽字批準后,綜合部才予辦理出借手續。
3.3有關部門借用證件參加年檢完畢后,必須交回綜合部。證件管理人員負有收回證件之責,如證件未及時收回,給企業造成損失由其負責。
4.1未能及時年檢造成后果的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年檢費用和損失費用(如罰款等)。
4.2違反第2條第2.3款者,承擔全部損失費用并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
4.3各種證件如發生丟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補辦費用和損失費用,并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10%。
4.4各種證件未按時收回,除責成管理人員收回外,并處罰月工資總收入的5%~10%。
5解釋權歸綜合部。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八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說明外出事由和時間,并不得委托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準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匯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并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xx]30號《關于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匯總,監察室于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九
本標準規定了華能xx電廠(以下簡稱“電廠”)電廠基建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廠基建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審查的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華能集團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1施工單位:泛指承擔電廠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裝、調試等項目的單位。
3、2分包。
3、2、2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非本企業的成建制勞務人員完成建筑勞務活動的行為。
4、1施工單位的職責。
4、1、1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4、1、2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4、1、3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4、2電廠的職責。
4、2、2監督審核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機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協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及安全設施的合格證和檢測、驗收、準用手續。
4、2、3監督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允許分包的項目和勞務分包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1施工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5、1、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5、1、4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相關資質證書;
5、1、7參建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5、1、9有分包項目的(含勞務合同)標段施工單位需提出申請。
5、2電廠審核下列事項。
5、2、1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資質材料,填寫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表,報電廠負責人批準;
5、2、3驗看主承包施工單位勞務分包與勞動服務機構的聘用合同;
5、2、4對提出分包申請的主承包施工單位給出審核意見;
5、2、5建立施工單位以及分包單位以及進場人員的清冊。
6、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
資質證書是各企業行業的準入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資質證書各等級所從事的工程范圍、規模、人員配備、資金及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等均進行了強制性要求。為保證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企業資質等級、為擴大經營規模做好鋪墊,特制定資質管理制度規定。
1.1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法人證、稅務登記證,企業審計報告、合同業績等相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及電子版掃描件。
1.2企業榮譽證書、優質工程證書、文明工地證書、“重合同、守信用”證書。
1.3企業人員資格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年度安全考核證書、“五大員”崗位合格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1.4員工職業資質證書和個人證書(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等)。
1.5以后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和榮譽證書。
1、各種資質證件由資質管理處統一管理,資質證件的年度檢審、變更、換證等事務,由其負責及時辦理。負責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帳。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工作。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匯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注冊、證件管理等工作。
2、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3、嚴禁任何人擅自拷貝資質證件電子版、復印資質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資質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4、對收集的資質管理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文件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領導匯報,不可擅自做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1、建立企業證書借用使用登記表。
2、公司資質、證書實行集中保管、統一使用,資質、證書管理部門對資質、證書的安全存放和規范使用負責。
3、資質證書外出參加經營活動時,資質管理處須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須隨時隨身攜帶公司資質證件,因工作需要確有不便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借出。
4、內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標經營活動中需使用資質證件的,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由資質管理處安排專人負責辦理。使用流程:申請使用-領導授權-專人負責。
5、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個人要求與我公司合作使用資質證件進行投標經營活動的,由其公司或個人聯絡本公司一名擔保人,請示公司總領導并得到授權后,填寫《公司證件使用登記表》后,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使用流程:申請使用-聯絡擔保-領導授權-使用登記-專人負責。
6、經營活動中出具的資質證件復印件上,須寫明“僅供xx工程投標活動使用”等相關信息;經營活動中攜帶印鑒的,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紙頁上加蓋。
7、資質管理處使用的計算機上須設置密碼,以防止泄露資料。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將資質證件電子掃描件等相關資料上傳網絡或拷貝給任何公司及個人。
8、公司內部使用資質、證書用于招投標、各種外部審核等工作時,須由該項工作責任人填寫《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報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總領導審批后方能使用。
9、外部單位、個人借用公司資質、證書,須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該項工作聯系人填寫《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報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總領導審批后方能借用。
10、公司資質、證書管理部門以經批準的《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作為使用依據并存檔,并對使用情況作登記,確保資質、證書的規范使用。
11、附件《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一
一、考核制度:
事業單位考核制度是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其所屬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考核并作出評價,而且一此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的制度。
二、工資制度:
工資是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工資制度是有關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原則、辦法的總稱。工資分配原則有一下四點:
1、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
2、通過建立符合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津貼、獎勵制度、是工作人員的報酬與實際貢獻結合,克服平均主義。
3、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工作人員的工資,并能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體保持平衡。
4、對到邊遠地區及在臟、庫、累、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在工資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理順地區工資關系。
三、專業技術人眼職稱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具有明確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并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的人能擔任的工作崗位。
培訓是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會中的形象,使其成員通過學習和培訓,在知識、技能和工作態度上得到改善、發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單位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個人成長的一項有計劃,有目的和系統的活動。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承包租賃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各部門、各總承包項目部、各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在承包租賃過程中,應加強對發包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各單位在簽訂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在承包租賃經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資質(資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賃相應資質,近年來良好的`安全業績,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格證明。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
(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乙方應對甲方發包的經營場所、特種設備及人員等進行審查確認,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租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三)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甲方應分別與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并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條甲方應根據安全生產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滿足現場生產安全要求的工作條件,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與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應在滿足甲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兩個及以上的乙方時,甲方應分別與乙方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條承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分別逐級上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嚴重違章或事故的,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業進行安全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重新開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承包租賃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三
1、承包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和發包單位的規章制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設施標準化要求,做好防范各類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發包單位設備、設施安全。
2、監理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制,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3、外包工程總包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禁止轉包、返包和違規分包。分包事項在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未經發包單位書面批準不得分包。總包單位應在安全、進度、質量等方面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向發包單位負全部責任。
4、承包單位應按照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的要求,制定確保工程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按照國家和xxxx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成立負責工程安全的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批準后方可任職。
5、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技術素質應符合項目的要求。承包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全體人員按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備案。
6、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資質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有效證件需提供給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備案。
7、承包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和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作業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和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以及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簽字確認。
8、承包單位應當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存在較大復雜性和危險性的外包工程編制專項作業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合格,簽字后實施。
9、承包單位購置、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工器具、機械設備等,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報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備案。開工前,承包單位應對安全防護設施以及作業機械、工器具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測檢驗,有效的檢驗證明必須提供給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
10、承包單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整改。承包單位發生不安全事件,應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上級主管單位、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處理。
11、承包單位對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費用實行專戶核算,保證用于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擠占。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四
為規范車間物資質量驗收工作,明確職責,嚴把質量關,避免不合格物資進入生產現場,對車間物資驗收工作做如下規定:
1.由技術管理人員負責車間電氣物資驗貨的牽頭組織工作及驗貨檔案管理工作。
2.綜合管理員接到營銷中心的配合驗貨通知后,應迅速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到倉庫進行配合驗貨。
2.1各種材料的驗貨依據是車間計劃,原則上無計劃的物資不準驗貨。
2.2各種設備的驗貨依據是物資采購計劃、技術協議書及相關規范。
3驗貨人員必須以嚴肅、認真、公正的態度,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標準。
4參加驗貨的人員應有營銷中心人員、電氣車間綜合管理員、分管技術員或提報該計劃的班組成員。
5驗貨內容:主要是宏觀檢驗,外觀是否完整,有無碰傷;技術資料、合格證、數量是否齊全及必要的技術檢測等。
6驗貨人員除了在倉庫驗貨單上簽字外,還必須填寫驗貨記錄。
7驗貨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營銷中心人員反饋,并向車間分管主任和車間主任匯報。
8驗貨合格后綜合管理員應及時在計劃上做到貨標識。
9物資驗收合格后方可領用,嚴禁不合格品出倉庫,嚴禁先出庫后驗貨。和供應商聯系一律通過營銷中心,嚴禁私自和供應商直接接觸的行為,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五
為了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醫學檢驗工作人員的資質認定或考核、能力評價制定如下制度。
1、具有醫學檢驗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背景,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分子生物學室、hiv初篩實驗室檢驗人員、大型生化分析儀操作人員需持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持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上崗證人員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評定,由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2、醫學檢驗專業畢業生,沒有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在檢驗科已取得從業資質的帶領下從事檢驗工作,不得單獨操作,或出檢驗報告。
1、所有新招聘、調入人員必須進行醫院和檢驗科的崗前培訓。
2、崗前培訓后按檢驗科輪轉計劃到各專業組/室按具體的崗位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新員工6個月內應進行兩次培訓和考核。
3、在崗職工如離崗6個月以上按科室輪轉計劃到相應專業組/室當班前,應到相應專業組/室接受具體的崗位培訓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1、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臨床技術工作人員能力評價,經“三基”考試考核合格,由醫務處下達準入通知,從事相應的檢驗項目工作。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從事相應工作。
2、檢驗科每年定期對所有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人員進行進行理論考核,并由各專業組長對員工進行一次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理論考核、技術能力和表現的綜合評估均合格,方能從事相應檢驗工作,否則根據所在崗位重新培訓、考核。
1、對所有符合準入條件、培訓考核的人員授權進行相應的檢驗工作。
2、選擇并授權具有相關資質、經驗豐富及較高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人員負責檢驗全程質量控制工作及結果解釋工作。
3、指定經驗豐富,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較高的人員負責檢驗報告的審核。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六
公司已根據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使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時時處處的安全生產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3)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4)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開始生效。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作業班組長考核;作業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6)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項目每周、班組每天進行。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7)每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考核共分三個等級、即: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于部門考核,部門內每次考核全部人員稱職,該部門為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稱職,70%人稱職該部門為基本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50%不稱職,該部門為不稱職。每次考核均應填寫考核統計表。
(8)獎罰。
a.年度內每次考核都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求限期達到稱職。到期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罰款(部門領導罰款500元,部門內不稱職的每人罰款300元),并提出警告處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領導,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加倍罰款。
(9)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亂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八
為保證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部門、單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1.供應科與安全科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
2.人勞科與安全科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監督承包商對用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檢查監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
1.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供應科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和勞務用工資格評審。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1.1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2.簽訂合同的要求。
2.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2.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2.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專業的培訓;。
2.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承包商人員需接受安全培訓與有關管理規范的培訓。
3.1承包商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注意事項。
3.2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a)按要求配備安監員;。
b)承包商人員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進行了有關培訓;。
c)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d)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2作業過程的監督。
b)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d)對于違反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行為,安全科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事故報告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