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心得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學習方式,通過總結自己的閱讀體驗和感悟,可以拓展自己的思維和視野。如果你對某本書感興趣,不妨先看看別人寫的讀書心得,或許能給你一些選擇和判斷的依據。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一
確是刑法學發展的奠基之作。
后世的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人道化原則的濫觴若是要追溯,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法》無出其右。更難能可貴的是,從人道主義的觀點,探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并呼吁廢除死刑。就他的觀點是否正確,姑且按下不表,他嚴謹的論證與深刻的人性關懷就值得當下那些只會呼喊著廢除死刑而從不思考后果與緣由的專家去反省。
這本著作不長,用了42小節,探討了當時社會出現的或關心的話題,在當下依舊有深刻的現實意義。但因為受制于時代的限制,貝卡里亞在評估刑法的時候,加入了很多在現代人看來屬于民法的內容,并且還包含一些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內容的個人意志選擇的問題,如“通奸”、“同性戀”等。就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我們顯然不能對這部分內容過于苛責。
談談自己對“法”的一些認識。貝卡里亞在全書開始開宗明義地談到法的三個來源,即神明啟迪、自然法則、社會的人擬協約,換言之,就是宗教、自然、政治,三個向度。所以法律從一開始,就具有復合性的特點。法的來源永遠不是單一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它所調整與適用的社會關系過于巨大。而法律所追求的,就是一種近乎符合邊沁社會功利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公平是法的結果,對公平的追求,我視之為人的自然本能訴求。自私的基因決定我們不希望吃虧,但在道德律的約束下,又盡可能少地侵害他人的利益。既然法律是為了追求公平,達成公正,是不是可以完全無視程序呢?這必然是否定的!我認為真正的公正不體現在最后的結論上,而體現在法的程序上。程序正當公平,結論必然合理;程序不當,其結果也有悖法的理念。而現實的情況卻不是這般簡單,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無論是法官還是公眾,在做出最后裁決前,總是傾向于對殘忍的犯罪的簡明性審理的認同。而刑法的本質,其實就是國家和一個公民的戰爭。公民在被確定為罪犯之前,不具有與國家機器對抗的能力;被定罪后,也喪失了與國家機器說話的資格,如此看來,執法人員在實踐法,發現真相的過程中,確保權利人應有的人道幫助就顯得十分必要且必須了。
如何保證法的目標的實現,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只有人類社會存在,就永遠不可能離開法律。借用貝卡里亞的話,人類社會總是躁動不安的,罪終究是在所難免的。他也指出,罪的預防是比罪的懲戒更高明的手段。問題再與如何實現罪的預防。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是確保法律的鐵面無私與執行。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應本著仁慈、人道主義的信念對罪刑給予在相適應的情況下的罪寬泛的容忍。而司法者理應扮演的角色,不是對法律進行解釋,而是保證事實之間邏輯脈絡的明確,符合三段論的推定原則。只有一個社會的法律被最終,法律的警示作用才有可能得到彰顯。所以中國要建設所謂的法治國家,當務之急是確定法的穩態與法的第一性。
關于死刑,我是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我永遠相信存在即合理,死刑在人類亙久的歷史中依舊延續,它的作用就沒有完全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被廢黜。相反,隨著各種社會矛盾與日俱增的出現,死刑的地位更應該得到明確。我們承認死刑的價值,更重要的是慎用死刑!貝卡里亞認為死刑的錯誤是不可挽回的,所以一個國家對它的“敵人”實行死刑這般的懲罰的時候,更應該三思而后行。要知道內蒙冤殺這樣的錯案絕不是終結,竇娥冤的社會悲劇在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更容易發生。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二
犯罪與刑罰是人類社會中一個不可回避的現象。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法律規定了各種犯罪行為應該受到的相應懲罰。而犯罪與刑罰的關系也是學者們一直以來討論的熱點話題。近期,我閱讀了一系列與犯罪與刑罰相關的書籍,通過深入研究,我對這一話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下面將從犯罪與刑罰的定義、犯罪的原因、刑罰的目的、刑罰的公正性以及刑罰的改革等五個方面來總結我的讀書心得體會。
首先,對于犯罪與刑罰的定義,我通過閱讀得出的結論是,犯罪是指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手段。犯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它破壞了社會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受到相應的懲罰。而刑罰作為一種法律手段,旨在通過對犯罪分子的制裁來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保護人民的利益。
其次,犯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罰的選擇和執行。通過閱讀,我了解到犯罪的原因是多樣的,包括社會環境、個人性格、經濟因素等。例如,貧困、失業、教育水平低下等社會問題都會導致犯罪率的上升。刑罰的目的之一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教育來降低犯罪率,而要想達到這個目的,就需要針對不同的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刑罰方式,以期能夠對犯罪分子進行有效的改造和懲治。
然后,刑罰的目的是保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通過閱讀,我了解到刑罰不僅僅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懲罰,更是對整個社會的一種保護和警示。刑罰的存在可以起到震懾效果,讓潛在的犯罪分子在做出違法行為之前三思而后行。同時,刑罰也為受害者的家屬帶來了一絲慰藉和正義感,彰顯了法治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其次,刑罰的公正性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通過閱讀,我了解到刑罰的公正性應該是刑罰執行的一個核心原則。刑罰對于同樣的犯罪行為應該具有一致性,不因被告人的個人身份、地位和財產等因素而有所區別。刑罰的公正性也需要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包括犯罪的調查、審判過程的公正等。只有保證了刑罰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贏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刑罰的改革是一個長期而又復雜的過程。通過閱讀,我了解到刑罰的改革不僅僅是對刑罰方式和刑罰程度的調整,更應該從根本上解決犯罪的原因。刑罰的改革應該包括改善社會環境、提高教育質量、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等方面。同時,刑罰的改革也需要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會的途徑,通過教育和設施的配套,幫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會,并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通過對犯罪與刑罰的研究和閱讀,我對這一話題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犯罪與刑罰是社會存在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改革和教育來減少犯罪的發生,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更為重要的是維護社會的正義和公平。刑罰的公正性是刑罰執行的核心原則,只有保障了刑罰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最后,刑罰的改革需要從根本上解決犯罪的原因,并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會重返。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三
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討了犯罪的根源、犯罪者的心理以及刑罰的目的與效果。通讀這本書,我深刻領悟到犯罪與刑罰對個體和社會的影響及意義,同時也對犯罪及其后果進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段:犯罪的根源。
犯罪不是一時沖動,而是一系列復雜因素的綜合結果。陀思妥耶夫斯基認為,犯罪者心靈受到嚴重傷害,常常處于極度孤獨、絕望和恐懼之中。這些負面情緒使得他們逃避現實,以犯罪作為發泄的出口。而社會問題、家庭環境等外部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犯罪的發生。通過深入的思考,我認識到社會需要正視并解決這些問題,從源頭上減少犯罪的發生。
第三段:刑罰的目的與效果。
刑罰不僅僅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反擊,更重要的是為了改造犯罪者和警示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書中通過主人公拉斯柯爾尼科夫的經歷告訴讀者,刑罰并不是為了簡單的懲罰,而是為了讓犯罪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反省,從而改過自新。同時,刑罰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他人深思自身行為的后果。通過讀書,我明白了刑罰的目的在于修復犯罪者的內心,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并且對整個社會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四段:刑罰的限度與人權。
刑罰是對犯罪者的一種約束和懲罰,但是人權也不能被剝奪。陀思妥耶夫斯基通過描寫拉斯柯爾尼科夫的遭遇,反映了人性的復雜性以及合理的刑罰限度。刑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能過于殘酷,而是應該盡力幫助犯罪者進行心理重建和內心的自我救贖。讀完這本書,我明白了刑罰必須尊重犯罪者的人權,在刑罰的執行中要準確把握度,不能超越限度。
犯罪與刑罰是社會問題的縮影,探討犯罪與刑罰必然會引發人們對社會問題的思考。通過這本書,我認識到所謂的犯罪者不是社會的孤立個體,而是社會問題的集中體現。只有整個社會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更好的環境和機會,才能夠減少犯罪的發生。同時,刑罰的執行也需要更加科學合理,注重人性關懷和助改為主,增加教育和改造的成分,使刑罰更符合社會的期望。
在《犯罪與刑罰》這本書中,我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根源、刑罰的目的與效果,以及刑罰的限度與人權問題。這本書引發了我對犯罪與刑罰的深入思考,認識到犯罪與刑罰對個體和社會的影響及意義。通過閱讀,我明白了犯罪與刑罰是社會問題的集中體現,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解決。同時,刑罰的執行也應該更加關注人性關懷和改造為主,使其更符合社會的期望。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四
教學目標:
1.知識與技能:識記犯罪的三個特征,我國法律責任的種類。了解刑法、犯罪及應受到怎樣的懲罰。
2.過程與方法:學習用對比的方法認識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動中,逐步培養探究學習的能力。
3.情感、態度與價值:通過學習犯罪問題的有關知識,知道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重點與難點:
重點:犯罪的基本特征。
難點: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學過程:
整堂課以啟發式教學方式為主,從實例中讓學生了解犯罪及其處罰。
第一步:復習舊課,適時引入新課。
1、復習舊課,填寫下列表格:
類別。
定義。
處罰。
違憲行為。
刑事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
2、閱讀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孫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丟東西,居民意見很大,孫某認為是租房的外地菜販子所為,于是萌發了報復“老外地”的想法,曾經結伙攔劫,打傷過往的外地菜販子,共搶得人民幣幾千元,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孫某有期徒刑8年。
提問:
孫某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嗎?為什么?
人民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的依據是什么?
(學生討論后,教師簡要歸納。)。
孫某的行為不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是犯罪行為。因為,它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罰處罰。人民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的依據是刑法。
教師從這里適時引入新課。本節課我們學習犯罪,刑法、刑罰的關系。
第二步,介紹我國刑法及其意義。
請同學們閱讀教材p97,并填寫下表:
刑法的定義。
第一部刑法頒布時間。
現行刑法頒布時間。
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意義。
教師檢查學生填表情況,并進行總結:
刑法是一國家名義規定什么是犯罪和對犯罪分子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概括起來就是懲治犯罪、保衛人民。
我國刑法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確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請同學判斷:違法行為一定是犯罪行為。
(學生討論。)。
教師總結,并適時引出犯罪的概念。
違法行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犯罪行為則是指違法行為嚴重,對社會危害很大,觸犯刑法并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所以,并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投影二: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教師提問:從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嗎?
(學生討論并回答,教師歸納。)。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質特征。這一點把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和不道德的行為區別開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實施了某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犯罪。
須指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社會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預備行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責任嗎?(詳見擴展資料)。
第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刑事違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樣衡量一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同學思考并回答。
教師總結:刑事違法性,是區分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標志,即當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達到觸犯刑法的嚴重程度時,這種行為才被定為犯罪,沒有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認定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刑罰當罰性。
刑罰當罰性,是犯罪嚴重性及刑事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種評價,在某種情況下,刑罰重的說明犯罪的社會危害大,刑罰輕的說明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要小一些。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觸犯了刑法,就應當用刑罰予以及時制裁,這樣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種懲罰。
總之,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是由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決定的,他們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犯罪概念的總體,成為區分犯罪與非罪的總標準和尺度。
第四步,說明犯罪分子應受刑罰處罰。
閱讀案例:
成克杰因單獨或伙同情婦李平收受巨額賄賂,于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準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們看到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這些表示的是對犯罪分子實行的刑罰。
請同學們閱讀教材,并概括出刑罰的定義及種類。
同學概括總結之后,教師展示投影:
教師概括:
刑罰又叫刑事處罰、刑事處分,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罰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惡從善,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新人,第二,還可以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還可以現身說法的教育群眾,提高守法護法的自覺性。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應的主要刑罰,其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同時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總結:
今天明確了三個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罰及其內在聯系。
犯罪是某種行為觸犯了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特有的法律現象;刑法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據;刑罰是某種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觸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五
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本薄薄的小冊子――帶給了我深深地震撼。看慣了艱深晦澀、旁征博引,聽膩了風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現在眼前的這些抒情詩般的文字使我體會到新鮮的原始感,那是一種發自內心的呼喊,一種對封建專制制度對人性的殘酷壓制、宗教神學統治的愚昧以及傳統刑事法的恐怖、荒唐與不公正的譴責。驀的發覺,現在大多數的學術著作、論文……姑且不談是言必稱外國還是言必稱國情,他們都不能免俗于過多的引述而少有創新,往往是xx說、xx說、xxx又說……,綜上所述……。貝卡利亞的這本書更像是黑夜里劃破夜空的清冷歌聲,他在努力表達一種在當時大多數人心中還很模糊的東西,他在試圖喚醒人們內心本該具有的豐富情感。因此,盡管這本書擺在案頭,和那些現今的大部頭相比顯得瘦小枯干,但我還是充滿敬意的把它讀了一遍又一遍。
貝卡利亞不僅是一位充滿激情的控訴者,還是一名頭腦清醒的醫師。他認為,一個喪失了熱情的社會,“人們只有在親身體驗到關系著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滿謬誤之后,并在極度的災難把他們折磨得精疲力盡之后,才會下決心去糾正壓迫他們的混亂狀況,并承認最顯而易見的真理……”。這確實是一個從古至今都存在的社會問題。怎樣才能喚醒民眾?怎樣才能使昏睡在鐵屋里的人們醒來?貝氏認為,這是社會改革進步的關鍵。幸福與痛苦,自尊與屈辱,人們是否仍熟悉這種種強烈的感情,從而超越過平庸生活的拖累?人們是否曾因為自己內心充滿仁愛,而平等、公正、滿懷善意地對待過同類?……面對這些人類最基本最永恒的問題,貝卡利亞通過一種法學的命題將其提出。也許有人會奇怪,但生存的現實卻讓我們感受到了他的深刻與銳利。
對個人而言,精神空間的狹窄,情感給予與獲得的稀缺,都會導致生活變得日益虛無、低賤。那么,如果整個社會的精神與情感受到壓制,它的后果將更為可怕,人與人之間將會充滿一種非理性的冷漠、敵視,甚至是仇恨,人們將不能在同一片藍天下自由的呼吸。康德曾說過:人是一個可尊敬的對象,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客體,這是人類的最高準則。然而,在前述的社會中生活,個體的人會被折磨得精疲力盡,從而徹底忽略并忘卻人的尊嚴,人的價值。
記得一位老師曾在課上講過:不能夠保證實現的權力就不要給人們,否則只能徒增痛苦。亞當斯密也說: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少什么,而在于對那些東西感到需要。但貝卡利亞就是要言人之不敢言,難道我們要任由社會走上歧途嗎?難道我們要漠視人性的扭曲嗎?即便是在那樣畸形的社會中,即便清醒者微乎其微,即便殘酷的看客仿佛污濁巨大的漩渦,即便理性良知的聲音有如游絲,貝卡利亞還是把它們講了出來:他從刑罰權入手,對刑訊逼供和死刑進行了憤怒的譴責,倡導罪刑相適應的現代量刑原則,展現出令人(至少是令我)感動的人道主義精神。(我想,也許,這種正義感,這種激情,正是一個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
貝卡利亞在書中說,人的感受力理應要得到釋放,而人的情感則可以像道德那樣接受教育。他說,“我知道發展自己的內心情感是一門依靠教育才能學到的藝術。”由此,他認為,國家法律應該注重對公民進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國家法律怎樣才能教育我們的.情感呢?法律規定對罪犯可以執行死刑,貝卡利亞說,隨著刑場的日益殘酷,人的內心對殘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斷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惡性循環,用它來證明法律的嚴峻是沒有益處的,這是一種信仰的濫用。因而,貝卡利亞從這個角度出發,主張在法律中廢除死刑。
因為相同的理由,他對秘密控告制度和懸賞,也是嗤之以鼻的,認為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現象:
“這種風俗把人變得虛偽和詭秘……。這樣,人們往往掩飾自己的感情,由于對別人隱藏這種感情,以至發展到對自己也同樣隱藏這種感情。他們沒有明確而穩定的準則作指導,迷失在見解的煙海之中;他們竭力躲避著威脅自己的惡人,在對前途的忡忡憂慮中熬過眼前的時光;他們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適和安全,……能活在世間,就是他們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們猜疑的心靈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卻在大家心中挑撥離間。……這是軟弱國家的招數,在那里,法律只不過是對一座分崩離析的大廈所做的臨時修補。”
我們被教導做人要溫良恭讓、忠厚老實。誠然,這些都是良好的品德,值得提倡。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忘記倡導人們去共同追求社會的平等、公正等一切社會進步的因素,那么,無庸諱言,這種教導就有虛偽的嫌疑了,它似乎是缺乏一種人性的支撐,它將無助于形成一個有序而寬容的社會形態。長此以往,將很有可能蛻化為充滿奴性色彩的“馴化”教育。我們每個人都交出一部分權利,匯總,然后反過來規范約束自己,以謀求自由與安全間的平衡。但人們是否在不斷的反思――我們交出的權利形成了什么?是不是在為社會公平正義而奮斗?往往,人們的脖子上系著項圈鏈而渾然不知,只因握著繩索另一端的仿佛是他們自己。在奴性的主宰下,平等、公正將蕩然無存,與之相反,社會群體的忍耐力卻會不斷加強。隨著時間的流逝,個人的欲望和需求遭到了扭曲和遺忘,個體的人將淪落沒有價值,得不到尊重的蠕蟲。
我們都知道,刑罰的功能不僅僅在于懲罰,還有教育和預防。法律強調它的威懾作用,要求人們對它懷有敬畏之心。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現代刑事法學的發展,刑法更加重視對生命尊嚴的維護――保障人權。我們不要追求強權,信奉弱肉強食,藐視別人的存在并習慣于這種被藐視的社會,不要由一群“呆癡和欲望”的群體所構成的社會。正如“每個公民都應當有權做一切不違背法律的事情”這樣的信條一樣,法律還需要賦予公民“一種無所畏懼的美德,而不是逆來順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這樣的法律還可以教育人們增長“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化和感覺能力”,這是多么激動人心啊,這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理想國”!
卷首,貝卡利亞引用培根的話作為引語:“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是的,從貝卡利亞那時起,這個漫長的過程便開始了,直到今天,它還在進行著,我相信,收獲的季節總會來臨。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六
在老師的推薦下閱讀了《論犯罪與刑罰》,薄薄的一本小冊子,卻吐露著經典。本書有47個章節,每個章節用短小的篇幅,精煉的語言,從刑法的起源,效力的來源,犯罪的分類,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預防犯罪等,闡述著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闡述的過程中,涉及數學,物理學,天文學的比喻,使文章更為生動形象,也增添了閱讀的樂趣。在體現作者是一個博學之才的同時,啟迪著人們思考。
首先,關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論死刑》里面,作者明確的說道“死刑并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場國家同共鳴的戰爭,因為,它認為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認為,把處死一個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種聯系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中引起危險的**。再者,當一個國家正在恢復自由的時候,當一個國家的自由已經消失或者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這時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些公民就變得必要了。第二個理由是,處死一個公民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時實行據以被視為正義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盧梭和霍布斯提出社會契約論,他們認為社會契約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權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來,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擾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的這一份份自由總和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君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七
中世紀的歐洲是黑暗的,罪犯經常被當作祭品被處死,其所受刑罰極其殘酷血腥。此外,歐洲大地上四處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個個現世的煉獄。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紀,歐洲大陸國家的刑法與中世紀相比也沒有多大的變化。拷問在各專制集權國家成為獲取口供的一種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國、意大利和德國的拷問方法至少有40種。罪刑擅斷、酷刑威嚇和對違背宗教道德規范行為的迫害,已經發展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著啟蒙思想的不斷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包括當時的統治集團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對舊的刑事制度產生了厭惡、懷疑和不滿,刑法改革的思想條件和社會條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現在只待有人先扯下舊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讓其蒙昧主義的本質暴露無疑,并根據新的社會需要,運用啟蒙運動所倡導的自由、平等和人權觀念闡發新的刑法原則。誰將承擔這一歷史使命呢?1764年,歐洲驚呆了,一系列振聾發聵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則竟然完美的濃縮在一本六萬字的、題為《論犯罪與刑罰》的小書之中,這本書的作者是一位26歲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薩雷·貝卡里亞”
貝卡里亞就像是一盞明燈,照亮了當時的整個歐洲,指引著舊的刑事制度向著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斷前進。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八
年輕的貝卡利亞在他26歲的時候寫下了名噪一時又流傳百年的《論犯罪與刑罰》。翻開這本小冊子,四十七章主題鮮明,每章著墨幾百字至幾千字不等,文筆思辨,語言風格形象就像意大利人普有的歌劇性格。字里行間流露著一個生活在意大利封建社會晚期的青年人的對理性的熱忱和改造社會的報復。
《論犯罪與刑罰》被后人稱之為刑法開山之作,貝卡利亞的基本觀點也被后來法學研究者歸納為“罪行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罰”“預防犯罪”等多個原則,其本人也被尊稱為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在當今法律已經成熟為一門實踐學科的時代下,當時他提出的很多觀點也早已瓜熟蒂落,成為了刑法學子都耳熟能詳的道理。讀這本手冊,卻清晰地看到這些不需辯駁的共識卻在來到人類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陣血雨腥風中由一批啟蒙學家用最帶著最真誠的樣子保駕護航,才最終出現在人們面前。
私以為,理解《論犯罪與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啟蒙時代的著作,首先必須從當時社會環境和主要思潮出發,才能掌握其論述的內在邏輯。
凡是大變革時期,法律著書則多以應然性討論為主,《論犯罪與刑法》也正體現了這樣的歷史規律,貝卡利亞的理論并非依存于“實在法”,討論的更多是“刑法應該是什么樣子”。在西歐封建社會的宗教的統治下,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統治階級禁錮人們思想、限制人的言論和行動自由、強制推行禁欲主義的工具。當時,各種社會調節手段還未取得獨立的地位,它同各種習慣、宗教信仰及道德規范混雜在一起,刑法和各種性質的紀律處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間,還沒有明確的分界線。(參見:《[意]切薩雷貝卡利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導讀:貝卡利亞及其刑法思想黃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頁這里可以進行討論的一點是,這里的判斷是否僅僅是基于“社會契約”的論斷。如果按照國家暴力理論,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那么所有由國家行政部門或者是取代國家職能的“教會”所采取的社會調節手段均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正是封建社會下罪行擅斷、酷刑威嚇已經極大越過了人類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關于刑法的應然立論被社會所急需。
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等自然法理論作為貝卡利亞的理論前提,構成了《論犯罪與刑法》的立論基礎。啟蒙思潮下,“自然狀態”,”天賦人權“,“社會契約”,是屆時知識分子常常放在嘴邊的流行詞匯,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論是啟蒙思想家們著書立說的共同基石。盡管他們的學說和政治主張盡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較大差別,但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強調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力圖將法從中世紀神學法律觀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等方面,有廣泛的共同性。
貝卡利亞開開篇這樣描述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社會:離群索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chapter1刑罰的起源p1)人類的繁衍盡管本身規模并不大,卻遠遠超過了貧瘠荒涼的自然界為滿足人們日益錯綜復雜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這就使一部分野蠻人聯合起來。為了抵抗這最初的聯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聯盟。就這樣,戰爭狀態從個人之間轉移到國家之間。
由此可見,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盡量少些,只有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晶形成懲罰權。一切額外的東西都是擅斷,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權利。(chapter2懲罰權p9),于是人們應該按照社會契約的原則形成有規范的社會:“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地這一份份自由綜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地軍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刑罰的起源p1)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據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開或漠視的忠誠宣誓,作為約束是控制個人利益內在躁動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實際的權威正在于此。(chapter4對法律的解釋p12)。
貝卡利亞正是從這些自然法理論出法,推理出了對犯罪與刑罰的具體論點:法律的權威與正義即來源于代表社會公共意志的社會契約,犯罪只不過是對契約的違反。僅作為社會部分成員的司法官員不具備解釋法律的權利。正是因為民眾讓渡的時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張寬和的刑罰政策,反對刑訊、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貝卡利亞在論述“刑罰”的有效性時大量運用了心理學的分析方,借用當時流行的“聯想主義心理學”論證了刑罰的必然性比殘酷性更有效,他論證“即便時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chapter27刑罰的寬和p62),刑訊是一種合法暴力,審查的目的就是為了了解真相。在痙攣和痛苦中講真話并不那么自由……痛苦的影響可以增加到這種地步:它占據了人的整個感覺,給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選擇眼前擺脫懲罰的最短途徑,這時候,犯人的這種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與水的考驗所出現的情況一樣。(chapter16刑訊p39)習慣是一種主宰著一切感知物的王權,一個人說話、走路、尋求生活需要,都離不開習慣的幫助;同樣,道德觀念只有通過持續和反復影響才會印入人的腦海。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逸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最強有力的手段。(chaper28關于死刑p66)。
除去貝卡利亞的主要觀點“罪刑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法”、“反對刑訊、酷刑、死刑”、“預防犯罪”等觀點之外,貝卡利亞還就“證人的可信度”、“證據的公正性”、“律師和國庫的關系”等很多刑事訴訟方面進行了論述。這里就幾個重要觀點進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為犯罪規定刑罰。只有代表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的立法者才擁有這一權威。”被后人總結為“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官員并不能造法擅斷。在“罪刑法定”原則時代發展過程中,私以為其內涵稍有變化。目前法學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與貝卡利亞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異。(當然這也許是因為教材撰寫不能深入解釋的需要)。
差異之一,并不以社會契約作為立法權威來源。貝卡利亞認為罪刑法定的隱含前提為,法是社會契約的體現,這是法律權威的來源。但是,目前所說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釋為“明文法律”。差異之二,反面來講,罪刑法定反對的是法外法。貝卡利亞認為司法官員無權解釋是因為其本質不公正,違背了來源于社會契約的公正。但是由于司法實踐的需要,由于法律語義的諸多問題,現代觀點普遍認為在法律基本語義內的解釋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釋的問題上,由于時代需求的差異,其主張亦有不同。
2)廢除死刑的理由。
貝卡利亞終生投身于廢除死刑的事業中。關于死刑的觀點顯示了他超越時代的卓識。貝卡利亞從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須兩個方面論證了“反對死刑”的觀點。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貝卡利亞認為死刑的必要性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成立:“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種聯系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種引起危險的動亂。在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種公民就變得必要了。”,或者處死他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范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罰的延續性比殘酷性久觸動我們感覺,所以主張用終生勞役代替死刑。
(3)罪刑危害性來源。
罪刑的危害性與刑罰的目的密不可分,貝卡利亞認為罪刑的危害性在于對國家造成的損害,所以刑罰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損害的發生即可,剩余的東西都是超過必須限度的。正因為他的“結果”主張,所以對于犯罪人心里的“故意”、“過失”以及“意外”并未做過多闡述。而霍布斯則認為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惡性”(霍布斯《利維坦》),罪犯的主觀心里狀態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觀見,現代刑法采取的后者的認知。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九
在浩如煙海的法學著作中,有本著作絕對堪稱曠世經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學者特薩雷·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近日,我閱讀了該書的中文譯本,翻譯者是黃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較好地理解一本書的內容,必須先從了解作者的時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這樣可以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達和傳遞的思想。貝卡里亞(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蘭,20歲便從帕維亞大學法律系畢業。當時正處在歐洲啟蒙思想運動時期,貝卡里亞熱愛讀書,思想如椽,論理雄辯,他不僅興趣廣泛,知識體系寬廣,而且極富想象力和邏輯力。貝卡里亞在24歲那年發表了一篇關于經濟學的論文。25歲那年寫下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該書的出版,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貝卡里亞也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歡迎和尊重,當時的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等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積極的肯定。該書的問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閃電,又好比撕開烏云的陽光,給了當時的歐洲社會以極大的啟發。我認為,只有具有極強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極強的知識體系和邏輯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極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對真理的無限向往,才能寫出這樣的驚世駭俗的文字。如果沒有超乎想象的對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極大的勇氣,25歲的年青人也不敢寫出這么一本書。我想這也是他為什么在當時和后世受人稱贊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卡里亞提出了很多的觀點。其真知灼見,痛陳社會沉疴,而且提出了解決辦法。伏爾泰語重心長地寫到:“《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這樣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殘存的野蠻內容”。就篇幅而言,該書絕對只能算是一本“小書”,全書就六七萬字而已,還不如現今很多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的字數多。但是,這本書的確是很偉大,該書提出了很多為后世所采納的刑法學觀點,如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等。
該書不僅僅是本刑法學的書,它所涉及的法學學科很多,包括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立法學,社會學等豐富內容。足見作者的知識體系的龐大,邏輯思維的嚴密。雖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時代局限性的,但是,時隔200多年,作為后世學習法律之人的我們即便是站在21世紀審視這本書,讀后感依然覺得它的思想中散發著民主和自由的精神,這正是我們這個社會和時代往前發展的趨勢。我們要發展經濟,沒有好的物質基礎,我們一樣很難實現自由,因為那樣的話,很多事情都會因為囿于物質條件而做不了。同時,我們也要自由,要民主,沒有民主和自由的社會,不是真正的現代社會,沒有民主的現代化,所有的現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是基于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上帝創世說而展開的。該書認為許許多多的人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給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權力的來源。同時他認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沒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處罰任何人。而我們國家的法學理論是建筑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石上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者鎮壓和統治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在貝卡里亞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維持社會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契約。在法律面前,人人生來平等。但是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沒有階級的話,是不會有國家和法律的,正是因為有了階級對立和階級剝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維護的統治秩序。
可見,我們社會主義的法學和資本主義的法學在理論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借鑒他們思想中的積極成分和科學成分。所謂“取其精華”。在貝卡里亞的這本書中,雖然沒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為讀者的我卻在書中看到的都是閃耀著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對君權,反對神權,反對暴政。雖然沒有大量筆墨地寫民主,但是卻無一處不在譴責著當時的野蠻的刑事司法制度。這集中地反映在貝卡里亞對于刑法原則的論述,對有罪推定的論述,對死刑的存廢的論述等篇章中。
合上《論犯罪與刑罰》這邊小書,腦中一直想著書后最后一句話,那句話實在是本書的精華所在,堪稱真理。“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者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規定的”。這句話很睿智地道明了現代刑罰的幾大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審判公開、刑罰及時性、刑罰及時性、刑罰人道化。縱觀本書,盡管并非無懈可擊,200年后的我看來它也有其時代局限性。但是,這本書所閃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這也使得它成為歷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學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讀者會繼續閱讀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貝卡里亞那個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顆熱愛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顆散發著理性與博愛的心。因為有了很多象貝卡里亞這樣的學者、智者,人類的知識寶庫才會如此豐富。感謝貝卡里亞,因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氣,我們后世才能看到這么經典的刑法學著作。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
對這本書感興趣,是因為本書的作者貝卡利亞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廢除死刑的學者。在貝卡利亞所處的年代,刑罰非常殘酷,死刑非常的隨意,很多輕微的犯罪都可以被處以極刑。因此,貝卡利亞對當時的刑法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批判,極力倡導人道主義,寫下這本書,拉開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序幕。
首先,貝卡利亞認為國家根本沒有權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種權力的濫用。因為,國家是為了每個個體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棄了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所以國家來源于民眾放棄的權利,而生命是一種特殊的、不可放棄的權利,所以他認為,死刑違反了社會契約理論,這是一種典型的權力濫用。
其次,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沒有達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無意義,因為那無法達到防范的作用。他認為能夠對人心產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雖然死刑執行起來很殘酷,但是執行時間很短,所以死刑給人們留下來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認為死刑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產生反作用,這是他反對死刑的第三點原因。
上述所說第三點原因概括來說是,由于人們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場上展現出來的國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對比很懸殊,國家非常的強勢,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們會產生一種憐憫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貝卡利亞說,在很多人看來,死刑相當于一場表演,如果觀眾心中的憐憫心超過了其他情感,那么這個表演就根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還會讓人們變得越來越殘忍,以暴易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性循環。貝卡利亞認為死刑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殘暴的榜樣,會毒化人們的心靈。法律明明禁止謀殺,但自己卻在公開的謀殺,法律禁止公民做殺人犯,卻安排了一個公共的殺人犯。這樣的做法不僅在邏輯上是荒謬的,而且還徹底喪失了法律的公正性,這相當于在告訴人們,只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這就是為什么死刑越多的國家,罪犯反而越殘暴的原因。
但是貝卡利亞還講述了一種額外情況,也就是他認為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會影響一個國家的安全,有引發動亂的危險,或者是當一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法律的時候,死刑就變得有必要了。
作者還有其他的偉大觀念,比如,貝卡利亞還說:法律條文應當盡量地明確公開,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對報應主義非常的反感,他認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殘折磨。
總之,本書對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來說受益良多。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一
“羅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這句話尤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會末期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和刑法的發展狀況。
以法國為例,路易十四及其繼承人建立起強大的中央集權統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權于一身。還有一種非常法庭叫“憲兵隊法庭”,其管轄權越來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擁有刑事司法權。公民的自由受到極大限制,刑罰隨時可能降臨在每個人頭上。
此外,教會同君主聯手起來控制著當時的西歐。一些我們現在看來認為是匪夷所思,極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應該成為犯罪,比如“自殺罪”、“辱罵神明罪”,不僅擁有著頭頭是道的釋義,還擁有著特別嚴厲的刑罰。
總而言之,當時的刑法并未獨立,而是與各種習慣、道德規范、宗教信條混雜在一起。
人類社會總是向前發展的。繼第一次思想解放運動文藝復興以來,18世紀,法國爆發啟蒙運動。這無疑是對人類社會一次巨大的洗刷——從自然科學發現客觀規律,并將其運用在社會科學上,徹底批判了中世紀以來的神學教條。當時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聯系起來,比如說貝卡利亞,他的刑法學并不以任何現存的實在法維基礎,而是從唯物主義的感覺論處罰。他文筆優美,常常用各種關于自然科學的比喻句說明道理,比如“促使我們追求安樂的力量類似重心力,它僅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舊刑法學說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時,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那便是關于真正的刑法學說。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標準是什么?刑罰的本質和目的是什么?應當遵循什么原則?啟蒙思想家們興高采烈地討論起來,可是沒人能夠給出一個定論。
非常震驚的一件事情是,貝卡利亞寫這本轟動全歐洲的《犯罪與刑罰》時,年僅26歲。他雖是名法學生,但對當時的形式制度卻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數理方面極具天賦。也許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過多,才更善于跳脫出現有桎梏,擁有了強大的創造能力、豐富的想象力和無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視角來展現刑法的世界。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二
今天重溫了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47章版,黃風翻譯),這本書中文版只有七萬多字,但正如貝卡利亞卷首語,該書對現代刑法產生了啟蒙的意義,對世界以及我國的廢除死刑、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的觀念都奠定了基礎。
一、貝卡利亞主張廢除死刑。
現代社會有一百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源自貝卡利亞廢除死刑的思想,該書闡釋了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原因:。
2、死刑沒有達到效果。設立死刑的目的是為震懾一般民眾,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能對民眾產生作用的不是刑罰的個體懲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長期普眾的連續性。因為死刑執行的時間很短,民眾能忍受短暫的痛苦,但不能忍受長期、連續的監禁、苦役,死刑達不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3、死刑給人們提供了殘暴的榜樣。用合法的形式告訴人們,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用剝奪生命的形式應對暴行,導致了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使得民眾越來越殘暴。因此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也就越殘暴。
4、特殊情況可以保留死刑。如果國家陷入了**、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法律的時候;當某人存在、某行為在社會中引起巨大恐慌的時候,死刑就應當起到作用。
二、貝卡利亞提出了現代刑法基本原則的框架,即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的刑罰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罪行法定是最重要的原則,即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立法者有規定犯罪的權利,且不能超過社會契約的范圍;任何司法官員只能執行法律,但不能因為熱忱或者公共福利為借口來解釋法律,增加對罪犯公民的既定刑罰,否則司法官員就變成了本質上的立法者。所以法律條文應當清晰且公開,法律條文應當用盡量精準、不能含糊不清,言語讓人們明白,且應當公開讓盡量多的.人明白法律規定,否則民眾無法理解法律且無法掌握自己的自由和命運。
罪行均衡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能起到效果。有罪必罰,但也不能過度,犯罪是惡、刑罰也是惡,以毒攻毒但藥不能太猛,是解毒必須的不能把人致死。刑罰應當由重到輕做相應的階梯排序,重罪輕刑會鼓勵犯罪,輕罪重刑會導致更多的犯罪。
三、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因為有了犯罪所以要懲罰,為了以后沒有犯罪需要刑罰,前者是報應主義、后者是預防主義。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經犯下的罪行。除了懲罰犯罪,還可以用教育的方法進行預防,且法律的執行機構需要遵守法律,不能腐敗。
聯系我國刑法雖然我國刑法并未取消死刑,刑法確認了罪行法定、刑罰一致的原則,并以條文的形式制定了刑法的目的,我國的刑法現狀,可以看到很多貝卡利亞理論思想的痕跡。
一、關于死刑,我國的死刑政策是少殺、慎殺,在個案審判時只有在不少不足以平民憤時才適用死刑刑罰。刑法在修正案九生效前還有55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廢除其中的9個,最終刑法能夠判處死刑的罪名剩下46個,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這三個于國家政權、主權有關的犯罪攻擊31個,占了死刑罪名的一大半;另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侵犯財產罪1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貪污賄賂罪2個。
二、我國19《刑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直接目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同時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雖然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我國的刑法理論均認為,刑法的間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即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且有執法機關的懲罰,刑法就能起到震懾作用,從而達到罪犯不敢再次犯罪、一般民眾在可能違法之前三思的預防目的。
總之,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是現代刑法的啟蒙、基礎,搭建了罪行法定、罪行相適應的框架,對世界、我國的刑法都有重大的影響。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三
在浩如煙海的法學著作中,有本著作絕對堪稱曠世經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學者特薩雷?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近日,我閱讀了該書的中文譯本,翻譯者是黃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較好地理解一本書的內容,必須先從了解作者的時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這樣可以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達和傳遞的思想。貝卡里亞(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蘭,20歲便從帕維亞大學法律系畢業。當時正處在歐洲啟蒙思想運動時期,貝卡里亞熱愛讀書,思想如椽,論理雄辯,他不僅興趣廣泛,知識體系寬廣,而且極富想象力和邏輯力。貝卡里亞在24歲那年發表了一篇關于經濟學的論文。25歲那年寫下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該書的出版,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貝卡里亞也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歡迎和尊重,當時的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等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積極的肯定。該書的問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閃電,又好比撕開烏云的陽光,給了當時的歐洲社會以極大的啟發。我認為,只有具有極強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極強的知識體系和邏輯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極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對真理的無限向往,才能寫出這樣的驚世駭俗的文字。如果沒有超乎想象的對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極大的勇氣,25歲的年青人也不敢寫出這么一本書。我想這也是他為什么在當時和后世受人稱贊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卡里亞提出了很多的觀點。其真知灼見,痛陳社會沉疴,而且提出了解決辦法。伏爾泰語重心長地寫到:“《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這樣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殘存的野蠻內容”。就篇幅而言,該書絕對只能算是一本“小書”,全書就六七萬字而已,還不如現今很多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的字數多。但是,這本書的確是很偉大,該書提出了很多為后世所采納的刑法學觀點,如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等。
該書不僅僅是本刑法學的書,它所涉及的法學學科很多,包括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立法學,社會學等豐富內容。足見作者的知識體系的龐大,邏輯思維的嚴密。雖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時代局限性的,但是,時隔200多年,作為后世學習法律之人的我們即便是站在21世紀審視這本書,讀后感依然覺得它的思想中散發著民主和自由的精神,這正是我們這個社會和時代往前發展的趨勢。我們要發展經濟,沒有好的物質基礎,我們一樣很難實現自由,因為那樣的話,很多事情都會因為囿于物質條件而做不了。同時,我們也要自由,要民主,沒有民主和自由的社會,不是真正的現代社會,沒有民主的現代化,所有的現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是基于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上帝創世說而展開的。該書認為許許多多的人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給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權力的來源。同時他認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沒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處罰任何人。而我們國家的法學理論是建筑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石上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者鎮壓和統治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在貝卡里亞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維持社會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契約。在法律面前,人人生來平等。但是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沒有階級的話,是不會有國家和法律的,正是因為有了階級對立和階級剝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維護的統治秩序。
可見,我們社會主義的法學和資本主義的法學在理論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借鑒他們思想中的積極成分和科學成分。所謂“取其精華”。在貝卡里亞的這本書中,雖然沒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為讀者的我卻在書中看到的都是閃耀著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對君權,反對神權,反對暴政。雖然沒有大量筆墨地寫民主,但是卻無一處不在譴責著當時的野蠻的刑事司法制度。這集中地反映在貝卡里亞對于刑法原則的論述,對有罪推定的論述,對死刑的存廢的論述等篇章中。
合上《論犯罪與刑罰》這邊小書,腦中一直想著書后最后一句話,那句話實在是本書的精華所在,堪稱真理。“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者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規定的”。這句話很睿智地道明了現代刑罰的幾大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審判公開、刑罰及時性、刑罰及時性、刑罰人道化。縱觀本書,盡管并非無懈可擊,200年后的我看來它也有其時代局限性。但是,這本書所閃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這也使得它成為歷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學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讀者會繼續閱讀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貝卡里亞那個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顆熱愛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顆散發著理性與博愛的心。因為有了很多象貝卡里亞這樣的學者、智者,人類的知識寶庫才會如此豐富。感謝貝卡里亞,因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氣,我們后世才能看到這么經典的刑法學著作。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四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越來越完善,對于罪犯的刑罰制度也越來越規范。在監獄執行期間,刑罰讀書是常規教育方式之一,但是這種教育方式在刑罰執行中卻常常被忽視,或者是被視為形式主義。然而,在我的執行期中,刑罰讀書對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啟示。因此,通過本文,我想分享一下我自己的刑罰讀書心得和體會。
刑罰讀書,顧名思義,就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對罪犯進行讀書教育。這種教育是一種文化教育,不同于精神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刑罰讀書主要是為了啟發罪犯的思維和智慧,培養他們的道德素質和文化水平,幫助他們重新獲得自尊和尊嚴,并且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
在我執行期間,我經歷了三次刑罰讀書,分別是《論語》、《紅樓夢》以及《資治通鑒》。在這些書籍中,我看到了豁然開朗的思想和對人生的精彩解釋。同時,更多地,我了解到我自己生活中的缺點和不足,了解到了我自己需要改變的方向和方案。我也從中認識到,讀書不僅僅是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更重要的是讓我們的心靈得到自我救贖。
我認為刑罰讀書教育對我們的啟示是很多的。首先,刑罰讀書教育讓我們更好地認識到了我們自己身上的缺失和急需改變的地方。其次,刑罰讀書教育讓我們更好地認識到了社會的進步和自己的不足之處。最后,刑罰讀書教育讓我們意識到了讀書在我們犯罪后的救贖作用,而改變自己的最好途徑就是獲得知識和擴展自己的視野。
第五段:結尾。
在刑罰執行期間,刑罰讀書教育為我們提供了一種重獲自尊和尊嚴,擴展自己視野,培養文化素養的有效途徑。對于我來說,刑罰讀書教育不僅僅是讀一些經典的文化書籍,而是一種文化的轉化,讓我們更好地了解自己,改變自己,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因此,我希望在以后的刑罰執行中,刑罰讀書教育能夠得到更多的重視,讓更多犯罪者受益。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五
認知目標。
識記犯罪的三個特征,我國法律責任的種類。了解刑法、犯罪及應受到怎樣的懲罰。
能力目標。
學習用對比的方法認識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動中,逐步培養探究學習的能力。
思想覺悟目標。
通過學習犯罪問題的有關知識,知道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教學重難點。
犯罪的基本特征既是本節課的重點,又是本節課的難點。
教學過程。
復習提問。
(投影一)。
某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姚某因對車隊領導不滿,于某年1月10日上午11時許,駕駛華沙牌小轎車從天安門廣場紀念碑西側,向北高速沖過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橋上,致使無辜群眾5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重傷11人)。金水橋漢白玉欄桿撞毀一段,轎車被撞毀。姚某的上述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4條和第115條。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姚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問:
姚某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嗎?為什么?
人民法院判處姚某死刑的依據是什么?
姚某所造成的損失是出于故意所為,這說明什么?
(設計些問題的目的:(1)在溫故中引發學生對本節課要學習的內容的思考;(2)使學生從對案例的討論中把握本課時的內容。)。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姚某實施的上述行為,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觸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罰處罰,所以不再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是犯罪行為。姚某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是出于泄私憤的故意所為,說明姚某手段惡劣,違法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判處姚某死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
導入新課。
本節課我們來學習犯罪、刑法、刑罰的關系問題。
講授新課。
1、什么是犯罪(板書)。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1)犯罪: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并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板書)。
(2)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分子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板書)。
(投影二)。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提問:投影一和投影二這兩組材料說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上述材料說明:
(3)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板書)。
第一、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板書)。
首先,犯罪是指人的行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為人的思想活動是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的。其次,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社會的實際危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各類犯罪大多屬于這種情況。其二,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犯罪的預備行為和某些犯罪的未遂等,這種情況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上述分析說明: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實施了某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犯罪。也就是犯罪特征都是由這個最本質的.特征決定的,都是由這個最本質的特征派生出來的。
第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法的行為。(板書)。
請同學們思考“想一想”中的問題:怎樣衡量一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觸犯刑法是衡量一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尺度,它也是確定這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據。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刑法的前提;違反刑法又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必須以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否達到觸犯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刑事違法性,是區分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標志。
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板書)。
刑罰當罰性,是犯罪嚴重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這是區別違法與犯罪的又一個重要標志。
(投影三)。
(學生議論后,教師歸納。)。
胡某的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前兩個基本特征,造成了嚴重危害性并觸犯了刑法第264條,理應受到刑罰處罰。但胡某主動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說明胡某雖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他還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說明: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共同構成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
2、犯罪分子應受刑罰處罰(板書)。
(投影四)。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有期徒刑5年;歸還手表;賠禮道歉;賠償訴訟費;強行拆除;賠償醫療費;無期徒刑并罰金。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刑罰同人民法院判決,刑罰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方法。
(1)刑罰:又叫刑事處罰、刑事處分,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板書)。
提問:請同學閱讀第99頁小知識,談談對“刑罰的目的是為了消滅犯罪分子”這句話的看法。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上述看法是錯誤的。我國實施刑罰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惡從善,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新人;第二,還可以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起到儆戒和抑制作用。
投影片四中刑罰的名稱不同,說明刑罰有不同種類。
(2)我國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板書)。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其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同時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小結。
今天搞清了一個關系:犯罪、刑法、刑罰、是有內在聯系的,犯罪是某種行為觸犯了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特有的法律現象;刑法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據;刑罰是某種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觸犯刑法的必然的法律結果。
解決了一個認識問題:青少年要自覺守法、護法。
鞏固新課。
請同學們思考并回答: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六
“《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他時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內容。”連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對這本短小精悍的刑法學著作都不吝贊許,因此更堅定了我拜讀此書的決心。
這里不得不談此書的成熟背景。貝卡利亞生活的十八世紀歐洲大陸,刑法仍然受到宗教和君主的支配,完全淪為禁錮人們思想,限制人們言論和行動自由、強行推行禁欲主義的工具。當時,死刑異常嚴厲,死刑執行的方式更是異常殘忍,比如輪刑、火刑等。公開行刑更是將死刑變成了一種在公眾面前震撼人心的表演。就在這樣的背景下,《論犯罪與刑罰》橫空出世,篇幅雖然不大但影響極為深遠。貝卡利亞在書中深刻揭露了舊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義本質,依據人性論和功利主義的哲學觀點分析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特征,明確提出了后來為現代刑法制度確認的三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可謂有劃時代的意義。
可是由于自己知識儲備不夠,想要全面系統的解讀這本書總感覺無處下手,但是談到某一細節確實有醍醐灌頂的感覺。
關于死刑,貝卡利亞用了將近十分之一的篇幅來宣傳廢除死刑的觀點。第28章《關于死刑》中,貝卡利亞提到只有根據兩個理由,才能把處死一個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個理由: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有某種聯系或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中引起危險的**。第二個理由:當一個國家正在恢復自由的時候,當一個國家的自由已經消失或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這時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些公民就變得必要了。貝卡利亞認為,濫施極刑沒有使人們改惡從善,這促使他去研究死刑是否真正有益和公正。死刑在邏輯上也是荒謬的,一方面國家懲罰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又通過死刑實施殺人。相比之下,貝卡利亞提出用終身監禁代替死刑,一方面,“我們的精神往往能抵御暴力和極端但短暫的痛苦,但卻經受不住時間的消磨。”另一方面,死刑的不可逆性會導致錯案一旦發生便無法挽回。但我認為貝卡利亞對該問題的論證并不充分,這只是他的一個完美設想,畢竟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誰都不可能保證一個殺人犯會老老實實地在監獄里呆一輩子。假釋或提前釋放不是不可能,甚至會上演越獄的戲碼,這些具有潛在危險性的罪犯重新進入社會難免不會重操舊業。
關于死刑這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也是當前我國刑罰的重大問題,廢除死刑的呼聲此起彼伏。但我認為一個國家死刑的廢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不宜廢除死刑。死刑的存廢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文明程度、物質條件、現實情況等諸多因素。在中國這樣一個仍然大量使用死刑的國度,企圖立即廢除死刑,無疑是個奢望。所以我認為,在中國要想實現廢除死刑的理想,應當從立法和執法上對死刑加以限制,最終向廢除死刑努力。
總之,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深入淺出的鋪開了一種思考,以通俗易懂的道理論證犯罪與刑罰,給人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使我獲益匪淺。不愧是近代刑法學之父!他的光輝思想必將伴隨著社會的進步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七
刑罰的定義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罰及其分類無期徒刑。
死刑刑罰的分類罰金。
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
教師概括:
刑罰又叫刑事處罰、刑事處分,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罰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惡從善,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新人,第二,還可以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還可以現身說法的教育群眾,提高守法護法的自覺性。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應的主要刑罰,其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同時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總結:
今天明確了三個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罰及其內在聯系。
犯罪是某種行為觸犯了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特有的法律現象;刑法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據;刑罰是某種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觸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八
刑罰讀書,這是一種以讀書為主要改造手段的刑罰執行方式。在這個過程中,被罰人通過閱讀文學、哲學、法律等書籍,來提高自身道德素養和認識水平,達到重新審視自身,重新認識世界的效果。該方式的簡單易行、經濟實惠、效果顯著等優勢,為近些年來公安機關與監獄管理部門廣泛應用與推廣,通過實際案例,我也有了自己的體會。
第一篇——心境惡劣帶來無盡痛苦。
很多罪犯可以從自己的遭遇中深切體會到被剝奪自由的痛苦和心境惡劣的后果。他們曾是家中頂梁柱,孝順的子女,可一不小心,就走上了不歸路。如同我遇到的一個罪犯,他偷盜了人家家中貴重物品,因此被判刑。在采訪中,他向我反映自己剛進入監獄時的心境:喪失自由,十分難過;但因為拒絕了改造教育,對于未來很迷茫,缺少動力。心情低落、充滿煩躁、惱怒,這些情緒反應最終會顯現在他們的行為中。
第二篇——閱讀工具,帶來新生。
“一本好書,抵過一百個朋友”,閱讀正是一種能夠耗盡時光、賦予人以新思想的工具。而對于被罰人來說,正是寬嚴相濟的刑罰道路上眾多矯正方式中的一種。以芥川龍之介的作品為例,深挖人性、探究愛與美的本質,即便是在身在監獄之中,被罰人也可以在既定的閱讀時間里,沉淀情緒、洗滌靈魂,同時借助書本來彌補自身文化素養的缺失。有著深層學問的文學作品,能反哺他們“偷盜”的精神世界,使得這個社會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收獲一個深刻素養上的桔黃。
第三篇——閱讀教育的進一步彌補。
不僅在對方精神上的矯正上有了積極作用,通過閱讀,被罰人還可以借助所學知識“循序漸進“地彌補自身文化素養的缺失。隨著不斷讀書的進程,原本閉集閉戶的被罰人知道了很多自己從前沒想到的新鮮事物,自身領域與視野的擴大,使得他們會“從內外看待自己、生命、對人生、對家庭、對社會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而正視自己之余,他們的視野也得到了開拓,意識到在文學、哲學方面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財富。
第四篇——閱讀共情的懷抱。
在這個培養平等共情的道路上,閱讀所帶來的濃郁文化氣息,給被罰人帶來了新的信念與靜心空間,其源于作品中了解王命、香住、米芾等等更多的知識。特別是對于那些背負“罪孽“的人來說,閱讀的時間拉近了他們與外界的距離,替代了價值觀上的“迷走“,從而對人生、社會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閱讀教育與心理疏導相結合,則為被罰人打開了新的視角,寬嚴相濟之路不通過閱讀所萬人之夫,是通過挖通內心的萎縮與疙瘩所得到的啟發和冥思。被罰人通過閱讀,看到了別人離奇的人生,學到了別人的成功態度,比單單的主動一個角色觀察要coming得更深入,更有效。
第五篇——閱讀喚起狀態的改變。
通過這種矯正手段進行的閱讀,不光是閱讀技能、知識、技巧的提升,更是一種態度的改變。就像罪犯被服刑前和服刑后的心理狀況中的變更一樣——哀悼就意味著服刑前的大量心理壓力,哭泣就意味著向成功的探究道路上邁出了實實在在的一步,而這一切,借助了閱讀上的改變和思維格局上的轉變。這種深入人心的閱讀,也讓我充分意識到,學習與閱讀是一種強有力的改變,一種百折不撓的力量,是突破傳統思維的必要條件和來對抗外在壓力的前提條件。
總的來說,刑罰讀書是在運用教化教育的容器幫助那些犯罪的人重新認識自己,而有些讀書會讓人們發覺自己潛在的特點,意識到自己的潛能。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十九
《論犯罪與刑罰》絕對可稱得上是一部既偉大又特別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理念而偉大,因言簡意賅又理性超前而特別――這正是對勇氣與睿智的完美詮釋。
本書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1738―1794),其所處十八世紀的歐洲是一個“罪行擅斷主義、酷刑威嚇主義和對違背宗教道德規范的行為的迫害”的時代。隨著啟蒙運動如火如荼地進行,受“自由”、“平等”、“人權”影響的貝卡利亞便毅然決然地投身于“讓(舊制度)蒙昧主義的本質暴露無遺,闡發新的刑法原則”的活動中。
貝卡利亞的刑法學說基本上由刑法哲學和刑事政策兩部分組成。其中,最為影響深遠并被后世津津樂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二是極力主張廢除死刑,認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義,其效果不如終身刑,且無可挽回。
《犯罪與刑罰》共由47章構成,每一章節既有獨立的價值,同時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貝卡利亞傳世偉大的刑法理論。如第12章《刑罰的目的》,本章節不過二百字,卻字字珠璣,一針見血地說出了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僅此而已。
這種力量是不經意的,潤物細無聲的,但每次讀到卻都會被這樸實又理性的語言和理念所震撼。據說法國著名作家司湯達在寫作《帕爾馬修道院》的時候,經常通過閱讀法國民法典來尋找靈感;而細細品讀《論犯罪與刑罰》,對于那些以天下為己任、追求自由和權利,卻又茫然若失的人們來說,恰恰有這種豁然開朗、醍醐灌頂的徹悟之感。
多么華麗的贊美也無法完全道出《論犯罪與刑罰》的價值,真正能夠體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讀的人的造化;因為那完美的文字和偉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隱約感受到貝卡利亞對人權自由的渴望、沖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領未來的智慧。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二十
前幾天打開朋友圈,一條條要求拐賣兒童罪增加死刑的紅色字體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實還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對孩子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對法律有了解的大多從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刑法理論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則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同時,在他震驚當時全世界并對今天各個法系產生巨大影響的巨著《論犯罪與刑罰》中還提出了廢除死刑的觀點。基于主頁君對今天中國執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現實了解的淺薄,這里并不探討我國是否應全面廢除死刑,只是一個簡單的關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讀書筆記。
貝卡里亞這樣描述死刑的場景和由此人們的心理狀態:聰明的司法官員和嚴厲的執法牧師用泰然自若的儀式將犯人緩緩帶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著最后的致命一擊;而法官卻熟視無睹,漠然視之,或許還暗暗地對自己的權威感到得意,品味著生活的愜意和樂趣。人們看到這種場景會怎么想呢?他們將感嘆到:“咳,這些法律不過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費苦心,殘酷橫暴的司法手續只不過是為了更穩妥的把我們當做犧牲品,奉祀給貪得無厭的暴政偶像所訂立的協約用語罷了。”“殺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們卻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實施它。通過這一事例使我們受益匪淺。過去,通過一些描述,我們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種可怕的場面,然而現在,我們卻把它看作一瞬間的事。對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幾乎嘗不到死刑痛苦的人們來說,死亡這種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貝卡里亞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的論述總結為以下幾點。
其一,他認為死刑的影響只是暫時的:“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觸動我們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短暫的運動,不如說是一種細小而反復的印象。”因此他認為跟人們總感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較,漫長的監禁和勞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認為刑罰的目的之一規誡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變為一種表演,激起的只是憤憤不平的憐憫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懼感。
其三,他認為法律不應該縱容人類流血,應當制止此種殘暴事例。“酷刑場面帶給人們的通常是一副鐵石心腸,而不是教人悔過。”由此造成的社會環境會影響人們的心靈,使其更加殘暴,缺乏人道主義精神,從而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貝卡里亞的學說受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影響較大。比如關于法律應制止殘暴孟德斯鳩從宗教和法律的關系中論述過,當法律過于嚴苛導致人民怨懟的時候,宗教應出面調解,并將寬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過教義,即當一個人殺人判死刑時,被害者可以選擇賠償或報復刑,而不能同時要求賠償和報復刑,不然,死后便會受到無窮的審判和折磨。他還舉馬來作為反例,他們的人們逮誰殺誰,一片混亂和殘暴。所以,為社會整體公共利益考慮,死刑實在無益。
而《論犯罪與刑罰》中也出現盧梭《社會契約論》當中的觀點,即人類是把自身一部分的自由貢獻給整個意志聯合體(即國家)以換取其保護剩下來的更多的自由。貢獻出來的那一部分自由賦予了聯合體相應的刑罰權。但是從犧牲小的自由換取更大自由的性質來看,我們每個人并沒有把凌駕于一切之上的生命權交給國家。因此,聯合體不應剝奪我們的生命。盡管盧梭也認為在必要時候,是可以剝奪某個人生命的,但他認為那個時候這個人已經不屬于意志聯合體的一份子,不能稱之為公民了。這種必要時候,貝卡里亞稱之為會對政府體制引發危險**和混亂取代法律的時候。但在和平安寧的法律王國是完全沒必要的。
“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貝卡利亞將培根這句格言作為了卷首引語,而這又成了《論犯罪與刑法》的日后的真實寫照。
從1763年開始,貝卡利亞就開始構思寫一本對當時刑事立法批判的書,但當時貝卡利亞對刑事制度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所幸在這方面,貝卡利亞遇到了亞歷山德羅,在亞歷山德羅和拳頭社同伴的幫助下,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論犯罪與刑法》這本日后震動全世界的書籍終于在1764年4月完稿,這本書也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的地位。
在這本經典著作中,貝卡利亞深刻揭露了舊的刑事制度的愚昧主義本質,依據人性論和功利主義的哲學觀點分析了犯罪和刑罰的基本特點,并且明確提出了后來為現代刑法制度所確認的三大刑法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而這三大原則,后來成為了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個原則,我國刑法總則中就采用了這三大原則,其影響力十分深遠。對于我們每一個學習法律的人而言,這三大原則就是刑法的精髓。
在論述罪刑法定原則時,貝卡利亞認為“每個公民都應當有權做一切不違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擔心會遇到其他麻煩”。“這一信條培養著生機勃勃的自由心靈和開明頭腦;它為了使人們變得善良,賦予他們一種無所畏懼的美德,而不是逆來順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這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只要不違背法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去做的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必擔心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受到懲罰,這種確定性,具有很強的指引性和規范性。
貝卡利亞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譴責封建專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統治,批判傳統的刑法的報應觀。他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刑罰只是社會防衛的一種工具,它應當是“必需的”和“盡量輕的”。這種法律理念給我們帶來了一個全新的視覺,在理解法律精神上,可以更好的掌握法治精神,從而真正的學懂法律。
尤為重要的是,貝卡利亞用了大量篇幅來宣傳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的觀點,他認為死刑并不是一種權利,只有根據兩個理由才可以把一個公民處死,第一個理由是“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種聯系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中引起危險的**”。而第二個理由是“除非處死他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惟一的防范手段”。這種觀點,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尤其是對于從事法律的人而言,可以更加理性的思考法律。
貝卡利亞這些振聾發聵的論述,很快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勢力的驚慌。在1765年1月由法基內撰寫了《對題為論犯罪與刑法一書的注評》,例舉了貝卡利亞七大罪狀。所幸的是,當時米蘭的行政首腦費爾米安伯爵給予了貝卡利亞很大的幫助,貝卡利亞才沒有遭受實際的宗教迫害。盡管貝卡里亞自己也曾表白:“我希望做人類的保護者,但不愿為此做殉道者”,但其為刑法的發展所作出的貢獻永遠不可磨滅。
人類社會的發展充滿著艱辛,而《論犯罪與刑法》也充滿著曲折,從1766年起,這本書被列入天主教會的禁書目錄中,理由是它過份的宣傳理性主義哲學。直到1962年,在教皇召集的教會全體會議上,才正式廢除《論犯罪與刑法》為禁書目錄。
百年易逝,斗轉星移,雖然貝卡利亞已經離我們遠去了,但是貝卡利亞這些智慧的聲音將永不褪色,在歷史長河里,貝卡利亞注定萬世流芳。
讀后感。
論犯罪與刑罰讀書心得范文(21篇)篇二十一
摘要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不僅危害社會安定,而且給家庭造成巨大的創傷,更重要的是影響其自身的健康成長,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不能簡單地處罰了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更需要通過各種人性化的措施,減少因單純的懲罰而造成的不利影響。結合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應對其實行與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罰制度。
作者簡介:張攀,黃河科技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法學。
一、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應遵循的原則。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應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在對未成年人刑罰的適用上應與成年人有所區別,在所有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是統領性的、提綱挈領的大原則。教育與懲罰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教育必須以一定的強制為前提,懲罰必須體現出教育理念。而且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著眼點主要在教育,通過刑罰的適用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終能夠復歸社會。
(二)從寬處罰的原則。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法定量刑情節的規定,法官在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一個法定刑幅度內,不能給予最高刑,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在遵守法定量刑情節的前提下,還要考慮諸多的酌定情節,如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后態度、人身危險性等多種因素,依據酌定情節,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判罰,這樣既能能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又能充分體現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三)盡量適用緩刑原則。
為了貫徹落實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緩刑應當成為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有利于使少年犯感受國家法律的寬大為懷,消除敵對情緒,并依靠社會力量早日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其次由于緩刑對刑罰保留著執行的可能性,會促使少年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敢恣意妄為,以避免再犯新罪,同時將少年犯放在社會上監督改造,可以避免因關押帶來的交叉感染;再次,對少年犯適當多適用緩刑,既可以有力地顯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發,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收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功效。
(一)不適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幾乎是一個世界性準則。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少年犯任何罪行都不得判處死刑。又如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5款規定,“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我國19《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此處“不適用死刑”,是指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雖然我國刑法中有關死刑罪名和實踐中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在逐漸減少,但是我國仍然保留了一定的死刑罪名,對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既能體現我國法律的人性化,又能很好地實現刑罰的功能和目的。
(二)不適應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按照我國刑法和憲法的相關規定,所謂未成年人的政治權利只是他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政治自由,由于其還沒有達到相應的年齡規定,對于憲法規定的其他政治權利,他們其實并不享有,而且在刑法上對于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責任能力并不完備,實際上他們并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因此剝奪未成年人的政治權利,其實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這樣做既不利于罪犯回歸社會,也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而對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已經成年的情況,因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我們首先考慮的是使其如何更好地復歸社會,而不是考慮如何繼續剝奪他們的某些權利。因此,對未成年人不宜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不適用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的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因未成年人大多沒有收入和個人財產,所判財產刑要么導致空判,要么轉嫁至其家庭承擔,不僅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而且會給未成年人造成可以“以錢贖刑”的不良認識。沒收財產是一種嚴厲的財產刑,一般只適用于兩大類犯罪: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二是貪污性犯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暴力型犯罪,基本上不會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貪污性的犯罪,所以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應該而且也很難適用沒收財產刑。
(四)不適用前科報告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前科報告義務”。第二款又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與國家現在提倡的以人為本的理念相符,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具體的好措施。未成年人雖然犯了罪,但大都因為年輕無知,可塑性還很強,雖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處罰,但人生的道路還很長,國家及社會應當對他們予以寬容,給他們的將來創造一個好的發展空間。對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輩子的人生污點。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方略在邏輯與方向上是一致的。
(一)擴大緩刑適用范圍。
利于降低再犯率、增加社會成本等弊病,最大化地發揮刑罰的功效。對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緩刑不但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而且也可以親身體驗到法律和社會的寬容,同時配合社會力量對其進行監督改造、教育教化,使其能夠從根本上返璞歸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擁有一個健康的心態。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可以從立法的層面降低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限制條件,考慮適當降低緩刑考驗期,使被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犯盡早融入社會。
(二)放寬假釋適用條件。
我國刑法對假釋條件和假釋考驗期限的規定,沒有考慮到服刑人員在年齡、生理、心理、主觀惡性等方面的差別,顯得過于僵化。為了更好地調動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的積極性,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犯罪假釋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如對未成年人犯罪,可降低執行原判刑期時間的規定,擴大假釋的適用范圍,適當縮短假釋考驗期,規定較成年人犯罪更嚴格的假釋撤銷條件等。
(三)規定暫緩判決制度。
暫緩判決是法院根據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所作出的延期判決的“決定”,給其設置一定的考察期限,讓其繼續從事一定的就業、學習等社會活動,考察期滿后,綜合考慮被告人在考察期間的表現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合法合理的判決。
暫緩判決適用于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它既可以消除因判刑給未成年犯帶來的恐懼感,能夠促使未成年犯自覺醒悟,在家庭和社會的幫助下進行矯正,使其能夠在以后的生活中發揮正能量,又能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體現了雙向保護原則。我國刑法雖然對暫緩判決沒有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加以運用,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因此應將該項制度在明確規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廣。
(四)確立前科消滅制度。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規定前科消滅制度,公民的犯罪前科往往會成為其升學、就業、擔任公職等方面的攔路虎,犯罪前科就像是人生的陰影,一直伴隨其犯罪后的余生,而且也常常成為他們遭受不公正對待的重要原因。刑罰功能之一是要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和教育改造,并使其重新做人,但是不少重獲新生的人在信心滿滿地走入社會時,卻因為前科而被擋在了門檻之外,他們就像“下等人”一樣,無奈地注視著世態的炎涼,這既不利于他們正常步入社會,更容易點燃他們再次犯罪的欲望。特別是未成年人,一旦被所謂的前科制約,不但是他們自己的損失,更是整個社會的損失。取消“刑事污點”,可以使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少年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免刑后能夠完全獲得新生,不會因為自己的犯罪經歷而給他今后的生活帶來任何不良影響,該制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少年特殊保護的思想。
雖然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免除未成年犯罪的前科報告義務,前科報告義務在制度設計上也涉及到前科消滅問題,但是免除報告義務,只是不用報告,但其檔案中還是有犯罪記錄的,我們應借鑒德國、瑞士的做法,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就是將未成年人的犯罪檔案銷毀。
(五)擴大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
根據現代刑法理論和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而非懲罰報復。現代國家大多都淡化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觀念,而代之以非刑罰處理措施。我國也應借鑒國外關于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監禁等措施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擴大非刑罰處理方法。除了對于那些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采取非刑罰處理方法外,筆者認為,對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輕度刑事犯罪,也可以采取諸如司法警告、管教協助、保護觀察處分、社區服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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