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運作的基石,對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減少糾紛非常重要。小編整理了一份關于規章制度的案例,供大家借鑒和參考。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一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22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二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三
1、目的:
建立規范、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酒店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資料資產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酒店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3、職責:
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離職人員離職手續,酒店其它各部門負責協助辦理。
4.1.1實習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七天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
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辭職員工為管理層以上職務或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的,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4.1.2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1.4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1.5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2.1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負。
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4.2.2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2.4工資中如涉及保險,人事行政部會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多退少補,出。
具保險結算說明,并經財務部負責人簽字認可。
4.2.5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2.6如未到績效工資發放時間,不再結算績效工資。同時當月減少離職員工社。
會保險,領取離職工資時返還其社保接續卡。
4.2.7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3.1出現符合法律規范、酒店制度情形,酒店以書面形式下達辭退、開除并解。
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監督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4.3.2工作交接和結算參照前述款項執行。
4.4.1財務人員離職程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
離職申請,并自愿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和協助調查的義務。
4.4.2駕駛員離職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人事行政部需調查該員工。
在工作期間的出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后方可離職。
4.5.1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不辭而別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致使酒店無。
法辦理或遲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5.2員工在未發放獎金前離職的,自動失去各種獎金評定資格,離職后不再發。
放任何獎金。
4.5.3員工離職后,必須在最后工作日的后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所有離職的相關。
手續。
4.5.4離職工資發放后,員工必須在45個工作日之內領取,若有違者,酒店將視。
為自動放棄離職工資。
4.5.5離職員工因故無法辦理離職手續或領取離職工資,可委托他人辦理或領取,但委托人必須出具離職員工親筆書寫的委托書和離職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兩個證明缺一不可。
4.5.6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準或推遲批準:
4.5.6.1員工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4.5.6.2根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酒店生產任務緊張)不辦理離職手續。
4.5.6.3員工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序逐級審批。未按程序逐。
級審批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要不予以簽批辦理辭職手續。
4.6復職:
4.6.1凡因違紀而被開除,酒店一律不予再次錄用。
4.6.2正常離職者在離職三個月后可向酒店申請復職。
5、附則:
5.1本制度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5.2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解釋和補充。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四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五
尊敬的領導:
抱歉在此時提出辭職申請。
20xx年7月入職至今,我從一名懵懂的應屆畢業生成長為一名合格的xx銀行員工。期間離不開領導們的殷切關懷和同事們的無私幫助,更離不開總行和部門提供的一次次機會,讓我通過不斷的學習實踐來提升自我。在工作能力不斷提升的同時,團結友愛的人際關系和輕松和諧的工作氛圍,讓我產生了強烈的歸屬感,一度希望自己能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服務終身。
但是,人生就是一場橫跨近一個世紀的旅程,可平淡安穩、閑看花開花落,亦可投身怒海、勇戰猛虎蛟龍。但以我智力之愚笨、品性之懦弱,只有飽經風吹雨打、遍踏密布荊棘、翻越層巒疊嶂,方可豐富閱歷、增強膽識、提升氣度。
然而,最近我愈發覺得自己在工作中遭遇瓶頸,無法如入職之初那樣迅速提升自我,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極大地拖累了部門工作進度,對此懊惱不已。為避免自己的精神狀態影響團隊的正常運轉,我特此鄭重提出辭職申請。
我懇請在此辭呈提交之日起4周內完成審查審批和工作交接手續,以使部門有足夠的時間尋找合適的替代人選,填補我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在此期間,我也將全力協助接替我的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盡力把離職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離開之后,我仍將時刻想念xx銀行的各位領導和同事,懷念在此度過的每一分一秒。
很遺憾不能繼續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獻出自己的力量,唯有衷心祝愿部門工作順利開展,領導同事生活順意。
特此申請。
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六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公司的管理及發展,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優化員工的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蘇州市浦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員工辭職及審批程序
第三條員工的辭職,是指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四條 辭職的情形
(一) 員工要求離開公司,不再擔任工作職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
1. 在涉及商業機密、公司安全、公司財務等特殊崗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但是又拒絕簽訂商業機密保守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
2.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 正在接受審查或財務審計的。
4. 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5. 其它原因不宜辭職的。
(三) 公司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1年(含試用期)。
2. 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含試用期)。
3. 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4. 接受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的規定計算最低服務期限。
5. 經批準參加大專以上(含大專)公費學歷教育的員工,取得學歷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6. 有以上情形兩項以上者,服務年限為所涉及之最長服務年限。
(四) 員工若堅持辭職,但是有(二)、(三)規定時,應先做好賠償工作后才可以申請辭職。
第五條 辭職的審批程序
(一)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各處室、車間領導提出。各處室、車間領導從接到辭呈之日起,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與提出辭職的員工進行一次面談,必要時會同人力資源處共同完成此項工作,并作好書面記錄,由所在部門及分管副總在《離職人員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到人力資源處辦理相關手續。
(二) 各處室、車間主管及助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辭職,人力資源處必須進行面談,并作好書面記錄,同時要向行政副總經理、總經理匯報。
第六條 辭職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前,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對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辭職的后果
(一) 員工辭職后,不再是公司的職工。
(二) 員工辭職后,2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公司工作。
第三章 員工辭退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辭退職工,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處罰條例、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解除公司與不適宜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九條 辭退的情形
(一) 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或填寫材料虛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 有績效考核辭退情形的。
(三) 不能勝任工作,且不服從其它安排的。
(四) 因單位調整、合并或縮減編制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必須給予開除處分的。
(六) 在崗位調動等人事安排中,本人無正當理由,經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七) 有處罰條例之辭退情形的。
第十條 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員工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處罰制度及員工手冊規定辭退范圍之事由者,所在部門負責人要適時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第十一條 辭退的.提起:需給予辭退的,所在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人力資源處提出處理報告,在人力資源處的協調調查下,妥善、嚴肅加以處理。
第十二條 經過一定會議討論: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匯集、審核辭退報告,并召集會議討論決定。
(二) 要征求高管層及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允許被辭退員工進行申辯。
第十三條 討論決定,批準備案: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下達處理決定。
(二) 辭退應該書面通知本人。
(三) 經總經理審批后的書面資料隨即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員工如無理取鬧、擾亂公司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辦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內部崗位調動者。
(二) 員工提出辭職者。
(三) 員工被公司辭退者。
第十六條 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
(一) 交接須設置被交接人,原則上由該部門負責人指定的員工作為被交接人。
(二) 交接須設置交接監督人,原則上為人力資源處、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監交人要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查詢交接事項是否齊全,協助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順利如期辦妥手續,交接完畢后,應于交接清單上簽字。
第十七條 交接手續
(一) 員工調崗交接
1. 為保證員工的合理發展,同時為公司的發展考慮,公司崗位出現空缺應走招聘程序,人力資源處依據用人部門的要求及崗位說明書發布招聘廣告,接受內部員工及外部候選人的報名。依據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選擇合適的人員。
2. 員工調崗的審批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3. 員工調崗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 向本部門提出調崗書面申請。
(2) 到人力資源處辦理調崗手續,辦理工作移交、財物清點。
(3) 開具調令。
(二) 員工辭職、辭退交接
1. 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資料、電子資料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并給指定的接替人員,并應將已辦但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2. 事務移交:
(1) 原先領的工作服交還倉儲管理處。
(2) 原先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倉儲管理處。
(3) 工作卡交還生活管理處。
(4) 書籍、辦公用品交還辦公室。
(5) 公司配置的小靈通、電話卡等歸還企劃處,電腦及erp帳戶由企劃處驗收。
(6) 處罰信息由各職能部門簽署。
(7) 交還完畢由接收單位的經辦人簽字。
3. 交接期限以三天內辦妥為限。
4. 離職人員辦理交接應由直屬領導指定接收人,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移交,如無人可派,暫由其直屬領導接收。
5. 離職員工的移交清冊應由其直屬領導詳加審查,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等有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第十八條 工作交接內容
(一) 員工符合工作交接情形時,應就職務范圍內之業務、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物品等交接清楚,就人、事、時、地、物詳細列于《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處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單內容:
1. 人:人力資源處應列出擔任工作概況。
2. 事:所從事工作業務內容,正進行、待進行的事項或其它應注意及交代事項。
3. 時:指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履行義務或簽字的時間。
4. 地:指交接的地點。
5. 物:包括
(1) 現款、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文件、證件等。
(2) 固定資產、工具、器材、零件、辦公用品、工作服等。
(3) 印章、圖章等。
(4) 規章、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圖樣、客戶資料、圖書、檔案、及其它重要業務資料等。
(5) 其它應交接物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如果已離職員工被查實在受聘于公司期間或辦理離職手續、工作交接手續時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權追究該離職員工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六章 工資結算
《離職員工審批表》經總經理審批后,在次月月底前結清工資,存入員工的銀行帳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處負責制定及解釋,經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并實施。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
附件2 員工調崗/離職工作交接表
附件3 員工離職審批表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員工離職交接管理制度。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七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八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 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2? 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后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九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考勤制度,特此訂立此管理方案,望全體員工仔細閱讀,并遵照執行。
1、請假兩天以內的由部門組長批準,請假三天及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并在行政部備案。
2、請假手續以書面為準,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則應電話請假,書面手續后補。短信請假無效。
3、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記錄考勤的,應在歸崗后盡快在行政部進行登記,并由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主管領導批準,報行政部備案。連續請病假超過xx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應于當日上班前向主管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3、員工須在病愈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當日將病假條交給行政部核查存檔。
1、員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請事假的,須提前一天書面提出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上午上班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事假當日不支付工資。
3、工作時間如有私人緊急事務需要離崗處理,按照事假的規定向主管領導請假,違反規定者以曠工計罰。
4、事假期限期滿未返崗的,按曠工計罰。
1、根據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假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進行休假。
3、當年未休年假必須先休完,不得累計到第二年(特殊情況除外)。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已提出離職申請的員工,如還有本年度沒有使用完的帶薪年休假的,部門經理須安排其休完當年年休假后辦理離職手續。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滿足在本單位工作期間領取結婚證,且須在領取結婚證后1年內申請,否則視為放棄休假。
2、由本人填寫婚假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交行政部備案。休假后須拿結婚證及證明銷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1、員工休產假前須提供結婚證、生育服務證、戶口本、診斷證明等有關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并提供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證件復印件。復印件人力資源部存檔。如無法提供以上證明原件而休產假的均按照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2、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妊娠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天的產假;妊娠在四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的產假。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根據《xx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有x日產假。男員工依法享受陪產假。
4、難產可額外再享受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1、員工的親屬(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亡故可以申請3天(自然天)有薪喪假。
2、喪假期間工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1、未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缺勤,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xx倍工資;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xx倍工資;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只發同年本市最低生活標準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1、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的條款規定,結合本公司的經營特點及崗位的特殊要求,本公司辦公室、設計人員實際五天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有特殊情況者可調休)。
特別說明:本公司設計人員即為不定時工作時間。
2、上班時間。
(1)08:30—17:30(午餐時間:11:30—13:00)。
(2)8:30以后到達,視為遲到,17:30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3、遲到、早退60分鐘以內,繳納公益基金1元/分;遲到、早退60分鐘到120分鐘,繳納公益基金2元/分;超過120分鐘且無特殊理由者按照事假半天繳納公益基金;連續三次以上遲到30分鐘以上者,記請假半天。(公益基金作為公司活動經費,由行政部按月進行統計并公示。)。
4、遲到早退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
5、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酌情處理。
1、公司實行指紋打卡制,員工正常上班及加班時需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平時三次,若需要加班的,一天四次。對沒有打卡條件的,按照登記要求實行簽名登記制度,記錄上下班具體時間并親筆簽名確認。在工作期間,離開公司的情況需填寫相應的手續對于有打卡條件的填寫相應手續的同時要打卡離開。
2、若員工上、下班未打卡、且不符合或者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且沒有證據證明確實上班的,沒有按照要求親筆簽名登記考勤的1次罰款10元。對于無法查證的,公司一律按請假計算。
3、如果員工由于工作的特殊要求,不能及時到公司打卡者,須在工作日志上明確寫明原因,由部門主管負責于次工作日將未能打卡的員工的數據統計出并報送行政部。
4、因設備故障,停電等因素,造成無法完成指紋考勤登記的,由行政部統一記錄。
企業在必要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工資基數是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的爭議焦點,所以建議企業明確工資基數的計算標準。另外,建議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的時候最好有相關備注,做好與基本工資的區分,以明確企業確實支付員工加班費。
十一、加班、調休制度。
1、公司不提倡加班,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低下),無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計算。
2、若因額外工作量公司安排加班的,由行政部記錄加班時間。按月總結核算,以獎金或假期形式(調休)兌現。如申請調休的,原則上須提前三天申請,由主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領導批準后,到行政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經批準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工資。
3、公司安排加班至晚22點以后的員工,次日到崗時間可延遲至10點,加班至凌晨可調休半天(領導提前批準的情況下進行)但到崗后應主動向行政部說明情況,并進行登記。
4、公司安排加班的員工,地鐵、公交停運之后,可乘坐出租車,車費據實報銷。
5、除公司安排加班外,員工自行加班行為不享受加班調休,且不得影響次日考勤。
6、公司安排加班行為,由公司負擔員工加班夜宵。
7、享受業務提成獎金的部門和員工,不再享受加班獎金或調休待遇。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一
1、目的: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2.5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3工作程序。
3.3.1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3.3.2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自動離職。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聯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3.4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議同時解除。
3.3.6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3.3.7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離職結算。
3.3.8.1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二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范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1.3對于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準后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發布招聘信息。
4.1.5招聘信息發布后,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步篩選,審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審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面試時間,并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并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后,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并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于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b.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文件后,須填寫《個人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審核批準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并領其熟悉公司環境,并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通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像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了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后,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三
第1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管理細則。
(一)入職。
第3條入職類別及流程。
1、由人力資源部通過網絡、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項目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項目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后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柜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并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項目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復試通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于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復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復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項目點可根據情況,由項目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并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后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征得員工本人同意,由項目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項目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并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第4條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于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提交至項目點負責人。
(2)項目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干凈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簽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柜鑰匙等,并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后,辭職員工本人憑簽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項目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項目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后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并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后簽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項目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后簽批為公司總經理。
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項目點負責人,并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項目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后簽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于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的、經批準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項目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余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范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附則。
第6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年月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后,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并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后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準員工崗位變動后,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離職前一周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后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并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盡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項目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四
為了規范人事手續檔案,使各項工作做到有據可依,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內部所有員工(包括日后駐外員工)。3入職規定。
1、新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
3、新入職人員必須經各部門負責人面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行政人員、主管級人員經部門負責人面試后,需經人力資源行政副總面試后方可上崗。
5、入職流程。
6、新入職員工第一天工作流程。
4離職規定。
1、辭職員工必須提前填寫辭職申請表;。
2、主管級、行政人員、關鍵崗位提前1個月寫辭職申請;。
3、非關鍵崗位提前15天寫辭職申請;。
4、離職流程:
5其它規定。
1、未按正常手續離職的員工,公司將按解聘處理。
3、如公司解聘人員,公司將永不錄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五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七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一)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2、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3、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
(二)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
(三)離退休。
1、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
(一)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
(三)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四)監交。
1、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1、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2、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
3、附件名稱:
附件二:離職通知書。
附件三:移交清冊。